(一)
1841年1月20日,中英鴉片戰爭正在進行之際,英國“駐華商務監督兼全權大臣”、海軍上校義律(Charles Elliot)突然于澳門發布一份題為《給英國女王陛下臣民的通知》的公告,聲稱他與清政府欽差大臣琦善“達成了初步協議”,[①a]“協議”中除了賠償英國煙價600萬元、開放廣州貿易等內容外,還規定“將香港島和港口[②a]割給英國。”[③a]
同月25日,英艦“硫磺號”(Sulphur)艦長貝爾徹(Edward Belcher)奉英國侵略軍總司令官伯麥(G.Bremer)準將之命,將該艦駛往香港島進行“勘察”。當天上午8時15分,英軍在今上環水坑口街附近的大笪地登陸,擅自將此地命名為Possession Mont(占領峰),并為英國維多利亞女王的健康“三次干杯”。次日,英國一支艦隊開來香港島,大批海軍陸戰隊隨即登陸,在島上升起英國國旗。伯麥在艦隊眾軍官的簇擁下和隆隆的禮炮聲中,宣布正式占領了香港島。[④a]
接著,義律于1月29日發布公告稱,“經清朝大學士兼欽差大臣(琦善)蓋印,香港島已割讓給英國君主”,并宣布:“在該香港島內和島上,所有女王陛下的各種權利、特權和特惠,無論是對于或關于土地、港口、財產或個人的利益,都完全保留給女王陛下。”[⑤a]
次日,英軍總司令官伯麥照會清大鵬協副將賴恩爵,也說琦善和義律已“說定諸事,議將香港等處全島地方,讓給英國主掌,已有文據在案”,并要求他“速將該島各處所有貴國官兵撤回。”[⑥a]
同年2月1日,義律、伯麥又聯名發出公告,向香港島的居民宣布,義律、琦善已達成“明白的公開協議”,香港島“現已成為英國女王領土的一部分;在該島居住的所有中國人……已是英國女王的臣民,必須對女王及其官員們表示敬意和服從”。[①b]
以上所引歷史資料及英方當時發布的4個公告,說明了英國武力占領中國香港島的經過,同時也似乎證明:英國占領該島,是按照義律與琦善的“明白的公開協議”進行的,“已有文據在案”,而且此項“文據”經過琦善“蓋印”。易言之,照義律等的說法,英國占領香港島有充分的“條約根據”。后來,馬士在他的《中華帝國對外關系史》及他與宓亨利(H.F.MacNair)合著的《遠東國際關系史》兩書中,將義律1841年1月20日發布的公告(《通知》),說成是“義律和琦善簽訂”的“穿鼻協定”(Convention of Chuenpi)。據此“協定”,中國將香港島割讓與英國。[②b]一些歷史學者受他們的影響,也將義律等所說的琦善與他“達成”“協議”并經琦善“蓋印”的“文據”叫做“穿鼻條約”或“穿鼻草約”。[③b]這種說法實際上是肯定了英國占領香港島有“條約根據”。
一些年來,歷史學者們經過深入研究,對“穿鼻條約”是否確有其事發生懷疑,并對之得出了否定的結論。[④b]但仍有一些人堅持舊說。不久前讀香港某報,竟有人撰文指責大陸學者不顧歷史事實,連“穿鼻條約”也不承認其真實性,云云。
“穿鼻條約”到底是確實存在,或如一些學者所說,純屬子虛烏有?這是香港歷史上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如果真有其事,則英國占領香港島至少是具有某種法律根據;如果并無其事,則英國占領香港島就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赤裸裸的武力霸占,義律等人的上述四個公告就成了為侵占我國香港島而編造的十足的謊言。鑒于以往史學界在這個問題上曾經有過明顯的誤會,迄今仍有人堅信這一謬誤或認為此事“尚無定論”,為了澄清事實,還歷史以本來面目,本文以下部分,將依據國內現已披露的檔案文獻和本人從英國國家檔案局(Public RecordOffice)查閱并復制回國的英國外交部檔案,來證明所謂“穿鼻條約”,即義律等所謂經琦善“蓋印”的“協議”、“文據”也者,純屬無中生有。
(二)
首先,在1841年1月20日義律發表公告,宣布中國已將香港島“割給英國”以前,他和琦善之間,并不存在任何“協議”,更談不上什么“明白的公開協議”或“文據”。
在此,不妨先介紹一下琦善對英交涉的背景。
1840年6月,英國“遠征軍”自印度到達中國,向中國發動了全面的侵略戰爭——鴉片戰爭。英國侵略軍于封鎖珠江口后,大舉北上,同年7月6日攻占舟山群島的主要城市定海,8月初直抵白河口,京畿震蕩。道光帝此時一心求和,急派直隸總督、大學士琦善負責對英交涉。琦善善于體會道光帝的意旨,竭力對敵妥協羈縻,好言相誘。在8月30日與義律的白河口談判中,他一面諉罪林則徐禁煙“措置失當”,說清廷將對林“重治其罪,定能代伸冤抑”;同時告訴義律,道光帝將派欽差大臣前往廣東查明情形,勸英人“返棹南還,聽候辦理”,定能讓彼等滿意。[①c]義律等考慮到冬季不久即將來臨,英軍不宜在北方久待,遂率眾折回廣東。9月中下旬,道光帝以琦善退敵有功,派他為欽差大臣,署理兩廣總督,前往廣東負責對英交涉,并將林則徐、鄧廷楨“交部分別嚴加議處”,[②c]幻想以此息戰謀和。
1840年11月29日,琦善到達廣州,開始與英方談判。他抱定對英“懷柔”的宗旨,一切防守作戰準備,置之不問。他與英人交涉,主要依靠他的心腹張殿元、白含章和西崽鮑鵬等人。鮑鵬曾充當美國閉馥館及英國大鴉片販子顛地(T.Dent)的買辦,因犯事受到緝拿,浮海竄逸山東。琦善南下途經山東時,將其攜往廣州,任為通事,官居八品。琦善如此信賴重用鮑鵬等人,于對英交涉甚為不利。
琦善在與義律的交涉中,雖在賠償煙價、開放口岸等問題上對英國俯首屈從,但當義律1840年12月提出割讓香港島的無理要求時,卻多次予以斷然拒絕。這一拒絕先后出現在1840年12月11日、14日、26日及1841年1月2日他致義律的照會中。[③c]例如,1840年12月14日他曾照會義律稱:“因通商而轉予之以地,無論于理不順,亦復于情不協,且從未與他國,獨能與貴國乎?”[④c]
義律、伯麥因要求割讓香港島屢遭拒絕,極為不滿。1841年1月5日,伯麥向琦善發出最后通牒:限一日內答復,如不滿足割島等要求,英國“將立即采取戰爭行動。”[⑤c]1月7日,未等琦善回文到達,英軍即對沙角、大角兩炮臺悍然發動進攻,予以摧毀、占領,并炸毀我兵船11艘,我副將陳連升及其子陳長鵬陣亡,數百名官兵死傷。[⑥c]次日,義律、伯麥再次提出中方停止備戰、恢復廣州商務、割讓沙角等最后通牒式的要求,限琦善3日內答復,否則“將立即重新開戰”。[①d]
義律、伯麥提出割讓沙角的要求,并非真意,其目的是以此為要挾,迫使琦善同意割讓香港島。英方此舉使琦善惶恐萬分。沙角、大角兩炮臺地扼珠江咽喉,割讓沙角,廣州將失去屏障,琦善斷不敢將沙角擅與英人。但如不對英國割地要求作出某種表示,英國必然要“重新開戰”,而琦善卻根本沒有率領軍民誓死抗敵的勇氣。在此情況下,琦善出于無奈,于義律、伯麥1月8日發出的限期3天的最后通牒期滿之日,即1月11日,派鮑鵬持文前往英艦會見義律,表示中國不同意割讓沙角,但在給予英人“外洋寄居一所”的事情上,他可以“代為奏懇”。[②d]這說明琦善在敵人軍事外交的雙重壓力下,對于割地一事,態度已開始發生變化,但琦善此言,僅是同意“代為奏懇”,關于“外洋寄居一所”,究指何處,亦語義含混。義律得此復照后,于當日照會琦善稱,他所要求的地方,系指香港島、尖沙咀及兩者之間的港灣,如以此等地方“代換沙角予給,事尚可行。若除此外別處,則斷不能收領,”[③d]企圖越出香港島擴大割占范圍。1月15日,琦善又派鮑鵬持文面見義律,指出“尖沙咀與香港系屬兩個地方”,他很難為義律同時割讓兩地的要求“奏報皇帝”,他只同意為英方代奏:“僅選擇一處作為居住和泊船的地方。”[④d]次日,義律照會琦善,不再堅持割占尖沙咀,但強調要“以香港一島接收”,即要割占香港全島,[⑤d]如果中方同意,英方即“退還舟山、沙角和大角。”[⑥d]1月18日,琦善向道光帝“代為奏懇”,請求“準其就粵東外洋之香港地方泊舟寄居”,“仍前來粵通商”。[⑦d]
以上是1841年1月20日以前琦善與義律關于香港問題的全部交涉經過。琦善的所作所為,僅限于為英人在香港“泊舟寄居”“代為奏懇”,根本不存在什么關于割讓香港島的“協議”。而且,如果真的有什么“協議”,琦善和義律必然會分別送呈本國政府審查批準。目前中英兩國關于此項交涉的檔案保存良好,完整無缺,且已全部解密,可是,不僅在中文檔案里找不到義律所說的那個“協議”的蹤影,而且,筆者在倫敦英國國家檔案局遍查了有關案卷,也找不到那個“協議”的文本和存在此“協議”的任何證據。這就有力地證明,義律等所說的“協議”,純屬捏造。他們將琦善僅僅同意的“代為奏懇”說成是達成了“初步協議”、“明白的公開協議”、“已有文據在案”,完全是別有用心,其目的在于以謊言混淆視聽,給他們強占香港島的非法暴行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
(三)
事過9天,義律又在他1841年1月29日發出的公告中,宣稱琦善已在割讓香港島的“文據”上“蓋印”。這個說法也是毫無根據的。事實上,自1月20日直到琦善被革職拿京問罪,他和義律在香港島問題上從來都沒有達成過協議,琦善一直避免在企圖強加給他的“條約”上蓋印。
琦善雖然一味尋求對英和解,但他深知,在他“代為奏懇”獲得道光帝降旨俞允以前,是絕不能在關于割讓香港島的什么“文據”上蓋印的。
早在1840年12月26日致義律的照會中,琦善即已向義律宣布,中國的寸疆尺土均屬朝廷所有,朝廷的疆土絕不可與私人財產相比,“處于臣下之人絕不敢稍自專擅”。[①e]這說明了琦善在割地問題上的認識。
1841年1月7日英軍攻占沙角、大角,琦善同意“代為奏懇”,允許英人在香港島“泊舟寄居”前后,一直反復無常,舉棋不定的道光帝,態度發生突變,由主“撫”轉向主“剿”。他于1月6日諭令琦善對英人“大申撻伐”,“相機剿辦”,通商及給還煙價事“均不準行”,英人“再或投遞字帖,亦不準收受,并不準遣人再向該人理論”,并且對琦善聲稱“朕意已決,斷無游移!”[②e]1841年1月18日,道光帝又諭令琦善曰,英國人“所求無厭,日肆猖獗,若非痛剿示威,恐貽后患”,敕令他于接旨后“欽遵辦理”。[③e]不久,道光帝以琦善對御敵“全未準備”,諭令將他“摘頂嚴議”,并責成其將軍隊“分布要隘,按段拒守,毋許再有疏虞。”[④e]此后,道光帝不斷自各省調兵遣將,并派宗室奕山等馳赴廣州,準備在廣東與英軍決一死戰。
1月21日,道光帝主剿的諭旨送抵廣州。琦善被求和之心迷了心竅,竟然違旨與義律在蓮花城和蛇頭灣(均在虎門以內)先后舉行兩次談判(1月27日—28日和2月11—12日)。但在這兩次談判中,琦善慮及道光帝對他的妥協行徑的嚴重不滿,對義律割占香港島的要求進行了抵制。1月27日,義律在蓮花城將一份包括割讓香港島的《條約草案》[⑤e]中譯本交給他,要求逐條討論。琦善當即指出,企圖割占香港島“是完全沒有道理的”,并要他“撤回這項要求”。義律對此極為反感,堅決反對修改他《條約草案》中有關香港的條款,硬要由英國“完全據有香港”。雙方爭執不下。第二天,義律又前往琦善住處逼他屈服,會談幾個小時仍無結果。最后,琦善“告以患病,借延時日”,談判無結果而散。[⑥e]在2月11—12日蛇頭灣的下一輪會談前,琦善將義律提出的《條約草案》修改為四條草案送交義律,其中關于香港的條款改為,準許英國人“就新安縣屬之香港地方一處寄居”。[⑦e]義律對此大動肝火,氣沖沖地說琦善的修改草案“在形式和內容方面都是完全不能接受的。”[⑧e]在這輪會談中,義律對琦善施加了極大的壓力,逼他在英方草案上蓋印。琦善進退兩難,如不蓋印,英軍必將再次發動進攻;如蓋印,他本人必遭嚴懲,身家性命難保。出于萬般無奈,他再次施行拖延戰術,懇求將蓋印時間“再延遲十天。”[①f]2月13日,琦善接到道光帝任命奕山為靖逆將軍,赴粵主持戰事的諭旨,方寸大亂,更不敢考慮在“條約”上蓋印的問題。2月16日,義律再次逼迫琦善蓋印,照會后者稱:“如果在下月(1841年3月)1日以前和約還沒有及時訂立并蓋印”,他將“重新開始采取戰爭行動,并已經為調動部隊進行準備。”[②f]對此,琦善當然不敢接受。但義律這個照會,卻揭穿了他自己的謊言:既然他早在1月29日宣稱琦善已經“蓋印”,為什么還要以大動干戈相恐嚇,逼迫琦善于3月1日以前在割讓香港島的“文據”上蓋印呢?
然而,義律企圖迫使琦善1841年3月1日以前在割讓香港島的條約上蓋印,已經來不及了。早在1月30日,琦善已被革職。[③f]2月14日,琦善奏報他與義律會談情況并呈上他擬就的允予英人寄居香港的章程底稿。道光帝閱過奏折后,怒斥琦善“與逆夷翻如莫逆”,“喪心病狂”。對琦善所擬上述“章程”,亦斥為“一片囈語”;[④f]2月16日,又痛斥琦善“甘受逆夷欺侮戲弄,迷而不返”,“代逆懇求,……甘為此遺臭萬年之事”,“無能不堪之至!”[⑤f]2月21日,廣東巡撫怡良參奏琦善私許割地,道光帝以琦善“代逆乞恩,喪盡天良”,于2月26日諭令將他“革職鎖拿來京,嚴行訊問”。[⑥f]不久,英國政府認為義律從中國勒索得太少,而且違反政府指示撤出了舟山,去占了香港島,下令將他解職,另派璞鼎查(Henry Pottinger)為駐華全權使臣、商務監督和英軍總司令,率軍東來擴大侵華戰爭,并明確指示他必須停止廣東談判。[⑦f]至此,義律企圖強迫琦善蓋印同意割讓香港島之事,由于中英兩國政府均決定停止談判,雙方都將談判代表革職和英國決定擴大侵華戰爭,終于不了了之。
以上事實說明,琦善從來也沒有在任何割讓香港島的“文據”上蓋過印。他在1841年2月14日和18日向道光帝的兩次奏文中,雖然千方百計為自己開脫,但他說因“未奉諭旨”,“以事關印文,未敢輕許(蓋印)”,[⑧f]卻是符合事實的。相反,義律1841年1月29日一口咬定琦善已在割讓香港島的“文據”上“蓋印”之說,不僅與中、英兩國的檔案記載背道而馳,而且和他本人留下的記錄截然不同,因而也是屬于謊言之列。
(四)
明了以上列舉的全部事實,我們不難斷定,歷史上從來就不存在什么經琦善“蓋印”的關于割讓香港島的什么“明白的”或不明白的、“公開的”或非公開的“協議”或“文據”,即是說,所謂“穿鼻條約”或“穿鼻草約”,并不存在。正如日本歷史學家佐佐木正哉所說:“義律在條約還沒有簽訂的情況下就宣稱他與琦善商定將香港全島讓給英國主掌,‘已有文據在案’,實在是十分蠻橫的行為。”[①g]
不僅如此,關于這個所謂“條約”的真實性,就連時任英國外交大臣的巴麥尊也對之表示懷疑。巴麥尊雖然是對中國發動鴉片戰爭的元兇,但卻富于侵略經驗,有敏銳的政治嗅覺。他在獲悉義律1841年1月20日發出的關于他和琦善已就割讓香港島達成“協議”的公告(“通知”)后,曾于5月14日致函義律說:您在公告中“宣布香港島已永久并入英國領土,我必須向您指出:除非通過一項正式條約,經同意割讓領土的那位君主批準,不能將一國君主所領有的任何部分領土割讓和轉讓與另一國君主;任何臣民均無權讓渡其本國君主的任何部分領土。因此,琦善訂立的關于將香港割讓給英國的那項協議,即使已載入一項正式條約,在獲得中國皇帝批準以前,是沒有價值的,或者說,是無效的。所以,您的通知完全是為時過早,因為您與琦善之間似乎沒有簽訂關于割讓香港島的任何正式條約;而且,無論如何有一點可以肯定,即當您發布該通知時,即使琦善簽訂了此約,它也沒有獲得(中國)皇帝的批準。”[②g]
巴麥尊這封信充分說明:1、作為義律的頂頭上司,他從來沒有收到過義律呈請審批的什么有關割讓香港島的“條約”文本,琦善與義律并沒有簽訂過有關此事的任何條約;2、琦善未經皇帝批準,無權割讓國家的領土,即使訂了約,也肯定未經皇帝批準,條約仍歸無效;3、義律宣布與琦善已達成“協議”;香港島已并入英國領土“完全是為時過早”,即完全沒有根據。所謂“穿鼻條約”或“穿鼻草約”,純屬義律等的捏造;4、1841年1月26日英軍占領香港島,沒有任何條約及法律的根據,是赤裸裸的武力侵占的野蠻行徑。
有趣的是,緊隨義律等的謊言敗露之后,巴麥尊也接著來了一番自我揭露。巴麥尊雖然明知1841年1月英國強占香港島是非法的、無效的,并曾以此訓誡過義律,給他上了一堂國際法的啟蒙課;但當他5月14日的上述訓誡言猶在耳之際,他卻于十多天后(5月31日)急急忙忙地函示義律的繼任者璞鼎查“不要同意放棄該島(香港島)”。[③g]這是何等的自我嘲弄!何等的自我揭露!其實巴麥尊這一指示絲毫不足為怪:對于一切侵略者來說,強權即是公理。當國際法和他們的侵略利益相抵觸時,前者總是要為后者讓路的。如所周知,1842年通過中英《南京條約》,英國終于憑借強權,使香港島由非法侵占變成了“合法的”割讓。
[本文作者劉存寬,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所研究員,北京 100006]
(責任編輯:周以光)
①a 著重點是作者加的,下同。
②a 指今香港的維多利亞港。
③a 英國外交部檔案:F.O.881/75A,第48件,附件9。
④a 愛德華·貝爾徹:《環球航行紀事,1836—1942》(EdwardBelcher,Narrative of a Voyage round the World,1836—1942),第2卷,倫敦1843年版,第147頁。轉引自《中國叢報》(The Chinese Repository),第12卷,第9期(1843年9月)。
⑤a F.O.881/75A,第65件,附件1。
⑥a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鴉片戰爭檔案史料》,第3冊,天津1992年版,第94頁。
①b F.O.881/75A,第65件,附件2。并參看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鴉片戰爭檔案史料》,第3冊,第93頁。
②b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系史》第一卷,《沖突時期1834—1860》(H.B.Morse,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Vol.1,The Period of Conflict,1834—1860),倫敦1910年版,第271頁。馬士、宓亨利:《遠東國際關系史》(H.B.Morse and H.F.MacNair,Far Eastern Relations),波士頓和紐約1931年版,第118、120頁。
③b 如:蕭一山著《清代通史》第2卷第941頁稱,琦善與義律于“道光二十一年正月初三日(1841年1月25日)議定《穿鼻草約》”,“割讓香港”;胡繩在《從鴉片戰爭到五四運動》一書第54頁寫道:琦善“按照義律的要求擅自訂立《穿鼻草約》,答應割讓香港”;王紹坊在所著《中國外交史:鴉片戰爭至辛亥革命時期,1840—1911》一書第35頁稱:“琦善面對英軍的進攻毫無抵抗的準備,急忙接受了英方的要求。1841年1月20日,琦善和英方訂立了可恥的《穿鼻草約》。”又如:古念良在《東方之珠——香港》(廣州1987年出版》一書的序言中寫道:“1841年1月20日,……清政府的欽差大臣琦善被迫和英國商務監督義律簽訂了《穿鼻草約》”。作者又說,有否“穿鼻草約”一事,“還沒有成為定論”。等等。
④b 例如,香港史專家安德葛(G.B.Endacott)在他所著的《香港史》一書中說:“這個協定事實上從來沒有簽訂過”;又說:“義律于1841年1月20日過早地宣布了這一和解的條件”。見該書第17頁,牛津大學出版社,1964年第2版。參見余繩武:《割占香港島》,第43頁,香港三聯書店1995年出版;酈永慶:《子虛烏有的“穿鼻草約”》,《中國社會科學院通訊》,第21期,1996年9月20日等。
①c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鴉片戰爭檔案史料》,第2冊,第319—320頁。
②c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鴉片戰爭檔案史料》,第2冊,第372、428頁。
③c F.O.881/75A,第46件,附件3、4、14;佐佐木正哉:《鴉片戰爭研究》,資料篇,第34—35、43—45頁;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鴉片戰爭檔案史料》,第2冊,第683頁。
④c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鴉片戰爭檔案史料》,第2冊,第615頁。
⑤c F.O.881/75A,第57件。
⑥c F.O.881/75A,第55件;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鴉片戰爭檔案史料》,第2冊,第719—720頁;梁廷@①:《夷氛聞記》,卷2,頁52。
①d F.O.881/75A,第55件,附件3。
②d 佐佐木正哉:《鴉片戰爭研究》,資料篇,第59—60頁。
③d 佐佐木正哉:《鴉片戰爭研究》,資料篇,第62—63頁;F.O.881/75A,第56件,附件6。
④d F.O.881/75A,第48件,附件4;第57件。
⑤d F.O.881/75A,第48件,附件4;第57件。
⑥d F.O.881/75A,第48件,附件4;第57件。
⑦d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鴉片戰爭檔案史料》,第2冊,第747頁。
①e F.O.881/75A,第46件,附件14。
②e 《籌辦夷務始末》,道光朝,卷18,頁632。
③e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鴉片戰爭檔案史料》,第2冊,第768頁。
④e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鴉片戰爭檔案史料》,第3冊,第12—13頁。
⑤e F.O.881/75A,第66件,附件1。
⑥e 以上見F.O.881/75A,第66件;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鴉片戰爭檔案史料》,第3冊,第129—130頁。
⑦e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鴉片戰爭檔案史料》,第3冊,第106頁。
⑧e F.O.881/75A,第66件。
①f F.O.881/75A,第66件。
②f F.O.881/75A,第66件,附件5。
③f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鴉片戰爭檔案史料》,第3冊,第29頁。
④f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鴉片戰爭檔案史料》,第3冊,第105—107頁。
⑤f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鴉片戰爭檔案史料》,第3冊,第38—41頁。
⑥f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鴉片戰爭檔案史料》,第3冊,第92、158頁。
⑦f F.O.881/75A,第52、62、69件。
⑧f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鴉片戰爭檔案史料》,第3冊,第105頁。
①g 佐佐木正哉:《琦善的革職被捕及其在香港問題上的交涉》。載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編:《國外中國近代史研究》,第15輯。
②g F.O.881/75A,第58件。
③g F.O.881/75A,第62件。*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木加丹
世界歷史京2-8K3中國近代史劉存寬19971997 作者:世界歷史京2-8K3中國近代史劉存寬19971997
網載 2013-09-10 21:3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