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偉:潦倒窮漢與美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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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791年批準的美國憲法第六條修正案,刑事被告在法庭受審時,有權請律師為其辯護。可是,世人皆知,雖然金錢不是萬能的,但請律師出庭辯護,沒有錢卻是萬萬不能的。此后一百余年來,此款憲法修正案,實際上只保護了有錢人的人權。對于窮得揭不開鍋的窮苦被告來說,這條法律只是望梅止渴,畫餅充饑。 古往今來,弱者的權利總是受到無情踐踏,窮人的吶喊總是那么微弱無力,冠冕堂皇的法律總是淪為一紙空文。
信不信由你,如今在美國,窮人因刑事犯罪在法院打官司時,根本用不著操心天文數字的律師費。一旦惹上了刑事官司的麻煩,貧窮被告只需在法院填寫一張專門的表格,說明本人那點兒微薄收入僅供糊口,根本雇不起律師就行了。對薄公堂之時,自有法庭委派的辯護律師免費侍候。這種天上掉餡兒餅的好事,與一位獄中案犯上書最高法院,為自個兒喊冤叫屈的案例密切相關。在此案中,美國最高法院站在貧窮被告立場上,無中生有,越俎代庖,從寬解釋憲法條款,使美國社會中的貧困階層從此享有了“免費律師權”。
這個憲法大案的當事人名叫吉迪恩(Clarence Earl Gideon),是美國佛羅里達州的一個潦倒窮漢,只有初中文化水平(美國實行中小學十二年制免費義務教育,吉迪恩的學歷為八年級)。1961年,他因涉嫌闖入一家臺球廳盜竊而被捕,被控從自動售貨機中盜竊了一些硬幣和罐裝飲料。吉迪恩一貧如洗,根本雇不起律師。庭審時,他要求州法院免費提供一位律師,遭到法官拒絕。
吉迪恩只好班門弄斧,鼓起勇氣,在法庭上為自己做無罪辯護。可是,他畢竟沒受過正規法律教育和律師訓練,既不懂法庭的訴訟程序,也聽不明白檢察官和法官嘴里蹦出的一連串法律術語,更不知道如何依照法律法規,挑選對自己有利的陪審團成員。結果,雖然他堅稱自己無罪,卻顛三倒四地說不清楚案情,根本就沒辯護到點子上去,結果稀里糊涂、不明不白地被判了五年有期徒刑。
因為沒有律師,吉迪恩連上訴法院的門在哪兒都不知道,出了法庭就進了大獄。可是,此公是那種脾氣像倔驢一樣的漢子,死活也要給自己討一個說法。在佛羅里達州監獄服刑期間,他利用獄中的圖書館,沒日沒夜地刻苦自學法律。一番惡補之后,吉迪恩鼓起勇氣,用鉛筆給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寫了一份“赤貧人申訴書”,現炒現賣,利用剛學會沒幾天的美國憲法術語,為自己的案子鳴冤叫屈。
吉迪恩聲稱,他因貧困而被州法院無理剝奪了憲法第六條修正案規定的律師辯護權。此外,依照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的規定,各州政府“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 因此,佛羅里達州法院違反了正當程序原則,判決是不公正的。
別看文化水平不咋地,吉迪恩的申訴書寫出了相當高的水平。他并未向大法官解釋案情中的事實問題,羅哩羅嗦,本末倒置,而是緊緊抓住涉及美國憲法修正案中的法律問題不放,使申訴書一下子具有了一種高屋建瓴的氣勢,特有份量,特上檔次。最高法院大法官審閱了這個法律門外漢的申訴后,決定正式立案審理。此案史稱“吉迪恩訴溫賴特”(Gideon v. Wainwright,1963)。倒霉的溫賴特當時是佛羅里達州監獄長。
美國憲法的正文和修正案極為簡潔,字里行間,根本找不到貧困階層可以擁有“免費律師權”的任何微言大意。然而,1963年3月,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一致裁決,貧困階層的律師權屬于公平審判的最基本內容,應當納入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中“正當法律程序”的保護之列。 布萊克大法官(Hugo Black,1937 ─1971任職)在判決書中指出:“在我們抗辯式的刑事審判體制中,任何一個被指控的被告,如果因貧窮請不起律師,就不會受到公正的審判,除非法院給他指派一個律師。對我們來說,這是顯而易見的真理”。“在刑事法院,律師是必需品,而非奢侈品。” 1
最高法院裁決公布后,監獄中歡聲雷動。吉迪恩遂出獄,重新受審。這回由法庭指定了免費辯護律師,最后的判決是無罪釋放。此案一出,全美各地監獄里有數千名在押犯人,因當年受審時同樣沒有律師為他們辯護,后來都獲得了重新開庭復審的機會,多數人的最終判決是無罪釋放。吉迪恩一時成為深受獄中犯人仰慕的英雄好漢。
1966年,在著名的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 1966)中,美國最高法院再次重申,各級聯邦和州法院應當為窮人免費提供司法援助。美國警察在抓獲嫌犯后,必須高聲宣讀的“米蘭達警告”中的第四條,即如果犯罪被告人請不起律師,法院將免費為其指派一位律師的規定,就是源于1963年對吉迪恩案的判決。
吉迪恩這個無權無勢、文化不高、一貧如洗的潦倒窮漢,大膽上訴最高法院,挑戰刑事審判程序的故事,在全美各地引起了很大震撼。頗有商業眼光的出版商迅速推出由《時代》周刊常駐最高法院記者劉易斯(Anthony Lewis)撰寫、詳盡報導整個案情的紀實性著作《吉迪恩的號角》(Gideon's Trumpet),出版后大獲成功。好萊塢也不甘落后,湊熱鬧拍攝了一部根據此書改編的同名故事片,由著名影星亨利·方達(Henry Fonda)出演吉迪恩一角,使吉迪恩其人其事名聲大噪。
1972年吉迪恩病逝后,美國民權組織出資捐贈了一塊大理石墓碑,為這位在美國憲政史上留下獨特痕跡的小人物樹碑立傳。碑文摘自吉迪恩“赤貧人申訴書”中的一句話:“我相信,每一個時代都會發現法律的改善” 2(I believe that each era finds a improvement in law)。此語雖然平淡無華,而且還有明顯的語法錯誤 (以元音打頭的英語單詞improvement之前,不定冠詞應當用an),但卻體現了一個樸素而深刻的憲政原則:法律只有與時俱進,不斷改善,才能在不同的時代和歷史條件下,在不同的社會階層和利益集團之間維持一種微妙的平衡,緩和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正。
吉迪恩案提醒人們,即使在號稱民主典范的美國,憲法中所規定的公民神圣權利也不是自動兌現的。憲政法治的實現,并非把冠冕堂皇的高尚字眼兒和高級法原則載入憲法, 便可一勞永逸,萬事大吉。在窮人律師權問題上,案犯吉迪恩大膽上訴,美國最高法院與時俱進,對憲法條款予以全新解釋,以和平漸進的方式調整階級矛盾和利益沖突,擴大了對貧窮被告憲法權利的保護范圍。
一部人類社會的歷史,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一部少數有權有勢的富人壓迫多數窮人的歷史。當剝削和壓迫超過了一定的限度時,小民百姓不得不鋌而走險、揭竿而起,其中受害最深、走投無路的貧困階層和弱勢群體,則成為一種破壞性極大的力量,淪為少數野心家改朝換代的工具。形成了一種革命產生暴君,暴君施行暴政,暴政制造暴民,暴民引發革命的惡性循環。
毫無疑問,如果沒有對窮人在司法和其它方面的援助,貧困階層作為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其合法利益將永遠無法得到良好保障。如果一個社會長期忽視保護貧困階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片面強調以惡制惡、以黑對黑、從重從快,則法庭和監獄將可能淪為貧困階層詛咒社會黑暗不公,滋長反社會和暴力破壞行為的溫床和教室。
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國社會中,中產階級雖然是社會穩定的中堅力量和憲政法治的維護者,但卻兼有目光短淺和唯利是圖的雙重性。在相當程度上受中產階級選票影響的各級立法部門中的議員們,同樣不可能超塵拔俗,特立獨行,制定和通過維護貧困階層和弱勢群體權益的法案。可是,由于美國憲政體制中獨特的司法審查制度,非民選和終身制的聯邦最高法院在某種程度上成為“超級立法院”,高瞻遠矚,深謀遠慮,關注國家的根本利益和長治久安,以司法判決的形式,維護民主社會中那些根本沒有發言機會的弱勢群體的利益。計子孫后代之利,贏千秋萬世之名!
感慨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關注弱勢群體權益之余,人們可能注意到一個頗為有趣的現象,當粗通文墨、一貧如洗的潦倒窮漢吉迪恩挺身捍衛自身權利之時,手中揮舞的銳利武器并非《共產黨宣言》或《資本論》,而是美國憲法中的有關條款。
由此想到,在《原則與妥協:美國憲法的精神與實踐》一書中,美國賓州印第安納大學(Indiana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歷史系主任王希教授提出了一個深刻的問題:“美國憲法是美國社會某一階級(階層、利益集團、群體)的工具還是所有階級的工具?”3 這個問題既啟人深思,又令人困惑。
正統的法學教科書告訴我們,法律具有強烈的階級性,其實質是階級統治和階級壓迫的工具。對于工農大眾而言,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或法律,干脆就是冠冕堂皇、徒有虛名的騙人把戲。一旦“看透”法律,繼續鉆研這門學問,自然會有誤入歧途、興味索然之感。馬克思本是法律專業出身,但是,他超越法律,另辟蹊徑,把研究重點轉向了經濟、哲學、歷史、人類學等領域,傾注畢生之精力,寫作了經濟學巨著《資本論》。
很多人注意到,半數以上的美國制憲先賢是律師或法官出身。可是,這幫“法律專家”對政治領域中的分權制衡極為熱衷,對經濟領域中的不平等現象卻熟視無睹。與此針鋒相對,馬克思獨具慧眼,高度重視經濟的決定性作用,強調經濟領域中權力的不平等,必然導致人對人的剝削和奴役,從而把法律上的平等觀念擴展到經濟領域。一般認為,在資本主義國家,由于私有產權被視為基本人權,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盡管法律披上了維系正義的外衣,但卻從根本上起到了保護資本家經濟特權的作用。因此,馬克思深信,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是一種虛假的、形式上的公正和平等;只有在經濟領域徹底摧毀私有制度,以國家機器集權專政的鐵腕實施過渡,才能最終實現人類社會的公平正義和徹底解放。
問題的難度在于,在憑借“槍桿子”建立的蘇聯模式社會主義公有制國家,由于不受制衡的政治權力制造了空前強大的國家機器,掌握公有財產管理權的少數公仆,實質上成為至高無上的主人,濫用權力,化公為私,違法亂紀,為所欲為。在名義上擁有公有財產的人民,卻淪為只能聽從安排和分配的仆人,地位卑微,飽受欺凌,忍氣吞聲,噤若寒蟬。美國著名經濟學家加爾布雷思(John K. Galbraith)調侃說:資本主義的弊病是“人剝削人”,社會主義把這個弊病顛倒了個兒,結果還是“人剝削人”。不同之處在于,資本主義剝削人主要依靠經濟財富,社會主義剝削人主要依靠政治特權。
歷史證明,執政者一旦掌握了不受制衡的政治權力,實際上就掌握了全部社會資源和財產分配權,同時還擁有在政治上控制民眾思想的輿論工具,其危害程度遠甚于單純的經濟特權。經歷了20世紀極右和極左兩種專制暴政造成的空前浩劫之后,世人終于認識到,無論旗號如何冠冕堂皇,無論目標如何崇高神圣,無論領袖如何英明偉大,執政者的權力必須受到制約,言論和出版自由必須受到保障,私有財產權和公民的政治權利必須受到保護。
回首往事,美國制憲先賢并非好高騖遠、書齋空談的知識分子,而是有權有勢、有錢有閑的政界和財界精英,是現存經濟和政治秩序的即得利益者。他們草創而成的1787年憲法,其核心是以分權制衡而非直接民主的形式,防止任何利益集團和社會階層獨占權力,壟斷決策;在杜絕個人專斷的同時,又注意避免多數人的暴政,以此有效地保障有產階級的財產權。
在憲法文獻《聯邦黨人文集》第10篇,當談及制憲目的時,美國憲法之父麥迪遜指出:“人類創造財產的能力是財產權利的源泉,這種能力的高低懸殊,實際上是人類趨向利益一致的一種不可超越的障礙。保護這些能力是政府的首要目的。”4 在《美國憲法的經濟觀》一書中,美國史學大家比爾德以確鑿的文獻和史料,對制憲者的經濟動機作出了非常精辟的分析和解釋。他一針見血地指出:“美國憲法主要是一部經濟文獻。”5
盡管如此,1787年美國憲法仍然具有相當程度的超然特征。這部法律文獻用語寬泛,措辭簡潔,既可以為富有階層的經濟利益服務,同時也給小業主和中等收入的工人、農民提供了足夠多的施舍,從而為自身建立起廣泛的社會基礎,并非單純適用于某一特定的社會階層、利益集團、黨派群體的獨家私利。就私有財產權而言,如今中國知識界某些學者鼓吹的“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信條,從未作為“不可剝奪”的“天賦人權”或“基本人權”而載入美國憲法。時至今日,美國憲法中仍然沒有專門的“私有財產條款”,遠遠不如中國憲法“與時俱進”。
出現這種現象,決非偶然。在“論立法部門”(On Legislative Branch)一文中,美國制憲先賢富蘭克林指出:“私有財產是社會的創造,從屬于社會的需要。”6 換言之,盡管保護私有財產是一個法治政府的首要目的,但是,這并不表明財產權至高無上,神圣無比,可以肆無忌憚地超越人類的自然權利,凌駕于公民權利和社會公益之上。
在影響深遠的《獨立宣言》中,當列舉“天賦人權”時,起草者杰弗遜特立獨行,把英國憲政大師洛克提出的“生命、自由、財產”的經典性表述,“擅自篡改”為“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據美國學者、1993年普利策歷史學著作獎得主韋爾斯(Garry Wills)考證,杰弗遜的這個“篡改”并非心血來潮或一時沖動。1789年7月,杰弗遜曾向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和法國憲法的起草人之一拉法耶特將軍建議,把“財產”從“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剝奪的權利”中取消。7 早在1785年,杰弗遜在與麥迪遜的通信中強調:“毫無疑問,財產法已經過分擴張,損害了人類的自然權利。”8 當年的法國革命領袖,虛懷若谷,從諫如流。《人權宣言》后來略經修改,成為1793年法國憲法的序言,但果然刪掉了“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條文。
美國學者埃里克·方納指出:“在獨立宣言的開頭,杰弗遜將人們熟知的洛克的三要素中的‘財產’改為‘對幸福的追求’,這一改動將這個國家的命運與一個無限定的、民主的過程聯系起來了,通過這個過程,個人發展自己的潛力,實現自己生活中的目標。不受政府阻撓地實現個人的成就將成為美國自由的一個中心思想。”但是,“在自由的襁褓中誕生的美國同時也藏匿著一個快速增長的奴隸群體,這種情況至少說明,開國領袖們那種將自由宣示為普遍的天賦人權的豪言壯語是極不真實的。”9
回顧美國憲政史,對于飽經苦難的廣大黑奴而言,“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并非“天賦人權”,而是經過艱苦卓絕的反抗、斗爭、失敗、痛苦之后,艱難贏得的“人賦人權”。財產權雖然缺乏“天賦人權”的特殊資格,但是,它在美國憲政體制中始終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立憲建國以來,在絕大多數歷史時期,美國最高法院扮演了私有財產權“守護神”的角色,將財產權置于個人自由和公民權利之上。
自20世紀初“進步主義”運動、1930年代羅斯福新政、1960年代民權運動以來,財產權在美國憲法解釋中的含義才逐漸出現了深刻的變化,政府各個部門對公民“天賦人權”的保護不斷擴展,對經濟領域中財產權的限制和侵犯日益增加,從立法限制壟斷、設立聯邦儲備銀行、政府宏觀調控經濟、法定最低工資制、社會保障和福利制度,一直到累進收入稅、巨額遺產稅、房地產稅、股票所得稅、照顧少數族裔權益的“肯定性行動”法規,等等,其基本趨勢是更多地包含國民收入二次分配、公正平等、樹立正義、促進公共福利的社會公正價值。與法院對私有財產權的諸多限制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對個人自由和公民權利的保護卻有絕對化的趨勢,吉迪恩案所創立的免費律師權就是其中之一。
在當代美國社會,政府官員必須公布自己和配偶的私有財產,以便新聞媒體和廣大民眾監督制約。無論小布什總統還是微軟公司老板蓋茨,其在銀行存款中賺得的全部利息收入,必須依法納入年度收入的總額,統一交納高達39%的重稅。而一個低收入貧困家庭存款所得利息,在納入其年度總收入后,很可能連一分錢稅金都不用交。在很多方面,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同樣可以體現公正和平等價值,并非一昧維護資本家或當權者的經濟特權。想當年,胡適先生告誡年輕人:“多研究些問題,少談些主義”。此語至今震聾發聵!
值得一提的是,美國社會中的大多數有產者勤奮工作,創業有成,為富而仁,造福社會。而相當多的無產者卻游手好閑,吸毒犯罪,常年依賴福利救濟糊口,淪為“腐而不朽”的寄生階層,陷入貧困和愚昧的泥坑中難以自拔,喪失了無產階級的“先進性”和“領導性”。“工人沒有祖國”的口號大氣磅礴,如雷貫耳,但卻與國家利益、民族關系等現代國際關系中的核心問題完全脫節。全世界無產者遠未聯合起來,代表藍領工人階級利益的美國工會毫無“無產階級國際主義”的高尚覺悟,堅決反對自由貿易、自由市場和美國經濟“全球化”,力主在中美經貿關系中附加人權條件。相比之下,全世界有產者卻以世貿組織、關稅總協定、經濟共同體、自由貿易區等形式卓有成效地聯合起來。跨國壟斷公司和華爾街金融財團,如今已成為維系中美關系的主要紐帶和強大后盾。
王希教授認為,美國制憲先賢的立憲理念與開國文獻《獨立宣言》的理想融為一體,“構成了一種至少在語義上具有普遍性和超然性的意識形態。既然憲法要建立‘更為完善的聯邦’,廢奴主義者就可以要求取消奴隸制;既然要‘樹立正義’,種族歧視就不可能永無止境地延續下去;既然要‘促進公共福利’,羅斯福就有理由管制經濟,建立社會福利保障系統。”10 在聯邦憲法的旗幟下,黑奴、婦女、勞工、窮漢、示威者、同性戀者、退休老人等弱勢群體卓有成效地維護了自身的憲法權益,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歷史性成果。
作為國家根本大法,美國憲法內容簡潔,措辭超然,成為對國家機構和普通公民、億萬富翁和升斗小民皆具約束力的政治契約,是把社會各階層之間的政治博弈、權力斗爭、利益分配轉變為公共責任和程序性政治活動的通用工具。盡管如此,在具體的民主政治運作中,公平正義并非拱手送人的免費午餐,不可能自動降臨到缺乏話語權的弱勢群體身上。但是,以司法審查為重要特征之一的美國憲政體制,在相當程度上為弱勢群體提供了一個爭取公正平等的機會。在此背景下,吉迪恩這位貧困潦倒的窮漢,以前所未有的勇氣為自己憲法權益奮斗不懈,在美國憲政歷程中留下了難以磨滅的獨特痕跡。
美國憲法是人類政治智慧的產物。人類所創造的一切,自有其局限性,不可能完美無缺。絕對公正平等的理想國,只是詩人筆下的世外桃源。盡管如此,二百余年來,美國憲法仍然表現出一種令人驚奇的超然特征,表現出一種超乎尋常的應變能力,實現了憲法序言中“建立更為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障國內安寧,促進公共福利,并使我們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的承諾。

  注釋:
  1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報告》第372卷, Gideon v. Wainwright, 372 U.S. 335, 344 (1963)
  2劉易斯:《吉迪恩的號角》(Anthony Lewis, Gideon's Trumpet, New York: Random House, 1964, p.78.)
  3 王希:《原則與妥協:美國憲法的精神與實踐》,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前言第4頁。
  4 James Madison, Alexander Hamilton and John Jay, Federalist, edited by Jocob E. Cooke, Middletown, Conn.: Wesleyan University Press, 1961, p.58.
  5 比爾德:《美國憲法的經濟解釋》(Charles A. Beard, An Economic Interpretation of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New Jersey: Transaction Publishers, 1998, p.324.)
  6《富蘭克林文集》(Albert H. Smyth ed., Writings of Benjamin Franklin, New York: Macmillan Company, 1907, vol.10, p.59.)
  7 韋爾斯:《創建美國:杰弗遜的獨立宣言》(Garry Wills, Inventing America: Jefferson’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New York: Doubleday, 1978, pp.229-230.)
  8《杰弗遜文獻全集》(Julian P. Boyd, ed., The Papers of Thomas Jefferson,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50, vol. 8, p.682.)
  9 埃里克·方納著、王希譯: 《美國自由的故事》,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23、46頁。
  10 《原則與妥協:美國憲法的精神與實踐》,前言第8頁。


陳偉 2011-09-11 00: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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