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黨人文集 第四十二篇(麥迪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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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篇
  (麥迪遜)
  致紐約州人民:
  賦予全國政府的第二類權力,包括管理外交的權力,即締結條約,委派和接見大使、其他公使和領事,判決和懲罚在公海上所犯的海盜罪、重罪,以及違反國際法的罪行,管理對外貿易,包括1808年以后禁止輸入奴隸,并且按每名奴隸征收十美元居間稅,來阻止這種進口。
  這類權力構成聯邦政府的一個明顯而不可缺少的部分。如果我們在各方面要成為一個國家的話,顯然應該與其他各國發生關系。
  締結條約和委派與接見大使的權力,本身就能說明其正確性。兩者都包括在邦聯條款中,唯一的區別是,制憲會議計劃使前者擺脫一個例外,根據那個例外,條約可以被各州的條例從實質上加以破壞;而任命與接見“其他公使和領事”的權力,已明確而非常適當地加到以前有關大使的條款中了。大使一詞,如果嚴格說來,正如邦聯條款第二條所要求的那樣,只包括最高級的公使,而不包括合眾國在可能需要外國使館的地方所任命的各種職務。無論怎么解釋,這個名詞也不包括領事。然而國會業已實行的適當辦法,是使用級別低的公使,以及委派和接見領事。
  的確,在商業條約規定互派領事(其職務與商業有關)的地方,接納外國領事就可以納入締結商業條約的權力范圍之內了;而在沒有這種條約的地方,派遣美國領事去外國,也許可以包括在邦聯條款第九條所規定的任命處理合眾國一般業務所需的一切文官的權力之內。但是允許領事進入以前條約并無規定的合眾國境內,似乎什么地方都沒有作此考慮。補充這個遺漏,是制憲會議對他們以前的藍本加以改進的一個較小的例子。但是當規定的細節有助于預防逐漸的、未被察覺的篡權的必然性或借口時,這些規定細節就變得重要了。由于邦聯政府的缺點,國會表示出或不得已違犯其特許權力的一系列事例,會使那些不注意這個問題的人們大吃一驚,而且將是有利于新憲法的重要論據,新憲法對舊憲法的次要缺點和彰明較著的缺點似乎是同樣慎重對待的。
  判決和懲罚公海上所犯的海盜罪、重罪以及違反國際法的罪行的權力,同樣適當地屬于全國政府,并且是對邦聯條款的更大的改進。這些條款并不包括違犯國際法案件的條文,因而讓任何輕率的成員有權使邦聯政府與外國鬧糾紛。聯邦條款中有關海盜罪和重罪問題上的規定,至多不過是建立法庭來審理這些罪行。給海盜罪下定義,也許可以毫無不便地留給國際法去處理,雖然其立法上的定義在大多數的國內法里都能找到。公海上重罪的定義,顯然是必不可少的。重罪是意義含糊的術語,即使在英國的習慣法中也是如此,在該國的成文法中它也有各種不同的含意。但是無論該國或任何其他國家的習慣法或成文法,都不應該作為審判重罪的標準,除非事前通過立法使它成為自身的法律。這個術語的含意,正如某些州的法律所規定的那樣,是無法實行的,就象州的法律是一種不名譽而不合理的準則一樣。在任何兩個州里也并非完全相同,而且是隨著各州刑法的每次修正而變化的。因此,為了明確和一致起見,在這種情況下給重罪下定義的權力,在各個方面都是必要的和適當的。
  對外貿易的管理,包括在對這個問題的若干見解中,業已充分討論,毋需在這里再加證明,證明把它交給聯邦政府是適宜的了。
  毫無疑問,大家都希望禁止輸入奴隸的權力不要推延到1808年才執行,寧可立刻執行。但是對全國政府的這個限制或者這整個條文的說法是不難說明的。應該把這點看作支持人道方面所達到的一個重大目標:二十年內,可以在這些州里永遠結束如此長久和如此響亮地譴責現代政策的野蠻蒙昧的那種貿易;而在此期間,將會遇到聯邦政府的許多阻礙,由聯邦大多數州作出禁止這種貿易的先例,并且在少數幾個繼續從事這種違背人道的貿易的各州的一致同意下,這種貿易也許會完全廢除的。如果在不幸的非洲人面前出現一種擺脫歐洲人壓迫的同樣前景,那對他們來說將是可喜的事情!
  曾經有種種企圖把這個條款曲解為反對憲法的意見,說它一方面是對非法行為的罪惡的容忍,另一方面又是打算阻止從歐洲到美洲的自愿和有益的移民。我提到這些曲解,并不是為了要給以答復,因為它們不值得予以答復,而是作為某些人認為適宜于用來反對擬議中的政府的方式和精神的實例。
   包括在第三類內的權力,就是規定各州之間進行和睦而適當交往的權力。
  這一類可以包括對各州權力的某些特殊限制以及司法部門的某些權力;但是前者要作為一個獨特的類別予以保留,后者將在我們論及政府的結構和組織時專門進行研究。我只打算對第三類所包括的其余權力作一粗略的評述,即:管理某些州和印第安部落之間的貿易;鑄造貨幣,規定其價值和外幣的比價;規定對偽造合眾國通貨和證券的懲罚;規定度量衡標準;制定一致的歸化條例和破產法;規定用以證明各州的公法、案卷和司法程序的方式以及它們對其他各州所產生的影響;以及設立郵政局和修筑郵路。
  目前邦聯政府在管理某些成員之間的貿易的權力方面所存在的缺點,也包括在經驗已經清楚指出的那些州的缺點。對前幾篇論述這個問題的論文中所提出的證明和意見,還可以作這樣的補充:如果沒有這個附加條款,管理對外貿易這項重要權力將會是不完全的和無效的。這項權力的一個很重要的目的就是使進出口通過其他各州的那些州免交后者向它們征收的不適當稅款。假使這些州可以隨意管理州際貿易,那么一定可以預料,他們會在進出口貨物經過他們的管轄區域時,設法把稅款加在出口貨的制造者身上和進口貨的消費者身上。我們根據以往經驗可以確信,將來一定會進行策劃采用這種做法;根據這一點以及人類事務的常識,還可以確信,這樣會助長無休止的仇恨,不可能結束對公共安定的嚴重干擾。對那些不從情感或興趣出發看這個問題的人們來說,商業州想用任何方式從非商業州的鄰近各州征收間接稅是不公平的,同樣也是失策的,因為這樣會促使遭受損失的一方出于憤怒和利益上的考慮而依靠不怎么方便的外貿途徑。但是以擴大利益和長久利益為由的溫和的理智呼聲,在公共團體和個人面前,卻經常被急于滿足眼前的和過分的利益的貪欲的喧鬧聲所淹沒。
  聯邦各州相互貿易的管理權力的必要性,業已用我國自己的例子和其他例子加以說明。在聯邦非常脆弱的瑞士,每一州都必須允許商品經過自己的轄區運到另一州去,而不得增加過境稅。日耳曼帝國有這樣一條法律:未經皇帝和國會同意,各州和諸侯不得征收過橋、過河、過路稅或關稅。雖然在前面某一篇論文中的引文里可看出,這種慣例如同該聯盟的許多其他例子一樣,并未依據法律,而且在那里已經造成一些我們在這里已經預料到的危害。在尼德蘭聯邦對其各成員的限制中,有一條是:未經全體同意,不得巧立對鄰州不利的關稅。
  管理同印第安部落的貿易,不受邦聯條款中兩個限制的拘束是非常適當的,這些限制使條例含糊不清、自相矛盾。那里的權力只約束不是任何一州成員的印第安人,并不約束任何一州在其本身范圍內違犯或破壞立法權。哪一類印第安人應該看作某一州的成員,至今尚未決定,并且是聯邦會議上經常糾纏不清和爭執不休的問題。同雖然不屬于某個州的成員,但卻居住在其立法權限之內的印第安人進行貿易,怎么能由一種外來權力進行管理而不侵犯內部的立法權呢,這是完全不可理解的。這并不是邦聯條款輕率地力圖做到完全辦不到的事情的唯一例子;并不是輕率地力圖使聯邦的部分權力同各州的全部權力調和一致的唯一例子,并不是輕率地力圖通過去掉部分保留整體來顛倒一個數學原理的唯一例子。
  在鑄造貨幣、規定幣值和外幣價值的權力方面,需要說明的一切是:憲法考慮到這最后一種情況,補充了邦聯條款中一項重要的遺漏。當前國會的權力僅限于管理自己的職權以內或各州職權以內所鑄造的貨幣。必須立即看到,擬議的通貨價值的統一,可能會由于各州的外幣管理規章不同而遭破壞。
  偽造通貨和公債,當然要由保障兩者價值的權力來懲罚。
  度量衡的管理,是從邦聯條款中轉移過來的,所根據的理由和上述管理貨幣權力的理由是一樣的。
  歸化條例的不一致,早就被指出是我們制度的一個錯誤,并且為一些錯綜復雜的難題打下了基礎。邦聯條款第四條中宣布:“這些州的每一州的自由居民(貧民、流浪者和在逃犯除外)有資格得到某些州的自由公民所享有的一切優待和轄免權;各州人民將在其他各州享受貿易和通商的一切優惠”,等等。這里有字句上的混淆,是值得注意的。為什么條款中一部分用自由居民這個字眼,而另一部分卻用自由公民這個字眼,其它部分又用人民這個字眼。在“自由公民的一切優惠和轄免權”上再加“貿易和通商的一切權利”這究竟意味著什么,是不易斷定的。然而,這種解釋似乎是難以避免的。那些被稱為一州的自由居民的人,雖然不是該州的公民,卻有資格在其他各州享有本州自由公民的一切權利;這就是說,享有比他們在自己州內享有的更大的權利。因此,某一州可以有權,或者不如說每一州根據需要,不僅把其他各州的公民的權利授予允許在該州內得到這些權利的任何人,而且還授予該州允許在其管轄范圍內成為居民的任何人。假如對將被承認的“居民”一詞的解釋僅限于公民的規定權利,那么困難只能減少,而不能消除。各州仍將保留歸化其他各州居民的很不適當的權力。在某一個州里,居住一個短時期就能被確認公民的一切權利;而在另一個州里,就需要更重要的條件。因此,在另一州里,法律上無資格取得某些權利的外來居民,只因為以前曾在某一州里居住過,也許就能逃避其沒有資格的問題;這樣一來,一個州的法律在另一州的管轄范圍內竟荒謬地將至高無上的權力高于另一州的法律。我們全靠偶然的機會,至今在這個問題上才沒有遭到極其嚴重的困難。根據某些州的法律,有幾類被人討厭的外來居民被剝奪了權利,這不僅不符合公民權利,而且不符合居住的權利。如果這些人由于居住或其他原因根據另一州的法律取得了公民的資格,然后以這種資格在剝奪他們權利的州內維護其居住和公民的權利,那么會產生什么后果呢?不管法律上會有什么結果,或許還會產生無法預防的、性質極其嚴重的其他后果。新憲法因此非常正確地對這些結果以及由于邦聯政府在這個問題上的缺點所產生的一切其他結果作了預防,采用的辦法是,授權全國政府制定適用于全合眾國的一致的歸化條例。
  制定統一的破產法的權力,與貿易管理非常密切,并且能在訴訟當事人或其財產所在或移入別州的地方防止許許多多的欺詐行為,因此其便利之處似乎勿須再加以研究了。用普通法規定那種證明各州的公法、記錄和司法程序的方式,以及它們在其他各州所產生的效力的權力,是對邦聯條款中有關這一問題的條文所作的明顯而可貴的改進。后者的意義是極不明確的,在對它所作的任何解釋下也都無關重要。這里規定的權力可以成為審判的極便利的工具,在鄰接各州的邊界線上尤其有利,在那里應受裁判的動產可能在審判過程中的任何一個階段突然秘密轉入外州管轄的范圍之內。
  修筑郵路的權力,從各方面看來必然是一種有益無害的權力,通過適當的管理,或許可以為公眾造成極大的便利。凡是有助于促進各州之間交往的事情,沒有一件不是值得公眾關心的。
  普布利烏斯
  
  為《獨立日報》撰寫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約翰·杰伊、和詹姆斯·麥迪遜 2013-08-23 08: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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