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清酷刑(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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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有人曾戲說:西方人看中國是用顯微鏡,中國人看西方是用放大鏡.在文化優越與文化自卑的心理陰影下,人們不可能清醒冷靜地認識和對待外部世界.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中國和西方曾有一次彼此公平看待對方的機會,英國派出以馬戛爾尼為首的訪華使團,希望用貿易敲開我們這個富庶的東方古國的大門.那時的英國人還沒有后來的狂妄與放肆,他們帶著新奇而來,卻滿載失望而歸.有一個隨團畫師亞歷山大,畫下了他見到的帝國景象,并像當年的馬可波羅一樣,把他的對帝國的直觀印象傳給西方.但是馬可波羅傳播的是一片繁榮的景象,而亞歷山大講述的卻是帝國在世界文明中的沒落,或許這就是英國人狂妄的開始.   在上一主題中,亞歷山大描繪了中國軍事,這一組圖片將會反映當時中國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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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片名稱:穿耳刑   年代:1793年   尺寸:縱16厘米 橫23厘米      畫家原說明:“中國的刑罚里,有一種是用尖銳之物刺耳之刑。圖中所繪,是一個冒犯了馬戛爾尼使團成員的中國人,在被判打五十大板后,又立刻受到加刑,是一釧先用烙鐵烙耳朵,再用手將尖釘刺穿耳朵的懲罚。   圖上中間的那位,是個衙役。他手執的牌子上寫的是犯人的罪名,以供眾人了解。旁邊那人是官員,正在責罵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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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代:1793年   尺寸:縱31厘米 橫20厘米      對中國這種最常見的刑罚,畫家的說明如下:   “打板子在中國是一種普遍使用的刑罚。施刑對象主要是輕微的犯罪者,對各階層的人都會使用。在審判時,如官員判的板子數量少,人們就認為這乃是溫和的懲罚或寬宏的恩賜,犯人就要向官員磕頭,感激這種恩典。如果官員的職位低于藍頂子官級的官員,那么他上級就有權用打板子這種方式懲罚他。如果地位高于藍頂子的官員,就只有皇帝才能決定是否打板子。  ‘板子’這件刑具是用劈開的竹子做的,有幾英尺長。施刑時打在受罚人的屁股上,罪責越重,判的板數越多。挨板子的人若犯的是小過錯,他就一定會想方設法努力活動,f服執掌竹板的人輕打,不過必須要假裝用力,以瞞過判官。至于從輕的程度,要看付多少酬金。據說有人愿意收錢替別人受刑。如果打到八十到一百大板,受刑的人就會受重傷甚至喪命。   如果官員不在衙門時,通常會有其下屬代替判刑,但只能宣判對小錯施罚的六個大板,如不小心沒向在路上行進的高官行下馬或下跪禮等等。”   斯當東對打板子的觀察如下:“被打一頓板子,在歐洲人看來是一件非常恥辱的事。但在中國,對任何人只要不是官吏,簡略審問一下之后就可以責打一頓。總督不但有權撤換下級官員,而且對之施行除了殺頭外的任何處分。中國老百姓的地位已經低到無可再低,即使被打一頓板子,他們也并不感到什么恥辱。中國政府采取體罚制度的目的,在于維持社會安寧,因此就完全不顧及個人的人身安全保障。死刑必須經過法庭的審判才能決定。但中國沒有陪審制度來核對事實。法官判案不重口頭提出的證據,除非這些證據配合一定的事實和文件證明。處理輕微案件時,犯罪人按照宗教儀式舉行一個宣誓,可以釋放。為了逼問口供和同謀黨羽,法庭上經常施行拷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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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代:1793年   尺寸:縱13厘米 橫10厘米      畫家原說明:“這種刑具,歐洲人稱作‘勘苦’Cangue,中國人則稱之為枷或木狗,――木制的狗。它是一塊沉重的木板,中間有一個洞;或者說它是用兩塊木頭拼起來的,中間空的部分正好卡住脖子,很像古代英格蘭用過的頸手枷。除了中間一個洞外,旁邊也還有兩個洞卡住犯人的雙手。有的犯人受到優待,只卡一只手,這樣可以讓他用另一只手抬起枷板,減輕壓在肩上的份量。   枷上卡頭的這部分,是通過用鐵釘把兩塊木塊連起來制成的。為了保險,還要在接縫處糊上一張紙封條,上面用大字寫上受懲的原因,再加蓋官府的印章。   這件象征恥辱的刑具的重量,通常在六十到二百磅之間。至于使用多重的枷,則要根據犯人枷戴它時間的長短及犯罪輕重而定。枷戴受懲的時間,從一個月至三個月不等,且中途沒有間斷。在被囚期間,有時獄卒會在早晨用鏈子拉著犯人走到城門或其它人來人往的地方。此時也允許犯人靠在墻上減輕一點壓力。但這樣一來,犯人整天都會暴露在眾人面前,受到恥笑。只有在獄卒的幫助下他才能吃飯。沒有官員的命令,枷鎖的懲罚是不能結束的,若私行取下,就會挨若干大板。最卑鄙的懲罚形式莫過于讓犯人向官員磕頭,感謝官員對他改過自新的慈父般的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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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代:1793年   尺寸:縱19厘米 橫23厘米      原圖無說明。斯當東考察到的中國施刑情況如下:   在中國“比較多的處分是罚款、坐牢、鞭撻和充軍。危害國家、冒犯皇帝、或亂倫的罪行不得減免處分。誤殺和謀殺的案件沒有多大區別。竊盜和搶劫,除殺傷物主而外,都不判死刑。……在死刑中,絞死的處分比殺頭輕。中國人認為身首異處是一件特別可恥的事。有一種刑罚稱為‘枷’,是對輕微罪刑的處分。方法是把一塊大木頭中間挖一個洞,套在犯人頸部,另挖兩個小洞套住犯人兩只手。它是一種固定的適于步行的枷,犯人可以被枷幾個星期或幾個月,假如體力能支持,犯人帶著枷仍然可以走動。但他們經常倚在墻或樹上,這樣可以減輕身上負担。看管犯人的,如果認為他們這樣休息時間過長了,就用鞭子打他們,叫他們站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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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代:1793年   尺寸:縱20厘米 橫25厘米      畫家原說明:“這幅畫的主題是審問娼妓。這樣的犯人通常要在眾目睽睽之下被打若干大板。如果罪責嚴重,還要增加枷鎖的刑罚。但有時肉體的懲罚可以用罚金代替。   穿長袍的審判官有皇族血統,這從他胸前佩戴的圓形補子――一般每個官員胸前都要佩戴方形補子――可以判斷。(按照清代制度,只有屬于皇族成員且等級在貝子以上者,朝服胸前所佩戴之補子才為圓形。但他們不會出任地方官。如畫家所畫屬實,此圖不應為審妓女,最大可能是審家奴。――編者注)他的隨從正在旁邊筆錄。隨從系著腰帶,上邊掛著手巾、錢袋,還有一個裝刀和筷子的盒子。錢袋是裝飾,不能打開。   中國人用毛筆和印度墨水寫字。筆是垂直拿的,字也是從一頁紙的上邊垂直寫到下邊,而且是由左寫到右。衙役所戴帽子上的明顯字跡,表明的他是哪家聽差的。   囚犯的表現說明了官府的傲慢和粗暴的態度,不論男女犯人都要屈從于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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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代:1793年   尺寸:縱21厘米 橫16厘米      畫家原說明:“枷鎖的懲罚可能可與我們的頸手枷類似。在中國,如果犯的罪責較輕或行為不端,有時會被判在脖子上戴幾個星期或幾個月的木板。有時一只手、甚至兩只手都要和脖子一樣卡在木板的洞里。圖中的樣子不典型,比一般的情形輕得多。通常是雙肩要承受沉重木板的壓力。圖中的枷鎖只是限制犯人活動,而不用頂住沉重的木板。犯罪的情況通常用大字寫在枷鎖邊上,或者像圖中,寫在另附的木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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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代:1793年   尺寸:縱18厘米 橫22厘米      原圖無說明。一般來說,宣判應在官府大堂內舉行,而不會在戶外河邊。很難解釋畫家何以如此構圖。斯當東在大沽第一次見到審判后有一番描述:   “大沽的審判廳距離海神廟不遠,法廳建筑在一個廣大庭院的中心,系六角形,前面有寬大階梯,屋頂由柱子支著。……六角大廳所有各邊都有門窗,目的在給人一種溫和的印象,意味著人人在法律面前受到同等的保障。好看的外表未必能代表實際的內容。法官座位上鋪的是紅布,有緞子坐墊。座上有六名官員。其中五個人可能是陪審員,借以制約法官一人專斷。侍從和旁聽人很多。”   但是當使團快離開中國時,斯當東對中國審訊的看法又有了一些變化::“法官在大堂上處理人事關系上的糾紛多,審判訴訟案件少。在中國,沒有律師這門行業,但有才能和有文化的人,可以充當未成年的或無知識的人的辯護人。為了保證公正判斷,本省人不準做本省法官。這種限制雖然可以幫助審判官不受人事關系影響,但不能保證他們不受當事人的賄賂。”

網載 2013-09-10 20: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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