芻議分類法的“世界地區表”規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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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號:G254.12
  1 引言
  “世界地區表”是文獻分類法中“通用復分表”之一,以便于采用世界各個地區和國家這一標準對相關著作進行再次劃分。盡管目前我國常用的分類法——《中圖法》[1]、《科圖法》[2]、《人大法》[3]中“世界地區表”(《人大法》稱“國家復分表”)的內容不盡一致,但是主體相似,此表又是利用率較高的復分表,并且本文所要探討的是它們存在的一些共同性問題(表的優點占主要的,瑕疵只是次要的,這些都是不爭的事實,無庸贅述)。限于篇幅,本文所舉實例主要取自《中圖法》(省略關系不大的內容)。
  盡管“世界地區表”是復分表,但是無論從它的編列原理、形式、含義,還是它的復分號(使用時接在主表的分類號之后,但相當于分類號)、復分號名稱(相當于類目名稱)、復分號注釋(相當于類目注釋)等觀察、分析,都與主表無二致(故本文不在術語上對二者進行區分)。
  2 類目設置的規范
  “世界地區表”中類目設置是采用概念的劃分與層累制原理編列的,但是存在不規范現象。
  2.1 分分合合的國家(地區)形式多樣
  “天下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說法符合辯證法,也在國家(地區)間關系上屢試不爽。20世紀,國家(地區)間的分分合合現象屢見不鮮,在最近的“世界地區表”中就留有不少這種痕跡,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類目設置類型:
  2.1.1 上、下位類型
  此類型是指一國家(地區)被分開后,形成上位類(整體)和下位類(各個部分)。例如“朝鮮”:
  31 東亞
  311 蒙古
  312 朝鮮
   論述朝鮮半島的著作入此。
  312.5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312.6 韓國
  2.1.2 同位類型
  此類型是指一國家(地區)被分開、或若干國家(地區)合并后,它們并沒有表現為上、下位類形式,而是屬于同位類。其中又有“前標型”(例如“德國”)和“后標型”(例如“也門”),見下例:
  388 阿曼
  391 也門民主人民共和國
   存在時間為1970-1990年,1990年與阿拉伯也門共和國合并為也門。
  392 阿拉伯也門共和國
   存在時間為1962-1990年,1990年與也門民主人民共和國合并為也門。
  393 也門
   1990年,由也門民主人民共和國與阿拉伯也門共和國合并而成。
  ……
  515 匈牙利
  516 德國
   1945年分裂為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和德意志聯邦共和國,1990年合并為一個國家。
  517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
   存在時間為1945-1990年,1990年與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合并為德國。
  518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存在時間為1945-1990年,1990年與德意志民主共和國合并為德國。
  2.1.3 缺共同類型
  此類型是指一國家(地區)被分開后,只設同位類,而缺少原完整國家(地區)的類目。例如“巴基斯坦”與“孟加拉國”:
  351 印度
  353 巴基斯坦
  354 孟加拉國
  355 尼泊爾
  2.1.4 遠離型
  此類型是指一國家(地區)被分開后,不是在鄰近設置相關類目(例如“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等)。當然,有的則是不得已而為之(例如“蘇聯”,是跨洲)。詳見下例:
  36 中亞
  361 哈薩克斯坦
   1991年由前蘇聯分裂出來的國家。
  362 烏茲別克斯坦
   1991年由前蘇聯分裂出來的國家。
  363 土庫曼斯坦
   1991年由前蘇聯分裂出來的國家。
  364 吉爾吉斯斯坦
   1991年由前蘇聯分裂出來的國家。
  365 塔吉克斯坦
   1991年由前蘇聯分裂出來的國家。
  367 格魯吉亞
   1991年由前蘇聯分裂出來的國家。
  368 阿賽拜疆
   1991年由前蘇聯分裂出來的國家。
  369 亞美尼亞
   1991年由前蘇聯分裂出來的國家。
  ……
  51 東歐、中歐
  [511.2]俄羅斯
   宜入512。
  511.3 烏克蘭
   1991年由前蘇聯分裂出來的國家。
  511.4 白俄羅斯
   1991年由前蘇聯分裂出來的國家。
  511.5 摩爾達維亞
   1991年由前蘇聯分裂出來的國家。
  511.6 愛沙尼亞
   1991年由前蘇聯分裂出來的國家。
  511.7 拉脫維亞
   1991年由前蘇聯分裂出來的國家。
  511.8 立陶宛
   1991年由前蘇聯分裂出來的國家。
  512 俄羅斯及蘇聯
   蘇聯存在時間為1917-1991年,1991年分裂為俄羅斯、烏克蘭等15個國家。
   獨聯體入此。
  513 波蘭
  514 捷克斯洛伐克
   存在時間為1918-1992年,1992年分裂為捷克與斯洛伐克兩個國家。
  515 匈牙利
  ……
  523 列支敦士登
  524 捷克
   1992年由捷克斯洛伐克分裂出來的國家。
  525 斯洛伐克
   1992年由捷克斯洛伐克分裂出來的國家。
  ……
  542 羅馬尼亞
  543 南斯拉夫
   論述“前南地區”的著作入此。
   1992年解體,分裂出南斯拉夫聯邦(塞-黑聯邦)、克羅地亞等國家。
  544 保加利亞
  ……
  [555.1]南斯拉夫聯邦(塞-黑聯邦)
   宜入543。
  555.3 克羅地亞
   1992年由前南斯拉夫分裂出來的國家。
  555.4 斯洛文尼亞
   1992年由前南斯拉夫分裂出來的國家。
  555.5 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
   1992年由前南斯拉夫分裂出來的國家。
  555.6 馬其頓
   1992年由前南斯拉夫分裂出來的國家。
  2.2 類目設置分析
  上述4種類目設置類型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統籌考慮,有待改進。
  2.2.1 “上、下位類型”分析
  此種類型盡管照顧到一國家(地區)的統一(大概念)與解體(小概念)關系,但是忽略了解體后的國家(地區)在國際地位上與其他國家(地區)平等的國際公理與事實。就以原統一的朝鮮為例:它位于朝鮮半島上,1945年從日本侵略者手中得到解放,1948年8月15日在南半部成立大韓民國,9月9日在北半部成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這兩部分(朝鮮與韓國)應當與蒙古、日本等國并列,然而,從目前的類目層次上看,卻是下位類。
  2.2.2 “同位類型”分析
  此類型的優點在于確認了無論國家(地區)的統一與分離,她們的國際地位平等:其不足之處也是明顯的,就是需要在其鄰近處預留有空號(許多情況卻是難以預測的),并且使用“前標法”或“后標法”又因空號的位置不同而難以一致,上述“也門”與“德國”即是這樣的例子。
  2.2.3 “缺共同類型”分析
  此類型只考慮到現實情況,卻忽略了歷史上的存在的事實,使得一些相關著作難以歸入更恰當的類目。例如:盡管越南[1945年獨立,但法國重新入侵:1954年北方(以17度線為界)獲得解放,南方仍由法國統治,后由美國取代扶植南越政權:1975年南方解放,1976年南、北方統一]尚在后來統一的一個國家之內(實際上《人大法》與《科圖法》早期版本上對其南北方都分別設類):而孟加拉國脫離巴基斯坦出現,這就需要有一個共同類目容納相關著作,現行“世界地區表”上卻缺少這樣的相關類目。
  2.2.4 “遠離型”分析
  此類型仍保持了將解體后的各個獨立國家作為平等的同位類目,但也有不足之處。蘇聯解體后,出現遠離的同位類目,因為她是跨洲組成的,現在的各個獨立國家當然應首先按照地域的劃分標準設類(表中不當之處后文討論)而不在一起,是合理的。而“捷克斯洛伐克”與“南斯拉夫”解體后,雖然也出現遠離的同位類目,但這些獨立國家是在同一大洲內的近鄰,卻因其前后都無預留空號(詳見上文實例)而遠離另設類號,而不妥當。
  2.3 規范類目設置
  如何妥善處理國家(地區)的分分合合情況?綜合考慮上述4種類型的優缺點,筆者認為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采取“前標法”、“八分法”等相應措施,具體處理:
  ●若干個表中已分別設置類目的國家(地區)合并、統一后,舊類保留,加相關注釋;如果是鄰近類目,選擇位置在前者繼續作為合并、統一后的新類目,加注釋;若無適當的鄰近類目,則設立新類目。
  ●表中現有的國家(地區)解體、分離后,是同一地域內的鄰近國家(地區),可以采用“八分法”設立同位類;不是同一地域內的國家(地區),利用空號或“八分法”(空號緊張時)設置新的同位類。
  ●與舊類目外延相似的新類目,可以沿用該類目,但應增加注釋;否則,干脆使用新設類目。
  蘇聯解體后,在亞洲的獨立國家所屬地域概念有誤。“世界地區表”中將格魯吉亞、阿塞拜疆、亞美尼亞3個高加索地區國家劃入“中亞”,值得商榷。因為在自然地理上是以里海為界,里海以東為“中亞”,里海以西為“高加索地區”(經向中科院地理所李寶田研究員咨詢)。
  朝鮮半島上僅有兩個國家,目前又正向統一邁進:表中專設上、下位的3個類目,既與其他類目不協調[盡管照顧到朝鮮、韓國與朝鮮半島(《人大法》是用“朝鮮、韓國”)的等級關系,但從整體上看前二者的等級比各國都低],也沒有必要保留“朝鮮半島”(表中是“朝鮮”)這一上位類(前標法可以解決該難題)。
  “西印度群島”中的“向風群島”、“背風群島”與其他國家(地區)的關系問題。例如《辭海》認為:向風群島包括多米尼加、馬提尼克、圣盧西亞、格林納達,背風群島包括瓜德羅普島(法)、薩巴島(荷)、圣龍斯特歇斯島(荷)、安圭拉(英)、蒙特塞拉特(英)、安提瓜和巴布達、圣基茨和尼維斯:而表中有的國家(地區)遺漏,有的國家(地區)與其他國家(地區)混雜而難以采用“前標法”或“后標法”。
  3 類目名稱的規范
  保持穩定性是編制分類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世界政局風云變幻,而按照自然地理標準劃分的地域則要相對穩定的多,“世界地區表”也明確:“本表主要是根據自然區劃編列的”,但是由于還采用了其他劃分標準,未能統籌考慮,妥善處理,類目名稱方面也存在一些待規范問題。
  3.1 地理名稱與行政名稱
  使用地理名稱可以忽略政局變化造成的類名變換頻繁,但是,為了簡潔、區分,也不妨使用行政名稱(盡量采用模糊形式)。“世界地區表”的有些類名不是這樣處理的,沒有采用術語,盡管又用注釋補救,反而疊床架屋。例如:“朝鮮半島”與“朝鮮”,前者是明確的地理概念(可包含朝鮮與韓國),而后者通常是作為“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簡稱,如果作為模糊的地理概念,也是指朝鮮半島北半部。
  3.2 全稱與簡稱
  在“世界地區表”中,簡稱不僅簡潔,而且有多種含義。因此,在不會產生歧義時,應當首選簡稱。例如:在朝鮮半島的下位類中只有兩個國家——“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和“韓國”,前者用全稱,后者則用簡稱,顯然不一致。而“也門”在統一前,南北兩部分曾有“也門穆塔瓦基利亞王國”、“南也門共和國”、“也門民主人民共和國”、“阿拉伯也門共和國”及統一的“也門共和國”等等國名,為了區別,就應當采用全稱。
  3.3 新名稱與舊名稱
  毫無疑義,“世界地區表”中的類名應當適應形勢發展,采用新名作為注釋保留。例如:“769.2多米尼加聯邦”是舊譯名,現已改為“多米尼克國”;“769.5圣克里斯托弗和尼維斯聯邦”早在1990年就改為“圣基茨和尼維斯”[4],但表中都未及時修改。
  3.4 歷史性名稱
  即歷史性類目的處理應當慎重。盡管由于情況變化,但是對于諸如曾經存在相當長時期的國家(地區)類目,或者轉入新類目(與原范圍出入不大的,或鄰近類目),或者保留原類目(新舊內涵出入較大),而不應當貿然刪除,使得有關著作有恰當的類目可歸。例如:簡稱剛果(金)的國家地域基本未變,但是1908年改為殖民地,移比屬剛果;1960年獨立,名剛果共和國,簡稱剛果(利);1964年改名剛果民主共和國;1971年改稱扎伊爾共和國;1997年復稱剛果民主共和國。又如:孟加拉國,原為巴基斯坦的一部分,稱為東巴基斯坦;1971年脫離巴基斯坦,1972年成立孟加拉人民共和國;現兩類目相鄰(巴基斯坦為353,孟加拉國為354),論述兩國問題的著作宜入353。再如:蘇聯,是由地跨歐亞兩大洲的15個加盟共和國組成,歷史上的存在;目前的獨聯體有12個國家(皆為蘇聯的原加盟共和國)加入;蘇聯曾存在70年(1922-1991年),它與獨聯體的范圍出入不大,保留“蘇聯”類目是恰當的,將有關論述“獨聯體”的著作入此類,也是合適的,但是把“俄羅斯”作為交替類目(其外延與蘇聯)而另設“俄羅斯及蘇聯”恐怕就不妥當了。《人大法》比較合理的是:將“獨聯體國家”(“蘇聯”的號)作為上位類,加入獨聯體的12個國家作為下位類,另將3個未加入獨聯體的國家在“歐洲”設類;不妥當的是:這12個國家在等級上要低于一般國家,另外,獨聯體成員國家既有亞洲的又有歐洲的,再有變化又如何處置?
  4 類目注釋的規范
  規范類目注釋主要是要達到準確、簡潔、恰當、一致。“世界地區表”中基本達到這些要求,但還有待改進之處:
  ●準確性。蘇聯是1922年底由俄羅斯、烏克蘭、白俄羅斯和外高加索聯邦(阿塞拜疆、亞美尼亞、格魯吉亞)四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組成,后共達到十五個加盟共和國,1991年12月解體。表中誤稱:“存在時間為1917-1991年”。
  ●“前蘇聯”。蘇聯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簡稱,此名詞獨一無二,還需如同中國歷史上出現的多個稱謂相同的朝代,為了區分而使用時間、方位、姓氏等[如趙、漢(前趙)、后趙,東漢、西漢,田齊、齊等等],而在“蘇聯”之首加“前”嗎?
  ●“分裂”。盡管“分裂”與“解體”、“分離”、“離散”等是同義詞、近義詞,但是它們還是有一定差別。我國政府不僅明確表示尊重各國人民對自己國家分、合的選擇,而且對于“蘇聯”、“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等均不采用“分裂”這一貶義色彩的詞語,表中的注釋也不應當忽視此類問題。
  5 結語
  既然“世界地區表”只是形式上作為主表的附屬,而實際上它是與主表一同用于規范文獻的歸類,那么,對于其本身的制定就更應當規范、一致。筆者認為只要嚴格依據分類法的編列原理,統籌考慮,采用一致的形式、含義,較好地規范此表,并非不可能。
  數種文獻分類法的共存,我們可以相互參考,取長補短。但是,如果我們不經過認真考慮就貿然錄用其中某些內容,就有可能東施效顰,“世界地區表”中就不乏此類差錯。
  收稿日期:2001-01-10
[from]G9圖書館學、信息科學、資料工作文榕生20012001針對文獻分類法的附表之一——“世界地區表”中的類目設置、類目名稱與類目注釋等方面存在的不規范現象,提出只要嚴格依據分類法的編列原理,統籌考慮,采用一致的形式、含義,那么,較好地規范此表,并非不可能。文獻分類法/世界地區表/規范化/類目設置/類目名稱/類目注釋文榕生,男,1951年生,副研究館員,發表論文160余篇,出版專著2部,獲西南西北優秀科技圖書一等獎、中科院自然科學二等獎等多項多次獎。 中國科學院文獻情報中心 北京 100080 作者:[from]G9圖書館學、信息科學、資料工作文榕生20012001針對文獻分類法的附表之一——“世界地區表”中的類目設置、類目名稱與類目注釋等方面存在的不規范現象,提出只要嚴格依據分類法的編列原理,統籌考慮,采用一致的形式、含義,那么,較好地規范此表,并非不可能。文獻分類法/世界地區表/規范化/類目設置/類目名稱/類目注釋

網載 2013-09-10 20: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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