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生命倫理學及若干問題的哲學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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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生物技術的進步,使醫學、生物學、社會學等相關學科面臨許多前所未有的新難題,并對傳統的倫理觀念提出了新的挑戰,這是生命倫理學產生的根本原因。生命倫理學是應用規范倫理學的一個分支學科,是對醫學倫理學的擴展,是將倫理學應用于解決生物醫學技術引起的難題和挑戰的。生命倫理學的興起和迅速發展反映了人類對新技術的使用進行社會化控制的要求。本文從生命倫理學基本原理及目前生物醫學技術發展趨勢出發,對由現代生物技術引發的若干社會化問題予以較為全面的分析,并試圖尋求其中正確的、合乎倫理道德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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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世紀七十年代以來,生命科學進入了一個展新時代。它以DNA 重組、細胞融合等技術,即以遺傳信息操作技術為焦點,迅速形成一個領先的新技術群,并向生物學、醫學以及其它產業部門開拓其新的應用領域。生物技術的加速度發展已不只是生物學家探討的課題,它開始沖擊并破壞世界科學的縱向結構,不只給科學技術,也給從事研究、開發的人和有關的資源及其戰略等增添了新的難題,對傳統的科學、倫理道德、社會的界限提出了新的挑戰〔1〕。 為解決這類難題和回答這種挑戰,幾乎與生物醫學技術迅猛發展的同時,生命倫理學作為一門新學科得以產生,并對人類如何應用新技術尋求更好發展予以道德行為準繩的規范。
   1 生命倫理學的產生及其發展
  本世紀七十年代蓬勃興起的生物醫學技術大大增強了專業人員的力量和知識。以前人們不能做、甚至不敢想象的事情現在似乎一切都是那么簡單,如應用現代先進的醫學技術是否能使垂死的病人繼續存活,產前的胎兒檢查是否能決定一個新生命的誕生,人體器官移植、試管嬰兒的法律保障,等等。生命倫理學就是為解決現代生物醫學的飛速發展所帶來的各種難題和挑戰而產生的。1969年,在美國紐約成立了一個社會、倫理學和生命科學研究所, 現在通稱為海斯汀中心(The HastingsCenter)。生命倫理學(bioethics)一詞第一次是由Potter 在他的著作《生命倫理學:通往未來的橋梁》提出的〔2 〕。 生命倫理學(bioethics)由兩個希臘詞構成:bio(生命)和ethike(倫理學)。生命主要指人類生命,但也涉及到與之有關的動、植物生命。倫理學是指對道德的哲學研究。所以生命倫理學可以定義為根據道德價值和原則對生命和衛生保健領域內乃至影響整個社會的人類行為進行的系統研究。〔3〕
  事實上,生命倫理學又是醫學倫理學的擴展,較之現代意義的醫學倫理學有著更廣泛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一、關于所有衛生專業提出的醫學倫理學問題;二、有關生物醫學和行為研究的倫理學問題;三、廣泛的社會問題,如環境和人口倫理學等;四、有關動、植物的生命問題,如動物實驗和生態學中植物保護的生命倫理學問題。傳統意義上的醫學倫理學是義務論的(deontological), 而生命倫理學則是價值論的(axiological),即基于更自覺的價值理論〔4〕。生命倫理學的興起就是由于原來作為絕對要求的道德本身出現了問題,這樣就要求系統地批判、審查傳統和現今的道德觀念,樹立正確的、符合現代生物科學技術發展的價值理念。
  生命倫理學是應用規范倫理學的一個分支學科,所以規范倫理學理論都對它有影響。同時生命倫理學也蘊含著元倫理學問題,而且生命倫理學還與社會政治哲學和法律哲學有關〔5〕。此外, 生命倫理學還與一些概念和事實問題糾纏在一起。生命倫理學的興起和發展反映了對新技術的使用要進行社會化控制的要求,生命倫理學是涉及人類生命領域的決策的理論基礎。它是一門新興的邊緣學科,多種學科在其中交叉,生命倫理學與其相鄰學科的關系可用下面的圖解加以說明(圖1)。
  (附圖 B2970702.JPG
  圖1 生命倫理學與其交叉學科的關系(圖中陰影部分示為生命倫理學)
   2 現代生物技術對生命倫理學的挑戰
  現代自然科學主要劃分為物理科學和生命科學兩大門類。生命科學既研究各種生命活動的現象及其本質,又研究生命與環境之間的相互關系。本世紀五十年代分子遺傳學一系列的重大成就促進了分子生物學的興起和發展,隨后由于DNA重組、單克隆抗體、PCR等生物技術的應用,使得生命科學取得突飛猛進的發展。除了成熟技術和正趨于完善的技術已應用于家庭、農業與工業生產中之外,生物技術也可能促進醫療革命。總之,現代生物技術發展驚人,前景輝煌。和其它新技術和創新技術一樣,生物技術的發展及其預示的效益將會提出一些新的問題,這些問題涉及生物學研究的發展和生命倫理學等諸多方面。
  圍繞著生命的主體人來說,現代生殖技術使人類能夠實現以前似乎是不可思議的事情:在強調利用各種避孕技術控制生育從而健全社會發展的同時,墮胎和絕育的合法性仍是個很值得爭議的社會性問題;圍繞人工授精和試管嬰兒對治療不孕的貢獻的同時,相繼而來的又是胎兒歸屬和代理母親的權益保障問題;在實驗室內使胚胎成為研究材料,使之生長到不同的發育階段再予以相應的科學實驗,等等〔6〕。 這些生物、醫療技術上的既存和潛在的可能對傳統觀念提出了嚴重的挑戰,并提出了許多倫理學上的難題,而事實上這些難題的提出和解決又需要我們以辯證的目光加以看待。首先,生殖技術操縱并干預了傳統上認為的不應由所謂技術干預的自然生殖過程,但這些技術的運用往往是為了解決不育和優生的個人和社會的目的。其次,那些想通過無性生殖創造所謂的希特勒或諾貝爾獎獲得者無性系設想的人,恐怕又是犯了一個形而上學的錯誤,因此他們只把人本身單單視為“生物的人”(human—being),而忽視了作為“社會的人”(person)這一人所扮演的社會性角色〔7〕。因此,為更好地處理生殖技術引起的種種倫理學問題, 就需要在倫理學基本理論的后果論和義務論之間保持必要的張力。要盡可能地把人類傳統的道德價值與為人類自身帶來的最大的幸福和收益結合起來。
  生物醫學技術進步引起的倫理學問題,生和死是其較為關注的兩極。對于一個垂危而自身又倍感痛苦折磨的人,采用先進的生物醫療技術去挽救是對這些臨終病人的“延長生命”,還是“延長死亡”呢?安樂死是不是符合人類的倫理道德呢?要回答這些問題首先得給死亡下個明確的定義或標準。傳統的死亡的概念是指心跳呼吸的停止,但是這種對死亡的定義和標準在實踐中時有反常。1968年世界衛生組織建立的國際醫學科學組織委員會規定死亡標準為:對環境失去一切反應;完全沒有反射和肌張力;停止自發呼吸;動脈壓陡降和腦電圖平直即“腦死”。這是有關死亡的新概念,即從傳統的心臟呼吸概念過渡到中樞神經系統概念。而完善的神經中樞系統又決定了一個“生物的人”能否同時也具有其“社會的人”的固有屬性。所以關于死亡的法令,由于各國對死亡的對象是“生物的”還是“社會的”概念的定義不同而有相應不同的標準。“安樂死”一詞源自希臘文euthanasia,原義為無痛苦的死亡。現指有意引致一個人的死亡作為提供他的醫療的一部分,有時也譯為“無痛苦致死術”。雖然安樂死有它一定的倫理學根據(瀕臨死者免受痛苦、有利于死者家屬以及有利于社會資源的合理再分配等),但是執行起來卻有著主動和被動、通常與非常、有意與無意和自愿和非自愿的區別。許多國家雖然都以法律規定禁止醫生施行主動安樂死,但又積極提倡在醫院成立“倫理學委員會”對安樂死的執行加以審查,似乎想從自然的人的存亡與人為的法律判定這一矛盾之間尋求一種最合乎倫理道理的解決辦法。
  生命倫理學中的生命還涉及到動、植物的生命,而對這些生命的看待往往又是站在人類這一立場上的,因此它們的存在與發展時常被人所忽視。瀕臨物種的增多與人類文明的巨大發展相伴隨似乎是對生命倫理的一個莫大的嘲弄!所幸的是,生命倫理學的發展已逐漸涉及這一領域,“國際綠色和平組織”、“國際野生動物保護組織”的成立以及相應的國際條例、法令的頒布,預示著人類在尋求更好的自身發展同時,開始對我們賴以生存的伙伴加以關注。這方面最有意思的事例是反映在如何正確對待實驗動物的問題上。實驗動物最早的廣泛使用是為發現大量的人類疾病起因于傳染原,具有深遠意義的是使用動物去確定那些流行疾病的基本性質,臨床研究也無可估量地得助于對實驗動物及其離體器官所做的生理機制與各種反應的研究。如果沒有精心設計的、合乎人道地進行的在動物上的研究,就決不會得到在疾病的預防、診斷和治療上的巨大進步。但是哪些算實驗動物而哪些又不算,這是個困難的哲學問題。成熟迅速的果蠅是用于審查自然選擇過程和諸如X 射線這類起作用的因素對遺傳影響的特別有意義的工具;精心的兔近交提供了關于各個人類亞種對結核病不同的易感性的線索……〔8〕。似乎凡是動物, 只要它不是瀕臨滅絕并受法律保護,就可被人類作為實驗對象加以利用。而一旦被作為實驗動物,這一生命自然生存的的神圣不可侵犯原則就受到了破壞,至于二戰中法西斯用人作為實驗對象則更是喪失了倫理道德、令人發指的獸性行為。但從另一方面來說,動物保護主義者也不能走向極端而妄自批駁動物實驗的科學性和必要性。因為當人們考慮反對活體解剖動物論者的動機的時候,家畜和愛獸的健康卻也從得到這樣的實驗的知識中受益不淺,這真是個最大的諷刺。一個較為合理的設想是:人類和動物同樣地將繼續受益于使用動物來做基礎的生物學研究和利用動物作治療人類疾病的模型。
  多學科交叉作用使得生物技術在二十世紀有了突飛猛進的發展,未來的二十一世紀則更是生物學及其邊緣學科主宰的世紀。然而伴隨生物技術的日益發展,許多有關生命倫理學方面的問題也日漸暴露。除了上述所涉及的一些問題外,還存在著很多有關制約生命科學發展的危機。例如:當制成DNA重組分子的可能性一經判定, 立刻就聽到了警告:因為當居心不良者干預遺傳工程時,情況就明顯不同了。對用遺傳工程方法制成對人有危險的微生物或是新種生物已不再是什么科幻電影所反映出來的人類對未來的恐慌,生物武器和毒素的研制和使用盡管與科學的道德規范相違背,但已確確實實地出現在具有毀滅性的世界軍事戰場上。而且,可能盡管人類的本意是好的,但由于缺乏嚴謹的科學態度和必要的防患意識,使得生物技術產品的作用與人們的期望背道而馳。比如酞咪哌啶酮(早期一種能導致精神疾病的鎮靜藥)、致癌化合物、殺蟲劑如DTT以及現代生物技術的其它產品, 它們都是難以糾正的災難的根源。所有這些都應使我們充分認識到,人類在改造和創造世界的同時,也承担著如何使人類向更好的方向發展的責任和義務。
   3 現代生命科學的發展賦于人類的自由和責任
  誠然,現代生命科學和其它科學技術的發展,為人類更好地認識自身和周圍世界創造了自由的活動空間。自從闡明了基因本身即DNA 的化學結構以來,分子生物學的迅速發展,對“自由”這個人類進化的產物已經可以用“信息”這個概念來掌握了。例如,在現代人類遺傳學中把人類迄今所蓄積的信息區分為DNA信息、大腦信息和體外信息三種。 前兩種信息的增加是基于人類及其生存環境之間相互作用的進化結果,而這一進步則又通過語言、符號和今天的計算機等介體迅速地蓄積了可稱為人類文化的體外信息。現代科技的顯著作用就是無限地蓄積體外信息并有可能給人類以無限的自由。
  但是,由于錯誤使用生物技術而造成的各種公害,使我們了解到自然環境內在調和能力的界限,即通過DNA 信息所進行的生物制約比預期的更為嚴格。因此,為了建成更優良的人類生存環境,從根本上來說需要蓄積與DNA不相矛盾的體外信息,而這就要求從醫療衛生政策、 生命倫理學和人類價值的三體關系來研究人類所承担的責任。 正如Pellegrino所指出的,制定衛生政策是為了幫助我們控制生物醫學技術對個人保健的無限制使用;實現醫學知識收益的公正分配;以及使醫學知識的使用有益于目前和未來時代〔9〕。 生命倫理學是衛生政策與人類價值之間的橋梁,它考察所作出的選擇是在道德上的正確性,并且謀求解決在作出選擇時不可避免地產生的價值沖突。
  那么,生命倫理學向人類提出的責任到底又有哪些呢?特別是在生命科學、生物技術日新月異的時候,我們對未來又肩負著何種責任和使命呢?
  首先,應是對生命倫理的正確闡釋,特別是在生命科學的發展與傳統倫理道德觀念之間發生這樣或那樣矛盾的時候。
  第二,應制定規范性的國際法規和具有法律性的國際條例來限制和制止生物技術的濫用,這在當前尤為重要。
  第三,應加強對不正當使用生物技術的防護手段,并努力加強和促進各行業部門間以及國際區域間的緊密協作,以盡量避免和對付突發性的災難。
  第四,應積極提倡有關生命科學、生物技術與其它學科和技術的共同的協調發展,特別是鼓勵一些交叉、邊緣學科的研究逐步走向成熟。
  現在,隨著生物醫學技術的發展和對人類社會化趨勢的需求,生命倫理學已成為生物學家、醫學家、社會學家、哲學家、立法決策者乃至整個公眾所共同關心的問題。在處理這一問題的時候,我們不能只簡單地根據自己的需要和要求來決定什么該做以及該如何做。因為我們不能將生命倫理學的問題只簡單地歸結為技術問題,否則必然會導致歪曲、否認生命倫理學以及社會控制。而從另一方面來說,由于生命倫理學問題與生物醫學技術問題兩者之間聯系得是如此緊密,所以又不能脫離生物醫學的實際而將生命倫理學的某些結論強加于生物醫學家的頭上。因此,如何運用生命倫理學的基本原理來指導生物醫學家們的工作,以及現代生物醫學技術該如何延著正確、有效的軌道發展,這其中充滿著辯證的哲學思辨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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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文獻
  〔1 〕阿爾貝—薩松:《生物技術——挑戰與希望》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1986年。
  〔2〕Potter Van P.,Bioethics:Bridge to the Future. Engelwood Cliffis:Prentice Hall,1971.
  〔3〕Reich W.,Encyclopedia of Bioethics.vol.I-IV.NY:The Fre Press,1978.
  〔4〕邱仁宗:《生命倫理學》,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
  〔5 〕奧米里揚諾夫斯基等編:《現代自然科學中的哲學思想斗爭》,商務印書館,1987年。
  〔6〕輕部征夫、香月祥太郎、遠藤勛:《生物技術的挑戰》, 北京農業大學出版社,1987年。
  〔7〕傅世俠、張昀:《生命科學與人類文明》, 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年。
  〔8〕顧方舟、盧圣棟:《生物技術的現狀與未來》, 北京醫科大學、中國協和大學聯合出版社,1990年。
  〔9〕Pellegrino E.,Keynote Address. In: Bankowski Z. andBryant J.eds.,Health Policy,Ethics and Human Values. CIOMS,Switzerland,1985.
  自然辯證法研究京21-24B2科學技術哲學孫俊輝19971997孫俊輝,1972年生,中國科學院上海生理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郵編:上海 200031   (本文責任編輯 馬惠娣)*       作者:自然辯證法研究京21-24B2科學技術哲學孫俊輝19971997

網載 2013-09-10 21: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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