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梭的法律思想對法國大革命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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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近代西方法律思想家中,盧梭具有其他人所沒有的特別聲譽,那就是他的名字緊緊與“第一次建立在人權理論和正義原則基礎上的”法國大革命連接在一起。“這場革命,導師是盧梭”。(注:轉引自李鳳鳴、姚介厚:《18世紀法國啟蒙運動》,北京出版社1982年版,第198頁。)盧梭的思想為法國大革命的理論和原則奠定了主要基礎,并通過信徒羅伯斯比爾等人(注:“羅伯斯比爾所接受的盧梭影響顯然超過其他革命領袖。他和圣鞠斯特都是盧梭的崇拜者,救國委員會里的其他成員也經常引用盧梭的名字。”[法]巴奈爾:《法國革命中的盧梭》,巴黎1977年版,第602頁。轉引自朱學勤:《道德理想國的覆滅》,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第229頁。馬拉贊揚盧梭是“真理和自由的倡導者,惡劣習俗的討伐者,人道主義的保衛者和人民神圣權利的復興者。”他多次上街宣讀盧梭的著作。勃·姆·列爾納狄涅爾:《盧梭的社會政治哲學》,第163頁。 轉引自閻海云:《盧梭的民主思想與法國大革命》,歷史教學問題1983年第4期。)在革 命過程中加以實踐,這是國內外學術界已達成的共識。研究盧梭的法律思想對大革命的 影響,既有利于把握這位著名啟蒙大師的歷史地位,又可以解讀法國革命的特色。
        一、盧梭的平等思想與法國大革命
    “自由是盧梭思想的名義目標,但實際上他所重視的、他甚至犧牲自由以力求的是平等。”(注:[英]羅素:《西方哲學史》,商務印書館1976年版,第237頁。)恩格斯指出,在“平等要求的資產階級方面是由盧梭首先明確地闡述的”。(注:《馬恩全集》第20卷,第699頁。)
    (一)法律平等思想與貴族制的廢除
    平等對于盧梭來說,有切膚的感受。盧梭是當時惟一富有流浪生活經驗的人,受到富貴人家的欺凌與侮辱,也得到了窮人真誠的幫助。盧梭宣揚“人與人之間本來都是平等的”,“要知道一位貴族跟一個牧人都有兩條腿,也都只有一個肚子。而且那些所謂必需的東西實際上對于他的身份并不是必需的。”(注:[法]盧梭:《論政治經濟學》,商務印書館1962年版,第34頁。)他十分厭惡那些上流社會的權貴,指責貴族在法國坐享有害而無益的特權,是法律與自由的死敵,“在它大放光彩的那些國家的大多數,除了專制的勢力和對人民的壓迫外,還能產生什么呢?”(注:[法]盧梭:《新愛洛伊絲》第1卷(第62封信),商務印書館1990年版,第197頁。)所以,他堅持法律平等,即“法律的條件下對人人都是同等的,因此既沒有主人,也沒有奴隸。”(注:[法]盧梭:《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24頁注。)盧梭在《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中,提出全體公民都有責任按自己的才能和力量來為國效勞,每個公民也應當按照他們的貢獻受到提拔和優待。
    法國大革命從一定意義上說就是平等原則的第一次偉大實踐。1789年7月14日巴士底獄被攻陷,不久制憲會議就通過第一個法令即“八月法令”(8月4—11日),取消了封建貴族的司法、養鴿、狩獵、免稅等特權。1789年8月26日,制憲會議又通過了著名的《人權宣言》,明確承認“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1790年3月15日,議會宣布“一切特權,一切財產的封建性質和貴族性質一律廢除。”6月19日,議會進一步作出決議:“永遠廢除世代相承的貴族階層”,“任何人不得再保留親王、公爵、伯爵、侯爵、子爵、男爵、騎士……等貴族頭銜”。1791年9月3日,革命政權頒布了冠以《人權宣言》的憲法,從此公民在法律上平等的原則終于完全代替了封建等級特權的原則。與此同時,盧梭提出的政治平等思想也在1791年憲法中得到了落實:“一切公民,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別外,都得無差別地担任各種職位和職務。”的確,一大批名不見經傳的普通人特別是年輕人,不靠出身、權貴,完全靠自己的奮斗和才干贏得了群眾的信任,登上了政治舞臺并担當了重任。(注:參見尹虹:《論法國大革命的平等思想》,遼寧大學學報1996年第3期。)
    (二)經濟平等思想與雅各賓的社會分配方案
    在所有的平等要求中,盧梭把經濟平等的原則放在首位,因為“各種不平等最后都必然會歸結到財富上去”。(注:[法]盧梭:《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礎》,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111頁。)要實現人的平等權利,首先要實現經濟上的平等,做到“人人都有一些東西而又沒有人能有過多的東西”,也就是“沒有一個公民可以富足的足以購買另一人,也沒有一個公民可以窮的不得不出賣自身”。(注:[法]盧梭:《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34頁。)“政府的最重要的任務之一,就是要防止財富分配的極端不平等。”(注:[法]盧梭:《論政治經濟學》,商務印書館1962年版,第20頁。)
    “每一個公民只準有一個作坊,一個商店。”無套褲漢黨人的這一主張是盧梭論述的 雄渾回聲。1792年12月2日,在向國民公會所作的《關于生活必需品》的著名演說中, 羅伯斯比爾提出“一切權利之中的首要權利是生存權利”,“社會生活的首要法律是保 證一切社會成員都有生活資料”;(注:[法]波普朗編:《羅伯斯比爾選集》第2卷,巴 黎1973年版,第85頁。轉引自陳崇武:《羅伯斯比爾與法蘭西共和國設想的藍圖》,載 于樓均信主編:《法蘭西第一至第五共和國論文集》,東方出版社1994年版,第34頁。 )他同時還強調“一切損害人民生命的投機活動都不能算是貿易,而是搶劫。”(注:[ 蘇]沃爾金、塔爾列:《1789—1794年法國資產階級革命》,蘇聯科學院1941年版,第2 97頁。轉引自劉宗緒:《法國大革命的根本任務和革命的上升路線》,世界歷史1981年 第2期。)1793年4月24日,在《關于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的著名演說中,羅伯斯比爾 又根據盧梭的學說提出了關于所有權的四點著名建議:“所有權是每個公民使用和支配 法律保障他享有的那部分財產的權利;所有權也和其他權利一樣,受到尊重他人權利的 義務的限制;所有權不能損害我們周圍人們的安全、自由、生存和財產;違反這個原則 的占有,任何交易,都是不合法和不道德的。”(注:[法]羅伯斯比爾:《革命法制和 審判》,商務印書館1965年版,第137頁。)這是一種完全不同于羅馬法的全新解釋,按 照這種解釋,所有權已經受到了法律、公民責任心、社會道德準則的約束,已經不是絕 對“神圣不可侵犯了”。這就為從法律上限制私有權提供了理論依據。基于此,羅伯斯 比爾強調“給予貧困者以必要的幫助,是富人對于窮人的神圣義務;履行這一義務的方 法由法律規定。”(注:[法]羅伯斯比爾:《革命法制和審判》,商務印書館1965年版 ,第137頁。)圣鞠斯特也是盧梭思想的忠實信徒,認為“富有是不名譽的事”,“應該 是既不富也不貧”。他計劃,凡死后無直接親屬者產業應由國家繼承;禁止人民有自立 遺囑權,公民每年必須報告其財產的使用情形。(注:[法]馬迪厄:《法國革命史》, 商務印書館1963年版,第781頁。)
    “他們(雅各賓派)從盧梭關于國家對公民財產擁有無上權力的學說中,為自己的社會 措施找到了理論根據,這些社會措施是:反對投機倒把,國家調整物價,強制推銷公債 ,等等。”(注:[蘇]沃爾金:《十八世紀法國社會思想的發展》,商務印書館1983年 版,第263頁。)為緩和財產不均的現象,1793年國民公會廢除立遺囑贈與的自由,法令 規定:“在直系親屬之間的財產處分權,不論是基于死因、生前贈與或通過契約贈與, 一概予以禁止。”“其結果是,所有卑親屬繼承其尊親屬財產的平均份額。”(注:[德 ]茨威格特、克茨:《比較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7頁。)有關法令還規 定,遺產必須由死者的子女平分,死者贈送給外人的遺產部分不得超過財產的1/10,贈 款的限額不得超過20萬利維爾;凡已經擁有20萬利維爾財產的公民根本無權接受贈款。 否則,就會破壞有繼承權的親屬之間的“神圣平等”。(注:[蘇]盧金:《羅伯斯比爾 》,商務印書館1963年版,第118—119頁。)1793年5月4日,糧食法令(第一“限價法令 ”)公布,規定“所有商人、農民或谷物和面粉的任何所有人,均應立即向其住所地的 市鄉政府申報其所占有的谷物或面粉數量和性質。市鄉政府人員根據市鄉議會決議,有 權到擁有谷物或面粉而未依規定辦理申報的、有申報不實嫌疑的公民家中進行搜索。” 1793年6月23日,國民公會頒布“強迫公債”法令,規定已婚者年收入1萬利維爾、未婚 者在6千以上的,須征累進公債;收入在9千利維爾者應納重稅。(注:[蘇]盧金:《羅 伯斯比爾》,商務印書館1963年版,第118頁。)圣鞠斯特還曾下令向富人強迫借款,交 款如遲1天處以1個月的監禁。1793年9月3日的法令規定統一全國糧食價格,禁止私人買 賣糧食;9月29日,著名的全面限價法頒布,規定了全國糧食、日用品和原料等39種商 品的最高限價。1794年7月27日的嚴禁囤積居奇的法令,責令商人出售庫存商品,違者 處以死刑。1794年11月15日的法令規定,對面包、肉實行定量供應,對面包質量作了統 一要求,這種面包被稱為“平等面包”,凡違反者以“違反全體公民平等精神”論處。 (注:[蘇]盧金:《羅伯斯比爾》,商務印書館1963年版,第123頁。)
        二、盧梭的人民主權思想與法國大革命
    恩格斯指出:“平等歸結為法律面前的資產階級平等;被宣布為最重要的人權之一的是資產階級所有權;而理想的國家,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在實踐中表現為而且只能表現為資產階級的民主共和國。”(注:《馬恩選集》第3卷,第57頁。)
    “雅各賓專政時期是盧梭思想影響最大和最突出的時期。盧梭對于羅伯斯比爾來說是 一個無可爭辯的權威。十八世紀的法國革命民主派不能不被盧梭政治學說的激進主義所 鼓舞,——在他的學說中,人民主權的原則得到了極為徹底的發展。”(注:[蘇]沃爾 金:《十八世紀法國社會思想的發展》,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263頁。)
    (一)主權不可分論與法國權力機關的設計、運作
    盧梭認為,主權之所以是不可分割的,這是由代表主權的意志是一個整體所決定的。“由于主權是不可能轉讓的,同理主權也是不可分割的。因為意志要么是公意,要么不是;它要么是人民共同體的意志,要么就只是一部分人的。”(注:[法]盧梭:《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36—37頁。)基于此,他反對洛克、孟德斯鳩的分 權論,認為“人們所能有的最好的體制,似乎莫過于能把行政權與立法權結合在一起的 體制了。”(注:[法]盧梭:《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87頁。)且看他 最尖刻的一段:“我們的政論家們既不能從原則上區分主權,于是便從對象上區分主權 :他們把主權分為強力與意志,分為立法權與行政權力,分為稅收權、司法權與戰爭權 ,分為內政權與外交權。他們時而把這些部分混為一談,時而又把它們拆開。他們把主 權者弄成是一個支離破碎拼湊起來的怪物。這一錯誤出自沒有能形成主權權威的正確概 念,出自把僅僅是主權權威所派生的東西誤認為是主權權威的構成部分。”(注:[法] 盧梭:《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37頁。)“法國大革命所采納的正是 人民主權不可分割的信念,這使得孟德斯鳩的政制理論,除了以最刻板的權力分立形式 外,無法被接受。”(注:[英]M.J.C.維爾:《憲政與分權》,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1 66頁。)盧梭的主權不可分割的“政府理論是對混合和均衡政治思想的一種直接的抨擊 ,在法國大革命對貴族權力以及后來對君主權的抨擊中,這種理論達到了其最高峰,盧 梭的理論在當時至高無上就意味著孟德斯鳩關于英國憲制的觀點不大可能為人們所接受 。”(注:[英]M.J.C.維爾:《憲政與分權》,三聯書店1997年版,第170頁。)
    盧梭的主權不可分理論在大革命時期得到了具體驗證,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拋棄英美的兩院制,實行一元制。在法國應建立一院制的議會還是兩院制的議會?當時代表王政派的議員們主張實行美國式的兩院制以代替富于貴族式的英國兩院制;革命派主張建立一院制,其中一個理由就是盧梭的人民主權論。他們堅持認為,立法權應由人民代表組成的一院制議會來行使,一院制符合主權在民原則,既然法律是公共意志 的表達,而公意只能有一個,代議機關又是代表公意的,因此議會應取一院制,兩院制 違反主權不可分割的原則。1789年9月10日的表決中,以849票對89票(122票缺席)的壓 倒多數否決了兩院制,通過了實行一院制的決議。(注:參見洪波:《法國政治制度變 遷——從大革命到第五共和國》,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28頁。高毅:《 法蘭西風格——大革命的政治文化》,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0頁。朱學勤:《 道德理想國的覆滅》,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第195頁。)但隨著革命的結束和盧梭主 義影響的消失,法國人為了消除“一院制的惡果”和“過去的不幸”,在經過多年的爭 論和實踐之后,1875年憲法使兩院制在法國最終確立,一直延續到今天。
    二是反對分權,導致“立法中心主義”。如果說1791年憲法是崇尚權力分立的孟德斯鳩主義的試驗場,1793年憲法就是孟德斯鳩主義的火葬場。1793年5月10日,羅伯斯比爾在《關于憲法》的演說中,談到分權原則時說:“權力均衡,在當時的風氣似乎要求我們這樣對各鄰國表示尊敬的時候,在我們過分的自卑感使我們贊美外國一切稍微有點像自由的制度的時候,我們可能更醉心于這種制度。但是只要稍加思索,就不難察覺,這種均衡只可能是幻想或災難,它會使政府毫無作用,甚至不可避免地會使相互競爭的 各種權力聯合起來反對人民。……我們同這種平衡暴君權力的安排有什么相干呢?需要 徹底鏟除暴政;人民不應該在領主間的爭論中尋找喘息的機會,人民權利的保障應當是 自己的力量。”(注:[法]羅伯斯比爾:《革命法制和審判》,商務印書館1965年版, 第145頁。)1793年憲法是一部典型的盧梭式憲法,主要體現在堅持人民主權,擯棄三權分立,莊嚴地宣布:“主權屬于人民。它是統一而不可分的,不可動搖的和不可讓與的 。”(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這無疑是盧梭的主權不可分割思想成分在憲法中的沉淀。革 命過程中,在為挽救社會事業所必須的名義下,最高權力機關國民公會被賦予無限制的 權力(全部權力),“為了捍衛自由事業,國民公會在必要時可以采取一切合理的或強力 的手段”。(注:轉引自申晨星:《盧梭思想與雅各賓主義、波拿巴主義》,載樓均信 主編:《法蘭西第一至第五共和國論文集》,東方出版社1994年版,第115頁。)這種“ 立法中心主義”勢必導致孟德斯鳩所崇尚的“公民政治自由”的毀滅。對此,當代新自 由主義思潮的重要代表哈耶克作過精辟的分析:“法國大革命曾經試圖為增進個人的權 利而樹立法治,但其目標并未實現,原因在于大革命的一種致命信念,即既然所有的權 力都已置于人民手中,一切用以防止權力濫用的保障措施也就不再必要了。”(注:轉 引自呂世倫主編:《現代西方法學流派》,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年版,第921頁 。)
    (二)主權不可代表論與直接民主制的建立
    盧梭明確指出:“正如主權是不能轉讓的,同理,主權也是不能被代表的;主權在本質上是由公意構成的,而意志又是絕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個意志,或者是另一 個意志,而絕不可能有什么中間的東西。因此人民的議員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 表,他們只不過是人民的辦事員罷了;他們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決定。凡是不曾為人 民所親自批準的法律,都是無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英國人民自以為是自由的;他 們大錯而特錯了。他們只有在選舉國會議員期間,才是自由的;議員一旦選出之后,他 們就是奴隸,他們就等于零了。”(注:[法]盧梭:《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1980 年版,第125頁。)“立法權力是屬于人民的,而且只能屬于人民。”(注:[法]盧梭: 《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73頁。)只有在全體人民都參加立法的國家 里,人們的自由、平等才能得到保證。“雅各賓派從盧梭那里吸取了有利于由人民投票 批準法律和選舉公職人員的論據”(注:[蘇]沃爾金:《十八世紀法國社會思想的發展 》,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263頁。)“在這個問題上,作為盧梭的忠實學生的馬拉, 認為必須規定,代表們通過的法律只有在擁有主權的民族批準以后才能生效。由于提出 了這一全民批準法律的要求,因此馬拉遠在革命前就已經事先想到了1793年的革命憲法 的一個條文。”(注:[蘇]沃爾金:《十八世紀法國社會思想的發展》,商務印書館198 3年版,第288頁。)這就是后來憲法規定的第十條“人民議定法律”。1793年的雅各賓 憲法在交全民投票時,獲180多萬人擁護,反對者只11萬人。在選舉公職人員方面,179 3年憲法規定,主權的人民包括法國公民的全體(第七條),人民直接選任代表(第八條) ,人民委托選舉人選舉行政官、公共仲裁人、刑事審判官和大理院的審判官(第九條)。
    “如果當人民能夠充分了解情況并進行討論時,公民彼此之間沒有任何勾結;那么從大量的小分歧中總可以產生公意,而且討論的結果總會是好的。但是當形成了派別的時候,形成了以犧牲大集體為代價的小集團的時候,每一個這種集團的意志對它的成員來 說就成為公意,而對國家來說則成為個別意志;……最后,當這些集團中有一個是如此 之大,以至于超過了其他一切集團的時候,那么結果你就不再有許多小的分歧的總和, 而只有一個惟一的分歧;這時,就不再有公意,而占優勢的意見便只不過是一個個別的 意見。因此,為了很好的表達公意,最重要的是國家之內不能有派系的存在,并且每個 公民只能是表示自己的意見。”(注:[法]盧梭:《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1980年 版,第39—40頁。)在盧梭這一思想的影響下,“公開性”不僅被視作人民大眾行使自 身權利的依據,而且被看成是杜絕政界一切陰謀詭計的根本手段。具體表現在:(1)反 對民主程序中的無記名投票,復歸古代的唱名、鼓掌表決,1793年憲法甚至要求民事仲 裁人“進行判決的評議是公開的,他們應高聲發表意見”(第九十四條)。(2)國民議會的會議應當是公開的(1793年憲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條),允許民眾旁聽,導致實踐中旁聽者通過鼓掌或吶喊方式表達自己的意見,甚至允許群眾舉著武器在議會大廳內列隊游行示威,直接左右了議員們的意志。(3)1793年憲法還廢除了議員的“立法豁免權”,將民眾對代表的監督擴大到令人吃驚的地步。
    總之,盧梭民主政治的原則,這時已經成為家喻戶曉的真理。拉卡納爾寫道:“從一定意義上來說,革命替我們闡明了《社會契約論》。”(注:[蘇]沃爾金:《十八世紀 法國社會思想的發展》,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246頁。)
    (三)革命權論與起義權的憲法確認
    盧梭十分重視人民對暴君的革命權,強調這是社會契約賦予的權利。他認為,人民設置政府的目的是為了“樹立人權”,當君主腐敗而用個人意志代替公意、篡奪國家主權侵害人民的生存要素(財產、自由和生命)而出現暴君時,政府完全違背了人民的目的,人民為維護社會契約、主權和其他權利有權用暴力推翻暴君。“從政府篡奪了主權的那個時候起,社會之約就被破壞了,于是每個公民就當然地又恢復了他們天然的自由,這 時他們的服從就是被迫的而不是根據義務的了。”(注:[法]盧梭:《社會契約論》, 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6頁。)“‘當人民被迫服從時,他們做得對;一旦公民可以打 破自己身上的桎梏而打破它時,他們就做得更對。因為人民正是根據別人剝奪他們的自 由所根據的那種同樣的權利,來恢復他們的自由的,所以人民有理由重新獲得自由;否 則別人當初奪去他們的自由就是毫無理由的了。’社會秩序乃是為其他一切權利提供了 基礎的一項神圣權利。然而這項權利決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約定之上的。”(注 :[法]盧梭:《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8—9頁。)從而表明,通過暴 力革命恢復自己的社會秩序,這是人民的神圣權利,是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
    在盧梭偉大思想的激勵和鼓舞下,1789年7月14日,巴黎民眾攻陷象征封建統治的巴士底獄,自此以后民眾強烈地感受到自己強大的無堅不摧的力量。也是在這一年的10月5—6日,巴黎婦女進軍凡爾賽,公然侵入王宮,試圖通過把“面包坊老板、老板娘和小伙計”(即國王、王后和王子)帶回巴黎置于直接監督之下,以使困擾百姓多年的“面包問題”得到永久性的政治解決。“人民起義權”的概念由此在群眾心目中被具體形象化 了。它將推動群眾在革命的關鍵時刻一次又一次地訴諸這種手段。1792年8月10日,起 義者沖進立法議會所在地——“馬奈茲”大廳,抓住路易十六、解散議會,廢黜君王, 誕生了法蘭西共和國。巴黎人把這一天的革命叫做“無套褲漢的革命”。
    在討論1793年《人權宣言》的過程中,羅伯斯比爾等人不滿足于只承認“以合法手段反抗壓迫的權利”,也反對把反抗壓迫說成是“自然權利”,力圖賦予反抗以一種合法形式,強調“把反抗壓迫權套上合法的形式是專制的最后表現”。(注:[法]索布爾:《法國革命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237頁。)其結果是,1793年憲法前的《人權宣言》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條強化了群眾的革命起義傳統:“反抗壓迫乃是另一些人權的當然結果”。“當社會成員之一受到壓迫時,即是對社會的壓迫。當 社會受到壓迫時,即是對其各個成員的壓迫。”“當政府違反人民的權利時,對于人民 及一部分人民而論,起義就是最神圣的權利和最不可缺少的義務。”
    從此,法國難有小民主,要有就是大民主了,表現在抬腿就上街,動輒就起義。查看此后的法國歷史,經常會出現一句“巴黎上空再次響起革命的警鐘,起義人民紛紛在各區聚集”。也許看到“革命”具有導致政局不穩的后遺癥,1795年的《人權宣言》對“起義權”只字未提。但從法國革命到后來的“巴黎公社”這一百年間,幾乎沒有什么和平的政權交接,暴力政變和暴力鎮壓卻演化成了交替拉鋸的“政治習俗”。
        三、盧梭的愛國教育思想與法國大革命
    與盧梭同時代的其他啟蒙思想家在批判王朝國家時,曾響亮地提出“專制之下無祖國”這一口號。盧梭一方面贊同和繼續著這種批判,同時又更加深化了這一理論主題。在他心目中,祖國不僅只是一個地理區域概念,而且有著更為廣泛的內容,他給祖國這樣定義:組成祖國的不是城墻,不是人,而是法律、道德、司法、政府、憲法和由這些事物決定的存在方式。祖國存在于國家與其民眾的關系之中,當這些關系沒有了,祖國也就成為子虛了。為了加強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系,必須要對民眾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實踐證明,盧梭的這一教誨在大革命中為革命者所遵從。
    (一)公民宗教理論與法國的“最高主宰崇拜”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的最后一章中說,為了國家的鞏固,增加一些宗教的動機是必要的。法律除了本身產生的那種力量以外,還應有另一種力量,這種力量是宗教給它的。國家非常關心的一點,就是要使每個公民都有一個可以促使他熱愛自己責任的宗教。天主教不能成為這樣的宗教,因為它的精神只有利于暴君制。對于國家來說,宗教的教條只有涉及到公民的道德和責任時才是有意義的。“最高權力應當規定一些決定公共行為的教條,如果沒有這些教條就不能成為良好的公民。它們的總和構成‘公民宗教’。這些教條非常簡單,這就是全能的、睿智的、仁慈的和關懷備至的神明的存在,未來的 生命,正直者的幸福,對壞人的懲罚,社會契約和法律的神圣。在其他方面每個人都可 以持不同的見解。但是國家有權驅逐不信仰公民宗教教條的人,——這不是因為他沒有 信仰,而是因為他反對社會。同樣地,如果有人已經公開聲稱信仰這些教條,而他的行 為卻如同不信仰這些教條的人一樣,那么國家就應當處以死刑,因為他在法律面前說了 謊。”(注:《盧梭全集》法文版,第7卷,第258—259頁。轉引自[蘇]沃爾金:《十八 世紀法國社會思想的發展》,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261頁。)在盧梭看來,公民宗教 并沒有任何形式的宗教敬拜儀式,它是一種沒有教堂和教士的宗教,其惟一的教職人員 就是行政官,公民向行政官公開表明他遵守《信仰宣言》忠于國家和個人道德有關的條 款。公民信仰宣言的條款“應由主權者規定”。(注:參見[法]盧梭:《社會契約論》 ,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185—186頁。)
    英國哲學家羅素認為,“羅伯斯比爾在所有事情上都是盧梭的忠實信徒,在宗教思想 方面也步他的后塵。”(注:[英]羅素:《西方哲學史》下冊,商務印書館1976年版, 第233頁。)“盧梭學說中的‘宗教認可的合法性’,曾明顯而又令人信服地被羅伯斯比 爾的公安委員會的宗教政策證實了。”(注:[蘇]沃爾金:《十八世紀法國社會思想的 發展》,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262頁。)這就是“最高主宰崇拜”(注:1789年的《 人權宣言》中就有“最高主宰”的提法。原因在于,當時的社會仍處于宗教不可缺少的 時代,起草者還不可能提出廢除宗教的口號。從理論上說,“最高主宰”不是天主教中的上帝,而是出自盧梭的自然神論和人格化的神。從策略上看,當時法國大多數人仍然是天主教的虔誠信仰者,這種提法既照顧到信奉天主教人們的宗教感情,又同時滿足了信仰其他宗教或不信教人們的要求。不過,“最高主宰”是什么,只能處在只可意會 不可言傳的狀態。而隨著天主教的摧毀和革命的需要,必須讓它以看得見、摸得著的樣 子出現在法國人面前。)的確立。
    1794年花月18日(5月7日),羅伯斯比爾以救國委員會的名義,向國民公會提出《關于宗教、道德思想與共和國各項原則的關系,關于國家節日》的報告,并附《關于最高主宰崇拜和國家節日法令》的草案。歷史學家將其總稱為“花月法令”。這是羅伯斯比爾一生中的代表作品。在報告中,他憑個人的信念并從政治出發,希望人民由此樹立一種能淳化風俗、強固道德信仰的宗教:“在立法者眼里,凡是對人有用,對實踐有益的就是真理……對最高主宰的存想意味著對正義的不斷存想;因此,最高主宰的觀念是社會的,又是共和主義的。”(注:[法]索布爾:《法國大革命史論選》,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84年版,第66—67頁。)“神的存在,來世之說,社會契約和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這些都是我們共和國的堅實基礎。”(注:[蘇]盧金:《羅伯斯比爾》,商務印書館1964年版,第104頁。)在羅伯斯比爾的建議下,《關于最高主宰崇拜和國家節日法令》的草案獲得通過。該法令共15條,最能說明最高主宰崇拜的性質、目的的有:“法國人民承認最高主宰的存在和靈魂不滅論。”(第一條)“法國人民認為,完成每一個人應盡的責任,是崇拜最高主宰的最好的方法。”(第二條)“法國人民認為,在那些應盡的責任中,最重要的是痛恨背信棄義和專制統治,懲罚暴君和叛徒,幫助不幸者,尊重弱者,保護被壓迫者,為自己的鄰人盡力做好事,并以正直態度對待所有的人。”(第 三條)“擇定牧月20日(1794年6月8日)為最高主宰的全國紀念日。”(第十五條)(注:參 見陳崇武:《羅伯斯比爾與法蘭西共和國設想的藍圖》,載樓均信主編:《法蘭西第一 至第五共和國論文集》,東方出版社1994年版,第38、39頁。)此法令頒布后被制成大 標語、大幅宣傳畫,覆蓋所有的大街小巷。在最高主宰的全國紀念日這一天,法蘭西共 和國舉行了隆重的開教大典、游行和集會。全國的共和國廟門額上刻著“法國人民承認 主宰及靈魂不死”。最高主宰的崇拜產生了沖突,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反革命武裝的力 量,相當數量的農民天主教徒參與了叛亂。
    (二)重視教育的思想與人權宣言的傳播
    盧梭認為,國家依賴著公民,公民必須具有愛國美德。對此,必須要建立一整套教育體系,通過教育來強化和加深公民對祖國的熱愛,培養自由祖國的公民,把對祖國的熱愛與熱愛民主共和緊密聯系起來。而培養公民并非一日之功,必須從兒童時代開始,教育他們愛自由、愛法律、愛祖國。(注:參見[法]盧梭:《論政治經濟學》,商務印書館1962年版,第21頁。)他還列舉了具體的內容,如要讓孩子10歲時知道祖國所有的物產,13歲知道祖國各個省份、道路和城市,15歲時通曉祖國的整個歷史,17歲時知道所有的法律。
    1793年12月19日,國民公會通過了《公共教育法》。其基本原則是教育免費并且公辦。不滿6周歲的兒童不得入學,兒童在8歲前即應入學,家長、監護人或保護人不得在兒童于學校至少連續讀滿3年之前讓其退學。家長、監護人或保護人應將兒童或受保護的未成年人送入初等學校。如有不遵守規定者,應受警事管教法庭的檢舉。如其不遵守的法令的動機被認為并非正當時,對初犯者處以相當于其所納稅款的1/4的罚金;如屬再犯其罚金加倍,違法者將被視為平等的敵人,并被剝奪公民權10年。國民公會責成教育委員會提出公民教育中絕對必需的知識的基礎書籍,并宣布此類書籍首要的幾種為《人權宣言》、《憲法》和《英勇善行一覽》。(注:轉引自《關于雅各賓專政時期的文教政策》,楊子競譯,世界歷史1979年第6期。)在革命過程中,人們教孩子們學習《人權宣言》和憲法,孩子們登上講壇宣讀憲法。(注:[法]索布爾:《法國大革命史論》, 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84年版,第195頁。)
    (三)大眾節日思想與國家激發人民的理想精神
    除了正規的學校教育外,盧梭還提出要通過節日、公共慶典等方式來培養所有公民的愛國熱情。盧梭生前曾在給科西嘉、波蘭的立法建議中,多次提出執政者應有意識地創造大眾節日文化,以凝聚民族向心力。對此,雅各賓派的創造能力,可能已臻世界歷史中同類活動的巔峰程度。1793年12月關于組織國民教育的法令中,全國和地方性的節日與公民會議、劇場、軍事演習等一起被列入“國民教育第一階段”的內容。(注:朱學勤:《道德理想國的覆滅》,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第223頁。)
    羅伯斯比爾把規定國家節日作為公共教育的內容的主要組成部分。他說:“應該有整個共和國的普遍和隆重的節日;每一個地區,也有特殊的節日,它們可以是一些休息日,也可以代替那些由于局勢緊張而取消了的原來的節日。”“所有的節日都以喚醒使人類生活具有美麗和光彩的普遍感情,喚醒對自由的熱忱、對祖國的愛和對法律的尊重為目的。”(注:波普朗編:《羅伯斯比爾選集》,巴黎1973年版,第176頁。轉引自陳崇 武:《羅伯斯比爾與法蘭西共和國設想的藍圖》,載樓均信主編:《法蘭西第一至第五 共和國論文集》,東方出版社1994年版,第38頁。)在他的建議下,1794年5月7日國民 公會通過法令,規定法蘭西共和國每年都將慶祝1789年7月14日、1792年8月10日、1793 年1月21日、1793年5月31日這些節日。(注:這些日子分別為攻陷巴士底獄日,巴黎人 民起義、廢除國王日,處死路易十六日,雅各賓派開始執政日。)法蘭西共和國將每十 天分別紀念36個全國性節日。(注:這些節日包括:最高主宰和自然節,人類節,法國 人民節,世界自由節,熱愛祖國節,憎恨暴君和叛徒節,真理節,正義節,廉恥節,光 榮和不朽節,友愛節,艱苦樸素節,勇敢節,誠實節,英雄主義節,大公無私節,禁欲 主義節,愛神節,夫婦摯愛節,父愛節,母愛節,孝順節,兒童節,青年節,成年節, 老年節,災禍節,農業節,工業節,祖先節,后裔節,幸福節。)可以說,幾乎達到了 十天一大慶、五天一小慶的頻繁密度。節慶的主題設計羅伯斯比爾都親自過問,節慶活 動通常都設計成人民大游行,人人都必須參加,并必須按照行業、性別、年齡排成行列 ,井然有序地通過廣場。
        結語
    1789年巴黎人民攻克巴士底獄后,舉國歡騰,取得革命勝利的人民為此特制了一種撲克牌。在撲克牌的梅花K上畫的是盧梭立姿全身像:身著紅色長袍,手執一本《社會契約論》,面部表情作沉思狀。像的兩旁,一邊寫的是“讓-雅克·盧梭”,另一邊寫的是“智者”兩個字。
    1791年12月21日,國民公會通過決議為盧梭立一座雕像。
    1793年春天,國民公會決定把盧梭尊為先賢。
    1794年10月15日,盧梭的遺棺從落葬地起柩。次日,國民公會的一個代表前去接收盧 梭遺骸,儀式在《鄉村牧師》的音樂中進行。17日,盧梭落葬于先賢祠,國民公會主席 坎巴塞雷斯宣讀葬詞:“我們向盧梭致敬,我們的再生——我們的道德、風俗、法律、 觀念、習俗所發生的一切幸運變化,都歸功于他。”
    盧梭的特殊人格已經成為法國大革命的象征。盧梭的名字永遠與法國大革命相提并論。
    
    
   法學家L京137~144D410法理學、法史學史彤彪20042004本文從法律思想史和制度史的角度,分析和論證了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與法國大革命的關系,提出盧梭的平等、人民主權思想等對法國革命期間尤其是雅各賓派的法治實踐具有深刻的影響。盧梭/羅伯斯比爾/法國革命/平等/人民主權基金項目:本文為作者承担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批準號:02CFX001)階段性成果 之一。畢小青
    畢小青,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譯審。
    
    
        云南大學 法學院,云南 昆明,650091
    姚艷(1977—),女,回族,陜西寶雞人,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教師、云南大學民族法 學院專業博士研究生,主要從事民族法學研究。The Internal Paradox of Legal Belief
  YE Chuan-xing
  Law School of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作者:法學家L京137~144D410法理學、法史學史彤彪20042004本文從法律思想史和制度史的角度,分析和論證了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與法國大革命的關系,提出盧梭的平等、人民主權思想等對法國革命期間尤其是雅各賓派的法治實踐具有深刻的影響。盧梭/羅伯斯比爾/法國革命/平等/人民主權基金項目:本文為作者承担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批準號:02CFX001)階段性成果 之一。畢小青
    畢小青,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譯審。
    
    
    

網載 2013-09-10 21: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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