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行政管理體制問題
行政管理體制是事關縣(市)經濟調控能力的重要因素。各地普遍反映的主要問題有:權力與責任不對等,縣(市)對經濟發展的調控有限,特別是現行的行政審批制度對縣(市)域經濟發展存在較強的制約;省直部門利益造成許多好的政策難以落到實處;縣鄉部門職責不清、收費養人現象依然存在、機構改革不徹底。針對以上問題,我們建議,根據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鼓勵武漢周邊地區及江漢平原部分縣(市)率先發展的政策取向,采取突出發展重點、實行分類指導的辦法,對經濟實力強、管理水平高、發展速度快的縣(市)進行以下改革及政策性調整,擴大經濟強縣(市)的經濟管理權限。
1、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通過簡化審批程序,下放審批事項,改進審批方式,賦予縣(市)更大的經濟管理權。
第一,創新行政管理和行政審批方式。政府對投資和經營主體的市場行為要從“嚴入寬管”轉變為“寬進嚴管”,從行政指令管理轉變為以法律法規為準則的法制管理方式。積極探索和建立以下八項制度。
——強化“規則管理制”。行政審批機關把著力點從行政審批轉為制訂和發布普遍適用的規則、標準,通過對市場主體嚴格執行規則、標準來替代審批,實現監督目的。
——試行“告知承諾制”。對已明確準入條件、質量標準、技術規范的事項,取消行政審批。行政機關要書面明確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應當符合的法定條件、履行的法定義務,依法加強事后監督;對保留的審批事項,行政機關在履行審批手續時,也要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應承担的相關義務。
——建立“備案監管制”。對通過實施事后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事項,當事人在實施具體行政為前事先向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后即可按相關要求自主行使,行政機關依法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并責成當事人事后補救。
——優化“窗口服務制”。對保留的主要行政審批事項,集中在各級行政服務中心統一受理、審批,為申請人提供“一站式”服務。
——推行“一事一批制”。一個行政機關只能以一個內設機構(一個窗口)統一受理行政審批事務,并答復辦理結果,不得由多個內設機構對外;一個行政審批事項,兩個以上行政部門分別進行審批的,要把行政審批程序改為行政機關之間的工作程序,明確主辦部門和協辦部門,主辦部門受理申請,并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后統一辦理。
——完善“并聯審批制”。一個行政審批事項,兩個以上的行政部門分別進行審批的,要明確直接受理部門負責受理,并轉告非直接受理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同步進行審批并出具批件,或者以會審、會簽、聯合辦公等方式審批。
——探索“網絡辦公制”。通過建立統一的政務信息服務平臺,為各類經濟主體提供信息服務、咨詢服務和網絡辦公服務,強化網絡的政策咨詢、資料下載和網絡備案功能,條件成熟的地方應率先推行“網上審批”,提高行政管理的現代化水平。
——實行“政務公開制”。除涉及國家保密法明確規定不能公開的事項外,每一審批事項的設立、調整和取消,以及審批條件內容、時限、程序等都必須按依法公開、客觀真實、方便群眾、有利于監督的要求,采用政府網站、公開欄、告知牌、電子觸摸屏、服務指南等多種形式,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和監督。
第二,改革省對市、縣的審批組織體系。簡化審批環節,下放審批權限,縮短審批時間,節省審批成本。具體改革辦法建議如下:一是“橫向集中”。就是建立省行政服務中心,將省直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集中到服務中心辦理,實行“一門式審批”。在條件尚不成熟的情況下,可由正在組建的省直登記注冊中心暫時履行行政服務中心的職能。二是“降低重心”。就是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將在漢省屬企業及武漢企業的審批下放給武漢市政府或市直部門,不宜下放的可采取委托制或備案制改革;對其它各地的行政審批,能下放的也盡量下放,不能下放的可采取授權審批等形式進行改革。三是“縱向歸口”。就是對地級市、省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的綜合性行政審批(涉及多個部門),由市(區)行政服務中心審核后,統一向省行政服務中心申報辦理,將行政審批改為行政系統內部事務。單項審批直接到相關部門辦理。同一部門的不同事項的審批也應相應集中,以方便申報人。
第三,突出抓好投資項目審批權下放工作。具體政策建議如下:一是鼓勵投資者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頒布的產業政策,外商投資產業目錄,自主選擇投資領域和投資方式,取消所有制限制合法投資行為的相關行政審批。二是正確界定基本建設程序中的投資者行為和行政行為,取消屬于投資者行為的行政審批環節。三是省除對國債項目、省級預算內項目、統借統支國外貸款項目以及跨地區、跨領域、戰略性資源開發、關系公共安全和國計民生的重大項目繼續實行審查批準外,其它項目不再審批。對建設性項目、技改項目和外資項目的審批權,凡省下放給市(州)的,除國家另有明確規定外,一律下放到縣(市)。四是投資主管部門對不是政府直接投資(參股)建設項目(含外資項目)根據性質和規模實行分類管理。對國家限制投資的項目、公益項目、權限內項目僅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和開工由投資者自主決策;對權限外項目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要求報批;對其它項目,能夠自行平衡資金來源和落實建設條件的各類企業的投資項目,均由企業自主決策,投資主管部門可實行備案管理。五是對各類投資項目,非投資主管部門一律通過參與主管部門與各級行政服務中心牽頭的互聯審批或采用非審批方式參與管理,取消獨立行政審批環節;對無基本建設內容的技術改造項目一律實行備案制管理;由政府招標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投資項目,除規劃、環保可保留簡化核準環節外,其他環節取消行政審批;由政府連同方案招標獲得土地開發權的投資項目(相關控制指標在招標文件中明確,管理目標在評標及修正方案中實現),取消所有環節的行政審批,實行備案制管理。六是積極探索實行環境污染物排放交易制度,取消相關行政審批的可行性。
2、改善垂直部門的管理。對有關部門實行垂直管理,目的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市場經濟的正常秩序,保證地方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結合當前“條塊分割”的情況,我們建議建立和完善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地方黨委協管機制。對省垂直管理部門在縣(市)級延伸機構領導班干部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地方黨校、政府的意見,垂直管理部門要強化對縣(市)經濟發展的支持,制定相應的扶持地方經濟發展的政策,建立垂直管理部門與縣(市)項目建設、招商引資的聯系制度,將垂直部門的績效考核與其支持地方經濟發展掛鉤,加強垂直部門與所在地的協調與配合。
3、進一步推進縣鄉機構改革。按照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分離、相互協調的要求,進一步理順職能,精減財政供養人數,推進事業單位市場化改革。改革的思路可考慮如下:一是加快縣鄉機構編制立法,實行機構編制法制化管理。建議由省編辦會同各市(州)政府和編辦對各縣(市)鄉機構編制情況進行一次普查,然后根據各地經濟發展的實際(農民負担水平、財政收支水平)狀況合理確定機構編制數量,對縣鄉機構編制實行量化管理。凡是農民負担過重、財政狀況嚴峻的縣鄉一律實行“精減人員”的改革;凡是政企不分、職能不清的部門一律進行調整和歸并。二是大力推進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收回所有事業單位的行政管理職能,取消所有事業單位行政性收費職能,所占用的國有資產一律交由國資管理部門管理。對自收自支的事業按照國有企業改革的辦法,或改為與政府脫鉤的社會中介機構,或改為公司式的法人組織;對行政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與事業編制進行清理,將非行政管理的內設事業單位推向市場;對全額撥款和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嚴格編制管理,并逐步將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改為社會中介機構或公司式企業組織。三是建立編制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的約束機制。通過統發工資,收支兩條線、部門預算、政府采購、招投標等手段,切斷各類機關非預算收入的來源。
4、理順直管市管理體制。將部分縣(市)改為省直管市是省擴大縣(市)經濟管理權限的重要措施,對促進仙桃、天門、潛江經濟發展產生過良好的政策效應。但隨著縣(市)經濟的不斷發展,一些體制上的弊端也隨之產生。如仙桃反映,該市的資金和物資流向是武漢方向,但由于銀行機構劃由荊州的的相應機構管理,帶來很多不便;銀行貸款權限原來本市可以審批200萬,現在50萬以上的都要報荊州相關銀行審批,導致貸款不及時,有的甚至不能到位;電力局屬荊州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工農業生產;武裝部屬荊州管理,而交通戰備又屬省管理,操作起來比較困難。針對這些問題,我們建議可實行兩種方案進行調整。一是保留現有的直管市體制,對直管市的金融、電力體制進行改革,比照省對地級市的管理方法進行調整;二是取消直管市管理體制,擴大現有直管市行政管理范圍,將他們升格為地級市。
5、保留撤縣建區的新城區縣級管理體制。為推動城市化進程,我省先后將部分縣(市)改為城區,但以農村為基礎的二元經濟格局并沒有發生實質性的變化。為保證這些地方的經濟發展有較大的自主權、調控權,我們建議,對宜昌市的夷陵區、襄樊市的襄陽區、咸寧市的咸安區、隨州市的曾都區繼續保留縣(市)管理體制,維持五年不變;將其它以縣(市)為基礎的城區(含武漢市的黃陂區、新洲區、江夏區、蔡甸區)納入縣(市)域考核范圍,享受省支持縣(市)經濟發展的有關政策。
二、關于財政體制問題
各地反映最為集中的是,去年省政府調整了省對市、縣的財政體制后,省、市上收部分加重,地方財政風險加大,財政困難狀況加劇,挫傷了地方發展經濟的積極性;由于財政困難,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中承諾的稅收優惠政策難以落實,影響了招商引資效果。如:夷陵區反映,雖然2002年財政收入比上年增長6%,但地方一般預算收入減少4600萬,減少本級凈財力1800萬。去年夷陵區財政收入本來可以達到5個億,但實際只收了4.65億,原因是多收100萬要向上交73萬,區里只有27萬。大冶市反映,自1994年分稅制以來,全市財政收入凈增20943萬元,增長5倍,而市級財力凈增16100萬元,增長3.68倍,僅占財政收入增量的76.88%;2001年該市“兩稅”收入突破億元,比預算增收1155萬元,但地方財政可用財力僅增加360萬元,僅占“兩稅”增量的31.17%,地方財力的增長抵不上對上作貢獻的速度。此外,縣(市)還反映,近幾年來,中央和省市出臺的財政增支政策日漸增多,財政支出剛性越來越強,縣(市)級財政保工資、保社會穩定、保法定支出的壓力愈來愈大。如果縣(市)財政嚴格按照政策要求兌現各項支出,必將重新出現財政赤字。針對以上問題,我們建議:
1、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之間的事權關系。按照“誰決策、誰辦事、誰拿錢”的原則,明確劃分各級間的事權和支出范圍。今后,凡是省、市針對縣(市)的行政性法規和政策措施,首先要征求縣(市)意見,在政策法規的內容中,不得對某項事業的投入作出硬性規定;進一步增強縣(市)級財政預算的獨立性,今后凡是下放到縣(市)鄉兩級政府的事權,由縣(市)鄉政府自己決策,自己提供財力保障;凡是縣(市)鄉政府不能決策的事權,不應由縣(市)鄉政府提供財力保障,上級政府應通過轉移支付方式提供所需財力;在明確各級政府事權的同時,按照分稅制的改革方向,除一些國家控制的行業外,一般競爭性領域應逐漸打破按隸屬關系劃分各級稅收收入的方法,實行按稅種比例分成,充分調動地方政府維護企業利益、優化發展環境的積極性。
2、進一步完善省與縣(市)的財政分配關系。建議在確保省級財政收入穩定增長的前提下,通過財政轉移支付,非稅性財政收入的返還,緩解縣(市)鄉財政困難。一是加大對縣(市)財政轉移支付力度,通過調整中央、省、市對下轉移支付結構,擴大一般性、固定性轉移規模,壓減專項撥款,建立起規范的轉移支付制度,將中央的轉移支付資金和省財政安排的資金重點補助到縣(市)鄉;二是提高省、市建設資金、國債資金用于縣(市)鄉的比例,加強縣(市)鄉交通、水利、環保、通信、教育、衛生等基礎設施建設;三是對各部門依法收取的各項規費,在保證上交中央財政的基礎上,省、市收取的部分,應加大對縣(市)的返還比例,返還比例由各規費收取部門提出后報省政府統一審批,保證在原有的基礎上能提高10%以上;四是調整各稅種在省、市、縣之間的分配比例,按照城市支持農村的原則,減少市級分成比例,將縣(市)分成比例提高2-3個百分點;逐步減少縣(市)鄉財政體制性上交,減少向縣(市)鄉的政策性籌集資金。
3、積極推進縣(市)級財政改革。一是大力推行財政部門預算、收支兩條線管理、綜合財政預算、政府采購、鄉鎮零戶統管、縣(市)直財會集中核算等財政制度改革與創新,實現縣(市)級財政的增收節支;二是加快推進縣(市)級公共財政支出改革,調整和完善縣(市)鄉財政體制和鄉鎮財政管理方式,積極推行鄉財縣管鄉用;三是嚴格縣(市)鄉機構編制管理,控制財政供養人員的增長,實行省對縣(市)鄉的轉移支付、財政補貼與省對縣(市)鄉核定的財政供養人員掛鉤的制度;建立縣(市)鄉行政首長專項審計制度,對任期內的行政事業單位進人和政府債務進行年度審計,接受組織和社會監督。
4、逐步化解縣(市)鄉債務風險。據監利縣反映,該縣各級政府各種顯性債務包袱高達14.2億元,其中:縣級6.4億元,鄉級3.9億元,村級3.8億元。分項目為:國債轉貸1055萬元,借上級周轉金1570萬元,國際金融組織貸款6012萬元,農村基金會貸款20978萬元,“普九”欠債12565萬元,糧食企業虧損掛賬48730萬元。沉重的財政包袱造成工資難以保證按月發放,專項資金只能列收轉存。針對這些特殊情況,建議在加大省、市財政轉移支付力度的同時,對縣(市)所欠的歷年財政周轉金、農業綜合開發回收資金等,暫時予以擱置;對因防洪、抗旱、“普九”教育、糧食掛賬等形成的債務,可由相關省直部門在摸底的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化解債務計劃,幫助縣(市)緩解財政壓力。
三、關于農村金融與民間投資問題
在農村資本市場發育不完善、地方財力緊張、招商引資有限的情況下,銀行貸款是縣(市)域經濟發展的最重要的資金來源。但調查中所有縣(市)均強烈反映貸款難、難貸款。在信貸管理體制實行了比較集中的管理模式后,信貸管理審批權一律上收到省分行直至總行,基層商業銀行貸款權限弱化,縣(市)行成為上級行的“增存部”、“蓄水池”,縣(市)域經濟發展項目無論市場前景怎樣,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如何,均不能及時取得銀行信貸資金的支持,往往形成項目評估、可行性分析與資金到位相脫節。金融機構反復強調小額信貸,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但實際是“雷聲大,雨點小”,銀行惜貸現象嚴重,導致農村最為緊張的生產要素——資金從農村流向城市或外地。如京山縣,儲蓄存款達到30多億,2002年新增6.2億,但新增貸款微乎其微,花費大量精力和成本引進的外地資本僅1.5億,不到新增存款的1/4;2002年仙桃市各項存款余額52.8億,各項貸款余額48.61億,存款大于貸款,但金額部門對地方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卻不斷減弱。信貸資金投入失衡,導致經濟與金融的相互作用在農村區域得不到體現,勢必進一步加劇城鄉經濟發展“剪刀差”,沖擊農村經濟發展的基礎地位。根據各縣(市)反映的農村金融部門,我們提出如下建議:
1、加強縣(市)信用體系建設。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政府信用、企業信用和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積極支持和幫助金融部門依法收貸收息,落實金融債權,打擊各類逃廢債務行為,宏觀經濟管理部門要加強與銀行信貸部門的溝通,尊重銀行信貸行為的自主權,主動為企業和銀行牽線搭橋,在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獲得銀行部門的資金支持,為種類金融機構創造優良的外部經營環境。建議由省政府與人行武漢分行組織對全省縣(市)進行信用評級活動,促進縣(市)信用建設,為銀行加大對縣(市)域經濟的支持搭建“信用平臺”。積極推行企業信用卡,個人信用卡制度,利用現代信息網絡進行各類信息資源的整合,做好縣(市)信用體系建設的基礎性工作。積極支持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担保機構,建立省級信用再担保機構,以分散市、縣担保機構的風險;探索和鼓勵發展商業担保公司和互助担保基金。
2、積極爭取銀行的信貸支持。一是支持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在縣(市)鄉設立分支機構,發展地方中小金融機構,增強其資金實力,引導和促進地方中小金融機構增加對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的信貸投入;二是幫助金融機構進一步搞好小額農貸推廣工作,擴大發放對象,增加貸款額度,改進貸款期限管理,滿足不同層次農村經濟主體的資金需求;三是鼓勵金融機構繼續探索推廣保全倉庫、債權質押、聯保貸款等行之有效的支持中小企業的信貸方式,推行票據融資,擴大縣(市)域金融機構抵押貸款范圍;四是支持金融機構改革信貸管理體制,建立科學的激勵與約束機制,鼓勵基層金融機構增加對縣域貸款,擴大縣(市)支行信貸權限,積極開拓適應中小企業和縣(市)經濟特點的信貸品種、融資產品,建立和完善適合中小企業特點的評級和授信制度;五是適當擴大農村利率市場化改革試點范圍,調動銀行支持縣(市)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的積極性。
3、凈化農村信用社經營環境。隨著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經營網點在縣(市)經濟區域的市場退出,農村信用社的金融地位顯得日益重要。而農村信用社由于多年來積累的歷史問題較多,包袱較重,肩負的職責與自身的能力不相匹配,急需出臺一些扶持政策,如稅務部門適當減免稅收、財政部門加大支農力度、地方政府減少行政干預、中央銀行靈活運用支農再貸款、再貼現等貨幣信貸政策工具,支持農村信用社的業務經營,逐步發揮其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作用。與此同時,要加大對農村信用社的改革力度,對基礎較好、資產優良的信用社支持其發展成為農村商業銀行。
4、大力推進地方非公開資本市場建設。一是要加強產權交易市場的建設與發展。進一步研究和學習上海的經驗,把我省產權交易市場的發展作為建設和完善非公開資本市場的主要突破口,通過市場整合、加強法規建設、完善運作機制等辦法,盡快形成全省統一的產權交易市場,為民間資本和中小企業的股權融資提供便捷有效的服務,構筑資本流動重組的重要市場平臺。二是大力發展信托、基金等投資工具,為社會資金進入投資領域提供渠道。當前可考慮推出幾個具有明顯回報預期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進行信托投資,并探索建立以民間資本為主體的投資基金,集中分散的民間資本,通過專業機構的運作,進入縣(市)投資項目中去,以解決民間資本普遍規模較小,難以進入大中項目的問題。三是大力發展風險投資。針對民間資本特別是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可考慮建立以政府資金為先導,吸納社會資金參入,按風險投資機制運作的中小企業風險投資基金,專門用于扶持那些具有增長潛力的中小企業;鼓勵社會資本包括外資發起設立各類風險投資基金,支持按照有限合伙制組織設立各類風險投資機構。四是鼓勵發展各類服務于縣(市)經濟發展的投資中介機構。
5、鼓勵機關干部創辦、領辦、參股工業企業和農業產業化項目。鼓勵機關干部參股企業是沿海發達地區的首創,最初的目的是為了增強外商投資的信心,改善投資環境。去年以來這種辦法開始進入我省少數縣(市),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針對當前即將開展的新一輪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事業單位機構改革和鄉鎮機構改革中干部難以分流的現實,我們建議學習沿海的做法,推廣仙桃、宜都等地經驗,鼓勵黨政機關、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全額撥款)人員離崗分流,創辦民營企業、從事個體私營或到民營企業就業;鼓勵黨政機關干部保留公職到民營企業工作,創辦領辦民營企業;在職的黨政機關干部,除縣處級領導干部和司法機關、工商稅務部門、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國資辦)、行政服務中心(投資服務中心)的干部外,鼓勵其他干部以參股形式,參與工業企業和農業產業化經營。
四、關于改進和完善土地管理問題
土地是支撐縣(市)經濟發展最為寶貴的戰略性資源,也是加快縣(市)經濟發展的重要生產要素,地價的高低成為各地招商引資的重要法碼。推進縣(市)域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產業化都離不開土地的合理流轉。但在現實操作中,各地都反映項目建設用地報批難,審批期限長,收費項目多,征地成本高,不利于“一主三化”方針的貫徹和落實。根據新《土地管理法》出臺的背景和出臺后各地經濟發展出現的新情況的差異性,借鑒沿海省市的做法,我們建議在非正式公開的前提下,試行以下改革措施:
1、改革土地使用審批方式和辦法。對非土地管理法設置的前置審批條件一般改為后置審批或事后監督,國土資源部門不再代收代繳耕地占用稅、水利建設基金、新菜地開發基金、營業稅和國有土地使用稅,也不再將這些費稅的征繳作為審批用地的前置條件來審核;對土地法有嚴格規定的前置審批條件可推行“一事一批制”,特事特辦;進一步簡化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間,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于土地使用審批的內部會審,實行一個窗口對外服務,內部集中辦理、限時辦理。
2、減少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據宜都市國土資源局提供的資料,縣(市)國土部門收費項目有14項之多,而且許多收費上交的比例很高。建議在現有的基礎上,簡化收費項目,降低收費標準。一是由省國土資源廳制定分地區的征地成本價格標準,以便統一規范征地的成本價,防止地價過高或過低影響經濟建設和浪費土地資源;二是對新增建設用地涉及到耕地占補平衡的,可由地方政府或使用者先行承諾,能自行解決占補平衡的,原則上不再收取耕地開墾費;三是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除足額上繳中央財政應收的部分外,省、市(州)留用的部分,應適當降低比例,其余部分直接交由縣(市)財政,實行專款專用,省、市集中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在2003-2007年暫留縣(市)按規定使用;對縣(市)工業化、農業產業化項目用地,各項規費收取標準按法定低限執行;對招商引資項目實行優惠政策;四是對縣(市)招商引資的大中型工業項目、高科技項目,農業產業化項目的建設用地實行免交水利建設基金或先交后返的優惠政策;五是積極爭取國家整體降低我省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標準。
3、放寬縣(市)供地權限。按照《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土地一經征用后,縣(市)有1公頃的供地權,市(州)有2公頃的供地權,武漢市有6公頃的供地權。為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建議在原規定的基礎上,擴大縣(市)審批權限,將市(市)、縣(市)的供地權分別提高到4公頃和2公頃。在規定范圍內市、縣可先行供地后辦手續。為解決按最高法定年限出讓、一次性繳土地出讓金、供地成本過高、企業難以承受等問題,可探索租賃性供地、參股式供地等辦法,由縣(市)辦理供地審批,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
4、適時期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用地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編制的,經依法審定后,具有法律效力。各類建設用地的審批,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許多縣(市)反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程序復雜,修編年限過長(一般為五年),而城鎮建設規劃修編的時間則比較短,兩種規劃難以協調。為此,建議省國土資源廳盡快組織對我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修編,對縣(市)域經濟發展較快的地方,可按法定要求提前做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土地利用年度執行計劃的調整工作,滿足縣(市)經濟發展對土地資源的正當需求。積極做好縣(市)間的年度土地供求的調劑工作,確保年度用地滿足經濟發展的合理需求,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把招商引資計劃項目、民營企業計劃項目、農副產品加工項目、高科技項目等列入年度用地計劃,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優先安排生產性項目用地。
5、靈活處置企業土地資產。縣(市)經濟發展在對各類企業進行改革的過程中,其土地資產的處置,一律享受國有企業同等的政策待遇。一是對民營企業投資高科技項目的供地,經省、市科技部門認定的,可采用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二是民營企業投資一般性生產經營項目,或采用租賃的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年度繳納租金,在租賃期內可轉租、抵押、作價出資、作價入股;三是民營企業參與投資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屬于劃撥供地目錄范圍內的,中方企業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四是在民營企業參與投資的企業改制中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時,只要原土地面積、界址、用途沒有發生變化的,手續從簡,直接過戶,只收取工本費;發生變化的,可由企業自主確定有資質的測量單位進行地箱測量,國地資源管理部門只審查勘測定界成果,不予收費。
6、做好農業結構調整中的用地服務工作。凡涉及到農業內部結構調整的用地,如不改變農地種植、養殖用途,經當地國土和農業部門共同認定,由國土資源部門進行土地變更調查,注明實際地類,登記在冊;涉及到非農業建設用地的,在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后,可以租賃的方式取得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也可在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的同時,辦理征后出讓手續;進一步調整農用地范圍,在不改變原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改變土地利用現狀的前提下,將畜禽飼養地、設施農業用地、農村道路用地、坑塘水面用地、養殖水面用地、農田水利用地、田坎用地、曬場用地等一律納入農用地管理范圍。
五、關于推進“一主三化”的其它問題
省委、省政府提出發展縣(市)經濟的“一主三化”方針后,各縣(市)普遍表示擁護和支持。但實際過程中有些問題應引起重視。如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工業園區建設、優質農產品生產加工基地建設與相關優惠政策的落實、小城鎮管理體制與戶籍制度改革等問題。根據省內有關縣(市)的建議和沿海相關經驗,我們建議:
1、進一步加大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一是切實搞好縣(市)鄉公路建設,改善農村交通條件。鼓勵縣(市)貸款修路,落實省支持縣(市)鄉公路建設的資金配套優惠政策;對在省內交通主干道以外的縣(市),要加快主干道的延伸,消除交通死角;對確實因交通影響經濟發展環境的縣(市),省、市兩級要給予特別扶持,幫助解決交通“瓶頸”制約。二是抓好縣(市)城區電網改造工程,提高縣(市)城區供電能力和水平。三是搞好縣(市)農田水利基礎設施規劃和建設,提高農村防洪、抗旱能力,改善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四是按照中央農村經濟工作會議的要求,加大省、市財政對農村文化、教育、衛生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
2、認真抓好特色工業園區建設。建設工業園區是通過創造“小環境”來發展縣(市)經濟的重要途徑,是被沿海發達省區所證明了的有效辦法。省、市政府應允許各縣(市)依法在園區內進行各種新體制的試點,允許縣(市)按項目分期征用園區建設用地,允許縣(市)用稅收優惠的辦法解決園區的招商引資問題,允許縣(市)用財政貼息、城市資本營運等辦法來解決園區供電、供水、交通、通信等問題;省政府相關部門在對現有工業園進行摸底的基礎上,搞好全省工業園區規劃,出臺支持園區建設和發展的優惠政策,幫助解決園區建設前期投資大的問題;引導縣(市)發展縣鄉民營科技園區,提高省支持民營科技園區的覆蓋范圍;制定園區產業發展規劃,避免新一輪的產業趨同、低水平的重復建設和對外招商引資的惡性競爭。
3、加大對扶持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政策落實力度。各縣(市)反映,今年省委、省政府出臺的《關于加快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決定》非常實在,關鍵在落實,在這方面我省是有教訓的。各地希望省能出臺相關的實施辦法,促進各縣(市)優質農產品的生產和加工。我們建議農業產業化要以項目建設為中心,把國家、省確定的優勢農產品生產加工基地落實到縣(市)鄉和項目、企業、農戶上,并建立相關部門的責任制,將相關部門支農績效與部門預算結合起來,確保國家、省的資金扶持及各項優惠落到實處。大力推進農產品品牌建設和標準化生產,重點扶持一批國優、省部優農產品和以農產品為原料的食品的發展。大力加強農村營銷隊伍建設,積極發展各類農村社會中介組織和以營銷為目的的專業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我省農產品的市場占有率和商品化程度。
4、進一步推進小城鎮的建設和發展。當前要重點解決好小城鎮管理體制和戶籍制度改革問題,處理好小城鎮建設的產業布局和城鎮規劃的關系,增強小城鎮吸納農民進城的綜合功能。一是進一步理順小城鎮的管理體制。借鑒沿海做法,對基礎較好、規模較大的城鎮進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試點,賦予一些經濟強鎮在干部管理、項目審批、城鎮建設等方面部分縣級管理權限,按照“一級政府,一級財政”的原則建立鎮級金庫;對縣(市)一級的建設、規則、房產、建筑等部門改革為大建設局系統,減少行政環節,提高行政效率。二是堅持以產業聚集促進城鎮建設,促進鄉鎮塊狀經濟的發展,城鎮規劃應以產業規劃布局為中心,以產業發展來建設相關配套設施。三是對農民負担水平較低的鄉鎮,恢復其收取小城鎮建設配套費,保障鄉鎮建設的正常管理和維護。四是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建立城鄉一體的戶籍管理制度。放寬城鎮常住人口的入戶條件,取消進城人口的指標控制;鼓勵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穩定生活來源的農民進城落戶,在子女入學、就業、社保等方面享受城鎮居民的同等待遇;允許進城農民保留承包土地,解決農民進城的后顧之憂。
縣(市)經濟發展涉及到許多方面,是一個系統工程。以上僅就調查中各地反映較為強烈的問題提出一些建議。隨著情況的不斷變化和發展,我們將作進一步的調查研究。
咨詢與決策武漢10~13F107城市經濟、區域經濟湖北省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20032003調研組成員 尹光志 施水洲 劉月明 華洪清 王超美 作者:咨詢與決策武漢10~13F107城市經濟、區域經濟湖北省人民政府發展研究中心20032003
網載 2013-09-10 21:2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