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莊權力研究:回顧與前瞻

>>>  史地研究雜志方面文獻收集  >>> 簡體     傳統


  一、國家政權內卷化背景下的村莊權力
  傳統中國的治理結構有兩個不同的部分,其上層是中央政府,并設置了一個自上而下的官僚系統,其底層是地方性的管制單位,由族長、鄉紳或地方名流掌握(王先明,1997),而地方權威并不經由官方授權,其所依賴的支持系統主要來自于地方社會,并由一系列相互配套的地方性制度保證(張靜,2000)。這樣一來,中國政治體系就一分為二:一是來自社會又凌駕于社會之上,以其強制性的權力控制全社會的國家權力體系;一是在國家權力的統轄之下,與社會緊密聯系在一起并深深滲透在日常生活之中的基礎性政治社會。在這樣的一個視野下,我們看到,在幾千年的傳統社會里,中國政治的一個最大特點就是上層政治的變化無常和基層政治社會的穩固不動(徐勇,1992)。而國人在分析傳統政治時,也曾得出一些看似矛盾的結論,嚴復等自由主義者強調的是傳統政治的專制主義特征,人民在此制度下無自由;而孫中山等人則看到,傳統制度下人民的自由太多,缺乏國家觀念,缺乏國家對社會的整合與組織,由此導致“一盤散沙”的局面。這兩種看似矛盾的判斷恰好揭示了傳統政治的兩個基本特征,即國家管轄范圍寬泛與國家實際滲透社會能力軟弱(李強,1998)。在20世紀前半期的鄉村中國,有兩個巨大的歷史進程值得注意,它們使此一時期的中國有別于前一時代:第一,由于西方入侵的影響,經濟方面發生了一系列的變化;第二,國家竭盡全力,企圖加深并加強其對鄉村社會的控制(杜贊奇,2004)。在經濟方面,中國小農經濟開始卷入世界資本主義體系,加速了小農生產者的破產(費孝通,2001),但并沒有改變小農經濟的本質(黃宗智,2000)。在政治方面,自“清末新政”開始,中央政府為了富國強兵,加強對鄉里社會的戶籍與稅收管理,穩固政局,便順應當時的世界潮流,倡行自治(趙秀玲,2002),只是“自治”的目的并不在于分權而治,而是借機構設置確定地方權威在官僚體系中的位置,從而促進國家政權的官僚化和合理化,為軍事和民政之開支從鄉村社會提取更多的資源,這就對鄉村的領導構成和村財政產生了深刻的影響(杜贊奇,2004)。鄉村政治的這一變化也就是學界所謂“國家政權建設”的開始,此后隨著國家權力逐步深入鄉村社會,傳統鄉村治理的治理結構與運作邏輯開始改變,而中國農村政治從此也開始成為中國現代化進程中的一個重要問題,進入了研究者的視野。
  20世紀上半葉,保甲體制經歷了一個不斷官化的過程,其機構設置和社區功能由簡而繁,尤其是20世紀30年代國民黨政府重建保甲之后,保甲作為村政機構,其官治化趨勢明顯增強(吳毅,2002)。王銘銘在福建溪村的調查顯示,隨著民國期間保甲法的實行,村政制度走向了規范化,出現了保長、甲長的任命,而不再由族長、房長自然担任,保、甲和區的權力,對村落的社會、政治、經濟實行直接干預,并對上級行政單位負責(王銘銘,1996)。國家開始不斷地向農村攤款,攤款從根本上說不同于田賦和過去的其他的捐稅,它不是按丁口或私人財產分配,而是按村莊為單位分攤,由村莊制定自己的攤款方式,從而使村莊具有攤款權力進而發展起了村莊預算(杜贊奇,2004)。而楊懋春于20世紀30年代在山東臺頭村的調查則顯示,實行保甲制主要是為了社會控制,10戶一甲,10甲一保,10保一鄉,但效果卻不佳,因為沒有村民愿意舉報鄰居兒子干的壞事(楊懋春,2001)。而新縣制之下的保甲卻還有重建農村社區的責任,正如蔣介石所說,“辦理保甲,最好寓有經濟意味于其間,同時提倡各種之合作社”(趙泉民,2003)。雖然國家權力已進入村莊,較之于傳統社會的“官不下縣”,村莊政治已經發生,但村莊的制度型權力依然沒有建構起來,“代表國家權力的管轄權和規則既沒有建立,也沒有通過機構的設置貫徹下去,國家并沒有改造地方權威的管制原則或取代它的管制權力,從而將地方社會納入國家規則的治理范圍中”(張靜,2000)。費孝通(2001)1939年在江蘇江村調查時也發現,民國保甲制度是為了在全國各地實施“規劃的社會變遷”,它代表“正式行為與思考方式”與“國體一體化”的產生,但由于不符合民眾意愿而未達到規劃中的理想。在這一時期,中國農村政治一直在劇烈的變動中行進,不管是晚清的“地方自治”,還是民國時期的“新縣制”,均沒有完成對基層社會的整合,政權現代化所需要的結構集中與整合,只停留在機構建制和身份委任的表面,而未能達到管制與治理的深度(張靜,2000),也就是杜贊奇(2004)所說的,國家政權建設只是靠復制經紀體制來完成的,從而出現了國家政權的“內卷化”。
  二、國家政權內卷化終結背景下的村莊權力
  解放后,保甲制廢除,被新式村政所取代,“村政非但沒有被削弱,而是進一步得到了加強”(王銘銘,1996)。隨著國家新政權的建立,新一輪的基層政權重建計劃又開始進行,“土地改革和稅率的提高使國家政權空前地深入自然村。舊日的國家政權、士紳或地主、農民的三角關系被新的國家政權與農民的雙邊關系取代了,……土地改革和新稅兩者同樣地代表著國家權力大規模地深入他們生活的開始。”(黃宗智,1992)“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人民公社體制將農民重新組合起來,并將鄉村社會中所有的生產、經營、居住及遷徙活動都掌握在基層政權手里。“國家政權的擴張改造了鄉村舊有的領導機構,并建立了新型的領導、推行了新的政策;特別是50年代以后的合作化,使得征稅單位、土地所有和政權結構完全統一起來,故而完成了民國政權未竟的‘國家政權建設任務’。”(杜贊奇,2004)在黃仁宇(2000)看來,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革命的最大成就在于,它在鄉土中國的農村成功地建立起現代國家的基層組織。1949年后,尤其是在人民公社時期,中國村級政權的職能從治安、稅收等擴大到組織生產、政治運動、文教衛生、民政等,使得村莊既是一個基層的管理單位,又是一個生產組織單位,通過強有力的國家力量把分散落后的小農經濟再一次拖進了現代化的進程(曹錦清,2001)。1949年以來的村政制度體現了農村社會控制制度的大幅度加強,對家族村落格局的打破,基本上延續了民國時期保的劃分(王銘銘,1996)。并且由于20世紀上半葉國家權力的持續滲透,地方社會的組織關系受到侵蝕,農民進一步分散化,基層社會更加無序,因而新政權的首要任務就是要重新組織農民并建立農民與國家的關系。“公社對農民進行以基層政權為中心、為主導的重新組織,將幾乎所有的生產、經營、居住及遷徙活動都掌握在基層政權手里,主要的農業資源及其分配由基層政權支配。”(張靜,2000)毫無疑問,在人民公社時期,國家權力以前所未有的強度深入到了村莊,幾乎所有的對這一時期的研究都注意到了這一點,并有較為深入、細致的揭示。但是,若“放寬歷史的視界”,我們就會看到,國家權力通過“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人民公社體制重新建構了當代中國村莊,這一時期的村莊之所以能夠作為一個社區或曰單位存在,主要靠的不是傳統社會中村莊共同體意義上的“集體表象”,而是村莊即當時的生產隊所具有的由國家力量所建構的一種新型權力,這種新型權力由生產資料的集體所有、工分制度、統購統銷制度以及戶籍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所維系,也即筆者所講的“制度型權力”,正是這種制度型權力重塑了村民與村民之間的聯結方式,并且對村民具有強有力的支配能力。
  在這一時期,國家通過意識形態、組織結構以及有效的干部隊伍實現了對社會生活所有方面的滲透與組織,這種滲透的過程在本質上是現代化中不可或缺的政治動員過程。建國之后政治動員程度之高、效果之彰,的確是近代歷史上所有政治運動與政治制度所無法比擬的(李強,1998)。這種制度的特點之一是以行政區劃分割了整個社會,社會組織結構呈一種蜂窩式狀態(Vivienne-Shue, 1998),在農村,這種組織結構就表現為“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人民公社體制,而“這種組織結構一旦生成,便會有自己的生命,自己的運行邏輯”(李強,1998),由此,筆者認為,人民公社時期國家權力對鄉村社會的強有力滲透,建構出了當代中國村莊。村民被國家權力重新組織進“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人民公社體制內。正是在這一時期形成了村莊權力的新傳統,即國家行政性權力建構起來的村莊的“制度型權力”,并具有普遍性和強制性的特點,對村民具有強有力的支配能力。
  三、“鄉政村治”背景下的村莊權力
  自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到改革開放,這一時期的中國社會被稱為“總體性社會”,而中國政治則被稱為“全能主義政治”,在這一時期,國家對農村政治社會生活的控制是相當嚴密而有力的,這種嚴密控制的基礎,是總體性的國家制度和“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人民公社體制。但自20世紀80年代初期起,隨著土地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行以及人民公社體制的解體,中國農村政治便開始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人民公社體制廢除以后,國家在農村推行“鄉政村治”的治理模式,國家的行政性權力上收至鄉鎮一級,在鄉鎮以下推行村民自治(張厚安,1982)。這樣一來,由原來的生產大隊轉化而來的行政村在當代中國農村政治中就凸顯出來,“村處于國家和社會的交接處。國家權力要通過村下沉到村民之中,村民則要通過村進入國家生活,并在村的范圍內行使民主自治權。村因此成為最基本的政治單元。”(徐勇,1997A)分田到戶以后,土地的集體所有制、集體稅賦結算制度等制度仍舊維系著村組對村民的強有力的支配能力,“這種支配地位,雖然因經濟組織方式的非集體化發展而受到一定影響,但并沒有得到根本性的改觀。……村民各項行動的正當性——依據通常的分類,有政治(選舉)、財產(收益)和社會(福利)權利——傳統上(人民公社時期形成的新傳統)是由‘村莊’這個社會單位界定的。”(張靜,2000)但隨著國家體制性權力從鄉村社會的不斷上收,國家開始實施農民本位取向的改革,國家法律和政策支持村民拋開鄉村兩級組織直接面對國家,致使村組制度型權力逐步弱化。比如農業稅征收方式變革,從“戶賣組結”到“戶賣村結”再到“戶賣戶結”,一步步弱化了村組收稅的制度型權力,但為了完成稅費征收任務以及各種自上而下的“達標升級”,村組轉而借助于暴力、習俗等來維持自己對村民的支配能力,表面看起來是“正式權力的非正式運用”,實質上是村組開始運用具有可選擇性和特殊性的權力,即筆者所講的“策略型權力”。這種策略型權力的張揚在鄉村治理中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人類學家所講的所謂的“傳統的復興”(王銘銘,1997);二是所謂的“惡人治村”現象;三是有些學者所講的“權力的利益網絡”現象(賀雪峰,2000)。
  從治理的角度來看,鄉政村治背景下的村莊權力中有兩個現象顯得尤為引人注目,一是隨著國家權力從農村社會的部分撤退,國家在農村的權力弱化,農村基層組織出現了大面積的癱瘓,在基層政治中出現了普遍的“正式權力的非正式運用”現象(孫立平,2000),村莊公共物品供給也顯得非常困難。有學者據此主張要加強村級組織的權力(賀雪峰,2004)。二是自分田到戶尤其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農民負担的加重,干群關系高度緊張,強人治村、惡人治村現象非常突出。社會各界的一個共同看法就是基層組織的權力太大了,在村莊,就是村干部的權力太大了,以至于村干部們無法無天,稱霸鄉里,魚肉鄉民。這樣的事例在取消農業稅之前時常見諸報端,報告文學《中國農民調查》對這種現象的揭示達到了極致,廣大農村出現了普遍性的“治理”危機(肖唐鏢,2003)。很多學者據此主張要進一步弱化基層組織包括村級組織的權力,即所謂的“官退民進”(李昌平,2004)。這樣一來,與20世紀初期國人對傳統政治的兩種矛盾判斷一樣,學界對當代中國農村基層組織尤其是村級組織權力就出現了上述兩種看似矛盾的判斷,難道自分田到戶以來的中國農村村組權力也出現了像王紹光和胡鞍鋼所描述的自分權讓利改革以來中央政府的“外強中干”現象(王紹光、胡鞍鋼,1994)?
  我們看到,人民公社時期的村莊權力體現出較為鮮明的國家權力的邏輯,這種權力是不會向村莊妥協的,而是村莊向它妥協,但在分田到戶以后,村組權力的邏輯卻發生了一個變化,國家權力向村莊妥協,村組權力運轉的邏輯除了遵循國家的邏輯之外,還有各種地方性的邏輯。這在村民自治研究中表現得較為明顯,即村民自治研究由制度主義和文本主義的研究轉向了對村民自治的社會基礎的研究,轉向了對不同區域農村社會性質的研究,這種研究的背景就是村組策略型權力的張揚。這也說明,村民自治這種制度安排很顯然并沒有像人民公社體制那樣對鄉村社會進行徹底的塑造,因為現實中的村民自治的邏輯并不是制度設計的邏輯,而是出現了我們所看到的制度文本與現實出現脫節的現象。從社會學和村莊社會性質的角度來看,就是要求我們要關注鄉村治理的社會基礎(賀雪峰,2003),從而看到制度設計和制度研究的不足;而從村組權力和國家制度安排的角度來看,這也說明了國家制度安排在鄉村社會的推行不力,并沒有出現自治和民主的邏輯(徐勇,1997A),也不是人民公社時期形成的制度性邏輯,而出現了一種新的邏輯。這種邏輯更接近于鄉村社會自身的邏輯,這種邏輯在近代中國農村曾占主導地位,即所謂的“權力的文化網絡”(杜贊奇,2004),在當代農村則是所謂的“傳統的復興”(王銘銘,1997)。
  由此,在當代中國農村政治研究中,村莊權力受到了研究者的極大關注,按照金太軍的說法,關于村莊權力的研究是從兩種不同的視角展開的,一是對村莊內部各個權力主體之間的互動關系進行研究,二是對國家與村莊的關系進行研究(金太軍,2004)。前一種研究路徑側重于分析村莊權力在不同的家族、不同的自然村或者不同的“片”乃至不同的人之間的分配,進而對村莊權力結構的特征進行概括,這種研究是所謂的“村莊權力結構的內部研究”。賀雪峰(2001)在江西農村的調查發現,大隊干部在姓或片之間的分布逐步固定化了,形成了村級權力結構的“模化”現象,仝志輝(2000)將上述村干部均衡分布的現象稱為“精英均衡”,梅志罡(2000)在河南農村的調查則發現,在村治權的分配上歷史地延續成一種種族平衡機制,他將這種現象概括為“均衡性村治模式”,賀雪峰和仝志輝(2002)為了探討村級權力在村莊政治社會生活中運行的實態和機制,對四種理想類型的村莊權力結構進行了“體制精英—非體制精英—普通村民”的三層分析,做到了真正從村莊內部來研究村莊權力。更多的關于村莊權力的研究則傾向于采取第二種路徑,即通過國家與村莊的關系來探討村莊權力,這是一種“村莊權力的外部研究”,主要借助的理論資源是國家/社會關系分析框架、市民社會理論以及國家政權建設理論,從國家與社會的關系看地方政治的變遷是西方政治學的方法論傳統。就中國農村政治研究而言,自晚清啟動國家政權建設以來,海內外學者就開始運用國家/社會的分析框架來研究中國農村政治。例如,費孝通(1994)所講的近代地方權威的官僚化所造成了“地方社會的侵蝕”,破壞了原本完整的社區單位,使基層政治由原來的雙軌政治變成了單軌政治,張仲禮(1991)提出士紳的官僚化,杜贊奇(2004)的“盈利型經紀”與“保護型經紀”,蕭鳳霞(Sui, Helen F, 1989)指出近代以來的村莊逐步成為被國家控制的政治單位或“細胞組織”等,筆者重點關注的是對當代中國農村村莊權力的研究。對這些以近代中國農村政治為研究對象的研究在這里不再展開。徐勇(1997B)認為,村民自治是一個小問題,卻能夠折射出國家與社會的重大關系,能夠透視國家與社會的互動過程,這或許是村民自治能夠引起更多學者關注的重要原因;于建嶸(2001)的《岳村政治》和吳毅(2002)的《村治變遷中的權威與秩序》都是從國家與社會關系的理論框架來研究百年中國鄉村政治結構及秩序的變遷;張靜(2000)從政治社會學的角度將基層政權作為一個分析單位,探討了基層組織的權威來源以及相關的制度;王銘銘(1997)則從政治人類學的視角重點關注了民間權威的興起和村莊傳統的復興。
  隨著研究的不斷深入,國家/社會關系的分析框架在農村研究領域有了新的發展。首先,一些學者在研究當代的國家與農民的關系時,發現結構特征與效能結果之間存在明顯的不對稱性,他們開始采用一種新的解釋策略,即所謂的過程/事件分析,突破了結構/制度分析的局限,揭示了國家與農民關系的實踐形態。孫立平(2000)等人以華北地區一個鎮的定購糧的征收為例,分析了在正式權力的運作過程中,權力的行使者將人情、面子等日常生活規則和地方性知識引入權力行使的過程,展現了國家與農民關系的實踐形態;馬明潔(2000)以北方某鄉動員農民種植“洋香瓜”為例,提出了“經營式動員”的概念,指出在分田到戶以后,鄉村基層組織體制仍然具有相當強大的動員能力,這種動員能力并不是一種固定的存在,而是可以在動員的過程中再生產出來。其次,崔之元(1998)在“國家—社會”的兩層分析法的基礎上,又提出了三層分析法,即“上層”(中央政府)、“中層”(地方政府和新興資本大戶)、“下層”(廣大掙工資謀生的老百姓)分析法。這一分析框架將地方政府納入進來,為村莊權力的研究提供了一個新的視野,國家與農村的關系在某種意義上變成了鄉村關系,鄉村關系成為一個熱點問題,學者們更多關注的是村民自治背景下的鄉村關系。仝志輝(2002)研究了村委會選舉中的鄉村關系,程同順(2001)給出了村民自治背景下鄉村關系的三種理想類型,即合作型、命令型和放任型,也有學者認為從總體上來看鄉村關系是一種壓力型關系(榮敬本,1996)。還有學者對這種行政主控性的鄉村關系進行了較為細致的研究(徐勇,2002),在吳毅(2004)看來,鄉村關系從某種意義上是“國家—社會”互動話語和“民主—自治”話語制造出來的一種關系,這種關系與現實無關,而現實中鄉村關系的主要問題則是被人為制造出來的,正是法律規定鄉村之間的指導與被指導關系,搞亂了本來比較‘順暢’的鄉村關系,導致鄉政運行中的諸多困局和梗阻。賀雪峰(2006)則認為,由于中國農村的區域差異極大,鄉村關系不能一概而論。
  金太軍(2002)認為上述關于村莊權力結構的“內部研究”與“外部研究”相互脫節,并不足以描述與解釋當前村莊權力和村莊治理的實際狀況,他建構了村莊場域中“國家—村莊精英—普通村民”的三重權力分析框架,首先分析國家與村莊關系的歷史演變,即從傳統的村莊雙重權力結構(國家/鄉紳)到人民公社時期村莊單一權力結構再到改革以來村莊三重權力結構(國家/村莊精英/普通村民)的嬗變;再對當下村莊權力結構作三層分析:自上而下滲透的行政權力——村莊精英行使的自治權力——普通村民的最終權力,通過對這三種權力及其互動的分析,試圖將村莊權力的內部研究與村莊權力的外部研究勾連起來。程為敏(2005)認為,應該將村民自治當作一個獨立主體放在農民—國家關系框架下進行考察,通過黨——村關系和鄉——村關系兩條脈絡刻畫了當前我國農村村民自治所面臨的“二元悖論”困境,從殘缺式產權、服務型民主等方面闡發了村民自治的主體性在現實生活中的表現及其在農民—國家關系中被動、單向、內斂的地位。
  上述關于當代中國農村村莊權力的研究為后來者研究當代中國農村的村莊權力奠定了問題和方法基礎。村莊權力的內部研究是以村莊內的行動者及其互動關系為研究對象的,村莊權力的外部研究關注的重點是國家/村莊的關系,二者都沒有將村級組織作為研究對象。所以,分田到戶和人民公社解體以后,國家權力從農村社會部分撤退,國家/農村的關系發生變化,引起了學界的極大關注,在國家/村莊的視野下,學界關注的焦點集中在國家權力在農村社會的衰退和農村的政治穩定(張厚安,1996),村莊傳統的復興(王銘銘,1997),村莊非體制精英的崛起及其對村莊權力的影響等(仝志輝、賀雪峰,2002)。但卻沒有關注到,作為國家建構之物的村組自身權力在這一過程中的變化情況。分田到戶和人民公社解體以后,生產大隊和小隊轉化成行政村和村民小組,國家與村莊的關系發生改變,這一改變對村級組織的權力也帶來了基礎性的影響,也就是說,在國家與村莊的關系調整時,在人民公社時期形成的村莊共同體權力的新傳統(即國家建構起來的村級組織的制度型權力)也開始發生變化。在筆者看來,自分田到戶以來,村組權力呈現出了一個由制度型權力向策略型權力滑動的過程,正是村組權力的這一變化導致了這一時期鄉村治理的諸多問題。在本文中,所謂的制度型權力是指人民公社時期通過國家建構而形成的村組(生產大隊/小隊)對村民的、具有普遍性和強制性的支配能力,而策略型權力則是指分田到戶以后凸顯的村組通過村莊習俗、暴力以及不規則的利益協調而獲得的對村民的具有特殊性和可選擇性的支配能力。制度型權力因其所具有的普遍性和強制性,不僅對村民而且對村干部都具有剛性的約束能力,而策略型權力則由于其特殊性和可選擇性不光無法對所有村民,也無法對村干部產生剛性的約束能力,從而具有不穩定性,并且這種權力的張揚給鄉村治理帶來了極大的隱患。也就是說,正是村組制度型權力的弱化和策略型權力的張揚,才導致了村組治理能力的弱化,惡人治村也才成為當代中國鄉村治理中的一個問題。
  四、前瞻性討論
  (一)村莊權力研究的路徑與方法
  綜上所述,學界關于當代中國農村村莊權力的研究取得了豐碩成果,為后來者研究當代中國農村的村莊權力奠定了問題和方法基礎。從研究路徑來看,既有的對中國農村村莊權力的研究有兩個主要特點:一是一部分學者試圖進入到村莊內部對村莊權力結構進行較為細致的分析,從中發現村莊權力的各種結構性要素,鄉村政治的研究也就成為解釋當代鄉村社會性質的一個學術生長點;二是關于當代中國農村村莊權力的研究大部分是在國家/社會的二元分析框架下進行的,這種路徑下的研究主要關注國家權力進入鄉村的程度及績效、鄉村社會的反應以及二者的互動狀況。也就是說,既有的關于村莊權力的研究,或者是將村莊權力加以分解,或者是將村莊權力放在國家(鄉鎮)/農村(農民)的二元框架中進行一種關系性的解釋,大都沒有明確將村級組織作為權力主體來加以研究,當然,國家/社會關系框架下的一部分關于村莊權力的研究,也意識到了村一級的權力問題,但這里的村莊權力同樣是相對于國家權力(鄉鎮權力)來講的。所以,將村級組織作為研究對象應該是今后村莊權力研究的一個可以努力的方向
  既有的關于村莊權力的研究主要運用了兩種較為有代表性的研究方法,一是結構/制度的分析方法,一是過程/事件分析方法,并且這兩種方法都受到了國家/社會關系框架的影響,試圖探討轉型期國家/農村(農民)的關系。在研究方法的取舍上,筆者同意張靜(2000)的看法,“至于研究進行‘因果’分析還是‘過程’分析,是‘結構’分析還是‘事件’分析,應交由研究者根據他關心的問題及所得到的資料性質去決定,……‘過程/事件’分析,如果它以豐富的、具體的過程的描述為己任,甚至以未經加工的資料記錄為目的,也并不表示它和抽象的、模式化的、分析性的模式相對立,因為,它們完全可以被模式分析進一步使用”。研究方法服務于所研究的問題。筆者認為,在以后的村莊權力研究中,不應該局限于既有的研究方法,而是要根據問題的需要,將結構/制度分析與過程/事件分析糅合在一起,摒棄國家與社會二元對立的思維方法,以當代中國農村村級組織(行政村和村民小組)為研究對象。
  (二)村民自治組織的權力
  在當前“鄉政村治”的背景下,村莊權力研究必然涉及到對村民自治的認識。當前的村莊權力研究對村民自治普遍有著誤解,學者們多認為村民自治就是不要國家的干預,村民自治就是完全要由群眾自己說了算,自治組織不能有半點強制力,且自治組織與政府是完全對立的,國家干預過多,就必然會導致村民自治的發育不良。由此,所有的討論也就簡化為一個問題,即縮小政府權力和發育社會權力的問題,表現在分析框架上,就是“國家——社會”的二元分析在村莊權力研究中的盛行。
  實際上,上述對自治的認識來自于17、18世紀啟蒙時代的自治觀,更多的是一種理性主義的建構,而與現代民族國家架構下的自治格格不入。現代民族國家架構下的地方自治,不管什么意義上的自治,都是政府主導的自治,國家不僅提供制度設計,還提供法律保障和財政支持。但在我們的學者看來,村民自治就是不受政府干預的自治,村民自治就是人民群眾來當家作主,村民的權利不受政府的任何干預,這在現代民族國家架構下是不可能的。這一觀點的前提是自治不受政府干預,農民的自治權利不受政府干預。但問題是,自治并不是不要國家,反而需要國家的創制和保障,農民權利不是不需要政府,也是需要政府來創設和保障的(霍爾姆斯,2004),這是我們今天探討中國農村村民自治組織的權力時必須要明確的一個前提,不能以鄉村關系的行政化特征來否定村級組織的權力。當然,村民自治組織與鄉鎮政府的關系是應該研究的。就當前的村民自治而言,民主化必須與制度化相匹配,村民自治是一種制度化的民主形式,村民自治的發展首先要完善制度(徐勇,1997),并使制度的邏輯真正取代鄉村社會的自發邏輯。由此,正確認識村民自治組織的權力,是今后村莊權力研究必須要注意的一個問題。
中國農村觀察京51~58D4中國政治申端鋒20072007
國家政權建設/內卷化/鄉政村治/村莊權力/國家與社會
本文對村莊權力研究進行了回顧性梳理和前瞻性討論,認為20世紀的村莊權力經歷了三個明顯不同的階段,即國家政權內卷化背景下的村莊權力、人民公社時期的村莊權力以及“鄉政村治”背景下的村莊權力。不同時期村莊權力的特點和運行機制是不同的。既有的關于村莊權力的研究大都是在國家/社會的二元框架下展開的,也有學者試圖進入村莊內部進行村莊權力結構分析。在今后的村莊權力研究中,應該綜合運用多種方法,將村級組織作為研究對象,并且要正確認識“鄉政村治”背景下村民自治組織的權力。
作者:中國農村觀察京51~58D4中國政治申端鋒20072007
國家政權建設/內卷化/鄉政村治/村莊權力/國家與社會

網載 2013-09-10 21:58:05

[新一篇] 李大釗研究回顧與前瞻

[舊一篇] 構建對話體課堂教學模式
回頂部
寫評論


評論集


暫無評論。

稱謂:

内容:

驗證: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