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依法治國與民族區域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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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提出了“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 重要思想,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將依法治國方略寫入憲法修正案。將依法治國作為一 種治國方略寫入憲法,這在我國憲法史上是第一次,它標志著我國的社會主義民主法制 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實施依法治國,給民族區域自治帶來了什么影響,提出哪些 要求,本文試對此談點粗淺認識。
  黨的十五大報告以鄧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為指導,明確了依法治國的內涵和實質,提出 “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 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 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 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這表明,我們今天要建立的法治是社 會主義法治,其根本內涵是“依法民治”——將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上升為法律,依 靠人民民主的力量共同治理國家和社會;其實質是從根本制度和法律上保證人民當家作 主的權利,實現最廣泛的社會主義民主。這既是依法治國的根本出發點,也是實施依法 治國方略所要達到的任務和目標。
  民族區域自治是適合中國國情的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模式,50年來的實踐證明,它在 滿足少數民族平等自治,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區內部事務的要求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它真正體現了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充分保障了民族區域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權利和民 主權利,促進了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鞏固和發展了平等、團結、 互助的社會主義新型民族關系。民族區域自治的貫徹落實,對于整個國家的改革、發展 和穩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當今世界民族矛盾不斷、地區沖突不止的形勢下,我國在民 族方面始終保持著團結、穩定、和諧、發展的局面,更證明了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 正確性和必要性。
  民族區域自治,就是依照憲法和自治法規定,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設立自治機關 ,行使自治權,依法管理本民族本地區的經濟、文化等各項事務。其核心內容是,在堅 持中央統一領導的前提下,賦予民族自治地方以充分的自治權,以維護少數民族群眾當 家作主的根本利益。這些自治權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權力機關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 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民族自治機關有權根據本地方實際情況, 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對于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符 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可以報請該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更執行或者停止 執行;自治機關有權管理本地財政、經濟、文化、教育等事務;依照國家軍事制度和當 地的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準,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地方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使用和 發展當地通用的一種或幾種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等等。民族區域自治不僅是對自治 地方的依法治理,同時也是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治國方略的提出,為民 族區域自治提供了有利條件,而民族區域自治的發展和完善,成為實施依法治國、建設 社會主義民主國家的重要環節,是實現依法治國方略的有效形式和載體。
  依法治國方略為民族區域自治注入了新的活力,民族區域自治離不開民主法制建設, 二者是密不可分的。民族區域自治作為一種民主形式,有賴于法律的確認、保障和鞏固 。新中國50多年的民族工作實踐也證明,不加強法制建設,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自治 權利以及各項民主權利的實現,是不可能得到保障的。法律的穩定性、權威性、明確性 、明示性是保證民族區域自治的必要條件。隨著依法治國戰略的全面推進,我國民主法 制建設進入了新的階段,法律制度、監督制度將更加成熟完備,各級國家機關依法行政 水平將逐步提高,國民的法律素質將不斷增強,這些都必將從法律上、制度上、觀念上 為民族區域自治創造更加有利的外部環境,提供更切實的保障。
  依法治國方略給民族區域自治提出了更高要求。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是一項長期、 綜合的系統工程。民族問題在我們黨和國家事業全局中的重要性,決定了在民族區域自 治地方實行依法治理的重要性。沒有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法制建設水平的提高,沒有自治 地方國家機關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沒有自治地方廣大群眾法律意識、法制觀念的提高 ,就談不上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依法治理,也就談不上整個國家依法治國水平的提高。 必須看到,當前在民族區域自治方面還存在著薄弱環節和亟待解決的問題。比如,在一 些民族區域自治地方,民族區域自治法沒有得到徹底的貫徹,原因就在于缺少相配套的 法規。再如,目前我國少數民族地區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還比較淡薄,“有法不 知依”、“不會依”的現象還比較普遍。這些都是在加強法制建設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當前,我國正處于改革開放的關鍵時期,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發展和西 部大開發戰略的全面實施,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對外開放程度不斷提高、國際 競爭日益加劇,我國在民族問題方面必然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這就需要大力加強 民族法制建設。這方面可做的工作很多,涉及政治、經濟、文化等許多領域。結合當前 存在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處理好幾方面的關系。一是正確處理統一和自治的關系。統一和自治反映在民族區 域自治法制建設上,一方面要在民族自治地方范圍內堅決貫徹執行憲法和其他各項法律 、法規和方針、政策,堅決維護國家統一法制的尊嚴和權威;另一方面,又要根據民族 自治地方的實際情況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使我國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得到更好的貫徹執行。二是正確處理民主與集中的關系。民主、集中反映在民族區域自 治法制建設中,就是要處理好中央與地方、整體與局部的關系。必須明確的是,我國的 各個民族自治地方都是祖國大家庭中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民族區域自治的根本前提就 是國家的權威性和中央的統一領導。在堅持這一前提的條件下,要充分地照顧到各民族 自治地方的特殊利益,充分發揮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三是正確處理權利 和義務的關系。民族法制建設的一個重要任務是教育自治地方各民族群眾正確處理好公 民權利與義務的關系。一方面要通過民族立法保證自治地方公民權利的充分行使,另一 方面,又要切實維護和保障國家的整體利益和社會、集體利益。特別是要堅決依法打擊 形形色色的從事分裂祖國、破壞民族團結、制造民族動亂的活動。
  2.正確行使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賦予自治機關的各項權利。凡是不違背憲法和法律 ,又符合自治地方的實際,有利于社會生產力發展,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有利于民族 團結和共同繁榮的,自治機關都應大膽施行。只有全面落實自治法精神,充分發揮自治 機關的主動性,正確行使自治權和自主權,才能把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各項事業納入法 治軌道。
  3.依法行政、強化監督是自治地方依法治理的關鍵。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的貫 徹執行大部分是通過行政機關來完成。無論是管理國家事務、社會事務,還是管理民族 自治地方的內部事務,各級自治機關和其它行政機關都處于主導地位。這就要求民族區 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和其它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自覺樹立法治觀念,轉變領導方式,依 法行政,堅決制止濫用行政權力和行政不作為的現象,堅決杜絕以言代法、權大于法的 個人特權。當然,要做到這一點,離不開有效的監督。沒有有效的監督,就難以實現各 族人民的當家作主,更難以實現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根本目標。離開監督或監督不 力必然會出現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執法犯法、以權代法等腐敗現象。因此,健全我國 的監督體制,加大監督力度十分重要。
  4.努力提高少數民族群眾的法律意識、法制觀念。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屬于法律素 質的范疇。而公民法律素質的高低,直接決定著執法和守法的水平,進而影響著整個國 家依法治國的成效。所以,在進行民族法制建設的同時,必須十分重視提高廣大少數民 族群眾的法律素質,加強法制方面的宣傳教育,增強其學法、懂法、用法的自覺性,營 造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
  5.重視發揮統一戰線的作用。新時期統一戰線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為健全社會主義 民主與法制服務。在民族法制建設方面,統一戰線有自己的獨特優勢,應該而且能夠發 揮作用。比如,統一戰線匯集了一大批文化、教育、科技和法律界的優秀人才,具有很 大的群體優勢,可以利用這一優勢,為加強民族法制建設,擴大法治宣傳,提高群眾的 法律素質做出貢獻;比如,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是我國監督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可 以在這方面發揮監督作用。總之,統一戰線只要堅持正確的指導思想,找準著力點,完 全可以在為民族法制建設、從而為依法治國方略服務方面有所作為。
  
  
  
中國統一戰線京18~20D4中國政治華彥龍20022002作者單位:中央統戰部 作者:中國統一戰線京18~20D4中國政治華彥龍20022002

網載 2013-09-10 21:5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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