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兌現層出不窮的“八路軍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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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真偽難分的“八路軍借條”,要先辨偽,再“兌現”。要辨偽,就必須剔除關聯利益方,避免不專業聲音的影響,讓專業、中立的機構進行獨立的鑒定。


  日前,湖南又傳出賀龍簽名蓋章之“八路軍借條”被“發現”的“特大新聞”。

  說這借條是假吧,已有一串“證明”、“鑒定”,甚至還有“賀龍舊部”的旁證,說當年的確有“賀龍部隊”進入湖南邵陽,這份借條或許是賀龍部下所開。

  說這借條是真吧,這張借條上又疑點頗多:確如一些人所言,當年八路軍一二零師三五九旅一部曾以“第十八集團軍南下第一支隊”名義南進,但由于長江以南的特殊性質,為避免授人口實,這支部隊于1945年3月初自鄂南轉入湘北時,已改番號為“國民革命軍湖南人民抗日救國軍”,通俗說,就是為統戰需要盡可能掩飾自己八路軍、賀龍部身份,怎會在給民間土著開借條時“實話實說”。至于“小錢”和“貫”,當時幣制紊亂,地方輔幣用“串”(即俗稱的“貫”)為單位不足為奇,但“小錢”卻是專指圓形方孔的制錢,當時早已停用。



  僅僅以“當年知情人證實”為旁證,是很難辨別真偽的,因為時過境遷,“知情人”并非經辦人或目擊者,所能提供的不過是“當年的確有三五九旅南下”之類“證據”,且一些旁證者還容易牽扯進復雜的人事、系統或利益糾葛;用“紙是當年紙”之類去證真偽更不足為訓——用舊紙舊墨造偽,是早在清代偽造宋版書時就熟爛的套路了。

  客觀地說,“借條”屬于特殊時代的特殊產物,新中國成立后也曾為此專門組織了多次大規模兌現,其中最后一次發生在改革開放前期,當時已無政策顧慮,可以說,大多數“借條”業已圓滿兌現。如今突然層出不窮的“借條”,其中魚龍混雜,有真有偽,且偽、疑品為數不少。

  面對這些真偽難分的“八路軍借條”,辦法只有一個:先辨偽,再“兌現”。

  要辨偽,就必須剔除關聯利益方(如可能因“國家一級文物”的發現而受益的地方、團體和個人等,和囿于地方、團體利益或“拿錢就蓋章”而輕率出證明的某些“專家單位”等),避免不專業聲音的影響,讓專業、中立的機構進行獨立、公正的鑒定,開具證明,并承担相應法律責任。

  辨偽后倘若“借條”為真,有關部門理應切實承担歷史責任,公平合理地解決這一歷史遺留問題。倘“借條”為偽,有關部門同樣應有所作為,徹查造偽者的造偽鏈條、動機,并“兌現”法律條款,讓肇事者承担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樣,既幫助“真債主”獲得理應獲得的償還,也讓“假債主”付出應付的代價,從而避免“財富示范效應”下出現眾多“賭一把”的“借條模仿秀”。

  □陶短房(學者)


新京報評論 2015-08-23 08: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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