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 唐棣:五四運動與立憲政治

>>>  民初歷史變遷觀察  >>> 簡體     傳統

人們往往相信,奠基性的事件或經典中包含了對當代種種問題的答案。由于"憲政"話語在當代中國的流行,五四運動看來也被要求對"憲政"問題作出表態。但這是一個難度很大的問題--雖然五四運動與民主、科學、革命之間的關系已是被討論得爛熟的主題,但"憲政"從未成為五四研究的核心關鍵詞。
不管這個問題看起來是多么別扭,討論已經展開,而且形成一些積累。從中我們可以聽到兩種主導的聲音:一些樸素的啟蒙主義者將以私有財產權為基礎的憲政作為自己追求的目標,并認為憲政的實現需要對民眾更徹底的啟蒙,因而,要在中國實現憲政,勢必要將五四的啟蒙精神貫徹到底。而另外一些論者則認為五四本身是反憲政的,因為它斗爭的矛頭指向民國北洋政府的憲政,而且最終為共產黨的成立、國民黨的改組奠定了思想和組織基礎,而這兩個政黨都是革命黨,并不以建立憲政為直接目的。而從更微觀的層面來看,五四青年學生火燒趙家樓、毆打章宗祥,在任何意義上說都不是對法律的尊重。

在筆者看來,這兩種思路都失之于膚淺。而對歷史情境的重新回顧可以顯示,立憲政治未能成為五四運動的關鍵詞,幾乎是時代的必然。因為五四運動為自己所提出的任務,早已超出那個時代的立憲政治的容量。

樸素的啟蒙主義者


樸素的啟蒙主義者認為以私有財產權為基礎的憲政的實現需要對普通民眾更徹底的啟蒙,必須要讓大眾起來,對那些拒絕憲政的政治精英發力,憲政才能成為可能。但這種見解恰恰忽視了一點:19世紀以私有財產權為基礎的憲政是一種精英主義色彩極強的政治,并不是五四所倡導的政治形態;同時,一旦大眾被動員起來,就極可能對私有財產制度提出挑戰,將勞動權和社會福利置于更高地位,運動的方向就不可能是以私有財產權為基礎的憲政。
對憲政最為精簡的界定是"限權政府"。如此界定的憲政不是大民主,它完全可以和貴族政體或寡頭政體兼容, 只要少數人建立游戲規則并嚴格遵守之,而且這些游戲規則有一些比較基礎的分權和保護個人權利的內容,就夠得上憲政的門檻,而大眾只要消極地接受、不加以反對就可以了。全民普選不是憲政的必要成分,像19世紀早期英國那樣不到2%人口有選舉權,并不影響英國是憲政國家。
而在社會層面,憲政甚至也可以和種姓制度兼容,比如在印度即是如此,法律上取消了種姓,但社會層面種姓制度仍盛行,憲政國家既然是"限權國家",就沒有能力去進行徹底的社會改造。而且,憲政國家在改造社會上的無能為力,恰恰經常被理論家認為是其優越性所在--即,它保護了社會自治和個人自由。但社會本身是不是壓迫性的,卻非憲政理論家們所問。
這種精英主導的憲政在很多時候恰恰要依賴于迷信和神話。英國憲法學家白芝浩的《英國憲制》在闡發這一點上堪稱典型。白芝浩指出,英國憲制由兩部分組成,一為尊榮部分,一為效率部分,尊榮部分的核心就是王室。而王室在英國憲制中之所以不可或缺,恰恰是因為它依賴于人類想象力的弱點--英國普通老百姓很難理解抽象的政府和憲法,所以告訴他們是由一個君主來統治,可起到安定人心的作用。而實際的有統治效率的部分則在將行政和立法聯為一體的內閣。白芝浩從來沒想過打破"天佑女王"的神話,從來沒有想過啟蒙民眾。精英玩自己的憲政游戲,民眾過自己的小日子,沒有太大的參與政治的熱情,這本身就是一種正常秩序。
不僅如此,精英主導的憲政在很多時候恰恰要提防啟蒙。要保護精英的財產權,尤其需要制造一種神話,即市場的運作會自然產生公正的結果。個人在市場中遭遇失敗,命苦不能怨政府,點背不能怨社會,跳樓也是對社會負責任的一種表現。自由市場經濟的神話是對憲政體制的一種保護,防止民眾煥發政治熱情,從而發生某種"參與爆炸",引發憲政危機。與之相配套的是一種"成功學",從微觀層面,將成功和失敗的原因都歸于個人自身,從而避開對社會和政治體制的歸責。
  而如果個人不接受這樣一種市場經濟的神話,將自己的失敗歸因于社會,并對社會的財產權安排提出質疑,這就會對以財產權為基礎的憲政產生沖擊。從這個角度來說,形形色色的社會主義理論都是這種憲政體制的敵人。對這樣的論述,"限權政府"必須想盡各種辦法降低其影響力,必要時予以鎮壓。自從19世紀以來,歐美各國政府或多或少都做過這樣的事情,但仍然阻礙不了社會反向保護運動的高漲,原因就在于資本的壓迫性之大,時時逼近窮人的生存底線。
五四運動從本質上屬于一戰以后全世界范圍的"社會反向保護運動", 它所批判的帝國主義本身是19世紀自由資本主義的發展,它所引入的大量歐美無政府主義和社會主義的論述,都是以批判資本寡頭為落腳點的。五四主流要求的是不是精英的憲政,而是大眾的民主。 在19世紀歐洲,大眾民主正是對精英憲政形成極大威脅的訴求,因為普羅大眾參與政治,恰恰會要求增大政府對他們的保護;而一個通過保護大眾而獲得強大再分配權力的政府則會對資本精英構成實實在在的威脅。
想從五四的啟蒙精神中尋找對以財產權為基礎的憲政的支持,恐怕是"病急亂投醫"的表現。五四對"平等的自由"的追求,很難容忍私有財產權的獨大,必然會以勞動權和社會福利加以制約。
當然,除了19世紀財產權獨大的憲政之外,還有20世紀產生的吸納了大眾民主因素,實現財產權與勞動權、社會福利權平衡的憲政模式。五四運動對"平等的自由"的強調,或許可以對這樣一種憲政模式有重要意義。當代一些研究羅爾斯的學者從理路上是贊同這種一種憲政模式的。但這種理路在面對中國當下現實的時候,卻碰到一種深深的尷尬:講勞動權、社會福利,必然會進一步加強國家的權力,而這些學者又不愿意中國在目前的政治結構下加強國家權力。因此,他們可以在抽象的學理的層面講平等,但落到對具體公共事務的討論上,還是選擇與以私有財產權獨大的憲政觀走在一起,因為后者對中國當下政治結構的否定最為堅決。因此,這仍是一種依附性的主張,遠未達到政治成熟。

北洋的立憲政治?


與第一種論述相比,第二種論述具有很強的"守法主義"色彩,其所持的"憲政"要比第一種論述門檻低得多--北洋政府的"憲政"也不失為一種"憲政"。憲政建設,且行且珍惜,哪怕是不完美的憲法,也要先珍惜起來,在實施之中徐圖改進。這種政治態度放到當代中國,或許是一種非常穩健的態度。但放到對五四的評價上,卻多少會給人一種脫離時代之感。
在認識五四運動中的大眾動員政治的興起之時,人們通常會注意一戰后巴黎和會對中國的不公正待遇,以及俄國革命所提供的另一種不同道路想象,并認為五四的新政治針對的是民初掛著共和招牌的舊政治。但問題在于,舊政治何以打開走向新政治的道路的?這個邏輯不搞清楚,我們就很容易被一種簡單的"守法主義"的話語所俘獲。
在筆者看來,五四知識精英們之所以要動員大眾參與政治,首先是因為中國上層政治精英四分五裂,無法完成國家整合的任務。像陳獨秀這樣的辛亥革命參與者發現,革命成果很快被北洋勢力所"竊取",國民黨發動"二次革命"被鎮壓。后來又發生了兩次君主制的復辟。1917年,共和恢復之后,法統卻分裂了。北京政府放棄了1912年《臨時約法》,試圖制定一個新的憲法;而南方的護法軍政府則宣稱堅持《臨時約法》。但無論是北方政府還是南方政府,內部都有大量派系斗爭,北方有皖、直、奉系的矛盾,南方有孫文派、西南軍閥與陳炯明這樣的粵派軍閥的矛盾。在一片政治混亂之中,沒有哪個政府能夠建立起普遍的政治權威。
一個政府想要長治久安,需要將統治中所發生的一系列問題納入法制軌道來處理。當政治辯論圍繞著對一個法律文本的不同解釋而展開的時候,這個政府總體的正當性(legitimacy)是得到各方承認的。但是,1917年的法統分裂,使得這種做法失去了可能性。南方政府宣稱"護法",但只是把實施1912年《臨時約法》作為一個未來的目標,孫文在廣州建立的護法軍政府實行的是大元帥制,將大權集于自己一身;后來西南軍閥將孫文拱下去,建立了委員會制度,但這也不是《臨時約法》所規定的制度。換而言之,對廣州政府而言,《臨時約法》只是一面旗幟、一個符號而已。而在北方,1917年段祺瑞和梁啟超聯手主張終止《臨時約法》,召集臨時參議院,造就一個新的國會,最后造出一部新憲法。一切"從頭開始",使得北京政府的大量統治行為沒有先在的法律可依,各種政治勢力的辯論也無法圍繞著具體法律的解釋而展開。
當然,北洋政權一直都宣稱自己要立憲并實施憲法,從未放棄過立憲政治的承諾,從未像國共兩黨那樣拋開憲法,直接主張"打倒列強,除軍閥"。但這并不是因為北洋人士真相信立憲政治,而是因為他們缺乏別的正當性資源。袁世凱稱帝的失敗,導致很大一部分傳統意識形態資源已經不可再用,北洋人士也制造出新的意識形態論述的創造力。袁世凱死后,北洋集團內部很多人都致力于對領導權的爭奪,但又沒有誰能夠壓倒別人,如果有誰要激烈觸動原先的利益格局,就可能會遭到別人群起而攻之。這種誰也滅不了別人的局面,導致北洋的半吊子憲政持續下來。但對北洋內部各派勢力而言,所謂法統,主要也就是個正當性符號,沒有誰真正對法律實施真正感興趣。
"守法主義"的要求對北洋自己都不怎么管用。 "火燒趙家樓"之后,一批學生被捕,蔡元培出來求情,徐世昌大總統很快釋放了被捕的學生。反而是梁漱溟當時把北洋的法律當回事,主張對縱火的學生提出公訴,但要當庭進行特赦,一方面維護北洋法制的威嚴,另一方面也維護學生的愛國熱情。但北洋政府連維護自己頒布的法律之威嚴的心思都沒有,讓步就一讓到底。這當然不可能達到讓時人對北洋憲政"且行且珍惜"的效果。
在南北雙方都出現嚴重的憲法"失范"的情況下,知識精英和政治精英們越來越難堅持一種"守法主義"的態度。因為問題不再是現在的法律如何解釋、實施和改進,而是中國的整體政治秩序的正當性都成了問題。于是許多人都將自己當成立法者,討論"中國向何處去"。五四諸公就是這么討論問題的,他們大談中國的未來走向,當北京的當權者是空氣,偶爾提到,也是大加鞭撻。陳獨秀1919年曾在《每周評論》上撰文論"除三害",一是軍人,二是官僚,三是政客,基本上就是北洋政權臺面上的人物。軍人不過是"官土匪",官僚則刮地皮、逢迎權貴、抑制創新,政客忙于搶錢卡位,在北方說要維護中央權威,到南方則講護法,兩樣卻沒一樣當真的。而對南方的護法軍政府,陳獨秀也沒有什么好聲氣,曾以南方具體之所為,指責"你到底護的什么法"。民初的政黨政治,在陳獨秀看來,已經是基本失敗了。希望在于喚起新的政治力量,全盤改造原有的政治。
從殺人數量和賣國程度的角度,我們很難說北洋政權有多壞。北洋政府殺人比清政府以及國共兩黨都少多了,賣國也賣得比后來的國民黨政府少多了。1919年五四運動爆發后的幾個月,北洋政府甚至還出兵收復在辛亥革命中"獨立"的外蒙。根本的問題在于,北洋政權無法實現對中國的整合,甚至連最基本的政治權威都無法維系。沒有權威,最后也許還可以讓人恐懼。但 1917年后的北洋政權孱弱到連讓人民恐懼都做不到,新文化運動的知識精英們討論政治的方式,隱含著對北洋政權深深的蔑視。正如馬基雅維利和托克維爾都注意到的那樣,一個受人蔑視的政權比受人恐懼的政權更短命,因為這時候人們已敢于將"彼可取而代之"的想法付諸實施。

五四提出了什么問題


五四運動內部包含了種種不同的思想流派,19世紀歐洲的三大主義--自由主義、民族主義、社會主義在其中清晰可見,甚至還有保守主義的聲調夾雜其中。但從中我們仍然可以辨識出一個主流的聲音, 其提出了對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的全面改造,而且希望能盡快完成改造。但這不是能在任何現實的憲政框架內解決的問題。
五四諸公希望在國際上實現獨立自主,終止列強侵略瓜分中國的局面。這是自覺是辛亥革命時沒有的。那時候南京臨時政府為了得到列強承認,承認清朝簽訂的所有不平等條約,孫文為了解決財政問題,甚至還提出向日本租讓滿蒙的主張。袁世凱要解決財政問題,還是要向列強借款,接受一系列苛刻的條件。這時候中國的政治精英想的還是如何適應這個國際秩序。但五四是對國際秩序的正當性提出了根本性質疑,而且不愿意單方面適應了。而要將這種自覺變成行動,當然就會與列強對抗。于是,富國強兵就變得十分重要。
五四諸公希望能打造一個充分保障自由和平等的政治制度,充分保障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自由,能讓啟蒙后的民眾廣泛參與政治生活,尤其是直接參與對自己事務的管理。陳獨秀認為,在地方自治方面,英美做得比其他歐美國家要好,值得學習。不過,當時的問題恰恰在于,中國沒有一個具有整合力的中央政府。晚清搞過地方自治,最后搞出了巨大的離心力。既自由又平等的政府,能夠通過哪些步驟實現呢?在接受蘇俄提供的答案之前,陳獨秀、李大釗等并沒有什么操作方案。而蘇俄的答案,我們現在知道絕不是立憲政治。
五四諸公還希望在經濟社會上實現進一步的平等化:廢除封建禮法,男女平等,改造壓迫性的家庭制度,改革文字,普及大眾教育,廢止經濟上的剝削和壓迫。要在較短的時間內搞這樣的社會改革,從根本上需要一個非常強大的國家政權。如果不用國家政權的力量來搞,等著經濟基礎發生變化帶動社會變化,恐怕需要非常漫長的時間。君不見,印度到今天都處于一個讓五四諸公唾棄的狀態中?
這三方面綜合在一起,隱含著一個粗糙的建國大綱。但這注定不可能是一個"限權政府"大綱,因為"限權政府"根本沒有能力做這樣大力度的社會動員和改造工作。在1919年,沒有一個歐美國家能宣稱自己做到五四諸公所提出的目標。面對這些要求,連歐美國家都需要作艱苦的探索,中國人更無現成的道路可循。因此,盡管五四不乏"全盤西化"的言論,但相對于五四所提出的目標,并沒有一個現成的西方模式"化"得了中國。 毋寧說,五四在向中國提出問題的同時,也是向整個世界提出問題。
探索道路的任務,最后歷史性地落在新建的共產黨和改組的國民黨身上。這兩個黨在引入列寧主義組織原則之后,與之前俱樂部式的政黨已有根本不同,獲得了前所未有的社會動員能力。國民黨只能說是"五四"精神的半個繼承者,其禮樂系統中辛亥革命的重要性永遠大于"五四";而中共卻是不折不扣的"五四之子","五四"的重要性,是刻在人民英雄紀念碑上的。整全的意識形態和鐵一般的紀律,為中共帶來巨大的行動能力,對五四提出的目標予以實施。
直到今天,我們還會聽到許多對"五四之子""背叛"五四精神的指控,主要的理由是"五四之子"對個人自由的壓制。但只要是想急切地一攬子解決中國各方面的問題,就必然要求在短期內劇烈改變利益格局,必然會讓許多人(尤其是知識精英)感覺到不自由。要給知識精英帶來自由感,只有放棄急切解決問題的心態,容忍一個更為低效、更能扯皮的政治體系。 但問題就在于,知識精英們放棄了急切解決問題的心態了嗎?

結語


五四本身并不是一場以建立憲政為目的的運動,其對民主和平等的強調,包含了對19世紀西方精英憲政的批判,其與北洋政權與南方的護法運動的關系也充滿著緊張。五四所追求的新政治,在當時的列強中還沒有任何成熟的模式可供現成模仿。五四宣布了舊政治的破產,打開了新政治的空間,但并沒有提供一種結構化政治方案。
或許,人們有可能論證,毛澤東1940年所講的"新民主主義憲政"是對五四所提倡的新政治形態的憲法化論述。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毛澤東的用法里,"憲政"并不是"限權政府",那些想借助毛澤東的"新民主主義憲政"的提法偷運入"限權政府"涵義的嘗試,恐怕很難獲得成功。 脫胎于五四的"五四之子",直到今天都對"憲政"的提法保持著某種距離,這并不是偶然的,其源頭就在于五四對19世紀西方精英憲政以及北洋的半吊子憲政的批判--在那種政治形態中,很難有"五四之子"的容身之所。
但這個討論之所以這么糾結,也許恰恰因為各方過多地被術語及其承載的歷史聯想所累。如果所討論的是如何造就一個"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形態,有人特別強調如何做到"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整個討論的氣氛也會是和諧的,畢竟,在中國日趨富強,國際壓力相比以往大大減輕的今天,追求"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合理性也已經大大加強。因此,破名相是重要的工作;名相不破,就很難卸掉歷史包袱,輕裝前行。


文章轉載自《經略》第三十八期


燕南園愛思想 唐棣 2015-08-23 08:47:50

[新一篇] 左衛民:中國的法院院長在忙什么?

[舊一篇] [講武堂192]從中國領土看俄羅斯的領土狂熱癥!
回頂部
寫評論


評論集


暫無評論。

稱謂:

内容:

驗證: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