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思:血酬定律與潛規則 匪變:血酬定律及其推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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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盜、土匪、軍閥和各種暴力集團靠什么生活?靠血酬。血酬是對暴力的酬報,就好比工資是對勞動的酬報、利息是對資本的酬報、地租是對土地的酬報。不過,暴力不直接參與價值創造,血酬的價值,決定于拼爭目標的價值。如果暴力的施加對象是人,譬如綁票,其價值則取決于當事人避禍免害的意愿和財力。這就是血酬定律。引入這條定律,可以更貼 
切地解釋一些歷史現象。

  現象之一:土匪種地

  明朝正德十二年(1517年)農歷七月初五,南、贛巡撫王陽明向皇帝上疏,報告江西剿匪的戰果,疏中提到了山賊的日常生活。

  王陽明說,各賊探知官府練兵,準備進剿的消息后,“將家屬婦女什物俱各寄屯山寨林木茂密之處,其精壯賊徒,晝則下山耕作,夜則各遁山寨。”

  讀到這句話的時候,我始而驚訝,繼而奇怪:土匪也種地?土匪為什么要種地?我想象出一個漸變系列:一端是專業土匪,一端是專業農民,兩者之間存在著眾多組合,生產與搶劫的組合:以搶劫為生的土匪漸漸變成以耕種為生的農民。那么,決定這種比例關系的,究竟是什么東西?

  現象之二:土匪保民

  1922年,美籍牧師安東·倫丁遭河南土匪綁票,獲釋后,倫丁牧師寫下了關于土匪的見聞:

  “還在商酒務的時候,有一天,一片濃重的陰郁籠罩了匪首和整個營地。匪首的一個下屬違反了命令。在土匪地盤里,有些做法與在行軍路上有所不同。在路上,任何土匪都可干下幾乎任何暴行而不會因此受罚。而在這里,在土匪地盤里,匪首們是很注重自己名聲的。正在受審的這個土匪以匪首的名義偷取了一條毯子。當消息傳到匪首耳朵里時,他暴跳如雷,命令馬上把這個該死的土匪宰了。這個土匪的許多朋友為此都來求見,希望他寬大處理,但所有這些努力都沒有奏效。人被槍斃了,一切都已過去,但處決的命令卻令人耿耿于懷。好幾天里,營地里人氣低落消沉。尤其是匪首自己,更是明顯的郁郁寡歡。”

  倫丁牧師本來對土匪的印象還不錯,但是:

  “我們剛出土匪區,對他們的印象一下子就變壞了。他們無惡不作,燒殺搶掠簡直達到了登峰造極的程度,可怕的劫掠景象難以用語言形容。遠近四方的村子全部被毀,煙與火是土匪所到之處留下的最明顯的痕跡。隨著土匪隊伍的移動,遭難的地區實際上擴展到了10英里以外,到處是濃煙、烈火、灰燼和廢墟。”

  倫丁牧師對土匪執法的描述很真切。可以看出,在自己的地盤里,土匪比警察還要嚴厲地打擊犯罪。我又想象出另一個漸變系列:一端是純粹的害民賊,另一端是純粹的保民官,兩者之間存在著眾多組合,保護和加害的組合。那么,決定這種組合的,到底是什么東西?

  最大化追求

  無論是保民還是害民,暴力集團都在追求血酬的最大化。

  (明)顧山貞在《客滇述》中記載:崇禎七年(1634年),張獻忠為官軍所敗,從四川儀隴奔回陜西,一部分人留在山里繼續當土匪。這些土匪以通江、達州、巴州為巢穴,“擄掠人口,則責人取贖。當播種時,則斂兵暫退,及收成后則復來。以為人不耕種,則無從而掠也。”

  這段話說得很明白:土匪之所以不打擾農民耕種,是為了有的可搶。

  搶劫行為存在的前提,是有可搶的東西;綁架人質勒索贖金的前提,是人質有支付贖金的財力。如血酬定律所說,人質的命價,是由當事人支付贖金的意愿和能力決定的。在風險和成本相同的條件下,人質越有錢,搶劫對象越富裕,綁票和搶劫的收益越高。反過來說,搶劫綁票的對象越窮,搶劫的收益越低。低到得不償失的程度,土匪就沒法干了。

  根據這個道理,我們可以依據血酬定律做出五個方向的推想。

  匪變官

  第一推想:為了追求血酬的長期最大化,土匪愿意建立保護掠奪對象的秩序。

  侯少煊是著名的四川袍哥大爺,與土匪頭子往來密切。他在《廣漢匪世界時期的軍軍匪匪》 中寫道:

  “廣漢位居川陜大道,商旅往來,素極頻繁。但1913年以后,時通時阻,1917年以后,幾乎經常不通。不但商旅通過,需要繞道或托有力量的袍哥土匪頭子出名片信件交涉,即小部軍隊通過,也要派人沿途先辦交涉,否則就要挨打被吃。后來匪頭們認為道路無人通行,

  等于自絕財源,于是彼此商定一個辦法,由他們分段各收保險費,讓行人持他們的路票通行。例如一挑鹽收保險費五角,一個徒手或包袱客收一元。布販、絲幫看貨議費,多者百元,少者幾元、幾十元不等。……”

  “匪頭們鑒于普遍造成無人耕田和人口減少的現象,會斷了他們以后的飯碗,于是也興起一套‘新辦法’,用抽保險費來代替普遍搶劫。即每鄉每保每月與當地大匪頭共繳保險費若干元,即由這個匪頭負責保護,如有劫案發生,由他們清追懲辦。外地匪來搶劫,由他們派匪去打匪。保險費的籌收辦法,各鄉不一。北區六場和東區連山、金魚等場,是規定農民有耕牛一只,月繳五角;養豬一只,月繳三角;種稻一畝,秋收后繳谷一斗;地主運租谷進城,每石繳銀五角……如此等等。這樣一來,有些鄉鎮農民又部分地開始從事生產,逃亡開始減少,匪徒們坐享收益,沒有搶劫的麻煩,多少也有點好處。但是他們的欲望是沒有止境的,錢財越多越好,人槍也是越多越好。這種分鄉分片自收保險費的辦法,總對他們有了限制,他們當然不能滿足。所以有些出了保險費的地區,仍有搶劫事件發生。地方首人(當然是袍哥大爺)去報知大匪頭,匪頭只推說某些兄弟伙不聽話,答應清查。有時也把兄弟伙‘毛’(引者注:即殺掉)幾個做個樣子,以表示他們的‘信用’。”

  我不清楚當時當地的物價水平,僅僅從田租或土地稅的角度看,“種稻一畝,秋收后繳谷一斗”,土匪制訂的稅率在5%—10%之間,大有什一而稅的儒家之風。這筆錢的性質頗難確定。從來源看,這是對搶劫的替代,可以看作血酬。從形態看,如果把暴力集團建立并維護的制度看作“法”的萌芽,血酬便體現為制度收益,或曰“法酬”。從功能看,土匪收費之后,承担了維持治安、抗擊外匪的責任,有時還殺幾個違法的本伙兄弟以示信用,這筆錢又有點公共稅收的意思。

  當然,本地狼驅趕外地狼,保護自己的地盤和羊群,并不意味著他們變成了羊群雇傭的狗。但是,狼與狗確實是近親,往往不易分辯。

  譬如李自成。最初,李自成在“流寇主義”時期,一路燒殺搶掠。《明史紀事本末》說:“初,自成流劫秦、晉、楚、豫,攻剽半天下,然志樂狗盜,所至焚蕩屠夷。”后來,連打了幾個大勝仗,李自成“席卷河南,有眾百萬,始侈然意味天下莫與爭,”覺得自己可能得天下了,便把江山看作自己的地盤。于是行為大變。“城下,賊秋毫無犯。自成下令曰:殺一人者如殺我父,淫一人者如淫我母。”

  李自成到底是流賊頭目呢,還是仁義之師的領袖呢?這個問題不好答。事實上,李自成一直是暴力集團的好領導。作為暴力集團頭子,李自成始終在追求血酬的最大化。流賊燒殺搶掠,追求一次性血酬的最大化;進城后秋毫無犯,追求打天下坐江山的長期法酬的最大化。

  官變匪

  第二推想與第一推想的方向相反:為了追求短期血酬收入的最大化,合法的暴力集團也可以退化為土匪。

  1918年,熊克武出任四川督軍,召開整軍會議,確立了各派系軍隊“就防劃餉”的防區制。用大軍閥劉文輝的說法:“當年四川軍人控制的防區都是獨立王國,在經濟上予取予求,為所欲為,所以大家都拼命地爭城爭地。四川軍閥混戰十六年,大多為此。”

  劉文輝用了“獨立王國”一詞。當時四川的局面頗像戰國時代,六七個暴力集團的首領在這片土地上合縱連橫,群雄爭霸。每個軍閥都有權在自己的防區內設立制度、任命官吏、征收賦稅,不經該防區的軍閥認可,中央政府的法令也不能生效。不過,由于爭奪激烈,防區主人頻繁變換,穩定程度比不上獨立王國,也比不上諸侯領地,倒有些像黑幫地盤。

  劉文輝說,他“在自己的防區內,苛捐雜稅,人有我有,竭澤而漁,不恤民困,……有一個時期,在無可如何之中,竟至從鴉片中去增加收入。”

  軍閥陳光藻說:“軍費一般是靠征收田賦,正稅不足,便行預征,有一年預征五六年糧賦的。到1935年(民國24年)時,有些地方預征田賦已到民國一百多年的。除了預征田賦就是普種鴉片,征收煙款,便設煙館,抽收紅燈捐。各軍防區還設立水陸關卡,征收過道捐稅 。”

  除了預征之外,竭澤而漁的具體辦法還有田賦附加。據1934年對四川15個縣的調查,田賦附加稅有學費、縣志、被服、備丁等26種名目,附加稅額之沉重,到防區制末期,竟有達正供數十倍者。

  這些軍閥的行為與土匪有什么區別呢?與同時同地的土匪比較,軍閥的搜刮似乎更加兇惡。土匪畢竟沒有“預征”,也沒有“附加”,惟恐竭澤而漁,斷了日后的財路。而軍閥恰恰追求“竭澤而漁”。這不是道德和名分問題,而是利害的施報問題。既然防區經常易手,實施殺雞取蛋的政策,惡果未必由自己承担,眼下還可以壯大力量。實施養雞生蛋的政策,將來未必吃得上蛋,雞也可能讓人家搶去吃了,眼下的營養不良又可能迅速導致潰敗。在這種格局中,竭澤而漁——標準的流寇行徑——便是最有利的選擇。

  匪變民

  依據血酬定律,再引入生產收益的因素,就可以形成第三推想:隨著血酬逐步降低,生產行為的報酬相對提高,土匪可以轉化為農民。

  在王陽明筆下,江西土匪從事耕作的背景有兩條。一條是官府創立了保甲制度,各村鎮的防范越來越嚴,同時官府開始練兵,準備剿匪,搶劫的風險增大了。另一條是土匪數量在兩三年內增長十倍,從三千多人發展到數萬人,民眾貧苦逃亡。狼多、羊瘦、羊少,搶劫收益勢必下降。這兩項背景意味著:土匪流血多了,收入少了。血酬降低了。

  著名作家姚雪垠生活在土匪橫行的地點和時代,又有被土匪綁票的親身經歷,他如此描寫土匪造就的環境:“我是豫西人,而豫西是有名的‘土匪世界’。拿我家鄉鄧縣說,大約從1928年到1933年,東鄉由紅槍會控制,西鄉由土匪控制。土匪控制區因農民流亡,形成幾十里荒草區域,當時縣政府上報的荒地有四萬頃,雖然可能有夸大,但情況的嚴重可想而知。我曾經進入荒區看過,荒草有半人多深,野雞亂飛,野兔群奔,灰白色的狼屎處處。”

  試想,這幾十里土匪控制區中荒草遍地,土匪如何生活?倘若出境搶劫很危險,倒不如以打獵為生。這樣一來,土匪就開始向勞動人民轉化了。

  據民國版的四川《溫江縣志》記載:由于張獻忠的屠殺,溫江縣境內“人類幾滅,劫灰之余,僅存者范氏、陳氏、衛氏、蔣氏、鄢氏、胡氏數姓而已。順治十六年(1659)清查戶口,尚僅32戶,男31丁,女23口,榛榛莽莽,如天地初辟。”

  民國《簡陽縣志》卷十九,食貨篇:“簡州賦役,……明末兵荒為厲,概成曠野,僅存土著14戶。”

  溫江和簡陽都是成都附近的好地方,資源潛力足以供養數十萬人口。如此大片地區“概成曠野”,“榛榛莽莽,如天地初辟”,全縣只剩下一二十戶人家,做什么營生好呢?此時,綁票或搶劫的搜尋成本很高,人質贖買自身性命的支付能力很低。在羊少羊瘦的環境中,與其當找不到肉吃的狼,不如轉而當吃草的羊。

  不過,土匪種地未必等于當農民。王陽明筆下的土匪自己結寨種地,同時也擄人種地,把他們當奴隸或農奴用。蒙元統治集團和滿清八旗集團早期也做過類似的事,他們用擄來的人口建立了規模可觀的奴隸和農奴制度。

  亂世的農業生產者可能有多種形態,譬如軍屯,莊丁,部曲等等。居住形態則有塢堡、山寨和土圍子,歐洲則有城堡和領主——都是眾多的農業生產者圍繞著一個暴力核心的社會組織形態。暴力集團的競爭和壟斷程度,對農業生產者的存在形態具有決定性影響。土匪要轉化為標準的中國農戶,無論是自耕農還是佃戶,都要以帝國秩序的恢復為條件,即以皇帝為首的軍政組織成為天下唯一的暴力核心。

  王陽明剿匪成功,恢復了帝國秩序,加大了當土匪的風險,提高了當農民的收益。于是,許多山賊下山投誠,轉化為農民,王陽明稱之為“新民”。

  民變匪

  第四推想與第三推想的方向相反:假定血酬不變,隨著生產收益的減少以至消失,大量生產者將轉入暴力集團。

  朱德回憶說,(1921年前后)幾乎全中國每一省都處在軍閥部隊的鐵蹄下,農民的收成被踐踏得一干二凈,成了一望無垠的黃土沙漠。依靠土地生活的農民,為了混一碗飯吃,成千上萬地當兵去了。

  如果部隊潰敗了,或者將士兵遣散了,這些士兵就淪為無業游民。從民國檔案中可以看到,數以千計被處決的土匪中,排在第一位的出身便是無業游民,其次是士兵,第三位是苦力,第四位是農民。其中,無業游民的比例在70%以上。

  這種排序,恰好是生產性收益遞減的次序:農民有地種,只要不鬧天災人禍,就可能有一些生產收益。一旦失去土地或者絕收,只好“以身為業”,去干苦力或者當兵,干苦力掙的工錢還算生產收益,當兵已經被看作“賣命”。如果再失業了,生產性收益徹底斷絕,除了朝不保夕的性命之外,無業游民一無所有,被迫以性命博取生存資源,有搶劫能力者便淪為土匪。

  在選擇排序上,當兵優于當土匪,因為當土匪的前途不如當兵,收入的穩定程度也不如當兵,死亡風險卻極高。我根據關東土匪的下落估算過當土匪的風險,“職業死亡率”超過38% 。

  變法改制:從奴隸主到公仆?

  第五推想是對第一推想的延伸。為了追求血酬的長期最大化,土匪既然愿意建立保護掠奪對象的秩序,那么,當某種秩序帶來的收益超過舊秩序時,立法者和執法者也應該愿意變法,提高或降低對掠奪對象的保護程度。

  降低保護程度的變法就不多說了,歷朝歷代推出惡法橫征暴斂的故事比比皆是。各級官僚為了追求代理人的利益,以潛規則替換正式規則,也是中國社會的基本特征之一。我們這里著重考慮更加重大的制度變遷,看看變法改制的終點能推至多遠。

  據《清世祖實錄》(清世祖即順治皇帝,1644—1661年在位)卷九十記載:“向來血戰所得人口,以供種地牧馬諸役。”同書卷二十說,入關以后,“俘獲人口,照例賞給登城被傷之人。”

  “血戰所得”之類的措辭表明,當事人確實有以奴婢為血酬的觀念。正如前邊提到的那樣,滿族統治集團最初就像土匪一樣掠人為奴。稍后,他們又像強盜一樣,以圈地的方式掠奪了15萬至22萬頃土地,分給八旗將士,讓奴仆為他們耕種。 主子對奴仆可以任意拷打虐待。這種制度安排對主子來說很痛快,操作起來既簡單又方便,蒙元初期也曾如此辦理。

  問題在于,奴仆可以偷懶,可以裝傻,可以偷吃偷拿,挨打受虐還可能逃亡。順治三年(1646年),“數月之間,逃人已幾數萬。”1649年,奴仆“今俱逃盡,滿洲官兵,紛紛控奏。”1654年,“一年間,逃人幾及三萬,緝獲者不及十分之一。”從血酬的角度說,大規模逃亡意味著“無以慰其主而勸有功,” 制度設計的酬報和激勵功能喪失了。不僅如此,圈來的土地大量拋荒,“歷年并未收成,”失地者和逃亡者又紛紛當了土匪,這種結果未免讓人生出雞飛蛋打的感覺。

  滿清統治者的初步反應是雙重的,有退讓,也有進攻。

  先說退讓。順治四年(1647年),清政府下令:“自今以后,民間田屋不得復行圈撥,著永行禁止。”順治八年(1651年)再次下令:“將前圈土地,盡數退還原主。”康熙八年(1669年),皇帝再次反擊復辟的圈地行徑:“比年以來,復將民間田地,圈給旗下,以致民生失業,衣食無資,流離困苦,……自后圈占民間房地,永行停止。”

  再說進攻。順治三年(1646年),“逃人法”規定:“逃人鞭一百,歸還本主。隱匿之人正法,家產籍沒。鄰右九甲長鄉約,各鞭一百,流徙邊遠。”

  這些法規初看很奇怪。奴仆逃亡,換來的不過是一百鞭子并歸還本主,而隱匿者卻要被處死,還要沒收家產。被株連的鄰居和村干部們也要挨一百鞭子,還要流徙邊疆。對逃亡者的懲罚,遠不如對被牽連者嚴厲。這種法規背后的計算是:奴仆像牛馬一樣是貴族立法者的財產,牛馬好不容易找回來了,總不能殺掉,那等于處罚財產的主人。而隱匿者卻是外人,無論處罚多么兇狠,立法者也不會疼。

  對奴隸主來說,這確實是精明的計算。對天子皇帝來說,這卻是狹隘近視的計算。

  在滿清厲行“逃人法”之前四百年,蒙元也有類似的法律。1232年,蒙古大軍攻占河南,“俘獲甚眾。軍還,逃者十七八。”于是皇帝下令:“居停逃民及資給者,滅其家,鄉社亦連坐。”這種處罚窩主的方式似乎比滿清還兇狠,達到了“滅其家”的程度。這時,耶律楚材(1190-1244,官至元朝宰相)為皇帝另外算了一筆賬,他說,河南既然平定了,民都是陛下的,逃又能逃到哪里去?何必因為一個俘囚,牽連處死幾十人上百人呢?

  當時,耶律楚材剛剛在中原建立賦稅體系,多一個百姓便可以多收相當于十幾元人民幣的稅,蒙元大軍的軍需就要依靠這些賦稅。為了那些二三流貴族的一點利益,破壞皇上的一片稅基,這種法律究竟對誰有利?

  于是,“帝悟,命除其禁。”

  幾經周折之后,滿清也修改了逃人法,窩主免死,處罚減輕。同時又從根本上修改奴婢或農奴制度,規定不得虐待奴婢,毆打奴婢致死,家主也要治罪。后來,租佃制漸漸取代了農奴制,逃人的問題自然也隨之消失。

  我猜,兩千多年前井田制被“初稅畝”替代,大量服勞役的農奴成了納稅的自耕農,這種大包干式的制度變遷,便可以解釋為統治集團對血酬(法酬)最大化的追求。同樣,這種解釋也適用于晚清官府逐步退出企業,放松官家對工商業的壟斷,容許民間工業發展等一系列的新政策。

  殺人和害人本身畢竟不是目的,要獲得更大的利益,首先要創造條件讓牛羊長大,調動它們長肉和繁殖的積極性。根據血酬定律,同樣是劫掠,對象價值一萬元,或者價值一億元,血酬的價值可以相差一萬倍。那么,創造條件讓對象發財,讓他們擁有幾十億的身家,即使把劫掠強度降低十倍,依然是非常合算的。

  山東軍閥韓復榘的做法更令人大開眼界。何思源在《我與韓復榘共事八年的經歷和見聞》中說,韓復榘野心不大,他感到保存山東地盤,也就很不容易,既怕蔣介石釜底抽薪,拉拢韓的部下從內部瓦解他,又怕蔣介石布下圈套,使韓落入陷阱。

  何思源說,韓復榘怕自己軍政內部日趨腐化,自己垮臺。他常常說要改革,不然就會垮臺。韓復榘請梁漱溟到山東辦鄉村建設,他說:“我不會改革,請梁來替我們改革吧!”韓復榘邀青年黨來山東,最后又想和共產黨合作,都是從需要改革的心出發的。

  由此看來,為了收入的長期最大化,暴力集團的首領甚至可以搞改革,反腐敗。如此繼續走下去,暴力集團是否可能走到自己的反面,從人民的主人變成人民的仆人呢?

  我不清楚臺灣的經驗應該如何歸類。在歐洲歷史上,可以看到城市市民重金購買自治權的故事,統治集團出售“自治特許證”相當于長期血酬的一次性征收,出售主人權力也可以算作有償改革。在中國的歷史經驗中,不流血的主仆互換雖然并不罕見,但是,變成主人的卻從來不是“人民”。“人民”是什么?中國人民主要是農民,農民是一盤散沙,一粒一粒,互無關聯。那時候既無人大,又無農會,數千萬互無關聯的沙粒如何變成主人呢?變成了主人的又怎能算作農民——人民呢?

  2003年3月28日


吳思 2013-08-19 16: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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