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慎之徐友漁:后極權研究文選 后極權時代的自由主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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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極權時代的自由主義策略

──無權者的權利和非政治的政治 邵建

在一個后極權主義的時代,自由主義解構極權政治的本土策略可 以是“無權者的權利和非政治的政治”。這個題目來自李慎之先生的 啟發,李先生給《哈維爾文集》中譯本作序的題目是“無權者的權力 和反政治的政治”。由于筆者和李先生表述的不是一個問題,所以本 文所用的標題是“權利”而不是“權力”。

按照現代西方“天賦人權”或“自然權利”理論,人的權利是與

生俱來且無可讓度的,本不應存在“無權者”這樣的概念,尤其是在 現代社會。而現在之所以要伸張“無權者的權利”,恰恰是因為權利 者的權利被剝奪了。是誰剝奪了權利者的權利,這個問題要到“極權 社會”中尋因。

極權社會是現代社會的一種政治形態,它是一種最現代或極端現 代的政治體制形式。與古代皇權社會不同,它把自身的政治權力發揮 到“極致”。如果說古代皇權社會里在政治權力之外還有一個自生自 發的民間社會,在這個空間中是所謂的“天高皇帝遠”,那么現代極 權社會的政治權力則無遠弗屆,它吞噬了社會自治的空間。這樣一種 全方位的覆蓋使極權統治下的社會被國家化了,只存在著“國家” , 而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社會”。20 世紀的極權主義有兩種形態:右翼 極權主義和左翼極權主義。前者以種族或民族訴求為其意識形態,如 意大利法西斯和德國納粹;后者往往以全人類的名義包裝其意識形 態,如斯大林的前蘇聯和中國的毛澤東時代。由于左翼極權打的是“全 人類”的旗幟,因而比“種族”更具道德迷惑性。另外,右翼極權多 少還保留傳統的私有產權,因而在政治權力之外還有一個私人領域; 而左翼極權則不允許這個領域存在,或者,私人領域完全被意識形態 化。因而左翼極權的權力真正做到了古代帝王做不到的“普天之下, 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

在某種意義上,極權社會雖然是一種現代形態,卻屬于向古代皇 權社會的倒退。如果從價值維度而非單純的時間維度來衡量,現代和 古代的區別就在于“權利”狀況的區別。現代之所以被視為“權利覺

醒”的時代,是因為現代社會的公民擁有古代社會的臣民所沒有的實 質性權利。然而,極權形態的出現卻產生了這樣一種悖舛,即生活在 當代的民眾甚至失去了古代人尚且擁有的權利。比如,古代人可以有 退隱山林的權利,可是在極權社會里連一處可以隱居的地方都找不 到,“山前山后都是人民公社的田”,這一權利事實上就被剝奪了。又 如,古代人假如沒有說話的自由,至少還有沉默的權利,可是極權社 會的“表態”機制卻令保持沉默的權利蕩然無存。在這個意義上,可 以說極權社會是一個沒有權利的社會,沒有財產權,沒有自由權,沒 有生命權(生命的存在僅僅類同于一顆螺絲釘)。于是,人,成了真 正的“無權者”。剝奪這些權利的,就是權力,極權社會的政治權力。

我們今天處在一個“后極權”時代,這是目下學界一個較流行的 說法。本來,后極權應該是指“極權之后”,比如1990 年代終結了極 權統治以后的民主俄羅斯。然而,現在中國的所謂“后極權”卻不是 “終結之后”而是終結之前,它指的是極權主義的“后期”階段或晚 期階段。既然如此,“后極權”在性質上依然是極權的,而“后”之 所云,則意味著極權的發條已經松動了,它已經力不從心了。因此, 準確地說,后極權就是“次極權”和“亞極權”。在極權社會中,權 力站著的地方,就是倒下去的權利,兩者不兩立。那么,在后極權時 代,權利會在權力發條松動的地方慢慢地站起來,開始伸張自己。它 向前走一步,權力就向后退一分;當然,也有相反的情況,權力反過 來逼一步,權利又向后退一分。也就是說,“無權者的權利”在極權 社會是被當做“資產階級法權”來批判的;在后極權社會,它卻可以

和權力博弈,甚至可以說,后極權時代本身也成為“權利”和“權力” 反復博弈的拉鋸式過程。這個過程是歷史的進步,盡管這種進步是艱 難的,甚至脆弱的。

后極權社會位于極權社會和民主社會之間,從后極權社會向民主 社會過渡,這是歷史的必然,也是知識分子的愿望。但它卻有一個路 徑取向的問題,即通過什么樣的道路,或采用什么樣的策略才能從后 極權抵達民主。如果民主在這里是一種“道義理性”,那么,在自由 主義看來,更重要的是強調這個道義目標過程中的“實踐理性”。由 于自由主義是一種緩進主義,緩進的目的在于盡可能以“和平”的方 式完成社會形態的轉換,盡可能減少這個轉換過程中由新制度所需要 墊付的“交易成本”(即因暴力沖突而導致的流血犧牲);因此,后極 權時代的自由主義,在其策略上,也許就不是直接抵達容易導致暴力 發生的“國家民主”,而是把它作為一個可預期的目標,轉而從“權 利”出發,以落實“個人權利”來迂回包抄民主。

從“個權”出發,這個策略需要解釋。首先需要解釋的就是“權 利”本身。權利是一個復數概念(rights),它可以包括很多子項。在 一級劃分的意義上,人的權利有兩種,先天的和后天的,即“自然權 利”和“契約權利”。前者是根據自然需要所產生的,它具有天賦性, 比如人的生命權利、生存權利、人身權利、言論信仰的權利、遷徙權 利以及因維持生存而形成的財產權利等,這些都屬于“自然權利” , 或者是自然權利的直接延伸。所謂“契約權利”是在人類社會中形成 的,它不是先天的而是后天的,不是來自自然,而是來自人與人之間

的契約。比如“民主”,作為民主社會中公民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 就不具有自然性,它是人類社會中的一種公共約定。人類的這兩種權 利構成了人類社會生活的復式結構,它由兩個領域相銜而成,“私人 領域”和“公共領域”。自然權利因應于社會生活中的私人領域,“契 約權利”(更準確的說法則應是“政治權利”)則因應于社會生活中的 公共領域。在比較的意義上,可以把一個人在“私人領域”中的權利 視為“私權”,同樣,這個人在“公共領域”中的權利則屬于“公權”。 而以上所謂的“個權”是一個綜合概念,它既包括一個公民本有的“私 權”,也包括他(她)被賦予的“公權”。

在極權社會中,“無權者的權利”是雙重地被剝奪,“無權者”既 沒有私權,也沒有公權。私權的沉淪在于社會生活中“私人領域”的 被破壞以及意識形態的強行進入。“文革”期間,一個人連燙什么樣 的頭發、穿什么樣的裙子都做不了主,還有什么私權可言?至于公權, 名義上有,而且冠冕堂皇,但它卻是一個不能兌現的“空洞的能指” , 僅僅是一種名義,甚至誰都不會去因名責實。進入后極權社會了,人 的權利狀況獲得了改善,至少“權利”被承認屬于“正當”訴求(right 同時具有“權利”和“正當”的含義),而且被剝奪的權利也有所還 原;當然,有所還原遠非全部還原,這個過程還很長。

目前正在繼續的這個過程中,權利的還原導自于權力的退卻。那 么,在后極權社會,權利和權力的配比是一種什么格局呢?首先,政 治權力依然遠遠大于公民權利,這是一個基本估量。其次,就還原了 的權利而言,它主要體現在私人生活領域而非公共生活領域,亦即個

人自身方面的權利正在逐步兌現,而公民的“政治權利”則依然屬于 紙上談兵。換言之,政治權力可以也事實上逐步退出日常生活領域, 但政治領域卻是它的不讓之地。這是后極權社會的一個基本狀況,也 是當下的一個基本的社會現實。在這樣一個現實面前,“民主”的目 標自然就成為眾目所矚的問題。它不僅是“五四”以來一個世紀的夢 想,而且極權社會的根本解決也正在于政治領域中的制度更新。

在其實踐層面上,筆者傾向于認為,不妨從“個權”出發,先爭 取權利,后實現民主。當然,民主也是一種權利,是每個公民應該擁 有的政治權利;我這里講的“個權”(或權利)是指它在日常生活方 面的內容而非政治方面。在策略意義上,“權利優先,民主殿后”或 許是一種較為有效的價值排序,它雖然是讓民主緩行,但絕不是不要 民主。筆者知道,這很容易招致道義理性的指責,什么犬儒主義、什 么逃避民主;但根據實踐理性,該策略的提出主要是基于以下幾方面 的考慮。

從現實角度看,“無權者的權利”目前主要是在日常生活中得到 恢復。換一個角度,政治權力的干涉也正從日常生活中緩慢地逐步退 出。權力的退就是權利的進,但這種“進”是“漸進”而不應是“激 進”和“冒進”。也就是說,我們現在可以和體制討價還價的,是日 常生活中的公民個人的自身權利而不是政治權利。政治作為體制最為 敏感的領域,至少現在,它是不允許你和它討價還價的。其所以如此, 是因為“私權”僅僅是“權利”,它和“權力”無關。而“公權”,比 如民主選舉,從公民個人來說是“權利”,但從政治體制來說,同時

又是“權力”。凡是涉及“權力”的地方,體制都會“當仁不讓”,這 是它的最后防線。既然如此,自由主義應該審時度勢,在條件許可的 情況下,知其可而為之;反之,知其不可而暫不為。具體而言,當下 自由主義的努力其重心依然是在公民個人生活的日常領域,是爭取這 個領域中公民自身權利的逐項落實。權利是一個清單,在這份清單上, 公民個人被權力所侵犯的權利還很多,它需要以“個案”的方式一條 條去伸張,一款款去敲定。胡適介紹他的美國老師杜威的觀點說:改 革不是批發的買賣而是零售的交易。抓住公民受侵害的個案在輿論上 做文章并從法律上解決問題就是“零售”,而期冀民主問題的解決, 尤其是期冀民主解決一切問題,倒有似于“批發”了。

從理論上看,公民權利中的“私權”部分大致就是伯林所說的“消 極自由”;而公民政治生活的權利則對應于所謂的“積極自由”。伯林 在論述這兩種自由時,顯然是“消極自由”優先,并對“積極自由” 抱有一定的警惕。自由是權利不受障礙的狀態,從自由到權利,無權 者首先需要恢復的也是屬于“消極自由”的自身生活權利,其次才是 “積極自由”范疇下的政治權利。日常生活是政治生活的基礎,人類 生活的原始發生就是從日常生活過渡到政治生活,后者甚至是很后來 的事;而且人類個體對這兩種生活的介入也是這個順序。按照這個順 序求自由、爭民主,是順推,而不是逆取。逆取往往逆而不得,因為 權力是暴力,逆取必須集中比極權更大的暴力;但這種更大的暴力一 旦獲得成功,它本身就是頭疼的對象,甚至更極權。這樣的事在歷史 上發生過,史鏡可鑒。

轉從歷史角度來看,“民主”這個口號早在“五四”時期就被提 了出來,還被人格化為“德先生”。“五四”時期知識分子對這個國家 制度層面上的運作投入了極大的熱情;然而,他們可曾以同等的熱情 關注過屬于個人的權利?“個權”在“五四”年代屬于失落的概念, 這個失落幾乎延至整個20 世紀。也許是因為它太小了,不屬于宏大 敘事,很難引起知識分子的價值沖動;也許是那時的人們認為,只要 民主問題解決了,個權之類的一切也就迎刃而解。然而,個人與國家 之關系猶如地基和房舍,如果略過個人的具體的權利而直奔國家的民 主,這樣的民主是凌空蹈虛的,極易為一些政治力量所利用。事實正 是如此,20 世紀當中,民主的口號震天響,可是結果如何呢?這面 旗幟為政治權力開拓了道路,而個人權利的狀況更糟了。如果從中總 結教訓,盡管原因可以很多,但追求民主的路徑不對,最終為某種勢 力所乘,不能不是原因之一。假如從“五四”時就堅執于個權的努力, 走從個權到民主的道路而不是撇開個權講民主,歷史也許當不至此。 當然,歷史不能假設,但現實卻可以選擇。今天,正是通過歷史失足 處的反思,我們方才選擇個權策略,即立足個權,各個擊破,由此打 通向往民主的道路。

最后,對于民眾而言,屬于“公權”的政治權利固然重要,但日 常生活中的各項權利顯然更重要。就一個城市下崗工人來說,或者就 一個在城市找不到工作、抑或有了工作而工資卻不能兌現的農民工來 說,他們會覺得自己的工作權利、最低生存保障的權利以及勞工應得 的權利重要,還是手上那一張選票重要,答案不言而喻。殖民地時期

生活在香港的人并沒有投票權,卻享有其他民主國家都能享受到的公 民個人權利,因此香港社會長期以來是穩定的。相反,在中國的“文 革”時期,公民私權大幅度被褫奪、被侵犯,與此同時,個人的虛擬 政治權利卻被有意識地利用,以至放縱為泛濫成災的個人權力,幾個 人隨意打出一個旗號,就能對另一個人抄家批斗,這樣的“大民主” 必然導致社會的動蕩與虛脫。象“文革”時期那樣,只有政治生活, 沒有日常生活,只有畸變的政治權力,沒有正常的私人權利,那么個 人的能量、熱情、注意力勢必向盲目追求政治權力傾斜,如此不出現 那種“民粹式的民主”才怪。以上一正一反兩個例子表明,民眾出于 生存的需要,往往更在意他們的私權;而沒有私權基礎的公權則很容 易變形。因此在現有的條件下我們的努力似乎應當從私權開始,盡量 以法律框架允許的方式抗爭(即使這個框架看來遠非完善),從而逐 步形成一個較為穩定的權利保障的基礎,而后再問鼎自己應有的民主 權利,亦即由“私權”而“公權”,就像2003 年至2004 年香港每年 7 月所做的那樣,這才是一條較為實在的可取之途。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后極權社會”,追求“無權者的權利” 宜先從個權的伸張開始,然后過渡到民主權利。這樣的策略,換一句 話說,就是“非政治的政治”。這里有兩個“政治”,但它們的內涵并 不相同。前一個“政治”,指的是權力意義上的政治,或曰國家政治 權力;后一個“政治”是指政治生活所在的公共領域,它不是指政治 權力,而是權力之外的公共事務空間,是公民在這個空間中的(泛) 政治的權利。由于政治無論在極權社會還是后極權社會都是一個非常

敏感的詞,因此,有界分這兩種政治的必要。

當“無權者的權利”是率先從個人日常生活開始時,它不會威脅 體制的政治權力;相反,體制為了顯示自己的變革的誠意,也許會愿 意把權力從這個領域中退出。它的退出是逐步的、也是有條件的,那 就是以不放棄自己的政治權力為前提。在這個意義上,體制可以提出 自己的口號“權為民所用”,但卻不肯接受更為合理的“權為民所授”。 從理論上說,只有“權為民所授”,才能有效地保證“權為民所用” ; 只有在“權為民所授”的制度里,一旦權力不為民所用,民才有變換 權力者的權利。而現在的狀況是,政治權力尚未完全退出公民日常生 活領域,國家侵犯公民權利的行為和事件時有發生,而且還得到相關 的行政法規或法律支持。也就是說,這個領域中的權利狀況很不穩定, 還有很大的權利空間需要逐個突破和改善。

當政治權力開始退出一些“個權”領域之后,若要求它立刻進一 步退出政治領域,那無異于要求它吐出所有的既得利益(而且是最后 的利益),那它肯定不接受,也不會善罷甘休。由此可見,如果審時 度勢的話,我們的用力之處應該是在權力退卻的地方,這也是權利尚 未穩固而顯得很脆弱的地方。穩固個體脆弱的權利并使之擴展,就需 要抓住體制自己的承諾“權為民所用”,使之有效地憲政化為“權為 民所享”;至于民主意義上的“權為民所授”卻不宜急于求成,也無 法急于求成。這種暫時繞開政治權力的策略就是“非政治”的含義。 它的考慮是,權利是一種利益訴求,權力也是一種利益訴求,在權利 與權力的博弈中,爭取自己的利益,也需要考慮到對方利益之所在。

盡管長期以來是權力剝奪權利,但為了和平轉型,權利對權力還需要 付出一些過程中的代價和妥協,甚至寬容。換言之,給對方一些空間, 也就是給自己空間;如果把對方逼到死角,自己也就沒有退路。這應 該是1989 年政治風波留給我們的血的教訓。

盡管“非政治的政治”回避政治權力,卻回避不了政治,它本身 就是一種政治。亞里斯多德在論城邦生活時謂“人是政治的動物” , 這個政治就是非權力的政治,因為生活在城邦中的人必然要參與各種 各樣的城邦事務即政治事務,不過這些事務未必都與“治權”有關。 政者,事務也,它是和私人事務相對應的公共事務,由這些事務構成 了人的生活的公共領域。在這個領域中,政治權力固為中樞,但在中 樞之外,還有許多可以繞過治權(比如由非政府組織過問)的公共事 務空間。這個空間中的事務若屬公共事務,即具有政治性。本文提出 的“非政治的政治”的含義是,雖然在后極權社會中所爭取的是個人 日常生活中的權利,即“私權”,但必須把它當作一項公共事務在公 共領域中去爭取。知識分子為一個侵權個案向社會呼吁和揭露,并進 而展開各種援助和救濟,比如2003 年“孫志剛案件”發生后知識分 子的集體表現,這樣的言論和行動雖然并不指向政治權力,但該事件 的性質顯然是政治性的。一個人的“私權”可以解釋為“消極自由” , 它的政治權利則可解釋為“積極自由”。盡管“消極自由”的權利優 先于“積極自由”,但卻需要以“積極自由”的方式去爭取“消極自 由”權利。“積極自由”的方式正是一種政治方式,它的領域也就是 公共領域。公共與政治的互文性使得知識分子對某些個案的公共關懷

具有了社會意義,把每一個侵權個案都當作一項全社會的事務來承 當,可以擴大它的政治影響,最后求得法律的或上達憲政的解決。

需要補充的是,筆者雖然在策略的意義上主張公民政治權利的延 緩,但并非提倡對民主取不作為之態度。這里有一個“知行”關系需 要分清,民主問題目下顯然缺乏“行”的可能性。體制的“鄉村選舉” 幾乎就是面具,幾年下來也陷于停頓;而且真正推行民主似乎也不應 是從鄉村開始。在這個暫時無從博弈的問題上,體制沒有就民主進程 拿出它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它現在甚至根本就沒有這個準備, 知識分子當然也無法單方面地進行民主政治的操作。這就是民主在形 勢上的暫未可行。正因為如此,尤其要重視如何使民主為眾所詳知。 知識分子在公共領域中除了維權之外,依然可以也應當利用自己的公 共輿論能力,作民主啟蒙,為民主蓄勢,以做好未來民主運作的意識 形態上的準備。

可以相信的是,在公民維權的基礎上,在民主輿論的攻勢下,民 主的到來是水到渠成和瓜熟蒂落的事。也許真的不必担心民主不會到 來,需要注意的倒是民主如何到來。筆者希望,我們可以用一種和平 的方式,或者是盡可能減少暴力沖突和社會震蕩的方式,完成從后極 權到民主的轉型。在這個轉型過程中,需要警惕的是知識分子身上常 有的政治浪漫主義和政治煽情主義──而這最后一句,至少就是針對 自己來說的。

《當代中國研究》[2005 年] [第2 期(總第89 期)]


邵建 2013-08-22 15: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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