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黨人文集 第七十六篇(漢密爾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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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篇
  (漢密爾頓)
  致紐約州人民:
  總統“提名并根據或征得參議院之意見并取得其同意,任命大使、其他使節、領事、最高法院法官及本憲法未就其任命程序作有其他規定之合眾國一切官員。
  但國會如認為適當,得以法律形式將下級官員之任命權授予總統單獨行使,或授予各級法院或各部部長行使。總統在參議院體會期間有權補充所有缺額,此類委任之期限應于參議院下次會議結束時終止。”前文曾提到:“優良政體的真正檢驗標準應視其能否有助于治國安邦。”如此言不謬,則詳查以上規定的合眾國官員委任方式實應加以贊揚。很難設想較這更為完善的遴選合眾國官吏的方式。合眾國的施政實有賴于此,亦不需再加論證。
  大家都會同意,在一般情況下,任命權歸屬之模式不外有三種,即:或委之于一人;或委之于人數不多之代表會議;或在征得代表會議的同意下交由一人行使。盡人皆知,此權交由全民行使是不切實際的,姑不論其他方面考慮,僅此即將使人民無暇他顧。下文所謂會議或機構系指前面所闡明的代表會議或團體而言。將任命權委之于一個機構的主要缺點在于:全體人民眾多、居住分散、其活動不可能為宗派和陰謀精神所左右。
  筆者竊以為,凡對任命總統這一問題曾加考慮,或注視過前文所提有關意見者,均可同意總統職位有極大可能將由具有才華之人,至少將由可敬之士充任。在此前提下,筆者可以進而推斷:有辯別力之個人比有同等見識,甚至更卓越見識的機構更適于分析與估量担任具體職位的人選。
  一人單獨負責自然會產生更切實的責任感,和對自己聲譽的關切,而正由于此,他將更強烈地感到自己有義務、以更大之關注細心考查職務要求的各項條件,更易排除私情,遴選具有最佳條件的人任職。因一人較之具有平等發言權而又各自作私人考慮的機構,其徇私機會要少得多。一個目標明確的個人,可以專心致志,自然不似一個團體在其決議時易為不同觀點、感情與派別所左右。個人的考慮,不論作為選擇對象的個人涉及本人或他人,均最易引起人們的感情沖動。故每逢一團體行使任命之權,其成員間必然表現出十足的個人和黨派間的好惡、是非與恩怨。從此作出之人選決定必為一派戰勝另一派,或兩派妥協的結果。不論何種情況之下,候選人本人的素質反而常被忽略。在第一種情況下,適合本黨內部統一的考慮將壓倒人選本人是否稱職之考慮;在后一種情況下,一般就會出現雙方利益的妥協:“此職照顧我方,彼職照顧你方。”這是通常交易中的條件。而不論作為一派勝利或兩派妥協的結果,以增進公眾利益為首要目標的則極為罕見。
  以上原理似已為批評憲草中此項規定的最有識之士所理解。因而他們主張授予總統獨自委任聯邦政府官員之全權。但此處極易指出:照此辦理之一切優點均可由憲法草案所建議授予總統的提名權中獲得;而又可避免將人事任命權單獨委之于總統的各種弱點。總統提名時可以獨立進行判斷,因提名權乃系由他單獨行使,經過參議院批準即可生效。總統遴選的責任與最后委任一樣,是完整的。從這方面看,提名與委任并無區別。在執行此一職責時其動機與進行委任時并無差異。因為無他的提名即不能得到委任,故被委任之人實則均為他的選擇。
  然則總統的提名是否有遭到駁回的可能呢?筆者承認存在此種可能。但即使遭到駁回,亦不過給他另一次提名的機會。而最后任命之人選仍然一定是他的選擇,只是可能并非其第一個選擇而已。況且,總統的提名亦不會常被駁回。參議院并不可能由于有所偏愛而駁回其提名,因該院并不能保證總統的第二次或以后再提的人選必符合已意。甚至,他們也不能保證未來提名一定比已提的人選更為滿意。駁回總統提名之舉將有損被提名人的聲譽,且含有不信任總統判斷之意,故除有某種特殊強烈之理由,一般不會經常發生。
  是則征求參議院同意的目的又何在呢?筆者以為,取得參議院同意一般具有一種含蓄的威力,形成對總統用人唯視的制約,有利于防止出于本州鄉土觀念、家庭關系、個人情感或嘩眾取寵等不良動機而作出不合宜的委任。此外,征得參議院同意亦有助于穩定政局。
  人事任命權由總統單獨行使,較其提名需由另一獨立機構討論決定,(且此機構為國會的完整一院,)更另受其個人好惡與追求私利之影響。總統提名時因有被駁回的可能必將使其更加審慎,事關總統令譽,且其作為民選行政首腦亦事關其政治前途,必將使其怯于徇情與取寵,以免使之暴露于對全國輿論有巨大影響的參議院的眾目睽睽之下。因而他亦將恥于、并且怯于將名利肥缺委之于同鄉關系、個人關系或碌碌無能、唯唯諾諾之輩。
  亦有人對此進行反駁,認為總統一旦掌握提名之權,即可使參議院曲從己意。這種認為人人皆可收買的設想,在政治推論中,與人人皆甚純正是一樣錯誤的。代議制度的設想?即以相信人類社會有美德與榮譽之部分存在為根據,此亦為對代議機關可以寄于信任的可靠基礎。而此一論斷且已為實際經驗所證明。在歷史上最腐化時期的最腐化政體之中亦不乏崇尚德行與榮譽之士。英國眾議院的私通關節早以成為該國與我國各界人士的眾矢之的,這種攻擊的不乏根據也是不容置疑的。而同樣不容置疑的則是美國眾議院中總有一大部分能特立獨行、熱心公益的人士,形成影響全國的有力輿論。包括本屆國王在內,這部分力量時常主宰美國國王用人行事的傾向。因此,總統對參議院某些個人施加影響容或有之,但全院皆被總統收買則是虛妄、不符合實際的設想。正視人類天性、不擴大其美德、不夸張其瑕垢,則可對參議院寄以信賴。不僅總統不甚可能收買參議院的大部成員,且可相信在取得其合作情況下,將可對總統的行為施加一定的有益牽制。吾人亦無需單純寄望于參議院的正直不阿。憲法中已對總統或可施加于立法機關的影響規定有如下的保障:“參議員與眾議員于其當選期內均不得出任合眾國政府當時設置之任何文官官職,或當時增加薪俸之文官官職;在合眾國政府任職之人,在其繼續任職期間,不得出任國會任何一院之議員。”
  普布利烏斯
  1788年4月4日,星期五,原載《紐約郵報》


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約翰·杰伊、和詹姆斯·麥迪遜 2013-08-23 08: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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