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距離看美國 II --總統是靠不住的 馬歇爾大法官的遠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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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歇爾大法官的遠見

 

盧兄:你好!

 

來信收到了。你說,我在以前的信里不止一次地提到,美國政府的司法分支有一個“司法復審權”,
你很想了解得更多一些。在信里你還說,你確實很想知道,一個已經結束了的“水門事件”,怎么會僅僅成
為一個大故事的“開篇”的。

 

我先談談你所問到的“司法復審權”吧。你的問題使我不由地想起了我第一次去美國最高法院的經歷。

 

那天不僅冷,而且還刮著大風。我剛從旁邊的美國國會圖書館出來。國會圖書館的主樓,是一幢非常
富麗堂皇的建筑,尤其是它的中廳,可謂美倫美煥。當我們走到相鄰的最高法院,它卻給了我們完全不同
的感覺。

 

那天,最高法院的建筑物給我的印象也非常特別,這不僅是因為這是一幢非常簡潔的仿希臘神廟的建
筑,還因為那天奇冷的大風刮走了所有的閑雜人等。于是,我眼前呈現了這樣一幅畫面,在清冷碧藍的天
空下,穩穩地座落著一幢巨大的神廟般的白色大理石建筑,在正中的臺階下,站著一個微微叉開雙腿,穿
著深色制服的黑人警衛。與建筑物的體量相比,這名警衛的尺度顯得微不足道,但是你仍然可以感覺得到
他的力度。就在那一瞬間,空間的冰凈寧潔,尺度力度與黑白的反襯,使得這個特定場景深刻地在我的腦
海里定格下來。

 

我猶豫了一下,就開始走進這個畫面,我一邊向那名黑人警衛走近,一邊開始懷疑他是不是會馬上過
來請我走開。因為我自己也知道,最高法院和我剛剛出來的國會圖書館,性質上實不可等而論之。所以,
越走近,我的腳步越顯得遲遲疑疑缺乏自信。直到最后,我終于站在了那名黑人警衛面前,這才發現他實
際上十分魁梧。

 

這時,我眼前的畫面里,藍天已經退出,魁梧警衛的背景,就是那潔白的水平伸展的無數臺階,以及
垂直高聳有著典型的科林斯柱頭的大柱廊,說實話,這時我幾乎已經打消了要進去看一眼的念頭,覺得這
實在是不太可能。但是,已經站在這兒了,決定還是問問。

 

所以,當警衛客氣地問我想看什么的時候,我反而楞了一下。他微笑著又補充說,你是想參觀展廳呢,
還是要進法庭。我說,我能進法庭法庭看一看嗎?他的回答是,“當然,請進。”他沒有向我問姓名,沒有
要求看身份證,什么也不需要,我就可以進去了。這時我才看到柱廊上端,刻著那句著名的話“法律之下,
人人平等”。

 

我直直地就向著臺階的高處攀登,一邊走我一邊想,這次可以看到美國最高法院的法庭什么樣了。越
過那扇重達六噸半的青銅大門,我進入大廳,兩邊都是歷任大法官的大理石半身像。匆匆穿過整個空無一
人的大廳,只聽得到自己的腳步在空蕩蕩的大廳里的回聲。到了大廳的另一端,我已經站在在最高法院的
法庭之外。一位衣冠楚楚的年輕人攔下我,壓低聲音輕輕地問,你是公眾參觀嗎?我說是的。他輕輕拉開
一扇大門,把我讓了進去。

 

一進法庭,我居然顧不上按照原來的打算,好好看一看建筑內部的裝潢設計,我只覺得萬分驚訝。這
不是我所期待的一個寂靜無聲,陳列著一排排空曠坐椅的法庭。這居然是坐了黑壓壓滿滿一廳旁聽者,正
在進行緊張法庭聽證的正式工作場所。我第一眼看到的竟然是鼎鼎大名的九名最高法院大法官!


 

這是一個四周有一圈大理石柱廊的大廳,天花板很高,足有十幾公尺。在紫紅色的帷幕前,大法官們
身著黑色法袍,一字排開高高地坐在法官席上。首席大法官理奎斯特坐在正中,我在電視聽證會上所熟悉
的第一名黑人大法官托瑪斯正坐在右邊一側。還有新任不久的女性大法官金斯堡。我在那里細細辨認這九
名掌有美國聯邦政府司法分支最高權威的大法官的時候,其他的旁聽者顯然更關心的是正在進行法庭辯論
的案子,除了大法官和律師的問答,法庭一片肅靜。

 

這時我才悟過來,以前看到過的,根據美國的“案例法”,規定法院為“公共場所”,“必須對外開放”,
具有它真實的意義。后來我才知道,在天氣好的時候,要求進入最高法院法庭的人是很多的,甚至包括就
此接受法制教育的許多青少年,先來先進。通常大門廣場上民眾排成兩個隊伍,一隊是打算從頭到尾細細
旁聽的,另一隊是只打算聽三分鐘見識見識的,法庭的最后兩排旁聽席就規定給三分鐘的旁聽民眾。按照
法律的規定,只有在法官和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的情況下,才可以拒絕公眾和新聞記者的旁聽。最高法院
的聽證平時就是這樣在各色人等川流不息的大廳里進行的。任何一個人,你要想聽,都可以聽。

 

那么,最高法院一般都是審理些什么案子呢?事實上,美國的最高法院每年要接到近七千件的請愿申
請,大法官們是不可能處理完的。他們每年處理的案子一般只能在一百到一百二十件左右。因此,這些案
子是事先經過挑選的。挑選的原則就是,這些案子一般都是牽涉到對憲法和法律的解釋產生爭議的。案子
并不在其大小,也不在于涉案的人地位的高低,而是在于這個案子是否有代表性。

 

實際上,美國的最高法院雖然處理的案子有限,但是,正由于這些案子都在解釋法律的意義上具有代
表性,而且它的判例又可以被各級法院援引,作為判決依據。因此,這些有限的判案,往往起到了疏導的
作用。就是說,一個典型的案例被最高法院判決之后,在全美國范圍內,諸多郁積在同一個法律疑難點上
的案子,也就迎刃而解了。這也是美國最高法院的作用所在。也就是說,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工作,與
其說是在“判案子”,還不如說是在利用典型“案子”對法律本身引發的詰問,不斷對現存法律作出他們的
理性的解釋和判斷。

 

以上談到的情況,是最高法院對現存法律所作的工作。同時,還有政府的立法分支,即國會,在建立
新的法律引起爭執時,也是由最高法院來判定這些新的法律能否成立。對各項法律的判定解釋,在美國通
常是以憲法來衡量的。因為美國憲法的本質,就是美國人民維持這個國家存在的最根本的一個契約。因此
在美國,當任何現存法律或是新建法律發生疑問的時候,就是由最高法院用憲法這把“尺”上來衡量一下,
順憲法者存,逆憲法者廢。這也就是司法復審。

 

在這里,你也看得出來,既然憲法成為唯一的準繩,最終自然也要引發對于憲法本身如何解釋的爭執。
而這個憲法解釋權,就在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的手中。這下,你一定理解,為什么當我看到九名大法官
會那么驚訝了。他們實在是這個國家最為舉足輕重的人物。

 

這樣,一個政府權力的三角構架,就在根本上變得如金字塔一般沉穩了。國會是擁有立法的權力,但
是,它的立法受到另外兩個分支的限制,尤其是司法復審這一關鍵的制約。同時,國會立法之后,它也無
權執法。至于以總統為首的行政分支,盡管擁有執法的“實”權,但是,它既不能任意建立對自己有利的
法律,在法律的實行中又無權任意詮釋和歪曲法律。至于,九名大法官,他們給所有的法律下判定,為憲
法作出解釋,但是,除此之外,他們沒有任何其它權力,他們與立法以及政府的行政操作都毫無關系。

 

這個三角構架基本上是均勢力敵的。但是,在歷史上,司法這一支曾經是比較弱的。你一定也意識到
了,某一個分支比較弱,也就意味著另外的兩個分支相對過強。因此,它的問題也就不會只是一個分支的


問題,而是整個構架是否能夠維持平衡,一個穩定的整體是否會遭到破壞的問題,千里之堤也有毀于蟻穴
的憂慮。

 

在1789年3月,美國憲法才被各州通過正式生效,政府也漸漸正常起來。你可不要把當時的美國想
象成現在的模樣。那時,美國新生的政府剛剛開始試著運作,許多運作中才產生的現實問題,都在它產生
之后才逐步提上如何解決的議事日程。

 

在這個“初級階段”里,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務就是在那里“判案子”。一方面,他們在憲法的規定
之下,成為獨立的一個權力分支,行使司法權利。但是另一方面,憲法制定的時候,僅僅考慮了國會是人
民的代表,由他們制定法律是合理的,卻沒有進一步為法律本身產生問題怎么辦。例如,幾項法律之間有
可能相互矛盾。又例如,一項具體的法律可能與憲法的精神相違背。

 

也就是說,在當時國會的力量顯得過強,當它的立法有問題的時候,缺少了一個限制力量。

 

也許,正是因為這是一個剛剛建國的混亂局面,各地有許多案件有待處理,而地方法院的水平還很不
整齊,最高法院的協助成了大法官們很重要的一個任務。國會在立法中規定,大法官們必須化很長的時間
在全國“巡回審理”。現在大家回想起來,都懷疑國會的這項立法,是否存有強化自己權力的私心,他們是
不是存心想把大法官們逐出京城去。因為行政分支是執行機構,礙不了立法的大事,而最高法院那幫專職
管“法”的家伙,弄不好可真的會出來“管頭管腳”。

 

于是,在最初的歲月里,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就是幾乎一年里有多半時間奔波在路途中。那時哪里
有什么高速公路和汽車,他們白天顛簸在馬車的車廂里,夜晚就落腳在鄉村的簡陋小客棧。因此,在那個
年頭,美國竟然有人以身體狀況不堪長途辛勞,而辭謝首席大法官職位的。在今天聽來,這簡直象是神話
故事般不可置信,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這在今天是一個令多少人羨慕不已的職位啊。可見當時美國的
整個狀態,包括政府在內,都還處在一個草創的初建階段。

 

美國國會和最高法院之間最初的不平衡關系,我想,也許和它的歷史是有一定關系的。在美國獨立之
前,許多地方的政府建制是仿英國的。那時,與國會功能類似的“議院”也担當一部分司法的功能,盡管
有法院,可是司法是不完全獨立的。現在,雖然美國的建國者們強烈地意識到,必須在這個新的國家使司
法完全地獨立出來,成為一個與其它兩個權力分支旗鼓相當的力量,憲法也有了這方面的內容,但是,由
于沒有歷史先例,一開始,在具體如何實現這個設計的問題上,他們還在摸索。

 

但是,當時美國國會的強盛和最高法院的相對弱勢,已經引起了一些有識之士的不安。在19世紀開
始的時候,美國政府的運作才開始了十來年,當初的那批建國者們,多數還身強力壯,還在各個不同的位
置上工作。但是,依據他們自己制定的憲法,他們之中沒有一個人具有一言九鼎,超越憲法的威力。他們
和其他人一樣,也只是作為一名政府官員或是議員,參與這些問題的思考和討論。整個討論中,基本上還
是和當初制憲時一樣,分成所謂的聯邦派和反聯邦派兩種意見。

 

這兩個派別一直就有,聯邦派主張強化聯邦政府的權力,他們中的一些人,也主張增強聯邦最高法院
的實力。而反聯邦派,則希望各州擁有真正的權力,聯邦政府不要多加干擾。因此,他們對加強聯邦最高
法院沒有什么興趣。例如當時已經退休的前總統華盛頓,就是持有聯邦派觀點的,而即將成為19世紀新上
任的第一名美國總統的托瑪斯.杰弗遜,就是反聯邦派的。盡管美國建國初期歷時多年的兩派爭論一直非常
激烈,有時也很傷感情,但華盛頓和杰弗遜卻始終維持了很好的友誼。

 


當19世紀開始的1800年,在美國也是一個大選年,聯邦派的亞當斯總統在競選中失敗了。繼任的將
是反聯邦派的托瑪斯.杰弗遜。就在這個政權交替的時節,出了一個美國司法史上最著名的案例,這個案例
居然還是由于政權交替而引起的。

 

現在看來,當時的這些政治家較少有個人的私欲野心,所以,并沒有什么安排親信,結黨營私的權力
斗爭故事。但是,他們對于自己的政治理想卻十分認真。事實也是如此,一旦卸任,他們就真正地回歸田
園了。但是,對于他們來說,他們各自的政治理想卻是有關美國前途的大事,在任內,他們會不遺余力去
竭力推行。這個故事就是這么發生的。

 

聯邦派的亞當斯總統和他的國務卿馬歇爾,都是對聯邦政府的司法分支現狀憂心忡忡的,他們幾年來
一直在為加強這個分支而努力。但是還沒有實質性的進展。就在亞當斯總統即將離任之前,聯邦最高法院
的首席大法官出現了一個空缺。亞當斯總統在提名幾經周折之后,終于在離任前提名了他的國務卿馬歇爾
出任此職。

 

亞當斯總統本人是有著哈佛大學學位的學者型律師。可是馬歇爾雖然在出任他的國務卿之前,担任過
國會議員和美國駐法大使,卻沒有受過正規的法律教育。他不僅獲得提名,而且得到了國會審查的通過。
這在今天都是不可想象的。這一方面反映了北美大陸的現實,在很長時間里,這里的法律人才一直還很缺
乏;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建國初期一切都還留有戰爭時期的遺風,人們注重真實才干甚于學歷。可以說,
這是一個時勢造英雄的機會,可是,沒有受過正規教育的馬歇爾真的能夠勝任嗎?

 

馬歇爾和總統亞當斯一樣,對于聯邦派將要接管這個國家的行政機構,他們最不放心的一點,就是他
們不會重視司法分支的增強。本來,隨著亞當斯的落選,國務卿馬歇爾也只能壯志未酬,打點回家了。現
在,這個突然而來的任命使他激動不已,他一直耿耿于懷沒有人担當的強化司法的重任,終于可以由他自
己親自担當起來了。他在給亞當斯總統的一封信中寫到,“我迫不及待地想搬入我的辦公室就任新職,使得
你沒有機會后悔作出這個提名。”

 

馬歇爾急于遷入的那個辦公室是什么樣子的呢?那時候,美國最高法院可沒有我們所看到的莊嚴雄偉
的法院大廈。嚴格地說,大法官們甚至沒有什么辦公的地方。在馬歇爾的再三奔走之下,首都的規劃委員
會才向國會協商,能否暫時借一個地方給最高法院容身。國會答應了,卻挑了一個才二十二英尺的一點點
大的房間,而且還是在地下室里。對此,馬歇爾已經十分滿意了。

 

在亞當斯總統離任前,他已經在馬歇爾的建議下,向國會提出要進行司法改革。這項稱之為“1801
年司法法案"的改革,如果被國會通過的話,美國就將產生十六名新的巡回法官,担當起在全國巡回審理的
任務。這樣,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就可以從疲于奔命的狀態中解脫出來,馬歇爾認為,這是最高法院可能有
所作為的先決條件。

 

你由此可以看到,在19世紀出的時候,美國距離真正的司法獨立司法監督的理想還很遠。有了憲法,
還必須有后人在憲法精神之下的努力。

 

可是,亞當斯總統并沒有應馬歇爾的要求,讓他立即搬到那個小小的地下室去上班。倒不是總統要后
悔自己的提名,而是他還有兩個星期就要離任了,他還需要馬歇爾在自己國務卿的崗位上再堅持兩個星期。
這兩個星期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協助總統完成對于42名首都地區低一級法官的任命,這些人將有五年的
任期。這也是他們對于加強司法的一個努力,因為亞當斯總統想盡量提名一些能力強的的法官。

 


于是,他們為了趕在亞當斯離任之前的最后時刻,辦完了這42名法官的任命手續,幾乎天天忙到深
夜。以致于后來人們把這些法官戲稱為"夜半法官"。到了最后一夜,馬歇爾總算干完了。他已經精疲力盡,
在辦公桌上留下一大堆文件就離開了他的國務卿辦公室。這堆文件里,包括了最后十二名法官的任命書,
它們都已經經過總統簽字,封在信封里了。對于馬歇爾來說,他覺得這些任命都已經完成了。

 

誰知,正是留在國務卿辦公室的最后任命書,引發了這個美國歷史上最著名的案子。

 

二天,聯邦派在行政分支的官員,都隨著亞當斯總統離開了首都華盛頓,只留下了這個新任首席大法
官馬歇爾。對于他,這不僅僅是換個辦公室的問題,他是從行政分支跳到了司法分支,面臨的完全是一場
新挑戰。可是他一定也沒有想到,他面對的第一個大的挑戰,就是由他作為國務卿的最后一夜留下的法官
任命書引起的。

 

這是怎么回事呢?原來,接任的杰弗遜總統的國務卿麥迪遜,在前任的桌子上拿到這些任命書之后,
卻并不認為這些任命已經完成了。現在是他們當權了,他不把任命書送出去,就等于還沒有任命,這些法
官不就可以讓新總統來任命了嗎?這里出現了一個誰也沒有去想過的問題,就是,你說這任命是總統簽完
了就生效,還是送到被任命者手中才算數呢?

 

本來,這個問題是不會產生的,既然總統簽了字,任命書當然就會被送出去,一直送到被任命者手里。
可是偏偏這些任命書還沒送走,就“改朝換代”了!于是,問題就這么出來了。

 

一開始的大半年里,問題并沒有公開。因為那些失去了當官機會的法官們,既然沒有拿到任命書,也
就不知道自己有一個煮熟了的鴨子飛走了。所以,他們依然照常過日子,沒有什么心里不平衡,更不會想
到要去“討個公道”。可是到了年底,終于有一個名叫瑪勃利的人,不知怎么知道了這個消息,得知曾經有
過關于他的一份法官任命書沒有被送到。他可不認為總統已經簽了字的任命還可以作廢,就決定找個律師
為他伸張正義。

 

這名律師直直地就奔向了最高法院。為什么他一告就告到最高法院呢?這算個什么司法程序呢?他有
他的道理。因為在美國國會通過的“1789年的司法法案"中,有一個第十三條,該條規定,授予最高法院
一個額外的權力,就是最高法院可以直接向行政官員發出強制執行令。也許,這是1789年國會對于實行"
司法制約行政"所作的一個嘗試吧。

 

既然這條法律明文規定,最高法院有權直接強制新的國務卿送出那張任命書。所以,瑪勃利的律師當
然就直接奔最高法院而來了。但是,不知你是否看出這樣一個問題?這個“第十三條”只規定了最高法院
有發出強制執行令的權力,卻沒有解決一個“怎么強制”的問題。

 

美國最高法院只有那幾個大法官,既無行政分支所擁有的兵權,又沒有立法分支所擁有的財權。也就
是說,如果大法官真的發出強制令的話,萬一行政分支不服從,那時,大法官既派不出兵去強迫它執行,
也不能以切斷行政分支的開支相威脅,他有什么辦法去保證強制令的執行呢?

 

在看這個故事的時候,你一定要時時想到,這是發生在兩百年之前。在美國,那還是一個頗為“蠻荒”
的時代。你只要想想那些美國西部電影就可以有個大致印象了。更何況,這時連大規模的西部開發還沒有
開始呢。所以,這個剛剛找到一個臨時小辦公室的最高法院,還顯得弱不禁風。它還沒有多少如現代美國
的法律文化資源可以利用。也就是說,最高法院在當時的美國,遠沒有建立起今天這樣的權威性。因此,
在它的權威建立之前,就一下子和政府權力的另外兩個分支碰僵在十字路口上,其局面就像是一個還沒成


熟的少年與兩個壯漢的對峙,形勢十分緊張。當時的美國還沒有電視,甚至連個收音機都沒有,所以老百
姓還不可能很關心這些事情。可是,至少在政治中心的首都華盛頓,大家的注意力很容易被這個案子吸引
過來。

 

更何況,這個案子又是如此具有戲劇性:告的是新國務卿壓下了老國務卿留下的任命,而老國務卿偏
偏又担任了審這個案子的大法官。還有比這個更有好戲可看的嗎?我卻常常想,這事正巧是發生在建國初
期,才給了人們一個看好戲的機會,若是發生在今天,沒準法院一接這案子,馬歇爾這樣的“當事人”就
該回避了。

 

可這是在兩百年前,還沒那么地道的規矩。案子就是落在馬歇爾手里了。可是,他該怎么處理為好呢?

 

馬歇爾如果對這個不予審理,那么,最高法院就活像是在十字路口主動畏縮退讓的少年,今后出門也
休想再抬起頭來了。如果他發出強制令,行政分支不予理睬,這就象那個少年對著壯漢大喝一聲“讓開”
之后,壯漢紋絲不動,他僅僅是白吆喝了一聲,除了會引起圍觀者的一陣哄笑,什么結果都不會有。不論
發生的是這兩種結局中的哪一種,都會與馬歇爾強化司法的理想背道而馳。這可真是考驗一個人的政治智
慧的時候。

 

馬歇爾的第一個動作,只是給現任國務卿麥迪遜發了一份通知,代表最高法院要求現任國務卿陳述理
由:為什么不應該給你發個強制令,迫使你送出瑪勃利的任命書。這份通知,就象是這個少年主動站到了
十字路口,華盛頓的“觀眾們”立即象過了電一樣感到十分刺激,紛紛“圍了上來”。

 

也許,馬歇爾的這一舉動是想在不示弱的前提下,先拖一段時間。也許,他還希望就這個問題,引起
人們對于政府權力的一場討論,讓人們有機會對其司法分支和其它兩個分支之間關系作一個反思。結果,
這一舉動首先是引來了一批人對他的圍攻謾罵。指責馬歇爾是惡意攻擊國務卿。同時,國會果然引起了一
次次的爭論。爭論的內容正是司法分支的獨立和權力到底應該到什么程度。

 

我想,這正是一個國家面臨的最困難和關鍵的時刻。定下一個大原則之后,還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如
果喪失了對于一個原則的分寸和度的把握,很可能同時就喪失了這個原則本身。

 

照說,這個案子是發生在政府的行政分支,與國會沒有什么關系。但是,司法分支的權限和獨立性問
題,一直是國會關注的議題。這個的案子又一次引起了國會對于老問題的討論,而且國會的討論是非常激
烈的。不少議員認為馬歇爾主持的最高法院管過了頭,主張推翻有關司法改革的“1801年司法法案","把
大法官們送回他們的巡回職責中去,使他們沒有機會出來誤導。"

 

但是也有反對意見的,一個在獨立戰爭中致殘的老兵,當時的紐約州州長莫利斯,吃力地撐著他的木
腿,神情激動地告誡大家,必須給予司法分支足夠的獨立性,使之有能力制約立法和行政分支。他尤其指
出了對于立法分支監督的重要性,“以防止一些違憲的法律損害憲法。”他在最后幾乎是嚷著向在場的議員
宣稱“你們如果撕去了這份憲法,你們將永無機會再得到另外一份!”

 

在美國,有一個傳統做法是很有意思的。那就是,凡是這一類的國會辯論,每個議員的態度不僅在當
時是公開的,而且,他的發言將會記錄在案,隨時備查。任何一個老百姓都可以查到。這樣,沒有一個觀
點是在當時就能夠一錘定音的。美國人把一切都交給時間,讓歷史去對一切作出再判定。

 

任何一個歷史事件,都會隨著歲月滄桑,星換斗移,逐漸脫出歷史局限的外殼,顯露出它的真實面貌


和真實意義。在不同的年代,不同的歷史學家會一遍一遍地去寫書,去引用這些人物的發言,去重新給它
一個新的認識和定位。這時,他們會去美國國會圖書館,免費的,不需要任何介紹信的,查出那些當年歷
史人物的發言和論斷的原件。孰是孰非,也就會越來越清楚地呈現在后代的面前。

 

在美國,沒有一個歷史事件和歷史人物,能夠逃脫得了這樣一種歷史的檢驗。其關鍵不僅僅在于政府
論壇歷史記錄的準確和保存,還在于這些記錄都是公開的。沒有一個歷史人物,可以因為他是總統,或者
因為他是一個大家公認的英雄,就在歷史檔案中,隱去或者修改不利于他的形象的某個部分或某些發言,
甚至連封存某個部分,想貼上“不得查閱”的標簽,都是做不到的。

 

同樣,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除了投票結果之外,也是由所有的大法官,不論對判決持肯定意見的,
還是對判決持否定意見的,分別寫下一段他的觀點,陳述他表決的理由。然后,存檔備查。現在,我們坐
在家里,就可以通過計算機聯網,查到美國歷史上所有重要案例中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判詞。因此,當歲月
拂去歷史塵埃之后,他們是歷史英雄還是客觀上的千古罪人,會突然變得一目了然。

 

例如,在我們參觀最高法院陳列室的時候,那里有一部介紹最高法院歷史的錄像片。該片強調地提到,
在南北戰爭之前三年的1857年,在一個案子里,當時以塔尼首席大法官主持的美國最高法院,就曾經作出
了支持奴隸制的惡名昭著的判決。宣稱"黑人不是公民",即使當黑人已經住在非蓄奴的自由州,他們也無
法享有任何憲法權利。這個判決成為美國南北戰爭的一個重要起因之一,也成為在今天人們回顧美國司法
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在美國,一個或一群歷史人物,可以風云一時,權傾一時,但是,他們無法不感覺到歷史老人正非常
耐心地坐在一邊,默默地觀看和等候著他們。等著浮華和渲染褪去,等著真實漸漸地裸露,在陽光下爍爍
閃亮。

 

這樣一種對待歷史的傳統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歷史本身。因為,公眾人物有沒有歷史感,這
對于他的行為是有影響的。當他感覺到歷史目光的逼視,他的言論和行為會更審慎和負責任一些。因為他
的一言一行不是被記在紙上,而是被刻在光天化日下永不磨損的碑上。

 

但是,與此同時,在美國,還有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就是他們承認世界上確有“歷史局限性”這么
一回事。因此,也就能夠以歷史眼光看待歷史人物,以平靜的心情對待歷史事件,不給古人扣現代大帽子。
我們此后還會不斷遇到“歷史局限”這樣一個字眼。

 

當我們回到1803年的美國國會,首先看到的,大概就是它的歷史局限性。最終,在聯邦派觀點占上
風的國會,還是推翻了"1801年的司法法案"。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又必須踏上巡回審理的路途。立法機構
甚至還取消了法院的1802年的幾次會議,并且規定最高法院的下一次開庭,將在1803年的2月中旬。

 

大法官馬歇爾看上去并沒有作出抗爭,他默默地等到了1803年的2月。這時,他宣布開始這個稱之
為"瑪勃利告麥迪遜"的案子。

 

案子一開始,原告先化了大量時間精力以證明,亞當斯總統確實曾經簽過這樣一份法官任命書。對此
能夠提供最確切證詞的應該是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先生。但是,首席大法官本人當然不能自己從法官席上跳
下來,跑到證人席上同時兼做一個證人。所以,還是費了一番周折。最終,提出決定性證詞的居然是馬歇
爾法官的弟弟。當時馬歇爾還是國務卿,他的弟弟當時正巧就在國務卿辦公室,親眼看著這份總統簽過字
的任命書被封起來,但是沒有送出。


 

案情確定之后,法官允許原告律師進行法庭結辯。律師說,事實證明,他的委托人已經被任命為法官。
因此,他要求最高法院根據“1789年司法法案",發出一份強制令,強制現任的國務卿完成他應該完成的"
行政動作",把這份法官任命書送出去。

 

法官希望被告方也出來作個答辯。可是,政府的行政分支卻沒有一個作為麥迪遜的發言人出來應對。
也許,行政分支正等著馬歇爾的那張“強制令”?

 

我前面已經說過了,這是在一個二百年前的新國家發生的打官司的故事。當時的美國人也覺得這樣的
事情很新鮮。“平衡和制約”的原則還只是剛剛實行不久的憲法里的一個理想,是那些建國之父們的一個理
性設計。它還遠不是今天在美國深入人心,理所當然的一個基本常識。因此,當時一般的美國人,既沒有
面臨“憲法危機”的緊張,也沒有建國之父們高瞻遠矚的憂患意識。甚至可以說,大多數人對于這場普通
人狀告國務卿這樣的“民主官司”,只是懷著看熱鬧的好奇心。他們巴不得看到馬歇爾大法官發出這么一張
強制令,同時,也巴不得看到國務卿麥迪遜不予理睬。本來么,只有當他們僵到了十字路口上,才有好戲
看。

 

1803年的2月24日,美國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馬歇爾,在國會那間借來充作法庭的地下室里,宣
讀了他代表美國最高法院親自撰寫的歷史性的判決。今天,我們在現在的美國最高法院大廈的展廳里,可
以看到馬歇爾的全身塑像。在整個最高法院里,這是唯一的一座全身塑像,凸現了他是公認的美國歷史上
最重要的首席大法官。在他的黑色塑像后面,還有一塊白色大理石的墻面,上面用金字鐫刻著馬歇爾大法
官在各個不同時期,在不同的案子里寫下的最重要判詞,一共只選了短短的五條。其中第一條,就是摘自
在這一天,1803年2月24日,他在"瑪勃利告麥迪遜"案子中,宣讀的判詞。

 

馬歇爾大法官把這個案子劃分為三個不同的問題。第一個問題是,被告是否有權得到這張任命書?他
的給出判定是肯定的。因為他的任命是在新的總統上任之前,所以老總統簽過字的任命就是合法任命。

 

于是,引出了第二個問題,既然原告的權利受到了損害,這個國家是否應該予以補救?對此,馬歇爾
大法官說,“由法律保護每個個人的權利,就是公民自由的根本所在。不論他受到的是什么樣的傷害,政府
的首要職責之一,就是提供這樣的保護。”即使官位高至國務卿,也不能侵犯他人權利。如果他試圖這樣做,
他就必須準備站到法庭的被告席上。馬歇爾大法官宣布,因此,法庭有權接受此案,他同意強制令是妥當
的。

 

但是,這里還有第三個問題,最高法院就應該發出這個強制令嗎?馬歇爾大法官指出,憲法規定,只
有在涉及外國使節和州為當事方的案子,最高法院才有最初審理權,其余的案子最高法院只有受理上訴權。
所以,原告雖然在理,可是他是走錯法庭了。他應該先上低級法院去告。

 

那么,不是有那個國會通過的“1789年司法法案第十三條"嗎?不是根據這條最高法院就有了直接發
強制令的權力,原告不是就奔著這條來的嗎?馬歇爾大法官解釋說,這個"第十三條",給予最高法院超越
了憲法規定權限的額外權力,因此,他不能同意。

 

馬歇爾進一步闡明了自己的觀點。就是,美國政府各個分支的權力都是有限的。這個限度以憲法為準。
任何違背憲法原則的法令都必須取消。據此,他宣布,“1789年司法法案第十三條"因違憲而取消。接著,
他念了那句歷史性的判詞,就是今天的最高法院用金字刻在大理石上的那句話:

 


“必須強調,認定什么是合法,這是司法分支的職責范圍。”也就是說,馬歇爾大法官通過這個案子
的判詞,清楚地表達了兩個最基本的概念,也是向美國政府的另外兩個分支,分別傳達了兩個明確的概念。

 

首先是,他向政府的行政分支宣告,司法機構有權監督和判定他們的行為是不是合法,如果司法機構
認定他們是在“執法犯法”,有權按照法律予以制裁。

 

其次,他向政府的立法分支宣告,不僅憲法高于其它所有的法律法令,而且,“認定法律本身是否合
法”這樣一個“法律鑒定權”與立法機構無關。立法機構不得隨意立法。

 

從此,美國“收銀機”增加了至關重要的一個制動開關。最高法院有了“司法復審權”。這使得美國
的司法機構第一次明確獨立于政府的另外兩個分支,也因此歷史性地確立了最高法院的地位。從此大家清
楚地意識到,給雞毛小案斷是非,并不是美國最高法院的職責,最高法院不是一個放大了的地方法院。最
高法院的職責是解釋法律和判定法律,是從司法的角度對政府的另外兩個分支進行制約。這就是“司法復
審”的意義所在。

 

馬歇爾大法官完全理性的思維和判定,終于不僅被原告瑪勃利所接受,更重要的是,這一切也被政府
的另外兩個分支所接受了。也許,馬歇爾的判詞首先是從取消最高法院的違憲權力開始,也就是說,他是
先從自己身上開刀,令人信服。也許,如現在有些學者的猜測,是由于這個判決沒有當場給國務卿開出強
制令,原告瑪勃利也因為法官任命書的任期已經過去多半,決定放棄起訴,使得行政分支沒有給逼急,而
比較容易接受這樣的結果。

 

也許這樣的推論都有道理。但是,我也相信,這和當時行政分支的主管以及國會大多數議員,在理性
之下的權力退讓,是不可分割的。這種退讓建立在這樣一種共識之上,就是大家必須合力建立一個“分權
的,制約的,平衡的政府”。有了這種共識,才可能在權力問題上產生妥協和退讓。而這種妥協和退讓并不
是從這個時候才有,當初的制憲會議,就是依靠這樣的理性精神才得以成功的。

 

這種理性的精神又是建立在這樣一個基礎上,就是,這些分據于政府權力不同分支的當權者,他們確
有觀點的不同,這種不同觀點所產生的爭執和沖突,有時甚至表現得十分感性和沖動,激烈和過火。然而,
這里沒有充斥私欲私利的權力斗爭。

 

不論是聯邦派還是反聯邦派,不論他們主張的是加強聯邦政府的權力,還是加強各州的自治權,他們
不是為了增加個人手中的權力。這對于一個建國初期的國家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我們已經看到,即使在憲
法建立之后,整個機制還需要在實踐中修補和完善,還需要一個正反饋的幾度循環。如果在這個關鍵的時
候,權力的欲望已經淹沒了理想的追求和理性的精神,那么,權力斗爭的惡性循環會很快摧毀一個尚不完
善的制度,剩下來的只能是一場在虛假理想旗幟之下的爭權混戰。一切的一切,都會隨之扭曲,最終成為
這場混戰的陪葬品。

 

從上封信講的“水門故事”,你已經看到了。美國的建國者們對于“權力是私欲和犯罪的酵母”這樣
的顧慮,不是沒有道理的。但是,與兩百年前相比,我覺得有一個十分有意思的變化。那就是,在美國,
也許是由于權力本身的巨大膨脹,政府手中所掌握的各項權力,不論是財權,軍權,人才資源,等等,都
和建國初期的美國政府無法相比。總統本身也隨之給人越來越“靠不住”的感覺。而這個制度和美國民眾,
與兩百年前相比,卻變得成熟起來。兩百年的憲法和歷史教育,使得美國民眾已經不再是一群看熱鬧的圍
觀者。“平衡和制約”的運作,也比兩百年前有章法得多了。

 


下面,我再把“水門事件”講下去,回答你信中的第二個問題,為什么說看上去已經結束了的“水門
事件”,卻只是一個大故事的“開篇”。

 

確實,事情已經發生了。如果,此刻白宮和盤托出,承認共和黨及白宮的一些高層人士涉入此案,這
的確會是一個夠大的政治丑聞,尋求連任的尼克松總統的聲望也會因此受損,甚至有可能影響他的連任。
但是,鑒于我已經提到過的,尼克松本人對“管子工”類似“水門行動”這樣的具體策劃并不事先知情,
因此,總統本人有道義上的責任,卻沒有人能夠指責他負有法律責任。雖然事情很糟,但是對于尼克松,
這還不是一個完全無法收拾的局面。

 

可是,在這個關鍵時刻,如果朝錯誤的方向再邁出一步,接下去就只能一步步走下去,很難再剎車了。
這一切都起于一個也許只是本能的念頭:掩蓋真相。

 

我真的相信這里很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出于保護自己的本能。

 

當時最緊張的莫過于批準“水門行動”的直接責任者了,也就是李迪這次行動的直接上司,共和黨總
統再任委員會的正副主任,米切爾和麥格魯德。因為他們是浮在面上的。輕輕一扯,就會把他們給扯出來。

 

米切爾是前任司法部長,一方面,他比誰都清楚事情的嚴重性,另一方面,他知道聯邦行政系統的結
構。不論是案件的調查還是起訴,都與司法部有很大的關系。他們立即想到給現任司法部長打招呼。考慮
再三,他們派李迪火速趕去面談。

 

在尼克松周圍,確實很少有人知道這一些非法活動。因為除了那幾個少數親信之外,絕大多數行政官
員都不會接受或贊同這樣的做法,所以也就不會讓他們知道。比如在中國大家都很熟悉的基辛格,他和尼
克松的關系是非常近的。在尼克松考慮同中國開始秘密接觸,商討恢復外交關系這樣的重大舉措,基辛格
是尼克松所能夠相信和依靠的少數幾個官員之一。大家都可以看到,在尼克松執政期間基辛格的重要性。
但是,那些違法活動基辛格在事前幾乎一無所知。因此,尼克松在他的總統生涯里,似乎同時在經歷雙重
操作,指揮著兩套不同的班子。“水門事件”發生時,尼克松的當任司法部長克雷迪斯特就是這個“事件”
的圈外人。

 

克雷迪斯特本來是司法部的副部長,也就是前司法部長米切爾的副手。你在前面也看到了,米切爾在
尼克松那里就完全是“小圈子”里的人,而克雷迪斯特則不是。他們兩人雖然曾經是正副手,可是,實際
上所處的位置卻完全不同。米切爾最后辭去司法部長的職務,去出任共和黨總統再任委員會主席,一方面
表現了尼克松對他超乎一般的信任,他自己當然也是下了一個更大的政治前程的賭注。

 

在離任時,米切爾推薦了他的副手克雷迪斯特頂他的司法部長的位子,可見他們之間的關系還是不錯
的。因此,在“水門事件”發生的最初時刻,米切爾覺得向他的前副手打招呼,還是有可能得到某些“照
應”的。盡管作為前司法部長的他,知道這種“照應”在美國的制度下其實是極其困難也極其有限。但是,
這不是已經到了病急亂投醫的地步了嗎?至少,他覺得,他的前副手即使幫不上忙,也不至于一聽到真相
就公事公辦地向有關方面公開。所以,李迪就這么找上門去了。

 

“水門事件”一開始,調查人員就感覺到這是一個政治案件,盡管他們還沒有摸清真正的來龍去脈。
因此,這個案子馬上就上報到了司法部長那里。我想,對白宮的違法操作一直蒙在鼓里的司法部長克雷迪
斯特,收到這樣的報告也一定沒往心里去。在他的眼里,這種一看就很荒唐的作案手段,即使是政治案件,
也只可能與某些低檔的“政治小蟊賊”有關,不可能和什么大人物掛上鉤,更不可能發展下去和自己發生


什么關系。因此,收到報告當天早晨,他仍然心情愉快地驅車前往高爾夫球場,開始他十分正常的一天。

 

可是,司法部長克雷迪斯特的好心情很快就被李迪的來到給毀了。也許,李迪雖然由于一個歷史的錯
誤被掛上了“顧問”之類的頭銜,但是,在他骨子里畢竟還是一個不知天高地厚的市井“小混混”。也許,
是尼克松周圍那幫小圈子里無法無天的“顧問”們,使李迪失去了正常的判斷能力。總之,他根本不想想
明白這對于一個司法部長到底意味著什么,就在慌慌張張地談了“水門事件”真相以及和米切爾的關系之
后,自以為聰明地加了一點“壓力”,他要司法部長設法放人,還說,事情雖然難辦,但要是不辦,你以后
也不好辦。

 

這個規規矩矩辛辛苦苦憑本事才做到了這么一個官的司法部長,以前哪里會看得起李迪這樣的“顧
問”,今天聽到如此活見鬼的一個“水門故事”,還要他接受李迪幾乎是帶有威脅意味的“違法要求”,他頓
時火氣不打一處來。他憤怒地回答李迪的“警告”說,我?我不好辦?我要是去干這樣的蠢事總統才是不
好辦!這是我這輩子聽到過的最混蛋的事情了。他甚至氣得連臟話都一起跟了出來。他斷然拒絕了李迪的
要求,并且對他說,告訴派你來的人,不論是誰,告訴他們,我不能這樣做,也不會這樣做。為了總統,
我會象處理其他案子一樣處理這件案子。

 

然后,也許是他們以前畢竟是認識的熟人,也許他想到,可能真的如李迪所說是奉他原來的老上司米
切爾的派遣來的,因此,最后他還是出于禮貌和李迪握手告別。就是這樣一個與犯罪分子握手道別的場面,
以及此后的知情不報,使這位司法部長最終被判有罪服刑一個月,在牢里不知他是否想起,他當時的副手
曾經對他說過,“頭兒,我們要是能夠擺脫這個麻煩而不進大牢,那我們可真是撞大運了!”

 

這時,所有涉案的人,都開始拼命銷毀證據了。同時,兩個從“水門”對面的旅館里逃脫的現場指揮,
李迪和亨特,已經知道法律將找上門來是遲早會發生的事情,因此,都為自己找好了律師。

 

從1993年公布的錄音帶中可以了解到,在"水門事件"發生后的第一個星期日,尼克松就已經從部下
那里知道了事情的全部真相。那么,他為什么不是下決心讓那些人交出真相,聽候法律的處理,而是決心
掩蓋,從而把自己也拖入一個無法擺脫的漩渦呢。是的,尼克松并不是這個事件的策劃和直接責任者,可
是,不僅出事的這些人都是他的親信,而且很容易使人們對于他的知情程度質疑。

 

如果按正常程序調查下去,那么,從已經在“水門”現場被逮住的古巴人和麥克考爾德開始,馬上就
可以扯出在“水門”對面旅館的現場指揮亨特和李迪,從他們兩人又可以馬上扯出批準“水門行動”的共
和黨總統再任委員會的正副主席,這四個人又都是從尼克松這個行政分支過去的。一個原司法部長加上三
個原白宮顧問。這將是多么難堪的局面。

 

更何況,這三名出自白宮的“顧問”,都是“管子工”的成員。如果再用力拖一下,“管子工”就可能
會被拖出來。那么,從白宮為出發點的那些違法“小動作”也就很難再瞞下去,那時候,尼克松如果僅僅
說自己對手下人是“管教不嚴”,大概是很難說得過去了。

 

但是,“掩蓋”這個動作將有可能帶來更大的危險,“妨礙司法”對一個美國總統意味著什么,尼克松
是不會不知道的。他之所以下決心去做,當然和他一向不擇手段的行事風格有關,同時,肯定和他畢竟迷
信手中的總統權力也是有關系的。小小一個“水門案件”,是尼克松自己管轄的司法部和自己任命的司法部
長在那里負責調查起訴,還硬是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果自己動用手中的一切權力去遮,還真怕它
就遮不住?這么一想,尼克松就跨出了第一步。一念之差,尼克松就親手把自己給毀了。

 


他先下令把共和黨總統再任委員會副主任麥格魯德調回來,主持“掩蓋”。為了“掩蓋”,他們一開始
商量出了種種設想。

 

例如,讓那些已經被抓住的古巴人給担下來。又如,讓在旅館指揮的李迪和亨特出國避風。在一次討
論“掩蓋”的會議上尼克松本人甚至提出,干脆一盆子全扣在民主黨頭上,因為那些被抓住的古巴難民都
曾經參與過失敗的“豬灣事件”,而六十年代愚蠢的侵犯古巴的“豬灣事件”正是民主黨當政期的“杰作”,
等等。但是,這些設想都由于風險太大或是操作困難,一一都被否定了。

 

最終,參加“掩蓋”的人都達成一個共識,就是“掩蓋”的第一步,至少應該試圖和李迪斷線,一方
面,因為由于李迪在“水門”對面旅館留下的大量證據,他基本上已經是“死老虎”了。另一方面,李迪
是通向上面幾條線的一個“麻煩源”。于是,又一個“白宮顧問”出場了。他的名字叫迪恩。他原先對于前
面發生的事情并不事先知情,但是,在整個“掩蓋”工作中,他卻起了越來越大的作用,成了一名主角。

 

迪恩先和李迪談了一次。這是他第一次真正知道全部真相,包括“管子工”的種種胡作非為。說實在
的,乍一聽來,他自己也給嚇了一跳。他還是穩穩神,開始了談“掩蓋”的具體條件。李迪提出對已入獄
者的“照應”,包括籌一筆“堵嘴錢”。

 

“掩蓋”也是一項“行動”,沒有“活動經費”是根本辦不了的。比如,保釋,律師,家屬,等等,
這一切都需要錢。前面已經講過了,凡是違法的錢,籌款本身就很困難,而且一般來說,籌款本身也是犯
罪行為。迪恩本人此后很快卷入“堵嘴錢”的籌集,在泥沼里越陷越深。

 

在迪恩找李迪談話中,最戲劇性的一刻莫過于李迪突然提出“若是有必要斃了我,只要告訴我該站在
哪個街角上”,著實把迪恩又給嚇了一跳,說是我們可還沒到這地步呢。李迪當時知道自己是通向上面的一
個“禍根子”,但是,他之所以會這樣提出,一是他知道自己是混在一個違法圈子里,他也不知道這些人在
自己面臨暴露的時候,到底會走得多遠。其次,他也知道,他的這些上司盡管是白宮高官,卻不可能動用
正規受過訓練的特工人員。多年之后,李迪在回憶中寫到,他當時覺得,即使他的上司要干掉他,也是“合
理的”。只是他覺得他們不可能動用得了專業槍手,他可不想讓哪個“業余的”打歪了而傷著他的家里人。

 

這些人正在忙著“掩蓋”亂作一團,可是在白宮里,包括尼克松總統在內,卻誰也不敢真的向負責調
查的聯邦調查局去“打招呼”。因為在這個制度下,聯邦調查局是獨立的聯邦機構,在操作時并不受司法部
多大的控制。相反,由于真相還沒有暴露,尼克松在記者招待會上,一方面一口否定白宮涉案“水門事件”,
一方面還必須要求聯邦調查局和華盛頓的警察按法律程序嚴肅調查。尼克松眼看著應該說是自己下面調查
機構,正按圖索驥步步向自己逼來,卻礙于這個制度和全美國百姓的關注,不僅不能阻止,還只能作出歡
迎調查的高姿態。

 

即使是行政體系下的司法部,在法律的制約下,也不見得就對白宮言聽計從。正在干著“掩蓋”活兒
的白宮顧問迪恩,曾經向司法部長克雷迪斯特提出要求,把聯邦調查局有關此案的文件調來看一下,卻遭
到拒絕。因此,調查仍然在一步步深入。在“水門事件”中那個漏網逃跑的“望風者”,又在律師的勸說之
下,去聯邦調查局投了誠。同時,各種報紙雜志的記者們,又在以他們的方式,各顯神通,從外圍包抄過
來。可是此刻尼克松仍然心存僥幸,“管子工”的一個負責人海爾德曼曾對尼克松說,這事妙就妙在干得如
此操蛋的糟糕,沒人會相信我們會干出這種事來。尼克松深表同意。

 

問題是,哪怕是一個再“操蛋”的球,也總是有人踢出來的。如果不能令人信服地解決這個“踢球人”
的問題,這個“球”就還在聯邦調查局和記者們的窮追猛打之下。因此,尼克松親自下令,要他的“白宮


顧問”讓中央情報局“認下賬來”,并且由他們出面讓聯邦調查局中止調查。

 

他們找了兩個他們認為比較能夠控制的中央情報局副局長。一開始,他們拒不肯“認”這份本來就不
是他們的“賬”,后來迫于來自總統的壓力,松口應承了下來,也做了一部分。但是,回去一想,就知道苗
頭不對,他們根本承受不了今后的法律責任。于是,他們馬上剎車了。

 

他們開始向白宮顧問迪恩解釋,他們盡管是白宮提名的副局長,但也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在中
央情報局里,都有特定的指揮鏈,不在他們職權范圍的事,他們也一樣無能為力。更聰明的是,他們看出
了這件事的危險前景,為了在將來出事的時候有個依據,他們開始把每一次白宮顧問迪恩與他們交談的情
況都寫下備忘錄。

 

一邊這里沒人肯認領這個“球”,另一邊“掩蓋行動”的籌款問題又迫在眉睫。除了白宮顧問迪恩之
外,這一違法活動把尼克松的私人律師也給牽進去了,后來他由于從事為“掩蓋”行動的違法籌款,被判
刑六個月。

 

由于1972年4月7日"聯邦競選法"的生效,堵住了尼克松動用競選經費的最后可能。所以,總統的
私人律師和顧問迪恩只能尋找一些秘密捐款者,取得的現金又象做賊一樣送出去,結果,還是有兩個為"
水門"嫌疑犯工作的律師,拒收這種一看就來路不正的"律師費"。

 

在聯邦調查局的搜索之下,不到一個月,李迪知道必然要發生的一刻終于來到了。兩名聯邦調查局探
員來到了共和黨總統再任委員會,要求約談李迪。他在里面拖了半天,然后出來,表示拒絕回答一切問題。
從我前面已經介紹的情況中,你一定已經注意到了,在整個事件的涉案人員中,上上下下,包括尼克松在
內,實際上都或多或少在靈活地服從自己的利益行事。倒是這個李迪,確實表現出狂熱的,甚至有時是可
怕的理想主義。他打一出事就表白自己將是“一堵石墻”,不管別人信不信,他把這個自定原則一直奉行到
了審判結束。

 

在美國,政黨機構一般都有這樣的政策,就是他們本身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活動,他們的雇員也
必須與司法人員合作。李迪公然當眾違抗這一條基本政策,共和黨總統再任委員會也就不可能再雇傭他了。

 

李迪出事三天以后,這個委員會的主席,前司法部長米切爾也找了一個借口辭職了。李迪的暴露雖然
在意料之中,但是作為李迪秘密行動的直接上司,他深受刺激,他必須擺脫委員會的日常事務,全力投入
“掩蓋”行動以挽救自己。再說,作為李迪公開職務的上司,李迪一被扯出來,他立即會自然成為兩股強
勁的調查力量的目標。

 

這兩股調查力量一是專業的聯邦調查局,另一股則是“業余的”,就是新聞媒體和下面無孔不入不計
其數的記者們,這兩股力量看上去互不相干,但實際上卻是“協同作戰”。如果米切爾繼續堅持,留在總統
再任委員會主席這個惹眼的位子上,絕對就是跟自己過不去了。

 

更何況,此時,這個國家監督機制的一個重要按鈕,已按照預先設計的程序,自動打開。在“水門事
件”的案發地,美國首都華盛頓,由二十三名隨機抽選的華盛頓市民組成的大陪審團,已經開始進行對“水
門事件”的秘密聽證。

 

你也許要問了,為什么是秘密聽證呢?大陪審團是怎么回事呢?

 


去年,我曾經向你介紹過美國的陪審團,但是,大陪審團和一般的陪審團是不同的。他們的任務是根
據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五條,在檢察官起訴之前,代表人民對案情進行秘密聽證。根據聽證情況,再決定是
否需要繼續追究調查,是否可以對該案的涉嫌者起訴。如果通不過這一關,政府行政分支的檢察官就無法
對涉嫌者提起公訴,也就根本談不上審判了。因為原則上,在刑事案件中,檢察官是代表人民在向被告提
起公訴。但是,由于政府機構和政府官員通常會產生異化,成為人民之外的一種獨立集團。因此,大陪審
團和陪審團都是對這種異化的一種監督限制。

 

之所以要秘密聽證,是因為在這個時候,涉嫌者還沒有被批準起訴,他還不是法庭上的一名被告。在
這個階段許多證據還不適于公開,以保護受嫌者。因為他完全有可能最后被大陪審團判定不被起訴。法律
在這個階段還必須保護他的隱私權。

 

但是,在大陪審團聽證期間,涉嫌者必須積極配合大陪審團的聽證,如實回答一切問題。這個階段還
不是刑事審判,因此,涉嫌者也不能借口引用憲法修正案的第五條,即公民“不得被強迫在任何刑事案件
中自證其罪”這一條,而拒絕回答問題。一般在這個階段也不能由律師陪同出席聽證會。

 

在這一階段,一切證據都只引向“起訴”或“不起訴”這樣兩個結果。在大陪審團聽證期間發生的一
切都是保密的,也并不影響今后有可能發生的審判。一經得出“起訴”或“不起訴”的結論,大陪審團就
完成了它的歷史使命,立即解散各自回家了。如果該案被判定必須起訴的話,那么,為此后的審判,將根
據同樣的隨機抽選方式,選出新的陪審團參加起訴后的審理過程。

 

我們再回到“水門事件”。從共和黨總統再任委員會辭職的,還有一個出納員。前面已經講過,盡管
說在1972年的"聯邦競選法"實施之前,未提名為總統候選人的競選者,他所收到的政治捐款按規定不受監
督。但并不意味著就可以違法使用政治捐款,一旦有違法嫌疑,還是會被查賬。因此,他們趕在"聯邦競選
法"生效前一天交給李迪用于"水門事件"的活動經費 ,隨著“水門行動”的敗露,也必然會水落石出。因
此,參與了這個違法動用政治捐款過程的出納員,也辭職下來,開始為自己尋找律師,并且等候法律找上
門來。

 

這個時候,事情還只到李迪為止。但是,可以看得出來,李迪身后的人們已經非常緊張了。司法部長
和刑事局都在按程序推動聯邦調查局繼續查下去。在這種情況下,尼克松和手下那幾個親信商量的時候,
甚至說,我就是吃不準是否能干脆把司法部長和聯邦調查局副局長找來,讓他們停止調查。

 

尼克松之所以會這么想,就因為不管怎么說,他可是司法部長的上司。難道一個上級就無權給下級下
一個命令嗎?再說,這部長好歹還是他提名任命的呢。話再說回來,司法部長畢竟是總統的行政系統的一
個雇員,他的政治前程在一定的程度上確實是總統給的。如果尼克松連任下一屆總統的話,那么,他將來
的前程也可以說是在尼克松手里。不僅司法部長有這個顧忌,其他的一些關鍵的官員應該說都有類似的考
慮。這也是當這些官員,甚至一些檢察官,在發現此案有可能與白宮有瓜葛的時候,多少都有過些猶豫和
彷徨。

 

但是,在美國這樣的制度下,一個案件一旦進入司法程序,它就如同衛星進入了運行軌道。它會自動
地按預想的順序往前走。要一反常態地中止運行,或者拖它偏離軌道,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根據分權的
原則,行政分支的一個高級官員做的再大,也不能干涉司法程序,即使是很低級的法庭的程序。哪怕是企
圖拖時間,延緩它的進程都并不容易。略一過火,這種拖延的行為本身就成了犯罪,更不要說制造什么口
實中止調查了。

 


美國的司法部長都是老資格的法律工作者。他們一般都是律師或法官出身,對“妨礙司法”一詞意味
著什么心里很清楚。他們更明白,在美國,作為一個政府官員,是很難做到向外界徹底隱瞞什么不尋常舉
動的。調查一拖延,他就必須回答國會的質疑,說出拖延的正當理由。因為他雖然是總統行政分支下的一
個官員,但是,按照憲法的精神,他的行為并不是只對總統負責,而必須是對美國人民負責。

 

司法部長還知道,整個調查不可能自始至終處于“黑箱操作”的狀態。也許,某一個階段,某一小部
分可以暫時隱瞞,可是,在新聞界的包抄之下,一點一點都會登上什么報紙和雜志。總有一天,毫無秘密
可言。到那時候,那些登在報紙上的“真相報導”里,曝光出來的屬于他的那一部分,必須是經得起敲打
的。否則,他就也要準備請律師面對法庭的被告席了。

 

所以,司法部長也罷,聯邦調查局長也罷,眾多由總統任命的官員們,他們之中不乏有一些顧忌總統
壓力和顧忌個人前程的人。可是,在猶豫中搖了幾搖之后,他們幾乎都在總統與制度之間,選擇了服從這
個制度。遵從這個制度,他們必須根據法律程序按部就班地查下去,哪怕查的就是自己的上司,他們也會
公開地正常地查下去。

 

在美國,妨礙司法是最明顯的刑事犯罪,而且是重罪。盡管尼克松和他的手下人在“掩蓋”行動中的
每一個動作,都已經是犯了妨礙司法罪,但是,總統如果直接強令停止調查,將是歷史罕見的嚴重妨礙司
法罪。這就是尼克松吃不準也不敢這么干的原因。更何況,這樣的強制命令是否會有效果,也是尼克松同
樣感到吃不準的。

 

可是,他這么一說,手下人居然心領神會,把這個意圖至少是暗示了下去。在聯邦調查局和中央情報
局明確了總統手下人的意圖之后,兩個局的副局長見面坦率交換了一次意見。并決定把他們接到的暗示向
總統匯報。最后,是聯邦調查局的副局長格雷和尼克松打電話談了這個問題。這個格雷應該說也是尼克松
的親信之一。在聯邦調查局的局長拒絕向白宮顧問交出“水門事件”的調查文件后,作為副局長的格雷卻
多次向白宮透露過一些調查進展。

 

不過,透露一點調查情況是一回事,接受來自總統方向的暗示或者指示就停止調查又是另一回事。格
雷可沒有這個膽量走得那么遠。他只能向尼克松攤牌。他終于明確地告訴尼克松,這案子掩蓋不了,必將
引向上層,總統應該脫身于那些涉案的人,干涉調查只可能導致毀滅。尼克松在電話里久久不語,然后,
他只能說,你還是充分積極地進行調查吧。

 

至此,尼克松阻止聯邦調查局的念頭,大概是徹底打消了。這么一來,尼克松就還剩下兩條路可走,
一是中止“掩蓋”行動,盡量脫清與涉案違法人員的干系,聽任法律程序的進行,也就是該怎么樣就怎么
樣,向法律投降。第二條路就是繼續依靠自己的小圈子進行“掩蓋”行動,阻止不了調查就干擾調查。權
衡之后,尼克松選擇了第二條路。也許,正因為他是總統,在知道“掩蓋”的全部困難和危險的同時,他
還是相信一個總統應該有足夠的權力和能力“掩蓋”這樣一件“小事”。從這時開始,越來越得到尼克松信
任的白宮顧問迪恩,正式成為“掩蓋”行動的負責人。


“水門事件”發生已經三個月過去了,調查還停留在李迪這里。而李迪不管和白宮關系如何深,可從
他調到共和黨再任委員會開始,名義上他總是已經離開白宮了,只能算是白宮的前雇員。這時,距離大選
只有一個多月了。于是尼克松穩住神,通過新聞發布會向全國宣稱,在“水門事件”中,沒有任何白宮的
雇員涉案。然后,尼克松咬咬牙,把“水門事件”稱為“一個可怕的事件”。并且為了作出姿態,使外界不
至于認為李迪與司法抗拒的根源是出在白宮,他甚至一副正義凜然的樣子,大言不慚道,“真正惡劣的不是
事件本身,因為競選中可能有過激的人會做出錯事,真正惡劣的是企圖掩蓋真相。”


 

這么一來,至少暫時大家把“水門事件”都當作幾個“政治小蟊賊”的杰作了。在大家的心目中,“水
門事件”本身的級別也就隨之大大降低。人們盡管還是將信將疑,可是在大選之前,公眾的注意力被成功
地引開了。一般的民眾并沒有把“水門事件”當作一個什么了不起大新聞。

 

就這樣,不久以后,尼克松如愿連任,再一次被選為美國總統。在這近半年的時間里,他下面的那幾
個“顧問”竭盡全力四處為“水門事件”滅火。剛剛担任“掩蓋”行動負責人的白宮顧問迪恩,曾經向尼
克松保證,在大選之前,“水門事件”肯定不會出來壞事。看來,也按計劃都做到了。

 

尼克松又當上了總統,繼續大權在握。可是,企圖一手遮天的“掩蓋”行動是不是就能夠成功了呢?
總統是否真的具有超越美國制度的“法力”呢?美國畢竟只有一個總統,而且只有他是通過全民選舉產生
的。一旦選上去了,為了維護這樣一個全民選擇的嚴肅性,在四年任期之內要他下來,也不可能是隨隨便
便的。因此,雖然憲法規定通過一定的程序,國會可以彈劾總統,但是,直至那個時候,歷史上還沒有任
何一名美國總統因國會彈劾而下臺。那么,是不是尼克松選上之后就可以放心了呢?

 

我想在下一封信里,再向你介紹尼克松連任之后“水門事件”的發展。

 

祝好!林達

 


林達 2013-08-19 17: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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