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季吐魯番地區的租佃契約關系——吐魯番廳察合臺文文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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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K87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4743(2001)03-0046-07
    一、光緒年間吐魯番廳察合臺文文書介紹
  筆者曾將光緒時期吐魯番廳的二十二件察合臺文文書轉寫出來并進行了細致的研究。這些文書保存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檔案館,書寫年代為光緒四年至光緒三十一年,即1878年至1905年。文書中的大部分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交往中形成的關于租佃、抵押土地等方面的契約,還有一部分是吐魯番郡王及其下屬官員的稟文、札文和官方傳票等。本文著重研究的是其中的十三件契約文書。
  這些契約的基本格式大致相同,一般都是:1.立約雙方的姓名;2.正文,包括價格、耕種年限、土地數目(很多契約的土地沒有具體數目,只寫明四至)、徭役賦稅的承担及雙方的承諾;3.作證人、代筆人及簽約時間(有時時間寫在契約開頭)。由于文書數量較多,囿于篇幅所限,無法將其全部刊登出來。現只能列出文書的內容提示及成文時間,然后以第8號文書為例,以示說明。
種類  本文      內容提示        文書形成時間    編號    1   阿不都熱合曼認領葡萄園文書    光緒4年7月關   2   麥素提等人退還葡萄園文書     光緒4年12月于   3   熱希木·巴克續佃葡萄園文書     光緒7年3月葡   4   塔伊爾賣葡萄園文書        光緒11年1月萄   5   買買提等賣葡萄園及房屋之文書   光緒12年10月園   6   買買提等續賣葡萄園文書(一)   光緒15年10月    7   買買提等續賣葡萄園文書(二)   光緒19年11月    8   買買提等續賣葡萄園文書(三)    光緒20年11月關于  9   沙克·衣斯哈克等借錢當地文書    清真4年6月坎兒  10   肉孜·海子等人當坎兒井水地文書    光緒8年9月井及  11   沙迪克賣半道坎兒井文書      光緒9年11月水地  12   巴衣孜當大水地文書        光緒11年12月    13   巴衣孜借銀讓地文書        光緒12年3月
  
  (由于吐魯番盆地氣候的特殊性,具有地方特色的水利工程——坎兒井,機工地一樣是農業生產中不可缺少的要素,同樣被租佃買賣)
  8.買買提等續賣葡萄園文書
  (1)轉寫
  附圖K32b33.JPG
  (2)翻譯
  (回歷)1312年,豬年,即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十七日,我們,博拉鄉人買買提·艾力、沙比提、艾力·巴克、烏敏、卡米爾、塔衣爾,立下此約:把位于巴格日水渠東面的一塊計有肆佰叁拾余墩葡萄的園地在三十三年后以三十兩銀子的價格續賣給槍樹仁六年。其銀全部交清,不欠分文。此園從光緒五十四年起承種,五十九年秋季為滿。地課銀兩由其漢人完納,賦役差事由我們承担。(葡萄園的)四至為:東至沙比提的園地,北到麥合蘇提的園地,西臨大渠,南抵小路。作證人:王喜德、朱秉德、傅天喜、邢德。
    二、吐魯番地區的租佃契約關系
  租佃關系是土地關系的一種表現形式,是土地占有者和土地經營者之間的一種社會經濟關系。租佃關系在法律上用租佃契約反映出來。租佃契約關系并非單純的租與佃。例如,有些契約是以出租土地為抵押來貸款,借貸和租佃關系交錯;有些契約是為了從他人處取得財物,而作為抵償,把土地讓與某人佃種若干年,帶有濃厚的質地契約性質。這種契約關系在不同歷史時期受不同的社會形態、政治形態、民族經濟發展狀況等多方面的影響,表現也各不相同。
  清代,維吾爾族封建農奴制經濟在長期停滯之后,終于開始了向封建地主經濟的迅速轉變。而1884年新疆建省,廢除伯克制度,無疑有力地加速了這一過程的演變。隨著伯克制度的取消,伯克封建主們過去因持特權而據有的大片土地被收歸官有,原來被束縛在土地上的農奴,開始以佃戶的身份出現,他們租佃官府的土地,按照國家的統一規定繳納定額的糧食等實物地租。租佃制代替超經濟強制,實物地租代替勞役地租,這標志著維吾爾族社會發展的一個進步。然而,在不同地區,這種發展步伐是不相同的。吐魯番作為內地與新疆的交通樞紐,易于受到內地封建地主經濟的影響,較早也較迅速地開始了這一進程。以本文收錄的13份契約為例,這些契約可以分為四類:A類是質地契約,有1、2、4、5、6、7、8、11號文書,共八件;B類是租地契約,有1件,即第3號文書;C類是典地契約,有2件,即第10、12號文書;D類是借貸契約,有2件,即第9、13號文書。下面我們就以此為基礎來分析當地的租佃契約關系的發展狀況。
    A.質地契約
  首先要指出的是,上述8件文書中除1、2號以外都使用了"sut-",即“賣”一詞,第1、2號文書雖意在退還葡萄園,但起因亦是出于買賣問題,故也歸入此類。但為什么不把這些文書列為土地買賣文書呢?主要原因在于,土地買賣文書應該具有土地所有權的讓渡這一特點,即土地所有權由賣主轉讓給買主。此后,賣主即與所賣土地不發生任何關系。然而這八份文書并不具備這種特點。文書中雖然使用“賣”一詞,但都是甲方將土地“賣”給乙方,期限額滿后,再將土地收回。買主只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仍歸業主,只是存在田底權與田面權的暫時分離,并沒有實現土地的轉讓。而質地契約則是為了從某人處獲得財物,把土地讓與其人耕種若干年以作為抵償而立寫的契約。因此,筆者將它們列為質地契約。
  清政府在驅逐阿古柏之后,即幫助本地農戶復歸本業。光緒三年(1877)二月,清軍收復吐魯番滿漢兩城,“收撫降回萬余人,均令各安生業。”善后局委派專人“籌給賑種,待其來歸,課以耕牧”(注:《左宗棠全集》奏稿,卷51,第31頁。)。并于光緒四年(1878),按民間收糧實數,“十一分而取其一”,開始征糧。第1號文書即反映了善后局清丈地畝,歸還戶民土地的情況。為招徠本地流失人口和吸引內地農民前來認墾土地,光緒十三年(1887),劉錦棠等制定了《民屯章程》。章程規定:不論父子、兄弟或雇伙結伴,均以2人為1戶,每戶撥上地60畝,借給農具銀、修屋銀、耕牛銀共38兩,借給籽種糧3石,全年按春耕至秋收八個月計借給口糧720斤,鹽菜銀14.4兩。上述借貸,成本銀當年還半,次年全交,遇歉酌緩。交本之后,按畝升科啟征額糧。自第三年始,初年征半,次年全征(注:《劉襄勤公奏稿》卷12,第16、17頁。)。這些規定有利于吐魯番戶民認地墾田,發展農業生產。同時,光緒十三年還制定了田賦章程。章程規定:吐魯番上地每畝征糧7升,中地4升,下地3升,皆不征草。未裁伯克養廉地亦科額糧。此后,賦稅率雖然名義上沒有增加,但是要加收耗糧,而且增加了折色。光緒二十八年(1902)巡撫饒應祺因認繳賠款,始請加征耗羨,不分糧色本折,每石隨糧征銀一錢五分。二十九年巡撫潘效蘇又改定糧草本色一石,連耗準收糧一石五斗五升,折色一石,連耗準收銀二兩三錢(注:《新疆圖志》卷三○,賦稅一,第5頁(總第1188頁)。)。農民的負担依然很重。再加上封建地主、領主、高利貸商人的剝削以及天災導致的歉收,一些戶民的生活日益貧困,不得不出賣自己唯一的生產資料——土地或坎兒井,以維持生計。從8份質地契約可以看出,質地人皆因缺銀使以葡萄園、果樹、房屋、坎兒井等為抵押,從買主手中獲得所需銀兩。其賣地年限、數量、價格、徭役、賦稅的承担如下表所示:
  附圖K32b34.JPG
  (注:根據庫羅帕特金《喀什噶爾》,商務印書館,1982年,第119頁。文書中的K32b35.JPG即銅錢,是流通的幣值最小的銅錢,五個銅錢為一普耳(制錢),清政府用普耳計算賦稅,稅收數額大時用兩。)
  從表中我們可以發現質地契約的一些基本特點:
  第一,質地者都是日益貧困的自耕農,買主是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大土地所有者。晚清社會,天下愈貧,社會財富分配愈不均。“富者愈富,貧者愈貧”(注:《申報》光緒二年八月十二日。轉引自樊樹志《中國封建土地關系發展史》,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579頁。),是這一時期社會的真實寫照。雖然吐魯番戶民得以認墾土地,但農家生計艱難,維持簡單再生產常苦無力,更無余力從事土壤改良,致使單位面積產量下降,除了交納田賦徭役外,所剩無幾,無以維持生計,不得不質地為生。買主能一次支付數量不菲的銀兩,說明其富有的程度。
  第二,農民貧困化的速度是上升趨勢,大土地所有者則乘機盤剝農民。從8份質地契約中我們可以看到,第5號契約是甲方把葡萄園“在五年以后以一百九十兩銀子的價格賣十年”。第6、7、8號文書則是同樣的人在光緒十五、十九、二十年這短短的五年中,三次續賣同一個葡萄園,期限累至光緒五十九年秋季,而價格卻是一壓再壓。光緒十五年,買買提等賣葡萄園十一年,獲得110兩銀子,平均每年10兩;光緒十九年,賣園八年,獲得60兩銀子,平均每年7.5兩;而最后在光緒二十年賣園時,六年僅得30兩,平均每年5兩。前后相距五年,價格已下降了一半。按每石糧折銀一兩計算,430墩葡萄每年僅換得5石糧食。根據戴逸主編的《簡明清史》:清代“每人每年四石糧是維持生活的最低標準”。(注:戴逸《簡骨清史》第2冊,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48頁。)另外,許滌新主編的《中國資本主義的萌芽》一書也認為:“每人平均占有糧食580斤”。(注:許滌新、吳承明《中國資本主義的萌芽》,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87頁。)看來,清代人均年耗糧(包括食用、釀造、飼料、種子)580斤,比較接近常年水平。以全國當時比較通用的一石約120斤計算,580斤折合4.8石。也就是說,有“園圃之利富于農十倍”(注:《新疆圖志》實業一,第4頁。)的吐魯番,430墩葡萄每年換得的糧食僅僅夠維持一個人的正常生活。這足見當時的大土地所有者對農民的剝削之苛刻與殘酷,他們正是利用農民的日趨貧困化,加緊盤剝,以獲得高額利潤。這種剝削的循環,又進一步導致了貧困化速度的加快。
  第三,質地全部以貨幣作為交換,說明當時吐魯番的經濟關系同新疆其他維吾爾族地區相比已發展到較高的階段。在封建租佃關系中定額地租可以分為實物地租、折租、錢租,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實物地租逐漸轉化為貨幣地租。同樣,質地也可以用物或貨幣來交換,而以貨幣交換的形式則是一種較高的發展階段。直到解放前,南疆的某些地區仍保留著分成制地租的形態,這說明在同一歷史時期吐魯番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對于南疆其他地區來說是比較高的。
  第四,田賦、徭役的承担沒有定式。封建社會向來有“耕者助而不稅”的法規。封建國家不關心由誰來耕種土地,只是向土地所有者征收一定稅額的土地稅。因為在質地契約中,土地并未過戶,業主仍須繳納地稅。但是,從上表可以看出,徭役一般由業主承担,也有土地經營者承担的現象。田賦由誰承担,由立約雙方商議決定,沒有統一規定。其他事務,如第11號文書中涉及到的坎兒井的掏挖等,也是由雙方協商而定的。
    B.租地契約
  第3號文書是筆者收集到的察合臺文契約中惟一一份寫明是“租佃”的契約。但是從內容上分析,它并不具備租地契約的特點,而同質地契約有相似之處。
  首先,土地出租人不是因為擁有大量土地耕種不完而出租的,而是因為“無力完納地課銀兩,……續租葡萄園五年,……后來,因手中不便又以肆拾兩銀的價格續租園七年。”可見,出租者是貧苦農民,租地者才是擁有較多財產的商人或土地所有者。
  其次,文書中沒有出現地租數量。在真正的租地契約中,至少應該出現承租人每年給業主交納的地租數目,而且是在秋季收獲后交納。如吐魯番廳的一份漢文租地契約中就寫道:“情愿租種一年,同中議價每一年給麥籽柒石、高粱壹拾伍石、棉花五百斤”(注:自治區檔案館Q15-5-628(2號)。)。而在第3號文書中,承租人一次付清租地的價格,從而得到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權。以上兩個特點,充分說明這份文書帶有明顯的質地契約的性質。
    C.典地契約
  典地現象的發生以貨幣經濟的相當發展為前提,典當者需要貨幣,承典者支付典值貨幣。第10號文書是典當人以三十兩銀子的價格把三斗坎兒水地(三斗地即播種量為三斗的土地,坎兒水地指以坎兒井水灌溉的園地)當出;第12號文書是典當人以八兩五錢的價格把半天水(坎兒井的產權,一般以“天”和“時辰”為計算單位,分秋、夏兩季,秋水二十四天,夏水十八天一輪流。產權計算以秋水為標準。如果某人占有某坎兒井的一天水,意思是每年秋季灌地時每二十四天水中,他有一天水權,夏季時便相對減少為十八小時。依此類推)、八斗地當出。兩份文書具有一個共同特點:即“錢到回贖”,第12號文書還明確指出“如果湊不足(錢)就把我們的地讓給哈鄉約耕種”。顯然,在這種典地契約關系中,如果典主異日無錢贖回土地,土地的占有權就轉移到承典人手中。這種形式產生的土地占有權的轉移,比一般的承租、轉租帶來的轉移要迅速徹底得多。
  實際上,典地是大土地所有者兼并土地的一種方式。小土地占有者非迫不得已,是不會將土地典出的。因為一旦典出,就面臨著失去土地的危險。有些典地契約中的條款是非常苛刻的。如第10號契約立于光緒八年(1882)九月,契約中規定“如果我們(即典當人)想贖回這三斗地,在十月份以內交付三十兩銀子即可”。試想一下,一個急需用錢的小土地所有者,不得已典地以獲得所需銀兩,又如何能在一個月內湊足三十兩銀子?失去土地的厄運似乎是難以避免的了。第12號契約規定“何時湊足八兩五錢銀子,何時就可以把地贖回”,時間期限較寬。但“如果湊不足,就把我們的地讓給哈鄉約耕種”,說明不是不存在土地所有權讓渡的可能性,而且這種可能性還比較大。
  這兩份契約也反映出:典地的價格差別較大,承典者剝削典戶有較大的彈性。第10號契約立于光緒八年,三斗地獲得30兩典銀,第12號契約立于光緒十一年,半天水、八斗地僅得銀八兩五錢,價格差異之大令人驚訝。但是第10號契約的規定比12號苛刻得多,要求在一個月內贖回,否則就由承典人耕種,而且地課銀兩要由出典人完納。12號僅寫明何時錢到何時贖回。這表明典價越高,承典人獲得的利益越大,出典人所受的剝削也就越嚴重。
    D.借貸契約
  第9、13號契約屬于借貸契約,包含借貸與租佃關系的交錯,又各有不同。9號契約寫道:借銀305兩,因無力償還,以田里的高粱、小米、芝麻的收成和一份坎兒井水地、一天水以及院子、房屋等來償還,讓債主使用十二年。可見這個借貸款約帶有質地契約的性質。13號契約規定:六兩八錢合麥子二石,高粱一石八升,秋后歸還。若償還不起,就把四斗三升水地讓給債主。這樣,債權人通過經濟手段,較為隱蔽地迫使農民失去土地。可見借貸契約有以下兩個特點:
  第一,借貸契允中存在土地抵押制;
  第二,借貸關系是大土地所有者和商人進行土地兼并的一種方式。
  以上我們分析了13份契約的基本內容,在本人收集的文書中,還有第20、21號,雖然它們不是契約,但其內容反映了當時社會的一些特點,故在此略提。從第20號文書可以看出:當時吐魯番地區存在大土地所有者和高利貸商人利用高額借貸剝削農民的情況。高利貸剝削是以商品經濟的發展為前提,這一事例也從反面說明了當時吐魯番的商品經濟有了一定的發展。第21號文書反映出吐魯番地區存在霸地和強行轉賣現象。這種轉賣不同于田面權的轉頂,而是土地所有者仗勢強奪他人土地的結果。這充分表明了封建地主階級的貪婪本質。
  總之,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吐魯番地區在生產關系(主要是土地關系)方面有如下一些特點:
  第一,吐魯番的封建土地關系有了比較充分的發展,質地、典押土地的現象非常普遍。
  第二,吐魯番的經濟有了相當的發展。在13份契約中,除1份沒有寫明抵押方式外,其余的12份中有10份都是以貨幣來交換,達到83%,說明以物易物已經很少見了。
  第三,自耕農貧困化的速度加快。由于大土地所有者、地商以及高利貸商人的剝削,迫使農民在短時期內連續廉價典押土地,加速了農民與土地的分離,從而最終使自耕農變為佃農。
  第四,土地兼并情況嚴重。大土地所有者一方面依靠經濟力量迫使農民“讓地”,使土地所有者喪失土地;另一方面也使用強制手段仗勢奪地,加速了土地的集中。
西域研究烏魯木齊46~52K3中國近代史金玉萍20022002本文對清朝光緒年間吐魯番地區的一些察合臺文文書進行了介紹,并在此基礎上,對文書中的關于土地的租佃契約關系進行了比較深入的分析研究,從而找出了這一時期吐魯番地區在土地、生產關系方面的一些特點。文書研究/租佃契約/吐魯番金玉萍 新疆大學中亞文化研究所 作者:西域研究烏魯木齊46~52K3中國近代史金玉萍20022002本文對清朝光緒年間吐魯番地區的一些察合臺文文書進行了介紹,并在此基礎上,對文書中的關于土地的租佃契約關系進行了比較深入的分析研究,從而找出了這一時期吐魯番地區在土地、生產關系方面的一些特點。文書研究/租佃契約/吐魯番

網載 2013-09-10 20: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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