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論》第五章 論亞當由于夏娃對他的從屬而享有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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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論亞當由于夏娃對他的從屬而享有主權
  44.我們看到,我們的作者用以作為他的亞當君權說之根據的另一處《圣經》,就是《創世記》第三章第十六節:“你必戀慕你的丈夫,你的丈夫必管轄你。”作者說:“這就是政府的最初授與”,于是他在同頁的后面就作出結論說:“最高的權力是落在父親的身份上,并且只限于一種形式的政府,這就是君主制。”不論前提怎樣,結論總是這一個;只要在任何經文上一提及“治理”,“絕對君主制”便馬上基于神權而建立起來了。任何人只要細心看看我們的作者根據這句話所作的推理,并且除了其他一些問題之外,考察一下他在那里加進去的“亞當的支派和后裔”,這句話,就會發現要了解他的意思是相當困難的;但是,我們目前暫且不管他的特別的寫作方法,先來考察一下手頭的經文罷。這些話是上帝對女人的詛咒,因為她是最先又最急進地違反意旨的。如果我們想想上帝在這里對我們最初的始祖說話的場合,考慮一下他正是對他們倆違反意志的行為宣布判詞和表示憤怒,我們就不能假想上帝是在這個時候給與亞當以特權和特許,授與他以尊嚴和威權,提高他到享有統治權和君主權的地位;因為夏娃作為誘惑的一方和共同犯規者,雖然被置于亞當之下,而亞當因為她受到較大的處罚,偶然地取得了比她優越的地位;但是他在原罪“墮落”中也一樣有份,從下面的經文中可以看出他也是被貶低了的;那么,很難想象上帝竟會在同一個時候使他成為全人類的普遍君主,又是終身的勞動者。把他趕出樂園去“耕種土地”,而同時又賜給他以王位和屬于絕對權威的一切特權與舒適生活,有這樣的事嗎?
  45.所以這不是亞當可以希冀從他被激怒了的創造主那里得到任何恩寵和任何特權授與的時候。即使象我們的作者所說的那樣,這就是“政府的最初的授與”,而亞當成為了羅伯特爵士所希望那樣的君主,很顯然,上帝也不過只是讓他成為一個很可憐的君主,其可憐的程度,使我們的作者自己也不會把這樣的君位看作是甚么大的特權。上帝命他去做工來養活自己,似乎還只是把一把鋤頭交給他手里,讓他去制服土地,而不是交給他一個王笏去治理地上的居民。上帝對他說:“你必汗流滿面才得餬口。”也許有人會回答說,這是不可避免的,因為那時他還沒有臣民,還沒有人替他做工;但是后來;他活了九百多歲之后,他應該有不少人可以由他命令來替他做工了。然而上帝說:“不然,除了你的妻以外沒有別人幫助你,而且你一天活在世上,你一天要靠自己的勞動生活。”“你必汗流滿面才得餬口,直到你歸了土,因為你是從土而出的,你本是塵土,仍要歸于塵土。”也許又會有人替我們的作者來答復說,這些話不是對亞當個人說的,而是把他當作一切人類的代表而對他說的,這是上帝由于原罪墮落而對人類的詛咒。
    46.我相信上帝講話跟人類不同,因為他所講的更富于真理,更為確實;但是,當他樂于對人類說話的時候,我以為他不會破壞人類慣用的語言規則,用與人類不一樣的方法說話。當他屈身對他們講話的時候,他如果這樣講法,倒不會使他降低到人們低微的理解能力,而是因為他所講的話人們不能理解,才達不到他的目的。但是,如果為了支持我們作者的學說的需要而作的《圣經》解釋一定要被當作正確的來接受;我們便不得不認為上帝是這樣子講話的,因為依照語言的通常規則,如果他在這兒用單數對亞當說的話,一定要當作是對全人類說的,他用復數說的話(《創世記》第一章第二十六和第二十八節),一定要當作是對亞當一個人說的,而不包括其他一切人,而他對挪亞和他的兒子們一起說的,又一定要當作是只對挪亞一個人說的,(《創世記》第九章),那么要理解上帝的話就很困難了。
    47.還有一點要注意的,這里所引用的《創世記》第三章第十六節的這些話,即我們的作者稱之為“政府的最初的授與”的這些話,并不是對亞當說的,那些話里面的確也不曾許給亞當任何授與,而只是對夏娃的一種責罚。如果我們依照這些話的原意把它們理解為專對夏娃說的話,或通過她作為代表對一切其他女人說的話,那么它們至多也只與女性有關,其所包含的意思也不外是女人們通常應對丈夫的服從,但是或者由于她自己的條件,或者由于和她丈夫所訂契約的關系使她可以免去這種服從,那就不能說這里存在著什么勉強婦女要接受這種壓制的法律,如同若有辦法避免生育兒女的痛苦,也沒有什么法律規定她非受這種痛苦不可,這也是上面所說的對她的同一詛咒中的一部分。原文全節是這樣的,“又對女人說,我必多多加增你懷胎的苦楚,你生產兒女必多受苦楚,你必戀慕你的丈夫,你的丈夫必管轄你。”我以為除了我們的作者之外,誰要在這些話中找出許給“亞當以君主制政府”的授與,是不容易的,因為這話既不是對亞當說的,也不是說到他的。我料想也不會有什么人因為這些話而認為女性好象受了一項法律的拘束應當服從這話中所包含的詛咒一樣,她們就有義務不得去進行避免苦楚的努力了。有沒有人說,如果夏娃或任何婦女在分娩時沒有感受到象上帝在這里恫嚇她的那樣多的苦楚,就是犯罪呢?又有沒有人說,假如我們的女王瑪利或伊麗莎白和她們的任何一個臣民結婚,根據這段《圣經》,她們在政治上就應從屬于他,或者他因此就對她享有“君主的統治權”呢?據我看上帝在這段經文中并沒有給予亞當以對夏娃的威權,也沒有給予男子以對其妻的威權,而只是預言女人可能遭受的命運,即依照上帝的意旨他想要作出規定,使她必須服從她的丈夫,正如人類的法律和各國的習慣一般規定的那樣,我認為世間這種規定是具有一種自然的基礎的。
    48.比如當上帝說及雅各和以掃時,謂“將來大的要服事小的”(《創世記》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三節)沒有人以為上帝這話是使雅各成為以掃的統治者,而只是預言將來事實上要發生的事而已!但是,如果這里對夏娃所講的話,定要當作是一條束縛她和一切其他女人,使之從屬的法律的話,這種從屬也不是別的而只是每個妻子對于她的丈夫應有的從屬,假如把這個就當作是“政府的最初的授與”和“君權的基礎”,那么,世界上有多少丈夫就應該有多少君主了。因此,如果說這話給予了亞當以任何權力的話,它只能是一種婚姻上的權力,而不能是政治權力——在家庭中丈夫作為財物和土地的所有者而具有的處理有關私人事務的權力,以及在一切有關他們的共同的事務上,丈夫的意志優于他的妻子的意志;但不是對妻子有生殺之權的政治權力,對其他的人就更談不到了。
      49.以上是我所確信的看法。如果我們的作者要把原文這句話當作是一種“授與,政府的最初授與”,而且是政治性質的政府的話,他就應該提出更加有力的論證來證明它,而不只是簡單地說“你必戀慕你的丈夫”這句話就是一種法律,根據這條法律夏娃和由她生出的一切人都應當從屬于亞當和他的繼承人的絕對君權之下。“你必戀慕你的丈夫”一語的意義十分含糊不清,《圣經》注釋者們對它的解釋互不一致,不能拿它當作可信的根據,在一件如此重要并涉及全面的問題上更不能如此。但是,依照我們的作者的寫作方法,只要一旦把原文提出,他即不加思索,斷定原文的意義是象他所想的那樣;不管是在正文中或是在頁邊上,只要一出現“治理”或“臣民”這些字,它馬上就成了表示臣民對其君主的義務之詞,關系也改變了;雖然上帝說的是“丈夫”,羅伯特爵士卻要把它說成是“君主”。雖然《圣經》沒有說過一個字,我們的作者也沒有拿出一個字來證明,但是亞當卻立刻對于夏娃有了“絕對的君權”,而且不獨是對于夏娃,甚至對“由她生出的一切人”,也都有了這種權力。亞當無論如何都必須是一個絕對君主,從該章末尾直到第一章都是這樣說法。鑒于原文中既未提到“君主”,也未提到“人民”,除了夏娃作為妻子對她的丈夫的從屬外,一點也沒有談到“絕對的”或“君主的”權力,因此,在沒有提出任何理由來證明我的簡單看法,即這段經文并沒有給予亞當以我們的作者所假設的那種“絕對君主權”的情況下,我讓我的讀者自己去考慮,我的這種簡單說法是否已經足夠拆穿他以簡單的斷語所肯定的那種權力。縱然有的人想對我們的作者所提出的絕大部分根據作簡短而充分的解答,而且單純的否認就滿可以把他駁倒了,他也會用這種辦法來對付我們的作者;對于沒有證據的斷定,不舉出理由加以否定,就已是充分的答復了:因此如果我也不說甚么,只是否認根據《圣經》原文,上帝自己已把“最高權力”授與和建立在父親的身份上,規定了這種權力為君權,并將其賜給了亞當本人和他的繼承人,而這些顯然都是我們的作者從同一頁書中的這些話里做出的結論,如果我請求任何一個頭腦清醒的讀者把原文讀讀,并考慮一下,這話是對誰和在甚么場合說的,他一定會覺得詫異,如果不是作者因具有超人的能力,從不能指給別人看的地方自己發現出來的,他怎樣從那里找出絕對君權來呢。這樣,我們已把我能記起的、我們的作者據以證明“亞當的主權”,那種“最高地位”的兩處《圣經》原文全部加以考察了,他說這種權力之“應當給亞當無限制地行使,并應大到任由他的意志決定,是上帝的意旨”,(見《創世記》第一章第二十八節,第三章第十六節)其實這兩處原文的一處,是只指低級動物對人類的隸屬,另一處則指妻子對丈夫應有的從屬,這兩個地方比起政治社會中臣民對于統治者的從屬來,都相差甚遠。
 


英國約翰·洛克 瞿菊農 葉啟芳譯 2013-08-23 09: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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