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政與勸分:民間利益博弈中的政府角色    ——以宋朝為中心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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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K24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422x(2003)040027-06-
    關于中國古代的荒政問題,歷來為學界所重視,研究者眾多;其間涉及勸分問題的也不少,可謂成果豐碩。(注:涉及宋朝荒政問題的代表性成果主要有華文煜《宋代之荒政》(《經濟統計季刊》1卷4期[1932年12月])、鄧云特《中國救荒史》(商務印書館,1936年[上海書店,1984年影印本])、王德毅《宋代災荒的救濟政策》(臺北:中國學術著作獎助委員會,1970年)、日·星斌夫《中國の社會福祉の歷史》(東京:山川出版社,1988年)、李向軍《宋代荒政與〈救荒活民書〉)、(《沈陽師范學院學報》1993年第4期)、康弘《宋代災害與荒政述論》(《中州學刊》1994年第5期)、張文《宋朝社會救濟研究》(西南師范大學出版社,2001年)等,其中有部分成果談到勸分問題。)不過,筆者在近年來從事有關研究的基礎上,感到以往的研究過多集中在對荒政制度和救荒事件的考證與描述上,而對災荒與社會的關系方面缺乏足夠的分析。竊以為,應當將視線從傳統的荒政史的研究轉移到對災荒期間社會的考察上來。因為災荒期間的社會,較之平時相對靜態的社會更易顯現出社會階層和群體的分化與對立,因而也更易了解到社會的本質。而荒政中的勸分,則是觀察國家與社會關系的一個很好的切入點。因此,本文即以此為題,希望能夠對認識傳統國家與社會的關系問題有所助益。
        一、勸分制度的建立和普遍運用
    勸分又稱勸糶,指國家于災荒年間勸諭有力之家無償賑濟貧乏,或使富戶減價出糶所積米谷以惠貧者的做法。有時兩者難以區別,統稱勸分。宋朝行此法始見于真宗天禧元年(1017年),同時,制定了相應的獎勵措施,稱作“納粟補官”。是年四月,“登州牟平縣學究鄭河,出粟五千六百石振饑,乞補弟巽。不從。晁迥、李維上言,乞特從之,以勸來者,豐稔即止。詔補三班借職(今承信郎)。自后援巽例以請者,皆從之”。(注:宋·王@③《燕翼詒謀錄》卷一,中華書局,1981年點校本。)在此前后,還制定了對勸分有功官吏進行獎勵的措施。是年三月,“詔諸州官吏如能勸誘蓄積之民以廩粟賑恤饑乏,許書歷為課”。(注:《宋會要輯稿》食貨五七之六。以下簡稱《宋會要》。)天禧四年六月,“太常少卿直史館陳靖言:‘朝廷每遇水旱不稔之歲,望遣使安撫,設法招攜富民納粟以助賑貸。’從之”。(注:《宋會要》食貨五七之六。)自此以后,正式形成制度。
    從兩宋情況看,各地一遇災荒,往往行勸分之政,將勸分視為荒政的一部分,尤其是越到后來越依賴勸分。正如元人所說:“紹興以來,歲有水旱,發常平義倉,或濟或糶或貸,如恐不及。然當艱難之際,兵食方急,儲蓄有限,而振給無窮,復以爵賞誘富人相與補助,亦權宜不得已之策也。”(注:元·脫脫等《宋史》卷一七八《食貨上六·振恤》,中華書局,1977年點校本。)所謂“權宜不得已之策”,是謂:“在法,以常平錢谷應副不足,方許勸誘有力之家出辦糶貸。”(注:《宋會要》食貨五七之一七。)但許多時候常平已是名存實亡,義倉也所剩無幾,故到后來,離開勸分則無從賑濟。淳熙十年(1183年),尤袤曾說:“今日公私誠是困竭,不宜復有小歉。國家水旱之備,止有常平義倉,頻年旱hàn@①,發之略盡。今所以為預備之計,唯有多出緡錢廣儲米斛而已。又言救荒之政莫急于勸分。”(注:元·馬端臨《文獻通考》卷二六《國用四·振恤》,商務印書館,1936年萬有文庫本。)以饒州為例,乾道五年(1169年)“連歲旱澇,細民艱食”。朝廷詔命撥義倉米賑濟,結果只撥到義倉米6800余碩,“不了一月賑糶之數”。又從上供米中撥付10000碩,仍微不足濟。而同時從上戶處“勸諭”所得即為196000余碩,無疑是該次賑濟的主要經濟來源。(注:《宋會要》食貨五八之六。)因此,為鼓勵民間有力之家積極出糶,賑濟災荒,從紹興至乾道,先后數次制定了優厚的勸分賞格,(注:《宋史》卷一七八《食貨上六·振恤》;宋·董@④《救荒活民書》卷二《鬻爵》,叢書集成本。)顯示了國家對勸分事宜的重視和對民間賑濟資源的依賴。從筆者所接觸到的兩宋史料來看,凡是遇到地方賑災救荒事宜時,大體上都要行勸分之政,尤其是南宋時期,勸分更是荒政中常用的手段。
    根據規定,勸分屬自愿性質,不得強迫,但在具體執行中,自愿與強迫并存。
    自愿的事例很多,如高穆武王知嬴州,“屬歲大饑,谷價翔起,即召諸里富人謂曰:‘今半境之人,將轉而入之溝壑。若等家固多積粟,能發而賑濟之,若發濟州將之命。’于是皆爭出粟,王亦以其直予之,蒙活者萬余人”。(注:宋·王圭《華陽集》卷三六《高穆武王(繼勛)神道碑》,叢書集成本。)羅彥輔在溧陽,“歲不登,道饉至相枕藉”。羅乃“亟請常平米,又勸有米家,量力而出,下皆樂輸。而就哺者,至不遠百里,賴公以生者,不可勝計”。(注:宋·李之儀《姑溪居士全集》卷四八《羅大夫(彥輔)墓志銘》,叢書集成本。)
    細究這些人的自愿動機,大體上有三種情況:一是受到執行官員的表率作用。如向經知河陽,遇“大旱蝗,民乏食。經度官廩歲支無余,乃先以己圭田所入租賑救之”。由于受到向經表率之影響,“已而富人皆爭效慕出粟,所全活甚眾”。(注:《救荒活民書》卷三《向經以圭田租賑饑民》。)二是勸分賞格的激勵作用。如“撫州趙富翁,家饒于財,常以名不掛士版為慊。因歲饑,官委振濟,當受賞”。(注:宋·洪邁《夷堅志補》卷七《趙富翁》,中華書局,1981年點校本。)因為這些人看重的“本非急祿,止欲以此為榮,夸其閭里”。(注:《宋會要》食貨五九之五一。)因此,勸分賞格還是頗具吸引力的。三是陰德觀念的影響。如湯致遠樞密死后,其孫夢其來告:“歲方苦饑,能發廩出谷以振民,遠勝作佛事。”長孫即持米500斛與金壇宰,使拯救餓者。將盡,又以300斛繼之。(注:《夷堅乙志》卷一四《振濟勝佛事》。)相反,若是荒年非但不積極出糶米谷救饑,反而囤積居奇,牟取暴利,則有損于陰德,必遭天譴,。宋人書中多此類記載。如徽州婺源胡某,“平日不以賑恤為念,出納斗秤,大小不同。開禧丙寅五月,坐閣上閱簿書,雇震雷擊死,簿書焚毀,斗秤剖析,其妻為神物提下,肢體無傷,閭巷之人皆知之”。(注:《救荒活民書·拾遺》。)廬陵人龍昌裔,積米數千斛。遭歲旱,米價騰貴。既而米價稍賤,“昌裔乃為文禱神岡廟,祈更一月不雨。祠訖,還至路,憩亭中。俄有黑云一朵自廟后出,頃之雷雨大至,昌裔震死于亭外。官司檢視之,脫巾,于髻中得書一紙,則禱廟之文也。昌裔有孫婿,應童子舉,鄉人以其事訴之,不獲送考”。(注:宋·徐鉉《稽神錄·拾遺·龍昌裔》,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宋元筆記小說大觀》點校本。)從此例中可見,囤積居奇不恤饑荒者,非但要遭天譴,且對其親屬也有現實的負面影響。
    強制的情況也不少。如紹圣元年(1094年)十月,“詔河北路監司令州縣官諭富民,有積粟者毋閉糶,官為酌中立價,毋得過,犯者坐之”。(注:《宋會要》食貨五七之一二。)強制干預出糶價格。孝宗隆興二年(1163年),“霖雨害稼,出內帑四十萬兩付戶部變糴以濟之。其年淮民流于江浙十數萬,官司雖濟而米斛有限,乃詔民間不曾經水災處占田萬畝者糶三千石,萬畝以下糶一千石”。(注:《文獻通考》卷二六《國用四·振恤》。)強行確定出糶數量。到寧宗慶元元年(1195年),以“米價翔踴,凡商販之家盡令出糶”,以至“告藏之令設矣”。(注:《宋史》卷一七八《食貨上六·振恤》。)更為嚴厲的是,對于不愿認糶者,往往處以刑罚。例如潭州安化縣上戶龔德新,早年依靠“兼并,遂至巨萬。以進納補官為進武校尉”。后遇“旱傷闕食,獨擁厚資,略不體認國家賑恤之意”。被知潭州陳某告到朝廷,遭到“追進武校尉一官,勒停送五百里外州軍編管”的處分。(注:《宋會要》食貨五七之一九。)
    由于許多時候采取強制性的措施進行勸分,其弊端也是相當突出的。紹興年間,有臣僚就勸分事上奏說:“州縣奉行,奸計百出。有民戶初非情愿,均令認數,以應期限,而平時蓄積之家得以幸免者。有所在初無收,勒令轉糶以賑城郭,而本鄉流離不暇顧恤者。”(注:《宋會要》食貨五九之五一。)例如“乾道辛卯歲,江浙大旱,豫章尤甚。龔實之作牧,命諸縣籍富民藏谷者責認糶數,令自津般隨遠近赴于某所,每鄉擇一解事者為隅官,主其給納。靖安縣羨門鄉范生者在此選,其鄰張氏當糶二千斛,以情語范曰:‘以官價較市值,不及三之二。計吾所失,蓋不勝多矣。吾與君相從久,宜蒙庇護,盍為我具虛數以告官司。他日自有以相報。’范喜其言甘,且冀后謝,諾其請,為之委曲,張遂不復捐斗升。闔里皆知之,而畏二家力勢,弗敢宣泄。壬辰秋大稔,前事頓息”。(注:《夷堅支景》卷七《范隅官》。)
        二、勸分的實質:民間利益博弈
    博弈論中有一則命題,稱為囚徒困境。大意是說,假設兩名罪犯同時被捕,分別囚禁,不得互通信息。他們面臨的可能結果有三種:一是訂立攻守同盟,拒不交代罪行,那么可能各判1年監禁;二是互相揭發,各判5年監禁;三是一方固守攻守同盟,另一方揭發他,則前者被判10年監禁,后者被無罪釋放。由于雙方都以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到頭來只會是互相揭發,各判5年監禁。(注:關于博弈論的理論問題,可參見羅伯特·吉本斯著、高峰譯《博弈論基礎》一書,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
    在勸分一事上,盡管不能完全套用博弈論的囚徒困境,但兩者確有某種相通之處。因為歸根結底,博弈是指局中雙方或多方對一定利益采取理性行動以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行為,用術語解釋,“博弈論就是關于包含相互依存情況中理性行為的研究”。(注:施錫銓《博弈論》第6頁,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年。)聯系到勸分問題,一旦發生災荒,糧食短缺,必然導致貧富雙方在利益上的博弈。對于貧民來說,最好的結果是借著災荒的理由,富民免費或低價向其提供充足的糧食,中間結果是得到富民以不高過以往太多的價格出糶的糧食,最壞的結果是得不到糧食而流亡或餓死;對于富民來說,最好的結果是借著災荒的機會,以極高的價錢賣出存糧,中間結果是以略高于平常的價格賣出存糧,最壞的結果是存糧或被沒收,或被搶劫,分文未得。由于雙方都以爭取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因此,一旦到了這時,往往陷入囚徒困境。這時,第三方——政府——的介入就是必不可少的。政府介入的結果,往往使雙方都按照中間目標達到平衡,即貧民吃上比往常要高一些的糧食,富民賣到比往常高一些的價錢。這就是勸分的必然結局。
    不過,鑒于在這場貧富雙方的利益博弈中,富民始終處于強勢地位,而貧民始終處于弱勢地位,因此,在調和雙方利益沖突時,政府性的調節政策往往傾向于貧民,其最具代表性的政策是寬禁捕。
    災荒時期,由于糧食短缺,富民閉糴以待善價,往往導致饑民群起搶劫糧食,即所謂“發廩”。這方面的記載比比皆是,不勝枚舉。最典型的莫如福建地區,其中,“建寧最為難治。山川險峻,故小民好斗輕生;土壤狹隘,故大家寡恩而嗇施。米以五六升為斗,每斗不過五六十錢,其或旱及逾月,增至百金,大家必閉倉以俟高價,小民亦群起殺人以取其禾。閭里為之震駭,官吏困于誅捕。茍或負固難擒,必且嘯聚為變”。(注:宋·黃干《黃勉齋先生文集》卷四《建寧社倉利病》,叢書集成本。)朱熹寓居崇安時,其地“每歲春夏之交,豪戶閉糴牟利,細民發廩強奪,動相賊殺,幾至挺變”的事情也經常發生。(注:《黃勉齋先生文集》卷八《朝奉大夫文華閣待制贈寶謨閣直學士通議大夫謚文朱先生(熹)行狀》。)
    由于荒年饑民犯法者甚眾,若依平時方式進行處罚,必將招致民變,不利于災荒時期的社會穩定。因此,政府在處理這類刑事案件時,往往從輕處罚,此即所謂的寬禁捕之法。此法約確立于仁宗時期。當時,王堯臣知光州,“歲大饑,群盜發民倉廩,吏以法當死。堯臣曰:‘此饑民求食爾,荒政之所恤也。’乃請以減死論。其后,遂以著令,至今用之”。(注:《教荒活民書》卷三《王堯臣乞饑民減死》。)英宗治平(1064-1067年)時,司馬光曾上疏反對這一做法,認為饑歲更應嚴刑峻法,方能維持秩序,以度荒歲。(注:宋·司馬光《傳家集》卷三三《言除盜札子》,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同時主張用合乎經濟規律的方法解決貧富雙方的矛盾,即允許富民收息放貸,“候豐熟之日,官中特為理索,不令逋欠”,從而鼓勵儲蓄,以從根本上解決饑荒問題。(注:《傳家集》卷三三《言蓄積札子》。)但朝廷上下并未采納,各地仍采取寬禁捕的方式應對災荒,寬禁捕已成行荒政的一部分。如熙寧年間(1068-1077年),河北災傷州軍多有饑民劫盜者,罪當死,朝廷則詔令一律減等發配。(注:《文獻通考》卷二六《國用四·振恤》。)
    與囚徒困境相關的另一命題是公地悲劇,即雙方將博弈的目標指向公共資源。所不同的是,在這場貧富之間的利益博弈中,所謂的公共資源是指向富民財富的。以今天的觀念看,當然不會認為私人財產屬于公共資源,即使是富人的財富。但在當時,人們心目中往往將富民的財產視為是公共資源。在他們看來,民間遭遇饑荒,“轉糴于大家,亦理也”。(注:宋·王柏《魯齋集》卷六《靜觀堂記》,叢書集成本。)所謂“理”者,是說富人財富本來就是貧者創造,危急時拿來享用是天經地義的。關于此,黃震闡述得更為詳致。他說:“天生五谷,正救百姓饑厄;天福富家,正欲貧富相資。米貴不糶,人饑不恤,天其謂何?況凡仰糴之人,非其宗族則其親戚,非其親戚則其故舊,非其故舊則其奴佃,非其奴佃則其鄉鄰。彼其平日敬我者果為何賴?今一旦遇歉,竭彼苦惱無所措辦之錢,博我從容盡可通融之粟,此之糶與否,彼之死與生,君子以仁存心,寧不重為衿惻切幾莩體?”(注:宋·黃震《黃氏日抄》卷七八《四月初一日中途預發勸糶榜》,文淵閣四庫全書本。)又說:“照對救荒之法,惟有勸分,勸分者,勸富室以惠小民,損有余而補不足,天道也,國法也。富者種德,貧者感恩,鄉井盛事也。”(注:《黃氏日抄》卷七八《四月初十三日到州請上戶后再諭上戶榜》。)此外,對民間意識影響至深的道教說得更露骨,道教經典《太平經》卷六七云:
    或有遇得善地,并得天地中和之財,積之乃億億萬種,珍物金銀億萬,反封藏逃匿于幽室,令皆腐涂。見人窮困往求,罵詈不予;既予不即許,必求取增倍也;而或但一增,或四五乃止。賜予富人,絕去貧子,令使其饑寒而死,不以道理,反就笑之。與天為怨,與地為咎,與人為大仇,百神憎之。所以然者,此財物乃天地中和所有,以共養人也。此家但遇得其聚處,比若倉中之鼠,常獨足食。此大倉之粟,本非獨鼠有也。少內之錢財,本非獨以給一人也;其有不足者,悉當從其取也。愚人無知,以為終古獨當有之,不知乃萬戶之委輸,皆當得衣食于是也。愛之反常怒喜,不肯力以周窮救急,令使萬家之絕,春無以種,秋無以收,其冤結悉仰呼天。天為之感,地為之動,不助君子周窮救急,為天地之間大不仁人!(注:王明校注《太平經合校》第246-247頁,中華書局,1960年。)
    由此可見,在勸分一事上,民間利益博弈中的公共資源是指向富民私有財產的,這可以被視為是勸分的思想基礎,也是貧民發廩行為合理化的思想基礎。但從實踐中看,此舉對于當時社會的長久發展也起到了負面作用。
    首先,在這場民間利益博弈中,由于政府過多傾向于弱勢群體的貧民,導致“發廩”等非法行為合法化,有時反而加劇了貧富沖突。如畢從古“為壽州通判,攝其州事。秋大饑,民無食者,相與發富人之倉而攘其粟,捕得者二百名。公乃戒屬縣,先上其渠帥一輩五六人。公謂曰:‘歲雖饑雖貧,不俟縣官之命,而群取人之粟,其如法何?而不得生矣。’即以重械系之,示以必死。官吏更相諫公曰:‘情輕系重殆不可,且又人眾不可動,將有變。’公不聽。會潁上亦大饑,民亦發富人之倉而攘其粟,得數人,其縣令雷祥議曰:‘歲饑取粟,姑以免死。’殆可憫,使笞二十而生之。民出相謂曰:‘歲饑無食,縣官使我食人之粟。’遂復相與發富人之倉,三日三夜,凡數千。旁諸縣亦各千人,殆不可禁。其后太守李顧,反用法日誅數人,以止其盜,盜終不止,而被誅者數十人。至春,道路無敢行者。于是都官員外郎萬寧詣闕上書,且言潁上守令無狀,皆謫去。而壽陽之盜,聞其渠帥且死,無復敢為盜,系獄者止其初二百人,或配決縱舍,終無一人死者”。(注:宋·畢仲游《西臺集》卷一六《尚書郎贈金紫光祿大夫畢從古行狀(代陳知默撰)》,叢書集成本。)
    其次,由于政府對富民的強制性發廩,導致國家與地方豪強的沖突。最典型的是黃震于咸淳年間(1265-1274年)在撫州的勸分工作。當時,撫州遭遇大饑荒,而官府根本沒有多余糧食可以救荒,唯一可以想的便是從富民處勸分。為此,黃震在短短的120余天時間里,一共發了20余道文榜,基本都是關于勸分的。然而,盡管黃震苦口婆心勸說,威逼利誘想盡辦法,但仍有部分富民拒不出糶。黃震乃派人對其中兩個大戶進行強制性發廩。其間細節不詳,但沖突看來是很激烈的。因為到最后,“應干勸糶官吏及提督寄居士友,人人危懼”。(注:《黃氏日抄》卷七八《七月初一日勸勉宜黃樂安兩縣賑糶未可結局榜》。)
    再次,由于政府和貧民于荒年每每將手伸向富民倉廩,雖解了一時之急,但對于富民的儲蓄積極性是個極大打擊。既然荒年非但不能通過儲蓄牟利,而且常被政府和貧民強行發廩,反致禍患,那么,豐年又何必積極收購米谷儲蓄呢?這樣一來,到了豐年,富民不愿收購糧食,一旦再度遭遇災荒,糧食短缺,反而加劇了饑荒,形成惡性循環。從博弈論的角度看,這就好比是一塊蛋糕,利益博弈是指對蛋糕的分配過程,但另一方面,還存在著如何使蛋糕做大的問題。由于博弈中一方利益在政府行為的介入過程中明顯受損,則會使其做大蛋糕的積極性遭到打擊,反而使蛋糕變小。從兩宋饑荒不斷加深的情況看,雖原因復雜,但也與政府強制發廩的不當行為有關。
        三、民間利益博弈中的政府角色
    從中國古代傳統國家理論來看,政府是王權仁政的表達工具,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人民利益的代理者。但從宋朝勸分一事來看,這兩者是矛盾的,政府角色呈現出異位的特征。
    首先,救荒是政府的職責所在,其經費來源早已包含在人民貢輸的賦稅當中。宋朝從中央到地方都設有常平倉、義倉等備荒機構,但每到災荒發生時,官吏或者吝而不發,或者早被挪做他用而不足應付,只是一味地將手伸向富民倉廩。那么,既然政府無法惠養百姓,只知從富民處勸分糧食,還要政府何用呢?其實,宋人早有這樣的疑問。王柏就尖銳地指出:“官無以賑民,使民預輸,以自相賑恤,已戾古意,今又移易他用,數額常虧,遇歉歲則復科巨室,此何義哉?”(注:《魯齋集》卷七《賑濟利害書》。)以義倉為例,該倉創始于北宋初年,慶歷元年(1041年)恢復,“其法:令民上三等每稅米二斗,輸一升,以備水旱”。(注:宋·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一五《義倉》,叢書集成本。)但是,就是這樣一種專門為救濟而設的機構,實際情況卻是每到災荒期間,官吏往往“吝而不發,發而遽有德色”,(注:《救荒活民書》卷二《義倉》。)政府之養民如何體現?
    其次,按理:“荒政之行,當以賑濟為主,勸分為輔。蓋有司不惜官廩以惠民,然后可責富室不私藏以惠鄉里。”但實際情況往往相反:“于民間所有則根括無余,形迫勢馳,一切不恤。考諸民間有家產僅千錢而勸令認米四百石者,有因公事至庭而罚米數百石者,民間畏其虐焰,止得俯首聽從。”(注:宋·真德秀《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一二《奏乞將知寧國府張忠恕亟賜罷黜》,四部叢刊本。)既然政府有米而不肯出,那么富民當然失去出糶積極性,而且,一旦富民出糶賑濟,則貧民只會感激富民而不會感激政府,(注:《魯齋集》卷七《賑濟利害書》。)那么政府便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再次,從人民的角度來看,國家就如同家庭一樣,子弟勞作供養父兄,父兄敬事以養子弟,但事實卻正相反對。方臘在他的起事鼓動中曾說過一段話,很有代表性:“天下國家本同一理,今有子弟耕織終歲,勞苦少有束帛,父兄悉取而靡蕩之,稍不如意,則鞭笞酷虐,至死弗恤,于汝甘乎?……夫天生zhēng@②民,樹之司牧,本以養民也,乃暴虐如是,天人之心能無慍乎?”(注:宋·方勺《青溪寇軌》,臺北:新興書局,1981年《筆記小說大觀》本。)在這里,政府非但不能養民,而且成了欺壓人民的敵人,政府與人民的對立便由此產生。盡管在勸分中,政府往往是與富民對立的,但從本質上說還是與人民的對立。
    從以上論述中可知,在政府到底是作為人民的代理者還是人民的主人的問題上,角色定位是不清楚的。雖然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君主自身,但兩者也是有區別的。雖然人們能夠接受君主是人民的主人這樣的說法,但不能接受政府不代理人民利益的事實。因此,在勸分一事上,宋朝的做法雖有短期效果,如緩解了饑荒問題,調和了社會矛盾,但長期來看,貧富對立反而逐漸加劇,災荒期間的社會矛盾也更為突出,這一切其實從本質上說都是由政府角色長期異位所造成的。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左日右嘆的繁體去口
    @②原字上丞下灬
    @③原字左木右永
    @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廈門27~32F7經濟史張20042004勸分是中國古代荒政中常見的手段,宋朝非常典型,而且越到后來越是依賴勸分。從社會學角度看,勸分是在民間利益博弈無法調和時政府介入的結果,其積極意義自然不可否認。但由于過分依賴勸分,也造成政府角色的長期異位,反過來又加劇了貧富的對立與沖突,成為制造社會矛盾的淵藪。荒政/勸分/博弈/宋朝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十五”規劃項目《明清“招商”政策與東西部經濟關系研究》的階段性成果。同良何其菁 國立華僑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郵編:36200Northwest Economic Development during Yuan,Ming,and Qing Dynasties
  LI Qing-ling
  (College of Literature,Northwest Normal University,Lanzhou,Gansu,730070,PRC)During Yuan,Ming,and Qing dynasties,contradictions and struggles among ethnic groups were quiet sharp.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that region focused on the military supplies. It is worth noticing that way of thinking and measures taken to deal with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improved greatly.張文,西南師范大學 歷史系,重慶 40071 作者: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廈門27~32F7經濟史張20042004勸分是中國古代荒政中常見的手段,宋朝非常典型,而且越到后來越是依賴勸分。從社會學角度看,勸分是在民間利益博弈無法調和時政府介入的結果,其積極意義自然不可否認。但由于過分依賴勸分,也造成政府角色的長期異位,反過來又加劇了貧富的對立與沖突,成為制造社會矛盾的淵藪。荒政/勸分/博弈/宋朝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十五”規劃項目《明清“招商”政策與東西部經濟關系研究》的階段性成果。同良

網載 2013-09-10 20: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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