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白先生担任總主編的多卷本《中國通史》中,我担任第七卷的主編,第七卷包括五代、遼、宋、夏(西夏)、金時期。習慣上常把五代作為隋唐時期的一個部分,稱為隋唐五代時期,而把其它四個皇朝作為一個時期,多稱為宋或宋遼金時期,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后期以來,則按皇朝建立早晚為序,稱為遼宋金或遼宋夏(或西夏)金時期。
還有一種歷史分期,那就是分為隋唐五代時期和宋遼金元時期,范文瀾《中國通史》的第四編(本編由蔡美彪先生主編),即是包括宋遼金元時期;郭沫若《中國史稿》(《中國史稿》編寫組)則是將隋唐列為第四冊,而將五代劃入第五冊,包括五代、遼、宋、西夏、金、元時期;而《中國歷史大辭典》則分為隋唐五代史卷、宋史卷、遼夏金元史卷。
以上的各種歷史分期法,或因襲習慣,或考慮各個朝代存在時期的長短,或因各個朝代史事的多少,進行分卷、分編、分冊,都沒有輕視任何一個皇朝(包括各少數民族建立的皇朝)的含義。
然而白先生担任總主編的多卷本《中國通史》,主要是從中國歷史的統一、分裂的角度進行分卷,不僅能更充分地反映中國歷史發展總的進程,也體現了白先生史學思想中的民族平等思想。
元朝從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國(1206年)算起,到元至正二十八年(1368年)為明朝所推翻,雖然只存在了一百六十三年,但是,元皇朝結束了中國歷史上長達三百七十多年的第二次大分裂時期,具有重大的歷史意義。白先生在對多卷本《中國通史》進行分卷的時候,主要是從這個角度考慮的,而將元作為一個時期而單獨列為一卷(第八卷),這在已出版的各種《中國通史》的分卷(分編、分冊)中是從來沒有過的,這里體現了白先生史學思想中的民族平等思想。正如白先生在為《中國通史》第八卷(元時期)所寫的《題記》中所說:“民族史是本書(按指多卷本《中國通史》)計劃中的重點。民族史在一部通史中應如何安排,是一個大問題”。
白先生早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策劃組織撰寫多卷本《中國通史》時,就想在本書中貫徹他史學思想中的民族平等思想,要把本書撰寫成一部“統一的多民族的歷史”。為此,在白先生親自主編的第一卷《導論》(1989年出版)中,親自撰寫了第一章《統一的多民族的歷史》,進行了多方面的闡述,這對全書各卷的撰寫,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白先生在本章的最后,號召我們“撰寫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歷史,還是要把漢族的歷史寫好,因為漢族是主體民族。同時,也要把各民族的歷史適當地作出安排,這是我們必須盡量克服的難點”。
白先生對本書的分卷安排,就是為了撰寫出一部更好地體現民族平等思想的,統一的多民族的《中國通史》。本書在中古時期的四至六卷的分卷(秦漢至隋唐)安排上,與習慣的歷史分期相同(只從第六卷中劃出五代屬第七卷),因為這個歷史分期大體上反映了這個時期中國歷史的統一與分裂。從第七卷起,顯示出本書分卷的特色,習慣上將遼代至清代分為宋元(遼宋金元)、明清兩個時期,而本書則劃為第七至十卷,分為四卷,元、明、清三代都單獨設卷,這對于中國歷史上少數民族建立的兩個(元、清)統一皇朝的歷史,給予了更大的篇幅進行闡述。對于明清時期的兩個皇朝存在的時間大體相近,分為二卷還比較容易理解。而從五代遼宋夏金元時期的四百六十多年中,將只存在一百六十多年的元代(包括蒙古時期)分出,單獨設立一卷,這不僅是白先生對于由蒙古族建立的元代,結束長期分裂而統一全國的歷史功勛,進行了充分的肯定,而且也由于“元代是(中國歷史上)民族重新組合的大時代,其深度和廣度超過隋唐”,“中國歷史上的民族組合,到了元代,可以說是基本上穩定下來了”(《導論·統一的多民族的歷史》),這也是需要大書特書的。所以,“元時期”的單設一卷,可說是白先生史學思想中民族平等思想的重要體現。
前二年開始出版的百卷本《中國全史》,也采取了白先生的分卷方法,元、明、清三代也都單獨列卷(每個朝代分為十卷)。但五代仍劃入隋唐時期,遼宋夏金時期仍稱為宋、遼、金、夏,則還是按照舊的提法排列,只有政治史卷的“提要”中是按遼、宋、西夏、金的朝代建立先后順序排列,但正文則是按宋、夏、遼、金順序敘述,其他各卷則或按宋遼金夏、或按宋遼夏金順序敘述。至于其他少數民族及其政權的事,僅有二、三個民族或其政權只在宗教史等卷中略有敘及。僅從這個角度看,還是《中國通史》第七卷中論述得更“全”。《中國全史》雖然每個時期都分為政治、經濟、軍事、思想、宗教、習俗、科技、教育、文學、藝術史等十卷,其內容大體相當于多卷本《中國通史》的乙、丙兩篇及丁編的很少一部分,卻仍還有法律、交通與郵傳等主要內容,在《中國全史·新編中國宋遼金夏史》的十卷中沒有得到介紹;即使列入十卷內容的,也常有一些重要內容沒有介紹。所以,相對來說,《中國通史》第七卷的有關論述,也還有更“全”,何況本卷甲編、丁編的內容《中國全史》基本上是沒有的。所以,白先生所設計的多卷本《中國通史》,不僅更全面地反映了中國歷史的全貌,也更好地體現了“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歷史”的民族平等思想。
白先生史學思想中的民族平等思想,還體現在本書各卷中,由我担任主編的第七卷五代遼宋夏金時期,不僅是中國歷史上自秦統一以后的第二次大分裂時期,而且民族關系極為復雜,其程度不下于第五卷敘述的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大分裂的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也許是有過之而無不及。五代遼宋夏金時期內除五代十國外,不僅漢族建立的兩宋皇朝存在了三百二十年,而且契丹、黨項、女真民族建立的遼、夏、金朝,也是存在的時間很長,即使是最短的金朝也存在了一百二十年。遼、夏、金朝雖然與宋朝及相互之間,都發生過多次戰爭,但總的來說和平相處的時期遠遠超過了戰爭時期,而且各個政權的統治都比較穩定,所有這些都是與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不同的。因此,民族史在本卷中的安排也是與之不同的,影響重大的各民族建立的政權,都按建立政權的先后順序,敘述五代、遼、宋、夏、金各朝的歷史。
唐天yòu@①四年(907年),曾經是統一強盛的唐朝滅亡,梁(后梁)朝建立,幾乎同時公開或實際上與后梁分庭抗禮的,就有九個漢族割據政權,在隨后的五十多年內,中原皇朝相繼更迭為唐、晉、漢、周,而其間先后并存且時間較長的有十個漢族割據政權,史稱五代十國時期,通常認為是唐朝某種意義上的延續,史稱隋唐五代時期。
后梁建立的第十年,貞明二年(916年),中國北方的契丹族建立了遼(契丹)朝,與五代對峙為南北朝。
后周顯德七年(960年),宋朝(北宋)代周,而與遼對峙為南北朝。宋經過二十年的時間,消滅了漢族割據政權,但這種統一只是相對的,中國境內當時還有西南的大理、吐蕃、西北的黨項、@②廝luó@③,以及甘州、高昌、于闐、回鶻等少數民族政權。北宋寶元元年(1038年),西北的黨項族建立夏(西夏)朝,大體形成遼、宋、夏鼎立的形勢。
遼天慶五年(1115年),遼東部的女真族建立金朝,金天會三年(1125年)滅遼,五年滅宋(北宋),同年宋朝(南宋)重建隨后南遷,形成金宋夏鼎立,主要是宋金對峙的政局。金天會九年,遼宗室在中國西部及中亞地區重建遼朝(西遼)。
金泰和六年(1206年),金北部的蒙古族建立蒙古國,公元1218年滅西遼,西夏于寶義二年(1227年)被蒙古所滅,金于天興三年(1234年)為蒙、宋聯軍所滅,形成蒙(元)、宋對峙形勢。公元1247年烏思藏納里(今西藏)歸附蒙古,蒙古至元八年(1271年)改國號為元。宋德yòu@①二年(1276年)恭帝隆元,祥興二年(1279年)南宋為元朝所滅,元朝是唐朝之后又一個統一而強盛的皇朝。
五代遼宋夏金時期,正是處于唐、元兩個統一皇朝之間的分裂時期,本卷敘述的正是這一分裂時期三百七十多年的歷史,這也是本卷起自五代而迄于南宋滅亡的基本原因。
五代十國中,后唐、后晉、后漢和北漢,都是沙陀族人建立的,但后唐以唐朝繼承者自居,后晉皇室則附會為西漢漢族石奮的后裔,后漢、北漢皇室則附會為東漢皇室的后裔,而且他們所建立的政權也都沒有明顯的少數民族色彩,基本上與漢族建立的政權沒有差別。所以,本卷中沒有強調其政權的沙陀族的特性,而是將之視為與后梁、后周、宋朝相同的皇朝,這是與其他的《中國通史》是相同的。
但是,本卷中對中國境內當時的其他少數民族及其政權,則比已出版的其他《中國通史》(包括《中國全史》)作了更多的安排,不僅對五代、遼、宋、夏、金統轄區以外的,回鶻、喀喇汗朝、吐蕃、@②廝luó@③、大理等各民族及其政權,都各安排為專節,作了較多的敘述。還對統轄區內的奚、韃靼、壯族,也安排為專節進行專門的敘述,而且也如同對待遼、宋、夏、金史的撰寫一樣,都是請相關的專家撰稿,以盡可能多地高水平地反映當時各民族及其政權的概貌,反映他們各自對中國歷史的發展所作出的巨大貢獻,這也是白先生史學思想中的民族平等思想在本卷中體現的一個重要方面。
本時期遼、夏、金諸朝,在相對和平的環境下,社會經濟文化都得到了空前的發展,契丹、黨項、女真族迅速由原始社會末期,經過短暫的奴隸制時期進入封建社會,各皇朝都制定了相應的政治、法律和經濟制度,創造了本民族的文字,極大地促進了中國歷史的發展。
“積貧積弱”的宋朝處在相對穩定的發展時期,經濟重心南移,社會生產的迅猛發展,農業、手工業、商業、貨幣、科學技術、醫學等的發展水平相當高,城市已由封閉型發展為開放型,甚至出現了百萬人口的大城市,鎮、市發展為開放型的鄉村經濟中心,都不僅大大超越了前代,并在當時的世界上都是首屈一指的。而且,就宋代的哲學思想、教育、文學、史學、藝術的總體水平而言,也是超越前代,成為中國封建文化的鼎盛時期。
本時期的分裂與戰亂,雖然給各朝的人民帶來巨大的災難與痛苦,但是各朝社會經濟的發展與相互之間交往的加強,為新的統一準備了條件。本時期內的漢、契丹、女真、黨項以及其他各民族,都對中國歷史作出了偉大貢獻。
由于本時期內各朝存在的時間長短不一,而且社會經濟文化的基礎及發展水平也有很大的差異,更由于留存下來的史料多寡懸殊。如何處理相對來說史料非常豐富、社會經濟文化高度發展的宋朝,與史料較少甚至匱乏、社會經濟文化發展水平較低的遼、夏、金朝及其他各少數民族和他們的政權之間的關系,如何在本卷中更好地體現白先生提出的,寫成統一的多民族的歷史,確實是個“難點”,但這是“必須盡量克服的難點”。
在本卷中,本著“要把漢族的歷史寫好”,“同時,也要把各民族的歷史適當地作出安排”的原則,在字數上(不是章、節數)作了如下的安排(主要是丙、丁兩編),宋代大體上相當于遼、夏、金三代的總和,遼、金、五代(作為一個單元)基本相同,西夏略少,各少數民族及其政權各設專節,字數上各有一定幅度的增減,實際撰寫的字數也與之有些出入。雖然本卷的總字數可能是本書各卷中最多的或最多者之一,但畢竟篇幅有限,這樣的安排實在是不得已而為之。因為這樣才可以使社會經濟文化最發達、史料最豐富的宋朝的歷史,能有比較多的篇幅進行闡述,也可以使遼、夏、金及其他各少數民族政權,雖然史料較少、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也遜于宋朝,也都有必要的篇幅闡述各自的歷史。然而,這樣的安排在丁編(人物傳記)中,宋代歷史人物入傳的人數雖不能算少,由于宋代各方面的歷史人物實在太多,因而只能選取一部分政治、軍事、文化、思想等方面的代表人物入傳。而遼、夏、金代的人物傳,雖然字數不算多,但較為重要的歷史人物差不多都已入傳。這樣的安排看似欠平衡,然而卻是必要的,因為宋代部分除了歷史人物傳外,科技傳中敘述的幾乎全是屬于宋代,屬于遼、夏、金代的很少。所以,在丁編中宋代部分仍然是占有大半的篇幅,加上五代人物傳,漢族的歷史占的篇幅就更多,這是符合白先生的“要把漢族歷史寫好”,“也要把各民族的歷史適當地作出安排”總體精神的。
“要把漢族歷史寫好”,是白先生史學思想中民族平等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具體到本卷,就是要把宋代的歷史寫好,這主要是由我承担的。可以說丙篇中的所有宋代典制、丁編中宋代人物中許多人,都是可以寫成專著的,而且確實也出版了不少這方面的專著。但是,宋代的典制大多還沒有深入研究,如果是一般的“通史”,例如已出版的多種《中國通史》,甚至是斷代史《宋史》,例如我和周寶珠教授主編的《簡明宋史》,都可以回避而不去寫它,也不會有損于這些著作的完整性。然而,由于白先生總主編的多卷本《中國通史》的體例,丙編的典制是白先生設計的新型《中國通史》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可或缺的。雖然,本書各卷丙編敘述典制的范圍、詳略不盡相同,然而大體上都反映了該時期主要的典章制度。
因此,寫好宋代的典制是我近年來主要的寫作任務,即使是已經出版有相關的典制專著,也沒有簡單地采取吸收他人研究成果編寫有關的典制章節,而是在自己研究的基礎上吸收他人研究成果,并盡可能撰寫得具有自己的特色,本卷中的有關典制的章節雖然只有幾千至一萬字左右,卻也還是有幾十萬字的有關專著所沒有涉及到的比較重大的問題。例如宋代的法制就已出版有四十萬字的專著(后來又看到一種五十萬字的專著),對宋代的法律制度可說是研究得比較透徹,但對宋代法制總的演變歷史則都論述得較少而著重于平面的敘述。我在法律專章的宋代一節中,采取了歷史的敘述,分為北宋前期的“人、法并治時期”和北宋中期(王安石改革)以后及南宋的“法治時期”,作為本節論述的重點。這可說是宋史和法律史學者還沒有開展討論的問題,然而卻是中國法律史上的重大問題,這并不完全是我的“創新”,而是我從宋代法律史的角度闡述南宋著名思想家陳亮對宋代法制發展史的論述,我認為陳亮的觀點最能說明他所處的宋代法制發展的實際情況,他的觀點至少也還得到南宋另一學者不同角度的旁證。當然,在這一節里還留下較多的篇幅,簡明扼要地介紹了宋代不同時期的司法機構、法律的制定,以及刑制等。
更多的典制還沒有專著,甚至是很少有論文討論,而又是不得不介紹的。例如社會風俗方面,本書的第四卷下冊附錄了安作璋先生的《秦漢禮俗》,介紹秦漢時期的社會風俗,其中介紹了“席地而坐”及坐姿是跪坐的生活方式,秦漢時的坐具除了席子以外,還有矮榻和床(睡坐兩用),坐姿也都是跪坐為主,這在出土的陶俑和壁畫中都可以看到,現在的日本、朝鮮、韓國也還保留有這種席地而坐及跪坐的坐姿。那末,中國人是從什么時候由主要是席地而坐,轉變為使用椅、凳作為主要坐具的,也即是坐姿由跪坐普遍改為垂腳高坐的。1994年《中國史研究》刊載的朱大渭先生《中古漢人由跪坐到垂腳高坐》,對李濟先生認為這種轉變過程是從南北朝以后開始改變的看法進行討論后,認為:“魏晉南北朝是由床、榻跪坐向胡床、小床垂腳坐的發展期,隋唐是由坐胡床、小床向坐椅子的過渡期”;坐姿“至唐末五代,垂腳高坐較為普遍”,也就是坐具主要已不是席子、床、榻,而是椅子等。次年出版的《中國全史》中隋唐五代史的住行習俗中,論點相同。而我知道的情況是椅子等的普及應是宋代。不論誰的論點更確切,既然本書第五、六卷中的相應部分都沒有介紹這方面的情況,作為包括五代、宋代在內的第七卷中,就不能不對這個涉及中國人民起居方式發生重大變化的問題,有一個比較確切介紹。
我作為五代、宋代典制的撰寫者,在不得不花較多的時間重新研究后,認為還是我的觀點更確切些。椅子在唐末五代時主要是老人、尊長及特殊需要時坐用,而且是在非正式場合使用的,正式場合都還沒有使用椅子。宋太宗末年的“國宴”,宰相、使相坐繡墩、參知政事至都指揮使坐蒲墩(“行幸”時才使用杌子),大部分人的坐具是條席,也就是席地而坐。這時大臣們處理公事,也還是牙床、小案子,不是椅子、高腳桌子。皇帝坐的也是四腳龍飾的“寶床”,而不是椅子。也就是《中國全史》中所說的唐代皇帝坐的龍床,但《中國全史》沒有介紹龍床的大小高低。至少直到宋仁宗末年,宋朝建立已經有一個世紀,皇帝正殿內正式的御座、法座,仍是這種也稱為“駕頭”的寶床,皇帝出行時由一個老內臣(宦官)騎在馬上抱扶著,可見不太大,這實際上是一種矮榻。而北宋徽宗時,皇帝的御座已有龍椅,至少到南宋孝宗時的龍椅,已與后代皇帝的龍椅相似。北宋時椅子、杌子等主要是男子使用的,直到南宋之初,最早是北宋末年,婦女坐椅子、杌子還被人譏笑為“無法度”。所以,椅子、杌子等的普遍使用,應是北宋后期至南宋初期幾十年間的事。
但是,直到南宋末年,一種“國宴”是大臣們在殿上坐杌子、其他的坐矮凳,已經沒有坐在條席上的。而幾乎同時的另一種“國宴”,則是分為殿上大臣坐高座錦褥、矮座紫褥,其他百官仍是“就地坐”在“紫沿席”上,桌子也分為高、平、矮三種以配合不同的坐具。說明椅子、杌子、高腳桌子雖然早已普及,但“席地而坐”至少在一些正式場合也還沒有完全退出歷史舞臺。
關于椅子、杌子、凳等的使用,在《中國全史》宋代的相關部分,沒有再作任何介紹,顯然是作者認為這個問題在該書的隋唐五代部分已經解決了,但是實際的情況卻遠不是這樣的,該書的宋代部分沒有作任何介紹,不能不說是一種缺憾。
我之所以不得不花較多的篇幅在本卷中寫清這個問題,既是為了辨清誰的觀點更確切些,也是為了本書前后卷之間敘事的完整性。何況這種生活方式的改變也影響到其他少數民族。我想這是符合白先生“要把漢族的歷史寫好”,作為“撰寫統一的多民族的歷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而也是符合白先生史學思想中的民族平等思想總體精神的。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礻加右
@②原字口加角
@③原字口加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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