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政治學與比較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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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政治學這門學科通常被劃分的幾個領域或分科當中,比較政治學是惟一一個被認為旨在方法而非實際內容的分科。“比較政治學”說明分析如何進行而非分析的是什么。這種說法多少有些誤導,因為比較政治學的學生普遍都不太關注、也不太了解方法論①。事實上, 該領域里已有太多的學生成為喬瓦尼·薩托利(Giovanni Sartori)所說的“無意識思考者(unconscious thinkers)”——不了解實證科學和邏輯的方法,也不接受其指導,盡管他們也許擅長于定量研究技術。造成這種無意識思考的一個原因毫無疑問是:比較方法是一種如此基本、如此簡單的分析方法,以至于無需考慮比較政治分析的方法論。如薩托利所指出的,另一個極端——“超意識思考者(overconscious thinkers)”,其“方法和理論的標準來自于物理范式科學(physical paradigmatic sciences)”——同樣是不健全的(Giovanni Sartori,1970)。本文通過集中于比較(作為一種政治學研究方法),對比較政治學中的“有意識思考”作出貢獻。本文不僅要分析比較方法不可避免的劣勢和局限,而且要分析其優勢和潛能。
  在比較政治學文獻中,學者們對“比較(comparison)”和“比較方法(comparative method)”這兩個術語賦予了多種多樣的含義。本文把比較方法界定為建立一般經驗命題的基本方法之一——其他的還有實驗方法、統計方法和案例研究方法。首先,比較方法無疑是一種方法,而不是“一個含糊地代表人們研究興趣焦點的方便術語”(Arthur L. Kalleberg,1966:72)。比較方法也不是席穆爾·N. 艾森斯塔特(Shmuel N. Eisenstadt)界定社會研究的比較方法時所說的一組特殊的實際研究內容。他認為,這一術語不是“恰當地代指一種具體方法……而是一種社會研究,專門集中于社會間的(cross-societal)、制度上的或宏觀社會上的問題。”(Shmuel N. Eisenstadt, 1968:423; 1966:188)
  第二,比較方法在這里被界定為基本科學方法之一,而不是所有科學方法。因此,它比哈羅德·D.拉斯韋爾(Harold D. Lasswell)所考慮的范圍更窄,拉斯韋爾認為“對于科學分析政治現象的任何人來說,獨立的比較方法看來是多余的”,因為科學方法是“不得已才成為比較性的”(Harold D. Lasswell,1968:3)。本文使用的定義也不同于加布里埃·A.阿爾蒙德(Gabriel A. Almond)給出的與拉斯韋爾非常類似的廣義解釋,阿爾蒙德也把比較等同于科學方法:“在政治科學中談論比較政治學是沒有意義的,因為如果它是一門科學,那么就沒必要說它在方法上是比較性的”② (Gabriel A. Almond,1966:877—78)。
  第三,本文認為,比較方法是一種在變量之間發現經驗關系的方法,而不是一種度量方法。這兩種方法應該被明確地區分開。科爾伯格(Kalleberg)在討論“比較的邏輯”時考慮的恰恰是后者。他把比較方法界定為“一種度量形式”;比較意味著“非測量的排序(nonmetrical ordering)”,或者換句話說,比較是指計序度量(ordinal measurement)(Kalleberg,1966)。類似地,薩托利在分析中所依據的定義是,在名義的、計序的(或比較的)和最重要的刻度上進行度量,他把有意識思考者描述為“這樣一個人,他認識到,雖然沒有溫度計的測量,但也能夠憑熱和冷、更暖和更涼來詳細說明問題”(Sartori, 1970:1033; Paul F. Lazarsfeld & Allen H. Barton, 1951:155—92)。度量變量是重要的一環,從邏輯上看,它先于發現變量間相互關系的那一環。本文中的“比較方法”就是指這第二環。
  最后,在方法(method)與技術(technique)之間必須作出明確區分。 比較方法是一個寬泛的(broad-gauge)、一般的方法,而不是狹隘的、專門的技術。正因為此,貢納爾·赫克舍爾(Gunnar Heckscher)慎重地提到“比較的方法(或者至少程序[procedure])”(Gunnar Heckscher, 1957:68), 沃爾特·戈德施米特(Walter Goldschmidt)更喜歡用比較分析理路(approach),因為“它缺乏堪稱方法(method)的精確性”③ (Walter Goldschmidt,1966:4)。比較方法還可以作為一種基本研究戰略,而不是研究的一種戰術手段。這一點在以下討論中將變得很清楚。
  實驗方法、統計方法與比較方法
  如果把比較方法與其他兩個基本研究戰略進行比較和對照,那么它的性質便可以得到最好的理解;遵循尼爾·J.斯梅爾瑟(Neil J. Smelser)的觀點,這兩個戰略是指實驗方法和統計方法④ (Neil J. Smelser,1966)。三種方法(以及某種形式的案例研究方法,案例研究方法將在后文中討論)目的都在于科學解釋,這種科學解釋由兩個基本要素構成:(1)在兩個或更多的變量之間建立一般經驗關系⑤ (Eugene J. Meehan,1965);(2)其他變量被控制,即保持不變。這兩個要素是不可分離的:如果不控制其他變量的影響,我們就不能確定某一關系是否真實。這個其他情況均同(ceteris paribus)的條件對于經驗歸納(generalizations)是至關重要的。
  實驗方法最簡單的形式是,設定兩個相同的組,對其中一組(實驗組)施加激勵,而對另一組(控制組)不施加激勵。然后把兩個組進行比較,它們之間的任何差異都可以歸功于這種激勵。于是,我們可以得知兩個變量之間的關系——最重要的是要確保沒有其他變量的介入,因為除了一點(指激勵——譯者)之外,在其他所有方面兩個組都相同。相同——即,其他情況實際上均同的條件——可以通過故意隨機化來實現。實驗方法是最接近科學解釋的理想方法,但不幸的是,它由于實際的或倫理的障礙而很少應用于政治科學。
  可替代實驗方法的是統計方法。它要求對經驗觀測資料進行概念(數理)處理——這不能像實驗設計那樣去操作——以發現變量之間受控制的關系。統計方法可以利用偏相關(partial correlations)來方便地處理控制問題。例如,當我們要研究人們的政治參與度與受教育水平之間的關系時,我們可以控制年齡的影響,因為年輕一代比老年一代受過更多的教育。這可以通過分類(partialing)來實現——把樣本分為許多不同的年齡組,考察在每個獨立的年齡組內參與度與教育之間的關系。保羅·F. 拉扎斯菲爾德(Paul F. Lazarsfeld)認為,統計方法是一個如此基本的研究程序,以至于“幾乎被自動地應用于實證研究。無論研究者在什么時候發現自己需要處理兩個變量之間的此類關系,他都會立刻開始‘交叉列表(cross-tabulate)’,即,考慮更多變量的作用”(Paul F. Lazarsfeld,1955)。
  因此,統計方法可看作是實驗方法的一種近似。如歐內斯特·內格爾(Ernest Nagel)所強調的,“旨在發現實證問題的可靠的一般法則的每一個研究分支,都必須使用一種實際上具有實驗的基本邏輯功能的程序,即便該程序不是嚴格受控制的實驗”⑥ (Ernest Nagel,1961:452f)。統計方法完全具有這些基本的邏輯功能,但它由于不能處理控制問題而不如實驗方法那么有力。并且,統計方法不能控制所有的其他變量,而只能控制已知的或可能產生影響的其他關鍵變量。嚴格講,即使實驗方法也不能完全解決控制問題,因為研究者絕不能完全確定各組在每個方面都實際相同⑦。但是實驗設計最接近理想狀況。依順序看,統計方法近似于——而非等同于——實驗方法。反過來看,如拉扎斯菲爾德所說,我們也可以認為實驗方法是統計方法的一種特殊形式,并且可以說是一種特別有力的形式⑧。
  根據內格爾闡述的一般標準,比較方法與實驗方法在邏輯上也是一樣的。比較方法除了一點之外,其他方面都類似于統計方法。這一關鍵差別在于,比較方法處理的案例數量太少,不容許通過偏相關來進行系統控制。統計分析也存在這一問題;尤其是當我們要同時控制許多變量時,我們很快就會“耗盡案例”。如果可用于分析的案例很少,以至于無法把它們交叉列表以進一步建立可信的控制,那么我們就應該采用比較方法。所以,在統計方法與比較方法之間不存在一條清楚的分界線;差別完全依賴于案例的數量⑨。這樣看來,在許多研究情形中,采用中等數量的案例,把統計方法與比較方法結合起來運用是恰當的。如果案例是國家政治制度(它們通常處于比較政治學研究領域),案例的數量必然很少,所以我們不得不采用比較方法。
  從一般目標的優勢點和科學研究的替代方法來看,我們可以從恰當的角度來考慮比較方法,并回答塞繆爾·H. 比爾(Samuel H. Beer)及哈里·艾克斯坦(Harry Eckstein)提出的以下問題:比較可以充當“社會科學家的實驗室(如自然科學家實驗室一樣)嗎?”(Samuel H. Beer, 1968:19)以及:“社會科學中的比較方法……(如有人所主張的那樣)真的可以充分替代自然科學中的實驗嗎?”(Harry Eckstein,1963:3)答案是,比較方法不是實驗方法的等價物,而只是它的一個很不完美的替代品。我們必須清楚地認識到比較方法的局限,但是,不必要為此而拋棄它,因為如下文所述,我們可以使這些缺陷最小化。比較政治學的“有意識思考者”應該認識到比較方法的局限,但也應該承認并利用它的可能性。
  比較方法:劣勢與優勢
  比較方法的主要問題可以簡單地表述為:變量多,案例少。這兩個問題是緊密相關的。前者實際上是所有社會科學研究的共同問題,而無論其采用了什么樣的具體方法;后者是比較方法所特有的,它使多變量問題更加難以解決。
  在討論如何把這些問題最小化的具體建議之前,我們有必要先作兩點一般性的評論:第一,我們是否應該盡可能地使用統計方法(或者,也許甚至是實驗方法),而不是更弱的比較方法。通常情況是,給定時間、精力和財務資源都難免稀缺的條件下,對少數案例進行深入的比較分析,也許比對許多案例進行較膚淺的統計分析更有成效。在這種情況下,最有效的方法是,把比較分析作為研究的第一階段,在此階段仔細地闡明假說,把統計分析作為第二階段,在此階段用盡可能大的樣本來檢驗這些假說。
  在某一類型的跨國際研究(cross-national research)中, 從比較方法轉向統計方法在邏輯上是可行的,也是有利的。斯特恩·羅坎(Stein Rokkan)區分了國際分析的兩個目的:一是檢驗關于“整個系統的結構要素的相互關系”的“宏觀假說”,這里的案例數量一般較少,因而我們必須依靠比較方法。二是“微觀復制”,以便“在其他國家和文化背景中來檢驗在某個背景中已經印證了的命題”(Stein Rokkan, 1966: 19—20)⑩。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仍然可以使用比較方法,但如果被檢驗的命題集中于個體,把個體作為分析單位,那么我們還可以使用統計方法;如梅里特(Merritt)和羅坎所指出的,不是采用“一個國家,一個案例”的分析方法,國別完全可以作為一個等同于其他個別屬性(如職業、年齡、性別、社區類型等)的附加變量(Merritt and Rokkan, 1966:193)。特倫斯·K.霍普金斯和伊曼紐爾·沃勒斯坦(Terence K. Hopkins and Immanuel Wallerstein)類似地區分了以整個系統為分析單位的真正的“國際研究”與“多國的(multi-national)而非個體間的(cross-individual)研究”(Terence K. Hopkins and Immanuel Wallerstein: 1967:27—33)。
  第二個一般評論涉及運用比較方法時一個危險卻非常誘人的謬誤:過于看重消極結果所導致的謬誤。比較方法不應該淪落為約翰·加爾通(Johan Galtung)所說的“傳統的引用/圖示方法論,精心挑選案例以便與假說一致——并且,發現一個異常的案例就拒絕假說”(11)。所有案例當然應該被系統地選擇,科學研究的目的應該是或然性的(probabilistic)而非普遍性的(universal)歸納。當使用統計方法分析一個大樣本時,基于單個異常的案例而拒絕一個假說的錯誤傾向就很少出現,但是在對少數案例的比較分析中,即使只有一個異常的發現也會顯得很突出。至于一兩個異常的案例,在對許多案例的統計分析中顯然不會產生嚴重的問題,但在對只有少數(也許少于10個)案例的比較分析中卻是一件更加嚴肅的事。盡管如此,“只因為我們可以迅速地想起一個反例”(12) 就拒絕一個假說,仍然是錯誤的。異常的案例弱化了或然性假說,但是,只有這些異常的案例數量很多,使假定的關系完全消失,它們才能使該假說無效(13)。
  在闡述這些介紹性的評論之后,讓我們討論使比較方法“變量多,N 小”問題最小化的具體方法和手段(這里的N指案例數量——譯者)。 這些方法和手段可分為四大類:
  (1)盡可能地增加案例數量。 盡管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增加案例數量以轉換為統計方法是不可能的,但樣本(盡管小)的增大至少增加了設定某些控制的機會(14)。由于現代比較政治學的先驅們使有關政治的基本概念得以確立并廣為接受,特別是基于帕森斯社會學理論的分析方法和加布里埃·A.阿爾蒙德的功能方法,現代比較政治學在此方面有了巨大進步(15)。以可比較的術語來重新表述變量,我們可以對許多以前難以獲得的案例進行比較分析。除了在地理上擴展這一分析之外,我們還應該盡可能多地引入歷史案例,考慮“縱向的”(跨歷史的[cross-historical]擴展的可能性(Michael Haas, 1962, 298n)。
  正是有望發現在全球的和縱向的比較中都適用的普遍法則,愛德華·A. 弗里曼(Edward A. Freeman)在將近一個世紀以前就強烈贊成比較方法。在他1873 年出版的《比較政治學》一書中,弗里曼把比較方法稱作那個時代“最高的知識成就”,認為它可以闡釋“類比……在不同時期的政治制度之間,以及在相隔最遙遠的國家之間”。因此,比較政治學發現了“一個這樣的世界,在那里,從前看來是風馬牛不相及的時間、語言和民族,現在都發現了自己的位置,以及與其他民族的相互關系”(Edward A. Freeman, 1873:1,19,302)。比較政治學領域還沒有實現——并且也許永遠不會實現——弗里曼如此樂觀地設定的目標。但是,他的話使我們知道,在地理上和歷史上同時擴展比較分析通常是有效的(當然,由于我們嚴重缺乏關于大多數政治制度的信息,這一建議的價值或多或少被減小了;特別是對于歷史案例,信息缺乏問題通常是無法補救的)。
  (2)縮小分析的“特征空間(property-space)”。如果不能增大案例樣本,那么也許有可能把表示本質上類似的基本屬性的兩個或更多的變量組合為一個變量。于是,在表示這種關系的矩陣中,單元(cells)的數量減少, 每一個單元中的案例數量相應增加。因素分析通常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有益技術。拉扎斯菲爾德所謂“特征空間”的縮小,使我們更有可能在不增大樣本本身的情況下進行交叉列表和變量控制(Lazarsfeld and Barton,1951)。在有些情況下, 減少變量劃分的種類數也是可取的(例如,把多個種類簡化為兩種),這同樣可以增加每個單元的平均案例數量。然而,后一做法會浪費研究者掌握的部分信息,不宜輕易使用。
  (3)把比較分析集中于“可比較的”案例。這里, “可比較的”是指:我們想將其視為常量的許多重要特征(變量)是相似的,但如果我們想知道其相互關系而考慮那些變量,它們的特征是很不一樣的。如果可以找到這些可比較的案例,那么它們就能提供運用比較方法的極好機會,因為其容許在少數變量之間建立關系,而許多其他變量是受控制的(Smelser, 1966:113)(16)。如拉爾法·布萊班蒂(Ralph Braibanti)所說, “從假說到理論的過程依賴于對整套政治制度的分析”(Ralph Braibanti: 1968:38),但更加實用的做法是,首先集中于少數可比較的以及從局部歸納中獲得的發現(partial generalizations)。
  強化比較方法的前兩種途徑主要關心“小N”問題, 而第三種方法集中考慮的是“多變量”問題。盡管不能減少變量總數,但通過使用其中有許多變量保持不變的可比較的案例,我們可以大大減少操作(operative)變量的數量, 在受控條件下研究它們的關系,而不存在耗盡案例的問題。集中分析可比較的案例不同于第一個建議,差別不僅在于其當務之急是解決“多變量”問題而非“小N”問題, 而且在于,作為尋找可比較的案例的一個副產品,用于分析的案例數量通常被減少了。因此,這兩個建議的方向根本不一樣,盡管它們與第二個(以及第四個)建議都是相容的。
  這種形式的比較方法是約翰·斯圖亞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所描述的“差異方法(method of difference)”和“共生變化方法(method of concomitant variations)”。差異方法包括“把(某個)現象發生的情況與該現象沒有發生的情況(二者在其他方面都相似)進行比較”。共生變化方法是差異方法更精煉的解釋:它不是只觀察操作變量的存在或不存在,而是觀察并度量操作變量的數量變化,揭示其相互關系。如在差異方法的情況下一樣,所有其他因素必須保持不變;用穆勒的話說,“我們完全可以從變量的共生中推導出因果關系,但共生本身必須用差異方法來加以證明”(John Stuart Mill: 1872)。
  通常認為,穆勒的共生變化方法是對現代比較方法的首次系統闡述(Kenneth E. Bock, 1966:172; Nadel, 1951:222—23)。然而,必須指出,穆勒自己認為差異方法與共生變化方法不能應用于社會科學,因為不能發現足夠相似的案例。他說,它們應用于政治科學是“完全不可能的”,這方面的任何企圖都意味著“對政治現象的恰當研究模式的完全誤解”(Mill, 1872)。涂爾干(Durkheim)同意穆勒的消極判斷:“徹底排除偶然因素是一個不能真正實現的理想狀態;……我們完全不能(甚至大致地)確定,兩個社會除了一點之外其他方面都相同或不同”(Durkheim,1938: 129—30)(17)。 這些反對觀點的基礎在于采納了過于嚴格的科學標準——即薩托利所說的“超意識思考”。但我們在尋找可比較的案例時,應該盡可能地接近這一標準。
  由于地域傾向于具有共同的特征集,并且該特征集因此可用作控制變量,所以,這種地域分析(area approach)看來非常適于以這種方式來運用比較方法(18)。 但是關于地域分析效果的看法卻大相徑庭:貢納爾·赫克舍爾認為“地域分析是比較政體研究的本質”,并指出“至少可以在地域選擇恰當的情況下減少變量的數量(盡管通常都很大)”(Heckscher,1957:88)。洛伊·C. 馬克利迪斯和理查德·考克斯(Roy C. Macridis and Richard Cox)也認為,如果地域特征用政治的和非政治的一致性(uniformities)來描述,那么“地域概念的價值是很大的,因為可以針對一個具有相似特征結構的共同背景,在地域內的單位之間比較某些政治過程”;他們用拉丁美洲作為一個地域例子,希望作出“有效的地域內比較”(Roy C. Macridis & Richard Cox,1953:654; John D. Martz,1966:57—80)。另一方面,丹克沃特·A.羅斯托(Dankwart A. Rustow)在最近的文章中聲稱,地域研究“差不多過時了”,并且,他不相信地域研究可以作為“易于處理的比較研究”的框架。羅斯托爭辯道,“僅僅地理鄰近不一定能提供最佳的比較基礎”,再者,“可比性是一種性質,它不是任何給定研究對象所固有的;它是由研究者的觀點所授予的一種性質”(Dankwart A. Rustow, 1968:45—47)(19)。這是一個值得仔細考慮的有力觀點。
  地域反映的不只是地理鄰近;它們在許多其他的基本方面也傾向于相似。布魯斯·魯塞特(Bruce M. Russett)使用歸納方法(inductive process)——對82個國家的54個社會和文化變量進行因素分析——發現了在社會文化方面相似的國家群,它們密切對應于通常所界定的世界地域或地區(Bruce M. Russett, 1968: 317—52)。可比性其實不是任何給定地域所固有的,但是在地域內比在隨機選擇的國家間更加有可能存在可比性。因此,在比較政治學研究中放棄地域分析看來是不明智的。但是得出這一結論還需補充兩個重要的限制條件。第一,如果地域分析是比較政治學方法的一種手段,其本身不成為一種目的,那么地域分析對于比較政治學研究是有幫助的。否則,地域分析在實際上將變成“畫地為牢(imprisonment)”(George I. Blanksten 1959:126; Sigmund Neumann, 1959:107—10; I. Schapera, 1953:353—61)。羅斯托對地域分析的攻擊正是針對這一危險。第二,地域分析不應該被不加選擇地使用,而只能在它有可能建立關鍵控制的場合才適用。在此方面,較小地域可以比較大地域提供更多的優勢——如斯堪的納維亞或盎格魯美洲國家,對于前者,很少有人以這種方式去研究,而針對后者的比較研究卻相對較多(不過后者在字面上并不代表一個地域)(Seymour Martin Lipset,1963:515—31; Robert R. Alford,1963; Leslie Lipson,1959:12—31)。
  使可比性最大化的另一種方法是歷時地分析單個國家。在不同時間對同一單位進行比較,相比于在同一時間對兩個或更多不同卻相似的單位(如,在相同地域內)進行比較,前者通常可以更好地解決控制問題,盡管這種控制總是不完美的;同一國家在不同時間其實是不相同的。查爾斯·E.弗萊(Charles E. Frye)研究了德國在魏瑪和波恩共和國時期的政黨制度、利益集團制度與政治穩定性的經驗關系,是歷時比較分析的一個較好例子。弗萊爭辯道,“對于這些關系的研究,魏瑪時代和波恩時代提供了極好的案例(嚴格講是兩個案例),因為存在許多常量,以及與許多國際研究相比更少的變量。然而這些差異不會更突出”(Charles E. Frye,1965: 635—55)(20)。
  除非國家的政治制度本身就是分析單位,否則也可以通過集中于國內比較而非國際比較來提高可比性。原因同上:比較國內分析可以利用許多相似的國家特征作為控制變量(Heckscher, 1957: 69; Heinz Eulau, 1962: 397—407)(21)。斯梅爾瑟以德國和意大利的工業化的假定研究計劃為例,證明了該分析戰略的效果:“在北意大利與南意大利之間、在魯爾與巴伐利亞(二者都是德國南部的地區——譯者)之間進行比較,相比于在整個德國與整個意大利之間進行比較,前者在許多方面都更有成效。這兩個國家不僅在工業化水平上存在差異,而且在文化傳統、政府組織類型等方面也存在差異。”單位內比較的優勢是,可以把單位間差異保持不變。“于是,通過把看似操作因素的變量置于單位內比較,我們便可能轉換到單位間比較,考察在更大范圍內是否存在同樣的差異”(Smelser, 1966: 115)。
  如杰安·J. 林茲和阿曼杜·米蓋爾(Juan J. Linz and Amando de Miguel)所指出的,特別有效的分析是把國內比較與國際比較相結合:“對于在許多特征上相同但在某些關鍵特征上不同的兩個社會,在它們內部各個部門之間進行比較,比整體上的國家比較更有成效”(Juan J. Linz and Ainando de Miguel, 1966:268)。勞爾·納羅爾(Raoul Naroll)以例證的方式解釋了這種分析在政治學領域的應用:“如果我們希望檢驗關于內閣行政制度與總統行政制度之間差異的理論……那么我們最好是在曼尼托巴省(加拿大中部的一個省——譯者)與美國北達科他州之間進行比較,而不要在英國與美國之間進行比較,因為對于所有其他變量,曼尼托巴與美國北達科他州是非常相似的,而英國與美國卻大不相同”(Naroll, 1966:336—37)。
  (4)把比較分析集中于“關鍵”變量。最后, 除了以上所建議的一些具體分析方法之外,我們還可以通過理論簡化(theoretical parsimony)來緩解“多變量”問題。比較分析必須避免變量太多所造成的危險,變量太多就會使我們發現不了受控制的關系,因此,比較分析必須明智地局限于真正關鍵的變量,而忽視那些無足輕重的變量。比較方法的本質及其特殊限制有力地反駁了拉斯韋爾和布萊班蒂所說的“組合的(configurative)”或“背景論的(contextual)”分析:“按照整個社會秩序對要素加以鑒別和解釋,這看來影響了所有的被鑒別和比較的政治職能及其制度形式”(布萊班蒂的定義)(Braibanti,1968:49)(22)。拉斯韋爾認為,比較方法在通常的應用中不完全是結構的,并建議研究更多的變量:整個背景——過去、現在以及將來——“必須被持續地仔細考察”(Lasswell,1968:6)。
  當然,細察所有變量不同于包括所有變量,只要我們不是非現實的、最終弄巧成拙的完美主義。比較政治學應該避開國際政治學決策分析所落入的陷阱,后者要求詳細說明并分析對決策過程可能有任何影響的所有變量(Richard C. Snyder, H. W. Bruck & Burton Sapin, 1962)。簡化意味著約瑟夫·拉帕羅姆巴拉(Joseph LaPalombara)提倡的“分塊分析(segmented approach)”(其目的在于闡述關于局部制度適度范圍的命題)是非常有意義的(U Joseph LaPalombara,1968: 60—77)(23)。類似地,艾克斯坦堅持認為我們應該仔細留意該領域里更大的易處理性(manageability):“在這一研究領域,當前最明顯的需要是簡化——在極其重要的刻度上簡化——因為人類知識和科學方法不能處理大量的變量、眾多的概念和堆積如山的資料,而從目前情況來看,這些資料正是該領域研究所必需的,也是實際存在的”(Eckstein,1963:30)。
  對比較方法的絕大多數有效應用都出現在人類學研究中,這并非偶然。在原始社會,變量的數量不會像在更發達社會中那樣多得令人眼花繚亂。因此,所有相關因素可以更容易地被調查和分析。在這個方面,人類學可以說提供了“對社會現象進行準實驗(quasi-experimental)分析的實驗室”(Nadel,1951:228)。政治科學雖說沒有這一優勢,但它可以把注意力集中于比較研究中的關鍵變量,從而實現近似處理。
  最后一點評論是為了說明比較政治學(作為一個具有實際內容的研究領域)與比較(作為一種方法)之間的關系。這兩者顯然不在共同的邊界內(coterminous)。比較政治學通常也可以運用其他方法,而比較方法也可以應用于其他領域和學科。一個特別有益的例子是,詹姆斯·N. 羅斯瑙(James N. Rosenau)研究了個別變量(個人政策信仰和“個性化趨勢”)和核心變量(政黨作用和委員會作用)對兩個相似時期美國參議員行為的相對影響:“艾奇遜時代”(1949—1952)和“杜勒斯時代”(1953—1956)。羅斯瑙認為,這兩個時代在國際環境上具有普遍相似的特征,并且兩位國務卿采納了相似的外交政策,也具有相似的個性。羅斯瑙把自己在分析中使用的方法稱作“定量的歷史比較”方法。它的基本特征之一是,通過比較兩個時代(案例)來檢驗假說,而這兩個時代“本質上是可比較的……在所有其他方面,除了……被研究的變量”。這一方法被稱作“定量的”,因為這些變量在操作上是用定量術語來界定的,這一方法被稱作“歷史的”,因為被比較的案例是兩個歷史時代(24)。因此,該方法是比較方法的一種特殊形式。它闡明了富有想象力的研究者有效運用比較方法的多種方式之一(25)。
  比較方法與案例研究方法
  若不考慮案例研究方法,對比較方法的討論就是不完全的。統計方法適用于許多案例,比較方法適用于相對較少(但至少有兩個)的案例,而案例研究方法則適用于一個案例。但是,案例研究方法能夠也應該與比較方法(有時是統計方法)緊密聯系;某些類型的案例研究甚至被認為是比較方法的隱含部分。
  案例研究的最大優勢是,集中于單個案例可以使案例得到深入的考察,即使在研究者可支配的研究資源相當有限的條件下也能做到這一點。然而,案例研究方法的科學地位多少有些模糊,因為科學是一種歸納活動。基于單個案例的研究既不能進行有效歸納,也不能反駁已建立的歸納。
  然而間接地,案例研究非常有助于建立一般命題,從而建立政治科學理論。我們可以區分出六種類型的案例研究。它們都是理想的類型,對單個案例的任何特定研究也許符合其中的好幾種:
  (1)非理論型(Atheoretical)案例研究;
  (2)解釋型(Interpretative)案例研究;
  (3)產生假說型(Hypothesis-generating)案例研究;
  (4)理論證實型(Theory-confirming)案例研究;
  (5)理論證偽型(Theory-infirming)案例研究;
  (6)異常型(Deviant)案例研究。
  根據對案例本身或對理論構建(theory-building)的興趣,研究者可以挑選用于分析的案例。以上前兩種類型的案例是出于對案例本身的興趣。非理論型案例研究是傳統的單個國家或單個案例分析。它們完全是描述性的,而非理論性的。它們既不為已建立的或假說的歸納所指導,也不為闡述一般假說的愿望所驅動。因此,這些案例研究的直接理論價值為零,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它們完全沒用。如拉帕羅姆巴拉所強調的,由于極度缺乏關于世界上絕大多數政治制度的信息,比較政治學的發展受到了限制(LaPalombara,1968:60—65)。純粹的描述性案例研究作為基本的資料收集活動是很有效的,因而對理論構建具有間接的貢獻。甚至有人認為,“這些研究的累積效應將導致卓有成效的歸納”,但是我們還應認識到,這依賴于對在非理論型案例研究中所收集的資料進行理論上的進一步分析(Michael Curtis,1968:7; Macridis,1955)。
  如前所述,非理論型案例研究及其他形式的案例研究都是理想類型。非理論型案例研究的實際例子可能不存在,因為幾乎每一種單個案例分析都會受到一些模糊的理論概念以及有關其他案例的零碎知識的指導,這通常會形成更加廣為應用的模糊假說或結論。這種實際案例研究在很大程度上符合第一種類型,但至少在某種程度上,它們也符合一個或更多的其他類型(特別是第三、第四、第五種類型)。
  解釋型案例研究與非理論型案例研究有一個方面是相似的:由于對案例本身的興趣,而不是對闡述一般理論的興趣,研究者可以挑選用于分析的案例。差別在于,解釋型案例研究明確使用已建立的理論命題。在這類研究中,歸納被用于具體案例,目的在于考察案例而不是以任何方式改進歸納。因此,它們是“應用科學”研究。由于它們的目的不在于對經驗性歸納作出貢獻,所以,就理論構建來說,它們的價值為零。另一方面,經驗理論的目的恰恰是使這種解釋型案例研究成為可能(26)。由于政治科學的理論發展仍然非常有限,所以這種案例研究非常少。一個有趣的例子是,邁克爾·C. 哈德森(Michael C. Hudson)根據現有的發展理論,對黎巴嫩作出了的富有想像力和洞察力的案例研究,在這一研究中,哈德森發現該國在社會經濟發展與政治發展之間存在嚴重差距(Michael C. Hudson,1967:821—37)。為了構建理論,我們還可以選擇另外四種案例研究形式。產生假說型案例研究從可能假說的不太清晰的概念出發,試圖系統地提出明確的假說,而后在更多數量的案例中加以檢驗。它們的目標是在尚未形成理論的領域中發展出理論歸納。這種案例研究具有巨大的理論價值。如果對選來分析的案例可進行納羅爾所說的那種“關鍵實驗”(其中某些分析變量正好以特殊的形式出現),那么這種案例研究就特別有價值(27)。
  理論證實型與理論證偽型案例研究是在已建立歸納的框架中進行單個案例分析。我們事先只了解一個變量,或者對與命題有關的變量一點也不了解。案例研究是對命題進行檢驗,這些命題最終可以被檢驗所證實或證偽。如果案例研究是理論證實型的,那么它就會強化原命題。但是,如果命題嚴格依賴于許多案例,那么多一個案例證實也不會有多大的強化作用。同樣,理論證偽型案例研究只是在邊際上弱化了歸納。然而,如果案例是或結果是許多變量中的一個極端情況,那么這兩種案例研究的理論價值都將提高:這種研究也可稱作“關鍵實驗”或對命題的關鍵檢驗。
  異常型案例研究是對單個案例的研究,這些個案背離了已建立的歸納。選擇它們是為了揭示這些案例為什么會異常——即,揭示以前沒有考慮到的其他有關變量,或提煉部分或所有變量的(操作性)定義(Patricia L. Kendall & Katherine M. Wolf, 1949:152—57; Lijphart,1968)。從這一角度看,異常型案例研究具有巨大的理論價值。它們弱化了最初的命題,但是意味著一個也許更有力的改進的命題。改進后命題的有效性必須用進一步的比較分析來加以確認(28)。
  在六種案例研究中,根據理論貢獻,產生假說型案例研究和異常型案例研究價值最大。但對于理論構建來說,這兩類研究具有完全不同的功能:產生假說型案例研究有助于產生新的假說,而異常型案例研究可以提煉和強化現有假說。異常型案例研究——以及理論證實型和理論證偽型案例研究——是隱含的比較分析。它們集中于從大量案例中選出來分析的特例,并且對該特例的分析是在這大量案例的理論和經驗背景中進行的。特例好比“實驗組”,余下案例則代表“控拆組”。正如比較方法的分析能力提高了它與統計方法和實驗方法的近似程度,案例研究方法的分析能力也提高了它(以異常型案例分析形式)與比較方法的近似程度。當然,這種案例分析要求清楚地界定特例在所考慮變量中的地位,即特例相對于其他案例的地位。
  我們在選擇和分析單個案例時要牢記案例的不同類型,以及它們對理論構建的不同潛在貢獻。在艾克斯坦對挪威作出的頗具洞察力的、令人深思的案例研究中,存在一些缺陷,其中有些缺陷也許可以作為有教益的例子(Eckstein, 1966: 60—77, 177—201)(29)。艾克斯坦爭辯道,挪威的情況背離了戴維·B. 杜魯門(David B. Truman)關于“重疊成員關系(overlapping memberships)”的命題(David B. Truman,1951),因為,盡管挪威是一個穩定的民主國家,但它具有典型的、非重疊的地理特征,以及經濟上和文化上的分割性。但是艾克斯坦沒有把挪威案例與其他案例進行比較。事實上,盡管艾克斯坦描述了挪威的分割性“非常之大、明顯和持久”,但是他明確排除了與其他國家的分割性進行任何比較。這種排除嚴重損害了研究的效果。再者,艾克斯坦沒有試圖借助于異常發現來提煉杜魯門命題,而是選擇了放棄。根據以上所討論的案例研究的六種類型,艾克斯坦對挪威案例的分析只是一個理論證偽型案例研究,而不是一個異常型案例研究。
  從那以后,這一案例研究變成一種理論證實型案例研究。艾克斯坦發現,挪威案例驚人地證實了自己的“相合性(congruence)”理論,該理論認為,如果在政府權威模式與社會權威模式之間存在巨大的相似性(相合性),那么政府便傾向于穩定(30)。他雄辯地證明,在挪威,政府權威模式和社會權威模式都是高度民主的,因而二者是高度相合的。這里的問題不在于挪威事實不符合他的理論,而在于它們太完美地符合他的理論。雖說完美的符合在邊際上強化了理論,但是卻無助于理論的提煉。相合性理論并不認為權威模式的完全相合是穩定的民主政治所必需的。在艾克斯坦最初論述相合性理論時,他指出必須對某些重要問題作進一步研究:可以容忍多大差距(指兩種權威模式之間的差距——譯者),如何度量相合及差距的程度(Eclcstein, 1961)。由于挪威案例最終完全成為一個理論證實型研究,所以它無論在哪一方面都不能用于提煉理論。因此,如果艾克斯坦旨在發展他的相合性理論,那么他選擇這一案例是不幸的,在根據杜魯門的重疊成員關系理論分析這一案例時,他沒有充分利用案例研究方法。
  比較方法與案例研究方法有重大的缺陷。但恰恰是因為這些方法存在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才使得如何以最小化弱勢、最大化優勢的方式去運用這些方法,成為比較政治學研究者的挑戰性任務。因此,比較方法與案例研究方法對于科學的政治學研究來說是非常有益的工具。
  注釋:
  ① 相反的情況發生在較新的“行為政治學”領域:顧名思義,它是一個具有實際內容的研究領域,但是,特別地,從該領域引申出的“行為主義”卻代表著一種一般分析或一套方法。參見Robert A. Dahl,“The Behavioral Approach in Political Science: Epitaph for a Monument to a Successful Protest.”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55 (December,1961),pp.763—72.
  ② Almond還認為,比較政治學是政治科學中的一個“構件(movement)”而非分科。參見他的“Comparative Politics.”In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Vol.12,pp.331—36.
  ③ Oscar Lewis爭辯道,“在人類學中不存在特殊的‘比較方法’”,因此他更傾向于討論“在人類學中的比較,而不是比較方法”。參見他的“Comparisons in Cultural Anthropology.”In William L. Thomas, Jr., ed., Current Anthropology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56),p.259.
  ④ 對于把比較方法聯系于其他基本方法來加以討論的觀點,我非常感謝Neil J. Smelser杰出的、最具啟發性的論文“Notes on the Methodology of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Economic Activity.” Transactions of the Sixth World Congress of Sociology (Evian: International Sociological Association. 1966), Vol.2,pp.101—17.
  ⑤ 他在三個短句中表達了這一觀點:“科學旨在建立關系”;“科學……是經驗性的”;“科學是一種歸納活動”。
  ⑥ 但是,用偏相關來進行控制不容許度量誤差或特殊要素成分的影響;參見Marilynn B. Brewer, William D. Crano and Donald T. Campbell,“Testing a Single-Factor Model as an Alternative to the Misuse of Partial Correlations in Hypothesis-Testing Research.”Sociometry,33(March, 1970),pp.1—11.再者,偏相關沒有解決特征的共同擴散(codiffusion)問題,這在人類學中被稱作“Galton問題”,參見Raoul Naroll,“Two Solutions to Galton's Problem.” Philosophy of Science,28(January,1961),pp.15—39, and Przeworskj and Teune, op. cit. pp.51—53.
  ⑦ 例如,如果通過故意隨機化使各組相同,那么研究者知道, 這只是在很大程度上可能的相同,而不是完全確定的相同。再者,如Hubert M. Blalock, Jr.所說,所謂的“強制變量(forcing variables)”不能由隨機化來控制。參見他的Causal Inferences in Nonexperimental Research (Chapel Hill: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1964),pp.23—26. Blalock 在一般意義上強調了“在基于實驗設計與非實驗設計的因果推理邏輯之間的基本相似性”(p.26)。
  ⑧ Lazarsfeld,“Interpretation of Statistical Relations as a Research Operation.”p.119. Talcott Parsons對比較方法作了類似的論述:“實驗……恰恰是有序地選擇用于比較的案例,并對其進行受控分析的比較方法”。參見他的The Structure of Social Action (2nd ed., New York: Free Press,1949), p.743.實驗方法的另一個優勢是可以控制時間變量,如果我們要建立因果關系,這一點就特別重要。在統計設計中,這種控制可以通過面板方法來加以近似處理。
  ⑨ 為了凸現只能取得少數案例所造成的特殊問題,我們把比較方法作為一種特殊方法來加以討論。當然,我們可以同樣公平地認為,比較方法和統計方法應該被當作同一方法的兩個方面。許多學者在廣義上使用“比較方法”這一術語,指多元實證的(multivariate empirical)但不是實驗的分析,也就是說,包括本文所界定的比較方法和統計方法。在A. R. Radcliffe- Brown說“只有比較方法才可以給我們提供一般命題”時,他就是這樣使用這一術語的(Brown,“The Comparative Method in Social Anthropology.”Journal of the Royal Anthropological Institute of Great Britain and Ireland,81[1951],p.22.)。Emile Durkheim遵循了這一用法,他聲稱“比較社會學不是社會學的一個特殊分支;它不再是純粹的描述,而是希望能解釋現實,從這種意義上看,它本身就是社會學”(Durkheim, The Rules of Sociological Method, translated by Sarah A. Solovay and John H. Mueller, [8th ed., Glencoe, Ⅲ.: Free Press,1938],p.139)。也可參見以上所引用的Lasswell和Almond的論述。Rodney Needham把兩個術語結合起來,提出“大規模的統計比較”,即,統計方法(Needham, “Notes on Comparative Method and Prescriptive Alliance.”Bijdragen tot de Taal-, Land-en Volkenkunde, 118 [1962],pp.160—82)。另一方面,在F. E. Evans-Pritchard區分“小規模統計研究”與“大規模統計研究”時,他所用的語義與斯梅爾瑟所用的語義(也是本文所采納的語義)是完全相同的。參見他的The Comparative Method in Social Anthropology (London: Athlone Press,1963),p.22.
  ⑩ 出于研究目的,明確建議使用“成對比較”;參見他的“Methods and Models in the Comparative Study of Nation-Building.” in Citizens, Elections, Parties: Approaches to the Comparative Study of the Processes of Development (Oslo: Universitetsforlaget,1970),p.52.
  (11) 他補充說:“這是一個非常天真的社會科學觀;如果只容許完全相關性,那么社會科學就走不了多遠。”Johan Galtung, Theory and Methods of Social Research (Oslo: Universitetsforlaget,1967),p.505.我們將在下文中討論異常案例分析的作用。
  (12) W. J. M. Mackenzie, Politics and Social Science (Harmondsworth: Penguin Books,1967),p. 52.慚愧的是,我自己也犯過這一錯誤。在批評Giovanni Sartori把政治不穩定聯系于極端多黨制(存在六個或更多的重要黨派的制度)的時候,我的一個論據就包括單個歷史案例的背離:在兩次戰爭之間的時期,荷蘭的六黨制度是穩定的。參見Arend Lijphart, “Typologies of Democratic Systems.” Comparative Political Studies, 1(April,1968),pp.32—35.
  (13) 所以,認為或然性歸納在邏輯基礎上絕不會被否定(invalidated),顯然是錯誤的;比較Guenter Lewy的論述:“誠然,很多變量中的一個發現……[異常的案例]可以質疑命題的價值,但是從邏輯上看,這一證據不足以使命題無效。即使用經驗或歷史資料去檢驗假說,也仍然不是決定性的”。Lewy,“Historical Data in Comparative Political Analysis: A Note on Some Problems of Theory.”Comparative Politics,1 (October,1968),p.109.
  (14) 再者,除非我們研究所有可得的案例,否則就會面臨這樣的問題,即,有限的樣本在多大程度上代表所有案例。
  (15) 關于建立不依賴特定文化的一般概念的必要性,參見Smelser, op. cit.,pp.104—09; Nadel, op. cit., pp.237—38; Douglas Oliver and Walter B. Miller,“Suggestions for a More Systematic Method of Comparing Political Units.”American Anthropologist,57(February,1955),pp.118—21; and Nico Frijda and Gustav Jahoda,“On the Scope and Methods of Cross-Cultural Research.”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sychology,1 (1966),pp.114—16.
  (16) Holt and Turner 稱這一戰略為“詳細說明(specification)”的過程(op. cii., pp. 11—13). Eisenstadt在談及構建“準實驗性的深入比較”的可能性時所考慮的也許是這個意思(op. cit., p. 424)。亦見Erwin K. Scheuch, “Society as Context in Cross-Cultural Comparison.” Social Science Information, 6 (October,1967), esp. pp. 20—23; Mackenzie, op. cit., p.151; Fred Eggan,“Social Alithopology and the Method of Controlled Comparison.”American Anthropologist, 56 (October,1954),pp. 743—63;以及Erwin Ackerknecht,“On the Comparative Method in Anthropology.”In Robert F. Spencer, ed., Method and Perspective in Anthropology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1954),pp.117—25.
  (17) 但是他非常贊賞共生變化方法,明確地把它解釋為統計方法與比較方法的結合,認為它是“社會學研究最卓越的工具”(p.132)。亦見Francois Bourricaud,“Science Politique et Sociologie: Reflexions d'un Sociologue.” Revue Francaise de Science Politique,8 (June,1958),pp.251—63.
  (18) 如果說地域分析法更適于全球范圍的研究,因為它可以使可比性最大化,那么由于同樣的原因,時代分析法也更適于縱向的分析。參見C. E. Black 的以下論述:“比較同時代的事件和制度,相對于比較時間相隔很久的事件和制度,前者的價值要大得多。在面臨適度相似問題的社會或更小群體之間進行比較,相比于在相隔幾個世紀的社會之間進行比較,前者更有可能導致滿意的結論。”
  (19) 地域研究也可以在這樣的基礎上被批評,即,用Dell G. Hitchner and Carol Levine在《比較政府和政治學》(New York: Dodd, Mead, 1967)中的話說:“它的限定方法恰恰強調了少數國家所特有的性質,這與充分的比較研究必須追求的普遍歸納是相悖的”(pp.7—8)。這一觀點已經在上文中被回應了,我已說明需要把局部歸納作為第一步。亦見Braibanti,op. cit., pp.54—55.
  (20) 文中的話引自第637頁。德國在戰后的分割也使我們有機會在相似文化和歷史背景中分析民主發展與極權發展的影響。參見Ralf Dahrendorf,“The New Germanies: Restoration, Revolution, Reconstruction.”Encounter, 22 (April,1964),pp.50—58.亦見Sylvia L. Thrupp,“Diachronic Methods in Comparative Politics.”In Holt and Turner, eds., The Methodology of Comparative Research,pp.343—58.
  (21) Rokkan 警告人們要注意比較研究的“整個國家(wholenation)”偏差(“Methods and Models.”p.49)。
  (22) 在這種情況下,“結構的”分析與傳統的單個國家分析不是同義的,艾克斯坦把這一術語界定為:“對明確地或隱含地被當作特殊實體的特定政治制度的分析”(“A Perspective on Comparative Politics.”p.11)。
  (23) 作為一個例子,他引用了Robert A. Dahl, ed., Political Oppositions in Western Democracies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1966), esp. chapters 11—13. 亦見LaPalombara,“Parsimony and Empiricism in Comparative Politics: An Anti-Scholastic View.”In Holt and Turner, eds., The Methodology of Comparative Research, pp.123—49.
  (24) James N. Rosenau,“Private Preferences and Political Responsibilities: The Relative Potency of Individual and Role Variables in the Behavior of U. S. Senators.”In Singer, ed., Quantitative International Politics, pp. 17—50, esp. p.19. Rosenau 補充說,如果“這些結果不太清晰,不足以準確無誤地確認或否認假說,那么,分析當然要推進到第三個可比較的時期”(p. 19)。如果可以找到這樣的第三個或更多的時期——對于Rosenau特殊的研究問題,這看來不可能——它們就應該包括進來, 而不管前兩個時期的分析結果如何(當然,如果可得的資源允許這樣做的話)。
  (25) 也可參見Barney G. Glazer和Anselm L. Strauss用“多重比較群(multiple comparison groups)”來近似實驗方法的建議,Barney G. Glazer and Anselm L. Strauss,“Discovery of Substantive Theory: A Basic Strategy Underlying Qualitative Research.” American Behavioral Scientist, 8(February,1965),pp.5—12.
  (26) 如Przeworski和Teune所說:“理論的主要作用是對具體事件提供解釋。這些解釋包括從對多類事件的一般論述很有可能推導出對特定事件的論述”(p.86)。
  (27) Naroll,“Scientific Comparative Politic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336.這種案例研究的一個例子是,我對荷蘭西太平洋殖民主義的決定因素的分析。在大多數情況下,客觀的(尤其是經濟的)和主觀的因素都可以被洞悉,但是西太平洋的情況是獨一無二的,因為荷蘭在該殖民地完全沒有客觀利益。參見Lijphart, The Trauma of Decolonization: The Dutch and West New Guinea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1966).
  (28) 通過異常案例分析來提煉歸納的過程被Robert M. Marsh稱為“詳細說明”。參見他的論文“The Bearing of Comparative Analysis on Sociological Theory.”Social Forces,43 (December,1964), pp.191—96.因此, 我們絕對不要把詳細說明當作比較研究的“垃圾桶”;參見Conrad Phillip Kottak, “Towards a Comparative Science of Society.”Comparative Studies in Society and History,12(January, 1970),p.102.亦見Milton M. Gordon,“Sociological Law and the Deviant Case.”Sodometry,10(August, 1947),pp.250—58; 以及Andre J. F. Kobben, “The Logic of Cross-Cultural Analysis: Why Exceptions?”, In Rokkan, ed., Comparative Research Across Cultures and Nations (Paris: Mouton,1968),pp.17—53.
  (29) 接下來的部分批評包括在我對該書的評論中,載于Journal of Modern History,41 (March,1969),pp.83—87.
  (30) 一方面,把這個挪威案例研究稱為理論證實型研究不完全正確。因為相合性理論具有更窄的經驗基礎,主要包括兩個案例(英國和德國),它是一個假說而不是一個已建立的理論。當然,另一方面,這個挪威案例研究也不是產生假說型研究。也許應該把它稱作“假說—強化”案例研究,或者艾克斯坦自己所建議的“可行性探測(plausibility probe)”(1969年于都靈召開的IPSA圓桌會議上的口頭評論)。
經濟社會體制比較京10~23D0政治學阿倫德·利普哈特20062006
比較政治學/比較方法/案例法/統計方法/變量
比較是體現比較政治學中“有意識思考”的基本方法,它可以在變量之間發現相關的實證關系。同實驗方法相比,統計方法和比較方法在邏輯上更接近一些,但政治學研究中進行比較會遇上“變量多、案例少”的困難,對此我們可以采用四種方法使研究困難最小化。案例研究與比較研究也各有優劣,但本著使“劣勢最小化、優勢最大化”的原則,使案例法與比較法相結合將成為政治學研究中最有益的方法論工具之一。
作者:經濟社會體制比較京10~23D0政治學阿倫德·利普哈特20062006
比較政治學/比較方法/案例法/統計方法/變量

網載 2013-09-10 21:3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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