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鮮祖德 閻裕民)
農村居民的收入分配可以從兩個層次進行考察,一是農村居民內部的收入分配關系,二是農村居民在全社會收入分配關系中的狀況,也就是城鄉居民的收入分配關系。
一、農村居民之間的收入分配關系
農村居民集團內部個體之間的分配關系,也就是要衡量收入在農村居民之間分配的平均或差異程度、以及回答這種平均或差異程度是否合理。這里,我們將主要采用國際上比較流行的基尼系數概念來分析農村居民之間的收入分配差異狀況。
1.近年來農村居民之間的收入分配差距在總體上不斷擴大。
自改革開放以來,在我國農村居民收入持續增長的同時,農村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也在不斷地擴大。1980年,農村居民的基尼系數尚處在0.24的低水平,到1994年已達到0.32,十四年間共提高了8個百分點。值得注意的是,1985年后農村居民收入差距擴大的速度明顯加快,平均來看差不多是一年半一個百分點,這比1985年前五年才提高兩個百分點的速度要快得多。
改革以來農村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數
年 份 1980 1985 1988 1990 1992 1994基尼系數 0.24 0.26 0.30 0.31 0.31 0.32
1985年后農村居民之間收入分配差異擴大的速度加快,是與改革的階段性密不可分的。在改革的初期階段,以聯產承包責任制為突破口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雖然使農村的生產力要素掙脫了長期的體制束縛,促進了農業生產的迅速發展和農村居民收入的大幅度提高,但由于土地是以比較平均的方式承包的,農村居民個體的潛能還沒有充分發揮的空間,因而收入的差距擴大并不明顯。而在1985年之后,改革的重心轉移到了城市經濟領域和流通領域。在這樣的背景下,整個國民經濟非農產業的發展環境寬松了,農村的生產要素流動和重組更加頻繁,農村經濟發展以非農產業迅速發展為主要特征。對于農村居民來說,這就意味著一個優勝劣汰的機會。那些處在社會經濟條件較好、自然資源豐富、受城市經濟發展輻射力大的地區的農村居民,那些有所專長、更能適應商品經濟發展的農村居民,就有較多的掙錢機會,富得較快。反之,收入的增長就受到很大的限制。農村居民之間收入的差異也就由此迅速擴大。從下表可以看到,1985—1988年以及1992年后這兩個時期農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擴大速度最快,基尼系數分別提高了4和1個百分點。而這兩個時期,正好是國民經濟、特別是城市經濟發展的高峰期。這顯然不是巧合。
2.各地區內部農村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不大。
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區的社會經濟條件差異較大,發展很不平衡。相應的,各地區內部農村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也大不相同。從我們所掌握的三十個省、自治區、直轄市1994年的情況來看,上海農村居民之間的收入分配最為平均,基尼系數只有0.19;新疆的農村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最大,基尼系數為0.36。基尼系數在0.20至0.25之間的有4個地區,在0.25至0.30之間的有14個地區,在0.3以上的有12個地區。
各地區農村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具有兩個特征:
其一,各地內部的收入差距都不大。從全國來看,絕大部分地區農村居民的收入差距水平都在全國平均水平以下,30個地區中有27個地區農村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數都低于0.32,其中尚有18個地區的基尼系數還不到0.30。這一特殊的現象意味著,在全國的總體差距中,各地區之間農村居民收入的差距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94年各地農村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數
基尼系數區間 地 區0.20—0.25 上海、安徽、江西、湖南0.25—0.30 天津、河北、吉林、黑龍江、福建 山東、河南、湖北、廣西、四川、貴州 陜西、甘肅、寧夏0.30— 北京、山西、內蒙、遼寧、江蘇、浙江 廣東、海南、云南、西藏、青海、新疆
其二,收入差距大的地區地處我國的東部或西部,而收入差距小的地區主要集中在中部。這種情況符合國際上流行的“倒U 型”收入分配理論假說。即,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不發達的階段及發達的階段,收入的差距都拉大,或者說不發達地區及發達地區的收入差距都比較大。同時,這也是與我國的實際經濟發展狀況相符合的。因為中部地區是我國主要的農業地帶,素有“糧倉”之稱。由于從事種植業最主要的生產資料——土地,在家庭經營責任制后基本上是均分的,使得農村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拉大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3.各地區之間的農村居民收入差距擴大。
我國地區間的差距歷來就存在, 但近年來有加速擴大的趨勢。 在1980年,如果以西部地區農村居民的收入為1, 中部地區農村居民的收入只高出6%,東部地區農村居民的收入高出28%。也就是說, 在改革初期,中部和西部農村居民的收入水平是沒有明顯差別的,只是包括沿海的東部地區與內陸的中西部地區有一定的差距。而到了1994年,東部地區農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已比西部地區高出88%,年平均增長4.3 個百分點;中部地區的農村居民收入也比西部地區提高了27%,地區間的差距明顯擴大。其中,最富裕的上海市和最貧困的甘肅省之間農村居民的收入相差3.7倍之巨。
從時期上來看,地區間的農村居民收入差距在1988—1992年間比較穩定,而在1985—1988年間及1992年后有了明顯的擴大。這同全國總體上農村居民收入差異的變化情況在時期上正好是重合的。這從側面表明,我國近年來農村居民收入差距的放大是以地區間的分化為主流的。同時,這種差距的擴大與改革開放有極為密切的聯系。因為地區間差距擴大速度最快的時期正好是我國國民經濟增長最快的時期。另外,改革開放程度最大的東部地區與中、西部地區的差距最大也說明了此點。
對于近年來農村居民集團內部收入差距擴大的問題,我們大體上可以作如下的評價:
1.我國農村居民的收入分配差異程度仍處于“比較合理”的區間。國際上的權威研究表明,基尼系數在0.2以下為“高度平均”,0.2—0.3為“相對平均”,0.3—0.4為“比較合理”,0.4 以上為“差距偏大”。依據這一標準來判斷, 從全國總體來看, 農村居民的基尼系數在1988年達到了0.3,之后穩定在0.31的水平,1994年提高到0.32, 農村居民收入分配正日趨合理;大部分地區農村居民的基尼系數在0.2—0.3范圍內,收入分配仍然相對平均;少部分地區農村居民的基尼系數超過了0.3,收入分配已進入比較合理的階段。另外, 從我們所收集到的56個國家和地區的資料來看,除韓國外,其余都在0.3以上。 人均國內生產總值與我國水平相近的國家和地區(在200—1000美元范圍), 其基尼系數平均約為0.45,遠遠高于我國目前的水平。
2.農村居民之間收入差距的擴大是建立在農村居民共同富裕的基礎上的。1994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達到1221元,比1980年增長了5. 4倍,年均遞增12.8%,遠遠高于1954—1980年二十六年間4.3 %的水平。即使考慮近14年價格上漲幅度超過前26年的因素,實際收入增長速度的差距仍然較大。改革開放以來,各層次農村居民的收入水平得到了普遍提高,絕對貧困人口從1980年的2.2億下降到目前的7000萬。
3.引起農村居民收入分配差異的基本因素也是合理的。依據生產函數理論,產出是由勞動投入和資金投入決定的。我們利用全國農村住戶抽樣調查分組資料,以人均純收入作為因變量、以勞動力投入系數(每百人中勞動力的比例與勞動力中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勞動力的比例的乘積)和生產費用為自變量進行回歸分析,結果表明:資金投入不是引起農村居民收入差異的主要因素,而勞動投入的差異能解釋農村居民收入差異的90%以上。也就是說,農村居民之間的收入分配差異,基本上取決于家庭中勞動力的多寡以及勞動力素質的高低;資金等其他因素的作用不超過10%。這說明,形成收入分配差異的因素是合理的,與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和社會主義以按勞分配為主的分配原則是完全相符的。
二、城鄉居民收入分配關系
在分析城鄉居民收入分配關系時,人們普遍采用“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來進行簡單的比較。這種方法對于判斷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變動趨勢并無大礙,但卻在相當程度上掩蓋了差距的實際程度。因為在我國特定的經濟體制下,有相當部分的隱性收入——不能體現在現行的“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收入”指標中——直接進入了城鎮居民的消費領域,如住房、公費醫療、實物收入、價格補貼等。與“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比較而言,“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收入”指標低估了城鎮居民的實際收入水平。
嚴格地講,分析城鄉居民收入分配的差距應該用可支配收入進行比較。由于統計指標的限制,我們不可能準確地計算城鄉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只能采取近似的方法,即農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采用“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而城鎮居民的可支配收入采用可支配貨幣收入(即“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扣除調查補貼”)與非貨幣收入(即測算的各種隱性收入)之合計。并且,盡可能地扣除了城鄉之間物價水平差異的影響。通過這樣的改進,使我們對于城鄉居民的收入差距能夠得出更加符合實際的結論:
1.城鄉居民收入的實際差距要比人們所感受的程度大得多。計算表明,1980年以來,城鄉居民收入的顯性差距系數在1.82和2.85之間不等。這似乎向人們顯示,城鄉之間的收入差距最大時也只有一倍多。而通過對收入可比口徑的調整,我們得到城鄉居民收入之間的實際差距系數在2.26和3.36之間,即在高區位上遠遠超過了兩倍。從城鄉居民收入的顯性差距系數和實際差距系數的比較來看,兩者的差異都在20%以上,最高時達44%。也就是說,長期以來,我們嚴重地低估了城鄉居民收入之間的差距。值得慶幸的是,這種“低估”的誤差在改革開放以來逐步得到了糾正。1980年以來,顯性差距系數和實際差距系數之間的差異呈縮小的趨勢,這主要是由于工資制度、社會福利制度各項改革致使多種隱性收入貨幣化的結果。
2.城鄉居民的收入差距又回復到了改革初期的水平。無論是顯性差距系數還是實際差距系數,都表明了一個共同的變化軌跡:城鄉居民的收入差距在改革的初期階段是持續縮小的,分別在1983年和1985年達到低谷,名義上相差0.82倍,實際相差1.26倍;而在1985年以后,除1988年以外,其余年份的城鄉居民收入差距都是持續擴大的,并且已經回復到改革初期的差距水平。特別是1992年后,差距擴大的速度明顯加快。
如何看待1985年后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擴大的問題?我們認為,至少有兩點判斷是成立的:
其一,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擴大與經濟改革的總趨勢不符。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成果之一就是確立了農村居民在生產經營中的主體地位。如今的農村居民家庭不僅是生活消費單位,而且也是生產經營單位。農村居民的收入不僅要用于生活消費,還要用于生產積累,用于擴大再生產。并且,在目前集體經濟薄弱、國家財力不足的情況下,對農村特別是農業的投資主要依靠農村居民。這就決定了農村居民應該占有較大的收入分配份額。1984年,正是農村家庭經營責任制在全國范圍內普遍開展、農村居民的經營主體地位得到完全確認的時候。而從次年開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就開始向著不利于農村居民的方向轉變,使得農村居民所占有的相對份額反而減少了,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其二,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擴大與社會主義的分配原則不符。按勞分配應該是社會主義分配的總原則,不管是個人收入的分配還是國民收入的分配都應該貫徹這一原則。1985年后,農村居民所得少了,是不是因為他們所創造的社會價值少了?根據我們的測算表明,1985年后,農村居民所創造的價值在國民收入總量中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趨勢,1994年高達56.6%,比1985年高7.3個百分點,比1980年高12.2個百分點。 隨著農村經濟的多元發展,盡管農業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下降了,但農村居民所創造的價值并沒有減少,對經濟發展的貢獻是增加的。
三、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意義及對策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農村居民集團內部的收入分配差距盡管有了較大的擴大,但基本上是合理的,不存在大的問題。地區間的差距明顯擴大,但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它目前對社會經濟生活形成了危害而必須及時加以糾正。而1985年之后,國民收入的分配格局越來越不利于農村居民,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又重新急劇擴大,并且差距懸殊的程度比我們一般的感受要大得多。因此,在調整農村居民收入分配關系時,應集中解決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問題。
城鄉居民收入差距過大,與我國目前主要的社會經濟問題都有密切的聯系。因此,下決心調整國民收入分配結構、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加快農業生產發展。近年來,農業后勁不足已成為我國國民經濟協調發展的瓶頸,而這主要是投資不足造成的。就投資的來源看,主體應該是農村居民。但由于近年來我國農村居民的實際收入增長一直萎蘼不振,嚴重地限制了投資積累的可能性。因此,把農村居民不僅僅看著消費者、而是要更多地看著投資者,大幅度提高農村居民收入,從而為加快農業發展提供一個基本前提。
2.抑制通貨膨脹。通貨膨脹是經濟體制轉型過程中的必然產物,但控制不好也會葬送改革的成果。所以,黨和政府將其作為經濟工作中重點的重點,采取各種措施來控制通貨膨脹。通貨膨脹的成因比較復雜,但其中一個重要的、但卻往往被忽視的因素就是消費基金的畸形分布。由于城鄉居民的收入懸殊,大部分的個人收入都集中掌握在城鎮居民手中。城鎮居民在高收入的情況下,儲蓄傾向加大。經過儲蓄系統,一方面可以通過放貸來進行投資,同時儲蓄資金大部分可以隨時轉化為現實的消費。兩頭膨脹,實際上就放大了社會總的需求,加劇通貨膨脹。因此,要有效地控制通貨膨脹,必須下決心調整國民收入分配結構,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消除潛在的危險。
3.減輕人口流動壓力。生產要素總是向高收益的部門和地區流動,特別是勞動力。一般來說,這種流動對經濟的發展是有益的。但是,如果流動過速,則會給社會秩序帶來很大的沖擊。近年來,我國不少大中型城市一浪高過一浪的“民工潮”,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社會秩序的紊亂,各地紛紛采取應急措施。而這種人口過速流動的根本原因就是城鄉收入的懸殊差距。在許多傳統的服務行業被習慣了高收入的城鎮居民逐漸拋棄的同時,進城的農村居民卻認為城里到處都是掙錢的機會,可以很輕松地掙錢。盡管在城里要按照純市場經濟的法則進行勞動和生活,享受不到任何優惠,而且還要受到許多歧視,但許多農村居民仍然表示愿意在城里長期生活,他們的親友鄰居也要陸續匯集到城里來。這顯然是一個很大的問題。如果要保持社會和經濟的協調發展,就必須將城鄉收入差距縮小到適當的程度。
可見,下決心調整國民收入分配格局,控制城鎮居民收入過快增長,幫助農村居民多渠道發展生產,加快收入的增長速度,這樣既消了城里的“腫”,又補了農村的“虛”,從而促使國民經濟步入健康、協調發展的軌道。接下來的問題是: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以多大為適宜?我們認為,在一個社會主義的發展中國家,收入的分配應該處理好“公平與效率”的關系。也就是說,既要維護一般的道義準則,又要促進經濟的發展。
從公平的方面來講,不是指絕對的平均分配,而是指每個人能力發揮的公平性,每個人對付出的勞動所形成的成果能夠獲取的公平性。就大的格局而言,農村居民的收入應該與其對國民收入的貢獻相對應。具體來說,1990年至1994年間,農村居民對國民收入的貢獻份額在54.4%至56.6%之間,那么,農村居民的所得也應該在這個范圍。扣除人口規模的影響,此間的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系數應該在1.9至2.3的水平比較合理。考慮到今后幾年國有企業改革會大力提高經濟效益,城鎮居民對國民收入的貢獻份額可能會增加,在本世紀末內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系數應該在2左右。
從效率的方面講,是指適度的城鄉收入差距水平的存在,有利于經濟的發展,過小或過大的差距都是有害的。要精確地算出這個“適度”的水平幾乎是不可能的,但可以用近似的方法進行測算:用世界范圍內某一時點上處于不同經濟發階段的各國的橫截面數據來模擬一個國家的經濟增長過程,用非農產業勞動力收入與農業勞動力收入比率來代替城鄉居民收入比率,以反映經濟增長與收入差距的一般關系。在這個一般的關系中,經濟發展水平所對應的勞動力收入差距比率,可以被看作“適度”的城鄉居民收入水平。具體來說,利用1990年44個國家人均國民生產總值(或國內生產總值)與非農業和農業勞動力收入的比率數據,擬合出顯性的二項指數回歸方程。將我國1990至1994年的國民生產總值代入回歸方程求出,此間“適度”的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系數在1.52至1.55之間。考慮到今后幾年我國國民經濟仍將保持強勁的增長勢頭, 在本世紀末內城鄉居民的收入差距系數應該在1.55至1.6之間為宜。
綜上所述,國民經濟協調發展所要求的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程度比社會公平所要求的程度低,合理的區間為1.6至2。一方面,考慮到我國仍處于工業化的進程中,并且農村的城市化進程遠遠落后于工業化進程,城鄉差距稍大一點有利于持續的工業化和加速的城市化;另一方面,考慮到我國的改革是以穩定為基本前提,需要防止過大的利益調整步驟超過城市居民心理承受能力的政治風險。因此,我們認為,從比較長期的戰略而言,對國民收入分配結構的調整,以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系數接近2為目標值。參照歷史的發展情況,實現這個目標也是可行的。 在我國國民收入分配大幅度傾向農村居民、農村經濟高速發展的“六五”期間,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系數年平均下降的速度為0.17,到1985年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最小時降到了2.26的水平。當時的經濟繁榮,市場興旺,國泰民安,人們對改革和經濟發展充滿了信心。如果我們今后的六年里以“六五”期間的決心和力度來調整國民收入的分配格局,實現在本世紀末使城鄉居民的實際收入差距系數接近2的目標是可能的。 建議將此目標列入我國的“九五”規劃。
至于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對策,各界已經形成了很多建議,我們認為,目前迫切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落實:其一,消除城鄉通開的深層障礙。目前,城鄉流動已經初見成效,但要真正實現城鄉通開,必須改革現行的城鎮戶籍制度和勞動用工制度,使農村居民更多地獲得參與經濟發展和分享經濟發展成果的平等權益。其二,嚴格控制城鎮居民收入的超常增長。除了控制城鎮居民的非貨幣收入分配以外,特別是要堵住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比如,通過不合理的承包、租賃、合股等形式的流失,通過在企業長期虧損情況下個人收入只增不減形式的流失。其三,促進農村經濟的長期繁榮。一是要靠增強農業發展后勁,使農業生產穩定增長;二是要靠農村非農產業持續、健康地發展。農業后勁的增強有賴于良好的農產品市場環境、農業技術的創新與推廣、農業基本建設與大量的物質投入;非農產業的發展除了繼續有賴于一個良好的政策環境外,需要在產業發展方向、技術改造、經營管理等方面下功夫,努力加強自身的競爭力和獨立生存能力。*
調研世界京41-44F2農業經濟鮮祖德/閻裕民19961996 作者:調研世界京41-44F2農業經濟鮮祖德/閻裕民19961996
網載 2013-09-10 21:3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