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國在知識產權、特別是“自主知識產權”的擁有及利用上,從總體看不占優 勢。這是因為發明專利、馳名商標、軟件與視聽作品的版權等知識產權,主要掌握在少 數發達國家手中。而要增強我國的地位,至少在以下三個方面我們可以做必要的努力:
1.強化地理標志的保護。這是提高那些現有知識產權制度中僅僅給予弱保護、而中國 占優勢的客體的保護水平。對此,多哈會議已經列為世界貿易組織下一次多邊談判的議 題;
2.把“生物多樣化”納入知識產權保護;
3.把“傳統知識”納入知識產權保護。這是把中國占優勢而國際上還不保護(或者多數 國家尚不保護)的有關客體納入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對此,多哈會議以及現有的 生物多樣化國際公約均已在加以考慮。
現有知識產權制度對生物技術等高新技術成果的專利、商業秘密等保護,促進了發明 創造;對計算機軟件、文學作品(包含文字作品及視聽作品等)的版權保護,促進了工業 與文化領域的智力創作。對現有知識產權制度無疑在總體上是應予肯定的。但在保護今 天的各種智力創作與創造之“流”時,人們在相當長的時間里忽視了對它們的“源”的 知識產權保護,則不能不說是一個缺陷。而傳統知識、尤其是民間文學的表達成果,正 是這個“源”的重要組成部分。
“傳統知識”,是在世貿組織成立時,印度等國就提出應在世貿框架中保護的內容。 近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已召開多次國際會議討論這一問題,并于2000年成立了專門委員 會來研究這一問題。世貿組織在2001年11月的多哈會議的“部長聲明”第18~19條已將 此列為下一次多邊談判應考慮的議題。發展中國家的安第斯組織,在其2000年的《知識 產權共同規范》中,已要求該組織成員在國內法中予以保護。
“傳統知識”按世貿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及國外已有的立法中的解釋,主要包含 “民間文學藝術”與“地方傳統醫藥”兩大部分。其中“民間文學”部分,已經暗示保 護或明文保護的國際條約與外國法很多。如:伯爾尼公約第15條,英國1988《版權法》 第169條,是“暗示”性規定的典型。實際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給伯爾尼公約第15 條加標題時,已明文加上“民間文學藝術”。僅上一世紀90年代,在版權法體系中明文 規定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至少有:《突尼斯文學藝術產權法》、《安哥拉作者權法》、 《多哥版權、民間與鄰接權法》、《巴拿馬版權法》。此外,在上一世紀90年代之前, 斯里蘭卡及法語非洲國家等一大批發展中國家,就已經在知識產權法中開始了對民間藝 術的保護。目前,世界上明文以知識產權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國家已有50個左右,還 有一些國家(如澳大利亞等)已經在判例法中,確認了民間文學藝術的知識產權保護。
“地方傳統醫藥”的保護,雖然亞、非一些發展中國家早就提出,卻是在1998年印度 學者發現了某些發達國家的醫藥、化工公司,把印度的傳統藥品拿去,幾乎未加更多改 進,就申請了專利這一事實后,在發展中國家引起更大關注的。發展中國家認為,像無 報酬地拿走民間文學藝術去營利一樣,無報酬地拿走地方傳統醫藥去營利,也是對這種 知識來源地創作群體極不公平的。
這兩部分,在中國都是長項,如果我們只是在發達國家推動下,對他們的長項(專利、 馳名商標等等)加強保護,對自己的長項則根本不保護,那么在國策上將是一個重大失 誤。即使傳統知識的這兩部分不能完全像專利、商標一樣受到保護,也應受“一定的” 保護。我認為中國在這個問題上,與印度等發展中國家的利益是一致的,應在立法中表 現出支持對傳統知識的保護。更何況國際(乃至國內)市場上,外國公司對中醫藥提出的 挑戰,已使我們不可能對這種保護再不聞不問或一拖再拖了。
對“生物多樣化”給予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是保護基因資源。基因資源與傳統知識相 似,可能是我國的又一個長項。許多發展中國家,以及基因資源較豐富的發達國家(如 澳大利亞),已經開始重視這方面的保護。我國僅僅在種子法等法律中開始了有限的行 政管理。把基因資源作為一種民事權利,特別是作為知識產權來保護,我國與一些外國 相比,還非常不夠。
傳統知識與生物多樣化兩種受保護客體與世界貿易組織中已經保護的地理標志有許多 相似之處。例如,它們的權利主體均不是特定的自然人。同時,傳統知識與生物多樣化 兩種受保護客體又與人們熟悉的專利、商標、版權等等的受保護客體有很大不同。所以 ,有人主張把它們另外作為知識產權的新客體,而不是與其他客體一樣并列在一起。不 過,對此必須給予一定的保護,在這一點上,則是需要力爭的。“力爭”的第一步,就 是本國的立法與執法首先把它們保護起來。
這種保護,首先是應當要求使用者尊重權利人的精神權利。例如,要求使用者指出有 關傳統知識或者生物品種的來源。如果自己創作的新作品或者開發的新技術方案是以有 關傳統知識或者生物品種作為基礎的,必須說明;如果自己推向市場的商品或服務本身 就是他人已有的傳統醫藥、民間文學藝術等等,就更需說明。近年拿了中國人開發并使 用了千百年的中藥乃至中成藥推入國際市場,卻引世人誤以為該中成藥出自日本、韓國 等國者,并不在少數。這對中國的傳統知識是極大的不尊重。2002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 民法院受理的“烏蘇里船歌”版權糾紛,實質上也首先是原告希望有關民間文學的來源 這項精神權利受到尊重;其次,這種保護必然涉及經濟利益,即使用人支付使用費的問 題。至于法律應當把付費使用的面覆蓋多廣,以便既保護了“源”,又不妨礙“流”( 即文化、科技的發展),則是個可以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最后,中國人在知識創新方面,并不比任何人差。我們其實可以不必去考慮如何要求 降低國際上現有的知識產權高端的保護制度,我們應當做的是,一方面利用知識產權制 度業已形成的高保護推動國民在高新技術與文化產品領域搞創造與創作這個“流”,另 一方面積極促成新的知識產權制度來保護我們目前可能處優勢的傳統知識及生物多樣化 這個“源”。這樣,才更有利于加快我們向“知識經濟”發展的進程。
中國知識產權報京③D412民商法學鄭成思20022002遺傳資源與傳統知識構成現代科技與文化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是技術創新、文化創 新的源泉,中國在此具有比較優勢。然而,在利用上述資源促進社會和經濟的發展中, “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不容忽視,只有遵循了這一信條,才能夠使“源泉”源而不斷, 永不枯竭。 作者:中國知識產權報京③D412民商法學鄭成思20022002遺傳資源與傳統知識構成現代科技與文化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是技術創新、文化創 新的源泉,中國在此具有比較優勢。然而,在利用上述資源促進社會和經濟的發展中, “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不容忽視,只有遵循了這一信條,才能夠使“源泉”源而不斷, 永不枯竭。
網載 2013-09-10 21:3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