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識形態:政治無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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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B03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5801(2002)04-0010-06
  在當代世界的各種政治學或社會學文獻中,意識形態這個范疇被人們越來越廣泛地運用著。但是,人們對這個范疇的理解卻是各種各樣的,甚至有很多歧義。因此,在當代社會中,人們在意識形態問題上思想是相當混亂的。這一方面反映了意識形態范疇內涵的極端復雜性,同時,也反映了人們對意識形態的本質仍然存在著一些非科學的認識。本文試圖從一個新的角度對現代社會中意識形態現象的本質進行一些探討。
      一 “意識形態”范疇形成過程中的矛盾
  在學術界有這樣一種看法,即認為意識形態這個范疇,在哲學上的根源最早見于英國哲學家培根的“偶像說”或者“假像說”,指錯誤的觀念或成見。從它的含義來看,“偶像”“假像”與目前關于意識形態的一種理解是有相同之處的。當然,這還不能說是明確提出了意識形態這個范疇。
  據目前幾種權威性辭典中的記載,“意識形態”(“觀念學”、“思想體系”)是法國大革命時代的哲學家德斯圖·德·特拉西最早提出和使用的。他在《意識形態原理》(一譯為《觀念學原理》)一書中認為,“意識形態”這個名詞表示的是一種“思想的科學”或“觀念科學”。特拉西進而指出,“意識形態”是通過一種關于實際的理智過程的理論批判而形成的,它與那些解釋性的理論、體系或哲學是有區別的,是一種負有使命的科學;“意識形態”的目標是為拯救人類和為人類服務,使人類擺脫偏見,而為理性的統治做好準備。按照這種意識形態學說,特拉西和他的信徒曾設計了一種國民教育制度,以期把法國改造成為一個理性的科學的社會。特拉西的這種意識形態學說,曾一度得到拿破侖的支持,而且成為國家的法定學說。但是,后來拿破侖又把德國的軍事失利歸咎于這些“意識形態學家”的學說的影響。這樣,在以后沿用的“意識形態”這一范疇,就產生了對其內涵包括有肯定和否定兩種不同理解并存的現象。我們已經看到,對意識形態范疇的這種矛盾的理解,一直延續到今天。
  在近代的哲學和政治學說史中,對意識形態范疇的進一步研究,馬克思和恩格斯做出了特殊的貢獻。我們看到,在馬克思和恩格斯的早期著作中,主要是以封建主義的和資本主義的意識形態作為批判地研究對象的。如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馬克思和恩格斯是把“意識形態”作為一個貶義詞來用的。因為,他們所說的“德意志意識形態”,是指在當時德國思想界有影響的、是為資產階級政治統治做辯護、并且受到當時的統治階級支持的那些意識形態流派。所以,馬克思和恩格斯針對著這些流派的本質指出,意識形態是由統治階級中的一部分人編造出來的幻想,是一種虛假觀念。究竟如何去理解馬克思和恩格斯所說的這個“虛假觀念”的實質呢?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再看看他們在不同時期的著作中,對意識形態這個范疇是怎樣論述的。
  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一書的序言中,他們一開始就寫道:“人們迄今總是為自己造出關于自己本身、關于自己是何物或應當成為何物的種種虛假觀念。他們按照自己關于神、關于模范人等等觀念來建立自己的關系。他們頭腦的產物就統治他們。他們這些創造者就屈從于自己的創造物。我們要把他們從幻想、觀念、教條和想像的存在物中解放出來。”[1]這里所說的“種種虛假觀念”、“幻想、觀念、教條和想像”,就是指他們所要批判的德意志的“意識形態”。很顯然,這里的意識形態范疇是個貶義詞,而這些貶義詞是有特定所指的,不是對一般意識形態而言的。
  我們知道,在馬克思和恩格斯看來,任何一種社會意識都是社會存在的反映,只是反映的性質和形式不同罷了。意識形態作為一般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當然也是如此。所以,馬克思和恩格斯把他們所批判的意識形態說成是“虛假觀念”,不能等同于故意用來騙人而編造出來的那些錯誤觀念,而是指這種觀念內容的虛假性。而且,這樣的“虛假觀念”,它的形成往往也是不以它的創造者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關于意識形態的這種特殊性質,恩格斯在他晚年著名的歷史唯物主義書信中寫道:“意識形態是由所謂的思想家有意識地、但是以虛假的意識完成的過程。推動他的真正動力是他所不知道的,否則這就不是意識形態的過程了。因此,他想像出虛假的或表面的動力。因為這是思維過程,所以它的內容和形式都是從純粹的思維中——不是從他自己的思維中,就是從他的先輩的思維中得出的。”[2]恩格斯還以歷史事實來說明他的這個觀點,即正由于意識形態這種獨立歷史的外表,使資產階級的憲法、一般法權體系等等,首先蒙蔽了大多數人。
  應該明確指出的是,恩格斯在這里所說的意識形態的特點,是指一般意識形態,而不是特指某種具體的意識形態,他是把意識形態作為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來研究的,而不是作為一個貶義詞來使用的。那么,恩格斯在這里所說的意識形態形成過程中的這種虛假性質,應該如何理解呢?首先應當肯定的是,意識形態作為社會意識的一種特殊形式,不管它的內容或形式是怎樣的,但畢竟是對客觀現實的一種反映,就這一點而言,任何一種意識形態,都有真實的客觀根據,與一般所說的謊言或者騙人的鬼話是有本質區別的;但是,在一般的意識形態中,的確是有不同程度主觀性的、幻想性的因素在其中的。看來,這是一個不能回避的現實矛盾。問題的關鍵是我們怎樣認識意識形態中這個矛盾的實質。
  如果我們再仔細研究一下意識形態范疇形成過程中的矛盾,特別是馬克思和恩格斯對意識形態內在矛盾的深刻分析,就可以進一步認識到,一方面,作為社會意識形式的意識形態,它是人們對社會現實的自覺反映形式,因為,如果否定了人們反映形式的自覺性,也就否定了社會意識本身了;另一方面,在這種反映過程中,意識形態的創造者,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又的確有不自覺的因素,這就是我們在后面還要具體談到的由于反映者的政治利益對反映的真實性的影響,而形成的反映過程中的虛假性問題。恩格斯所說“意識形態是由所謂的思想家有意識地、但是以虛假的意識完成的過程”也反映了這一個問題的實質。這樣,我們就可以明白了:意識形態中的這個矛盾,是由它的形成過程中的有意識和無意識的矛盾所決定的。
  意識形態中的這個矛盾說明了什么呢?說明了一種具體的意識形態的形成,既是一個自覺的過程,同時也是一個不自覺的過程,或者更準確地說,既有理性的因素起作用,也有非理性的因素起作用。因而,在現實的意識形態中,既有有意識的因素,也有無意識的因素。也就是說,任何一種意識形態,在其形成的客觀過程中,它的創造者總要表現出某些不自覺的行為,或者說其創造的意識形態產物往往不符合創造者的主觀意圖,甚至是違背創造者的意志的,而由此也就形成了意識形態中的無意識因素。意識形態中具有無意識的因素,這是任何一種意識形態與一般社會意識的本質區別。我們可以這樣說,如果沒有無意識,也就沒有了意識形態。正是在這個特定的意義上,我們可以說意識形態是一種社會的無意識。很顯然,說意識形態是一種無意識,是說它本身必然包含著無意識的因素,而并不是否定意識形態的形成是人們的自覺的、有意識的行為。實際上,任何一種意識形態中都是有意識的因素與無意識的因素交織在一起的。我們可以看到,由于其中是有意識因素和無意識因素在量上和質上的差異,以及兩者關系的性質,決定了在不同歷史條件下各種意識形態的本質區別。
      二 卡爾·曼海姆論意識形態的本質:“集體無意識”
  在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的很長一段時間里,意識形態問題沒有受到人們的重視。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后,意識形態的研究又開始受到人們的重視。這其中,1929年,德國哲學家卡爾·曼海姆出版的《意識形態與烏托邦》一書,產生了重要影響。在這部著作中,作者對意識形態這個范疇的實質進行了獨特的考察。這對于意識形態問題研究的重新興起,是有深遠意義的。
  什么是意識形態呢?曼海姆寫道:“‘意識形態’概念反映了來自政治沖突的一個發現,即統治集團可以在思維中變得如此強烈地把利益與形勢密切聯系在一起,以致它們不再能看清某些事實,這些事實可能削弱它們的支配感。在‘意識形態’一詞中內含著一種洞悉,即在一定條件下,某些群體的集體無意識既對其本身,也對其他方面遮掩了真實的社會狀況,從而使集體無意識得到穩定。”那么,烏托邦這個概念的含義是什么呢?他指出:“‘烏托邦’這一概念反映了政治斗爭中相反的發現,即某些受壓迫的群體在理智上如此強烈地對摧毀和改變特定的社會條件感興趣,以致于他們自覺地在局勢中僅僅看到那些傾向于否定它的因素。”“在烏托邦的思想中,被懷著愿望的想像和行動的愿望所引導的集體無意識,掩蓋了現實的某些方面。它無視一切可能動搖其信念或麻痹其改變事物的愿望的東西。”[3-1]在這里,曼海姆把意識形態與烏托邦作為內涵相類似的兩個范疇來加以論述,就可以比較清楚地看出他對意識形態的實質的理解,即意識形態是現代政治斗爭中政治家們為了激勵一定的群體、反駁論敵的一種理論武器,而這種理論武器作用的實質則是造成一種“集體無意識”的特殊政治現象。
  在解釋他對意識形態范疇(概念)實質理解的進一步論述中,曼海姆說,意識形態這個術語應該有兩種不同的含義,即它的特殊含義和總體含義,與這兩種含義相應的則是意識形態的特殊概念和意識形態的總體概念。他指出:“從有意思的謊言到半意識和無意識的偽裝,從處心積慮愚弄他人到自我欺騙。這一意識形態概念只是逐漸才變得有別于關于謊言的常識性觀念,它在幾種意義上是特殊的。當與范圍更廣的意識形態的總體概念相對照時,它的特殊性就變得更為明顯。在此,我們指的是某個時代或某個具體的歷史—社會集團(例如階級)的意識形態,前提是我們關心的是這一時代或這一集團的整體思維結構的特征和組成。”關于這兩種不同概念上的意識形態,曼海姆解釋說:“其實,意識形態的特殊概念只表示論敵作為意識形態的主張的一部分——而且這一概念僅關系到這些主張的內容,總體的概念則對論敵的總體世界觀(包括他的概念結構)表示懷疑,并試圖把這些觀念理解為他所參與的集體生活的結果。”[3-2]同時,曼海姆還進一步指出:“意識形態總體概念提出了一個過去常被掩蓋的問題,而這個問題現在首次獲得了更廣泛的意義,即:之所以會產生‘謬誤意識’這種事情的問題,也就是完全被歪曲了理智的問題,這種理智本身又歪曲了進入其范圍的一切東西。正是意識到我們的總體世界觀不同于其細節,它可能被扭曲,才使意識形態的總體概念在理解我們的社會生活方面具有特別的意義和關聯。”[3-3]
  我們可以看到,正是在關于意識形態總體概念特殊功能的這些論述中,曼海姆進一步深刻地揭示了“集體無意識”的實質。這是因為,作為人們的思想方式,它的兩種類型,即特殊概念的意識形態,它是盡力掩飾、扭曲真相,有意無意地為了自己的利益自欺并欺人;而作為總體概念的意識形態,它指的是人們的總體世界觀或對一種生活方式的完整信仰。很顯然,我們在這里所運用的意識形態范疇,不是指前者(這純粹是心理學層次上的),而是指曼海姆所說的總體概念的意識形態(這是哲學層次上的)。而只有灌輸這個層次上的意識形態,才能使一定社會群體達到“集體無意識”這一政治目的。在我們看來,曼海姆教授關于意識形態的實質——集體無意識的研究,對于更深入地揭示意識形態的本質,走出了關鍵的一步。
      三 意識形態:政治統治合法性的信仰體系
  從20世紀初以來,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由于國際格局的變化,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有關意識形態的論文和著作層出不窮,使意識形態問題的研究不斷深入。其中有重要影響的是,德國著名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認為,在現實的政治生活中,對統治形式的最起碼的自愿服從成分和對統治合法性的信仰,實際上也是指意識形態。他所說的信仰體系,實際上就是說明為什么人類應該服從某種政治統治的理論體系或意識形態。此外,還應該指出的是阿隆、希爾斯、丹尼爾·貝爾、利普塞特等,他們對意識形態進行了系統的研究,并且把意識形態定義為“世俗的宗教”。這些研究對于意識形態學說體系的深化,加深對意識形態本質的認識,無疑是起了重要作用的。
  除了前面提到的那些學者關于意識形態的本質的主要觀點之外,在從這個范疇的形成過程中來研究它的內涵方面,美國學者布魯斯·拉西特等的一種觀點,是值得我們注意的。他們認為,意識形態是“一套連貫且成系統的信念”,而在這個意義上,意識形態大體上與“信仰體系”這個范疇是相同的。他們指出,所謂“信仰體系是由一系列意像組成的,這些意象構成了一個完整的個人世界。它們包羅萬像,既有過去、現在的看法,又有將來可能性的期望,以及‘應該具有的’價值取向。”[4]在這里,他們把意識形態與信仰的因素聯系起來,這對我們從一個方面來了解意識形態的本質,是很有價值的思想。
  羅伊·麥克里迪斯在《當代政治意識形態》一書中,在對一些關于意識形態問題的學術著作中,就意識形態這一術語的內涵問題,做出了7個方面的概括。這其中特別值得我們重視的是他認為,意識形態常有欺騙、歪曲、虛假的意思,是一種不符合客觀現實的主觀的和相對主義的觀念;意識形態往往表明了一種烏托邦式的理想;意識形態指特定人群所共有的特定的社會意識、特定的價值信仰和態度或者人們對其社會的共同反應;意識形態是政治集團參與政治的行為準則;意識形態也可能是強有力的政治控制工具,等等。羅伊·麥克里迪斯指出,總結這些含義,我們不難發現,意識形態實際上是一套思想和信仰系統,人們據此去觀察世界,并據此采取行動。一句話,意識形態是行動的準則,它“由許多人共有的思想構成,這些人采取一致的行動或者受到影響而采取一致行動,以達到確定的目標。”[5]
  西方學術界比較有權威性的《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在對“意識形態(Ideology)”下定義時認為,它是“社會哲學或政治哲學的一種形式。其中實踐的因素與理論的因素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它是一種觀念體系,旨在解釋世界并改造世界。”“從廣義上說,意識形態可以表示任何一種注重實踐的理論,或者根據一種觀念系統從事政治的企圖。”[6]
  我國哲學家肖前等主編的《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對意識形態范疇的內涵是這樣界定的:在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是“把它作為和經濟形態相對應的重要范疇,指反映特定經濟形態、從而也反映特定階級或社會集團的利益和要求的觀念體系。在現代西方思想學術界,意識形態被定義為一種由特定社會集團使用來解釋世界的概念框架,是一種‘世俗的宗教’。總之,無論在馬克思主義的解釋中,還是在現代西方學術傳統中,意識形態一詞都有反映或體現特定社會集團利益的含義,是一種與‘科學意識’不同的東西。”[7]在這個定義中,作者強調了階級或社會集團的利益(實際上也就是政治利益)在意識形態中的特殊作用,同時明確指出意識形態與科學意識是有區別的。
  在我們對意識形態的內涵的研究中,可以發現國內外學術界的一個共同認識,首先,意識形態與科學理論(特別是自然科學理論)是不同的,嚴格地說,意識形態本身不是科學,不是科學理論;其次,雖然意識形態是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的對象,而且在人類政治生活中,意識形態作為一種認知體系,類似于哲學或者社會政治理論,但是它與一般的哲學社會科學理論本身也是有區別的。那么,這個區別是什么呢?如果綜合上述關于意識形態內涵的研究成果,我們就可以看出,與一般的科學意識不同,它在本質上是一種以一定理論為基礎的信仰體系,因而有著強烈的主觀意圖——論證政治統治或者爭取某種政治統治的合法性。而在這個信仰體系中,有決定意義的是社會集團的現實政治利益。在意識形態中,人們是通過集團(或階級)利益這個棱鏡來反映世界和說明世界的,而特定社會集團(階級、政黨等)則是通過利益這個杠桿來使意識形態發揮作用的。所以,集團(階級)的政治利益是意識形態——政治統治合法性信仰體系的靈魂,或者說是政治行為合法性的精神支柱。
      四 意識形態的本質特征:政治無意識
  我們在分析了意識形態形成過程中的矛盾時,逐漸明確指出了意識形態的本質中的無意識因素,以及這種無意識因素的特點。很顯然,這對于深入認識意識形態的本質,是有特殊理論價值的。
  在對大量的意識形態現象的分析基礎上,我們可以肯定的一點是,意識形態作為社會科學理論的一種特殊形態,除了一般的認知特點之外,突出的是它具有強烈的現實利益性、明確的價值指向性和實踐的目的性等等這樣一些特點。而由于這些特點,就使意識形態更加集中表現出了它的政治性質。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把意識形態看作是政治哲學的范疇,而且常常是把“政治意識形態”與“意識形態”這兩個范疇同樣使用。可見,如果抹殺了意識形態的政治性質,那就等于否定了意識形態本身,因為不存在沒有政治性質的意識形態。所以,意識形態中的無意識因素,也必然具有強烈的政治性質。
  我們看到,在現代社會的政治生活中,包括政治家在內的各種政治群體,他們的政治活動變得日益復雜了,因為在他們的各種政治行為中除了受自覺的、理性思想支配之外,還有著不同程度的不自覺的、非理性的精神因素在起作用。而后者則恰恰是意識形態所特有的,這就是他們的意識形態中或他們的意識形態活動中所反映出的無意識因素。意識形態的這種特殊性質,從根本上說,是由意識形態本身的特有的政治性質和特有的政治功能所決定的。所以,一般意識形態中的無意識因素,也可以叫做“政治無意識”,而這種政治無意識的因素,恰恰使意識形態與一般的社會意識形式有了本質的區別。
  首先,意識形態中政治無意識因素的性質和功能,歸根到底是由特殊的政治利益決定的。我們知道,在現代社會的政治生活中,政治利益是一切意識形態的靈魂,也可以說是任何一種意識形態活動的支柱。這是因為,任何一種嚴肅的意識形態,總是與一定社會階級、集團的政治利益密切聯系在一起的;而正是由于意識形態的這種政治利益的傾向性或者明確的政治目的性,使它能夠在政治運動、階級黨派或者社會集團的政治實踐中,可以顯示出其功能中特殊的激勵性因素、信仰性因素和政治誘導性因素。而意識形態功能中的這些特殊因素在為某個政黨、階級、集團的特殊政治利益服務時,就會使其中的主觀因素占有越來越大的比重,甚至,有時由于某種現實政治利益的驅動,由于特殊的政治利益目標的引導、指向,使意識形態中的主觀因素常常會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有時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意識形態中的主觀因素甚至可能在主導地位。比如,由于某個政治群體政治目標的高度一致、政治熱情的空前高漲、政治意志的高度統一,政治個體的思想和意志幾乎完全被一種統一的意識形態所取代,那么,在這種特殊的政治氣氛中,這樣的意識形態就往往會主要表現為一種“政治無意識”現象。
  很顯然,這里所說的“政治無意識”現象,是指某個政治群體(如階級、政黨、集團等)中的政治個體而說的,他們作為個人所應該具有的那些有個性的思想意識,被無個性的、統一的政治意識形態所代替。在這個時候,這些個體的政治行為,實際上主要是被他們的思想意識中那些無意識因素所支配著的。我們在某些特殊歷史時期所看到的政治極端現象,比如超乎尋常的政治狂熱,就表明了這一點。所以,人們的政治行為的社會合理性程度,或者一個政治實體行為的進步性質,一般說來是由他們所奉行的意識形態的性質所決定的。而一種意識形態中無意識因素所占的比重和它的政治性質,則主要取決于這種意識形態的主體的利益與社會發展客觀規律相一致的程度了。
  其次,意識形態中無意識因素的性質和功能,在一般情況下都是由具有支配地位的政治權力決定的。現代社會的政治生活事實表明,人們的意識形態與某種政治權力總是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系。各種各樣的意識形態都是以一定的政治權力為基礎的,大多數意識形態的存在和傳播,都要得到某種能夠起作用的政治權力的支持。在現代社會中,那些沒有任何權力作為支柱的意識形態,是很難有立足之地的。同時,任何一種政治權力都要尋求相應的意識形態來為自己運行的合法性做辯護,或者為改變已有權力結構提供有說服力的理論依據。所以,現代社會中的大多數意識形態,一般地都是為一定的政治權力服務并得到這種政治權力支持的政治思想體系。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說,意識形態作為一種特殊的思想理論體系,是政治權力的對象化。因此,任何一種意識形態都與一定的政治權力不可分割的聯系在一起。
  意識形態與政治權力之間這種特殊的聯系,形成了它其中的無意識因素的強烈政治性質。一個政治實體在運用其政治權力并使其發揮它所期望的政治作用的過程中,在通常的情況下,都要求它的個體在政治上必須與其領導集團保持高度的一致性,意志和行為在政治上必須是高度統一的。在這種特殊的政治現象中,一個突出的特點是整體的、無個性的一般意識形態取代了每個政治個體的有意識的、有個性的思想觀念,從而形成了這個政治群體中個體之間的政治一致性,而這種政治上的一致性,在現實的政治活動中是有特殊作用的。社會歷史實踐證明,在某些政治群體的社會政治活動中,與其中的有意識因素相比,意識形態中的無意識因素,更能夠起到這樣特殊的政治作用。所以,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意識形態在政治生活中的這種特殊作用,突出地說明了政治無意識是一般意識形態的一種本質特征。當然,在這里需要說明的是,任何一種嚴肅的意識形態中的政治無意識因素,與一般所謂的“虛假意識”在性質上是有區別的,更不能把它與所謂“欺騙性的宣傳”相提并論。
  但是,在這樣的政治過程中,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意識形態中的政治無意識因素,畢竟是一種非理性因素,因為它的特殊政治作用主要是靠信仰的力量來完成的。同時,還要看到,在一般情況下,意識形態中的有意識因素與無意識因素往往是并存的,因而就使它的政治作用也表現出了極其復雜的特點。所以,國內外的政治實踐告訴我們,在各種政治活動中如何正確發揮意識形態中政治無意識因素的作用,應該持相當謹慎的態度,因為任何一種極端的態度都會造成嚴重的政治失誤。所以,必須堅持實踐標準,在意識形態活動中,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切實地把理論與實際結合起來。這是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工作的一條基本原則。
  收稿日期:2002-05-26
  修回日期:2002-09-10
中共中央黨校學報京10~15A1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研究宋惠昌20032003與一般的社會意識形式不同,意識形態概念在形成的過程中,就表現出了內在矛盾,即任何意識形態中,都包含有由于意識形態創造者的主觀因素所決定的“虛假觀念”,所以,在人們的運用中,把意識形態作為貶義概念與作為中性概念,始終同時存在著。意識形態中的這個矛盾,反映了其內部的有意識因素與無意識因素的并存,是意識形態與一般社會意識形式的本質區別。意識形態中的無意識因素,具有強烈的政治性質,所以,意識形態中的無意識,實質上是一種政治無意識,這就使意識形態具有了特殊的作用。意識形態/虛假觀念/無意識/政治意識中共中央黨校 哲學教研部,北京 100091  宋惠昌(1937-),男,山東長島人,中共中央黨校哲學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導師。 作者:中共中央黨校學報京10~15A1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研究宋惠昌20032003與一般的社會意識形式不同,意識形態概念在形成的過程中,就表現出了內在矛盾,即任何意識形態中,都包含有由于意識形態創造者的主觀因素所決定的“虛假觀念”,所以,在人們的運用中,把意識形態作為貶義概念與作為中性概念,始終同時存在著。意識形態中的這個矛盾,反映了其內部的有意識因素與無意識因素的并存,是意識形態與一般社會意識形式的本質區別。意識形態中的無意識因素,具有強烈的政治性質,所以,意識形態中的無意識,實質上是一種政治無意識,這就使意識形態具有了特殊的作用。意識形態/虛假觀念/無意識/政治意識

網載 2013-09-10 21: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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