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多世紀以來,世界范圍內對音樂藝術的研究,愈來愈廣泛、深入和系統化。這不僅表現在對音樂本身的研究,而且涉及到音樂美學、音樂史學、音樂教育學、音樂心理學,以及音樂與民族、音樂與社會文化等方面的研究。也就是說,把音樂這一總體聚象納入民族學范疇進行研究。從這個意義上講,研究民俗與音樂的學問,實際上是民族學的一個方面;同時也應該是音樂學的一個分支。本文取向于音樂與民俗的結合,談幾點對民俗音樂學的看法。
一、民俗音樂學研究的意義
我國民族音樂學專家薛良先生,在《民族民間音樂工作指南》一書的序言中談到:“今天,我們把民族民間音樂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去研究探索,并不意味著要孤立地進行作業,也不是局限于就民族民間音樂去談論民族民間音樂。而是把它放在民族文化的整體構成中,對它進行學習、討論、比較、分析,從而了解它的出現、形成、存在、變化、交替、發展的客觀狀態,并懂得它對社會生活和社會生活對它的相互作用和影響。”這充分說明,民族音樂學的研究,應當深入到音樂后面的,非音樂的社會形式和社會行為中;延伸擴展到音樂行為所涉及的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全面地去認識一個民族的音樂文化。換句話說,要把研究上升到民族文化的整體結構中,綜合地探討某一特定的民風、民俗與音樂之間的相互關系,及其價值體系等一系列問題。
民族音樂學、顧名思義,是民族學和音樂學的復合。(過去稱比較音樂學)1885年英國的A·埃利斯《論各種民族的音階》一文的發表,標記著民族音樂學最初確立。一個多世紀以來,國外對民族音樂學的界說大致有以下五種:①按音樂的地理分布立論,即“非歐洲音樂的”解說;②按音樂所處文化層次立論,即“野蠻民族”、“自然民族的”解說;③按音樂傳承方式立論,即“口述的”和“傳統的”解說;④按音樂與研究者各自所處的文化關系立論,即“異國文化的”解說;⑤按學科研究方法立論,即“比較的”“聯系到文化脈絡的”解說。在中國,雖然在本世紀二十年代,王光祈先生就已將此學科引進中國,但作為一門獨立學科,“民族音樂學”名稱是在1980年6月,南京召開的“全國第一次民族音樂學學術研討會”上被采用。十多年來,我國音樂學者對民族音樂學有三種解說:a.民族音樂學即“研究民族音樂的學問”;b.是民族學與音樂學的綜合科學;c.主張沿用比較音樂學的名稱。另:臺灣《呂炳川音樂論述集》中提到:“……中文則名為民族音樂學或音樂民族學。另有人稱民俗音樂學,然民俗音樂較接近民間音樂,范圍較狹。有關民俗音樂及民謠之學問稱為音樂民俗學或民俗音樂學musika Lische Volks Kunde(德)Science of musical folkore或Folklore of music(英)。民谷音樂(或民間音樂)指在民間所流傳的音樂,限于地域性,為口傳方式,包括民謠或其它地方性的雜技及民謠等,不包括國劇等高度凈化藝術,也不包括儒教、佛教等宗教音樂。……”顯然,上述提出了有關民俗音樂學的界定。另一方面,又對民俗音樂學作了較狹意的理解,這就給研究工作帶來一定的局限。我們知道,民俗所包涵的內容很多,它是一個廣泛的概念,可以理解為每個民族都有從自身民族所傳承下來的習俗,而傳承習俗與民族學、民間文學、歷史學、社會學、宗教學、心理學、語言學、音樂學等社會科學都有密切的聯系。從這個意義上講,民俗音樂含有多學科的性質。因而,我們的研究就不能局限于狹隘的范圍。
日本的福田達夫在《音樂學和它的各個分支學科》一文中,(李心峰譯)介紹比較音樂學時談到:“……另外,有時還把研究民俗音樂和民謠的學問稱為“音樂民俗學”(folklore of music);把樂器的比較研究特別稱之為“比較樂器學”。它們分別成為比較音樂學的一個分支。”他指出:“比較音樂學本是由于反省僅僅局限于歐洲中心的狹隘的音樂研究狀況而產生的學問,它以歐洲以外各民族音樂和樂器為對象,以音樂起源論和音樂的民俗學研究為主。”作者從宏觀認識論出發,提到“音樂的民俗學”,并肯定了它是比較音樂學的一個分支,同時還指出:“不過,隨著研究的開展,它正在從更廣闊的視野上,走向重新思考音樂史,乃至音樂學的方向。……”但是,他還是沒有真正做到從文化整體構成出發,去探討音樂文化。而是過多地從音樂的角度去考慮,同樣也把“民俗”的含意狹隘化了--“音樂的民俗學”。應該說,音樂的本身是不包含民俗學的,隨著音樂研究的開展,把音樂的研究置于整體文化構成中,才出現雙重性的分支學科,而我們對其雙重性分支學科的建立,應根據學科的性質、內容和特點,盡量做到嚴謹和科學。
上述各種界說,各具特定歷史時期的某些特征,各有其理。但當今看來,都不同程度地帶有片面性和局限性。隨著民族音樂學的發展,它將不會單純的被民族音樂學框住,而是提出有關音樂文化整體的問題。各民族的音樂將作為人類的一種文化藝術來加以認識。從而,音樂與民俗的關系將會越來越被重視,研究也將逐漸具體到以民俗音樂為主。
長期以來,從民俗事象中去深入研究音樂的人為數不多,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在于,自古以來人們把祭祀天神、地zhī①、祖先、神靈、宗教圣詠等典禮音樂,以及宮廷貴族娛樂觀賞的音樂稱為“雅樂”。與此相反,把流傳于民間,自由傳唱和演奏的音樂稱為“俗樂”。俗樂成為古代各種民間音樂的泛稱,與雅樂相對,被認為是粗淺的、丑陋的,遭到鄙棄和排斥。故有所謂俗樂使“禮崩樂壞”、“惡聲之亂雅樂也”等說法。因而有“楊春白雪”與“下里巴人”、“雅樂”與“野曲”之分。很顯然,雅俗之分帶有明顯的時代性和階級的局限性。它作為歷代審美中的鑒賞標準,不僅反映在音樂藝術上,而且也反映在其它的藝術領域和社會生活中,不僅表現在對作品題材的褒貶上,也表現在對作品技法的評價上。
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對“俗”的概念有了觀念上的變化。當今各種具有民風、民情特點的藝術表現、旅游娛樂、服裝設計、建筑裝璜、民俗節目、風情小吃等等豐富多彩的民俗文化活動,成為一種社會時尚,倍受青睞。從民俗音樂來說,我國音樂工作者從不同形式上,意識的或下意識的作了不少工作。出版了有關書籍,如中國各省的民間文藝叢書;中國各少數民族文藝叢書;地方劇種志叢書、曲藝志、地方音樂志叢書,和正在陸續出版的《中國民歌集成》等等。盡管如此,這類書籍更多的是從文學角度、戲劇的角度,或單純從音樂形態方面進行收集、記錄和研究,而忽視了民俗文化事象與音樂之間的聯系;忽視了音樂產生和發展的民俗土壤;忽視了音樂表現民俗事象的重要性。這就使民俗音樂的研究難免出現片面和空洞。
民俗音樂學研究的內容、對象和方法與民族音樂學或者說,民族民間音樂研究的內容、對象和方法相同或相近,都取向于民族學的方法。但是,從根本上來看,并沒有在理論上把民俗音樂學明確區分開來。也就是說,至今還沒有把民俗音樂學提到重要的位置上來研究。筆者認為,為了深入廣泛、準確地研究中華民族幾千年來以口頭和行為傳承的音樂文化,應該把民俗音樂學作為一門系統學科來對待。
二、民俗音樂學的定義和概念
民俗音樂學既是音樂學中的一個門類,又是民俗學的一個分支,是研究人們在日常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中,通過口頭和行為傳承的音樂現象的一門學問。它將把存在于民俗中的音樂,其本質與特性、形成和發展、形式和內容、表演與審美,以及音樂的社會功能作為自己研究的對象。
首先,民俗音樂是音樂學中的一個門類。音樂學在西歐一般分為三大門類:①系統音樂學(包括音樂物理學、音樂生理學、音樂心理學、音樂美學、音樂社會學、音樂教育學等)。②歷史音樂學(按時間順序研究音樂發展的過程和規律)。③民族音樂學(對不同民族的音樂進行系統性比較研究)。從民俗音樂學研究的范圍來看,很難說明它只屬于哪一類,但從整體意義上講,民俗音樂學存在于以上三個門類中。
另一方面,民俗音樂學又是民俗學中的一個分支。民俗音樂學有著民俗與音樂的雙重性,它是民俗學與音樂學之間的一門交叉學科。特點在于民俗與音樂的綜合。從民俗音樂學的性質來說,就是用民俗學的觀點和方法來研究音樂發展的規律,表現形式及社會功能。它的建立和發展,能使整個民俗學領域的研究更充實、更完善。反之,用民俗學的觀點和方法研究音樂,有助于我們在進一步研究音樂的同時,對其文化背景和音樂存在的民俗事象進行整體性、系統性研究。這對于音樂工作者深刻了解音樂內涵和把握音樂風格有著重要作用。
民俗音樂學與其它音樂方面的研究相比,有兩個特點:第一,它研究人們在日常的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中,通過口傳心授、耳挺面命,以行為傳承方式作示范教授。主要表現在歌唱和器樂演奏兩個方面。第二,它不僅把音樂劃分為(社會)生產民俗音樂、(社會)生活民俗音樂、(社會)精神民俗音樂三大類。而且,把音樂置于人們日常的民風、民俗活動之中,與人們的生活密切相聯。把民俗事象的內容、外部表現與音樂融為一體,進行整體性、系統性研究。從而,音樂成為貫穿于民俗活動中的一個項目,也是作用于民俗活動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使我們更全面地認識民俗音樂的意義和美學價值。
三、民俗音樂的基本特征
民俗音樂的特征極為豐富,具體表現在它的內容和形式上。研究這些特征的目的,就是為了全面認識民俗音樂產生和發展的規律。
1.民俗音樂的集體性和社會性
民俗音樂的集體性、社會性是指它的創作和流傳中的特征。它不是作曲家在特定的時間、地點創作的音樂,而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根據精神需要,通過集體在潛移默化中傳承和創作的。作曲家的創作講求個性,創作的作品主要由專業演員演唱、演奏,作品一旦完成后,不易改變。而每件作品在演唱、演奏中,并非都具有社會性。民俗音樂則不然,它的創作突出共性,詞曲的創作者本身就是演唱者或演奏者本人,演唱或演奏中,詞曲存在著變異性,并具有廣泛的社會性。如每年春節,元霄節前后,中國廣大地區舉行的民間社火、花會,其情形各地基本類似,有耍龍舞獅、跑旱船、扭秧歌、裝扮歷史神話傳說的人物表演、高蹺隊等等。每個環節都離不開音樂,它們都是以當地的民俗音樂為體裁,通過集體民俗化過程的創作或改編,逐漸形成民俗活動中的程式化的音樂。
然而,民俗音樂中不排除個人創作的因素,傳承中每位藝人在演唱或演奏時,都含有個人的創作。但它只作為集體中的一員,這個問題后面還會談到。
2.民俗音樂的地域性和民族性
民俗音樂有著地域性、民族性特征。有的民俗音樂僅流行于一個地區或一個民族;有的則流行于多個地區和多個民族。如《茉莉花》、《繡荷包》、《孟姜女》等,在全國多個地區都有流傳;“花兒”不僅流行于青海,也流傳在甘肅、寧夏、甚至新疆的一些地區。“長調”和“短調”不僅在蒙古族地區廣為傳唱,還流行于鄂溫克族和柯爾克孜族中。僅局限于某一地區、某一民族中流傳的民歌如:“白沙細樂”是云南省麗江地區納西族的一部大型的器樂套曲;“農樂”流行于朝鮮族地區。“飛歌”僅流傳于貴州省苗族地區等。
3.民族音樂的類型性和模式性
類型性和模式性是民俗音樂的一個重要特征。民俗音樂的發展,在形式和內容上經歷了由單一到多樣、簡單到復雜的過程。這種形式和內容的變化,表現在民俗音樂的類型性和模式性中。許多民俗音樂一經形成,便有相對的穩定性,并在傳承過程中,形成一定的模式。而各地的民歌類型,大體上類似,只是由于民族不同、地區不同,其形式上各具本民族的某些習俗特點。如侗族民歌中有“大歌”、青海民歌中有“花兒”、蒙古族民歌中有“牧歌”等等。
4.民俗音樂的變異性
民俗音樂是靠集體創作、通過口頭和行為傳承下來的,而集體創作和傳承的本身就帶有一定的變異性。產生變異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歷史上各個時期的政治、經濟、文化、生活的發展變化,地域性、民族心理等等,都是產生變異的因素。下面以江蘇《茉莉花》為基調,將流傳于兩個不同地區的《茉莉花》做一比較。(每首只選一段歌詞)
(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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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首《茉莉花》,節奏相同,旋律變化較大。河北南良的《茉莉花》演唱中帶有明顯的升降音和下滑音,歌詞中幾乎每一句都加有襯詞,最后一個樂句用“罵”作為拖腔。另:青海湟源縣、云南省等一些地區的《茉莉花》與江蘇《茉莉花》相比,都存有不同程度的變異。
通過比較,可看出變異是民俗音樂產生和發展的重要因素,它促進了民俗音樂文化的豐富多彩。
另外:民間藝人在青年時期與老年時期的演唱也不相同。這不僅表現在生理的變化上,更重要的是在長期的民間交流中,不斷吸收其它民族和地區歌手的演唱風格和方法為“我”所用。而演唱者的社會閱歷越深,對所唱民歌內涵的理解就愈深刻。總之,口頭和行為傳承的民俗音樂都是靠記憶保存,又靠記憶傳給他(她)人,所以,完全保持原有的風貌是不可能的。
5.民俗音樂的傳承性和傳播性
民俗音樂有著時間的傳承性和空間的傳播性。傳承,在民俗音樂的產生和發展中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傳承者一般都是生長在某一民族地區,自幼受到該地區、本民族音樂的影響和熏陶。所以,對其本民族音樂有著特殊的理解。他們往往是積極主動、有目的的,通過多種民俗形式,把音樂傳給后人。其中包括了個人在內的集體行為。
民俗音樂的傳播是一種復雜現象。歷史上社會變革、諸候割據、國家的統一等造成了民族的遷徙和融合,是影響民俗音樂傳播的直接因素。如春秋戰國時期,是中國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轉變時期。當時,由于國家混亂,出現了文化下移現象,周代雅樂顯然變得單調乏味。隨著社會的發展,興起了“新樂”--“鄭衛之音”(實際上是一種具有濃郁商代音樂風格的民俗音樂)的廣泛傳播,成為音樂發展的主流。也就是在這個時期出現的,我國最早的詩歌總集《詩經》中的“風”即國風、民風,就是在當時采集的流行于民間的歌曲。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講,與其說是采集的民歌,到不如說是民俗音樂自下而上的傳播。
此外,地區之間、民族之間、乃至國家之間的音樂文化交流,也是民俗音樂傳播的一個途徑,這種傳播帶有普遍性。如青海“花兒”從某種角度上來說,是青海的各族人民共同生活、相互交融、共同創造的結晶。例:
(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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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首“花兒”歌詞是漢、藏語相雜,而音樂上更多的是表現回、漢族風格。當地稱為“風攪雪”、“番漢相雜”、“藏染漢化”、“漢染藏化”等。語言的雜色、音樂表現上的雜色,使“花兒”的傳播在總體上成為“合成型”的民俗音樂文化。
四、民俗音樂的分類
民俗音樂的分類,取決于民俗音樂學所研究的對象和范圍。民俗音樂是一種綜合性文化事象,它包括的內容相當廣泛。所以,給民俗音樂作統一、詳細的劃分是很困難的,但是,為了更好地研究和建設這門學科,做出較合理的分類是十分必要的。我國民族音樂的分類,按體裁形式基本分為:民間歌曲;民間歌舞、民間說唱、民間器樂和民間戲曲五大類。民俗音樂的分類除了包括“五大類”而外,更主要是把民俗音樂作為具有綜合性的音樂文化事象來對待,分類不僅限于體裁和形式,同時還考慮到民俗和音樂的雙重性特點,考慮到民俗音樂所包涵的實際內容等。分類如下:一、口傳民俗音樂;二、行為傳承民俗音樂。(指民間器樂)
a.(社會)生產民俗音樂 口傳民俗音樂 b.(社會)生活民俗音樂 c.(社會)精神民俗音樂
a.(社會)生產民俗音樂
1.號子:搬運、工程、農事、船工、作坊號子等。
2.勞動歌:捕魚歌、伐木歌、放牧歌、農田歌、采茶歌……等。
3.生產調:趕車調、紡織調、叫賣調、吟誦調……等。
b.(社會)生活民俗音樂
1.人生禮儀音樂
①童謠:搖籃曲、催眠曲、兒歌、游戲歌等。
②情歌:繡荷包、五更調、花兒、戀曲……等。
③婚禮歌:哭嫁歌、請媒調、接親曲、取親歌、送親調等。
④生日禮俗歌:祝詞歌、酒歌、祝福歌、祝壽歌等。
⑤喪葬歌:哭喪歌、安魂調、經歌、送葬歌等。
2.民間歌舞:秧歌、花燈、二人轉、蘆笙歌舞……等。
3.民間游藝:對花迷、玩燈、猜花……等。
c.(社會)精神民俗音樂
1.信仰禮儀音樂
①民間巫術活動中的音樂
②宗教科儀音樂(包括儒、釋、道、伊斯蘭教等)
③社會道德禮儀音樂
2.說唱音樂、敘事歌、史詩、神話傳統、歷史故事、英雄人物等說唱。
3.戲曲音樂:各種地方曲藝、地方戲曲、地方戲等。
行為傳承民俗音樂,同樣分a.(社會)生產民俗器樂;b.(社會)生活民俗器樂;c.(社會)精神民俗器樂。
以上從概念上大輪廓的對民俗音樂作了分類。內容上,民俗音樂往往是互相交叉、相互滲透,而不是孤立存在的。
五、民俗音樂的社會功能
民俗音樂從它產生和發展的歷史來看,都是與社會發展狀況和人們的應用價值相聯系的。許多古老的民俗音樂經過世世代代的傳承,根本原因在于它適應各個時代的變化發展,適應于人們生活和思想的需求。社會生活決定了民俗音樂的豐富多彩,民俗音樂起著傳承歷史文化的紐帶作用,而社會功能是民俗音樂產生發展的意義和目的所在。因此,作為一個音樂工作者,在收集民俗音樂的同時,應該全面地收集和了解音樂民俗事象與其社會功能。
民俗音樂本身,不僅是歷史發展的產物,同時也是歷史的創造和傳承。在無文字時代和在沒有傳統文字的民族當中,歷史和文化只有靠包括音樂在內的民俗事象,進行口頭和行為傳承。這種傳承現象至今仿然廣泛存在。傳承者們總是把不同形式的民俗音樂,作為“歷史教材”傳給后代,使子孫們牢記祖先的業績。如英雄史詩《格薩爾》,以說唱的民俗形式,贊頌了格薩爾。經民間藝人們的加工、發展和演唱,生動地傳頌了藏民族歷史的演變和發展。同時,歌頌了正義、善良。通過說唱《格薩爾》,教育人民追求真善美,憎恨丑與惡,鼓舞人們團結友愛、勤勞勇敢地去創造美好的生活。
民俗音樂不僅是人民集體創造的智慧和精神財富,同時為人民所享受和傭有。它與實際生活緊密相連,形式多樣。民間各種歌會及喜慶節日的民俗活動,都非常隆重。生活中人們勞動時唱的插秧歌、梨田歌、hào②草歌、打墻號子等等,不僅起著齊一節奏,統一勞動步驟的功用,還起到了調解人們精神,鼓舞勞動熱情的作用。生活中的不愉快,也可通過民俗活動編唱山歌、小調、敘事歌、諺語歌或諷刺歌等,抒發衷腸,尋求慰藉。可以說,民俗音樂代表著人民的心聲。如中國歷史上,夏朝的皇帝禹,經常安排大臣們到民間收集反映人民心聲的民歌民謠,以此來制定和改進國家措施。周代皇帝周文王,為了治理好國家,養了大批謀士,常派他們到民間收集民歌民謠,然后分類歸檔,用來檢查民眾百姓對他統治的看法。正如中國古文獻《左傳》中所說:“文王審樂以知政”。
總之,民俗音樂學的社會功能是多方面的,有綜合性和豐富性的民俗音樂,就有其與之相關的社會功能的意義所在。
結束語
民俗音樂學在我國的建立,是由它的深厚的傳統文化背景和當前音樂文化發展的需要所決定的。民俗音樂注重實際生活中音樂存在的民俗事象的總體研究。如果現代音樂工作者越來越多地認識和了解,在各種不同民俗活動中的音樂,那么,有助于我們對音樂文化的研究取得新的認識,和觀念上的發展。
對我國民族民間音樂的研究,除了文獻記錄的資料外,民間實際生活中的口頭傳承和行為傳承的音樂文化,應該是研究中的首要資料。據不完全統計,在我國五十六個民族中,有八十多種語言,而有傳統通用文字的卻為數很少,許多風俗習慣,大多是靠口頭傳承和行為傳承。應該說,把民俗音樂學作為一門系統學科來對待,是我國各民族實際情況所決定。
民俗音樂的結構,不僅給口頭傳承和行為傳承提供了穩定與演變的基礎,同時也為傳承民族音樂文化提高了全社會參與的可能。因而,民俗音樂學的研究,既不是單純的民俗問題,也不僅僅是音樂的問題,而是認識這兩個方面在傳統文化中,同存共處的社會關系、以及其演變動態和音樂學的方向性問題。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社去土加氐
②原字草頭下加好
中國音樂京007-011J6音樂、舞蹈研究盧國文/柯琳19951995 作者:中國音樂京007-011J6音樂、舞蹈研究盧國文/柯琳19951995
網載 2013-09-10 21:4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