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經典諫議檄文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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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經典諫議檄文》

《上定刑律表》 

張裴,西晉初人,晉武帝時為明法掾。

王政布于上,諸侯奉于下,禮樂撫于中,故有三才之義焉。其相須相成,若一體焉。

禮樂崇于上,故降其刑;刑法閑于下,故全其法。是故尊卑敘,仁義明,九族親,王道平也。

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機;情者,心神之使。心感則情動于中,而形于言,暢于四支,發于事業。

是故奸人心愧而面赤,內怖而色奪。論罪者務本其心,審其情,精其事,近取諸身,遠取諸物,然后乃可以正刑。

夫理者,精玄之妙,不可以一方行也;律者,幽理之奧,不可以一體守也。或計過以配罪,或化略以循常,或隨事以盡情,或趣舍以從時,或推重以立防,或引輕而就下。

公私廢避之宜,除削重輕之變,皆所以臨時觀釁,使用法執詮者幽于未制之中,采其根牙之微,致之于機格之上,稱輕重于豪銖,考輩類于參伍,然后乃可以理直刑正。

夫奉圣典者若操刀執繩,刀妄加則傷物,繩妄彈則侵直。梟首者惡之長,斬刑者罪之大,棄市者死之下,髡作者刑之威,贖罰者誤之賊。

王者立此五刑,所以寶君子而逼小人,故為敕慎之經,皆擬《周易》有變通之體焉。

欲令提綱而大道清,舉略而王法齊,其旨遠,其辭文,其言曲而中,其事肆而隱。

通天下之志唯忠也,斷天下之疑唯文也,切天之情唯遠也,彌天下之務唯大也,變無常體唯理也。非天下之賢圣,孰能與于斯!

夫形而上者謂之道,形而下者謂之器,推而行之謂之通,化而裁之謂之格。刑殺者似冬震矅之象,髡罪者似秋凋落之變,贖失者似春陽悔吝之疵也。

五刑成章,輒相依準。法律之義也。

《上疏言斷獄宜守律令》

劉頌(?-約301),字子雅,廣陵(今江蘇揚州市)人。漢宗室后,初仕魏為司馬昭相府掾,入晉為地方郡守,惠帝時反對趙王馬司倫專權,后累官至吏部尚書、光祿大夫。

古人有言:人主詳,其政荒;人主期,其事理。詳匪他,盡善則法傷,故其政荒也。期者輕重之當,雖不厭情,茍入于文,則循而行之,故其事理也。

古人有言:善為政者,看人設教。看人設教,制法之謂也。又曰隨時之宜,當務之謂也。

法軌既定則行之,行之信如四時,執之堅如金石,群吏豈得在成制之內,復稱隨時之宜,傍引看人設教,以亂政典哉!

夫人君所與天下共者法也。已令四海,不可以不信以為教,方求天下之不慢,不可繩以不信之法。且先識有言,人至愚而不可欺也。不謂平時背法意斷,不勝百姓愿也。

然天下至大,事務眾雜,時有不得悉循文如今。故臣謂宜立格為限,使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錯思于成制之外,以差輕重,則法恒全。

今限法曹郎令史,意有不同為駁,唯得論釋法律,以正所斷,不得援求諸外,論隨時之宜,以明法官守局之分。

《黜陟議》

杜預(222-284),字元凱。京兆杜陵(今陜西西安東南)人。魏幽州刺史杜恕之子。初仕魏為尚書郎,娶司馬昭妹為妻。

入晉,歷任河南尹、鎮南大將軍,以功封縣侯。曉律歷,擅文章,對經學有一定研究,留下著述較多。

臣聞上古之政,因循自然,虛己委誠,而信順之道應,神感心通,而天下之理得。

逮至淳樸漸散,彰美顯惡,設官分職,以頒爵祿,弘宣六典,以詳考察。

然猶倚明哲之輔,建忠貞之司,使名不得越功而獨美,功不得后名而獨隱,皆疇咨博詢,敷納以言。

及至末世,不能紀遠而求于密微,疑諸心而信耳目,疑耳目而信簡書。

簡書愈繁,官方愈偽,法令滋章,巧飾彌多。

昔漢之刺史,亦歲終奏事,不制算課,而清濁粗舉。

魏氏考課,即京房之遺意,其文可謂至密。然由于累細以違其體,故歷代不能通也。

豈若申唐堯之舊,去密就簡,則簡而易從也。

夫宣盡物理,神而明之,存乎其人。去人而任法,則以傷理。今科舉優劣,莫若委任達官,各考所統。


2022-12-08 1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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