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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暗花明找報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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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暗花明找報紙
盧兄:
我接著把“五角大樓秘密文件案”給你講下去。
艾爾斯伯格試圖通過美國政府的正規途徑發表五角大樓文件的努力,屢遭挫折。其根本原因,
是國會議員們受嚴格的保密規則制約,即使是在特殊情況下,也不會越軌行動。因此,艾爾斯伯
格試圖發動立法分支來制約行政分支的努力,無法得到預想的效果,這是很好理解的。在這樣的
情況下,他自然想到要走的路,就是尋找更為民間的途徑,這樣的途徑更為間接,但卻是永遠可
以走的,而且這樣的途徑受憲法的保護,因為涉及言論自由。權力制衡的路不通,就走言論自由
的路。這條路最有效的是新聞途徑。
在這期間,艾爾斯伯格成為一個反戰積極分子,多次出席民間會議,有些是反戰組織的,有
些則是學術界的。同時,他還繼續給報刊雜志寫信,發表他對越南戰爭的看法。在這一階段,艾
爾斯伯格的觀點更加明確了。他不再相信很多人的觀點,即美國是由于不了解情況,由于粗疏而
在“二戰”后誤入越南的泥淖。通過對五角大樓文件的研究,他認為,“二戰”后歷屆總統一步
步踏入越戰是有其主觀原因的,他們有時明明知道決策會造成嚴重的后果,他們睜著眼睛往里走,
其根本原因是國內的政治邏輯,誰也不愿意在自己手上認輸,誰也不愿意在下一次大選前表現出
失敗。
艾爾斯伯格已經準備通過媒體把五角大樓文件暴露出來。既然國會議員們不公開五角大樓文
件,那么只有找新聞界,看看新聞界有沒有這個膽量。因為他知道,新聞界有“新聞自由”的憲
法保護,或許膽量要大一些。可是,當他和一些律師朋友商量的時候,律師們無一例外地勸他還
是走國會的路。因為只要找到一個國會議員愿意在國會公布五角大樓文件,那么至少這個國會議
員由于立法豁免權的原因,還不至于進監獄,而他自己把文件捅到新聞界去,新聞界或許沒事,
他卻免不了要吃官司的。
艾爾斯伯格感到,他已經沒有別的路可走了,只有走向新聞界。主意一旦打定,然后就是找
誰的問題了。他去找《紐約時報》華盛頓分部的尼爾·希漢。希漢是新聞界報道越戰的一個名記
者,當年為合眾國際社派駐越南的時候,艾爾斯伯格剛好也在越南,他們在越南的時候就相識。
希漢的反戰觀點和他對越戰的報道是非常有名的。在親臨越戰前線報道的西方新聞界,合眾國際
社的希漢、《紐約時報》的大衛·霍布斯坦和美聯社的布朗,被記者們譽為“三無畏”。希漢在《紐
約時報》的書評中指出,決策越戰的美國領導人,根本就沒有好好讀過美國法律對戰爭權力的規
定,也就是說,他認為,美國領導人在指導戰爭中的行為,是違反法律的。
1971年春天,艾爾斯伯格要希漢到麻省理工學院所在的坎布里奇,交給他幾千頁五角大樓
秘密文件的復印件。
希漢拿到這批匪夷所思的秘密文件,立即向他的頂頭上司《紐約時報》華盛頓分部主任福蘭
克爾通報。他們倆商量下來,認為有幾點是必須考慮周到的。第一,當然是這批文件的真實性,
即使它們是真的,它們是不是全面地、客觀地反映了越戰決策的真實歷史?因為片面就不是真實。
第二,當時,尼克松總統已經開始逐步從越南撤軍,在這樣的時候,如果發表五角大樓文件,
民眾的反應將會是什么?
第三,希漢的消息來源,即艾爾斯伯格的動機是什么?他們必須確定,他們是在和怎樣的一
個人打交道,這是不是一個正直的人。美國新聞界的道德標準是,他們必須保護他們的消息提供
者,為消息來源保密。這里不僅有新聞界利益的成分:你不為消息來源保密,久而久之就沒有人
敢冒風險向你提供消息,等于斷了長遠的消息來源。還有在新聞業成熟之后,有一種自我要求的
文化和道德完整性:新聞報道是在做一件道義上正確的事,保護冒著風險提供消息的人,就是必
然的道德要求。即使這種道德要求和法律沖突,也要去做。《紐約時報》記者Caldwell曾經報道
過60年代聞名的黑豹黨,后來在加州的一件刑事案件中,大陪審團要求Caldwell秘密作證,提
供關于黑豹黨的消息來源,Caldwell斷然拒絕,寧可以藐視大陪審團的罪名無限期入獄。現在,
同樣,希漢和《紐約時報》明確約定,他將不公開五角大樓文件的來源,甚至連他的頂頭上司也
不告訴。
第四,用這一批五角大樓文件作為材料寫的報道,是否能提供足夠的反面意見,也就是說,
《紐約時報》的規矩是,不愿意任何報道表現出自己有傾向性。這也是成熟的美國新聞業的行規。
用他們的話來說就是:《紐約時報》寫出來的東西,不能是蘇聯《真理報》的,不能一邊倒。
對報紙的生存來說,當然是新聞性第一。希漢的頂頭上司,華盛頓分部主任福蘭克爾在讀了
希漢提供的部分文字以后,立即意識到,“這是一個金礦”。他馬上向《紐約時報》的總編羅森塔
爾等高層人員通報,說有龐大的閱讀工作量,要求增援人手。
艾爾斯伯格告訴希漢,參議院富布萊特手里也有這套文件,他一直在促動國會公布這套文件,
只是至今暫時還不成功。他還告訴《紐約時報》,關于五角大樓秘密文件的事情,他已經在一些
學術界會議上提到過,有些民間反戰組織也知道。這下,《紐約時報》更有了緊迫感,因為他們
知道,如果他們不動作,那么其他報社可能很快就會得到這批文件。特別是他們的競爭老對手《華
盛頓郵報》和《洛杉磯時報》。
美國新聞界“刺探”政府機密來做有新聞價值的報道,這有著長久的傳統。新聞界受憲法保
護的新聞自由權力,使得他們較少法律上的負担。他們主要是自己在新聞價值和客觀影響之間做
出衡量,一旦為泄密而闖了禍,政府很難讓新聞界記者因泄密本身負刑事責任而入獄。政府能夠
抓的是那個把機密捅出去的家伙。而民眾和新聞界在道德上的輿論則是,新聞界有義務保護消息
來源,這種保護是道德的。提供消息的人也確實往往受到新聞界的刻意保護。很多重量級的記者,
他們的主要力量就是在政府內部的一些內線關系,這是他們的飯碗,他們職業的資源。這樣一來,
有些政府官員也就利用新聞界,故意把一些機密捅出去。“泄密”有時候就成了一種政治游戲。
保護新聞來源,一直是一個大的題目,也是法庭和新聞界經常發生沖突的焦點。美國有將近
30個州有保護新聞來源的相關法律,但是規定各不相同,也不適合于以聯邦法審判的案子。由于
2004年,發生了幾次相關的案子,從保護新聞自由的角度出發,最近又有參議員提出要制定聯
邦法保護新聞來源,以期一勞永逸地免除記者為保護新聞來源而坐牢的危險。可是,聯邦能不能
真的立法,仍然不那么簡單。其原因是,這又是一個兩難命題。
法庭要求記者交出新聞來源,往往是涉及對被告的證詞。例如,某被告在法庭上,面對著記
者宣稱自己調查出來的證據時,依據憲法有權要求面對證人。這個時候,法庭為了維持公平的審
判,就必定要求記者交出調查的來源。因為假如記者的來源是不可靠的,或是誣陷,就是侵犯了
被告接受公正審判的權利。
因此,經常是法庭要求記者交出來源,記者站在新聞業利益和保護消息來源的道德立場上,
就可能拒絕交出。這時,法庭就必須依法判記者為藐視法庭罪入獄。這樣的事情經常發生。近期
都有過好幾次。一般來說,記者入獄的時間不會太長,一般審判結束,對證據的需要消失,也就
放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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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暗花明找報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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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時報》面對希漢手里的五角大樓文件,還有一些別的顧慮。雖然這些文件都是反映歷
史的老文件,但是它們卻會揭開美國陷入越戰的傷疤,可能觸痛各方面。他們會有什么反應?社
會的反應又會如何?另外,如此龐大的文件量,都是從國防部的機密中“盜竊”出來的,怎樣用
來報道才是妥當的?這也是一個問題。
《紐約時報》的外交新聞編輯格林菲特曾經在國務院工作過,比較熟悉政府部門可能的反應,
他又是羅森塔爾的好友,羅森塔爾就要求他總體負責這個五角大樓文件的報道,定下一個名字:
“X項目”。
格林菲特立即派他的助手高爾德前往首都華盛頓協助希漢。1971年4月5日,高爾德就在
離白宮不遠的16大街的希爾頓飯店訂了兩個房間。他們倆關在房間里通讀五角大樓文件,想從
新聞報道角度理出一個頭緒,怎樣連續地報道這批材料為好。他們的初步想法是:在《紐約時報》
連續報道,每天10到12個版面。他們回到紐約向高層編輯匯報,高層編輯決定,以希漢為主繼
續準備報道,報社提供必要援助。
《紐約時報》的發行人蘇爾茨伯格一直到4月底才知道有這么回事。老板到底是老板,他和
幾位總裁副總裁一通氣,首先想到的是,這里頭有沒有對付不了的法律上的麻煩。這批機密文件
數量如此龐大,而且他們顯然知道,這不可能是正經官方渠道來的,以后在法庭上會碰到什么問
題,只有天曉得。再說,如果他們在報紙上公開這批秘密文件,公眾是不是理解他們的苦心,會
不會吃力不討好,這也只有天曉得了。
這個項目如此大的規模和風險,蘇爾茨伯格一開始顯然心里很不踏實。他對新聞部說,你們
繼續做起來,等到你們手里的東西成了文,可以登出來了,再來找我。到底登不登,必須我來決
定。轉身他就去找為《紐約時報》處理法律事務的LDL律師事務所咨詢去了。
下面這幫人怎么做呢?X項目是圍繞希漢進行的,希漢是資料的獲得者,是未來報道的執筆
者,文章將以他的名義刊登,他在讀者中的名氣是其他人、在幕后的人,都無法取代的。但是,
圍繞著希漢,有大量工作要做。
首先是,由于格林菲特在國務院工作過多年,甚至親自出席過五角大樓文件里涉及的多次國
防部會議,是一個了解一些內情的人,他的任務就是要站在政府部門的立場上來看這個項目。也
就是說,他被派了一個扮演白宮和五角大樓的工作。他和羅森塔爾收集了國務院和五角大樓系統
主要官員公開發表的著作,像梳子一樣地梳一遍,看看這些高官在以往的著作中是不是已經公開
了五角大樓文件里的內容。這一手很要緊,只要預先有了這方面的證據,將來給告上法庭,就可
以拿這個來抵擋了:政府負責官員早就在書里公開了這個內容,憑什么說我們是泄密呢?他們發
現,實際上關于越戰決策的歷史過程,在以往的公開出版物里,陸陸續續、零星地早就有所反映。
政府高官在公開發表的著作中,常常透露所謂機密資料。所以,對于《紐約時報》的X項目來說,
泄密的問題是程序性的。也就是說,這里的關鍵不是機密是否會損害國家利益,而是文件本身確
實是定為保密級別而偏偏是偷出來的。
同時,《紐約時報》動員了很多人力,將以往十年來的《紐約時報》全部整理一遍,把十年
來《紐約時報》對越戰問題的報道,和五角大樓文件進行比較,也就是說,要看看十年來的陸續
報道和現在打算拿出來的重磅炮彈是不是一致,如果不一致的話,是什么原因,怎么解釋。這也
非常重要,涉及《紐約時報》的形象,它必須對自己的報道負責。報道不可能一點不出錯,但是
出錯也要有根有據,新聞業的中立和客觀原則不能動搖。
《紐約時報》還動員人力仔細查找,將要發表的內容里是不是有涉及國家安全的東西,比如
戰場計劃、武器計劃、正在進行的外交談判等等。這樣的東西也必須剔除。
X項目一開始在靠近時報廣場的《紐約時報》大樓里進行,后來為了安全原因,租了紐約希
爾頓的幾套房間。《紐約時報》派去了自己的保安。每個房間里任何時刻都必須有人。并且調兵
遣將,把《紐約時報》在世界各地報道戰爭和國際事務的能人,都調集到了X項目。
參與X項目的所有人都得到警告,只能利用五角大樓文件本身和報社的其他資料,不能打電
話向任何人核實。所有人都要保存自己的交叉參考記錄,也就是說,將來發表的每一句話的出處,
都要立即能查到。根據報社新聞性的原則,他們決定,希漢的系列報道不是順著時間次序進行,
而是根據新聞價值來報道。第一期將是約翰遜總統關于轟炸越南北方的決定是怎樣做出來的。這
顯然是美國政府行政分支在越戰中最重要也最有問題的一個決策。
另外,《紐約時報》專門調了一個圖片編輯,整理了一套越戰照片資料庫,雖然后來發表五
角大樓秘密文件系列報道的時候,一張照片也沒有用上。
就在這準備的過程中,《紐約時報》內部對于要不要發表五角大樓秘密文件,發表是否會損
害國家利益的問題,產生了分歧和爭論。
哈定·班克羅夫特是《紐約時報》實際權力僅次于蘇爾茨伯格的第二位人物。他像格林菲特
一樣,有長期為政府工作的背景,是“二戰”中的海軍軍官,后來是國務院的官員,在杜魯門總
統時代是美國派駐聯合國的副代表,是日內瓦國際勞工組織的法律顧問。他在《紐約時報》的地
位是蘇爾茨伯格的直接副手,當發行人蘇爾茨伯格不在的時候,他就頂替這個位子。班克羅夫特
反對發表五角大樓秘密文件,他認為,公開發表五角大樓秘密文件,會使美國的外交談判代表處
于不利。他的意見和LDL律師事務所的意見一樣,而這個事務所的律師中包括艾森豪威爾時期的
美國司法部長。他們一致告訴《紐約時報》,打消公開五角大樓文件的主意,發表如此秘密文件
毫無疑問會引起政府方面的強烈反彈。
可是,《紐約時報》的執行編輯們還得聽聽自己的法律部的意見,這個法律部頭頭是一個38
歲的人,叫郭代爾。他原來是通過LDL律師事務所介紹到《紐約時報》工作的。他把自己看做是
一個新聞從業人員,而不是律師。他也有政府工作的經歷,曾經在陸軍做過情報分析工作。對于
新聞法規,他有自己的一套看法,他的觀點是:到你手上的無論什么消息,總是可以有一種合適
的方式印出來的。也就是說,新聞是沒有禁區的,但是,對于負責任的新聞業來說,有一個方式
方法問題。
郭代爾給編輯們做了一個詳盡的備忘錄,關于怎樣保證發表五角大樓文件在法律上的正當
性。
在《紐約時報》最高層,副總裁J 萊斯頓是堅決主張發表的。萊斯頓曾經是《紐約時報》
聲譽的標志。他在1954年從國務院得到雅爾塔會議文件,為《紐約時報》掙得了極大名聲。可
是在1961年中央情報局策劃入侵古巴豬灣事件時期,萊斯頓和當時的發行人不顧其他編輯的憤
怒反對,決定把美國政府涉入此事件的消息壓下來,不予披露。可是后來豬灣事件成了美國政府
的丑聞而暴露,讀者們對《紐約時報》為何沒有及時報道事件真相而不滿。連肯尼迪總統都說,
也許《紐約時報》是“過分”保護國家利益了。他甚至還說,如果《紐約時報》及時披露它得知
的消息,豬灣入侵很可能就此取消。言下之意是,美國就不必為此出丑了。萊斯頓為此非常懊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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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暗花明找報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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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萊斯頓還是主張首先要區分什么是正在進行的國家機密事務,公開這些機密會直接影響
正在展開的國家利益,什么是已經成為定局的歷史機密,公開這些機密已經不會對現在正在為國
家工作的人帶來不利。后者是民眾有權知道的,新聞界有權發表的。
怎樣發表這些文件,也是一個需要考慮的問題。《紐約時報》內部比較保守的人主張,為了
避免政府方面的反彈,可以只在報道中介紹文件的內容,或者摘引一些詞句,最多引用一些段落,
而避免全文發表政府列為高度機密的文件本身。但是多數編輯認為,這樣做損害了《紐約時報》
的聲譽。
最后,一直到《紐約時報》發表有關五角大樓秘密文件系列的前兩天,發行人蘇爾茨伯格才
最終決定,搞一個連續十天的系列,每天六個版面,由著名記者希漢的文章打頭,然后是選擇發
表的五角大樓關鍵性文件。
1971年5月13日,星期天,《紐約時報》開始連續刊載五角大樓文件。
《紐約時報》的五角大樓文件系列,選在星期天刊登第一期。周末,政府官員都在家里,政
府部門的反應就慢了一拍。當年參與五角大樓文件的人,比如蓋爾勃,看到五角大樓文件竟然在
報紙上以通欄標題登出來,吃驚得幾乎昏過去。當然,國防部立即就警覺起來,可是它什么也做
不了。今天的美國政府和老百姓都認為天經地義的規矩是,國防部是對外國防,不能對國內的事
務隨便說三道四,更不能動武。哪怕是派一個兵去抓一個人,也是違法的,不管你抓的是什么人。
那么,國防部怎么辦呢?國防部得先通知司法部,告之利害,讓司法部來對付這件事情。司
法部是管國內治安和起訴罪犯的。偏偏司法部以前對五角大樓文件一無所知,大概隔行如隔山,
也不感興趣。所以,司法部的副部長羅伯特·馬甸星期天讀到《紐約時報》,并沒有什么反應,
想一切等星期一上班再說。
星期一,《紐約時報》登出了以希漢的報道打頭的第二批五角大樓文件,大標題是:研究證
明,轟炸北越的決定在1964年大選前就已做出。馬甸上班后看到《紐約時報》,打電話給司法部
長米歇爾。這個米歇爾看到《紐約時報》報道,也沒有什么反應。這時候,國防部長萊爾特來電
話了,這位國防部長下午要出席參議院外交關系委員會的聽證會,他知道記者們一定會追問他對
五角大樓秘密文件的報道怎么看,他必須和司法部長通氣,因為政府方面的一切,要由司法部來
決定怎么做。
這時候,司法部長米歇爾對五角大樓秘密文件到底是什么,還摸不清門。國防部長應他的要
求,趕緊令人寫了一個備忘錄,解釋五角大樓文件是什么,什么人參與的,最終的15套文件都
到什么地方去了等等。這個備忘錄立即就定為最高機密。但是,國防部長一下子也找不到一個完
全熟悉五角大樓秘密文件的人,事實上以前除了蓋爾勃和還在幕后的艾爾斯伯格,誰也沒有去研
讀過整套文件。所以這個備忘錄還只能是非常簡單的介紹。司法部在周一下午拿到備忘錄,立即
研究是不是要采取法律行動。因為,看《紐約時報》的這個勁頭,明天就要出第三批文件了。
與此同時,華盛頓的共和黨政治家們也忙碌起來。他們看到,這批文件的暴露,揭了聯邦政
府行政分支的丑,實際上對共和黨卻是有利的,因為這批文件研究的階段,特別是越戰陷入很深、
決策過程大可置疑的階段,是在約翰遜總統和前任肯尼迪總統期間,而這兩個總統都是民主黨的。
現任共和黨的總統尼克松當政期間,沒有包含在五角大樓秘密文件涵蓋的時期里面,也就傷不到
他。所以,有些共和黨人就敦促尼克松和他的班子,不要采取法律行動阻止《紐約時報》。取這
一觀點的包括共和黨全國委員會主席杜爾。
尼克松總統從第二年即將到來的大選出發,也傾向于這種意見。反正揭的都是民主黨的短,
有何不好。但是最后的決定卻是相反的,關鍵是基辛格。
因為這個時候,1971年的6月,可以說是美國外交史上最微妙的時候。基辛格正在巴基斯
坦政府的幫助下,安排秘密訪華,并策劃尼克松的訪華,同時,基辛格還在巴黎與越南北方當局
展開秘密談判。這一切都是高度機密的,不僅美國民眾不知道,立法的國會議員們也不知道。基
辛格要尼克松總統想想,如果五角大樓秘密文件在報紙上公開刊登,政府連這點秘密也保不住,
人家中國人是不是會有所顧忌就不和你談了?尼克松一直很自豪的是他和蘇聯關于限制戰略武
器談判的成功,而且深知談判成功有賴于保密做得好。
因此,在這里我們也可以看到,事實上民眾的知情權是一件非常復雜的事情。戰爭、軍事行
動、政府的外交,都可能在一個階段里有確需保密的必要。可是另一面,保密又可能是政府遮蓋
錯誤的危險外衣。
星期一整整一天,司法部和國防部之間來回商量,到晚上,司法部長米歇爾和副部長馬甸湊
在一起,先給《紐約時報》發了一份電報。這份電報是以司法部長個人的名義發的,說根據國防
部的通報,你們這兩天發表的五角大樓文件中,含有對國家安全至關緊要的高度機密資料。發表
這樣的文件,是違反了美國刑法中“反間諜法”的某某條某某款。繼續發表將嚴重危及美國的國
防。所以,請你們停止發表這一類文件,并且告之你們將怎樣把文件歸還國防部。
在晚上7點半,馬甸決定把電報內容用電話告訴《紐約時報》的發行人蘇爾茨伯格,可是蘇
爾茨伯格到英國開會去了,現在是班克羅夫特當家。在電話里,馬甸把司法部的警告告訴了班克
羅夫特,班克羅夫特答應過一個小時打回來,他得回去商量一下。結果,過了兩個多小時他才回
電。這兩個多小時,他干了些什么呢?
《紐約時報》這時候已經鬧翻了天。一派堅持不理睬司法部,此時馬上就得給明天的第三期
定稿付印了。但是還有一些人認為,在司法部如此警告以后,繼續發表后果將無法預見。處于中
間立場的人則一方面担心《紐約時報》遭到更大的法律麻煩,另一方面担心,如果停止發表,則
給公眾以《紐約時報》在政府壓力下屈服的印象,這是報人們都不愿意看到的。
班克羅夫特打電話給LDL律師事務所咨詢,對方回話說,應該服從司法部長的要求,立即停
止發表五角大樓秘密文件。這時候,羅森塔爾堅持認為,只有發行人蘇爾茨伯格才能最后做決定,
必須通知發行人。
蘇爾茨伯格這時候在倫敦的旅館里,半夜給電話從睡夢中叫起來。羅森塔爾對蘇爾茨伯格說,
我們不能停止發表,《紐約時報》的前途付不起這個代價。蘇爾茨伯格沉思良久,隨即發出繼續
發表第三期的決定。《紐約時報》的編輯迅速地起草了一個聲明,發還給司法部,并且向公眾發
表。聲明說,《紐約時報》拒絕司法部長的要求,并且相信,堅持民眾對此系列報道資料的知情
權,是符合這個國家人民的利益的。至于司法部決定要法庭發出禁止發表的禁令,《紐約時報》
聲明說,《紐約時報》將服從“最高法庭的最后決定”。這個項目的發起人、前國防部長麥克納馬
拉雖然認為這套資料應該用于今后的歷史研究,而不是馬上公布;但是,他卻鼓勵《紐約時報》
繼續發表。在他的建議下,《紐約時報》將聲明中服從“法庭的最后決定”改為“服從最高法庭
的最后決定”,避免了一個對自己不利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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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暗花明找報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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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星期二,《紐約時報》發表了希漢的系列報道第三期:越南檔案——研究揭示約
翰遜怎樣秘密開辟通向地面戰爭的道路。但是在這篇報道的后面還有一篇報道,標題卻是:米歇
爾要求停止發表越南系列,《紐約時報》拒絕。
羅森塔爾在幾個月以后提到這件事情的時候說:想一想這對于美國新聞史意味著什么。要是
那文章的標題是“司法部要求停止發表越南系列,《紐約時報》服從”,美國新聞業的歷史就此將
完全不同,因為游戲規則就變了:前者等于是報紙說,你有你的要求和利害,但是我說了算;后
者則是,我有我的打算,但是規則是你說了算。
《紐約時報》不知道司法部將采取怎樣的法律行動,但是既然司法部長的電文里提到了反間
諜法,這是一個線索。《紐約時報》的法律部主任郭代爾已經準備了一個備忘錄,但是他自己的
水平和力量還不足于在法庭上完成辯護,他立即打電話給LDL律師事務所。LDL經過一番通話
研究以后回答,由于從一開始LDL就反對發表五角大樓秘密文件,而《紐約時報》對此事的處理
完全沒有聽從LDL的意見,所以LDL從明天早晨開始不再代表《紐約時報》出庭。
郭代爾在半夜11點得知這個回話,頓時驚呆。面臨著一場法庭較量的關鍵時刻,正是最需
要律師的時候,律師卻不干了。郭代爾萬般無奈的時候,突然靈機一動,想起了耶魯大學的法律
教授亞歷山大·比蓋爾。比蓋爾是一個憲法專家,他當天午飯時恰好見過比蓋爾,比蓋爾當時表
示他支持《紐約時報》發表五角大樓秘密文件,并且認為《紐約時報》有權發表。
可是,明天很可能一早就要出庭,必須在出庭前找到他。他只能半夜里先打電話找到比蓋爾
以前的一個學生,通過這個現在紐約律師事務所工作的學生,找到比蓋爾。
比蓋爾同意為《紐約時報》出庭,立即約了這個以前的學生,半夜2點在辦公室見面,通宵
準備一個法庭陳述。早上9點半,他們拿著十頁紙的法庭陳述出現在郭代爾的辦公室。幾乎同時,
電話鈴響,聯邦檢察官打電話通知,《紐約時報》代表必須在半小時內出席位于Foley廣場的聯
邦法庭。
司法部方面,鑒于必須立即阻擋《紐約時報》繼續發表,這種阻擋又必須滿足法庭的一套手
續和文件要求,所以也是忙得不亦樂乎。司法部副部長馬甸所提供的調查報告就像證詞,按規矩
必須公證。馬甸只好半夜里開車出去,找到附近的警察局,為文件蓋章公證。可是,司法部對五
角大樓文件實在是無所知,他們讀到的就是已經發表在報紙上的那些,所以,提出“繼續發表將
危及美國的國防外交”,理由在什么地方,他們也說不出來,因為他們根本就不知道還沒有發表
的文件是些什么,而法庭卻是要證據的。另外,到開庭前,司法部發現,他們在陳述文件中引錯
了反間諜法的條款,得重新來過。這樣一拖兩拖,終于拖到午后才開庭。
法庭辯論是簡短的。司法部的代表赫思指控說,這樣發表國防部秘密文件,會嚴重傷害我國
的外交關系和國家利益,所以,至少法庭應該命令《紐約時報》稍微延遲發表,等法庭進一步聽
證以后再做決定。《紐約時報》代表比蓋爾則反對這種說法,說這是一個經典的“預檢”措施。
我以前介紹過,就是美國新聞自由的規則是,對媒體是不能做“預先檢查”的。
比蓋爾還說,在國會通過反間諜法的時候,根本就不是用來針對報紙的。他反對延遲的命令,
“報紙生存就是發表,而不是服從美國政府的發表日程”。
法官在簡短地和助手商討以后做出了決定。他對案件雙方的對錯不做任何判斷,但是同意發
出一個法庭禁制令,認為《紐約時報》延遲發表所可能帶來的傷害,比不上繼續發表秘密文件可
能對美國政府造成的傷害。但是法官拒絕了司法部關于沒收《紐約時報》擁有的五角大樓秘密文
件的要求。法官要求雙方都回去做準備,星期五上午再開庭聽證。
這個禁制令,是美國歷史上第一次,一份報紙在法庭命令下擱置發表一篇特定的文章。
我們以前聊起過,新聞業的權利和政府的保密,兩者之間如何平衡,這始終是一個問題,特
別是在危機時期。在歷史上,報紙都具有地方性,所謂報紙,都是地方上的報紙。由于地方自治
的傳統,報紙就天生有一種歐洲自由城鎮的文化基因,說什么是無所顧忌的。我在以前的信里已
經講到過,美國現代新聞業是逐步建立起來的,所以在報紙和政府相處的早期,游戲規則更不正
規,沖突就更多了。南北戰爭期間,北軍的謝爾曼將軍就曾經命令把紐約的《先鋒報》記者抓起
來當間諜斃掉,還幸虧林肯總統的干預才救了這記者一命。
1942年6月,芝加哥的《論壇報》發表了一篇文章,詳細描述了美軍在中途島戰役的勝利。
問題是,對懂行的人來說,這文章的描述透露了美軍最近成功破解了日軍的密碼。軍方說,如果
日本人知道這個消息,必然會全部變換密碼,美軍在往后的軍事行動中就失去了這次破解密碼獲
得的行動優勢。在海軍部的要求下,羅斯福總統的司法部長展開了大陪審團調查。為了避免沾上
政治斗爭的嫌疑,司法部長甚至任命了原來共和黨執政期間的司法部長來担任此案的檢察官。調
查結果,大陪審團不同意起訴。幸虧,很多年以后得知,當時日本人根本沒有注意到這篇文章。
美國新聞制度的游戲規則是,如果媒體觸犯法律,確實泄密而損害了國家利益,政府是可以
起訴追究法律責任的,但是,這必須是在媒體確實發表了違法泄密的東西以后。這是一種事后追
訴懲罚的制度。但是政府不可以有禁止報紙發表消息的動作,不可以搞預檢。道理很簡單,事后
追訴是由法庭來做出判斷,法庭只有在犯罪行為發生以后才可能接受指控、立案審理;而政府行
政部門沒有權力來確立新聞標準,所以事前預檢在制度上不能存在。但是,這并不是說,預先禁
止某個特定文章的問世絕對不可能。
由于技術的發達,對現在發展的電視直播的實戰軍事報道,就自然有種種限定。在最近的伊
拉克戰爭中,隨軍記者的攝像鏡頭的方向等等,要遵守軍方的一些規定。我們看到,一些其他國
家的新聞從業人員表示不理解,說有這樣的規定,美國還有什么新聞自由。其實,軍事行動必定
有秘密,這是常識。電視不光是你看,對方軍隊也在看啊。
《紐約時報》刊載五角大樓秘密文件的特點是,它是系列報道,已經發表了一部分,還有一
部分即將發表。司法部要尋求的是,讓法庭發布禁制令,來阻擋《紐約時報》繼續公布政府秘密。
這就相當于預檢或預禁的措施。
1931年,聯邦最高法院在“尼爾對明尼蘇達”(Near v Minnesota)一案的裁決中,對政
府阻擋報紙發表某文章的權力,規定了極為嚴格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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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暗花明找報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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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爾是明尼蘇達州首府明尼阿波里斯的報紙《星期六新聞》的發行人。這是一份反猶太人的
報紙。檢察官指控這份報紙主要刊登惡意的和誣蔑、誹謗的文章,造謠說一個猶太黑幫操縱了明
尼阿波里斯和圣保羅市的賭博、私酒和訛詐等黑市交易,而當地的民選官員都已經被猶太黑幫收
買。檢察官向法庭起訴要求禁止報紙發表這樣明顯是惡意誹謗的文章。此案經過激烈的司法較量,
政府檢察官最后在州最高法院贏得了支持,尼爾敗訴,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
聯邦最高法院做出了5∶4的裁決。首席大法官C E 休斯代表法庭多數意見寫的裁決書
說,明尼蘇達州法律里關于阻止報刊文章發表的條款“即使不是獨一無二,也是很不平常的,它
提出了一個超越此案在當地之意義的極其重要的問題”。休斯承認,“言論的自由,以及新聞的自
由,并不是一種絕對的權利”,濫用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政府是可以予以懲罚的。但是,他譴
責了明尼蘇達州法庭對尼爾的裁決是一種“事實上的預檢”。休斯大法官補充說,即使是那種專
門惡意地搜羅炒作丑聞的人,也有“新聞自由的保障”。在休斯大法官起草的裁決書里,有一段
話成為后人惟一可以看做是衡量“預先禁止令”合法性的話,他說,“沒有人會反對說,政府可
以阻止報道那種實際上會妨礙征集軍隊,或者有關出征日期、部隊人數和地點(的消息)。”
有四個大法官反對尼爾一案的裁決,他們在反對意見里指出,對預先禁止令施加如此狹窄苛
刻的條件,將把社區之和平與良好秩序及個人之私人事務置于某些報刊發行者的無窮無盡的惡意
騷擾之下。可以想像,這樣的警告不是沒有道理的。這個裁決同意和反對意見的接近比例,以及
雙方意見都具有的合理性,可以使我們體會到,許多問題都面臨著兩害相權取其輕的選擇。做出
一個選擇之后,往往是要支付代價的。
但是,休斯大法官的那段話,還是成為后人對“預檢”或“預禁”的要求標準。報紙文章的
“泄密”必須到了就像公布軍隊行動日期、人數和地點那樣的程度,政府才有“預禁”的合法理
由。這就是所謂尼爾標準。
到1971年,尼爾標準已經實行了40年。在《紐約時報》的五角大樓文件案前一個月,最高
法院首席大法官W E 波格還在一件案子的裁決中重申了尼爾標準,重申對任何企圖預先禁
止新聞的合憲性,必須施加嚴格的限定。
可是,這個案子的法官的判決顯然有一定的理由的。事關國防部絕密材料,他沒有立判禁止,
而是判了延遲發表,還是一種很合理、也很謹慎的做法。
美國新聞界和聯邦政府的關系,集中在政府方面的行政分支,新聞界方面的幾個大報和電視
新聞網之間,是一種亦友亦敵,互相依賴,又互相警惕的關系。這種關系的好壞,決定于國家所
處的狀態。一般地說,在危機狀態,比如戰爭狀態,政府和新聞界的關系就比較好。同時,也在
很大程度上受到新聞從業人員對政府行政官員個人好惡的影響。
這種關系時好時壞,人們記憶中最好的時候是“二戰”時期,新聞記者們就像拿著筆桿子和
照相機的士兵一樣,和政府配合得非常好。一個經典的故事是,羅斯福總統是一個輪椅總統,但
是他不愿意讓民眾知道他們的總統是一個不能站立的健康不佳的人,他要求新聞界幫助他保持這
個秘密。新聞界配合默契,從來沒有透露他的癱瘓狀態,從來沒有刊登過一張他坐著輪椅的照片。
特別是在電視直播的就職儀式上,他在大群政府高官和家人的簇擁下慢慢“走”出來,其實是被
后面扶著的人托著“架”出來的,周圍的人用自己的身體遮擋住總統癱瘓的下半身,電視和新聞
記者們把鏡頭拍得一切正常。難的倒不是記者們居然能做到這一點,難的是,所有的新聞記者都
一致地來做這一點。現在想來,簡直匪夷所思。那也是表現了“二戰”期間美國人的同仇敵愾吧。
后來的總統再也不會有如此好的新聞人緣了。
一般地說,新聞從業人員由于職業和見識的緣故,總體上比較自由開放,比較關心下層民眾
的疾苦,對政府的權威抱一種挑剔的態度。在兩黨之間,民主黨比較容易和新聞界建立良好關系。
當然這和總統、副總統、內閣成員,以及他們的新聞發言人的個人風格也很有關系,畢竟,政府
的新聞是他們給出來的。行政官員和新聞記者,就像天天要見面的店員和顧客一樣。
在一般情況下,政府要讓民眾理解他們的政策,須得利用新聞界的報道和分析解釋,因為政
府自己沒有媒體。法律禁止政府用納稅人的錢在民眾中搞宣傳,推銷自己的主張。所以,搞好和
新聞界的關系是十分重要的。新聞界也需要保持和政府的良好關系,特別是在白宮從事報道的大
媒體機構的常駐記者。但是,他們和政府意見太貼近的話,是一種不符合專業形象的事情,他們
必須形象上保持中立,在行動上顯示客觀,并且取一種批評的態度,這樣才能獲得讀者或觀眾的
信任。
雙方對這種關系的性質其實都很清楚。所以,一般情況下,總統是盡可能地避免批評新聞界
的。
尼克松當政期間,是美國政府行政分支和新聞界關系最不好的時候。尼克松歷來和新聞界關
系不好,他特別不滿意新聞界在他幾次競選時期對他的報道。偏偏尼克松還攤上了一個和新聞界
關系更糟的副總統阿格紐。
阿格紐這個最終因丑聞先于尼克松辭職的人,對幾家大報如《紐約時報》、《華盛頓郵報》和
一些有自由派名聲的報紙,在1968年大選期間對他不利的報道耿耿于懷。他甚至說要到法庭去
控告《紐約時報》誹謗,說了好幾次,最終卻沒有行動。因為誰都知道,他這樣的公眾政治人物,
要告動一家報紙誹謗是非常難的,幾乎不可能。以后,阿格紐在整整兩年的時間里,經常地持續
不斷地抨擊美國新聞業。我們現在熟悉的一些左派人士對美國媒體的攻擊,30年前這位右派阿格
紐其實都說過了。
他指責美國大媒體操縱在一小撮人手里,比如《華盛頓郵報》公司除了擁有這家大報以外,
還擁有四大電視臺之一,擁有華盛頓的一個新聞電臺,以及《新聞周刊》雜志。他攻擊說,這些
媒體是四個巨大的聲音聽命于一個老板,即著名的《華盛頓郵報》女老板凱瑟琳·格雷厄姆。他
指責美國媒體由于并購而集中,形成龐大的媒體集團。這是事實,但是他對媒體因此導致輿論統
一的批評卻不是事實。所謂“聽命于一個老板”的四大媒體,其作業是獨立的,其聲音并不一致。
凱瑟琳·格雷厄姆回憶說,“當我第一次聽說他的斷言,即公司所有的分支機構都要對我負責時,
我對他如此缺乏了解感到目瞪口呆……我仍然堅持我們公司各部分不要‘在同一評論路線上走’。
相反,每個分支機構都有其自主運作的權力,他們相互激烈地競爭,甚至在許多問題上都持有不
同看法。”
根本的原因是,美國讀者和聽眾不在乎報紙的老板是誰,他們卻在乎輿論是不是一律,他們
不信任一律的輿論,不管這種輿論是不是說了他們喜歡的話。聽到總是有不同的聲音,他們就比
較放心。所以,老板即使做得到讓手下的各種媒體輿論一致,他(或她)也犯不著這樣做,這樣
做長遠來說不合算。更何況,根本就做不到,因為作業是各自獨立、互不干擾的。
阿格紐指責媒體的“一小群精英”濫用自己對公眾輿論的影響,可是他找不到證據。他指責
說,電視評論員“眉毛一抬,或者嗓音一轉,在廣播過程中插入的一句挖苦話,都能在成百萬民
眾心中造成對公共官員能力或政府政策智慧的懷疑”。這話不能說一點沒有道理,但是作為一個
副總統,對媒體的指責到了這個地步,就給人不遺余力的印象了。
阿格紐在全國各地,對他所認為的壞報紙展開攻擊。美國的新聞界并不是鐵板一塊。報紙和
電臺始終是地方性的,電視網在政治傾向上也不盡相同,但是面對阿格紐的攻擊,反而都有同舟
共濟的反應了。有些記者認為,阿格紐的攻擊太過分,干脆不要理他,讓他自己表演,民眾不難
看清事情的本質。但是,也有人担心,如果新聞業不做出適當的反擊,阿格紐畢竟是副總統,久
而久之,民眾就會相信阿格紐說的話,就會懷疑憲法第一修正案對新聞自由的保護是不是非要不
可,就會認為新聞界不是在反映社會的問題,而是在制造社會的問題。假如阿格紐的人把媒體單
位告上法庭,會對媒體造成更大的干擾。至少,法庭在聽證的時候,會要求媒體單位提供證據,
這些證據涉及消息來源,往往是媒體不愿公開的。法庭在這種情況下,會發出傳票,強迫媒體提
供,如果媒體不從,就犯下了藐視法庭罪。這樣的麻煩會對媒體造成震懾。從1969年1月到1971
年7月,CBS和NBC就拿到過122張法庭傳票。
位于曼哈頓的聯邦法庭法官古爾芬(Gurfein)的禁制令是命令《紐約時報》暫停刊登五角大
樓文件,等待進一步聽證以后決定。由于是暫停而不是禁止,《紐約時報》服從了法庭禁制令。
1971年6月16日星期三的《紐約時報》,在原來要刊登第四期五角大樓文件的地方,刊登了一
條新聞,大標題是:應美國政府申請,法官下令《紐約時報》停止刊登越戰文件,等待聽證。這
一事件立即成為全國性的一大新聞。在星期二法官宣布這一延遲發表禁制令的法庭上,擠滿了記
者。在美國,政府對新聞的案件,不論大小,從來就是戲劇性的。
好了。明天再給你寫。
祝好!
林達
林達 2013-08-20 08:27:34
稱謂: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