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暉文集 學術論文 村治與民主:從大共同體本位向公民社會轉型中的鄉村組織演變(提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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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中國近年來的"村級民主",樂觀者認為它會自下而上地促進中國民主化,悲觀者認為它在操縱、家族化與黑社會化的作用下不可能改善村治,我以為兩種看法都可質疑。
  應該指出,改善村治與促進國家民主不是一回事。就后者而言,歷史表明"熟人共同體"的組織方式完全不同于國家的狀況常常可以協調地長期共存。并不存在"社區民主"發展為國家民主的邏輯聯系。沙皇俄國的"村社民主"與沙皇專制并存,傳統波蘭的基層農奴制社區與貴族民主性質的"自由選王制"國體并存,都是長達幾百年的穩定傳統。
  中國近年來的"村級民主"在相當程度上是具有國家民主理念的外部精英推動的,不同于當年草根起源的的農村經濟改革,如果國家政治氣候改善,其后出現上級民主化乃至國家民主化并非絕無可能。但即便如此,關鍵因素仍然在于國家政治氣候,不在于基層民主的"村治"是否成功。因此這一過程(如果發生的話)也并不是真正的"自下而上".另一方面,二十年來中國的村治在陷于明顯危機的同時也出現了某些自然演進過程,其中一些小共同體自治形式似乎十分"傳統"也不那么"民主",但未必不能改進村治,也未必有害于或無助于國家民主化。
  要之,中國鄉村政治從傳統時代至今都包含三種問題:農民與國家的關系、農民與"村"的關系,以及"村"與國家的關系。在現代化轉型時代,這三者分別對應于國家民主問題、社區民主問題以及社區自治問題。在具有村社-采邑共同體和依附農制度的許多民族(如西歐、俄羅斯等)現代化進程中,轉型初期基本上沒有社區自治問題,卻有嚴重的社區民主(廢除依附農制度)問題,在"強國家"(常常暫時是專制的)支持下實行社區民主便成了國家民主化的先行步驟。而在具有大一統官僚制帝國與編戶齊民傳統的中國,"強國家"發動的"社區民主"(1949年前后的土改)卻曾成了國家機器壓平一切自治因素而空前強化專制的先行步驟。因此在目前的改革中,國家民主和社區自治(不是"社區民主")便成為關鍵問題。
  筆者曾提出"傳統中國的大共同體本位"論,認為,傳統中國鄉村社會既不是被租佃制嚴重分裂的兩極社會,也不是和諧而自治的內聚性小共同體,而是大共同體本位的"偽個人主義"社會,與其他文明的傳統社會相比,傳統中國的小共同體性更弱,但這非因個性發達、而是因大共同體性亢進所致。它與法家或"儒表法里"的傳統相連,形成一系列"偽現代化"現象。小共同體本位的西方傳統社會在現代化起步時曾經過"公民與王權的聯盟"之階段,而中國的現代化則可能要以"公民與小共同體的聯盟"為中介。
  這可以解釋如今村治問題中的許多現象。我國近年來搞"農村基層民主",在許多地方都受到了"助長宗族勢力"的指責。如去年浙江臺州前所、杜橋等鎮的一些村由農民選出的村委會被鎮里撤銷,并由政府指派了"村管會".有趣的是鎮里對這種"競選"不是指責為"資產階級自由化"而是指責為"宗族作怪",而由政府任命的村管會頭頭卻往往派的是"資產階級",即當地號稱"首富"的私營企業家!其實考諸歷史,朝廷派遣大私商來推行壟斷與統制倒是有傳統的,如漢武帝之用桑弘羊、孔僅、東郭咸陽來推行鹽鐵官營就是一例。私商的唯利是圖、六親不認在這里并未成為"市民"性格,而是成了大共同體本位的工具。反而是宣揚宗法倫理的儒生(賢良文學)成了民營經濟的捍衛者!"偽個人主義"與小共同體在中國傳統中的角色于此可見。
  與此相類的另一種現象是:我國目前由政府推動的"村級民主"往往都在市場經濟很不發達的相對貧困地區進展順利,如遼寧、河北等地區。據說我國農村第一個村民直選的村委會就出在廣西最貧困的河池地區之宜山縣(1980年)。而在一些貧困地區,早在改革前舊體制下由于一窮二白的"集體"沒有什么資源可供爭奪,因此那時就十分"民主",生產隊長都是輪流當,更無所謂莊主現象。這些地方傳統社區組織幾為空白,改革后生產隊取消,村政(指自然村而非行政村)就幾乎不存在了(秦暉:《"村"兮歸來》,《中國改革報》1998年5月29日)。除了大共同體本位下官府及其經紀人的厲害外,村民在社區內其實沒感到什么壓迫。在這些地方,農民的關切點與其說是"社區民主",不如說是社區自治;而社區民主的含義與其說是限制草根"莊主"權力,勿寧說主要在于限制政府權力(包括作為"國家經紀"的莊主權力),因此僅僅把社區民主局限于"民選村官"是遠遠不夠的,重要的問題在于限制國家經紀權而使"村官"更多地體現社區立場,使"村官"能在國家面前維護村人的公民權益。如果反過來,只從國家本位的立場為了削平尾大不掉的莊主,維護大一統價值而搞"村級民主",像改革前以往常用"運動民主"來加強一元化體制那樣,那就意義不大。
  而在東南諸省市場經濟發達的富裕農村,這些年來許多地方村政的演變不是表現為"民選村官",而是表現為村企合一、企業"吃掉"村級組織、"村子公司化、支書老板化","莊主經濟"演變為"莊主政治".而企業的"一長制"則演變為社區的"一主制".如果不考慮大共同體本位體制的解構問題,這樣的演進就幾乎是一種"反動"的現代領主制。而像"禹作敏現象"這類"莊主制"之弊也在知識界引起了廣泛批評。然而人們卻很少從傳統中國社會向公民社會演進的角度對"莊主現象"作出深刻的反思。
  實際上傳統中國不同于小共同體本位的西方,除了帝國解體的特殊時期(如魏晉時期)外,很難出現真正意義上的"領主"之弊。中國歷史上的"莊主",要么以"國家經紀"身分在官府支持下為弊。這種形式的"莊主之弊"實質上與吏治腐敗一樣是大共同體本位之弊,并不是單純的"莊主"問題。要么"莊主"作為一種可能制衡全能國家的自治力量起到"保護型經紀"作用,這種莊主自然也會生弊,但比起全能國家之弊、官府胥吏腐敗專橫之弊來卻是次要的。因而我國歷史上屢見農民寧當"私屬"而逃避為"編氓"的現象,甚至"莊客"支持"莊主"抗官的現象。所以在中國批判"莊主"現象有個從公民權利出發還是從全能國家權力出發的問題。改革時代東南地區的"莊主政治"當然談不上是"中國傳統"超越了"西方民主",但比起改革前"一元化"控制下許多赤貧農村"干部輪流當"式的"民主",這種村治還算是一種進步。而限制"莊主"權力、維護村民個人的人權,則是民主國家以法治(不一定以"社區民主")來實現的目標。
  總之,農民的草根民主(包括不"規范"的、例如帶有宗族背景的"民主")要求應該支持,外部精英推動的鄉村民主作為國民民主意識的培養、民主程序的訓練和民主知識的普及運動,也有很大意義;其后續問題(村委-支部關系、村鄉關系等)在與鄉村外因素互動的條件下也有可能開辟新的政治改革空間。但總的來看,它在國家民主化進程中其作用不能估計過高,就程序意義而言,農民爭取遷徙、擇業自由的努力和以鄉村自治打破大共同體一元化控制的努力,意義更大一些。
  而純就村治來說,在既非自然村落和熟人共同體、又非適當行政區劃的"行政村",以"國家民主"的標準程序建立一個既是自治組織又是政權末梢、職能相互沖突的機構,未必是好的選擇。我認為未來的鄉村組織模式應當是:在自然村(不是行政村)改變如今的渙散狀態,發展村民自治,不強求標準民主程序,熟人共同體的傳統組織形式(如宗族等)只要農民接受,外人不必強行改變。民主國家只要以法治保證這些組織不侵犯人權即可。例如宗族議事會可以處理公共事務,但決不可私設公堂。
  取消"行政村"而把鄉劃小一些,鄉級機構應是民主國家政權末梢,不是自治組織,實行公務員制而不是選舉制,農民在這一級的民主權利主要是自由結社等公民權利,通過農會等組織保有與政府談判的能力。
  而民主選舉應當是縣及縣以上各級政權的產生基礎。簡而言之,自然村自治,行政村取消,鄉上農會對公務員,縣上搞選舉政權。以實現傳統與現代化、農民民主權利與國家行政能力的結合。


秦暉 2013-08-23 16: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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