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神親嘴》第一輯 與天路客談信仰 之五:再說異端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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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五:再說異端審判


  一、關于異端裁判
  接著《宗教裁判所》一文的討論,我補充了下面一個看法,跟之前延伸出來的社團的內部懲戒的話題,也有關聯。
  
  Pilgrims,我知道對一個壓根不相信有真理的知識分子來說,“異端”這個詞本身就等于專制,判斷一個人是否異端,在你看來,也許這本身就是邪惡的,就是宗教裁判所一切罪惡的源頭。殺人反倒在其次了。但對一個基督徒來說,有真理就一定有異端。異端從來都是一個內部概念。教會裁判其信仰上的異端,不但在教義上理所當然,在公共政策上也符合一般的社團原則。假設一個共產黨員公開認為,共產主義是永遠都不會實現的。那他就是共產黨的一個異端。共產黨組織有權并且應該根據黨章,通過一個正當的程序把他開除。
  宗教裁判錯在于教會與世俗權力的合謀,以肉體的強制去對付靈魂及教義問題,而不錯在教會的裁判權本身。任何一個教會,都應當按著圣經的教導對信徒施行懲戒,直至“從你們中間趕出去”。而只要有懲戒,不管你是由長老會決定,還是由牧師決定,不管你非正式還是正式,事實上就是一個“教會法庭”。從社會的角度看,這和任何一個社團基于契約自由的內部裁判權都是一樣的。譬如我所在的獨立筆會最近討論一個會員的問題,他可能發表了公開否定和反對筆會宗旨的文章。若他繼續留在這個組織中,就是不道德的。因為那個宗旨是他自己曾親筆同意的。任何社團都有權基于他的憲章(對宗教來說就是教義),對那些自愿加入的成員進行裁判。而法律只在兩種情形下可能干預社團的內部裁判,一是社團的懲戒涉及到了對其成員憲法權利的侵害,一是社團的裁判沒有一個基本的正當程序。
  宗教裁判是面對教會成員,而不是面對異教徒的,所以也叫“異端裁判”。這也是很多朋友常誤解的一點。當現代知識分子說“異端的權利”時,“異端”的意思已完全變了,成了任何一種多元主義之下的思想觀點。譬如,你可以稱我是一個異議知識分子,但我不是一個共產黨的異端。因為我壓根就不是共產黨員。李慎之先生才是異端。因為李先生已經否定了共產黨的基本主張。所以他是一個異端,共產黨有權將他開除。而李先生沒有主動選擇退黨,老實說這是他個人的道德虧欠。李慎之先生作為一個公民,他有言論、思想和信仰的自由。但李先生作為一個“黨員”,他的確沒有“異端的權利”可言。開除他是正當的,不開除才不正當。退黨是道德的,不退黨才不道德。
  但中世紀教會的問題是,幾乎全體社會成員都是教會成員。同時因為嬰兒洗禮的緣故,成員的自愿性也很難說符合現代社會的契約自由原則。于是教會的內部懲戒,就在很大程度上變成了社會性的甚至是政治性的懲戒。于是教會就陷入到一個極大的試探和罪惡當中,就是開始對其成員使用身體的強制。這才是宗教裁判所的罪惡。一個基督徒看宗教裁判所錯在哪里,理當如此來看。而一些基督徒討論這一話題時,很遺憾地卻沒有看到上述差別。沒有向自由主義的讀者解釋和堅持“宗教裁判”或教會裁判本身的正當性。事實上,今天的任何一個基督徒,他的信仰都建立在“異端裁判”的基礎上。沒有教會的異端裁判,就沒有兩千年教會史上的那些信經和信條。而沒有這些信條,就幾乎沒有歷史性的基督教信仰。
  Pilgrims,希望我們的對話,可以再次幫助你理解這種差異。
  

 

2007-6-6修訂


王怡 2013-08-23 16: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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