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普爾的國家觀及其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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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B51/5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5957(2007)05-0015-04
  波普爾以其批判理性主義、證偽主義及對歷史決定論的批判等聞名于世。在對馬克思主義的批判中,他又認為對馬克思國家觀的批判是最關鍵的部分。[1](P189)波普爾的國家觀正是在對柏拉圖、馬克思的國家觀進行批判的基礎上形成的,本文也將以此為邏輯框架對波普爾的國家觀進行述評,以便更加深入地了解波普爾的社會政治思想,并對當前我國和諧社會建設的理論和實踐有所啟示。
  一
  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國家本質上是一個階級概念,是階級統治和壓迫的工具,是一個階級鎮壓另一個階級的暴力機關。馬克思指出:“實際上國家不外是資產者為了在國內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財產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種組織形式。”[2](P132)恩格斯也指出:“國家照例是最強大的、在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階級的國家,這個階級借助于國家而在政治上也成為占統治地位的階級,因而獲得了鎮壓和剝削被壓迫階級的新手段。”[3](P168)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國家是統治階級維護自己利益的暴力工具,同樣,資產階級的國家也是對無產階級實行專政的暴力工具。
  馬克思是在歷史唯物主義的基礎上來理解國家本質的,波普爾則從反歷史決定論的立場出發得出了相反的認識。波普爾認為,馬克思上述論點對于自由放任型的資本主義制度基本上是正確的,但是在當代,資本主義自由放任的方面已經受到了法規制度的控制和管理,國家就不再是為了鎮壓無產階級的資產階級的統治工具。在波普爾看來,由于馬克思強調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國家必然要受一定的經濟基礎制約,處于從屬地位,因此,馬克思的國家觀是一種政治無能論。這種無能論往往意識不到國家權力的危險。[1](P192)波普爾指出,應該把政治權力視為基本的力量。“不應該承認,經濟權力可以支配政治權力;如果必要的話,經濟權力應該受政治權力的打擊和控制。”[1](P202)在這里,波普爾看到了政治對于經濟基礎的反作用,但是卻把這種作用夸大和絕對化,顛倒了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筑的關系,實質上是一種頭腳倒置的唯心主義歷史觀。正是因為和馬克思在歷史觀上的對立,他得出了與馬克思相反的國家本質觀。
  關于國家本質的不同認識也使兩人對國家是否消亡產生了不同看法。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階級是一個歷史范疇,它“不可避免地要消失”,隨著階級的消失,作為階級專政工具的國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3](P170)。波普爾認為,馬克思的錯誤在于沒有充分認識國家權力在為自由和人道服務中所能夠和必須履行的職能,以及未曾注意到自由的悖論。馬克思之所以提出推翻資本主義,正是因為他不懂得政治權力的作用,不知道資本主義國家可以進行改革,可以運用政治手段來改善工人的處境,通過國家干預方式對社會矛盾做出調節,維護工人利益,所以無產階級就沒有必要消滅國家;同時,從自由的悖論看,如果自由未受限制,就必定會走向其反面。取消國家就等于公民的自由失去了保護,所以國家不能消失。
  但是波普爾對馬克思的這些批判是不能成立的。首先,馬克思主義并非沒有看到國家等上層建筑對經濟基礎的反作用。恩格斯曾專門闡述了他們的立場,指出:“經濟狀況是基礎,但是對歷史斗爭的進程發生影響并且在許多情況下主要是決定著這一斗爭形式的,還有上層建筑的各種因素……。”[3](P696)只不過上層建筑之間的這種相互作用和它們對經濟基礎的反作用是相對的。其次,馬克思并非沒有關注自由。在《哥達綱領批判》里,馬克思就曾批判過拉薩爾“自由國家”的謬論。他指出,爭取“自由國家”是資產階級的口號,絕非工人階級的斗爭目標。在階級社會里,沒有超階級的國家,同樣,也沒有超階級的自由。無產階級理解的自由,是徹底消滅階級、消滅剝削。馬克思指出:“自由就在于把國家由一個高踞社會之上的機關變成完全服從這個社會的機關。”[4](P313)這是由市民社會決定國家這一科學理論所得出的必然結論。真正的自由只有在共產主義社會才能實現。
  二
  波普爾主要是從反歷史決定論的角度批判了馬克思的國家觀,并希望避免自由的悖論。而對于柏拉圖的國家理論,他則從反整體主義的角度進行了批判,提出了個人主義和保護主義的國家觀,并力圖化解民主的悖論。
  (一)政治基本問題的轉換:從“誰應當統治”到“應當如何統治”。波普爾認為,柏拉圖政治思想的中心問題“誰應當統治”是一個錯誤命題。首先,它導致了有悖于道德原則的欺騙和荒謬的解答。柏拉圖認為只有最優秀者才有資格成為統治者,但波普爾指出,最優秀者的標準是難以確定的。在現實中,政府并不總是好的或聰明的,“把我們所有的政治努力都寄托在我們將成功地得到優秀的甚至是有能力的統治者這一微弱的希望之上是荒唐的”[5](P231)。其次,認為政治對手在道德上是邪惡的(而自己的政黨則是正義的)是一件極不道德的事,它還會導致仇恨和對權力的強調。[6](P466-467)這個問題實際上假定了統治權是不受限制的前提。問題在于,“很難找到其品格不被絕對權力腐蝕的人。誠如阿克頓爵士所言——一切權力都要導致腐敗,而絕對的權力絕對地腐敗”。[5](P250-251)所以,問題的關鍵不是“誰應當統治”,而是“如何進行統治”。波普爾出于對政治權力決定一切的認知及對極權主義帶來深重災難的經驗,認為無限制的政治權力是一種極端的危險。如何對控制者和國家所代表的權力進行限制也就成為其政治哲學關注的中心問題。
  (二)建立在個人主義方法論上的保護主義國家觀。柏拉圖是從整體主義(或曰集體主義)的角度看待國家與個人關系的。其主張是,個體應當推進整體利益,部分是為了整體的緣故而存在。[7](P373)他將國家置于個人價值之上,關心的不是國家能夠為個人做什么,而是個人應該為國家做什么,以保證國家這個集體主義實體的統一和穩定。這種整體主義國家觀的結果是,“把國家的任務是保護市民的原則改換成了個人的任務是加強和維護國家的穩定的原則”[8](P172),反對將保護個人作為國家的目的。波普爾認為,柏拉圖在《理想國》中發展出了一種新的對個人主義充滿敵意的整體主義正義學說,從而為極權主義開辟了道路。
  波普爾贊同的是個人主義國家觀和保護主義民主政體。他與柏拉圖的根本分歧在于對個人主義的不同理解。柏拉圖把個人主義等同于自我本位的利己主義。而波普爾則堅持個人主義的另外一種含義即反集體主義,它包含著利他主義的可能。他從個體主義方法論的立場確定了國家與個人的關系,將個人及其自由視為國家的目的。他不僅關心國家能夠為個人做什么,還在意國家不應該做什么。這樣就引出了民主的問題。波普爾認為,國家的權力應該為了個人自由而受到限制,民主則是控制權力防止專制的惟一途徑。但由于“民主”通常被理解為“人民的統治”,所以就隱含著一種民主的或曰多數人統治的悖論,即多數人可能決定應由一個專制君主統治。為防止這一悖論,他對民主進行了重新界定,認為民主并不是大眾政體,而首先是一種用于保護自己不成為專制的機制。“它們不允許專制的統治、權力的集中,而是試圖限制國家的政權。”[6](P467)真正民主的西方政府應當捍衛個人自由,而不是要求個人為國家做出犧牲。
  三
  在對馬克思和柏拉圖國家觀激烈批判的基礎上,波普爾提出了最小國家和必要的“家長式”統治相統一、政治保護主義和經濟干預主義相結合、形式自由與實質自由相補充的國家職能觀,回答了他自己提出的“政府如何統治”的問題。
  (一)“計劃”的悖論、最小國家與形式自由。波普爾認為,國家的基本職能首先在于對個人的生命和自由權利進行保護。“國家的基本任務——我們對國家最大的期望——是承認我們對生命和自由的權利,并且在必要的時候,幫助我們捍衛自己的生命和自由權利(以及它們的一切附帶權利)。”[6](P473)當然這種保護應受到嚴格的限制。經濟干預將趨于增強國家的權力,因此是十分危險的。如果計劃得太多,從而賦予國家太多的權力,那么不僅自由會喪失,計劃也將終結。波普爾將此稱為“國家計劃的悖論”。為此,只能訴諸零星的、反烏托邦的或反整體論的社會工程學方法,把國家干預限制在保護自由所實際必需的方面。[1](P207)為了建立這種限制,就應該建立“純粹形式的自由”,即“建立各種制度,對經濟權力進行民主控制,并保護我們不受經濟剝削”[1](P205)。他將形式自由作為其他一切的基礎,認為形式的或法律的自由,是保護人們不受政治權力誤用的已知的惟一手段,是被統治者對控制者的控制。[1](P202)波普爾指出,馬克思主義者認為形式的民主是不充分的,并試圖以“經濟的民主”或實質的自由來補充他,必然會導致更多的干預、專制和暴力。[1](P198)因此,波普爾提出了最小國家的建議。
  (二)干預主義、必要的“家長式”統治和實質自由。然而,“不幸的是,無論是從原則上還是就道德而言,‘家長式’統治都是必不可少的”[6](P478)。波普爾又指出,不僅公民應有受警察保護免遭搶劫的權利,少數派也擁有得到各種方式的國家保護的權利,這樣,原則上國家就成為“家長式”統治的國家。他進而宣稱,“我們不再關注‘小國’比之家長式統治的大國在道德上的超越”,[6](P478)而要利用國家權力的強制對自由進行限制。將最小國家與“家長式”統治相結合,波普爾就得出了“要盡可能少的家長式統治”的折中式結果。
  這種既要保護又要限制自由的考慮也表現在對形式自由和實質自由的首尾兩端之中,政治上的保護主義遂延伸為經濟上的干預主義。波普爾一方面批評馬克思對實質自由的要求,另一方面又指出只有“機會均等”是不夠的。“它不能防止那些天賦低下、值得同情、或者不幸的人,成為那些天賦較高、缺少同情心、或者幸運的人剝削的對象。”[1](P202)波普爾關注到社會弱勢群體的命運,認為富人和窮人的自由都應受到保護,只有這樣自由才是完善的。他認識到,經濟上的強者仍有威脅經濟上的弱者的自由,它無需使用暴力,“就可以驅使那些因為饑餓而被迫‘自由’接受奴役的人”[1](P199-200)。為了保護弱者不受強者侵犯,就必須放棄國家不干預的原則,“要求國家用有計劃的經濟干預取代不受限制的經濟自由政策,我們必須要求經濟干預主義取代資本主義”[9](P22-23)。
  波普爾保護主義的國家觀體現在國家的對外職能上就是對國防的認可。他認為,國防功能仍然很重要,它保護著國民不受來自外部的屈辱,絕對不能委之與私人企業。它雖然是徹頭徹尾的父權功能,但會讓反父權理論嚴重貶值。“保護國家是政府的義務之一,它也一定會注意國民的健康,確認他們隨時能上戰場;也會因此注意它的經濟,因為它需要后備補給,交通跟通訊系統要暢通,其他的應變措施,也該保持相應的彈性。”[9](P119)國家的保護功能證明了國家存在的必要性和國家行動的正當性,“國家的惟一存在,是為了國民的利益,而且正是國民的利益使得國家得以存在”[10](P12)。
  四
  從總體上講,波普爾的國家觀是一種反歷史決定論的和反集體主義的國家理論。從與自由主義的關系上看,波普爾從亞當·斯密、康德等自由主義先輩那里吸收了豐富的思想資源,其保護主義主張在斯密的《國富論》中可以找到明顯的線索,而康德關于國家與自由關系的有關論述更是得到了他的贊同;與此同時,在當代自由主義內部,他又力圖在諾奇克、哈耶克等為代表的新自由主義和羅爾斯為代表的平等自由主義之間取得一種平衡。這使他的國家觀顯現出對自由主義思想的繼承和一些局部的超越,但是資產階級的階級本性以及在自由與平等、個人與國家關系上的悖論又使他處在左右為難的中道,有時甚至出現了前言不搭后語的自相矛盾。他在形式自由和實質自由、權力限制與國家干預、經濟現實與政治幻想之間徘徊搖擺,試圖從中找出平衡點,但他關于實現全體人民自由的設想在資本主義制度下也只能淪為空想。他的保護主義最終保護的還是資產階級的自由和利益。但是他的一些思想對于我國當前的改革理論和實踐依然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
  首先,波普爾關于國家為全體人民謀利益的思想對解決當前“小國家大社會”問題上的激烈爭論應該有所裨益,值得我們借鑒。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一直是我黨的宗旨。黨中央提出,要堅持以人為本,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黨和國家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從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謀發展、促發展,做到發展為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11]我們在改革的過程中,要努力在新形勢下不斷創新為人民服務的內容、方式和途徑。只有這樣,才不會受到一些西方思潮的蠱惑和驅使,才能夠保持正確的社會主義改革方向和目標。離開我國現實的國情,離開社會主義制度,離開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離開社會的和諧,在剝離國家階級性的基礎上,抽象地談論政府、國家、社會的大小問題,最終只能走到資本主義的邪路上去。
  其次,波普爾從保護個人和國家安全的角度對國家職能的限定,對于我國重視現代意義上的國家安全具有啟發意義。在經濟全球化和思想文化多元化的今天,國家不僅要保衛國土和主權的安全,還要保護經濟、政治、社會、文化和環境等各方面的安全。這就要求我們要有保護國家安全的新觀念,積極應對復雜國際條件和環境下的新挑戰,始終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共同理想,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思想,堅持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不斷提高政府的管理、調節和應變能力,捍衛民族的尊嚴和獨立,不在任何方面直接或者變相地淪為西方的掠奪、殖民和奴役對象。
  再次,波普爾對國家與自由關系的思考及消除自由與民主悖論的努力值得我們重視。波普爾看到國家權力無限擴大對個人自由的威脅,另一方面又認識到失去國家保護的自由將無所依憑,終成泡影。所以,他不再囿于“小國”與“大國”的糾纏,以最小“家長式”統治的模式來彌補國家與自由之間長期存在的裂痕,試圖使二者在相互限制相互扶持之中共存共生,從矛盾走向和諧。這也提醒我們,不必非要把國家分為積極與消極國家,正如積極與消極自由并非截然分割而是相互統一一樣,國家的權力和職能應從積極與消極兩個方面辯證地去理解,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和促進社會和諧。
  最后,波普爾對法治與國家干預、制度建設和政治德性關系的認識值得我們參考。在對國家權力限制的問題上,波普爾指出,法律體系不率先就位,只會導致混亂,就不可能有自由市場。為建立法治體系,或多或少的國家干預算不了什么。“法治的目的就是遏止暴力,而國家干預是建立法律體系與法治的關鍵,而這兩者又是建立自由經濟的先決條件。”[9](P40-41)在強調法治的同時,波普爾也未忽略政治德性的意義。在我國加強法治建設的今天,必須認識到,法治維度與國家干預并非勢不兩立,憲政改革不能成為否定國家積極作用的理由。同時,國家行動的正當性不僅要靠憲政法治來保證,還要以政治德性為標準。法制最終應該體現出與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相適應的價值觀念。
  收稿日期:2007-03-24
山西師大學報:社科版臨汾15~18D0政治學冉文偉20072007
波普爾/國家觀/馬克思/自由/市民社會/歷史決定論
波普爾從反歷史決定論和個人主義方法論的角度分別對馬克思和柏拉圖的國家觀進行了批判,并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其保護主義、個體主義的國家觀。他對于國家與自由關系的思考、對制度建設和政治德性關系的認識及國家應成為全民利益和國家安全保護者的觀點,提醒我們在和諧社會建設中要牢記人民群眾根本利益,不要抽象談論國家的積極與消極、政府與社會的大小;政府要保護好國家的主權、經濟、政治、社會和思想文化的安全。
作者:山西師大學報:社科版臨汾15~18D0政治學冉文偉20072007
波普爾/國家觀/馬克思/自由/市民社會/歷史決定論

網載 2013-09-10 20: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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