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早期維新派反對不平等條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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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次鴉片戰爭以后,隨著外國列強強加給中國人民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的簽訂,中國國內出現了日益強烈的反對不平等條約的呼聲,早期維新派鄭觀應、馬建忠、薛福成、何啟、陳熾、胡禮垣等人便是代表。早期維新派關于不平等條約問題的著述甚豐,構成了中國早期維新思想的一個重要內容,并對后來中國人民反對不平等條約的斗爭產生了不可忽視的影響。
      一
  早期維新派一致譴責不平等條約,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人堅決主張予以更改。
  早期維新派指出,不平等條約的形成,是外國侵略者武力脅迫清政府的結果。“查中外交涉以來,西人兩次構釁,借勢憑陵,乘我倉卒之時,要我立約,篇帙數十頁,條議數十款,無非借此取益”(注:馬建忠:《適可齋記言》,中華書局1960年版,第72~80頁。),“中國受虧甚巨”(注:薛福成:《庸庵文編》。《薛福成選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73頁。)。外國侵略者恃強凌弱,清政府腐敗愚昧,是不平等條約構成的背景,這也決定了這些條約掠奪的、不平等的性質。因此,必須要更改。
  早期維新派歷數不平等條約給中國帶來的危害,聲討列強侵略中國的罪行。
  在不平等條約中,早期維新派對條約給予外國列強的領事裁判權和協定關稅權尤為深惡痛絕。他們指出,正是憑借領事裁判權,外國侵略者在中國有恃無恐,橫行無忌,“如華船撞毀于洋船,反咎華人不知趨避,或誣華船桅燈不明”;“又如馬車輾傷華人,反謂車來當讓,大肆咆哮”;“又如華人受雇于洋行,往往借端生釁,扣減辛工,并加驅逐,甚或持槍恐嚇,釀成人命”;“其尤為參錯者,寓粵西人串通奸匪,誘販鄉愚于秘魯、古巴、亞灣拿等處,歲以千萬計,傷天和而乖友誼,莫甚于此”。凡此種種,令人發指。在領事裁判權的庇護下,外國人犯了法,中國不能以本國法律予以制裁,而由外國領事以他國法律懲治,結果,或“改重就輕,茍且結案”,或“僅以薄罚”。“他若華商負欠西人,一經控索,家產封填,甚或擾及親鄰。西人若有折閱,雖饒私蓄,循例報窮,僅將家具拍賣”(注:鄭觀應:《易言》。《鄭觀應集》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84頁。)。發生人命案,“華人犯法,必議抵償,議撫恤,無有能幸免者;洋人犯法,從無抵償之事,洋官又必多方庇護,縱之回國。是不特輕法所未施,而直無法以治之矣”(注:薛福成:《籌洋芻議》。《薛福成選集》,第527~529頁。)。領事裁判權實際上是外國列強欺壓中國人民的特權。早期維新派還痛斥了不平等條約規定的協定關稅權,認為外國列強所享有的這一特權“尤屬不公”。中國由此喪失了關稅自主權,而中國海關對外國貨只能征收極低的海關稅,“中國稅額,較之各國有輕至四五倍、七八倍者”,外國商品“除鴉片外無所軒輊,正子兩稅不過值百抽七有半之數”,各種奢侈品,“凡進口之呂宋煙、洋酒只充伙食,概不納稅”(注:鄭觀應:《盛世危言》。《鄭觀應集》上,第544頁。)。不但使中國財政收入蒙受損失,中國海關亦失去了保護本國經濟的功能。于此之外,早期維新派還特別譴責了不平等條約規定的“最惠國待遇”,認為這“貽患于無窮”。正是由于這一條款,列強各國聯合侵華,輪番勒索中國,“一國所得,諸國安坐而享之;一國所求,諸國群起而助之。是不啻驅西洋諸國,使之協以謀我也”(注:薛福成:《籌洋芻議》。《薛福成選集》,第527~529頁。)。外國在中國享有最惠國待遇,而中國在外國不能享有,這對中國極不公正,是列強套在中國人民頭上的一條繩索和枷鎖,給中國人民帶來了深重的災難。
  早期維新派許多人還從國際法和中國主權的角度,論證了改約的必要性。他們研討了國際法,認為“公法者,萬國之大和約也”,“公法者,彼此自視其國為萬國之一,可相維系,而不可相統屬之道也”(注:鄭觀應:《盛世危言》。《鄭觀應集》上,第387頁。),即各國自主自立,互不干涉。而根據國際法,“凡遇交涉,異邦客商一切章程均由各國主權自定”(注:鄭觀應:《盛世危言》。《鄭觀應集》上,第544頁。)。就是說,中國有權制定管理外國人包括商務在內的章程、條例。這也符合國際慣例,即如外國僑民受僑居地法律管轄一條,“亦地球各國通行之法”。自主制定海關關稅,“此萬國人情天理之當然”。早期維新派指出,條約對締約各方應當平等互惠,有利于締約方的生存和發展。就通商條約來說,它應有利于締約一方中國的經濟發展,“而決不容以勢力橫相侵奪者也”。然不平等條約嚴重阻礙和扼殺了中國民族經濟的發展,“今欲興商務而不先改稅則,是猶救溺者不授其手,治病者不究其源,雖心力交疲,終歸無計耳”(注:陳熾:《續富國策》,清光緒二十一年刻本。)。而情況是在不斷發展變化的,通商條約要隨情況的變化而改訂,“約之專為通商者,本可隨時修改,以圖兩益,非一成不變者也”(注:鄭觀應:《易言》。《鄭觀應集》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76頁。)。早期維新派還以外國侵略者不斷違約侵權的事實,批判了清政府死守條約的錯誤,“中國所為或與約章稍類不合,外國則嚴斥而切責之,中國不敢不作速謝過也。外國所事或與約款大覺相違,中國雖婉言而善道也,外國猶搪塞未遽持平也,蓋一則視和約為一成不易之規,一則視和約為可有可無之物”(注:何啟:《新政真詮》,光緒二十五年石印本。)。條約義務本應由簽約方共同承担,一方違約,另一方就沒有守約的必要。因此,早期維新派呼吁清政府當局,放棄死守條約之成規,更改不平等條約。
      二
  早期維新派于大聲疾呼更改不平等條約的同時,提出了一整套改約的設想和主張。
  分析估計形勢,認定不會因改約而爆發戰爭,這是早期維新派提出改約主張的前提。他們有的回顧了國內外改約的歷史,指出,自古從未因改約而發生戰爭,“遽至決裂之舉”(注:薛福成:《籌洋芻議》。《薛福成選集》,第527~529頁。)。有的則認為,商約與和約不同,更改商約不會因此而開釁,“夫和約之與商約有異,在我不背和約,決無開釁之端”。而列強更不會因別國加稅訴諸武力。“夫不許通商,或可借以啟釁。欲行增稅,斷難因此興戎。……美國稅則最重,未聞有以加稅與他國決裂者”。總之,只要不斷絕與列強的外交、通商關系,列強不會因更改不平等條約而動武。因此,早期維新派要求清政府力爭改約,“此理光明正大,質之萬國,無可罪喙”(注:馬建忠:《適可齋記言》,中華書局1960年版,第72~80頁。)。
  基于上述的估計與認識,早期維新派不是主張立即廢約以重訂新約,而是建議據理交涉更改。為此,早期維新派還提出了具體的更改不平等條約建議,主要有:
  一是參用中西律例,或即采用“洋法”,以管轄在華“洋人”,取消領事裁判權,這是早期維新派近乎一致的主張。薛福成認為,領事裁判權規定“華人治以華法,歸華官管理;洋人治以洋法,歸洋官管理,然居此地而不受治于有司,則諸事為之掣肘。且中國之法重,西洋之法輕,有時華人洋人同犯一罪,而華人受重法,洋人受輕法,已覺不均”。因此他主張:“參用中西律例,詳細酌核,如猶不能行,即專用洋法即可。”(注:薛福成:《籌洋芻議》。《薛福成選集》,第527~529頁。)鄭觀應也主張,“集群策群力,兼延西國著名狀師,遍考中西律例及條約公法諸書,據理持平,定為《中西交涉則例》一書”(注:鄭觀應:《盛世危言》。《鄭觀應集》上,第421頁。),“或即以洋法治洋人,使無可避,更即以洋法治華人,使同于輕”(注:鄭觀應:《易言》。《鄭觀應集》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86頁。)。后來他明確地指出:“若仍執中國律例,則中外異法,必至齟齬,不如改用外國刑律,俾外國人亦歸我管轄,一視同仁,無分畛域。”(注:鄭觀應:《盛世危言》。《鄭觀應集》上,第502頁。)胡禮垣也建議:“改用外國法制”,使“外國人歸我管轄”(注:胡禮垣:《胡翼南先生全集》,(臺)文海出版社,第455頁。)。
  二是自主增加關稅,對洋商課以重稅,以取挽回利權,富民強國。《南京條約》規定,中國海關稅值百抽五。1853年,清政府為籌集軍資鎮壓太平天國運動,始創厘金制,“洋人之貨亦在各子口征課”。迨至1858年《天津條約》簽訂后,洋貨獲準一次繳納正子兩稅,給增稅單為憑,運銷各地,“乃洋人入內地,執半稅之運照,連檣滿載,卡閘悉予放行,而華商候關卡之稽查,倒篋翻箱,負累不堪言狀”(注:馬建忠:《適可齋記言》,中華書局1960年版,第72~80頁。)。于此,鄭觀應提出:“為今之計,不如裁撤厘金,加增關稅,其販運別口者仍納半稅,華洋一律征收,則洋人無所借口,華商不至向隅,似亦收回利權之要道也。”(注:鄭觀應:《盛世危言》。《鄭觀應集》上,第544頁。)馬建忠也主張加增關稅,同時他要求對洋商重稅,“蓋通商足見邦交之誼,加稅乃我固有之權”,“今宜振刷精神,力圖補救,將從前稅則痛加改訂,使運洋貨納洋貨之稅,運土貨納土貨之稅,且許其運土貨與華商同一納稅,不過征以他捐,稍示中外商民之異。華商為我國之民,故輕其稅賦;洋商奪我國之利,故重其科征,固與各國征商辦法情理勢三者皆同”(注:馬建忠:《適可齋記言》,中華書局1960年版,第72~80頁。)。對于進口之奢侈品,早期維新派一致主張重征其稅,以往“洋酒各物遂成絕大漏厄,無稅無厘通行江海各埠,綜計入口成數每歲不下數千萬金,物美價廉,盡奪華民之生計。尤宜擇其害民最鉅銷數最多者仿洋藥之例,重征其稅,以杜來源”(注:陳熾:《續富國策》,清光緒二十一年刻本。)。早期維新派認為,“每屆修約之期,必加其稅,不出十年,中國稅則不亞歐洲各國,商民可富,餉可充。中國轉虧為盈,轉弱為強之基,實在于此”(注:馬建忠:《適可齋記言》,中華書局1960年版,第72~80頁。)。
  三是收購外輪以爭回內河航行權;擬通行約本以取消片面最惠國待遇。對于外輪壟斷長江航運狀況,鄭觀應提出:“宜俟中西約滿之時,更換新約,凡西人之長江輪船,一概給價收回,所有載貨水腳,因爭載而遞減者,酌復其舊,則西人罔敢異詞,更于長江上下游間,日開輪以報市價。庶長江商船之利,悉歸中國。”(注:鄭觀應:《易言》。《鄭觀應集》上,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97頁。)從而收回內河航行權。至于片面最惠國待遇的危害,早期維新派人人切齒,如何交涉取消?他們提出的辦法不多。薛福成主張:“今欲頓棄前約,彼必不肯從也,是莫如存其名而去其實,使彼相忘于不覺。”他建議采納總稅務司赫德之議,擬訂各國通行約本,另設一漢文條約底式,凡有外國訂約者,即按通行之約授之。薛福成認為,“此誠省事之良法也,‘利益均沾’之文不必去,而此弊自去矣”(注:薛福成:《籌洋芻議》。《薛福成選集》,第527~529頁。)。
  需要指出的,早期維新派雖然主張通過交涉協商改約,但他們都要求清政府在改約交涉中持堅忍精神。他們指出,以往對外交涉,中國總是先爭后讓,終以簽訂屈辱條約了結,而列強“習見中國辦事……不能堅忍,勢必極力爭辯”(注:馬建忠:《適可齋記言》,中華書局1960年版,第72~80頁。),提出種種苛刻要求。列強的伎倆是:“要求不得,旋肆恫喝,恫喝不應,而彼之技乃窮”。因此,在對外改約交涉中,“即令(列強)佯示決裂之形,中國惟當靜以待之,其萬不能允者,始終堅執一辭,而彼固無如我何也”(注:薛福成:《籌洋芻議》。《薛福成選集》,第527~529頁。)。如取消領事裁判權,一旦中國制訂新的法律,即雷厲風行,按新法律管理在華洋人,凡有交涉案件,“須委深通西律之員審辦,合乎律例者,立即辦結,不必羈延,上下推諉,致滋口實”。“其不合乎律例者,彼公使、領事縱百計恃強要挾,官可罷,頭可斷,鐵案終不可移,彼雖狡悍,其奈我何”(注:鄭觀應:《盛世危言》。《鄭觀應集》上,第421~422頁。)。又如收回關稅自主權,可于條約期滿前知照條約國,以一年為限,屆時會議,如或限滿,稅則猶懸而未定,不妨仿照西方國家再展限一年,若條約國仍然不響應,則預先告之,俟所展限滿猶未定議,所來商貨當照通共稅則納稅。而通共稅則,先為酌定給閱,較擬加之稅更重,“迫之使不得不從,是亦寓剛于柔之術也”,“誠使我愿加稅,守之以定,持之以堅,上下一心,不為外人所搖奪,豈有不行之理?”(注:馬建忠:《適可齋記言》,中華書局1960年版,第72~80頁。)
      三
  早期維新派反對不平等條約的思想和主張,反映了近代中國政治、經濟發展的要求,深刻地影響了中國人民反對不平等條約的斗爭。
  早期維新派改約思想的產生不是偶然的,它是中國人民反對外國侵略的斗爭和國內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產物。當然,我們不能說19世紀60年代后中國資本主義的產生發展才使早期維新派產生了反對不平等條約思想,但是,早期維新派改約思想確也是中國資本主義產生發展的要求。維新派原本就與洋務派一脈相承,由于處在自由資本主義階段的外國列強不斷通過簽訂不平等條約向中國勒索經濟特權,大量輸出商品,掠奪原料,因此,早期維新派的改約思想更多的內容是反對外國列強對中國的經濟掠奪,要求收回關稅自主權、內河航行權,增加關稅,保護中國的民族工業,“振興商務”。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改約斗爭對中國早期維新派改約思想的影響。1868年日本明治維新后,走上了資本主義道路,隨后與西方列強進行了修改不平等條約的交涉,逐步擺脫了外國的控制。在中國早期維新派的著述中,不時流露出對日本修約外交的羨慕,主張中國效法日本,進行改約交涉。有的稱贊日本取消西方列強在該國享有的領事裁判權:“溯日本初與泰西通商,西人以其刑罚嚴酷,凡有詞訟仍由駐日西官質訊科斷,強鄰壓主,與中國同受其欺。乃近年日人深悟其非,痛革積習,更定刑章,仿行西例,遂致由日官審判,彼此均無枉縱,而邦交亦由此日親。噫!今日亞細亞洲以中國為最大,常常大國顧猶不如日本焉!”(注:鄭觀應:《盛世危言》。《鄭觀應集》上,第422頁。)他們有的還要求學習日本關稅自主:近代日本“其約章受弊與中國同,近與西人續訂約章,改為分別征稅,稅則之輕重始得自由,中國同系亞洲,大小援照辦理”(注:陳熾:《續富國策》,清光緒二十一年刻本。)。雖然早期維新派從國家的大小,而不是從制度的不同、國力的強弱比較中日兩國,是一葉障目,但他們言論的實質是在宣揚改約的可能性及日本修約的精神。
  早期維新派譴責了外國侵略的罪行和清政府的腐敗愚昧。他們不僅聲討了列強對華的武裝侵略,而且在中國近代史上第一次比較系統而詳盡地分析了列強強迫清政府簽訂的條約的不平等性質,深刻地揭露了列強依據不平等條約在中國犯下的罪行,斥責了清政府在對外交涉中盲目無知,簽約賣國。與拘泥于夷夏之辨,對外國一切深閉固拒的頑固派不同,早期維新派主張建立正常的國家間的外交關系,劃清排外與反侵略的界限,將訂立平等的“和約”與強加給中國的掠奪性的不平等條約區別開來。早期維新派批判了清政府與洋務派“循章守約”,甘為列強愚弄的外交政策,以充分的理由論證了改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從而教育了人們,進一步提高了人們對不平等條約和清政府腐朽面目的認識,促進了中國人民反對不平等條約和封建統治斗爭的發展。
  早期維新派在抨擊不平等條約的同時,宣傳了國際法與條約知識,使人們在一定程度上了解了國際法的準則和基本內容,懂得了國與國之間應建立平等的外交關系,締結于各方平等互惠的條約,國家主權的不可侵犯,各國都擁有獨立的司法權、關稅自主權、內河航行權等,這對于長期處于封建思想統治下的中國人來說,開闊了眼界,增加了對世界的了解和主權意識,從而減少對外交涉中的盲目性,提高維護國家主權的自覺性。
  由于時代和階級的局限,早期維新派對外國資本主義的侵略本質認識不清。他們沒有也不可能深刻揭示西方列強對外侵略的政治、經濟原因,揭露外國資本主義的發展必然對外擴張,輸出商品,掠奪原料的本質,因而對和平改約抱有不切實際的幻想。他們僅僅依據國際公法、歐美國家關稅自主、日本改約等表面現象,得出不會因修約而發生戰爭的結論;錯誤認為公理必然戰勝強權,改約是“論理而非論勢”。誠然,改約比之廢約阻力要小,更為便捷,易為人們所接受,但是,對外國侵略者來說,論勢不論理,不平等條約是列強以武力脅迫清政府簽訂的,這就決定了沒有強大的國力作后盾,改約幾乎是不可能的。近代中國貧窮落后,決非歐美日本可比。在這之前,中國剛剛有過英法諸強因修約不成,借口而發動第二次鴉片戰爭的慘痛經歷。早期維新派和平改約的思想和主張,對后世也產生了不小的消極影響,辛亥革命中所成立的南京臨時政府,在其發布的《對外宣言書》中明確宣布:“凡革命以前所有清政府與各國所締結之條約,民國均認為有效,至于條約期滿為止。”(注:《孫中山全集》第二卷,中華書局1982年版,第10頁。)強調條約期滿重議。20世紀20年代后,在中國人民廢除不平等條約運動壓力下,北洋軍閥政府和蔣介石南京國民政府對外都曾進行過修約交涉,但收效甚微。
  早期維新派的采用西律以取消領事裁判權的設想雖用心良苦,但這樣做,即使取消了領事裁判權,全盤西化了的法律在中國也難以行通。因為一個國家的法律是由其國情決定的,它不能不反映這個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歷史、人口、地理、習慣。而中國的國情與西方國家的國情截然不同,西方列強是近代化的資本主義國家,而中國還是個十分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國度。誠然,“中國舊日刑典,皆根本于專制”(注:胡禮垣:《胡翼南先生全集》,(臺)文海出版社,第148頁。),但不能只是簡單地“全舉而棄之”,建立一個適合中國國情的新法律,比起廢除一個舊法律,則顯得更為重要。
  在早期維新派中,也有極少數人與改約意見相反,主張對外遵循條約,“聯其友誼”。如王韜認為,“今日泰西諸國之來中土非有宋之于遼金元也,無皮幣之奉,無金繪之酬,無聘問慶吊之煩,無慰勞送迎之費,不過出我市廛,以陳琛貨利便商賈轉輸南北而已,惟我待之亦惟克循條約,一秉定章,外示優容,內行裁制而已。”(注:王韜:《tāo@①園文錄外編》,清光緒九年鉛印本。)其對不平等條約的思想和主張,沒有跳出洋務派對外政策的窠臼。
  字庫未存字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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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教學津18~21K3中國近代史宗成康19981998宗成康 作者單位:解放軍南京政治學院 作者:歷史教學津18~21K3中國近代史宗成康19981998

網載 2013-09-10 21: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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