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傳統與現代法制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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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整、圓熟的法律傳統和思想體系
  在世紀之交、千年更迭的特殊時刻,回顧數千年來積淀在中華文化中的法律傳統,回望過去的百年中國法制在現代化過程中的蹣跚步履,總會讓人有太多的思緒和感慨。
  在幾千年的發展遞嬗過程中,中華傳統文化一直保持著發展的連續性和主體的純潔性,成為東方文化的主流,與西方文明并存于當世。在我們的文化傳承中,習法、尚法、重法的精神也占有重要的位置。自古以來,“刑德”就被當作經國治民的“二柄”,以刑法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構成了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部分,成為傳統價值體系的重要載體。中國古代的法律制度無論在精神旨趣還是在制度、技術層面,都是環環相扣,具有明顯而密切的聯系性,故而后人一般都將中國古代的法律制度概括地稱為“中國法律傳統”。這是一套經過幾千年的積累和回旋,從簡單幼稚的法律幼苗發展而成的體系完整、內容全面、義理精深、風格特異的龐大法律系統,是一套以“天道”觀念和陰陽學說為哲學基礎、以儒家學派的主流思想為理論根據、以農業生產方式和血緣家庭家族為社會土壤、以“三綱五常”為核心的完整而圓熟的法律傳統和法律體制。
  這套法律傳統,不僅以國家強制的方式積極而有效地統治著傳統社會、傳承著歷代祖先的生活智慧和中華文明,而且也曾對封建時代的日本、朝鮮、越南及西域諸國法律文化產生過“決定性”的影響,形成了世界法律文明史上獨樹一幟的著名“中華法系”。對于今人而言,這是一筆無比豐厚的法律遺產,也是一筆精化與糟粕雜糅、讓人愛恨交織的法律財富。
  重視法律的作用。自秦漢至明清兩千余年間,各個主要政權,在立國之初都要制定一部大而全的律典,作為國家法制的基礎,并作為“祖宗成憲”垂范后世。除基本法典外,歷史上還先后出現過令、科、比、格、式、典、敕、條例、指揮、故事等名目繁多、功能各有側重的法律形式,作為成文律典的重要補充。這些法律法規,內容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其規定之詳細、思慮之縝密,在世界古代立法史上都是首屈一指的。唐朝代表性法典《唐律疏議》以其高超的立法技術、詳備而完整的體系、豐富而有特色的內容,在世界上享有極為廣泛的聲譽,其中許多制度的設計,在千余年后的今天,讀來仍是讓人贊嘆。清朝的傳世法典《大清律例》中,就包含律文436條,條例近2000條,有效法律條文約40萬字。如此規模的成文法律,足以批駁那種“中國古代是人治社會,根本沒有法律可言”的論調。
  強調法律、刑罚與道德教化的相互為用。“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罚為政教之用”,這是中國古代社會對道德教化與法律刑罚之間關系的典型概括。儒家的政治學說是以人性性善論為基礎的。孔子曾說:“其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所以只要通過適當的禮義教化,則“人皆可為堯舜”、“天下為公”的理想社會就不難實現。法律刑罚的功能是相對有限的,所謂“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仁,能殺人而不能使人廉”,所以“刑罚為盛世所不能廢”,亦“為盛世所不尚”。因此,治理國家應該是“導之以禮,齊之以刑”,應該“德主刑輔”。意思是治理國家、統治民眾應以發揚德政、宣傳教化為主要的手段和根本目的,而不能像法家主張的那樣本末倒置。同時,制定法律、實施刑罚也應反映、適應禮義教化的要求,使法律成為道德仁義、綱常名教的最好載體。所以,儒家不僅主張實行“仁政”,也強調執法要“仁恕”,要審慎,要“恤刑”。過于強調道德教化的作用,在實踐當然容易導致泛道德主義泛濫,容易使法律淪為政治和道德的附庸和工具,這是其消極的一面。但這種理論注意到從更寬泛的角度,多方面看待和處理社會問題,無疑又有其值得參考借鑒價值。
  注重家族倫理,注重維護家庭的和睦和親情。我們的祖先認為,家庭的生命是一脈相承的整體,個人的生命是父母生命的延續,子女的生命又是個人生命的延續。所以我們把家庭親情稱為“骨肉之親”,兄弟關系稱為“手足之情”。在這種情形之下,一遇到與親情倫理有關的問題,考慮的、注重的東西,就和常人大不相同了。傳統法律制度,很自然地被深深地烙上了這種印痕,“依倫理而輕重其刑”的倫理特性也就成為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最為鮮明的特征。在各朝法律特別儒家化以后的法律中,有關處理親屬、家族成員間殺傷、侵犯、奸盜、婚姻、田宅及子孫不孝、違反教令等倫理性條款占有相當大的比重。而處理這些親屬間糾紛的原則,向來是儒家所宣揚的尊卑、親疏觀念,完全是一套不同于常人的評判標準。這些倫理性規則中,充斥著相當濃厚的尊卑、親疏、名分等色彩,含有明顯的父子、夫妻、尊卑長幼間不平等的成分,但是其中也包含有維護家庭和睦、強調家庭成員間相互扶助,特別子孫對父祖、卑幼對尊長的尊敬、撫養的義務。這些正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重要表現。
  注重調解、調處,強調息訟、和息紛爭。“和諧”是中國社會的悠久而珍貴的思想傳統和價值追求,包含了我們祖先關于社會和人生的高超智慧,對傳統社會司法訴訟、解決紛爭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孔子強調“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并直接提出“無訟”的理想,就是主張每個人都應該盡量克制自己的欲望,大家相互忍讓、體諒,按照自己的身份地位去過自己應該過的生活,就不會發生爭訟;即使有了爭訟,也可以相互妥協,和睦相處。在漫長的傳統社會里,“無訟”被士大夫階層視為一種終極的理想和目標,逐漸設計和形成了一套關于“賤訟”、“息訟”、調解和調處的特殊制度。這些制度的消極面在于過于強調“息訟”而忽視了當事人的權利和利益,但對緩和社會矛盾、降低社會成本、消除濫訟現象、達成社會的整體和諧無疑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中國傳統法律制度畢竟是在農耕社會條件下形成的一套觀念和體制,其中天然地存在著一些根本性的、結構性的缺陷。由于這些缺失是根本性的和結構性的,所以在社會進步的歷史洪流中,必然會逐漸成為社會進步的精神羈絆。
  從傳統到現代法制的轉換
  鴉片戰爭以來,在內憂外患之中,中國法律制度一直處在傳統與現代之間的艱難轉換過程中。傳統法律中的許多有益的營養成分,已經潛移默化地存在于現代社會。而隨著社會的發展與進步,消極落后的觀念與現代法治理念間的沖突,越來越明顯地顯現出來。傳統法律中的身份觀念、等級觀念,與現代社會的平等觀念、權利觀念相沖突。中國的傳統法律強調的是君臣、父子、兄弟、夫婦、長幼、貴賤、尊卑、親疏之間的不平等的關系,各朝法律無一例外地規定了臣民、子孫等“卑幼”對于君父、官貴等“尊長”的絕對服從的義務,絕少涉及現代社會所關注的個人的基本尊嚴和基本權利。現代法治的精髓在于,法律應以大多數人的意志為依歸,應該是造福天下蒼生的“公器”,而不應是少數人強權的工具;法律應以保障每個社會成員的平等權利為原則,而不應因種族、身份、階級或經濟地位的不同而差別對待;法律應該以促進大多數人的幸福、促進社會進步為宗旨,而不應以限制個人的權利與自由為目的。經過一個世紀的社會革命,我們已經從制度上鏟除了不平等的封建專制體制,在保障公民個人的平等和權利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我們在今天的社會中,國家為推進現代法治的種種努力,仍然經常被傳統阻力消減。
  傳統的“馭民工具論”與現代法治精神大相徑庭。在中國歷史上,連以最重視法律而著名的法家學派,也都把法律刑罚當成君主治國安邦、駕馭臣民的利器、私器。《管子·任法篇》就說:“有生法者,有守法者,有法法者。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法者庶民也。”也就是說,法律是君主的意志的體現,由官吏去實施。對于老百姓而言,法律只不過是許許多多應該無條件遵守、服從的規則,根本沒有任何選擇和置喙的余地。這種狹隘的“工具論”,正是中國傳統法律的專制性和落后性的重要表現。遺憾的是,雖然經過了一個世紀的變遷,在社會各階層中,包括在理論界、法律實務界,把法律簡單地看成是政府施政工具的觀念,仍有很深的影響。可以說,這種片面的“工具論”如不能轉變,將是實現現代法治的重大障礙。
  傳統的“泛刑罚主義”、“泛道德主義”與現代法治理念差距甚遠。按照傳統法律的觀念,法律是君主依據“天理”來制定的,作為臣民只能是無條件地遵循。任何違背既定秩序的行為,都是不道德的和違法的,都應同時受道德譴責和國家刑罚的雙重懲罚。這種傳統觀念大大限制了人們對法律的認識,使人們把法律與刑法完全等同,把法律與官府等同,認為“違法”就是犯罪,就要坐牢。而民商事等私法的廣泛調節功能卻被長期忽視,官府也可以堂而皇之地凌駕于法律之上,法治的真實功能被扭曲,法治的意含被曲解。現代法治精神要求的是一種“全面的法律統治”。如何提升全民的現代法律意識,正確理解和發揮法律的全面功能,將是我們在新世紀面臨的重要法律任務。
  對于一個有悠久的法制歷史、有深厚法律傳統的國度而言,從傳統到現代法治的轉換尤為艱難。現代法治精神是我們人類的共同財富,現代法治也需要從傳統中不斷總結,創造性地完善。如果我們在總結中國固有法律傳統的基礎上,按照現代社會發展的要求,創造出一套融合傳統觀念與現代精神、融合中國法律傳統與西方現代文明于一體的法律體制,將是中華民族對人類社會的又一重大貢獻。
《人民論壇》京59~61D410法理學、法史學鄭定20012001 作者:《人民論壇》京59~61D410法理學、法史學鄭定20012001

網載 2013-09-10 21: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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