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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種機械論的哲學觀點,把社會意識形態及政法制度,稱之為“上層建筑”,好像整個宇宙都是用水泥敷出來的。既有上層建筑,就有違章建筑。違章就是違憲。一天晚上和冉云飛聊天,說有人舉報他的屋頂是違章建筑。我開玩笑說,文聯和作協才是違章建筑呢。回家做了一個課題,略論當代中國上層建筑的違章情況。現向諸位公布我的初步報告,并向全國人大舉報當前七大違章建筑,建議全國人大飛快設立“上層建筑拆遷辦”,好生整頓。免得一旦坍塌了,老百姓海拔較低,難免死傷無數,何其冤枉。
這是繼“如何識別一個專制政權”之后,我今年又一個自費課題。根據一份被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文件,上層建筑違章與否,一概以此為準。為持守學術獨立,我本著六親不認的姿態,謝絕任何黨派、組織或個人登門求情或提供贊助。
七大違章建筑,分別如下:
一、政協
違章程度:★★★☆
全稱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以下簡稱政協)。我的研究有三,其一,《憲法》沒有一個條文提及“政協”這一上層建筑,包括《憲法》第三章對“國家機構”的規定,也未見對這一大型建筑的審批。由此,第一個結論是,“政協不是國家機構”。
其二,這一上層建筑的成員自稱“政協委員”,由各種政治、宗教和人民團體派人組成。這些團體均未在人民當中舉行過任何選舉;其余個人,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則由政協委員會出面邀請。這一會議不產生于任何選舉,會議章程亦由與會的全體成員自行通過。由此推論,參加政協的團體和個人,除了代表他自己,法理上實在不能代表任何其他人。由此,第二個結論是,“政協不是民意機構”。但這一上層建筑自我授權,長期冠以“中國人民”的品牌,最低程度也有假冒商標的嫌疑。建議全國人大除對政協進行嚴肅整頓以外,盡快注冊“中國人民”為政治類商標,提高品牌意識,免得不法者繼續妄稱“中國人民”這一具有全球巨大市場潛值的名稱。
其三,《憲法》序言中唯有一次提及政協,說“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是“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愛國統一戰線。由此,第三個結論是,“政協是非政府組織”,是由中共領導的,具體說,是接受中共統戰部領導的一個非政府組織。據根憲法序言的這一描述,借用古代的政治術語,政協在憲法上的地位就是共產黨的一個幕府。盡管我極不喜歡這一定義,但本著中立的研究立場,我仍要承認,目前流行的這一份《憲法》,的確默認了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享有一種私辟幕府的特權。根據這一特權和中國古老的政治傳統,政協委員的意思,就是中共的幕僚、師爺或食客,也就是有時叫喚“長鋏歸來兮,食無肉”的那種人。
據此,全國政協每年與全國人大同期召開會議,共享“中國人民”這一政體品牌,稱之為“兩會”,享有同尊同榮的地位,政協正副主席,也享受“國家領導人”之待遇,這些都是嚴重違背當前憲法的。與“一國兩制”的錯誤一樣,屬于一種政體上的“包二奶”行為。《憲法》明確規定,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而全國人大是人民行使主權的唯一的“最高權力機關”。一個唯一的、名正言順、明媒正娶的正室,不應長期容忍一個中共統戰部的二奶登堂入室,從執政黨的幕府,而僭越為國家的如夫人。
此外,共產黨的食客,理應由共產黨買單。盡管憲法序言默認了共產黨自組幕府的特權,卻并無憲法根據,要求全體納稅人負担這一上層建筑的花銷。盡管如夫人的花銷,通常會低于夫人。但目前僅市一級政協的專職委員或調研員,據稱每人每年的辦公經費就不少于5萬元。這一違章建筑擅動國庫,拿老百姓的血汗,為一小撮除了自己誰也不能代表的人買單。同時也長期陷他們的東家共產黨于不義,對不起人民,也對不起領導,建立趕緊列入拆遷計劃。
二、中共政法委
違章程度:★★★★★
如果說政協是私立幕府,政法委員會就是私設公堂。根據《憲法》第3條,審判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第123條規定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第126條說,“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由此可知,這份憲法把國家的審判權僅僅賦予了法院,若有任何機關宣稱自己有權管理、干預和指導司法事務,一定是偽機關、是上層違章建筑無疑。
再看中共《黨章》,其中也并未自我授權共產黨有管理和領導司法工作的本事。這是頗令人欣慰的。接著,該黨章在其機構設置上也不見“政法委員會”的名堂。換言之就是莫名堂。政法委是徹頭徹尾的,一個莫名堂的違章建筑。全國人大長期以來容忍這一師出無名的黨內機構,成為凌架于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司法體制之上的違章建筑,公然藐視民意機關的顏面。譬如每年最高法院向全國人大全體代表匯報工作時,該違章建筑的負責人,卻從不出面向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交代他們的作為,表示起碼的尊重。以致國家的審判機關長期淪陷于一個憲法體制之外的偽機關之手。根據《憲法》第52條,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的義務,我的研究表明,中共政法委的存在,是一種分裂國家主權、破壞國家統一的嚴重行為,不得不向長期受辱的全國人大舉報。盼望人大能夠自尊自強,身殘心不殘,下決心對其進行拆遷。
三、中共軍事委員會
違章程度:★★★★★
如果說“政法委”是私設公堂,那么中共的“軍事委員會”就是私立軍機,在中國的違章建筑中,情節最為惡劣,數額特別巨大,波及全國所有武裝力量。
根據《憲法》,設立“中央軍事委員會”為國家機構,接受全國人大的任命、監督和領導。第93條稱,“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由此可知,除了“中央軍事委員會”,憲法未授權任何組織和機構干預國家武裝力量。
第94條規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由此可知,全國武裝力量的領導人,在憲法上也不向其他任何黨派、機構和個人負責。
可惜中共的《黨章》卻公然違反憲法,赫然宣稱要“堅持對人民解放軍和其他人民武裝力量的領導”,并另設軍機,組建該黨的“中央軍事委員會”,公開顛覆全國人大“最高權力機關”的憲法地位,并一貫向軍隊派遣干部,控制全國武裝力量。這些作法在憲法上均沒有任何依據,也屬于徹頭徹尾莫名堂的違章建筑。
即使憲法序言默認了中共的領導地位,但也未授予中共有控制全國軍事力量的特權。反而在序言結尾明確宣稱,“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鑒于中共在憲法上的領導地位,就算國家的“軍事委員會”成員,全部由中共黨員出任,誠實地說,這也不能算作違憲。但是在黨內私立軍機,就是另外一回事了。這等于公然組建“影子政府”,完全視憲法為無物。
對一再被辱的全國人大難免同情有加,我見猶憐。但本著學者良知,我仍要繼續舉報這一違反憲法、并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的黨派行為。人必自辱,而后人辱之。若不自強不息,懷著“道之所存,雖千萬人逆之,吾往矣”的精神,怎能叫公民們相信,人大能頂半邊天呢。我也敦促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負起你們“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來,積極創造條件,配合上層違章建筑的拆遷工作。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
違章程度:★★★★
這是上述第三棟違章建筑的一處裙樓。盡管中共私設的“中央軍事委員會”,與國家的“中央軍事委員會”長期在人員和組織上高度重合,混淆視聽,令人很難區分。好在中共《黨章》不打自招,承認解放軍的“總政治部”為該黨“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工作機構。由此可知,軍中機構中,至少“總政”這一套系統是不向全國人大負責、也不是由國家的“中央軍事委員會”設立的,而是中共為一黨之私,非法滲透全國武裝力量的一處大型違章建筑。
為節省國家預算,減輕納稅人負担,建議與第三項合并拆遷。
五、中共宣傳部
違章程度:★★★★☆
關于這一違章建筑的危害程度,幾年前焦國標先生的雄文已描述得很透徹。我只作兩點法理上的補充。其一,除《憲法》35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的自由”外,憲法未曾有第二處涉及對新聞、媒體、表達或所謂“宣傳”的界定。即便序言也沒有提及中共有領導新聞輿論的特權。其二,中共《黨章》在論其對國家事務的控制和領導時,也不曾自我授權,將“新聞或言論”列入其內。其三,和“政法委”一樣,該《黨章》的機構設置中也找不到“宣傳部”。
一個在法律上連門牌號碼都沒有的非法機構,卻長期凌駕于國務院新聞辦、全體公民、一切媒體乃至全國人大之上。變公眾輿論為枕頭風,視天下公器為一家之溺器。甚至陳倉暗渡,讓納稅人也一直稀里糊涂地供奉著它們。我一個曾在宣傳部呆過的朋友,辭職十年之久,家里的稿紙上仍然寫著“中共四川省委宣傳部”的朱紅字體。不但公民的錢包被洗白了,連人大的預算,也淪為人家洗錢的工具。老百姓實在不算什么,可一個堂堂的“最高權力機關”,一個黨打你的左臉,就把右臉也轉過去由它打么。
我本一介公民,也實在看不下去。敬告全國人大三千代表,摸著良心,回到常識。再不發憤圖強,加快拆遷步伐,任由“黨天下”蔓延,使國家越發體無完膚,你又有何顏面坐專機、吃小灶,回頭見江東父老。
六、人民團體
違章程度:★★★☆
人民團體,實在是一個曖昧的詞匯,我老家的話,叫做“撩家”,成都話叫“對對糊”,難聽點叫姘頭,客觀點叫托兒。“人民團體”不是一般社會團體,也不是一般NGO。因為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第3條第3款第(一)項,有權組成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是不屬于該條例登記范圍的。如果稱為政協中的“人民團伙”,就容易與那些非人民的社團區別了。中國一共有大約200個這樣的團伙,都由國家財政拔款。譬如文聯和作協,就屬于19個由國務院中央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直接確定編制的“人民團伙”。我老家的話,所謂“撩家”,就是和那個代表“人民”的家伙撩在一起的,就叫“人民團體”;沒有被撩上的,就叫社會團體。在我老家,“撩”就是姘的意思。
新華社網站是這樣介紹“人民團體”的,“它們雖然是非政府性組織,但在很大程度上行使著部分政府職能”。但為什么一個非政府組織,國家卻要逼著納稅人出錢養活呢。如果說政協是一個幕府,好比中央統戰部包養的“二奶”。那么“人民團體”的意思,就是“通房丫鬟”。 一旦通了房,每個月的例錢自然和一般丫鬟不同。
以“基督教三自愛國會”為例,這個宗教團體也是有權參加政協、有權由國務院直接確定編制、有權不進行“社會團體”登記的通房丫鬟之一。和其他18個團體一樣,都分配有一個“政協副主席”名額。目前這個團伙的名譽主席丁光訓,占著全國政協副主席的位置不下來。它的現任主席季劍虹,盡管一開口就是“在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導下”,但暫時還只能在全國政協常委的板凳上等著斗換星移。
金陵有十二副釵,北平有19大通房丫鬟。一樣的道理,誰通房誰買單,誰脫褲子誰拿錢。難道妄稱一個“人民團體”,就成了全體人民的負担?全國人大,十三億納稅人,我們只養政府,不養政府的情人。更沒有義務養情人的情人。
建議“上層建筑拆遷辦”一旦成立,先拿丫鬟開刀,把這些被“人民”了的團體一攬子拆遷了。讓民間的回到民間,宗教的回到宗教,文學的也回到文學。然后國家財政若要扶持文化,就要一視同仁,天下社團雨露均占,而不是比賽誰的褲子脫得快。
七、中國少年先鋒隊
違章程度:★★★★
2005年的抽樣調查顯示,“少先隊”堪稱全國規模最大的一個國家財政扶持的上層違章建筑。共有1.3億14周歲以下的兒童,被裹脅參加這個未在民政部門登記的非法社團。這一團伙自稱中國兒童自發的群眾組織,但其實從1949年前的中共蘇區開始,就一直受制于“少共中央局”及后來的共青團組織。該組織并組建了“全國少工委”,負責對全國未成年人實施精神控制。現任國家主席胡錦濤,及李源潮、趙勇、楊岳等人,曾先后担任過“少工委”主任。連少先隊的《章程》,也是由共青團中央開會通過的。
《憲法》規定,公民有思想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國際人權與政治權利公約明確規定,這一自由包括“父母”為未成年子女選擇和進行信仰教育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但“少先隊”組織卻利用政府教育系統,剝奪了父母對兒童的信仰教育。同時《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該法說,保護未成年人的原則是“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但“共青團”長期向少先隊員有系統地灌輸共產主義思想,對兒童進行軍事化的編制和訓練,誘使他們拿自己的生命宣誓入伙。我的研究表明,該組織不但屬于違章建筑,而且大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嫌疑。
提請全國人大注意以下事實:
1、該組織有一套成熟的準軍事化系統,分設大隊、中隊和小隊,有統一的隊旗、隊服、隊歌,有類似軍銜的等級,有嚴格的紀律管理,有辦公場所和經費。在成年人的指示下,定期學習暴力革命理論,弘揚和鼓勵革命者的犧牲精神。并定期集會,進行軍事化的集合列隊操練。
2、該組織章程規定,其宗旨是培養成員成為“共產主義事業的接班人”。加入該組織的兒童,必須宣誓“為共產主義事業而奮斗”——其中年齡最低的受害者只有7歲。每次集會,該組織成員要向級別高的成員和輔導員行隊禮。模仿法西斯軍禮,右手五指并拢,高舉頭上。集會完畢,有一人帶頭高喊“準備著,為共產主義事業而奮斗”,全體兒童成員必須齊聲高呼,“時刻準備著”。
3、尤其是沒有宣誓加入這一團伙的兒童,在所在學校一般都會受到考試、考察、品德鑒定、座位安排、獎勵評選、福利機會等方面的各種歧視和羞辱。已加入者如果退出,在受教育權方面則可能受到更大的不良影響。筆者調查發現,有大量受害家庭,甚至連續幾代都曾在童年時被裹脅加入過這個組織。
在黨和國家多次宣稱“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將長期存在,并倡言“和諧社會”的今天,一小撮保守的共青團人士,仍以階級革命的理論長期控制和煽動全國的未成年人,并以“時刻準備著,為共產主義而奮斗”這一歇斯底里的、帶有暴力色彩的口號,誘導未成年人進行與其行為能力明顯不相符合的政治性宣誓。這與山西黑磚窯的童奴事件性質是一樣的,都是一場憲法上的叛亂。由此我本著一線良知,提請全國人大,救救我們的孩子吧。
筆者建議,將上述七類長期非法運作,并侵吞大量國有資產的違章建筑,列入第一批拆遷名單。建議全國人大分別成立特別調查委員會,由“上層建筑拆遷辦”全權負責協調國家機構,執行拆遷工作。并對類似的違章建筑如共青團、各民主黨派、全國反邪(610)辦、全國綜治辦等,以及一些所謂集體所有制的爛尾樓,進行調研,盡快擬定第二批拆遷名單。
我也知道拆遷難度之大,但仍希望被違章建筑包圍的全國人大,能對一個公民的舉報予以回應。告訴老百姓說,龜兒子騙你,我才是最高權力機關。
最后聲明,上述研究結論完全以一份被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文件為依據,并不受本人政治、宗教和學術立場的影響。若以本人持守的具有普世性的憲政、民主與人權標準衡量,那么全國人大,你娃和共產黨一樣,也是先上車、后買票,難逃違章建筑之惡名。但僅以憲法本文論,我仍然尊重全國人大的權威和憲法地位,并順服《憲法》第41條公民有批評、建議和檢舉、控告權利之規定。故仍然決定公開向其舉報。
2007-8-4,寫于成都大學“上層違章建筑”自費課題組。
王怡 2011-02-22 2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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