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我國政府采購監管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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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政府采購工作目前存在的問題突出表現在:1.政府采購機構的設立不規范,管理權限不明確;2.采購計劃編制和執行存在隨意性;3.采購過程存在違規操作現象;4.采購質量缺乏監督。建立和完善我國政府采購監督約束機制勢在必行。
  一、建立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體系
  為保證我國政府采購制度健康、快速、有序發展,必須建立嚴格有效的政府采購監督體系。從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和目前政府采購實踐分析,政府采購監督理體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人大監督: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同級政府執行《預算法》及有關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2、行政監督:政府采購管理體制的改革方向要求行政管理職能和具體采購職能分開,形成制衡。財政部門作為政府采購的行政主管部門,主要通過制訂和發布有關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和工作制度,實施對政府采購工作的監督管理。同時,政府采購還接受技術監督、質檢等部門,以及招投標行政管理部門監管。
  3、司法監督:在供應商受到不平等對遇,或對財政部門投訴處理不滿時,按現行的司法制度體系,通過人民法院的審判程序或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啟動對政府采購當事方行為糾紛的裁定。
  4、社會監督:通過創造條件、拓寬渠道,向社會公開政府采購信息,以及政府采購工作的原則、政策和制度等,邀請紀檢、監察、公證、新聞等部門參與實施對政府采購過程現場監督;同時,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和投訴信箱,形成多形式、多渠道和全方位的政府采購社會監督體系。
  5、工作的制約監督:通過建立嚴格的工作制度,著力在政府采購工作環節和內部制度建設上,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工作關系,實現對政府采購工作的有效監督。
  二、建立政府采購監督約束機制的基本內容
  建立政府采購監督約束機制要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人手:
  1、建立政府采購的法規監督體系。實施政府采購制度影響面廣,涉及各部門、各單位和個人利益,必須有法規政策保障。政府采購的監督法規體系主要包括三個層次:一是國家制訂統一的《政府采購法》,就政府采購有關概念、原則、采購主體及職責、采購范圍及標準、采購程序及規則、履約管理及國內仲裁、經濟處罚及法律責任等重大政策性和技術性問題作出原則性規定。二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的《政府采購法》制訂相應的管理辦法。目前,國家《政府采購法》尚未出臺,地方政府可以根據財政部已出臺的《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制訂相應的地方性政策法規。三是財政部門制訂的政府采購監督檢查工作的配套法規,如《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程序規定》、《政府采購履約監督及驗收工作辦法》、《政府采購資金撥款管理辦法》、《違反政府采購行為處罚規定》等等。目前,要加強對政府采購的監督檢查工作,關鍵就是要制訂這些配套法規,這是財政部門在建立政府采購監督法規體系工作中的主要任務。
  2、完善政府采購操作程序,建立采購環節的日常監督制度。政府采購的操作程序是否科學合理,直接影響到政府采購活動能否客觀公正開展。要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需形成嚴密科學的操作規則。一是理順管理體制。政府采購業務由現在的“官辦”逐步轉為由社會中介機構代理,使地方財政部門從政府采購的具體商業活動中解脫出來;二是強化約束機制。既要細化供應(服務)商提供商品、服務質量的標準,又要落實采購機關的責任措施,特別要明確采購機關的領導責任,確立主要領導負責制,同時也要完善政府采購中心的考核制度,確立獎懲考核責任制,建立各項規章制度,明確各自的職責,與工資獎金發放相掛鉤,納入年終考核評比獎懲的范疇,并推行公示制,接受社會群眾監督。
  3、嚴格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制度,提高政府采購計劃約束力。各部門、各單位必須在編制年度支出預算中細化到實物,并編制實物的購買時間、性能、規格、質量要求、資金來源以及參考價格等,經政府審定后,交由財政部門和政府采購中心執行。對計劃編制環節的監督,一是監督采購單位計劃編制的全面性,保證各采購單位將應該實行政府采購的項目全部納入采購計劃。二是監督采購計劃的合理性。同樣的政府采購單位,不能有錢的就采購高標準的,沒錢的就采購低標準的。三是監督采購計劃的有效性。采購計劃一經確定,不得隨著更改,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必須按規定程序重新上報審批。只有列入政府采購計劃的采購活動,財政部門才能下達給有關部門操作實施。
  4、建立供應商市場準入制度,加強對競標主體的監督。要保證政府采購活動健康有序地開展,供應商能否遵守政府采購制度的各項規定十分重要。當前,需要建立供應商資格審查制度,規定進入政府采購市場的供應商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供應商發給市場準入資格證書,并實行年檢制度。所有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必須憑其資格證書方能進入政府采購市場。對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的,可以視其情節輕重,采取在資格證書上記載違紀情況、限制其在一定的年限內不準進入政府采購市場、吊銷其資格證書等處罚手段。
  5、建立評委庫制度,加強對招投標環節的監督。招標采購是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加強對招標工作的監督管理是抓好政府采購監督工作的核心環節。當前,要保證招標工作做到客觀公正,除需要認真執行招投標現有的各項制度外,迫切需要建立評委庫,即政府采購中心聘請有一定資格水平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作為招投標的評審委員,分類編號。評標時,臨時從評委庫中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評委,以此減少供應商事前與評委接觸的可能性。與此同時,要提高定標的透明度,整個評標、定標過程應當允許參與競標的所有供應商參加,同時可以邀請公證機關現場監督,防止出現徇私舞弊行為。
  6、建立采購與付款相分離制度,加強貨款結算環節的監督。在政府采購過程中,如果政府采購中心或其他中介組織,既負責采購的具體組織工作,又直接支付貨款,便會失去必要的外部監督,很容易產生違紀行為。因此,必須使商品的采購、驗收、付款三個環節相互分離,建立財政、政府采購中心和采購單位相互制約機制,即財政部門負責采購計劃審批,但不直接參與具體采購事務;政府采購中心負責組織招標等采購工作,但無權支付貨款;采購單位不直接采購,但有最后驗收簽單權,財政部門只能憑采購單位的簽單才能支付貨款,這樣就使購買、驗貨、付款三權分離,形成相互制約機制。
  三、強化政府采購監督工作的配套措施
  1、改革財政專項預算資金的撥付管理制度。建立與政府采購制度相配套的財政專項預算資金管理方式,將現行財政支出中的一部分專門用于單位或部門的設備購置、會務、房屋修繕、車輛購置和維護等專項資金,按價值管理和實物管理相結合的辦法在總預算中單獨編制,由政府采購中心按財政批準的政府采購計劃統一運作。
  2、建立政府采購定期檢查制度。政府采購中心要定期向財政部門報告年度采購計劃完成情況。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掌握的情況,選擇一些重點項目開展檢查,并保證每年的檢查面達到一定的比例。下級財政部門應定期向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本地區的政府采購活動情況,上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各地情況,決定是否對下級開展檢查。當前,為了保證政府采購制度得到全面的貫徹落實,應該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一次政府采購執法情況大檢查,對一些推行政府采購制度不力的單位或個人給予嚴肅處理。
  3、改革現行國家金庫制度。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后,國家金庫的有關辦法中應明確允許財政辦理直接撥款的方式,并制定相應的操作辦法,使之與正在探索改革的國家金庫——帳戶的管理方式相吻合。
《地方政府管理》南昌F61財政與稅務劉本燕20012001 作者:《地方政府管理》南昌F61財政與稅務劉本燕20012001

網載 2013-09-10 21: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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