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經濟競爭秩序的選擇與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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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F038.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6249(2001)05-0071-02
  一、戰后德國經濟競爭秩序政策的選擇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德國被美、英、法、前蘇聯劃分為四個占領區。美、英、法三個占領國從其控制德國的初期占領目標出發,在德國西部保留了納粹德國戰時實行的中央統制經濟體制。戰爭結束后的三年時間里,德國的經濟狀況與戰敗時相比幾乎沒有任何改善,食品短缺,生產能力低下,通貨膨脹異常嚴重。在這期間,德國西部各政治集團及經濟學界對于這一地區未來應該選擇什么樣的經濟體制展開了一場大討論。
  討論的焦點集中在德國西部應該實行計劃經濟還是市場經濟的問題上。在拋出的眾多經濟秩序政策方案中,以社會民主黨和新自由主義各派提出的方案最具代表性。社會民主黨以經濟民主為目標,提出實行計劃經濟的秩序政策主張。新自由主義者反對社會民主黨的政策主張,因為物價管制會導致經濟核算體系失靈,生產者經濟效益低下,技術進步動力不足,同時使消費者在市場經濟中對生產直接施加影響的權力喪失;經濟計劃雖然能實現充分就業,但卻是以勞動者的低工資,工會國家化,勞動者的擇業和流動自由受到限制為代價,總之計劃經濟由于其內在的缺陷而不能兌現給大多數人一個穩定的生活秩序的許諾。
  德國新自由主義者以維護個人自由和經濟自由為目標,主張在德國西部實行私有制和市場經濟。與世界上其他新自由主義者不同,德國新自由主義者在堅持自由的同時,也重視秩序對自由形成的重要性,并且認為創造和維護自由的秩序不是自發形成的,而是通過國家的秩序政策才能形成,國家是個人自由的建立者和保護者。在經濟秩序問題上,德國新自由主義者都認為競爭秩序是核心,但在建立什么樣的競爭秩序上,新自由主義各派之間存在一定的分歧。
  以歐肯、貝姆為代表的弗萊堡學派提出建立“完全競爭”的市場經濟的政策主張。弗萊堡學派認為,完全競爭是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前提條件,完全競爭的市場經濟能產生高效率。壟斷是個人經濟權力濫用的表現,它會剝奪社會成員的經濟自由,競爭能限制壟斷,但壟斷又是從競爭中產生的,為了防止壟斷,實現公平公正的競爭,必須由國家建立人為的競爭秩序。歐肯為建立這樣的競爭秩序提出了如下幾項原則:即建立完全競爭的價格體系;實行穩定通貨的貨幣政策;實行私有制;實現市場公開化和簽約自由。弗萊堡學派認為,國家的經濟職能主要在于建立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除此以外國家不應對經濟活動有過多的干預。
  以羅佩克、呂斯托為代表的社會自由主義者從反對集體主義的立場出發,論證了建立競爭秩序的必要性。他們認為,個人獨立性和自由的喪失不僅與國家集體主義有關,而且與追求私人利益的私人集體主義有密切關系。壟斷組織等私人集團的勢力膨脹和它們之間的相互斗爭會使經濟和社會陷入一種無秩序狀態,因此,它們主張通過建立類似于小商品經濟下的競爭秩序來與集體主義抗衡,以維護每個社會成員的自由。
  以社會市場經濟方案的提出者米勒—阿爾馬克和艾哈德為代表的實用自由主義者認為,在德國經濟早已高度壟斷的情況下,學術上十分完美的弗萊堡方案和社會自由主義者提出的理想經濟秩序方案都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實用自由主義者在堅持競爭秩序的同時,對一定程度的集中化和壟斷采取了寬容的態度,因為這有助于實現規模經濟和采取先進技術從而有利于提高效率。同時,與弗萊堡學派和社會自由主義者不同,實用自由主義者主張用積極的經濟政策來干預經濟。
  德國經濟和社會秩序的現實選擇受到西方占領國對德政策和德國國內政治和經濟利益集團力量對比的左右。二戰結束初期,西方占領國為了加強對德國的控制,防止德國再度成為戰爭發源地,對德國采取了懲治和限制性的非工業化政策。為了順利實施這項政策,西方占領當局巧妙地利用工會和工人運動來制約壟斷資產階級,這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工人階級的力量,推動了德國社會主義思潮的發展,因此戰后初期德國的新自由主義在政治上比較孤立。
  隨著戰后東西方冷戰格局的出現,西方占領當局對德政策發生了重大轉變,由對德國實行懲治、限制轉變為對德國進行扶持和重建,德國西占區被納入美國的歐洲復興計劃之中。西方盟國對德政策的轉變,使社會主義和工人運動在西方盟國心目中的地位日趨下降,而包括大壟斷資產階級在內的企業家階層的地位則逐漸上升,日益成為西方占領國恢復德國經濟所依靠的主要力量。在德國戰后初期的秩序政策大討論中,企業家階層始終支持在德國建立以自由企業為核心的市場經濟體制,由于西方盟國對德經濟政策變化及其所引起的德國國內政治力量對比的變化,使經濟自由主義在與社會主義的論戰中逐步占了上風。在此期間,西方占領當局任命路德維希·艾哈德出任英美雙戰區經濟管理局局長,成為德國方面負責經濟事務的最高決策者,艾哈德將市場社會主義方案付諸實施,從而使德國的競爭秩序帶有實用主義色彩。
  二、戰后德國經濟競爭秩序政策的實踐
  德國經濟競爭秩序的形成和維護主要從立法和扶持中小企業兩個方面進行。戰前,德國是一個傳統的卡特爾國家,戰后,隨著經濟的發展與恢復,卡特爾與企業集中化趨勢不斷延續。為了保障自由競爭的經濟秩序,防止企業或企業集團對市場的壟斷,德國于1957年7月頒布了《反對限制競爭法》。根據該法,德國設立了三類卡特爾局,即聯邦經濟部長,聯邦卡特爾局和州卡特爾局,其任務是:禁止一切妨害、限制競爭的行為;禁止一家或幾家企業以各種形式壟斷市場,占據市場優勢;禁止為進一步壟斷市場實行新的合并;禁止兩家或幾家大企業通過合同或協議在價格上、經營上統一行動。1968-1982年,卡特爾局對達成卡特爾協議的企業共罚款338次,總額達1.49億馬克,平均每年為1000萬馬克。《反對限制競爭法》在規定一系列禁止性條款的同時,也規定了一些例外情況。例如,允許貨幣信貸及保險業等部門不受該法的約束,此外,還允許一些合法的合作方式,如合理化卡特爾,中小企業卡特爾,專業化卡特爾等。
  《反對限制競爭法》被稱為“德國的經濟憲法”,它隨著德國經濟環境的變化而適時調整。從1957年到現在,它已被六次修訂,最新的一次是從1995年開始,1998年5月在聯邦議會和參議院獲得通過的。這次修訂主要是為了適應德國經濟的歐洲化和全球化而進行的,其特征表現為凡是歐洲競爭法較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嚴厲的,均被德國接受。例如,取消過去在電訊、能源、郵政等傳統自然壟斷產業不受該法限制的規定,又如,按照過去的法律,只有當參與合并的企業中有一家企業的全球銷售額達20億馬克,或者至少有兩家企業的全球銷售額達10億馬克,才需向聯邦卡特爾局申報,但是修訂后的新法規定只要參與合并的企業中有一家全球銷售額達10億馬克,在德國銷售額達5000億馬克,企業合并就必須向聯邦卡特爾局申報。這種改革對強化德國的競爭機制將會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德國政府對中小企業進行扶持主要是為了改善中小企業在市場競爭中所處的不利地位。例如,針對中小企業在資本市場獲取資金較為困難的局面,德國政府對它們實行了一系列的金融支持,包括通過建立“復興信貸銀行”對中小企業提供長期低息貸款,對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企業提供不需償還的補助,對風險性高科技企業進行資本參與等。除對中小企業進行融資支持外,政府還規定在政府部門公共項目招標以及公共企業私有化時,應充分考慮中小企業。由于政府的大力扶持,德國中小企業的經濟效率和競爭力明顯提高,與此同時,德國大企業與中小企業在生產專業化的基礎上實行了廣泛的社會化協作,一些著名的大公司,如奔馳汽車公司,西門子電氣公司,大眾汽車公司所需要的大量零部件都來自協作的中小企業。中小企業已成為德國經濟增長和維護市場競爭的重大支柱。
  德國的經濟競爭秩序是以法律形式為基礎的,《反對限制競爭法》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德國壟斷活動的發展,保證了競爭的開展,但它仍然難以從根本上制止德國生產與資本的集中化趨勢,正如德國經濟學家格林所指出:《反限制競爭法》對支配市場的企業只規定了很弱的監督,在這一競爭秩序中出現的反對經濟權力積聚和為了經濟效率、更高的增長和企業主自由度又要求經濟權力積聚這兩者之間的沖突并未最終解決。因此,在法律之外,政府又規定了其他的促進競爭的政策措施,這種做法是我國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中建立公平公正的經濟競爭秩序時值得借鑒的。
《南方經濟》廣州71~72F8世界經濟學彭濤20012001社會市場經濟是使戰后聯邦德國在經濟上迅速崛起的一種經濟秩序,競爭秩序是社會市場經濟的核心,本文研究德國經濟競爭秩序的形成與實踐。德國/經濟競爭秩序/新自由主義彭濤 中山大學嶺南學院經濟管理系講師,廣東 廣州 510275 作者:《南方經濟》廣州71~72F8世界經濟學彭濤20012001社會市場經濟是使戰后聯邦德國在經濟上迅速崛起的一種經濟秩序,競爭秩序是社會市場經濟的核心,本文研究德國經濟競爭秩序的形成與實踐。德國/經濟競爭秩序/新自由主義

網載 2013-09-10 21:2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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