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價值的“效用”本質及其諸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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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B01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7110(2001)02-0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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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哲學的價值概念?馬克思早就作出了并廣為我國學術界熟知的論斷:“‘價值’這個普遍的概念是從人們對待滿足他們需要的外界物的關系中產生的”(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06頁。)。這一論斷表明:首先,價值是個關系范疇,它表征的是人對外界物滿足自身需要的評價;若外界物不能滿足人的需要,則價值關系就不能形成,價值也就不復存在。其次,價值關系是賦予(和被賦予)的關系,即人將由評價得出的意義賦予外界物,因而在價值(的賦予)關系中,人是主體,外界物是客體,價值關系反映的是主體和客體的關系,并且是主體將意義賦予客體的關系。最后,價值形成的實質是主體對客體滿足自身需要的肯定。主體認定客體滿足自身的需要,也可以說是主體認為客體對自身需要具有一定的功用或作用;若以學術界頗有爭議的說法,則這功用或作用也就是“效用”。因而價值的本質是效用。無論任何現象,只要能對主體的需要發揮效用,就會被主體認定是有價值的。
  然而,價值本質之效用說先是受到商品價值本質之社會說的詰難,后又受到人的價值本質之超越說的詰難。那么,這兩種價值本質新說能夠駁倒價值效用說的普遍性本質嗎?筆者認為未必如此。
  商品價值本質之社會說認為,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中專門研究了價值概念。商品是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的統一,但商品若不進入交換領域,不形成交換價值,其使用價值就不能實現,由此,商品的價值也就無從體現。商品為什么具有交換價值?是因為商品具有可進行交換的內在依據,即商品自身凝聚著的人類一般勞動。因而人類的社會性勞動才是(商品)價值的本質。的確,馬克思曾說:“無差別的人類勞動的單純凝結物,……當作他們所共有的這種社會實體的結晶,它們就是價值——就是商品價值”(注:《資本論》第1卷,第9頁。)。若把馬克思在這里對經濟學的價值界定與上述對哲學的價值界定作一比較,就會感到兩者的差別是如此之大!那么,它們是否也有著某些內在的聯系呢?
  筆者認為,這種內在的聯系是確乎存在的。首先,商品價值是如馬克思所言的價值這個普遍概念的特殊形態。比起面對于人的因而有可能與人產生價值關系的外界物,商品的特殊性有二:一,它是人的勞動的產品,依此區別于未經人的勞動作用而原本就已存在的外界物,比如山川江河空氣林木等;二,它要進入市場交換,依此區別于亦是人的勞動產品但不經市場交換的外界物。因此,商品價值只是普遍價值的一部分,以特殊的價值形態來說明普遍的價值本質,顯然是不妥的。然而,即使如此,商品的價值也是由人而生的,也是主體對作為客體的商品賦予的結果。其次,商品價值雖然以凝結的人類一般勞動為交換的依據,但是它首先必須具有使用價值。若無使用性,就難以進入交換領域,也就無法實現自身的價值,從而就不成其為商品。商品的使用價值對人意味著什么呢?意味著有用性,或者說對人的需要具有某種效用。再次,在政治經濟學中,馬克思為什么不重視商品的使用價值而僅重視商品的價值呢?因為政治經濟學是研究財富的生產和分配形式的。作為社會財富象征的商品,只有在交換中實現了自身所含的人類一般勞動的價值量,才能顯示自身作為社會財富的價值。因此,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中重點分析了商品價值的實現方式和商品價值實現中所引發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最后,對在政治經濟學中未作重點分析的商品的使用價值,馬克思在1844年的《巴黎手稿》和1857-1858年的《倫敦手稿》中則作了充分論述。在這里,商品已歸入面對于人的外界物,處于主體和客體的關系之中。馬克思認為,需要是人的本性,人為了滿足自身多樣的需要,就進行改變外界物的實踐活動;而改變了的外界物,作為人的實踐本質的對象化見證,一方面滿足了人的需要,一方面又發展了人的潛能、稟賦、素質和能力。對此,馬克思曾說:“如果拋掉狹隘的資產階級形式(即商品形式——筆者注),那么,財富豈不正是在普遍交換中造成的個人的需要、才能、享用、生成力等等的普遍性嗎?”(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86頁。)因此,滿足人的需要,就是對人的日常生活有用處,而發展人的能力,則在人的本質的層次上對人具有更大的效用。
  由此可見,商品價值本質之社會(勞動)說只是價值本質之效用說在政治經濟學領域中的一種轉化形式。如果將商品轉化為外界物,就可發現,商品首先必須具有使用價值,其在交換中實現的價值是人類為了滿足需要而進行的勞動活動的凝聚,其實現了的價值不但滿足了人的現實需要,而且具有發展人的能力的功用。因此,從哲學價值的意義上研究商品,商品的最終價值亦是滿足人的需要和發展的效用性。
  人的價值本質之超越說認為,價值本質之效用說只能說明人和物之間的價值關系,不能說明人和人之間的價值關系,若將其運用于人和人之間,則被當做評價對象的人的意義就是效用性;這樣一來,人就由主體性變為客體性,由目的性變為工具性,這不但在邏輯上是相互矛盾的,在理論上也有悖于馬克思關于人的本質的規定。因此,人的本質不是效用性,而是超越性,即改造世界并完善自身的理想性和目的性。但是,馬克思早在青年時期就提出了“為人類幸福而獻身”的人生理想,以后又津津樂道的是“為人類工作”。馬克思一生為人類留下了大批的理論遺產,當我們認為這些理論遺產體現了馬克思的價值時,作為評價對象的馬克思是否轉而成為客體性的存在呢?當馬克思以他的理論為人類工作和獻身時,他是否在發揮一種工具性的效用呢?
  筆者認為,在價值關系中,人是可以被看作客體性的存在的。價值產生于主體對客體的評價之中;人或個人要想獲得價值評價,首先就要成為別人的評價對象或評價客體,人在價值關系中成為客體性的存在是必不可免的。假若說評價是一種互相的行為,那么在價值關系中,人與人之間是互為客體的,既然如此,人的價值本質之超越說又為什么責難價值本質之效用說將主體的人降低為客體的人呢?筆者以為,這是將人的本質和人的價值這兩個不同層次的概念相混同的結果。
  人的本質是一個實體范疇,它是對人的本質屬性的界定。馬克思認為人的本質是實踐,而實踐則表現為人的本質力量對象化的超越性,因而人的本質也可說是超越性。超越性可呈為內在超越和外在超越的統一。所謂外在的超越,就是人按自己的意愿讓外界物發生變化,即改造世界;所謂內在的超越,就是人通過改造世界而促使自身趨向自由而全面的發展,即完善自身。在這其中,改造世界服務于完善自身,完善自身成為實踐超越的最高目的,因而,人的實踐超越性本質促使人成為目的性、理想性和主體性的存在。然而,具有超越性本質的人要想獲得價值認定,就必須進入價值產生的評價關系之中。人的超越性本質是如何表露出自身的價值的呢?改造世界為完善自身服務,而完善自身又只有通過改造世界這一途徑。如果說“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273頁。),那么,改造世界的活動所取得的成果,就不但促進了自身的全面發展,也為別人或全社會的人的全面發展提供了條件。價值的獲得正是依據某人在改造世界的活動中所取得的成果;他取得的成果越多,他本人對別人或社會的價值就越大。由此可以看出,超越性是作為實體存在的人的本質,它是人的價值之源,而不是人的價值本身,具有超越性本質的人要想獲得作為關系存在的人的價值,就必須以取得成果的載體的客體性的人出現。在這里,人的超越性本質是本原的,人的效用性價值是派生的。二者處于不同的理論層次。重要的是,價值層次的人的客體性不但早已具有主體性前提,而且客體性中所展示的改造世界的成果,以獲得的價值評價反過來更加證明了人的本質層次的目的性、理想性和主體性。
  實踐的超越性表現為改造世界和完善自身的統一;如果說改造世界為完善自身服務,完善自身又通過改造世界,那么,實踐的超越性又可表現為目的性和手段性的統一;其中,完善自身是目的,改造世界是手段。假若說手段性也就是工具性,那么就人的實踐本質這一層次而言,人也有其工具性存在的一面,只是這一工具性只運用于別人以及全社會的人的自由而全面發展。而當進入人的價值這一層次,作為評價對象的客體性的人,其價值的獲取則恰在于人的本質的工具性。個人在改造世界的活動中不但完善著自身,而且他所取得的社會成果同時也成為別人乃至全社會的人自由全面發展的條件。別人以及全社會的人對他作出有價值的評價,就是以他所取得的社會成果為依據的,而他的社會成果的取得則只能是他的實踐本質中工具性的一面活動的結果。工具性就是效用性,這是不言而喻的。就像人的本質中的目的性要求人們互為目的一樣,人的價值中的工具性也要求人們互相發揮效用;正因為此,社會上才有廣為贊同的“我為人人、人人為我”之說以及廣為贊頌的“為人民服務”的高尚精神。
  由此可見,人的價值本質之超越說也是價值本質之效用說在人學領域中的一種轉化形式。它的讓人迷惑之處在于人既是價值發出者又是價值接受者,而一經置于價值接受者的客體性地位,似乎就俺蓋或抹煞了價值發出者的主體性地位。然而,只要從人的實踐主體性是實體本原性和人的價值客體性是關系派生性之兩層次的理論立場出發,這一迷惑也就迎刃而解。人的價值之客體性不但已由人的本質之主體性所規定,而且人的價值客體性由其手段性的運用所創造的社會成果而顯示出的效用性,反而證實了由目的性、理想性和超越性所顯示出的人實踐主體性。
  2 澄清了商品價值本質之社會(勞動)說、人的價值本質之超越說與價值本質之效用說的關系,必然會引發一個接著而來的問題:效用說只是揭示了哲學價值概念或一般價值意義的本質,然而現實中的價值形態是多種多樣的;不同的價值形態其效用性是如何表現的呢?或者說,不同的價值形態在顯示其效用性時又各自具有什么樣的特殊性呢?
  對價值形態可有不同的分類,在此,筆者采取“三分法”,即自然價值、社會價值、人的價值。自然價值是指未經人的實踐活動作用和改變的外界物,如山川江河空氣林木等。社會價值是指經人的實踐活動作用和改變的外界物,亦即人的社會勞動產品。此類外界物可再分為物質產品和精神產品兩類,精神產品就是人們理論探索所取得的各種理論思想觀點;物質產品還可再分為不經交換的產品和須經交換的產品,后者就是所謂的商品。人的價值則無須多言,它指的就是人所應有的價值。
  價值是為人的;價值是人賦予的;人賦予價值的依據是(外界物對人的)效用性。已如前述,人的實踐本質的超越性顯示了改造世界和完善自身亦即目的性和手段性的統一,如果說手段性可表現為效用性,那么所有外界物的價值效用性就是對人的完善自身的目的性的效用。人在現實生活中的需要是多種多樣的,因而外界物滿足這種需要的效用也是多種多樣的。在價值關系中,人與人之間是互為客體的,個人需要的滿足同時關聯著別人需要的滿足,因而如同人的實踐是一種社會性的活動那樣,價值評價也同樣具有社會性,即有一個社會評價標準,這個標準就是是否有助于人的自由全面的發展。因此,價值的效用性最終體現為有助于自由全面發展這一人的最高目的性。然而,由于價值形態的多樣性,其滿足人的自由全面發展這一最高需要的方式也就不同,而其之所以不同,又是因為不同的價值形態有著不同的價值意義載體。所謂價值意義載體,就是指價值物以什么性質(而非實體)被賦予價值。因此,探討不同價值形態的特殊性就在于區分其不同的價值意義載體和價值實現方式。
  自然價值是指未經人的實踐作用和改造的外界物對人的價值。自然外界物諸如山川江河空氣林木等是先于人而存在的,可說是人的實踐活動得以進行的前提或基礎,因而它對人的價值就源于它對人的實踐活動所具有的一種(基本的)支撐作用,也即是說,自然價值的價值意義載體就是其(對人的實踐活動或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的)基礎支持性。由于自然外界物的未經人的實踐作用和改造的性質,其價值之源的基礎支持性若要實現自身,就須進入人的生活或人的活動之中,因而其價值實現方式可稱為(面對人的生活和人的活動所需要的)待進入性(其中作為自然外界物的空氣也許是個例外)。由此可知,自然價值的效用性就呈現為價值意義載體的基礎支持性和價值實現方式的待進入性的統一。
  社會價值是指經由人的實踐作用和改造的外界物對人的價值,亦即人的勞動產品對人的價值。由于人的需要的無限性,人的勞動產品也就呈現出無限的多樣性,它幾乎充塞于人的生活和人的活動的各個方面,因而由它而生的社會價值也就體現為滿足人的各種各樣的需要。社會價值是人的實踐活動的產物,它本身就是人的實踐本質力量的確證,這一確證不但對實踐者本人顯示了效用,而且對實踐者他人也同樣顯示了效用。由于社會價值的實體眾多又無處不在,它與人的生活和人的活動結有密不可分的聯系,因而它對人的價值就源于它對人的實踐本質所具有一種(極大的)豐富作用,也即是說,社會價值的價值意義載體就是其(對人的實踐本質或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的)極大豐富性。由于社會價值原本就是人的勞動產品這一特有性質,其價值之源的全面豐富性的自身實現,就實現于廣泛地參與人的各種生活和活動之中,因而其價值實現方式可稱為(與人的生活和活動結為一體的)全面滲透性。由此可知,社會價值的效用性就呈現為價值意義載體的極大豐富性和價值實現方式的全面滲透性的統一。
  人的價值是指人作為人所應有的價值,亦即作為主體性的人以客觀可察的可供評價的活動成果而顯示的價值。與自然外界物和人工外界物不同,人這個存在物具有實踐的超越性本質,因為人是自然外界物的利用者和人工外界物的創造者。如果說人又是價值的賦予者,從而使自然外界物具有了自然價值、人工外界物具有了社會價值,那么,人也就是價值的創造者。人之所以成為外在價值物的創造者,在于人具有實踐超越性的本質,因而人的價值就體現在人的實踐超越性上,或者說,實踐超越性對人是有價值的。不過,人被評價為有價值,并不僅僅從人所具有的實踐超越性本質著眼,而是依據這一超越性本質在現實活動中所取得的社會成果。人的自由全面發展是互為條件的,而人的實踐創造成果恰恰就提供了這樣的條件;由于人的實踐創造活動具有連續不斷的性質,因而人所創造的社會成果也就源源不斷,從而個人也就為別人或全社會的人的自由全面發展不停地提供條件,這也就為別人或全社會的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發生了一種永不枯竭的推進作用。因而人的價值就源于這種推進作用,也即是說,人的價值的價值意義載體就是其(對別人或全社會的人的自由全面發展所具有的)不斷推進性。由于這種推進作用源于人的實踐超越性本質,其價值之源的不斷推進性的自身實現,就實現于人的實踐超越性本質在現實中連續不斷的創造活動之中,因而其價值實現方式可稱為持續創造性。由此可知,人的價值的效用性就呈現為價值意義載體的不斷推進性和價值實現方式的持續創造性的統一。
  由是觀之,哲學價值或一般價值之效用性本質在自然價值、社會價值和人的價值這三大價值形態中各有其特殊的表現方式。如果說自然價值和社會價值都是物的價值,它們或被人利用或被人創造,因而其效用性一目了然,那么,它們就可合并而論,而與利用它和創造它的人的價值形成了某種對立。這種對立的實質就是,人的價值是通過利用自然價值和創造社會價值而表現出來的;因而人的價值就是(利用和)創造價值的價值。人的創造性本是人的主體性規定,但它為了獲得價值性,就需以客體性的存在并以實際創造的客體價值去獲取評價;而獲得了價值性,人反以價值關系中人的客體性存在所展示的創造成果確證了人的實踐本質的主體性。人的價值的效用性就在于為人的實踐主體性所追求的自由全面發展的實現,提供了現實的途徑。
《東方論壇》青島5~8B1哲學原理朱寶信20012001價值的本質是(對人的)效用性,但是后來遭到了商品價值本質之社會(勞動)說和人的價值本質之超越說的詰難。實際上,二者僅是價值效用說在政治經濟學和人學領域的轉化形式。商品須具使用性前提,其內含的人類一般勞動不但顯示了人的實踐本質力量,而且有助于人的實踐能力的發展和提高。人的實踐本質的超越性只有在價值評價中才能證明,而其獲得價值性的依據在于實踐活動所創造的社會成果,這種社會成果不但有助于確證個人自身的本質力量,更重要的是為別人或全社會的人的自由全面發展提供了條件。自然價值、社會價值和人的價值這三大價值形態各有其不同的價值意義載體和價值實現方式,其中物的價值直接顯示了(對人的)效用性,而人的價值則以創造了物的價值而顯示了對別人或全社會的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的效用性。價值/商品價值/人的價值/效用性/社會性/超越性朱寶信 河南駐馬店市衛生學校高級講師,駐馬店,463000 作者:《東方論壇》青島5~8B1哲學原理朱寶信20012001價值的本質是(對人的)效用性,但是后來遭到了商品價值本質之社會(勞動)說和人的價值本質之超越說的詰難。實際上,二者僅是價值效用說在政治經濟學和人學領域的轉化形式。商品須具使用性前提,其內含的人類一般勞動不但顯示了人的實踐本質力量,而且有助于人的實踐能力的發展和提高。人的實踐本質的超越性只有在價值評價中才能證明,而其獲得價值性的依據在于實踐活動所創造的社會成果,這種社會成果不但有助于確證個人自身的本質力量,更重要的是為別人或全社會的人的自由全面發展提供了條件。自然價值、社會價值和人的價值這三大價值形態各有其不同的價值意義載體和價值實現方式,其中物的價值直接顯示了(對人的)效用性,而人的價值則以創造了物的價值而顯示了對別人或全社會的人的自由全面發展的效用性。價值/商品價值/人的價值/效用性/社會性/超越性

網載 2013-09-10 21: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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