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制度的有效建立和貫徹,依賴于一定的條件。這是考慮用知識產權法保護傳統知 識所不能回避的問題。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私權,其核心價值在于界定人們因智力成果及 相關成就所產生的各種利益關系。當人們考慮將該制度延伸到傳統知識領域時,不得不 回答后者與知識產權既有客體間是否具有共性的問題。
障礙
我們認為,這兩者是否同質固然應該予以考查。但是,更需要注意到,即使傳統知識 和既有知識產權客體相同,也不能證明它就應該在知識產權范圍內受到保護。因為,知 識產權制度從來就不是,現在也不是保護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的唯一工具。例如,科學 發現一般并不受知識產權保護;所謂“公有領域”之中的智力的成果實際上也不受知識 產權法的保護。
其實,用知識產權保護新的客體時需要解決的更關鍵的前提條件是客體的確定性和主 體的確定性。這兩者是成功協調利益關系所不可缺少的前提條件。就客體而言,眾多的 概念雖然都各有道理,但都無法準確在界定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傳統知識到底包括哪些 傳統成果,它和不受知識產權法保護的文明成就的界限何在。而這種邊界的極度模糊性 必然使得通過財產權制度來理清權利義務關系的目標落空。
至于主體,也存在類似的問題。僅就學者們提出的各種建議而言,至少包括以下幾種 :國家、民族、社區和個人等。而事實上,任何一個主體都很難被確認為某一區域內傳 統知識的唯一的所有人。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國有關部門起草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法的過程中,有一種意見認為 ,國家應當然地被規定為唯一的主體,我們認為這種具有濃厚國有制色彩的構想是需要 審慎對待的。
作用
我們無意否定知識產權制度在保護傳統知識方面的價值。相反,正是由于傳統知識與 知識產權客體之間的深刻的內在聯系,使得知識產權法成為傳統知識綜合保護制度的有 機組成部分。
原則上,傳統知識中任何一項可以被特定化,能夠確定具體主體的成果,如果符合法 定的其他條件,都能夠直接地為知識產權法所保護。例如,民間舞蹈可以受到鄰接權的 保護;傳統標記、地理名稱可以受到商標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傳統醫藥、工 藝可受到商業秘密法的保護;等等。知識產權法對傳統知識的保護還常常以一種間接的 方式表現出來。即當地人合法地利用它進行再創作時,有關成果受到知識產權法的保護 。在這種情況下,傳統知識所有者雖然并非知識產權權利人,但是,其利益在以下方面 得到了間接的肯定:文化淵源的確定、完整性的尊重、文化影響力的增加,以及特定情 形下分享經濟利益的機會,等等。當然,對知識產權保護傳統知識所有人利益的局限性 必須保持清醒的認識。
實踐
事實上,傳統知識本身的復雜性決定了對它的保護需要依賴綜合的手段,既需要法律 的調整,也需要政策扶持。略加分析就不難發現,許多法律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到傳統 知識的保護問題。例如,人權保護、文物保護、環境保護、旅游管理及文化市場管理等 法律制度。
另外,還有一些專門法律對保護傳統知識也具有重要意義。例如,1997年5月20日頒布 的《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2000年9月1日實施的《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 例》等等。
從性質上來說,上述諸種法律多屬于公法,其作用方式主要是通過國家支配公共資源 ,維護、促進傳統知識成就的存續和繁榮。
尤其不能忽視的是,傳統知識保護是一個全球性的議題。在這個領域中的國際合作是 不可或缺的。在過去的半個世紀里,各國以及相關的國際組織進行了大量開拓性的工作 ,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例如,198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聯合制定 的《關于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為的國內法律示范條款》 、1992年6月5日在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簽署的《生物多樣性公約》、1995年聯合國 的專門工作組發表的《保護土著人遺產的原則和方針草案》、2001年11月3日在聯合國 糧農組織大會通過的《國際糧食和農業植物遺傳資源條約》,等等。
改造知識產權制度以滿足保護傳統知識的需要有著巨大的困難。具有300年歷史的知識 產權法律是工業時代的產物。經過不斷的修補,已經成為一部服務于現代工業、信息社 會的嚴密的法律機器,其“制度上的稟性”決定了它不能成為保護傳統知識的主要手段 。就算是把這部機器交給了傳統社區或者它的代理人,往往也很難有效地運轉。
我們的結論是,傳統知識的保護是一個世界性的命題,解決它需要綜合利用法律、政 策等手段。
中國知識產權報京③D412民商法學韋之/凌樺20022002當前對三大主題保護的探討與研究,使人們首先想到了知識產權制度在該領域的延伸 。然而在冷靜地分析他們之間的共性與個性之后,人們可能會提出,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不是保護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的唯一手段。 作者:中國知識產權報京③D412民商法學韋之/凌樺20022002當前對三大主題保護的探討與研究,使人們首先想到了知識產權制度在該領域的延伸 。然而在冷靜地分析他們之間的共性與個性之后,人們可能會提出,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不是保護智力成果及相關成就的唯一手段。
網載 2013-09-10 21:3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