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與自然:“中心論”還是“主體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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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B0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114X(2000)01-0039-07
  近些年來,一方面由于資源和環境問題日益尖銳,一方面由于西方生態倫理和生態哲學思潮的興起,人與自然的關系問題的研究已成為整個世界范圍內理論界關注的重大課題。在我國,關于人與自然關系問題的理論交鋒,最后集中表現為“人類中心主義”和“自然中心主義”兩種思想觀點的對立。
  總覽各種不同的交鋒觀點,可以發現兩點:一是這兩種對立的思想觀點有一種共識即自然界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條件,人類應該愛護自然、尊重自然、保護自然;二是愛護自然、尊重自然、保護自然的出發點不同。“人類中心主義”多持一種人類價值中心的立場,認為人是價值世界的中心,自然界的價值在于它為人類服務。照這種觀點,人類為了自身生存和發展的價值,就必須以倫理的利他性原則來對待自然。而“自然中心主義”則認為自然界有其自身的內在價值,人類價值只是自然內在價值的一部分。按此觀點人類要愛護自然、尊重自然、保護自然不是由人的自身價值決定的,而是由自然生態自身的內在價值決定的;而自然本身就是價值世界的中心。
  我們還可以發現,這兩種“中心論”在出發點上各執一詞,都缺乏一種歷史的座標,觀點交鋒陷入了一種“為理論而理論”的窘境。只有以歷史發展的眼光,辯證地考察人與自然的豐富的矛盾關系,才是廓清蒙在這個問題上的迷霧的一條正確的思想路徑。
  一、“人類中心主義”的失誤
  人與自然的關系是一種矛盾關系。這樣一種矛盾關系的發展,是一個自然歷史過程。人在實踐的意義上一經確立,它就和自然界形成了一種相互之間不可分割的關系。在人與自然矛盾關系發展的初期,并不存在人是中心的情況。“自然界起初是作為一種完全異己的、有無限威力的和不可制服的力量與人們對立的,人們同它的關系完全象動物同它的關系一樣,人們就象牲畜一樣服從它的權力……”(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5頁。)。這是因為在這種關系的這個歷史階段上,人剛由自在的存在變為自主的存在,它的主體力量還是如此之小,以致于在彼此的相互作用中,只能處在一種服從的,被動的地位。
  隨著實踐中人與自然關系的發展,人這個主體不斷地認識自身周圍的自然對象及其規律,并利用這種認識不斷地深化自身與自然的實踐關系。在這個過程中,主體的能力增強了,他活動的范圍更大了,改造的對象更多了;甚至這種對象的改造,包括對作為客體的人自身的改造。這種改造的目的是為了人自身的更好的生存和發展,這種改造的前提是對對象的自然規律的認識和把握,這種改造的過程是人作為主體與客體對象的相互作用;這種改造的結果既與人的目的相聯系,又與主體對客體及其規律的把握相聯系。在這樣一種關系中,作用是相互的,復雜的、非線性的,既有相互沖突的狀態,又有相和諧、相一致的狀態。在這種關系的范疇中,在客觀上并不存在主體是中心,還是客體是中心的問題。
  當然,人作為主體在與自然客體發生相互作用的過程中,他為自己建立了一個價值世界。在人自己的價值世界中,人重視、強調的是自身的需要和自身需要的滿足,他總是從自己的需要——物質上的需要或精神上的需要出發,去和外在的自然發生聯系;從這個意義上說,人確實是自己的價值世界的中心。但是,問題正在于這里:“人是自己創建的價值世界的中心”這樣一個命題在邏輯上是一個同語反復的命題,因而在這個角度上的“人類中心說”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今天我們所指出的“人類中心主義”的失誤還不只是說它在邏輯上沒有意義,更為嚴重的是,將這樣一個價值觀立場上的命題置換到發展觀立場上的關系范疇中,帶來了實踐上的危害。
  在人與自然的關系問題上,“人類中心主義”的發展觀是有其歷史淵源的。歐洲傳統文化思想源流中,古希臘自然哲學將自然看作有機的整體,這個整體具有精神的東西與自然的東西合一的實體性。這樣的一種觀念,與特定實踐水平上的人與自然關系是對應的。但作為精神的主體性在這一自然觀念中已然潛藏。這種潛在的主體性質在近代終于通過笛卡爾“我思故我在”的命題正式確立。這個命題的實質不是確立了主客二分世界,因為主客二分在實踐的意義上實際上早已形成,哲學上的這個命題只不過是對歷史既成事實的確認。“我思故我在”命題的實質在于它明確提出了在主客二分世界中主體的獨立和至上地位。它也是對西方傳統文化精神中人對自然的自由精神發展到這個歷史階段的一種總結和理論高揚。而把主體的獨立性上升到至上的地位,不可避免地就在人與自然、主體與主體的關系中將人、將主體視為一個支配者、統治者。這樣的一種思想和思維方式與西方人在當時歷史階段上的實踐活動也是對應的。近代西方是人類利用自身的思維能力和行為能力對自然大舉征服的時代,人類不僅改變了自然物的形態,而且改變了自然物的性質,并且在常規的活動范圍內似乎使自然臣服了主體的意志。在這種主體意志下,西方人的物質生活質量大大提高了。但這種提高不免以自然環境和資源的破壞為代價,18、19世紀和20世紀初期的歐洲環境問題已經非常嚴重,以致于恩格斯說出:“我們不要過分陶醉于我們對自然界的勝利,對于每一次這樣的勝利,自然界都報復了我們。每一次勝利,在第一步都確實取得了我們預期的結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卻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預料的影響.常常把第一個結果又取消了。”(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17頁。)這些話在今天還是那么正確!而馬克思則從社會批判的角度,揭示了在資本主義大機器生產的方式下人的非人存在——也就是人的非自然的存在,并指出這就是人的異化的存在。
  而20世紀西方一大批重要的思想家對歐洲文化傳統中的“主體至上主義”的批判,對“主體性原則”的消解,也是由人與自然矛盾關系的激化而引發的。人與自然矛盾關系的惡化.不僅是自然單方面的破壞和毀滅,同時也是人自身的破壞和毀滅,作為關系存在的人與自然,是以對方的存在和發展的狀況作為自己存在和發展的條件的,其中一方的性質和狀態的變化,必定會引起它方的性質和狀態的變化。主客體雙方的性質是通過實踐在雙方的相互關系中相互規定的,主體一旦試圖凌駕于這種關系的相互性之上,其性質就會發生扭曲從而影響人與自然主客體關系的健康發展。
  應當著重指出,“人類中心主義”的主要失誤在于:
  (1)在人與自然的關系中,把兩者變成了“中心”與“服從”的關系,甚至變成了“主人”與“仆役”的關系,片面、過分地強調了人的主體的作用和地位。因而不能客觀、現實、辯證地看待人與自然的真實關系。自然界及其規律的先在性、基礎性在“人類中心主義”的理論視野中消失了。因而,主體獲得的至上性地位就成了一種虛幻的存在。
  (2)“人類中心主義”忽略了關系范疇所特有的相互作用。人類與自然,主體與客體的關系是人與對象世界發生的最基本的關系,具有從價值意義上而言的最大的時空尺度,其相互作用是極其復雜的。自然界系統自身時時刻刻發生著復雜的內部相互作用,人自身也在自然的層面和社會的層面上發生著復雜的相互作用。這種相互作用是從無序走向有序的辯證的發展過程。在這個客觀的辯證發展過程中,不可能存在自始至終的以人類為中心的固定的性質。“人類中心主義”將這樣的相互過程理解為“為人”的活動過程,機械地理解了主體的真實性質,從而片面地把自然客體理解為被動的待征服的統治對象。
  (3)“人類中心主義”的方法論是經驗主義的片面抽象。在人與自然的矛盾關系發展中,曾經歷了從自然占矛盾主要方面到人占矛盾主要方面的地位的轉化,這種地位的轉化說明了人的主體性的性質,但并沒有改變人與自然矛盾關系的相互作用的性質。“人類中心主義”則是從經驗中抓住了這種轉化,并將之純化上升為人與自然關系的本質,從而得出了“人類中心主義”的結論。但從經驗中直接提取的抽象,在方法論的意義上是一種片面的抽象。
  在人與自然主客體的矛盾關系中,無疑人是主動、能動的一方。但是,據此所得出的“人類中心主義”卻仍是片面的。“人類中心主義”把主體置于人與自然主客體矛盾關系中的絕對的統治地位,忽視了人的存在和發展是以自然為基礎,主體的存在和發展是以客體的存在和發展為條件的,主體的能動的活動是受自然客體及其規律性的制約的事實。“人類中心主義”的片面性在于:在人與自然主客體的矛盾關系中,把自然客體視為純粹被動的、機械的存在,而人作為主體則成為自然的主人和征服者。人與自然的這種統治與被統治、征服與被征服的觀念,導致人對自然的濫施權力,只從主體的暫時利益出發,破壞人對自然、主體對自然客體發展的平衡關系,導致人對于自然界的專制主義。
  二、“自然中心主義”的佯謬
  與“人類中心主義”相對立的“自然中心主義”是自然生態倫理主義的一種理論表現。它是在人與自然矛盾沖突激化的前提下對人類行為和工業文明的一種反思,它也是后現代主義思潮中生態思想的一種典型的表現。“自然中心主義”中的生態倫理有一種非常抽象的、理想的、浪漫的色彩,它的出現有著深刻的現實原因,也有其綿遠的思想傳統。
  軸心時代古希臘文化氣質中的狄奧尼索斯崇拜顯示了一種人與自然之間在情感上的根深蒂固的聯系。這種內心的沖動極大地影響了古希臘的哲學家。畢達哥拉斯的“數”、赫拉克利特的“邏各斯”、柏拉圖的“實在”、亞里士多德的“一”,“就是精神的東西與自然的東西的合一的實體性,它是自然的合一”(注:黑格爾語,轉引自張世英《天人之際》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8頁。)。在這種自然的合一的觀念中,雖然已潛藏了主體性的概念,但主體性還全然被包含在自然的整體當中,它是自然的一部分。差不多與此同時,在東方古老的中國,也產生了以自然為生命核心的道家哲學。道家哲學中有一種對文明中人類異化行為的敏銳的批判,神秘而又深刻地表達了一種與“道”同一、與“自然”同一的浪漫情懷。西方哲學經歷了18世紀主客二極對立的時代,到了19世紀的德國古典哲學,又開始探索主客體之間的同一性,強調主客體之間的同一性。作為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者,費爾巴哈深情呼喚“自然的人”,強調人在自然屬性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理想化了的“愛”和“友情”,進而把人與外部世界的關系感性化、理想化和浪漫化。
  從現實的原因看,“自然中心主義”是在全球性的環境和資源危機的背景下提出來的。它的哲學反思有著重要的思想意義:即表達了人類在宏觀和長遠的高度上重新審視人與自然主客體關系,警醒人類尊重、愛護自然和生態。然而“自然中心主義”主要還是從一種泛倫理觀而非發展觀的角度來看待人與自然的關系,從而抹殺了人與自然主客體分野的現實的差異及其具體進展。從理論上而言,“自然中心主義”的佯謬在于:
  (1)“自然中心主義”忽視了人與自然、主體與客體的歷史差異性。無疑,人是從自然界孕育中脫胎而出的,但是在自然系統中人是作為與其他自在自然有質的差異性的主動的、自覺的、自由的存在而確立的。人作為主體的確立和發展經由了漫長的歷史實踐過程。人一從自然界中分離出來,其社會性是最本質的屬性.他就作為主體站到了自然的對立面。當然,這種對立是矛盾同一體中的對立,但同一體中的對立仍然顯示了一種差異性,它是推動矛盾發展的一種動力,是發展的始點。自然作為客體成為矛盾的另一方面,通過主體的實踐活動,自然客體成為人類主體體驗、認識、改造的對象。在這里人與自然、主體與客體的差異是它們的關系發展的一個邏輯前提,歷史起點。當然,在實踐關系中,人與自然存在的是矛盾中的和諧,又是統一中的差異。
  (2)“自然中心主義”忽視了自然存在與社會存在的聯系性。“自然中心主義”強調了自然存在的先在性和前提性、整體性,但在“自然中心主義”的視野中,由于消解了自然整體內部主體與客體的差異性,因此,自然整體內部主客體的聯系性也就消失了,人與自然、主體與客體之間的相互作用實際上也就被消解了。這樣的自然就成為一個沒有歷史的空洞的整體存在。其實,馬克思在批判舊唯物主義時,就曾批判過這種空洞抽象的自然觀。馬克思站在辯證的實踐觀的立場上,認為自然存在是與社會存在不可分割互相聯系的。“社會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質的統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復活,是人的實現了的自然主義和自然界的實現了的人道主義”(注:馬克思:《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人民出版社79年版,第75頁。)。這樣,馬克思就已通過實踐把自然存在與社會存在結合為一,并把人與世界的關系確定為實踐關系。
  (3)“自然中心主義”缺乏實踐意義上的現實性。由于“自然中心主義”呼喚人類“回到自然中去”,提倡“自然至上”,實際上消解了人與自然、主體與客體的差異和聯系,實際上也就消解了人對自然、主體對客體的實踐關系。但是人與自然、主體與客體的現實關系只能在歷史和現實的實踐關系上才能建立起來,因而,沒有實踐的立場和理論視野,任何建立在特殊邏輯和特殊倫理上的自然觀,都沒有現實上的意義。譬如說,按照“自然中心主義”的泛倫理觀,人是否就不再吃動物、進而不再吃植物再進而他甚至不應該吸進氧氣,呼出二氧化碳?假設真是這樣,那不是又不自然了嗎?可見,要將“自然中心主義”貫徹到底,現實中是不可能的,邏輯上也是不成立的。
  縱觀人與自然主客體矛盾關系發展的歷史,我們可以發現,“自然中心主義”實際上是以人對自然的情感關系代替了人對自然的全面的辯證的矛盾關系及其現實發展。“自然中心主義”表面上看起來是提高了自然的地位,但這個被撥高了的“自然”只是一個作為抽象存在的自然,而不是一個現實的、經由實踐與人、主體相聯系的、發展的自然。這樣的“自然”對人而言只能在抽象理想中存在,而在現實中則是無法存在的。如果說,“人類中心主義”無限地拔高了人的地位,那么,“自然中心主義”則走向另一極端而貶低了人的地位,兩者均不利于歷史的發展。
  三、從“中心論”走向“主體論”的客觀必然性
  從對“人類中心主義”的失誤和“自然中心主義”的佯謬的批評中,我們應當進一步思考的是:在考察人與自然、與外部世界的關系時,我們是否可以拋棄理論上二元對立的“中心論”,而從二者的辯證的、現實的關系上來探討問題?我們面對的人與自然,我們所能理解的人與自然不是主從關系,而是主客關系的范疇。從邏輯與歷史統一的角度看,它們只有在彼此的關系中才能明確自身的規定,然后從自身的規定出發,建立起一種雙向的、復雜的、非線性的相互作用。“相互作用是事物的真正的終極原因”,“只有從這個普遍的相互作用出發,我們才能了解現實的因果關系”(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52頁。)。這就從根本上規定了人與自然的主體與客體的相互依存的關系。在這種相互作用中,自然界是人產生、確立、發展的基礎和前提,是人類認知的對象、也是人類情感的對象。而人類則是關系中自覺、自由的主體,他具有思維(意識)上、行為上的自覺性和主動性,能主動地調節自身與自然的各種關系,由此他對自然的變化和發展負有責任。這樣的一種性質決不是“人類中心主義”,而是“人類主體主義”。
  “人類主體主義”是指在人與自然關系中,人類作為有意識的存在,在實踐過程中能確認自然界及其規律的先在性以及自身的主體能動性;并在此前提下,人永遠作為受自然客體制約的主體,在實踐中發展人與自然的關系。
  (1)“人類主體主義”是在肯定自然界及其規律的先在性的基礎上,提出和肯定人作為主體在二者關系中的主動性和能動性。“人類主體主義”認為人與自然是辯證的矛盾統一體。在這個統一體中,作為客體的自然及規律是作為主體的人的活動的基礎,條件和對象。自然界是先于人類而存在的客觀事物的總體。它有著自身內部復雜的聯系和相互作用,在這種相互作用中形成自身發展的規律性。人類主體的出現,也是自然界自身規律發展的結果。但人類主體的形成是自然進化史上的一次質的飛躍。通過實踐,人類主體從自然母體中脫胎而出;又通過實踐,人類主體將自身與自然界緊緊地聯系在一起。主體只有作為自然的異己存在,站到自然的對立面,他才能認識和把握自然客體及其發展的規律性。而只有不斷地認識和把握自然客體及其發展的規律性,他才能確認自身、滿足自身和發展自身。在人與自然矛盾統一體中,主體的能動性正在于他能動地認識自然及其規律,并按照這種規律的要求來改造客體世界和主體世界,從而推動二者關系的良性發展。
  (2)“人類主體主義”的方法論是一種辯證的、歷史和邏輯相統一的思維方法。它在人與自然關系的歷史發展中合乎邏輯地界定關系中自然與人的地位和作用,并以此來考慮人與自然矛盾的具體的進展。由于自然客體及規律性是主體發展的基礎、條件和前提,在主體尚末能自覺地認識、把握和利用自然規律的原始時期,主體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他還不能理性地思考自身與自然的關系。隨著實踐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自然成為對象客體,起來越多的自然規律不斷地被認識、被利用,而人的主體能動性也就越來越充分地發揮出來。但不管實踐發展到一個什么樣的水平,主體作用的發揮和主體地位的上升仍然是在受自然客體的制約的主客體關系的范疇中實現的。在這種關系范疇中,它決不是一個機械決定論的線性發展過程。因為作為關系一方的自然客體及其規律,隨著人的主體因素的不斷作用和滲透,本身也在不斷發生變化,如果主體不能意識和把握這種變化,就會使自己的認識和行為出現偏差。既不能達到主體的目的,又不能與自然協調發展。
  (3)“人類主體主義”主張客觀、辯證、全面地看待主體的能動作用,并對自然的發展負起責任。“人類主體主義”雖然肯定自然界及其規律的先在性,但它同時認為在人與自然關系范疇中,人作為主體是唯一能動的存在。“自由自覺的活動恰恰就是人的類的特性”“實際創造一個對象世界,改造無機的自然界,這是人作為有意識的類的存在物……的自我確證”“人……再生產整個自然界”。(注:馬克思:《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50頁。)人能動地認識和把握自然規律,能動地改造自然界,同時也能動地改造自身,從而能動地推動人與自然關系的發展。這樣,作為主體的能動存在的人,對自然的發展負有歷史的責任。“人在他創造的世界中直觀自身”(注:馬克思:《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51頁。)。歷史證明:一個生機勃勃的可持續發展的自然是可持續發展的主體的反映。一個百孔千瘡、滿目蒼夷的自然則是主體錯誤行為的反映。人對自然的責任也是人對自身責任的反映。
  (4)“人類主體主義”強調實踐在人與自然關系中的地位。它認為:實踐是人與自然、主體與客體分化的條件,也是人與自然、主體與客體聯系的中介,更是調節人與自然關系的方式和手段。所以“人類主體主義”不崇尚在抽象倫理觀的層面上來思考“自然”與“人”孰為中心,而是主張在實踐中,充分發揮主體能動性,更準確、更及時地認識和把握自然規律,站在更高、更遠的角度來審視、調整人與自然的關系。既然自然與人在主客體關系的范疇中合為一體,那么,愛護人就必須愛護自然,愛護自然也就是愛護人。在這個意義上,“人類主體主義”既看到人與自然的對立,但更注重二者的同一。它是在既對立又同一的關系框架中,通過實踐,不斷地對人與自然的關系作出具體的調節,以利于人與自然的雙重發展。
  綜上所述,“人類主體主義”是在人與自然的相互作用關系中來思考人作為主體的地位和作用。“人類主體主義”認為:在人與自然主客體矛盾的關系系統中,人作為主體與自然作為客體是在相互的關系中成立的。主客體的區分是在相互對立又相互統一的關系中規定的。沒有作為主體存在的人,自然就只是一種混沌的存在,而不成其為客體,不具有在與主體的對象性關系中形成的價值性。而沒有作為客體存在的自然,主體也就不成為主體。誠如馬克思已經揭示的,正是在與自然客體的對象性的實踐關系中,“人”才能不斷地形成自身,確證自身,成為“主體”。“主體”之所以成立,是與客體及其聯結主客體關系的實踐活動分不開的;“主體”之所以成為“主體”,正是相對于“客體”而言。這樣,在人與自然主客體矛盾的關系系統中,主客體都不能離開自己的對立面而孤立地存在并起作用。因為,客體永遠離不開主體及作用,否則它就失去自身規定性和價值;主體也永遠不能離開客體而孤立地存在,否則他就失去他的能動作用的基礎和對象。在主客體相互作用的實踐活動中,客體對主體的作用表現為:它以自身的存在及其運動的客觀規律對主體的活動起制約作用。而主體對客體的作用則表現為:他能夠發揮自己的主觀能動性,自覺地去認識、理解、把握和利用客觀規律性,去改造和創造更多的自然“客體”,使自然成為如馬克思說的人的“作品”;從而也在這個創造過程中,改造和完善主體自身。“人類主體主義”強調的是:一方面,在人與自然主客體矛盾的關系系統中,人作為主體具有能動性。人能動地存在、創造、改進、完善。另一方面這種能動性是以客體的存在及其發展規律為基礎來發揮的,是受客體及其發展規律性所制約的。作為能動存在的主體,只有在與客體的對象性關系中,尊重、認識、理解和順應這種規律,才能充分發揮自己的能動性,這也正是主體能動性的實質內容和本性。因而,“人類主體主義”的含義也可集中地表述為:在人與自然主客體關系的矛盾統一體中,正是作為主體的人才能把握和利用客觀規律,主動地協調和改善人與自然、人與社會的關系。
  堅持“人類主體主義”,是實現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需要。這正是人類主體主義的實踐意義所在。
廣東社會科學廣州39~45B2科學技術哲學劉李偉/鄒永圖20002000本文通過對在人與自然關系問題上的“人類中心主義”和“自然中心義義”的歷史源流和現實原因的揭示,分析和批評了兩者在理論上和現實中的佯謬。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在人與自然關系問題上的“人類主體主義”的新觀點。人與自然關系/“人類中心主義”/“自然中心主義”/“人類主體主義”劉李偉 華南師范大學政法系 副教授 廣州 510631 鄒永圖 華南師范大學政法系 教授 廣州 510631 作者:廣東社會科學廣州39~45B2科學技術哲學劉李偉/鄒永圖20002000本文通過對在人與自然關系問題上的“人類中心主義”和“自然中心義義”的歷史源流和現實原因的揭示,分析和批評了兩者在理論上和現實中的佯謬。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在人與自然關系問題上的“人類主體主義”的新觀點。人與自然關系/“人類中心主義”/“自然中心主義”/“人類主體主義”

網載 2013-09-10 21: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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