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閱讀 |
>>> 當代歷史與思想 >>> | 簡體 傳統 |
歲月如白駒過隙,一轉眼2011年即將落下帷幕,回首這一年中五花八門的著作權糾紛,我們不難發現除了傳統的著作權糾紛案外,還出現了許多新類型的著作權案件。權利人的多樣性在這一年中尤為突出,不僅有前些年經常出現的作者、出版社為圖書維權,還出現了一些傳統藝術作品的權利人到法院討說法的現象。而網絡的迅猛發展,當然也吸引了更多權利人的關注,許多網站這一年中都在被各種網絡著作權糾紛所困擾,著作權自然也成為網絡經營者不得不面對的現實問題。現選登一些在這一年中曾引起社會關注或引發多方爭議的案件,希望能給更多的侵權人敲響警鐘,也能堅定更多權利人維護自身權利的決心。
民間文學藝術尋找法律保護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著作權法》保護的重要客體,也是我國民族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其進行立法保護是一種需要,也成為一種趨勢。面對保護傳統的民間文化這一世界性課題,我們要利用現行知識產權制度,在傳統知識和知識產權相結合方面作出應有的努力。
案例 安順地戲狀告張藝謀侵犯署名權案
案件回顧:2010年1月21日,貴州省安順市文體局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導演張藝謀、制片人張偉平及出品人北京新畫面影業有限公司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安順文體局訴稱,《千里走單騎》在拍攝時,安順市8位地戲演員應邀表演了“安順地戲”,后被剪輯到影片中,但影片卻稱此為“云南面具戲”。安順文體局認為,張藝謀等人將特殊地域性、表現唯一性的安順地戲誤導成云南面具戲,這一做法,歪曲了安順地戲這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和民間文學藝術,侵犯了其署名權。
法院判決:2011年5月,西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影片雖將“安順地戲”改稱為“云南面具戲”,但這種演繹拍攝手法符合電影創作的規律,區別于不得虛構的新聞紀錄片,而且張藝謀等人主觀上并無侵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故意和過失,故法院駁回了安順文體局的起訴。一審宣判后,安順市文體局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1年9月,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法院認為安順地戲屬于民間地戲作品,但至今為止對于民間地戲作品國務院沒有相應的規定出臺,因此只能適用《著作權法》。由于安順地戲不是一個作者,也不構成作品,所以不享有署名權,最終駁回了安順文體局的起訴。
點評:該案被稱為“中國非遺保護第一案”,曾一度引起社會和業內專家的廣泛關注,為了審理此案,一審法院專門邀請多位著名法學專家、學者對該案進行分析,該案的發生也給法律界提出了新的課題。盡管2006年,文化部出臺了《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該暫行辦法基本上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對非遺保護工作進行了明確,但對于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權利的內涵和外延以及保護的具體方式等,都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答案。
案例 《皆大歡喜系列》雕塑被仿制案
案件回顧:福建雕塑藝術家黃先生潛心創作了彌勒佛《皆大歡喜系列》等雕塑作品,并進行了版權保護登記。2009年起,黃先生發現福建某公司擅自大量仿制并銷售其上述雕塑美術作品。黃先生認為,該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著作權,遂于2010年10月12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該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49萬余元。后泉州中院判決被告公司應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黃先生《皆大歡喜系列》美術作品著作權行為,銷毀侵權產品,并賠償原告黃先生經濟損失10萬元。一審判決后,黃先生不服,于2011年9月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法院調解:2011年11月,福建高院經過多次調解,最終被告公司自愿多補償黃先生1萬元,黃先生也諒解了被告公司,雙方握手言和。
點評:此案是一起典型的民間藝術家為藝術作品維權案件,由于作者著作權意識強,在其創作完成雕塑作品后,就為其作品進行了著作權登記,為其后來維權提供了強有力的證據。此案不僅讓更多民間藝術家明白了要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利,同時也讓更多民間藝術家理解了為作品進行著作權登記的重要性。
個人維權痛并快樂著
目前,很多作者明知自己的作品被侵權,但因為一個人的力量很弱小,維權的過程又很繁瑣漫長,再加上維權成本很高,所以很多作者就采取聽之任之或敢怒不敢言的的做法。可喜的是,現在出現了一些不畏艱難、勇敢地維護自身權利的作者。這不僅是社會的進步,更是我國不斷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集中體現。
案例 500字博文系列維權案
案件回顧:2006年4月,鄭鋒在博客上發表了一篇名為《鄭鋒哲思:女人成就男人》的博文。2011年4月18日他在網上發現該博文被抄襲了上百萬次,并將題目改成《聰明的女人不做糊涂事》。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利,鄭鋒從6月中旬開始,先后向京、滬兩地的相關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調解:從2011年7月中旬~11月中旬,經京、滬兩地法院調解,這起500字博文系列維權案,已獲賠金額達1.1萬元。
點評:該案是國內博客著作權短文訴訟賠償額最高案例,鄭鋒也因此被譽為中國博客維權達人。面對龐大的網絡,博主是弱勢群體,但鄭鋒“以一敵百”,一個人PK數百涉嫌侵權網站,不僅讓更多權利人明白,抵制抄襲之風,打破目前“抄來抄去”的怪相,是每個權利人應該做的,也讓抄襲者受到警示。同時,此案也提醒更多的博主,博客雖然是個人日志,但上網就是發布在公共領域,對于在網上發布個人日志而產生的后續情況,是可預見的。因此網友在將過于隱私或者有可能引發著作權糾紛的文字、圖片、影像資料發布到網絡之前,一定要仔細掂量。
案例 《第二次握手》被改編成連環畫侵權糾紛案
案件回顧:長篇小說《第二次握手》的作者張揚因發現其作品被某出版社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改編成連環畫的方式出版發行。連環畫出版發行 3年來,在全國多家網絡熱銷,該出版社卻從未向張揚支付任何報酬。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張揚以侵犯署名權、改編權和獲得報酬權為由將該出版社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法院判決:2011年4月,西城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揚是小說《第二次握手》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權。被告作為專業出版機構未經張揚許可就徑行出版,其主觀過錯和侵權情節較為嚴重。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涉案連環畫,10日內在《中國新聞出版報》上刊登聲明,就其侵權行為向原告張揚賠禮道歉,賠償原告張揚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2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點評:此案再次給出版機構敲響了警鐘,先授權后使用作品是避免侵權糾紛的最好方式,否則將難逃侵權糾紛的困擾。而值得注意的是出版社在向權利人獲得授權時,一定要找到真正的著作權人,否則依然會陷入侵權糾紛。
案例 《見與不見》作者訴出版社侵權案
案件回顧:原告談某訴稱其筆名扎西拉姆·多多,于2007年5月創作了詩作《班扎古魯白瑪的沉默》(又名《見與不見》),并于同年5月15日首發于自己的博客。2011年3月,她發現某出版社未經許可出版了內容包括涉案作品的圖書《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且將涉案作品署名為倉央嘉措。故談某以侵犯了其署名權、復制權和發行權為由,將該出版社和銷售涉案圖書的書店訴至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而該出版社認為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權的證據不足,由于原告公證的博客網頁中雖有涉案作品,但未署名,且該博客未明顯說明或者聲明博客內容為原創或禁止轉載,因此不能證明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權,也無法證明被告存在侵權行為。
法院判決:2011年10月,東城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見與不見》的作者為談某,并根據被告侵權的過錯程度、性質和后果等情節,判決被告某出版社停止出版、發行含有《見與不見》內容的涉案圖書,銷售涉案圖書的書店停止銷售涉案圖書。
點評:博客是借助專用技術和工具,在網絡上進行作品創作與傳播的形式,具有獨創性的博客作品是創作者智力成果的反映,作者對其博客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權。此案的判決,提醒使用者盡管網絡的性質是資源共享,但在使用網絡作品時,《著作權法》依然是使用的底線。
新類型著作權糾紛引爭議
近年來,中文字體產業由于侵權現象頻發,字體開發權利人得不到經濟賠償,而導致該產業急劇萎縮。加之一直以來國內缺乏相應的專門法律保護,有關中文字體字庫中的單字能否作為美術作品而賦予其著作權保護問題,在司法界、學術界呈現出截然不同的正、反觀點。
案例 方正訴寶潔倩體字庫侵權案
案件回顧:方正公司發現寶潔公司未經許可,在24款產品的包裝、標志、商標和廣告中使用了該公司倩體“飄柔”二字,故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寶潔公司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法院判決:海淀法院認為方正倩體字庫中的單字無獨立著作權,故駁回了其訴訟請求。后方正公司不服又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1年7 月,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法院最終認定寶潔公司在其洗發水等產品上使用方正倩體字庫中“飄柔”二字的行為不屬于侵犯著作權的行為,而是獲得了方正公司的默示許可。
案例 漢儀“秀英體”侵權糾紛案
案件回顧:2010年,漢儀公司發現福建某公司和江蘇某公司,未經授權在其注冊商標“城市寶貝”和“笑巴喜”上分別使用了漢儀“秀英體”字體,并且在其生產的商品外包裝上大量復制使用,故將兩公司起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判決:2011年11月,南京中院經審理認為,在兩被告使用漢儀公司“秀英體”字體的注冊商標“城市寶貝”和“笑巴喜”等7個單字中,有6 個單字均具有獨創性,并享有美術作品著作權,而兩被告未經授權對該字體進行商業使用的行為已構成侵權,需承担侵權責任。法院判決,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不得繼續使用涉案的商標和銷售涉案商品;兩被告須賠償漢儀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7.6萬元。
點評:兩案的發生引起了業內專家的廣泛關注和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字體是否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字體是否具有獨創性和審美意義,以及計算機字體如何適用《著作權法》保護。有關方面也曾針對這一問題多次召開專家論證會,有專家認為,字庫中的美術字,是字庫開發企業雇請專業設計人員,通過逐一創意構思創作的特殊漢字,具有獨特的審美價值和藝術價值,應該享有著作權。也有專家認為,字庫中單個字由計算機程序產生,產生過程容易,同一字體中的各個漢字之間風格雷同,因此不具有獨創性,不享有著作權。兩案的不同判決讓國內字體字庫行業經受了兩次不同的考驗,同樣也給司法界、學術界提出了需要進一步研究的課題。
網絡侵權糾紛你方唱罷我登場
隨著網絡的迅猛發展,各種網絡侵權糾紛層出不窮。由于網絡侵權糾紛交織著著作權的專有性與互聯網的虛擬性、開放性、全球性之間的矛盾。因此,如何平衡著作權與互聯網之間的利益也成為司法界較長時間內的一項重要任務。同時,由于網絡侵權盜版的日趨嚴重,國家也不斷加大網絡侵權盜版的刑事打擊力度。
案例 國內首例地級市 網絡著作權糾紛案
案件回顧:2010年1月,優朋普樂、網樂互聯、樂視網三公司統一委托北京東衛律師事務所,以肇慶數字文化網旗下二級網站“肇慶數字影院”的《神槍手》等 6部影視資源鏈接侵犯其著作權為由,起訴肇慶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及肇慶市圖書館。該三案經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年4月28日一審判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年9月28日二審判決,兩級法院均以三原告起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為由,駁回了三公司的訴訟請求。2011年5月5日,三公司中的北京優朋普樂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判決,單方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法院判決:2011年7月25日,肇慶市圖書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終審駁回北京優朋普樂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審請求。至此,長達1年7個月的肇慶市數字文化網著作權糾紛案結案。
點評:該案是中國內地首例地級市數字文化網著作權糾紛案。一度引起圖書館界和版權界專家的熱議,有專家指出只有為圖書館的公益性網絡服務提供寬松的法律環境,才能保障著作權人的利益與公眾利益的平衡,從而減少以不當得利為目的針對公益性圖書館的訴訟和濫用訴權的現象,保障公益性文化服務的健康發展。也有專家認為,公益性服務不能成為圖書館侵犯知識產權的免責牌,圖書館作為公共文化機構一定要守法,絕不能以提供的是公益性免費網絡服務為由,擅自將作品的復制、集成與傳播超出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豁免范圍。針對目前的現狀,推進圖書館與版權方的合作,應是圖書館避免觸及版權問題的方式之一。
案例 北京求知考試書店 網絡批發零售盜版教材案
案件回顧:2010年5月,多家出版社均接到群眾舉報,稱北京求知考試書店長期通過網絡批發零售各出版社的盜版教材。接報后,公安機關在北京市文化市場行政執法總隊及艾瑞斯特的配合下,歷時10個月緊張周密地調查取證,最終查明該書店共6人分別租設隱蔽辦公和倉儲地點,并開設了多個獨立網站且在淘寶網注冊了多個賬號長期大肆銷售盜版教材工具書。2011年3月2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在該書店的經營者阮某某租用的位于海淀區西苑一畝園的倉庫內起獲圖書7905冊,涉及出版社30余家,后經鑒定其中5369冊圖書為非法出版物,現場抓獲阮某某、李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8月22日海淀檢察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將6名犯罪嫌疑人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判決:海淀法院經審理最終以侵犯著作權罪分別判處主犯阮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罚金人民幣3萬元,法院因李某某系次要角色且有小孩需撫養,則判處緩刑5年;該案的其余4名被告人也分別以侵犯著作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并處罚金人民幣1萬元。
點評:該案是自2011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后海淀檢察院、海淀法院審理判決的首例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罚的刑事案件,此案的定罪處罚對于保護知識產權打擊盜版侵權行為具有典型示范判例意義。
農夫 山泉 有點田的博客 2014-07-14 00:21:26
稱謂: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