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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頒布三十周年大型論壇在華東師大閉幕。論壇期間,“如何落實辦學自主權”成為多位教育界專家最為關心的熱點話題,“簡政放權”、“管辦評分離”等詞被頻頻提及,專家們普遍表示,迄今三十年尚未解決的辦學自主權問題,迫切需要早日解決。 中學校長:時常感覺自己不是校長而是官員 “我為自己的校長身份感到尷尬,并對此感到憂慮。”北京外國語大學校長助理、附屬外國語學校校長林衛民的感慨,引發了現場眾多校長的共鳴。林衛民表示,時常感覺自己不是一名校長,而是一個官員,必須時刻講很多很多的行政規則。 在林衛民看來,上級主管部門對校長的要求,和源于自身作為校長內部的核心責任其實是有沖突的,“比如說,上級更需要學校做些能為政績添彩的新鮮事;民辦學校除了上級管理層還有一個管辦層,希望你盡快創造財富,而并不僅僅關注學校內部的核心責任。”他說,校長作為一種職務,執行上級指令就成了一種行為習慣;但是,校長作為一種職業,又必須要完成教育使命,一切工作都是為了學生的學業發展和生命成長,關注每一個學生的生存現實,用基于信任基礎上的高期望值來激發學生學習的熱情并肯定學生的成功。 華東師范大學教育學部常務副主任范國睿教授剛剛完成一項調研,他發現:關于當下學校教師的績效工資,校長并沒什么權限進行調節,不管一個老師做得好或不好,學校都沒有辦法通過經濟手段來給老師以調整以獎懲,為什么?因為工資由專門的財政部門人員來管,“除此之外,學校招聘一個教師也不是學校說了算,而是人事部門通過統一的規范化考試選拔,把教師分配到你這個學校來。問題來了——我們一直講辦學自主權,那我們的辦學自主權到底在哪里?” 大學校長:自身角色只是“政策執行者” 中小學校長如此,大學校長又有多少辦學自主權?答案同樣不容樂觀。國家教育宏觀研究院副院長閻光才說,目前的現實就是:法律明確下來的高校辦學自主權并沒有真正得以落實,至少在經驗或直觀感受層面,無論是高校領導還是教師,似乎都有苦難言。 他以浙江林業大學一項對我國“211”大學校長的調查報告分析說,當下大學校長們對自我角色的認知是:雖然僅僅只有8.5%的校長認為自己應該是政策執行者,但34.2%的校長承認,他們目前的實際角色就是政策執行者。 “我們來看一份某省屬擁有博士授權點高校2012年的行政公文統計,當年來自各級政府公文總量1167件,其中指令性521項,占45%;指導性259項,參閱性387項……當年接受黨政機關檢查、考核、評比共61項68次。”閻光才不乏同情地說,太多校長普遍為來自行政的壓力感到焦慮,認為要應付的無關學術,雜務太多,來自行政瑣碎事務所帶來的壓力太大。 解決辦法:通過法律進一步界定政府與高校權責 落實學校辦學自主權的主要癥結究竟在哪里?閻光才分析說,當下的現實是政府總在聲言上甚至法律中所明確的放權,在現實中卻常常是欲放還收,不敢放、不愿放和不好放;學校想要權,但是就是給了一點也未必敢用和愿用,甚至干脆不能用,“譬如招生自主權,指標政府控制,選拔方式給開了一點口子,結果又因為太多復雜因素卷入而不愿用。” 閻光才還提到,1990年后,政府越來越強調引入一種帶有市場邏輯的競爭性專項經費撥款制度,為了獲得實惠或者為了迎合各種評估考核的需要,高校的辦學自主乃至教師教學研究自由空間反而被大大壓縮。“政府有依法對高校實施問責的權力,但高校也有依法和依章程拒絕不當權力干預的權力。”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孫霄兵表示,簡政放權涉及兩個方面,一是總體設計,二是具體措施,放權的同時還要分權,放權要放到市場、放給學校,政府不是放之不管,而是加強內部治理結構,讓學校通過學術委員會完善內部結構,政府也不是放權就完成任務了,而是要建設法制政府,做好信息公開,標準制定。 閻光才認為,目前落實高校自主權最為緊要的事項是:推動對相關教育法律文件的修訂,然后據此對不合法律的相關規章與政策進行清理,比如我國沒有《大學法》,而目前的《高等教育法》、《教師法》等法律大多條款太過于原則性,對政府與高校權責的界定不夠明晰、具體,也缺乏相關程序規定,有必要進一步補充相關細則以強化其可操作性。另外,法律有必要對政府相關政務、高校相關校務公開予以清晰說明,因為陽光與透明是最好的監督。 轉載請注明《文匯教育》(微信號wenhuieducation)!
文匯教育 2015-08-23 08: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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