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俄在中國》(四)第八章 和平談判與停戰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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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和平談判與停戰協定
  共匪在「和平共存」的口號之下,有兩種鬥爭方式,最容易使自 由世界認為他真是爭取和平,或真是實現和平的途徑。
[429] 4-8-1. 補 編  第八章 第一節  和平談判
  一般人認為和平談判是從戰爭轉入和平的途徑。凡是蘇俄或中共 要求「和平談判」的時候,自由世界的人們,立刻認定他是不再作侵 略戰爭,而願意和平了。其實共黨的「和平談判」不是和平的途徑, 而是戰爭的一種方式。所以他的和談,不是為了達到和平的結果,而 是為了達到作戰的目的。以中共匪黨與我們國民政府歷次的和談為例 ,和談的作用有下列的幾種。
  一、和談可以延緩我們對他的攻擊。如民國二十五年五月五日, 共匪提出「停戰議和」,就是緩兵之計。(註一)
  二、和談可以掩蔽共匪的武裝變亂。如抗戰期間,第一次至第三 次商談,即是他武裝變亂的煙幕。(註二)
  三、和談可以增強中立主義的聲勢,而擴張其外衛的後備力量。 如抗戰結束後,毛澤東在重慶的和談,就是這個作用。(註三)
  四、和談可以打擊我們的士氣。如抗戰結束以後之和平商談及軍 事調處,即是這個作用。(註四) [430]
  五、和談可以使自由世界發生「兩個中國」的印象。(註五)
  所以俄共與中共都善於疲勞談判。列寧在一九一六年寫信給他的 「同志」說道﹕「你來信說,你疲於通信和商談。我完全了解你,但 是你必須耐煩。你一旦擔任了談判工作,便不許你慌張或失望,否則 那就不是無產階級了。」(註六)他這話,就是布爾雪維克與其他黨 派商談方式的教條。由此亦可見俄共與中共的疲勞談判,也就是他共 產集團的一種鬥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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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 補 編  第八章 第二節  停戰協定
  「喘息戰術」是俄共慣用的一種方法,他為了獲得一個喘息的機 會,不祇與敵人和平談判,並可與敵人簽訂一個停戰協定,甚至簽一 個和平條約。一九一八年三月三日,蘇俄與德國簽訂了布勒斯特里托 夫斯克協定。列寧對他的黨徒說﹕「除非我被迫不得已,我並沒有意 思履行他。」又說﹕「這個條約是可恥的麼?每一個真誠的農工將要 說我是對的,因為他懂得和平是集結實力的一個手段。‧‧‧‧‧歷 史告訴我們說,和平是為了另一戰爭的喘息,而戰爭乃是取得一個或 [431] 者好些或者壞些的和平之方法。」(註七)這是俄共喘息戰術的一個 最顯明的教條。
  共黨這個戰術並不是單純的防禦。共黨利用和談與停戰,來整補 他的部隊,準備下一次攻擊,或是為了發動政治宣傳攻勢,分化敵人 的同盟者,打擊敵人士氣,瓦解敵人內部的團結。這都是他和談與停 戰的積極作用。
  一、共匪向我們要求停戰,第一次是民國二十五年,他從陝北向 國民政府提出停戰議和的要求。(註八)二十六年中共的四項諾言, 也就是他所簽訂的停戰協定。(註九)
  二、共匪與我們國民政府簽訂停戰協定,最後一次是三十五年一 月十日,由政府代表、中共代表與馬歇爾特使「三人小組」的協議。 (註十)共匪這次的和平談判,接受了美國調處又破壞這個調處,簽 訂了停戰協定而又破壞這個協定。他利用這一協定對我政府所加的約 束,而他自己不受其中任何條款的一個字句的約束。於是他在政治和 軍事作戰上,處處都能保持其主動,時時都可以肆行其攻擊。這一實 例最足以說明他的「喘息戰術」不是單純的防禦,而具有攻擊的作用 。(註十一)
  我們如依辯證法的否定律來判斷蘇俄及共匪的和談與停戰,即可 [432] 把握其本質。為什麼蘇俄及共匪對於一個戰爭,要進行和平商談,要 簽訂一個停戰協定,但是他一面儘管實行和談而一面仍在進行作戰, 並且一面簽訂停戰協定而一面隨即破壞這停戰協定呢?我們要知道, 在蘇俄及共匪的思想上,認為和談與停戰乃是戰爭的否定,而破壞和 談與停戰協定乃是他「否定之否定」。當他的武力戰不能制勝的時候 ,他就否定戰爭而與其敵人進行和平商談,甚至簽訂停戰協定。到了 他的政治戰分化了敵人的陣營,動搖了敵人的鬥志,打擊了敵人的士 氣,以至完成了他作戰準備的時候,他再否定其和談與停戰,而實行 其最後決戰,以收穫其戰果。
(註一) 本書第一編第三章第六節,第六六至六七頁。
(註二) 本書第一編第三章第十六節,第九一至九四頁;             第二十三節,第一零七至一零八頁;             第二十八節,第一一六至一一八頁。
(註三) 本書第一編第四章第六節,第一三九至一四一頁。
(註四) 本書第一編第四章第十四節,第一五八頁以下。
(註五) 本書第一編第三章第二十六節,第一一二至一一三頁。
(註六) 列寧全集第二十九冊二四七頁。
(註七) 列寧「戰爭與和平」,選集第七冊,三零一頁至      三零二頁。
[433] (註八) 本書第一編第三章第六節,第六六至六七頁。
(註九) 本書第一編第三章第十一節,第八十至八十三頁。
(註十) 本書第一編第四章第十四節,第一五八頁至一五九頁。
(註十一)本書第一編第四章第二十七節,第一九一頁至一九四頁。


蔣中正 2013-08-16 15: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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