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論》第七章 論父權與財產權作為統治權的共同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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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論父權與財產權作為統治權的共同根源
  73.在上面幾章,我們已經見到我們作者心目中亞當的君主政治是甚么,他所建立的君主政治是以什么權利為根據的。他著重強調的理論基礎——即他認為最足以替將來的君主們引伸出君主專制的那些基礎——有兩項,那就是“父權”和“財產權”;因此,他提議用來“排除天賦自由說之各種謬誤與障礙”的辦法就是“維持亞當的自然的和個人的支配權。”依著這一點,他告訴我們說,“統治的根據和原則必然要依靠財產權的起源”。“兒子對他們的父親的從屬是一切王權的根源”;“世界上的一切權力或是從父權派生,或是篡奪父權而來,此外再也找不出任何權力的其他起源。”至于怎樣既說“統治的基本根據和原則必然依靠財產權的起源”,又說“除父權之外沒有任何權力的根源”而不使自己陷入自相矛盾,我在這里且先不加討論。很難理解怎樣會除了“父權”之外就“沒有別的起源”,而又說“統治的根據和原則依靠于財產權的起源”。因為“財產權”與“父權”是遠不相同的兩回事情,正如領地的主人不同于兒子們的父親一樣。我也看不出這兩個論點中有哪一個與我們的作者所說的關于上帝責罚夏娃的話(《創世記》第三章第十六節)“那就是授與治理權的原始的諾言”有什么一致之處。如果那就是治理權的起源的話;治理權的起源——照我們的作者的自白——便既不是來自“財產權”,也不是來自“父權”,于是他引來證明亞當有支配夏娃之權的這句經文,必然與他所說的“為一切權力之唯一源泉”的“父權”相抵觸;因為,如果亞當對于夏娃具有象我們的作者所主張的那樣的王權,那它必然是根據別的什么資格,而不是根據生育兒女的資格。
    74.但是,我讓他自己去解決這些以及其他許多自相矛盾的地方罷,只要稍為留心讀他的著作,任何一個讀者都可以找出很多這樣的矛盾。現在讓我們進而考察一下,看看“亞當的自然的和個人的支配權”這兩種統治權的起源怎樣能互相一致起來,以及怎樣用它們來解釋和確立后世君主的資格,依照我們作者的規定,這些君主只能從這些源泉中獲得他們的權力。那么,讓我們假定:亞當因上帝的賜福而成為全部地上世界的主人和唯一的領有者,其權限之廣大,如同羅伯特爵士所想望的一樣,讓我們再假定:亞當憑著父親的權利,而成為他的兒女們的絕對統治者,擁有無限的最高權力。我試問,在亞當死后,他的“自然的”和“個人的支配權”變成怎樣呢?我確信我們的作者會答復說,它們要傳之于第二代的子嗣;他在他的著作中有好幾處地方就曾這樣說過。但是,這個辦法可能做不到把他的“自然的”和“個人的支配權”傳給同一個人;因為如果我們承認父親的一切所有權,一切財產都應該傳給長子,(這一點還須要一些證據才能確定),于是,長子根據這一個資格,具有父親的一切“個人的支配權”,但是,父親的“自然的支配權”,父權,卻不能由繼承傳給他;因為這是一種只憑“生育”兒女才獲得的權利,對于不是自己生育的人,任何人都不能夠享有這種自然支配權,除非我們假定一個人可以在不滿足某種權利據以成立的唯一條件的情況下,對任何東西享有權利。因為,如果一個父親,別無其他理由,只是因“生育”兒子一事,對于他的兒子們具有“自然的支配權”,那么,沒有生育這些兒子的人,當然不能對于他們享有這種“自然的支配權”,因此,我們的作者說,“凡被生育出來的人,就因為他的出生一事,成為生育他的人的屬下”,這話無論對與不對,都必然得出如下的結論,即一個人根據他的出生不能成為不曾生育他的兄長的屬下,除非我們能夠假定一個人可以根據同一理由而同時處于兩個不同的人的“自然的和絕對的支配”之下,或者假定這種說法是有道理的,即一個人只是因為是他父親所生,所以由于出生應受他的父親的“自然的支配”,同時,一個人雖不是他的長兄所生,由于出生也要受他的長兄的“自然的支配”。
  75.那么,如果亞當的“個人的支配權”,他對萬物的所有權,在他死后,是完全傳給他的長子,他的子嗣的話(因為,假如不是這樣的話,羅伯特爵士的君主制和“自然支配權”馬上就垮臺了),父親因生兒育女而獲得的對子女的支配權,在亞當死后,他的已生育兒女的全體兒子們便根據與他們的父親取得這種權利的同樣資格,立刻平均分配這種統治權,這樣,基于“財產權”的統治權同基于“父權”的統治權,便分離了,因為該隱作為子嗣,獨自取得了基于“財產權”的統治權,而塞特和其他的兒子們則與他平均分配了基于“父權”的統治權。這是對我們作者的學說所能作的最好的解釋,在他安排在亞當身上的兩重統治權利中,要不是其中之一全無意義,就是如果兩種權利都必須同時成立的話,它們只能起到混淆君主權利,并在他的后代中把政府弄得亂七八糟的作用。因為,他的理論建立在兩種統治的權利之上,這兩種權利不能一道傳襲,他也承認是可以分離的,因為他曾同意“亞當的兒子們根據個人的支配權,各有不同的領土”,他使人對他的原則永遠發生疑問,不知統治權究竟在甚么地方,或者我們究竟應服從誰,“父權”和“財產權”既是兩種不同的權利,而在亞當死后,便馬上落在不同的人的身上。兩種權利中究竟那一種應當讓路呢?
  76.關于這點讓我們把他自己對我們所作的說明來加以考察。他引用格老秀斯的話告訴我們說:“亞當的兒子們在他未死以前,因為亞當的賞賜,指定,或某種的讓渡,借著個人的支配權,已各有自己的權利領域;亞伯得有他的羊群和牧地,該隱得有他的種谷物的田地和挪得的土地,在那兒建立了一座城”。說到這里,當然需要問起,在亞當死后,這兩人中究竟誰是統治者。我們的作者回答說是“該隱”。但他是憑著什么條件呢?我們的作者說:“他是元祖們的許多繼承人中的一個繼承人;這些元祖是同族人們的自然的父母!他們不僅是他們自己的子孫的君主,而且是他們的兄弟們的君主。”然而該隱繼承的是甚么?他沒有繼承全部所有物,沒有繼承亞當的全部“個人支配權”;因為我們的作者承認,亞伯由他的父親分得權利,“借著個人的支配權,自己領有做牧地的土地”。那么,亞伯根據“個人的支配權”而獲有的東西,就不屬于該隱的支配權之內,因為他不能對于已經處于別人支配權下的東西,再具有“個人的支配權”,所以該隱對于他的兄弟的支配權,便隨著這個“個人的支配權”而一道消失了。于是便暫時存在著兩個統治者,而我們的作者虛構的“父權”資格便歸無用,該隱也不是他的兄弟的君主,要不然的話,如果在亞伯有“個人的支配權”的情況下,該隱仍舊保留他對亞伯的統治權;其結果將是,不管我們的作者怎樣持相反的意見,“治理權的第一個根據和原理”與財產權便沒有任何關系。誠然,亞伯在他的父親亞當死去之前就先死了,但是這與論點無關,因為無論是說亞伯也好,塞特也好,或者任何一個不是由該隱所生的亞當的后裔也好,都可以用這一論點來反對羅伯特爵士。
    77.當他說到“挪亞的三個兒子,由他們的父親把全世界分配給他們”時,他也碰到同樣的困難。試問在挪亞死后,我們在三個兒子中哪一個身上發現了“王權的建立”呢?如果三個兒子都有王權——我們的作者似乎是這樣說的——那么,王權是基于土地的所有權,是根據“個人的支配權”,而不是基于“父權”或“自然的支配權”了。于是父權為王權的源泉之說便要垮臺,那大肆夸張的“父親身份”也就完全消失了。如果把“王權”傳下給作為挪亞的長子和繼承人的閃(Shem),那么,我們的作者所說的“挪亞以抽簽分配世界給三個兒子”一事,或“他周游地中海十年,將每個兒子應得的土地指定”一事,都是白費氣力。而且他把世界分配給三個兒子,是沒有什么好處或者是達不到什么目的的,因為挪亞死后不管他生時的諾言怎樣,閃都應成為他的兄弟們的君主,那么,挪亞分給含和雅弗以土地的諾言便無甚價值了。
    要不然,如果這個授與他們以對于分得的土地的“個人支配權”的諾言是有效的話,于是便建立起了兩種不同的權力,彼此互不從屬,從而帶來了他們收集起來用以反對“人民權力”的所有那些困難。關于這點,我想用他自己的話來講,只把他的“人民”兩字改為“財產權”罷了。“地上世界的一切的權利,或是從父權派生,或是由父權的篡奪而得,除此之外,無論什么權利都沒有別的起源;因為,如果承認有兩種權力,雙方不相從屬,那么,誰是最高的權力,便發生永遠不斷的爭議,兩個最高的權力是不能協調的。如果父權是最高的,基于個人的支配權的權力便不得不從屬和依存于它,反之,如果基于財產權的權力是最高的,父權便不能不屈居其下,沒有財產所有者的許可就不能行使,但這事必然會破壞自然的部署和進程。”這是他自己反對兩種不同的獨立權力的議論,我用他自己的話來說,只把源于財產權的權力代替了“人民的權力”而已。當他在這兒把他自己極力反對兩種不同權力的論證答復了之后,我們可以更清楚地看見他怎樣能夠從“亞當的自然的和個人的支配權”,從并不總是集中在同一個人身上的兩種不同資格“父權”和“財產權”中,在任何可以接受的意義上,尋求一切王權的根源。從我們作者的自白中顯然可以看出,亞當和挪亞兩人死后,繼承問題發生的時候,這兩種權力便馬上分開了。可是我們的作者在他的著作中,常常把它們混在一塊,當他覺得它們適合于他的目的時,決不放過利用它們之中任何一個的機會,這種荒謬理論,在下一章里將更加充分地顯露出來,在下一章中,我們將對亞當傳授統治權給后世君主的方法加以考察。
  


英國約翰·洛克 瞿菊農 葉啟芳譯 2013-08-23 09: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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