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食物中毒事故的法律分析與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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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公布的《2006年中小學安全事故總體形勢分析報告》指出,2006年發生的學生食物中毒事故比2005年有所增多,全年發生的各類學生食物中毒事故占全年各類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故總數的31%。在各類學生食物中毒事故中,微生物性食物中毒的占28%,有毒性動植物中毒的占24%(其中81%是由于豆角未炒熟所導致),化學性食物中毒的占9%,不明原因食物中毒的占39%。學校食物中毒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學校領導人的安全意識薄弱,安全管理不到位,對學校食品與衛生工作的監督與檢查力度不夠;學校食堂工作人員操作還很不規范,尤其是農村中小學普遍缺乏專兼職衛生人員;學校食堂、廁所、宿舍等生活與衛生基礎設施條件簡陋,存在很多衛生安全隱患。為進一步增強預防食物中毒工作的有效性和針對性,本文選取了一些常見的中小學生食物中毒事故,并提出了相應的管理對策,供校長們參考。
  例1 某小學800多名師生吃了食堂的白菜炒粉,一個多小時后,一些學生開始惡心、嘔吐,個別教師也出現中毒跡象。到了中午,中毒人數急劇上升,中毒者被陸續送往醫院搶救。據了解,這次中毒事件是由于裝米粉的容器不干凈,產生了致病性金黃色葡萄球菌引起的。該菌是一種致病性的微生物,污染食品后產生毒素,而人食用后,會出現腹痛、腹瀉、嘔吐等病狀。
  另外,學校的食堂已承包給了合同制工人李某某,并且承包合同約定,在承包期間發生的一切食品中毒事故均由李某某承担責任,與學校無關。
  [分析]
  案例中,師生中毒的原因在于食品加工環節不符合衛生要求,即裝米粉的容器不干凈。那么,學校和食堂承包人誰應對事故承担賠償責任呢?《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第37項規定,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學校要承担相應的民事責任。具體說,學校的衛生安全注意義務有兩種基本情況:一是學校向其他采購者采購,并直接提供給學生,沒有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如,向根本不具備資質的小作坊購買食品提供給學生,或者購買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如果因此發生學生食物中毒事故,學校應承担連帶責任。但如果學校購買的是合格廠家的產品或外觀合格的產品,發生了中毒事故,則學校沒有責任。因為對所購食品、飲用水實際質量的判斷已超過了學校注意能力和義務的范疇。二是學校對食品進行加工處理后,再向學生提供,則學校對內部涉及食品衛生安全部門和工作環節都負有管理的職責。
  承包、租賃經營是經濟體制改革以來企業普遍實行的經營方式。按其性質可分為企業內部承包、租賃經營和企業承包、租賃經營。前者是指對企業內部的生產經營單位實行承包或租賃經營,后者是以整個企業為標的的承包或租賃經營方式。案例中涉及的就是學校內部食堂的承包經營。無論是內部承包、租賃經營還是企業承包、租賃經營,被承包、租賃經營的企業的法律地位本身并未因此而改變,只是改變了企業本身的經營管理方式。承包人或承租人在承包或租賃期間是以企業名義而不是以個人名義對外進行民事交往,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仍由原來的企業享有和承担。實踐中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一切債務由承包方或租賃方承担,這種約定只能約束承包或租賃雙方,對與企業發生法律關系的第三人沒有約束力。因為合同關系是相對法律關系,承包或租賃經營合同的這種約定只是確立了合同雙方之間的責任關系,而不能以此對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案例中,學校與食堂承包人李某某雖然有“在承包期間發生的一切食品中毒事故均由李某某承担責任,與學校無關”的約定,但這一約定只能約束學校與食堂承包人李某某,而不能對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即中毒學生。因此,學校對該中毒事故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學校在承担賠償責任后,可依據承包合同的約定向承包人李某某追償。
  [建議]
  學校要認真落實各項衛生安全管理措施,特別是學校食品衛生、傳染病預防與控制措施,具體把好人員關、采購關、儲藏關、衛生關、加工關、銷售關、制度關。
  (1)學校食堂要嚴格把好食品的質量關,出售的食品必須符合衛生要求。
  (2)要加強對學生用餐的管理,不得向無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購進食品,不允許過期、變質、有毒的食品進入學校。生熟食品及成品與未成品必須分開,避免交叉污染。餐具、用具必須嚴格消毒,食堂環境必須符合衛生要求。
  (3)做好食堂從業人員的體檢及衛生培訓工作,增強食堂工作人員的衛生、法制意識,做到持證上崗。新進人員實行全面體檢,無健康證人員一律不準從事食堂工作。
  (4)學校自辦出售食品與飲料的小賣部必須具有衛生許可證,購進和出售食品必須符合衛生要求。
  (5)加強對教師和學生的健康知識宣傳,增強食品衛生安全意識。
  (6)加大檢查力度,重點檢查食堂、廁所、宿舍等區域以及學生飲用水等設施,建立學校衛生安全管理責任制度和食物中毒責任追究制度,健全各種衛生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7)為防止一些承包人為牟利出售劣質食品給學生,危害學生身體健康,學校要加強對承包食堂的監督。
  例2 某日下午,某校學生趙某突然感到頭暈、眼花、肚子痛、嘔吐、四肢無力,被老師和同學送往醫院。接著又有12名學生,在不到一個小時內出現了相同的癥狀,都被送到醫院。經醫生診斷為食物中毒。經專業人員的檢測和化驗查出,13名學生就餐飯店經理薛某某制鹵肉用的食品添加劑中亞硝酸鈉含量不符合標準。調查得知:薛某某制鹵肉的添加劑是從馮某某、郭某某的干菜調料門市部購進的,而郭某某、馮某某出售給薛某某的鹵肉添加劑是李某某自己生產配制的。
  [分析]
  根據刑法第143條規定,例2中,李某某等4人生產銷售的鹵肉用的食品添加劑中亞硝酸鈉含量不符合標準,違反了食品衛生法,造成13名中小學生食物中毒的嚴重后果,已構成犯罪。
  李某某、郭某某、馮某某、薛某某4人明知生產、銷售的鹵肉用的食品添加劑中亞硝酸鈉含量不符合標準,卻仍進行生產銷售,對造成13名學生食物中毒存在共同過錯,應當承担連帶賠償責任。而學生中毒事故是在校外就餐時發生的,學校對此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担賠償責任。
  [建議]
  (1)要堅決制止無證、無照攤販在學校附近設攤擺點、出售食品。對于學校門口附近的食品攤點,學校可向有關部門反映,由工商、衛生等部門出面處理。
  (2)學校要加強管理,引入競爭機制,盡量提高飯菜質量和種類,吸引學生在校內就餐以確保飲食衛生。
  例3 某小學組織教職員滅鼠。該小學炊事員李某把拌有有毒氟乙酰胺的爆米花放到學校伙房的軋面條機下。由于看管不嚴,致使兩名學生張某和趙某進入伙房,誤食中毒。趙某經搶救轉危為安,張某則不治身亡。鑒于李某認罪態度較好,且有悔罪表現,法院以過失投放危險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分析]
  例3中,李某在使用化學危險物品時,沒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造成兩名小學生誤食中毒,其中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構成過失投放危險物罪。
  李某是在學校的組織下滅鼠,其過失投毒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因此,學校應對李某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担賠償責任。
  [建議]
  食堂必須保持內外環境清潔,采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等有害昆蟲及其滋生條件的措施一定要穩妥、適當,不能因此而傷及學生。

中小學校長京65~66G30中小學學校管理解立軍20082008
解立軍,山東高密市教育科學研究院法律研究員、律師。
作者:中小學校長京65~66G30中小學學校管理解立軍20082008

網載 2013-09-10 20: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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