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海縱橫 試論明代廠衛對資本主義萌芽的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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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世紀至十七世紀中葉,歐洲大陸各國商品經濟發展很快,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正在萌芽和成長,封建生產方式和政治制度開始解體,正迅速由封建主義社會向資本主義社會過渡。這時中國新的生產關系也開始在江南地區若干手工業部門萌芽,如蘇杭和江寧的絲綢、景德鎮的瓷器、松江的棉布,馳名中外。在絲綢行業中出現占有生產資料的手工業主和靠出賣勞動為生的雇傭工人“兩者相資為生”的情況。然而這種萌芽始終沒有沖破封建主義的嚴重束縛。就其原因,除封建中央集權制的專制政策外,明代的廠衛制度也是摧殘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明代中后期,資本主義萌芽在若干地區若干行業中開始興起,社會經濟逐步繁榮。采礦和冶煉技術的提高,推動了其他各行業的發展,商業也趨繁榮,這就引起了明朝統治者的貪婪和不安,他們橫征暴斂,派大批太監抽稅和監督絲綢、棉紡、毛紡等行業的生產,激起了各大都市的市民運動。這種經濟和制度的變化,嚴重地影響到封建統治集團的內部變化,地主階級內部分裂出一部分代表新的工商業利益的“東林黨”。這些變化無疑要與封建中央集權發生矛盾,封建的生產關系必然要千方百計維護自己的利益,對新生的資本主義萌芽進行壓制和摧殘。當時,中央集權的封建專制制度桎梏進步勢力最兇惡的工具,就是廠衛。歷朝宦官干政,阻撓社會發展進程,危害國家,使封建政權愈益腐敗,明代尤甚。本文擬探討明代廠衛是怎樣對資本主義萌芽進行抑制和破壞的。
      一
  明代廠衛是統治階級實行“重農抑商”政策的重要工具。資本主義因素的萌芽,是以商品經濟的發展為前提條件的。而商品經濟的發展,必然要推動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使市場不斷擴大。由于市場擴大,商業資本積累不斷增多,必然要逐漸滲透到廣大農村,造成農村自給自足的封建經濟結構的解體,從而動搖封建主義的經濟基礎。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所說,“商品流通和商品生產是人類文明的開端”。馬克思也曾說,“商品流通是資本的起點。商品生產和發達的商品流通,即貿易,是資本主義產生的歷史前提”。〔1 〕然而,在中國漫長的封建社會中,商品經濟雖然始終存在,卻難以摧毀小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緊密結合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因為在中國封建社會里,地主階級占有絕大部分土地,農民則很少占有土地,或者完全沒有土地,在地主階級土地所有制下,形成的一家一戶為生產單位的小生產經濟,就成為我國封建社會的經濟基礎。這樣的封建經濟基礎,也就產生了與它相適應的上層建筑——封建君主專制的中央集權制。封建統治者為了維護他們的統治,必然對封建社會中出現的新生事物竭力摧殘扼殺。他們感到新的社會形態,新的生產方式,新的社會勢力,即使是處于萌芽狀態,對封建地主經濟,封建專制政體也是很大的威脅。因而“重農抑商”一直成為封建統治階級的傳統政策。明王朝也和歷代王朝一樣,財政收入幾乎全部或絕大部分來自田賦,同時還通過直接剝削、無償征發和調撥來滿足他們的需求。因此,他們就千方百計地維護封建社會的傳統政策。朱元璋說過:“人皆言農桑衣食之本,然棄本逐末,鮮有救其弊者。先王之世,野無不耕之民,室無不蠶之女,水旱無虞,饑寒不至。自什一之途開,奇巧之技作,而后農桑之業廢,一農執耒而百家待食,一女事織而百夫待衣,欲人無貧得乎?朕思足食在于禁末,足衣在于革靡。”〔2〕這就是明王朝制定整個經濟政策的依據。
  中國封建社會中央集權制的專制政治制度,使皇權不斷加強。朱元璋為了確保朱家王朝的長治久安,廢除丞相制,把中書省職權分散到六部,使之互相牽制,由自己總攬其內外。洪武15年(1382年)建立了特務組織錦衣衛,專掌侍衛、緝捕、刑獄之事。到了永樂時,朱棣為了進一步加強自己的權勢,除繼續使用錦衣衛外,又增設了東廠,由宦官主治。這樣“廠與衛相倚”〔3〕,成為皇權的一種特殊組織形式。 封建皇帝直接派出廠衛的宦官到各地監察軍隊鎮守四方的同時,還借助宦官干予經濟,鞏固皇權。這樣廠衛不僅是效忠于皇帝的別動隊,而且也是他們推行“重農抑商”的重要工具。
  朱元璋雖然也知道宦官操縱政權弊多利少,重用宦官,很可能嚴重破壞封建統治的正常秩序,導致朝政大亂,甚至重演東漢末年和晚唐的悲劇,對社會造成嚴重惡果。對宦官的防范也十分嚴密,明確規定:“內臣不得干予政事,犯者斬。”〔4〕但在實際執行中還是重用宦官。洪武十年(1377年),當戶部疏奏天下稅課司局,征商不如額者,百七八十處時,朱元璋便打破自己定的不準宦官干政的禁令,“遣中官、國子生及部委官各一人核實,立為定額”〔5〕。二十五年(1392 年)“命聶慶童往河州敕諭茶馬”〔6〕, 這就是明代宦官在皇帝委派下干預財政的開始。到永樂時,廠衛不僅有“出使、專征、監軍、分鎮、刺臣民隱事諸大權”〔7〕,而且在事關國家命脈的錢糧賦稅上, 也取得了重要的地位。永樂十九、二十年,又分別派遣中官會同廷臣核天下庫藏和糧倉出納之數。正統年間(1436—1449年),經理倉場,提督營造,珠池、銀場、市舶、織造,無處不有宦官染指。成化二年(1466年),“中官欲出領抽分廠”〔8〕, 這便是宦官企圖直接管理稅務的濫觴。封建國家正是通過這些來直接干預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過程,不允許商品經濟在自由氣氛中發展。農村的紡織業要受課役的盤剝和干擾,鹽鐵等礦業基本上是控制在封建國家手中的。嘉靖二十九年(1556年)規定:“盜掘礦砂,系山洞捉獲,持仗拒捕者及聚眾三十人,分礦三十斤以上者,以充軍論處”〔9〕。萬州素稱發達的冶鐵業,萬歷年間, 明政府“厲禁不已”〔10〕。明朝后期,封建政府基于田賦收入日低,不斷在商稅上設法補救,加緊對商人的剝奪,故使商稅機關遍設各地。及至萬歷(1573—1620年)礦監稅使遍布天下,造成了惡劣的后果。
      二
  廠衛是充當礦監稅使的忠實鷹犬。明代的廠衛直接受皇帝指揮,不必通過各級司法機關,不必辦理正常的法律手續,就可以隨便伺察和監視任何人的行動,隨便捏造一些莫須有的罪名,就可以成批地抓人押人,對被抓人進行審訊,并施以各種酷刑,直到大批殺害。廠衛這種特殊地位,使它的權勢遠遠超過了其它任何部門。掌管廠衛的宦官們便在張牙舞爪的龍旗下,不僅在政治上肆無忌憚,窮兇極惡,而且在經濟領域里也巧立名目,濫征苛捐雜稅。特別是對工商業橫征暴斂,使整個生產力受到摧殘,社會經濟凋敝。正德年間,大太監劉璜通過“日進鷹犬、歌舞、角dǐ@①之戲,導帝微行,帝大歡而樂之”〔11〕, 取得了皇帝的寵信,以至使武宗”日與嬉游,茫不知悟”〔12〕,劉便“權擅天下,威福任性”,恢復了明中葉建立的西廠,命谷大用執掌,又令黨徒邱聚掌管東廠。他還把一些原來停征的賦稅重新征收,“橫征之弊復起”〔13〕。此外,在蘇州地區還恢復了織造官職,這些都嚴重增加了人民的負担。
  從萬歷二十四年(1596年)起,皇帝派出大批廠衛宦官,充當各地的礦監稅使。這些宦官是一群烏合之眾,他們與外官存在著利害沖突,皇帝怕外官染指經濟上的利益,所以充分信任宦官。這些“礦監”、“稅使”到各大城鎮、交通要道,巧立名目,肆意誅求,“籌算至骨,不遺錙銖”〔14〕。長江沿岸,三四百里間,設稅卡五十六處。不僅“米、鹽、雞、豕皆令輸稅”,而且“征權之使,急于星火,搜刮之命,密如牛毛”〔15〕,甚至“船只往返過期者,指為罪狀,輒加科罚”,“商客資本稍多者,稱為殷富,又行勸者,有本課銀十兩,科罚,勸借二十兩,稍有不從,輕者痛行笞責,重者坐以他事,連船折毀”〔16〕。據余懋衡奏疏,陜西省“稅監梁、永,殘殺人命,無辜而斃死于敲詐鞭笞之下者數愈千百,皆歷歷所指”,“膏脂吸盡全陜,威福敢盜至尊”〔17〕。萬歷三十六年五月,遼東稅監高淮“恃寵恣橫,吏民小拂意,父子老弱系累相屬于道,征稅私賦倍之”〔18〕。明朝政府對工商業的敲詐勒索,嚴重地摧殘了商品生產和商品流通,逼使大批工商業者傾家蕩產,閉門歇業。萬歷二十九年太監孫隆到蘇州后,擅自加征“妄議每機一張,稅銀三錢”。又規定:“凡繒之出市者,每匹納銀三分,方許市”。對“機戶牙行,廣派稅額”,于是“機戶皆杜門罷職,而織工自分餓死”〔19〕,萬歷三十年,戶部尚書趙世卿的奏疏中指出:在河西務關,則稱:“稅使征斂,以至商少,如先年布店計有一百六十余家,今止存三十余家矣。”在臨清關則稱:“往年伙商三十八人,皆為沿途稅使盤驗抽罚,賈本盡折,獨存兩人矣。”在淮安則稱:“南河一帶,剝來貨物,多為儀真,徐州稅監差人挾捉,各商畏縮不來矣”〔20〕。工商業部門的紛紛倒閉,使大量工人失業。礦監的掠奪手段也很兇殘,他們以皇帝的特別詔令為據,如狼似虎,與盜無異。太監陳增在浙江地區聲稱:“奉旨搜金銀,募人告密,誣大商巨室藏違禁物,所破滅者什百家,殺人莫敢問。”〔21〕在山東益都一帶“誣富民盜礦,三日捕系五百人”〔22〕。他們不僅到處聲稱“民間丘隴阡陌皆礦也,官吏農工皆入稅之人也”〔23〕,訛詐人民,而且還干著“水沮商舟,陸截販賈”,“剽劫行旅”〔24〕的無恥勾當。當時許多省份都開金銀場、爐局,由宦官担任礦監,負責收稅。但這些礦、局對國家好處甚少。開礦收入“入帑者不及什一”,而“其私充囊橐,十得八九”,肥了宦官。太監王彥等開黑山金場,“督夫六千人,三閱月,止得金八兩”。〔25〕。成化中開湖廣金場、武陵等十二縣凡二十一場,歲役民夫五十五萬,死者無算,得金僅五十二兩。”〔26〕其實并非開不出礦,而是被宦官撈跑了。礦監稅使為了弄錢隨意指定某人房屋下面有礦,勢必毀房拆屋,房主為了保護房產,只好花大量金銀賄賂。正如馮琦在奏疏中所指出:“瘡痍未起,呻吟未息,而礦稅之議已興,貂dāng@②之使已出。不論地有與無,有包礦、包稅之苦;不論民愿與否,有派礦派稅之苦。”〔27〕經過這一番浩劫,工商業呈現一派凋零破敗的景象。大學士朱賡說:“自開采不止,地無余骨,而處處包礦,則蒼黎之骨髓也。自征權不止,尚無余資。”〔28〕此外,礦監稅使對農民的搔擾也是十分惡劣的,有的田去稅存,有的額外增租。萬歷二十四年,更是無處不開礦,良田、美宅、墳墓被任意指為“有礦”而被敲詐勒索。一般老百姓家里為油鹽柴米小事打架,或彼此之間爭雞罵狗的瑣碎事情,往往都被作為陷害的借口,如正德三年(1508年)端午節,江西南康“吳登憲等戲競渡龍舟”歡度佳節,被誣以“擅自制造龍舟”罪,將其逮捕,“身死家籍”,“造成冤獄”〔29〕。明代臣民生活在這樣的環境中,無不誠惶誠恐,“遠州僻壤,見鮮衣怒馬作京師語者,轉相避匿,有司聞風,密行賄賂。”〔30〕明中葉以后,土地兼并加劇,宦官在替皇帝擴充皇莊的同時,也千方百計地為自己占奪土地,不僅吞噬民田,而且也刮及屯田。弘治時,李廣在畿甸侵奪民田,以致激起民變〔31〕。谷大用占民田萬余頃〔32〕。劉璜占田更不用說,光為了擴充玄明宮地,先后拆毀官民房屋1900余間,挖掘民墳2500余冢〔33〕。天啟年間,魏忠賢等人,莫不如是。這就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加速了農民革命戰爭的爆發。
      三
  明代后期,以魏忠賢為頭子所形成的“閹黨”,利用昏庸的熹宗和龐大的特務機構,肆虐外廷,用權勢和武力裹脅朝臣,打擊進步力量。魏忠賢從小與惡棍為伍,目不識丁。入宮以后,憑著“猜惡陰毒好諛”的本領,“引帝為娼優聲伎,狗馬射獵”〔34〕而大得寵信,因此權勢顯赫,囂張一時。明熹宗天啟時,他以司禮秉筆太監掌東廠,“用衛使田爾耕,鎮撫許顯純之徙,專以酷虐箝內外,而廠衛之毒極矣”〔35〕。民間俗語或觸忠賢,輒被擒戮,甚至剝皮、刮舌,所殺不可勝數〔36〕。魏忠賢的專權,不僅在政治上造成了白色恐怖,而且在經濟上也加重了對人民的剝削。《明史紀事本末》卷74說:“自萬歷以來,礦稅既行,騷然苦之。繼而魏忠賢擅權,敲骨剝髓,天下重足而立。”他派親信太監總督京師和通州倉庫,對官吏進行搜刮。又派太監提督漕運河道,派稅監搜刮民財,“南京內庫所藏金銀珍寶,魏忠賢矯旨取盡,盜竊一空”〔37〕。數年之間魏忠賢所斂之財,如果“籍還太府,可裕九邊數年之餉”〔38〕。天啟五年(1625年),魏忠賢主持修建明宮三大殿,謁天下之物力,最后佐成三殿,他自己以此而受到上公之爵,但人民卻被推到了“搜不可搜,刮不可刮”的絕境。當時全國水旱天災頻繁,田賦不僅不減,而且每年都在增加。僅關稅、 鹽課、 雜稅三項增加額就達239萬余兩。加上田賦合計加派達759萬余兩。結果“商困役擾,民不聊生”。這不僅使廣大農民處于水深火熱之中,而且使剛剛破土而出的資本主義萌芽也受到極大的摧殘,社會經濟瀕臨崩潰。
  明代礦監稅使以及魏忠賢等的政治壓迫和經濟掠奪,使“貧富盡傾,農商交困”,“天下之勢如沸鼎同煎,無一片安樂之地”〔39〕。在這種形勢下,以江南中小地主階級知識分子為主體的政治集團“東林黨”人,他們代表工商業地主的利益,痛擊時弊,主張改革。如李三才、顧憲成、張翰等,他們提出要廣開言路,改良政治,反對閹黨對江南地區實行的殘酷政治壓迫和經濟掠奪。天啟二年(1622年),周宗建公開攻擊魏忠賢,謂其“目不識丁”。而熹宗毫不知覺,反“日與相親,一切用人行政墮于其說,東西易向而不知,邪正顛倒而不覺”〔40〕。李三才啟奏:稅監們“孤人之子,寡人之妻,拆人之產,掘人之墓,即在敵國仇人有所不忍”〔41〕,并且提出“民莫不急于衣食,而衣食所出在農與商,今農病于包賠礦稅,商病于抽分重累,急宜免罷,以更生農商”〔42〕的要求。但朝庭對此無動于衷。后來又聯名提出“罷礦稅三疏”,也無濟于事。大批東林黨人和反對貴族大地主的一些人掀起了爭取停礦稅的斗爭高潮。他們指出:當時的緊張形勢很可能造成“一旦眾叛土崩,小民皆為敵國”和“家為仇,人為敵,眾心齊倡,而海內以大潰”〔43〕的結局。雖然東林黨人的主觀意圖是為了維護其經濟利益,穩定地主階級的統治,但他們的要求,客觀上符合當時全國人民尤其是城市市民工商業者的利益。而以魏忠賢為頭子的廠衛特務“揚毒焰以快其私,肆無忌憚”〔44〕,大批正直官員慘遭迫害,特別是東林黨倍受打擊,不少人被荼毒致死。據史料記載:“自(天啟)四年十月迄熹宗崩,斃詔獄者十余人,下獄謫戌者數十人,剝奪者三百余人,革職貶黜者不可勝數。”〔45〕天啟四年(1624年)六月,東林黨首領之一左副都御史楊漣奏劾魏忠賢24大罪。魏忠賢于天啟五年(1625年)三月,遣偵騎逮捕東林黨著名首領楊漣、左光斗、袁化中、魏大中、周朝瑞、顧大章等。這些人在獄中受盡了殘酷迫害,“此時累累跪階前……創痛未復……復加榜掠。后訊時皆不能跪起,荷桎梏平臥堂下,見者無不切齒流涕。”〔46〕其殘忍之狀,是慘不忍睹的。天啟六年(1626年)二月,魏忠賢又捕殺東林黨著名首領高攀龍、周啟元、周順昌、繆昌期、李應升、周宗建、黃尊素等。爾后又繼續依照閹黨徒王紹徽的《東林點將錄》、魏廣徽的《縉紳便覽》、阮大鉞的《百官圖》、崖呈成的《東林同志錄》等提供的黑名單,殺害東林黨人,以至“善類為之一空”〔47〕。魏忠賢又編造《三朝要典》一部,披露天下,妄圖將東林黨人定下鐵案,使其永不能翻身。在這種白色恐怖的形勢下,也有許多有志之士,不忍礦監稅史之殃民,挺身而出,與閹黨進行斗爭,為民請命,但往往遭到殺身之禍。廠衛特務“以擾礦擾稅之告,無不朝請夕逮,一系獄至數十年。宰相臺諫論諫之章數十上,永不予報,至其為閹黨所迫,未入獄而已。發憤自盡者累累也”〔48〕。這一切嚴重地損害了新興工商業者的利益,阻礙了中國社會的發展。
  注釋:
  〔1〕《馬恩全集》卷23第167頁。
  〔2〕《明實錄》洪武十八年九月戊子條。
  〔3〕《明史》卷95刑法三。
  〔4〕《明史》卷304宦官一。
  〔5〕《明史》卷81《食貨志五·商稅》。
  〔6〕《明史》卷74職官三。
  〔7〕《明史》本紀成祖三。
  〔8〕《明史》卷185《徐恪傳》。
  〔9〕《明會典》卷157《罪名三》。
  〔10〕許聯樞:《禁煅文筆山記》。
  〔11〕《明史·劉瑾傳》。
  〔12〕《明史·蔣欽傳》。
  〔13〕《明史·食貨志》。
  〔14〕倪岳《鈔關疏》、《古今圖書集成·食貨典》卷230 《雜稅部》。
  〔15〕〔18〕《明史紀事本末》卷15。
  〔16〕倪岳:《鈔關疏》。
  〔17〕《惡dāng@②荼毒乞正國法疏·又編》卷471。
  〔19〕《明神宗實錄》卷361。
  〔20〕《明神宗實錄》卷376。
  〔21〕趙翼:《廿二史zhā@③記》卷35。
  〔22〕《明史》卷237《吳宗堯傳》。
  〔23〕《明史》卷237《田大益傳》。
  〔24〕孟森:《明清史講義》第五章。
  〔25〕《明史·彭之宜傳》。
  〔26〕《明史·食貨志》三。
  〔27〕《皇朝經世文編》卷440, 《為災旱異常備陳民間疾苦懇乞圣明函救以收人心以答天戒疏》。
  〔28〕《皇朝經世文編》卷436。
  〔29〕〔30〕《明史》卷95《刑法志》。
  〔31〕《@④州史料》前集卷13《中官考三》。
  〔32〕《明史》卷194《林俊傳》。
  〔33〕謝@⑤《后鑒錄》上卷。
  〔34〕《明史·魏忠賢傳》。
  〔35〕《明會要》卷67刑四。
  〔36〕《明史·宦官傳二》。
  〔37〕《明史》卷79。
  〔38〕《明史》卷233。
  〔39〕《明臣奏議》卷33,沈鯉《請罷礦稅疏》。
  〔40〕《明史》卷245《王允成傳》。
  〔41〕《明史紀事本末》礦稅之弊。
  〔42〕《明神宗實錄》卷386,萬歷31年7月條。
  〔43〕《明史》卷232《李三才傳》,《明臣奏議》卷33 《田大益陳礦稅六害疏》。
  〔44〕《明史》卷245。
  〔45〕《明史》卷306。
  〔46〕《明史紀事本末》卷71。
  〔47〕《明史》卷231。
  〔48〕孟森:《明清史講義》。
              (作者單位:四川省文物管理委員會)
  字庫未存字注釋
   @①原字是左角加右氐
   @②原字是左王加右當
   @③原字是左答加右刂
   @④原字合加升
   @⑤原字草頭加責
  
  
  
四川文物成都65-69F7經濟史蜀石19961996 作者:四川文物成都65-69F7經濟史蜀石19961996

網載 2013-09-10 20: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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