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判定近代史上的不平等條約時,有兩個原則可以遵循:一是締結形式和程序是否平等;二是條約是否對等,內容是否損害了中國的主權。所謂形式與締結程序是否平等,強調締結過程中是否有強迫行為的發生,是否有直接或間接的威脅―――這種威脅既可以體現在武力方面,也可以體現在其他方面,但主要是武力方面―――若是則為不平等條約。約文是否對等,條約的內容是否侵害了中國的主權,是條約形式和實質上平等與否的主要根據。
在劃定近代史上條約的性質時,必須避免一種傾向,即泛道德的傾向。所謂泛道德的傾向是指判斷一個條約是否平等,其根據不在于條約本身是否平等,而在于條約的簽訂者,以簽訂者的道德品格來斷定他所簽訂的條約的平等與否。泛道德的傾向還涉及到另外一種情況,那就是只要是同幾個主要的帝國主義國家簽訂的條約,都是不平等的。這樣的國家包括美、日、英、法、俄等。由于這些帝國主義國家曾經侵略過中國,在中國擁有條約特權,所以他們與中國締結的所有條約,目的都是為了掠奪中國的財富,保護他們的在華特權。動機不純,居心叵測,當然不會和中國簽訂平等的條約了。
依據我們對近代中國不平等條約的定義,通過對《中外舊約章匯編》所載文件的逐個梳理,我們得出的近代中國不平等條約的數目是343個。這一數目不是最后的數字,但卻是一個有根有據的統計結果,基本上可以反映出近代中國不平等條約的數量。得出近代中國不平等條約的數量,可以從一個方面客觀反映近代中外關系的特征。統計近代中國不平等條約的數量并非僅僅為了一個數字,數量是個基礎,在此基礎上可以展開更為深入和廣泛的研究。
從第一次鴉片戰爭(1840――1842)到八國聯軍戰爭(1900――1901)的六十多年中,帝國主義強加于中國的不平等條約多達數十個。這是帝國主義侵華的歷史罪證,也是舊中國統治者喪權辱國的記錄,中國人民永遠不能也永遠不會忘記這些歷史!
第一次鴉片戰爭簽訂的有: 1、中英《南京條約》
又稱《江寧條約》。1842年8月29日簽訂。條約規定:1、中國開放廣州、廈門、福州、寧波、上海五處港口;2、割讓中國領土香港;3、中國賠償二千一百萬。
1843年7月22日和10月8日,又簽訂了兩個補充條約:《五口通商章程》《虎門條約》。進一步規定了英國帝國主義在華的特權:1、壓低中國關稅,規定進口稅率5%;2、允許外國兵船停泊在中國通商港口;3、準許英國在“五口”租界。
2、中美《望廈條約》
1844年7月3日簽訂。又稱《五口通商章程》。條約使美國取得了英國《南京條約》同樣的特權,并又規定:擴大領事裁判權,允許美國兵船自由出入中國通商港口。
3、中法《黃浦條約》
1844年10月24日簽訂。即《五口貿易章程》,使法國除取得了英、美在中國的同樣特權外,還增加:1、允許和保護在通商港口建造天主教堂和墳地;2、取消清政府對天主教的禁令,發還教堂。
第二次鴉片戰爭至甲午戰爭之前簽訂的有: 中英《天津條約》
1858年6月26日簽訂。主要內容是:
1、英國公使得駐北京,并在通商港口設領事館。 2、增開南京、臺南、漢口、九江等九個通商口岸。 3、英國人可以往內地游歷、通商。 4、英國商船可以在長江各口往來。 5、中國給英國賠償白銀四百萬兩等。
中法《天津條約》
1858年6月27日簽訂。使法國除取得英國上述特權外,又規定:
1、允許天主教入內地自由傳教。 2、法國兵船可以在通商口岸停泊。 3、中國給法國賠款白銀二百萬兩。
中俄《璦琿條約》
1858年5月簽訂。主要是:
1、中國將外興安嶺以南、黑龍江以北的大片領土割讓給俄國。 2、烏蘇里江以東至海的中國土地改由中俄共管。
中俄《天津條約》
1858后6月13日簽訂。主要是:
1、允許俄國在上海、寧波、福州、廈門、廣州、臺南、瓊州七口通商。 2、準許在中國設領事,并派兵船在通商口岸停泊。 3、準許俄國教士入內地自由傳教。 4、日后中國若給其它國家以通商等特權,俄國得一律享受。
中美《天津條約》
1858年6月18日簽訂。主要是:
1、美國公使駐北京。 2、增開潮州(汕頭)、臺南通商。 3、擴大最惠國待遇等。
中英《北京條約》
1860年10月24日簽訂。又增加:
1、開天津為商埠。 2、準許英國招募華工出國。 3、割占九龍司地方一區。 4、增加賠款為八百萬兩。
中法《北京條約》
1860年11月2日簽訂。又增加:
1、開天津為商埠。 2、準許法國招募華工出國。 3、任法國傳教士在各省租買土地,建造自便。 4、增加賠款為八百萬兩。
中俄《北京條約》
1860年11月2日簽訂。增加:
1、中俄共管的烏蘇里江東至海的大片中國領土劃給俄國; 2、規定蒙、新西北邊界,割占巴爾喀什湖以東、以南的大片中國領土; 3、開放喀什噶爾為商埠等。
中美《續增條約》
1868年7月28日簽訂。主要是:
1、擴大掠奪華工; 2、美國可在中國設學校; 3、對僑民不得“欺侮凌虐”。
中葡《天津條約》
1887年12月1日簽訂。主要是:
1、允許葡萄牙永駐澳門; 2、同樣享受英、美等在中國的特權。
中俄《伊犁條約》
1881年2月24日簽訂。主要是爭奪伊犁河流域的中國領土,并將兵費增為九百萬盧布。
中英《煙臺條約》或稱《滇案條約》,1876年9月13日簽訂。主要是:
1、英國得派員至云南調查; 2、英國可經甘肅、青海、四川等地進入西藏,轉赴印度;并可由印度進入西藏; 3、增開宜昌、蕪湖、溫州、北海為通商口岸; 4、租界免收洋貨厘金; 5、減少進口稅;
中法《會議簡明條約》
1884年5月11日簽訂。主要是:
1、清政府承認法國與越南訂立的不平等條約; 2、允許在中越邊境開埠通商; 3、調回在越南的中國軍隊。
《中法新約》又稱《越南條約》,1885年6月9日簽訂。除要中國承認法國在越南的特權外,還降低了中越邊界的進出口稅率;日后中國修筑鐵路應向法國商辦;法國退出臺灣、澎湖。
甲午中日戰爭(1894-1895)時訂立的有: 中日《馬關條約》
1895年4月17日簽訂。主要是
1、中國承認朝鮮由日本控制; 2、日本強占臺灣、澎湖列島和遼東半島; 3、賠償日本軍費二億兩; 4、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 5、允許日本人在各通商口岸任便設領事館和工廠; 6、日軍占領威海衛,俟賠款付清后才撤退。
中日《交收遼南條約》
1895年11月8日簽訂。竟要清政府以三千萬兩“贖回”遼東半島。
八國聯軍戰爭(1900-1901)時訂立的有: 《辛丑條約》
1901年9月7日,清政府與英、美、俄、德、日、法、意、西班牙、奧地利、荷蘭、比利時十一國簽訂。主要是:
1、中國賠款四億五千萬兩,分三十九年還清,年息四厘,本息合計達九億八千多萬兩; 2、將北京東交民巷劃為外國使館區,中國人不準居住; 3、拆毀大沽炮臺及京師至海通道之各炮臺,外國軍隊駐扎北京和從北京到山海關沿線的十二個重要地區; 4、永遠禁止中國人民成立或參加“與諸國仇敵”的各種組織,違者處死。 5、各地官員如發生“傷害諸國人民”事件,必須立即鎮壓,否則立即撤職,永不任用; 6、清政府承認附和義和團的錯誤,向帝國主義“道歉”。
一.歷次戰爭后清政府的對外賠款數額 (1)第一次鴉片戰爭賠款,含《廣州和約》規定的贖城費600萬銀元,英國商館損失費62372銀元;中英《南京條約》中規定的鴉片煙價600萬銀元、商欠300萬銀元、軍費1200萬銀元。
(2)第二次鴉片戰爭賠款關平銀1600萬兩,含中英《北京條約》中規定的英軍軍費銀600萬兩、商虧銀200萬兩;中法《北京條約》中規定的法軍軍費銀700萬兩、商虧及撫恤費銀100萬兩。
(3)1874年琉球事件賠款①庫平銀50萬兩,含中日《北京專條》中規定的日本修道筑房費40萬兩、撫恤費10萬兩。
(4)1876年馬嘉理事件賠款②關平銀20萬兩,含中英《煙臺條約》中規定的軍費、商欠、撫恤費。
(5)1881年伊犁事件賠款900萬銀盧布,含中俄《改訂條約》中規定的軍費、商虧、撫恤費。
(6)1895年甲午戰爭賠款庫平銀23150萬兩,含中日《馬關條約》中規定的軍費2億兩、威海衛駐軍費150萬兩;《遼南條約》中規定的贖遼費3000萬兩。
(7)1901年庚子賠款,含《辛丑各國和約》中規定的償付諸國賠款關平銀4.5億兩;地方賠款16886708兩。
(8)1906年拉---薩事件賠款,含中英《續訂藏印條約》中規定的250萬銀盧比。
以上共計八大筆。
二.近代中國主要戰爭賠款的實際支付情況 (1)第一次鴉片戰爭賠款。在中英《南京條約》中,規定全部賠款于4年內分做7次全部償清,“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數,則酌定每年每百元加息五元”。結果,清政府在1842D1845年如期償付了這筆賠款。
(2)甲午戰爭賠款。在中日《馬關條約》中,規定2億兩軍費分8次交清,第1次5000萬兩于批約后6個月內交清,第二次5000萬兩于批約后12個月內交清,其余分6次交清,自第2年起每年交一次。條約還規定,“第一次賠款交清后,未經交完之款應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如從條約批準互換之日起,3年之內,能全數清還,除將已付利息或兩年半,或不及兩年半,于應付本銀扣還外,余仍全數免息”。條---約并規定,第一、二次賠款付清之前,日本軍隊暫行駐守山東省-威--海-衛。中國每年支付其軍費50萬兩。為了籌集償付日本的賠款,也出于免交利息,并盡早撤除駐威海衛日軍的考慮,財政困窘的清政府被迫先后于1895年、1896年和1898年訂立俄法借款、英-德借款和英-德續-借款合同,共借債約庫平銀3億兩。
(3)庚子賠款。在1901年《辛丑各國和約》中,規定中國償付諸國賠款關平銀4.5億兩,以“保票”的形式,按比例數字,交給各國收執。年息4厘,攤還期39年。條--約規定的賠款值與分期攤還本息之和為關平銀982238150兩。因賠款的支付時間長,過程復雜,庚子賠款的實際支付值與應付本息值出入很大。據江海關檔案和舊海關“債賠各款專帳”,以及《辛丑各國和約》“附件十三・還本息表”(1905年7月至1911年)等資料逐年核算,庚子賠款的實際支付值為關平銀668661220兩。內含賠款原額、實際補息數額、鎊虧數額等項。不少文章將按條約推算出的應付本息值作為庚子賠款值,夸大了許多。
綜上所述,近代中國戰爭賠款總值約為庫平銀956814007兩,合關銀941375451兩,合1326323847銀元。相當于1901年清政府財政收入的11倍。
網載 2013-09-10 20:5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