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婚姻家庭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

>>>  當代歷史與思想  >>> 簡體     傳統


  舉國矚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修改活動,終于有了一個階段性的成果。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其中許多制度引入了法學專家,特別是婚姻家庭法學專家的學術研究成果,為法學研究推動立法和服務立法樹立了一個典范。
  從春天到冬季,法學研究工作者圍繞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制度創新和需要進一步完善的操作性規則等問題,撰寫和發表了大量的專著和論文,一方面從理論上論述新增設的法律制度的立法精神,另一方面為司法實踐中如何適用新制度提供了許多有益的建議。歲末時節,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這一重要的司法解釋,也吸收了法學專家的意見。
   一、2001年婚姻法學研究的回顧
  回顧2001年婚姻家庭法學研究,可以發現,重點問題在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在未來民法典中的地位
  有的學者指出,我國的婚姻家庭法是一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的相關規定為依據,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為主干,由不同種類、不同層次的規范性文件組成的法律規范體系。應當正確認識婚姻家庭法的民事法性質。①
  還有的學者指出,現代的民法典中是不能缺少婚姻家庭制度的,否則,民法典的立法體系便不完整,內容方面亦欠缺基本的民事規則,操作上將導致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與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發生沖突。要使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與民法典相協調,必須解決的問題是:第一,在編制體例方面,未來的中國民法典應當專設“婚姻家庭編”,將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納入民法典中,從而使民法典的體系和內容更加科學和完整。第二,我國民法典所確立的基本立法原則對所有民事活動都具有統領性,婚姻家庭領域的民事活動當然也應當遵循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則。但婚姻家庭關系畢竟有其特殊性,由此決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計劃生育還應作為婚姻家庭法的特有原則。第三,民法典中各有關調整自然人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如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監護、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民事法律行為、代理、個人財產所有權、共有、用益物權、担保物權、債權、知識產權、人身權、民事責任等規則,都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依據。②
----------------------------------------注釋:
  ①楊大文主編:《新婚姻法釋義》,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5月出版,第6頁。
  ②龍翼飛:《中國婚姻法修改過程中的爭議和立法建議》,《人民法院報》2001年6月。
----------------------------------------
  (二)關于禁止家庭暴力問題
  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了“禁止家庭暴力”。但何謂家庭暴力,如何禁止家庭暴力,卻是眾說不一,各有不同理解的。
  有的學者提出,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成員間的侵害對方身體、性和精神的傷害行為,其法律特征為:第一,主體是家庭成員。第二,侵害的客體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具體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自由權。第三,家庭暴力的實施者主觀上須有故意。第四,家庭暴力的實施者應承担其相應的法律責任。①
  有的學者則提出,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中對婦女的暴力,即家庭成員之間以武力或脅迫等手段,侵犯婦女人身權利(包括生命健康權、人格權)致使其肉體和精神造成一定程度損害的強暴行為。其基本涵義應是行為人必須是家庭成員,侵害的對象是家庭成員的婦女,侵害的內容是婦女的人身權利,所實施的侵害行為具有強暴性,并足以使婦女的身心健康受到損害。家庭暴力須具備手段的殘酷性、后果的嚴重性、動機的報復性。②
  還有的學者認為,國際社會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是比較寬泛的。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立法精神來看,對家庭暴力應作這樣界定: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內部,某一家庭成員侵犯其他家庭成員人身權利的暴力行為的統稱,包括捆綁、毆打、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方式,其后果是給家庭成員造成身體損害和精神損害。家庭暴力的行為,如持續性、經常性,構成虐待。防治家庭暴力的措施應當有:第一,實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第二,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并依據治安管理處罚條例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罚。第三,對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第四,對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施暴者損害賠償。③
  (三)關于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在修改婚姻法的過程中,社會各界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種違背一夫一妻制的行為應當采取何種規范加以約束,曾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主張采用法律手段加以規制,有的主張用道德規范約束。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在“總則”的第三條中明確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在“離婚”制度中相應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在“救助措施和法律責任”制度中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關于如何認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的學者指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應當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雖不以夫妻名義但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此建議,已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所采納。
  (四)關于夫妻互相忠實
  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在“總則”第四條宣言性地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互相尊重。”對該項法律規定,有人認為,這是維護一夫一妻制的必要法律保障。④有的學者指出,對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應當作正確的理解。因為婚姻是夫妻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的結合,所以,夫妻雙方相互忠實包括性方面的忠實,這是婚姻的專一性的必然要求。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應當相互忠實,是鞏固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⑤
----------------------------------------注釋:
  ①滕蔓:《家庭暴力的內涵及其法律特征》,《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01年第1期。
  ②鄭肇芳:《反對在家庭中對婦女的暴力與女權主義》,載馬原主編《堅決制止和消除對婦女的暴力》,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3月版,第111-112頁。
  ③楊大文主編:《新婚姻法釋義》,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289-328頁。
  ④王維澄:《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提供法律保障 學習婚姻法的幾點認識》,載《人民日報》(京),2001年5月9日,第十版。
  ⑤楊大文主編:《新婚姻法釋義》,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24頁。
----------------------------------------
  (五)關于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
  在婚姻家庭法中增設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是法學界和司法工作部門長期的主張。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采納了增設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的立法建議,專門規定了婚姻無效的理由、可撤銷婚姻的理由、請求權人和請求權的行使期間、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
  有的學者主張,最高人民法院還應當針對婚姻法修改案關于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法律規則作出如下司法解釋:首先,應明確限定哪些人能以“利害關系人”的身份提出某項婚姻關系無效。因為在民法領域中,“利害關系人”的范圍是相當廣泛的,甚至自然人的債權人也在利害關系人之列。其次,應當明確當事人行使婚姻撤銷權的法定期間性質為除斥期間而非訴訟時效期間,其法律后果為超過了該除斥期間的,當事人便不再享有該項婚姻撤銷權。再次,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雙方應負連帶清償責任。①
  (六)關于夫妻財產制
  對如何修改我國婚姻家庭法中的夫妻財產制,學者們指出應當遵循的準則是: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堅持承認婦女從事家務勞動創造價值的原則;堅持婚姻法的規范與其他民事法律的相關規范相一直的原則。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在采納法學專家的立法建議的基礎上,用列舉性和概括性相結合的立法技術,規定了三種夫妻財產制,即夫妻共同財產制、夫妻個人特有財產制和夫妻約定財產制。
  學者們認為,還應當制定一系列司法解釋以進一步完善夫妻財產制:首先,應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的或重建而使該房屋增值的,該增值部分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其次,應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養老保險金、退休金、失業保險金,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再次,應規定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不超過10年的,仍應屬于復員、轉業軍人個人所有;結婚時間超過10年的,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最后,還應規定夫妻雙方以規避法律或逃避對第三人償還債務為目的而訂立的夫妻約定財產協議無效;夫妻約定財產協議的變更或撤銷必須經夫妻雙方同意方可進行。
  (七)關于裁判離婚的標準
  有的學者認為,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應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我國立法關于離婚的標準采用的是破裂主義的立法模式。關于如何界定“感情確已破裂”內涵,認為是指婚姻無可挽回的破裂,夫妻共同生活已經不復存在,且不能期待他們破鏡重圓。我國婚姻家庭立法堅持離婚自由的基本原則,在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下,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我國婚姻法并沒有任何限制條件,以限制離婚自由。關于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列舉的五項例示情形,認為其與該條第二款所規定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密切相關的,它們之間的關系是“證據和證明對象的關系”。②
  (八)關于離婚過錯賠償
  新《婚姻法》在第46條規定了離婚過錯賠償,列舉了四種具體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在第30條規定了新《婚姻法》第46條在具體的司法訴訟中的適用問題。離婚過錯賠償問題,是這次婚姻家庭法修正過程中以及修正之后眾所關注的焦點之一。無論是學術界,還是司法界,都對離婚過錯賠償的標準、可操作性等方面進行了比較深入的研究。
  有的學者認為,離婚過錯方的精神損害賠償,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過錯,如實施了通奸、姘居、重婚、遺棄、虐待或謀殺配偶的行為,造成無過錯方精神上和內心的創傷,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就其所受的精神損害要求過錯方賠償。認為離婚過錯方損害賠償的性質是財產賠償責任,以財產賠償為主要的救濟手段。該制度有以下三項功能,即:填補損害,慰撫受害方和制裁過錯方。③
----------------------------------------注釋:
  ①龍翼飛:《中國婚姻法修改過程中的爭議和立法建議》,《人民法院報》2001年6月。
  ②楊大文主編:《新婚姻法釋義》,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208-212頁。
  ③田嵐,何俊萍:《論離婚有過錯方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析因配偶一方婚外戀導致離婚的現狀及其民事責任》,載《東南學術》(福州),2001年第2期,第12-18頁。
----------------------------------------
  有的學者認為,離婚損害賠償的要件為:(1)一方有新《婚姻法》第46條所規定的四種情形;(2)因上述行為而導致離婚;(3)受害方受到損害,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個方面;(4)請求人無過錯。并認為對于財產損害,應當全部賠償;對精神損害,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賠償。①
  有的學者認為,離婚過錯賠償是一種侵權行為,認為侵害配偶權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責任制度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即:第一個階段是將破壞婚姻關系行為的認定為侵害夫權的行為;第二個階段是將破壞婚姻關系的行為認定侵害名譽權責任,依照侵害名譽權予以處理;第三個階段是將破壞婚姻關系認定為侵害配偶權的民事責任,施行精神賠償。其責任構成為四項:一是違法行為,即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遺棄等行為;二是損害事實,使配偶的身份利益遭到損害;三是侵害配偶權違法行為與配偶身份利益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四是主觀過錯。認為建立侵害配偶權離婚過錯賠償制度,是婚姻關系中的法定義務的內在要求,也是婚姻關系民法屬性的直接反映,可以有效地運用民事制裁手段制裁重婚、“包二奶”、“家庭暴力”等違法行為,并在經濟上予以制裁,以保護離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②
  (九)關于子女探望權
  新《婚姻法》采納長期司法實踐中的經驗以及婚姻家庭法學者的研究成果,在第38條規定了探望權,具體為探望權的行使方式、探望權的中止及恢復等等。有學者認為,探望權是離婚后不與子女直接生活的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任何人不得干涉或限制,而對方有協助的義務。父或母對子女的探望權,可以中止。可以中止的情形有: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患有重病不適合探望子女;行使探望權的一方當事人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嚴重損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等等。認為探望權中止以后,在中止的情形消滅時,探望權恢復。③學者們的建議,已為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所采納,該解釋在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就探望權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注釋:
  ①楊大文主編:《新婚姻法釋義》,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328-331頁。
  ②楊立新:《離婚過錯賠償的法律適用》,《檢察日報》(京),2001.5.29.⑦
  ③楊大文主編:《新婚姻法釋義》,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261-263頁。
----------------------------------------
   二、新一年婚姻家庭法學研究的展望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經過修改后,給法學界提出了許多的研究課題。在新的一年里,相信會有更多的研究成果問世。婚姻家庭法學研究的重點問題主要有:
  (一)深入探討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宗旨
  保護婚姻家庭關系,保障公民在婚姻家庭領域中的基本人權,促進社會的文明進步,應當作為中國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宗旨。如何圍繞這個宗旨,全面建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將成為婚姻家庭法學研究的重點方面。
  (二)結婚制度研究
  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研究,將伴隨著兩個法律規范文件的發布實施而進一步展開。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其中針對如何處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提出了各類訴訟程序性規則;二是民政部正在制定中的《婚姻登記條例》,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定若干行政法律規則。這些法律規則都有待從理論上和實踐上進行研究。
  (三)完善夫妻的配偶權制度
  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雖無夫妻的配偶權之名,但有配偶權之實。完善配偶權制度的內容,是婚姻家庭法學界的強烈呼聲。對配偶權的具體內容,有待于在今后進行深入的研究。
  (四)離婚制度的可操作性
  離婚中過錯賠償制度的實施,是司法實踐中較為復雜的問題。婚姻家庭法學界必將注重對此問題的研究,以期為司法實踐提供更多的、有效的理論支持和建議。
法學家L京55~58D412民商法學龍翼飛/劉玉紅20022002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商法專業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專業博士研究生。 作者:法學家L京55~58D412民商法學龍翼飛/劉玉紅20022002

網載 2013-09-10 20:57:41

[新一篇] 2001年外國法制史研究的回顧與展望

[舊一篇] 2001年民商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
回頂部
寫評論


評論集


暫無評論。

稱謂:

内容:

驗證: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