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成立至今已整整半個世紀了。聯合國作為當今世界最大、最重要和最具普遍性的國際組織,秉著“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的友好關系,促進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于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的國際問題”為宗旨,在維護和平、緩解沖突、促進發展和推動合作方面,作出了重大貢獻。冷戰結束以來,國際政治結構正發生根本性的改變,聯合國面臨著一系列新的挑戰,其在國際事務中的地位也日益突出和重要。如何改革聯合國的冷戰體制,使聯合國在冷戰后的世界上發揮出更大的作用,成為聯合國和國際社會的全新課題。本文擬就聯合國在世界事務中的作用、改革聯合國體制的條件、紛爭及前途等重要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謹以此紀念聯合國成立50周年。
一
聯合國醞釀于世界反法西斯戰爭的歲月里。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后,國際聯盟事實上已經解體。在戰爭洗劫之下的各國人民,深感有必要重新建立一個普遍性的國際組織,以維持國際社會之和平和增進其福利。這樣,交戰一方(即聯合國家)中的幾個大國美、英、蘇、中于1943年在莫斯科達成了關于在戰后成立普遍性的和平機構的原則協議。在此基礎上,翌年11月,四大國發表了敦巴頓橡樹園建議案,從而奠定了和平機構的具體藍圖。此后,1945年4月在舊金山召開了聯合國家全體會議,會議以四大國建議案為藍本,起草通過了聯合國憲章。10月24日,憲章開始生效,至此聯合國正式宣告誕生。
應當說,聯合國憲章的文字中充斥著許多妥協的痕跡,而且其在意識形態方面的妥協跡象甚至遠遠超過了國際聯盟的章程,這固然同現代福利國家時代的特點不無聯系[(1)]。但是,由于憲章包容了許多利于國際和平、合作、發展方面的原則和規范,而且也包含了各會員國在國際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等諸多條款,所以它不但符合世界各國人民維護和平、促進國際合作的良好愿望,而且也被公認為是當代國際關系的基本原則。
根據《聯合國憲章》,聯合國所追求的目的主要有四項:(1)“欲免后世再遭慘不堪言之戰禍”;(2)“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3)“維持正義,尊重由條約與國際法其他淵源而起之義務”;(4)“促成大自由中之社會進步及較善之民生”。在戰后國際關系的演進中,聯合國圍繞其所“同茲決心”的四個目的,不懈努力,在維護和平、緩和沖突、促進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可以說,戰后以來,世界之所以沒有重新蹈入大規模的血腥混戰之中,在很大程度上同聯合國的作用是分不開的。
戰后,聯合國為了實現其宗旨,采取了種種辦法進行活動,其作用和活動范圍也因而極為廣泛,可謂無所不包。但概而論之,聯合國在戰后世界事務中的作用集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防止沖突,調解爭端,維持世界和平。在這方面,聯合國基本上承襲了國際聯盟時代提出的“和平解決爭端、維持和平與安全、裁軍三原則以及集體安全保障制度”[(2)],重點是對和平的破壞者采取在安理會控制下的強制性軍事措施。為此,憲章第24條明確規定,“各會員國將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之主要責任,授予安全理事會”。安理會可以促請各爭端當事國用和平方法解決爭端;可以調查任何爭端或情勢,以斷定其繼續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可以促請有關當事國遵行安理會認為必要或適當的臨時措施,以防止情勢的惡化。不僅如此,安理會還可以建議或決定采取不牽涉到使用武力的措施(如經濟制裁、斷絕外交關系等),亦可以采取武力行動(如會員國的海、陸、空示威,封鎖或其他軍事行動),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再加上聯合國大會在世界重大問題上通過的決議所產生的巨大輿論和政治影響力,對促進和維持世界和平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戰后,當一些國際危機發生時,如:中東戰爭、柬埔寨問題、塞浦路斯問題、南部非洲問題、黎巴嫩危機、兩伊沖突、伊科戰爭等,聯合國安理會和聯大都通過了相關的決議,一方面呼吁雙方停止戰爭行動;另一方面敦促雙方接受調停或調解,從而形成巨大的道義感召力和輿論壓力,為危機情勢的控制、緩解乃至解決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當然,道義、輿論、決議的力量往往是有限的。如果爭端發展到威脅和平、破壞和平或存在侵略行為時,聯合國還可采取各種措施(如派遣維和部隊)強制實現和平。因為此舉完全符合“維持和平”的要義,即“阻止、使之忍耐進而解決和拋棄各種民族和國際的敵對行動,通過由國際社會組織和指揮的,包括使用多國軍事力量、警察和民事人員的第三者進行干預和和平裁判,以恢復和維持和平”。[(3)]為此,從1948年至1988年,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一共担任過六次軍事觀察任務,并在埃以邊界、剛果、戈蘭高地、黎巴嫩南部等13個地區執行維持和平任務,從而“在極端困難的條件下,為緩和雖已實現停戰、但尚未締結和約的地區的緊張局勢做出了貢獻”,“為實際和平談判的開始做出了決定性的貢獻。”[(4)]也正是由于此,故諾貝爾獎委員會出人意料地將1988年諾貝爾和平獎授予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冷戰結束后,聯合國在維和方面的工作又有所加強,據統計,僅1992年,聯合國的維和行動就達到14個,出動維和人員6萬人;1993年,聯合國又在13個國家和地區實施維和行動,參加人數近10萬人。
第二,促進國際裁軍,推動軍備控制談判。裁軍也是《聯合國憲章》委諸安理會和聯大的一項重任。它規定:“安理會應利用軍事參謀團之協助,擬具方案,提交聯合國會員國,借以建立軍備管制制度”;“大會應考慮軍縮及軍備管制之原則,向會員國或安理會或兼向兩者提供對于此項原則之建議”。[(5)]目的是通過裁軍來緩和國際緊張局勢,推進國際和平。基于此,1946年1月,第一屆聯大通過的第一項決議就是成立“國際原子能委員會”,以討論消滅原子武器,并確保原子能用于和平目的。半個世紀以來,聯合國一直把制止軍備競賽、實現裁軍、尤其是核裁軍,作為重要議題列入歷屆聯大議程。不僅如此,聯合國還建立了一整套裁軍機構,如聯合國裁軍事務部、裁軍特設委員會、裁軍特別會議、裁軍談判會議等,從而形成一個龐大的國際裁軍講壇,并以建議、主張、方案、要求向世界主要軍備大國形成政治壓力。
另外,聯合國還舉行了多種形式的裁軍宣傳活動。繼聯合國把70年代宣布為第一個“裁軍十年”之后,又把80年代和90年代分別定為第二和第三個“裁軍十年”。以此“促使各國政府共同努力,采取有效措施以停止核軍備競賽、實行核裁軍并消除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并將用于軍事目的的資金轉用于發展目的,尤其是用于援助發展中國家。”[(6)]1978、1982、1988年,聯合國又先后三次召開專門討論裁軍問題的“特別聯大”,一方面為國際裁軍制定了一些應該遵守的原則、目標;另一方面將“日內瓦裁軍談判會議”機構化,制度化,使之成為以聯合國為中心的世界性多邊裁軍談判機構。
在裁軍和軍控領域,聯合國的成就還集中體現在一系列雙邊、多邊軍備控制條約的簽訂之上。比如《禁止在大氣層、宇宙空間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1963)、《和平利用空間決議》(1963)、《不擴散核武器條約》(1968)、《限制進攻性戰略武器條約》(1979)、《削減戰略武器條約》(1991)等。當然,由于世界“各國缺乏相互信任的心理”、“裁軍與軍備控制缺乏先天條件”、“裁軍與軍備管制牽涉到許多技術問題”,再加上聯合國缺乏足夠的權威性和強制性,因此,聯合國在這個領域中所取得的成就的持久性仍需加強。
第三,促進社會和經濟發展,保障人權。《聯合國憲章》開宗名義要“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于經濟、社會、文化或人道主義性質的問題”。基于此,促進較高之生活程度、全民就業、及經濟與社會發展,促進國際間經濟、社會、衛生及有關問題的解決,促進國際間文化及教育合作、以及全體人類的人權和對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對聯合國而言責無旁貸。為此,半個世紀以來,聯合國集中大量人力、物力,在聯大、經社理事會和秘書處的統一籌劃下,輔之于許多專設機構,如社會委員會、人權委員會、婦女地位委員會、發展計劃委員會、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等機構,著力于國際經濟及社會福利之進展。
在經濟發展方面,從1960年起,聯合國曾連續宣布了三個“發展十年”,并通過一些常設機構從技術、國際貿易、工業化以及糧食等問題上著手解決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差距。聯合國在這方面所取得的重要成就集中體現在1974年聯大所通過的《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建立新的國際經濟行動綱領》和《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三個重要文件之上。這些文件不但要求改善世界貿易的國際體制和改革不合理的國際分工;改善發展中國家的貿易條件;改革國際貨幣制度以加強對發展中國家的資助,而且還宣布各國有權平等、有效地參與世界經濟事務;并要求發達國家以合理的條件和價格向發展中國家轉讓技術;加速向發展中國家資金轉移;增加對不發達國家的經濟援助;保證各國對其自然資源享有充分永久的主權,包括實行國有化和對跨國公司進行監督與管理。
在社會發展方面,聯合國依托其分設在世界的各種機構和各種技術專家在交通、住房、衛生、環境、教育等方面艱苦努力,通過召開國際會議,如人類環境會議(1972)、世界人口和糧食會議(1974)、水資源和沙漠化問題會議(1977)、世界兒童大會、世界婦女大會、環境與發展大會(1993)、人口與發展大會(1994)等,借以喚起世人對這些問題的重視,并進而采取聯合一致和切實有效的行動。
在保障人權方面,聯合國更是通過了一系列的國際文件,如《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力公約》(1966)、《關于人民與民族的自決權》(1952)、《制止和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公約》、《關于各國人民的和平權利宣言》(1984)等等。這些國際文件的制定,對于維護第三世界國家的獨立與發展,促進各國之間的和平與發展具有重大意義。戰后,一大批殖民地獲得獨立,殖民主義、種族主義和種族歧視政策的被鏟除,都是聯合國艱苦努力的結果。盡管在尊重人權問題上,聯合國的成績并非驚人,其工作亦非盡善盡美,但“它把人權問題搬上國際舞臺,喚起世人注意,制定人權問題的范圍,使人們對這個問題有更明白的認識和理解,確是前所未有之事。”[(8)]
二
如上所述,聯合國在戰后世界事務中發揮了巨大作用。因此,很難設想沒有聯合國,戰后的世界將會是什么樣子。但是,強調這一點,并不意味著聯合國在國際關系中所向披靡、無所不能。實際上,“世界上對聯合國感到失望的人很多,對它有嚴厲批評者更是不少。”[(9)]原因很簡單,即它沒能如世人所期望的那樣在國際事務中充分施展其在“維和”和促進發展方面的作用。之所以如此,是因為聯合國組織結構本身存在著諸多缺陷。
首先,聯合國具有明顯的國際論壇性質。在50、60年代,由于美蘇在重大國際問題上立場歧異,導致構建聯合國時的“大國一致”的理想破滅,美蘇在安理會內部頻繁地使用“否決權”,結果使得安理會這一主要執行機關長期陷于癱瘓狀態。再加上聯大本身就是一個辯論場所,故而一度使聯合國陷入安理會沒有權力、大會沒有權力、秘書長亦沒有權力的窘境。不僅聯合國所通過的決議和措施幾乎難以實現,而且有相當多問題甚至連決議都無法獲得通過。早在1955年2月,前秘書長吳丹就注意到了這種傾向。他說:“我感到我們目前看到的聯合國向著和平與安全的緩慢進步已肯定發生了逆轉。沿著這個方向的進一步移動如果得不到及時制止,將標志著偉大期望的一章結束和新的一章開始,在新的一章中,這個世界組織將僅僅提供一個辯論場所,別無他用。”[(10)]為此許多國際人士曾不無譏諷地稱聯合國為“清談館”和“爭吵俱樂部”。對此,挪威前駐聯合國代表奧爾高曾說:“現在的聯合國,主要是用作各國政治的論壇,并非一個真正國際主義的論壇。”美國駐聯合國大使柯克帕特里克夫人甚至更明確地指出,聯合國“最多是一個發表聲明能使全世界都聽得到的有用場所。”
那么,為什么聯合國會淪入此番境地?原因主要在于其權威極度有限,國際上許多國家對它根本不予理會。在許多國際沖突案件中,安理會的決議案,不是被人置之不理,便是被人故意違抗,而且,世界上的“有些國家老是喜歡自由行動,使用武力或其他方法,非到它們面臨失敗,它們是不會到聯合國來的,到了那時,它們便希望有奇跡出現。”[(11)]此中癥結,正如前秘書長瓦爾德海姆坦言的那樣,“我們是由主權國家組成的,我們只能做到主權國家讓我們去做之事。”[(12)]
其次,聯合國體制在結構上還存在一個致命的缺陷,即聯大和安理會職權分配的矛盾。根據《憲章》第24、39、41條規定,聯合國成員國“將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責任,授予安全理事會,并同意安理會于履行此職務時,即系代表成員各國”。安理會不僅有權斷定任何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或侵略行為之是否存在,并采取適當的措施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而且當安理會確認這些措施不足以緩解危機情勢時,安理會還可以借助各成員國“適當的武裝部隊及便利”,即采取必要之空海陸軍行動,以維護或恢復國際和平及安全。顯然,聯合國行動能力的中心在安理會。這樣,“假如安理會能行動,聯合國就能行動;假如它不能,聯合國所能做的也僅僅是作些姿態。”[(13)]
與此同時,在按照傳統西方法律、政治制度設計的聯合國體制中,聯大又是聯合國的最高權力中心。然而,《憲章》第10—14條又規定,聯大只有權就政治事項向有關各方提出建議。有關國際和平與安全的維持,它能夠辯論、調查并提出建議,但不能采取行動,而且憲章還規定聯大不得就安理會議程上的事項提出建議。因此,聯合國機制的設計實際上使聯合國具有分裂的特點,“聯合國可能就同一問題用兩個聲音說話——一個是大會的;另一個是安理會的,并且這兩個聲音之間沒有有機聯系。聯合國所有會員國的2/3或更多的會員國可以提某項建議,而安理會的15個理事國中的9個,可以無視這一建議而另行決定。”[(14)]由此,聯合國的國際統治實際上就等同于安理會的國際統治。
但是,問題在于,根據憲章規定,安理會功能的中心在于5個大國的“全體一致”。言外之意,聯合國有賴于5個常任理事國的持久團結,否則如果某一個國家與其余4國意見相左,或在某一問題上受到5大國中任何一國的反對,這個國家就可動用“否決權”,使聯合國不能采取任何行動。冷戰時代,由于美蘇立場歧異,在許多國際問題上各支持對立一方,不僅使聯合國的職能受到了嚴重削弱,而且為大國濫用否決權、操縱聯合國開創了先例。據統計,從1946年至1990年5月,5大國在安理會中共行使了279次否決權,其中有不少是被濫用的。可以說,聯合國體制的弊端直接影響和阻遏了其作用的發揮程度。
當然,冷戰結束后,由于蘇聯一極坍陷,上述情形正有所好轉。但是,世界并未能出現如人們所預期的和平穩定。不僅民族對抗、領土爭端、宗教糾紛、局部沖突此起彼伏;而且經濟衰退、環境惡化、債務危機、難民潮和人口爆炸等全球性危機愈加突出。為此,國際社會強烈要求提高聯合國地位,強化聯合國的功能。特別是鑒于聯合國初創時的種種構想已經大大落后于國際形勢的發展,且當前聯合國面臨著比初創時期增大了許多的問題負担、任務和挑戰,因而改革聯合國便成為國際形勢發展的客觀要求和共同呼聲。
在這個方面,冷戰結束后,世界各主要國家圍繞重建國際政治秩序所展開的紛爭中,就充分體現了這種趨勢。比如,在美國對國際新秩序的構想中,強調聯合國“在實行世界秩序的機制方面仍將發揮其重要作用”,認為它是“解決全球性問題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組織”。當然,美國亦認為,目前聯合國的機制和效率并不令人滿意,“應進一步加強”,“應更好地發揮國際警察的作用。”西歐國家亦普遍主張應“加強聯合國的地位和作用”,認為“世界上沒有一個國際組織能像聯合國那樣担負起維持世界秩序的職責。”當然,西歐國家普遍希望聯合國能“逐步建立起一種預防和解決沖突的調解和仲裁機制”。日本在其國際新秩序方案中亦明確提出,要推動聯合國在國際新秩序中“發揮其主導作用。”俄羅斯主張在聯合國組織內產生一些“機制和方法”,來維持國際新秩序,“使各國的利益達到平衡”,而且表示要“攜手合作與違背聯合國憲章的行為進行斗爭。”第三世界國家在其新秩序方案中一方面要求加強和發揮聯合國的作用和功能;另一方面又要求在聯合國中“提高中小國家的發言權”,“不允許它為某些大國所操縱”,“變成它們的御用工具”。
不僅如此,冷戰結束后,國際政治格局的深刻變化,世界主要大國政治、經濟實力所呈現的新不平衡態勢,以及由此出現的安理會代表性不足的缺陷的凸現,再加上聯合國組織機構的臃腫和其內部的官僚主義、聯合國維和行動在冷戰后所引起的廣泛爭議、聯合國財政危機的頻繁發生,等等,都預示著聯合國組織已不能適應國際形勢發展的需要。這樣,改革聯合國機構,甚至包括修改聯合國憲章,已經成為全世界的共同愿望。正如一些專家所指出的那樣,“對于聯合國來講,只有改革才有出路”。
三
客觀而論,醞釀對聯合國進行改造決非始于今天。應該說,早在60年代,就有人提出重新塑造聯合國的動議。但是,“各國政府和人民,對怎樣去改造聯合國的意見很多,大多數是站在其本身的立場,從其本位文化的觀點出發,希望把聯合國雕塑成一個他們的理想世界。”[(16)]比如,美國的聯合國協會、斯坦利基金會、“聯合國改造運動”等民間團體和組織,都一直致力于改革聯合國。它們通過演講、報告、討論、研究、游說,不僅造成了相當大的輿論影響,而且為改革聯合國提出過許多有見解的方案。
從90年代開始,改革聯合國的問題更是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1991年4月,以坦桑尼亞前總統尼雷爾、原西德前總理勃蘭特為代表的25位著名國際活動家共同簽署了一份長達40頁的《斯德哥爾摩建議》,力主通過改組聯合國,以加強和改進它對全球事務的作用。此后,由于聯合國在索馬里和前南斯拉夫地區的維和行動引起廣泛爭論,故而世界一批國家呼吁改進聯合國維和機制,并進一步提出了“修憲”問題。1992年1月舉行的安理會首腦會議上,日本、印度和厄瓜多爾等國甚至公開主張重新認識安理會的構成和功能,并提出了改變安理會構成、修改“否決權”原則的強烈要求。此外,由于在發展問題上世界面臨嚴峻的挑戰,廣大發展中國家也強烈呼吁要改革聯合國只注重和平忽視發展的工作趨向。現任秘書長加利亦認為,“當前國際上對聯合國的活動過多地注意到它對沖突的干預即維持和平行動,卻忽視聯合國職能更重要的另一面即促進全球的發展”[(17)]對此他也表示不滿。可見,冷戰結束后,國際社會對聯合國的要求不僅僅局限于提高聯合國這一國際組織的地位上,更重要地還在于通過對其進行改革,促使其最大限度地發揮結構功能。
概括起來講,目前國際社會在改革聯合國問題上的紛爭,主要圍繞以下幾個問題:
(1)關于聯合國維和機制的改革。目前,聯合國維和機制中,一個突出的問題是聯合國將維和行動從國與國之間的沖突擴展至一個國家的內部沖突之中,其行動不僅涉及人道主義援助、監督選舉、建立臨時權力機構,而且還接管一個國家的部分管理權力、干涉一國內政。聯合國的此類做法同憲章存在著諸多沖突,具體體現為干預行動的法律依據不足;干預行動指揮權不符合憲章規定;憲章并未規定設置戰爭罪法庭;憲章并未涉及非國際化的一國內部沖突;個別干預行動無視國際人道主義法,等等。在這方面,聯合國正醞釀以“預防外交”取代“干預行動”。“預防外交”一詞最早源于聯合國前秘書長哈馬舍爾德1960年度的工作報告。目前,根據聯合國維和機制改革的需要,加利秘書長又重新對它進行了界定,其要旨為“采取行動,防止兩方發生爭端,防止現有的爭端升級成為沖突,并在發生沖突時限制沖突的擴大”。簡言之就是在沖突的“初級階段介入”,“防止沖突之升級”。當然,隨著冷戰的結束,聯合國面臨的國際沖突情勢已異常復雜,因此,聯合國維和機制改革之關鍵是要研究制定一套總的維和行動的行動準則,而且還要輔之以一套能夠操作的具體程序和細則。
(2)關于聯合國安理會體制的改革。聯合國安理會體制的改革主要涉及兩大問題:一是增加安理會理事國的數目,其中包括理事國和常任理事國。自第47屆聯大在這個問題上通過相關決議以來,聯合國已收到上百件建議案,主要的有日本方案、巴基斯坦方案、印尼方案等等。但從現階段來看,保持目前五個常任理事國現狀,適當以“地區原則”、“貢獻原則”為基準增加部分非常任理事國,似比較可行,唯此方能保證聯合國的運行效率。二是改革否決權問題。客觀而論,否決權是聯合國存在和發揮結構功能之基石,否則將難以避免聯合國重蹈國際聯盟的覆轍。但是,否決權的存在為大國操縱聯合國提供了條件,正如加利所言,“聯合國存在著淪為美國國務院下面的一個部的危險。”所以,對否決權進行改革顯然是必要的,但應慎重,而且這個問題最終還要涉及“修憲”問題,故而對否決權進行改革必將是一個長期艱巨而復雜的斗爭過程。
(3)關于聯合國功能、作用的重新定位。在聯合國半個世紀的歷程中,始終存在著一個“重和平”、“輕發展”的缺陷。實際上,隨著國際關系的嬗變,發展問題已逐步躍升于國際關系的首位,而且國際社會上許多危及和平的情態往往衍生于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充分。為此,聯合國必須改變其輕發展的功能定位,應把擴大和加強經社系統的權力和作用、協調整個世界宏觀經濟關系、關注世界發展領域的重大問題,如環境、人口、貧困、糧食、教育等,納入聯合國改革的重點之中,并且應力爭在這個問題上有所作為。
(4)關于聯合國組織機構的改革。聯合國成立之初,其工作人員共計1000名。到今天為止,其總部和區域工作人員已高達50000多名。在聯合國內部,官僚主義作風盛行、機構臃腫、人浮于事,貪污、浪費、腐敗更是聯合國的頑癥。再加之聯合國經費機制不合理,經費緊張時常困擾聯合國,聯合國經常因此陷入癱瘓和半癱瘓境地。為此,精兵簡政,懲治腐敗亦是聯合國改革必須所涉及而且是刻不容緩的根本性問題。在此領域,加利上任之后,曾大刀闊斧,改革聯合國內部的機構設置,精簡工作人員,清肅貪污,但到目前為止,效果不甚明顯。但無論如何,這一改革亦是勢在必行,否則聯合國不僅難以適應冷戰后新的時代要求,而且從根本上將妨礙其作用的發揮。
總之,正如美國學者陳世材所言:所有“改造聯合國的理想和方案,無論在理論上如何健全,在實際上如要根本改造,卻不易施行。最大的困難是各國堅持主權,不肯讓步。”[(18)]即使如此,對聯合國進行改革仍屬必要而且應穩妥進行,此舉的目的無非一是要盡可能避免聯合國重蹈國際聯盟的覆轍,另一方面還要最大限度地發揮聯合國的結構功能。因為在核時代、后核時代和科技國際關系時期,任何拋棄或淡化聯合國作用的設想和做法都蘊含著高度危險性,都有可能使國際關系蹈入一場如霍布斯所言的“人人與人人作戰”的亂世邊緣,這是為人類理性精神和人類文明的進步取向所不容許的。因此,可以肯定,在全世界的共同努力下,經過改革和完善的聯合國,必將會對世界的和平和人類的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責任編輯 孔祥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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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卡爾·多伊奇:《國際關系分析》,中譯本,第288—289、291頁。
(2)日本國際法學會編:《國際法辭典》,第547頁。
(3)《國際展望》1992年第23期,第15頁。
(4)見挪威諾貝爾獎委員會1988年9月29日公告。
(5)《聯合國憲章》,第26條、第11條第1款。
(6)渠梁、韓德:《國際組織與集團研究》,第12頁。
(7)(8)(9)(16)(18)陳世材:《國際組織——聯合國體系研究》,第149—150、243、244、245、246頁。
(10)(14)摩根索:《國家間政治》,中譯本,第602、588—589頁。
(11)(12)《紐約時報》,1979年2月16日、1973年9月10日。
(15)《國際政治新秩序問題》,71—78頁。
(17)見加利1994年9月17日在上海的演講。
華東師范大學學報(哲社版)滬001-007D7國際政治趙永峰19951995 作者:華東師范大學學報(哲社版)滬001-007D7國際政治趙永峰19951995
網載 2013-09-10 21:3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