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臺商在祖國大陸投資方式的轉變    ——一個跨境直接投資方式的選擇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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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臺商在祖國大陸的投資方式發生重大變化,即從原有的“三來一補”加工貿易型企業為主向獨立經營決算的“三資企業”為主轉變,在“三資企業”形式中又以獨資企業方式為主。本文通過構建一個跨境直接投資方式的選擇模型,發現對臺商選擇獨資方式影響較大的因素包括:政治文化、外資政策、法律制度、企業戰略、經驗積累、企業規模及技術品牌。
        一、臺商在祖國
        大陸投資方式的轉變
    臺商自20世紀80年代末始在祖國大陸大量投資,最初以“兩頭在外”的“三來一補”加工貿易型投資為主。“三來一補”指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來樣生產及補償貿易。由于進出口本身也可以是投資行為,因此這些方式既屬“國際貿易方式”又是”跨境投資方式”。
    “三來”統稱“加工貿易”,是加工方(大陸企業)根據定作方(臺商企業)所要求的產品質量、款式、規格及包裝,對定作方提供的原料。輔料、零件或其它中間產品進行生產制造,完成某項產品。通常由加工方提供廠房、機器設備及熟練工人,定作方提供圖紙、設計、原料、輔科。零部件及其它中間產品,產成品所有權和銷售權全部歸定作方。加工貿易的特點是,加工方只承接定作方來件、來料和來樣,不構成商品買賣行為,不需要支付貨款,只收取工繳費;加工方對所加工或裝配的產品所需的原材料、輔科和零部件等,均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不存在所有權轉移問題,也不需要担負因市場價格漲跌帶來的經營風險。
    “一補”即“補償貿易”,是進口方(大陸企業)在進口機器、設備、技術和勞務時,不用現匯支付出口方(臺商企業),而是用該項目生產的產品或雙方商定的其它商品來清償價款和貸款。具體形式包括:直接補償、間接補償、部份補償、綜合補償、三角補償和分期償款。其特點是,將利用外資(進口)與引進設備。技術相結合,交易雙方是建立在信用基礎上的買賣關系,都既關心貿易又關心生產。出口方關心工程項目的進展和產品生產狀況,進口方關心自己的產品的銷售情況。
    早期臺商采取“三來一補”在祖國大陸投資使雙方都從中獲益。大陸企業可在不用或少用外匯的情況下,引進較為先進的技術設備,有利于企業技術改造、提高技術水平和勞動生產率,有利于解決擴大進口能力與有限支付能力的矛盾;有利于學習先進管理經驗提高企業經濟效益。臺商則借此形式為其技術和過剩設備尋找出路:通過返銷可取得原材料、半成品和急需商品的穩定供應來源;因產品成本較低而提高返銷產品的市場競爭力,獲取更高利潤。但隨著這種投資方式的充分發展,其局限性也日漸顯現。比如:業務范圍狹窄、規模效益不大、加工方總處于被動地位、補償期限過長增大風險等。因此,經過10余年的發展,這種投資方式逐漸被“三資企業”方式所取代。
    本世紀初以來,臺商在祖國大陸的投資方式迅速向“三資企業”方式集中,且以獨資方式為主。2001年,大陸外資獨資企業占總體利用外資(包括對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資和外商其他投資)比重的48%,高于外資合資企業比重的32%。“三來一補”企業占總體利用外資比重不到4%。2002年,廣東東莞市的新簽臺資項目中“三資企業”約占80%,“三來一補”只占20%左右;廣東中山市的新簽臺資項目超過80%為“三資企業”。2003年11月“臺灣工業總會”所做的調查顯示:在祖國大陸的臺商中,獨資企業占72.8%,合資企業占19.5%,合作經營企業占7.7%,與2002年調查相比,臺商獨資者大幅增加。獨資與合資均屬跨境直接投資方式,因此本文對臺商投資方式轉變的分析先從跨境直接投資方式的理論探討入手。
      二、投資方式的內涵與分類
    跨境直接投資(F0I)是指跨越區域疆界的以產權和經營權變更為標志的投資行為。跨境直接投資方式可從受資方和投資方兩個角度理解。從受資方角度講,具體可分為“獨資”、“合資”和“合作”三種方式,即人們常說的“三資企業”。在前兩種方式中,投資者和受資方共同出資;在“合作”方式中,投資者出資,受資方不出資,而是提供其它基礎條件。從投資方角度看,“合作”方式與“合資”方式并無太大差異,因此跨境直接投資方式也可簡化為“獨資”、“合資”兩種。為便于表達,筆者將企業跨境經營方式分類制成下表:
┌───────┬────────────────────────┬───┬───┐│              │    獨資(母公司擁有絕對控制權,股權95%以上)  │      │新建  │├───────┼────┬───────────────────┤      │      ││              │        │多數股權(母公司擁有股權51%-94%)   │跨境直│      ││              │  合資  │對等股權(母公司擁有股權50%)        │接投資│      ││股權經營方式  │        │                                      │      │      ││              │        │少數股權(母公司擁有股權49%以下)    │      │并購  ││              ├────┴───────────────────┤      │      ││              │合作(投資方提供資金、設備、技術、受資方不出資)│      │      │├───────┼────────────────────────┼───┴───┤│              │    技術授權(許可證貿易)                      │              ││              ├────────────┬───────────┤              ││非股權經營方式│                        │補償貿易("一補")    │              ││              │合同安排 (非股權安排) │加工貿易("三來")    │  跨境直接投資││              ├────┬───────┼───────────┤              ││              │        │              │租賃貿易              │  前期準備    ││              ├────┴───────┼───────────┤              ││              │                        │                      │              ││              ├────────────┴───────────┤              ││              │                 技術咨詢                       │              │└───────┴────────────────────────┴───────┘   WU Li 
   (Research Institute,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Beijing 100836, China)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臺灣研究所 作者:亞太經濟福州C20F63投資與證券朱磊20052005本文立足經濟文化的全球化與民族性思考,以馬克思經典著作《資本論》中惟一提到的中國人王茂蔭為例,系統考察中華文化中頗具地域特色的徽州經濟文化的世界走向。特別注重西方經濟理論中的中國因素及其價值,強調中華民族傳統經濟理論對世界經濟學的貢獻。力圖通過民族性、區域性的個案研究,揭示其對于全球化、普適化理論的意義,將以往的相關研究推進到一個新的層面。本文系作者在安徽黃山召開的海峽兩岸“中華文化發展與經濟全球化”學術研討會的發言《經濟文化的全球化與民族性思考》改寫稿。在此發表祈盼得到安徽學界方家的指教。蕭延中 中國人民大學 國際關系學院政治學系,北京 100872

網載 2013-09-10 21: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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