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字稿酬的歷史演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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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酬的出現是近百年的事,把稿酬看作是作者合法權益一部分并以法律條文形式規定下來,則是近幾十年的事。但是作為稿酬萌芽的民間“潤筆”習慣卻早就出現了。如果從西漢末年算起,到現在也有近兩千年的歷史了。本文就我國文字稿酬的歷史演變過程及目前稿酬制度存在的弊端作較詳細的闡述。
      一、古代稿酬的起源
    1.潤筆的起源
  我國文字的產生已經有了五千多年的歷史,文獻典籍的出現也可追溯到三千多年前的殷商時代。作為體現作者對自己作品擁有經濟權利的稿酬則出現較晚,尤其是現代意義上的稿酬出現更晚。
  稿酬是社會文明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是版權萌芽意識的體現。漢代以前的古人作文多數為名而作,有所謂的“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雖久不廢,此謂之不朽”(《左傳》)。“功德”并非人人皆能立,因此多數作者只有通過“立言”來實現自己的人生抱負。那時由于印刷術和紙張都沒有發明,圖書的生產主要是通過人工抄寫而成。抄寫速度慢、效率低、社會影響小。因此古人唯恐自己的作品不能流傳于世,往往歡迎自己的作品被抄寫傳誦,根本沒有索要稿酬的念頭。
  西漢末年,隨著印刷術和紙張的發明,使得圖書的制作簡單化、產業化。圖書成為社會的普通商品,出版業也成為一種有利可圖的行業,稿酬的出現也是理所當然的事了。
  現代的學者普遍認為漢晉時代是潤筆出現的萌芽時期。《漢書》中就記載:司馬相如為陳皇后作《長門賦》,陳皇后給其稿酬是黃金百斤。又有《北史·袁聿修傳》載:袁聿修為信州刺史,有善政。官州人鄭播宗等七百人斂縑帛數百疋,托中書侍郎李德林為文以記功德。詔許之。由此可見西漢時期稿酬觀念在我國尚未形成氣候,作者作文得酬是被動的,其中人情味頗濃。作者真正的自發的稿酬觀念應起始于晉代,《晉書·陳壽傳》記載,有人請陳壽為其父作文立傳,陳壽說:“可覓千斛米見與,當為公作佳傳。”可見當時已出現作者索要稿酬的意識。
  “潤筆”之說則起源于《隋書·鄭譯傳》。文中載:鄭譯夏爵沛國公,位上柱國,隋文帝令內史李德林立作詔書。高穎戲謂曰:“筆干”。譯答曰:“出為方岳,杖策言歸,不得一錢,何以潤筆。”自此以后,“潤筆”便成為文人墨客指代稿酬的專有名詞。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寫文得酬的觀念已為社會的各階層廣泛接受,并形成了一種習慣,甚至為潤筆而作文成為一些文人的主要職業,歷史文獻中多有記載。如唐代的韓愈、王勃、皇甫@①等人皆是職業的作文能手。劉禹錫在《祭韓史部文》載“公鼎侯碑,志隧表阡,一字千價,輦金如山”。錢泳在《履園叢話》中載韓愈“為文必索潤筆”。祝穆在《古今事文類聚·別集》中記載“王勃能文,請者甚眾,錦帛盈積。人謂心織而衣,筆耕而食”。王定保《唐摭言》記載王維“立成數百言,有燕許風骨,厚獲濡潤”。杜牧寫《韋丹江西遺愛碑》時,便收到了江西觀察使許于泉“彩絹三百匹”。《舊唐書·李邕傳》載,邕長于為人作碑頌詞,時人多持金帛往求其文,前后所制凡數百首,受納饋遺亦至巨萬。
  繼唐代后,宋朝也是我國歷史上雕刻印刷業最繁榮時期之一,因此文人的潤筆習慣有過之而無不及。歐陽修《歸田錄》中說“近時舍人院草制,有潤筆物”。《宋史·祖天擇傳》載“詞臣作誥命,許受潤筆物”。孫仲益寫文章要“米五斛作傳,絹千匹成碑”。孫平仲在《孔氏談苑》中載“多與人寫碑銘,頗得濡潤”。孔齊《至正直記》載“(趙)雪松頗愛錢,寫字必得錢然后樂為書”。沈括《夢溪筆談》載“內外制凡草制除官,自給諫待制以上,皆潤筆物。每除官,則移文督之,在院下至吏人、院騶皆分沾。”。洪邁(宋)在《容齋隨筆》中認為“作文受謝,自晉宋以來有之”。
  自唐宋以后的元明清時代,人們對于作文取酬制度已經司空見慣,毫無異議了。稿酬的形式和多少都隨時代和社會經濟狀況的不同而異。特別是清代,潤筆收入成為許多文人的重要謀生手段,如“揚州八怪”個個都以賣字畫為生。還有文獻記載當時嘉興名媛黃皆令“嘗就居西湖段橋一小閣,賣詩自活”。文人依靠稿酬謀生這—習俗一直延續到民國時期。還值得一提的是清代的潤筆形式,是以出賣整部書來換取稿酬的。
    2.古代潤筆的價格
  我國古代潤筆的多少可以說是差別很大的,沒有統一的標準。西漢司馬相如為皇后作《長門賦》,皇后賜之黃金百斤,現在看來這種稿酬可以說是天價了。古代潤筆多以實物交換。韓愈撰寫《平淮西碑》得酬“絹五百匹”。白居易為摯友元稹作墓志文,受贈“輿馬綾帛等物,價當六七十萬”。當然這些都是名家大作,而且人情成分也很多,并不能反映真實情況。
  宋代的潤筆制度已經比較明朗了,孫仲益是宋代的職業作者,其寫文開價為“米五斛作傳,絹千匹成碑”。胡仔《苕溪漁隱叢話》載“仇萬頃未達時,挈牌賣詩,每首三十文”。周密在《癸辛雜識》中記載文人張孝祥“精于翰墨,知京口時為多景樓書匾,公庫送銀二百兩為潤筆”。
  元、明、清的潤筆價格和方式與以前大同小異,只不過清朝的習慣好像對潤筆的標準更詳細一些。鄭板橋自訂其字畫價格為“大幅六兩,中幅四兩,小幅二兩,書條對聯一兩”。
  總而言之,古代的潤筆尚沒有法律化、制度化,處在自發的混亂狀態,價格無什么標準可以衡量。
      二、清末及民國時期的稿酬制度
  古人的潤筆收取完全是一種自發行為,千百年來人們對潤筆收取約定成俗,歷代官府都沒有制定有關的法律。直至晚清時期,一些先進的知識分子為了救國,極力學習西方管理國家的方式,才引進了西方的版權觀念。
  1903年4月,翻譯家嚴復就上書當時的學部大臣張百熙, 陳述版權立法保護作者的經濟和精神權利的必要。同年商務印書館的張元濟就和嚴復簽訂了中國歷史上第一份版稅合同,具體稿酬辦法是“十分抽一,以售書為限”,“售稿時著作千字5元”, 嚴復翻譯的亞當·斯密的《原富》一書所得稿酬是大洋2000元。張元濟和嚴復的這份版稅合同對以后的中國出版界產生了極其重要的影響。
  1907年上海創刊的《小說林》上登出第一份投稿付酬的啟事,其中寫道“本社募集各種著譯家庭、社會、教育、科學、理想、偵探、軍事小說,篇幅不論長短,詞句不論文言白話,格式不論章回、筆記、傳奇。不當選者原本寄還,入選者分別等差,潤筆從豐致送。甲等每千字五圓,乙等每千字三圓,丙等每千字二圓”。這是我國目前發現最早的關于投稿付酬的商業性廣告。
  1910年清政府頒布了《大清著作權律》。這是我國第一部著作權法律, 也是我國第一部對稿酬作了詳細規定的法律。 以后的北洋政府在1915年和國民黨政府在1930年也都頒布過有關著作權的法律,對稿酬部分作過一些規定。但是當時戰火綿延,局勢動蕩不安,知識分子要求民主、自由的運動一浪高過一浪。這種動蕩的時代環境造就了一大批文化名人,如魯迅、梁實秋、胡適、冰心、巴金等等。這些名作家生活來源的很大一部分是稿酬。每個出版商的付酬標準都不一樣,同一出版商對不同的稿件付酬多少也差別很大,名家大作稿酬較高,無名小輩稿酬較低;質量較高的作品,稿酬也較高,反之則較低,有時甚至相差幾倍。因此那時的作者都很注重自己作品的質量,出版商也都很看重自己的名聲。
      三、我國當今的稿酬制度
  新中國成立以后,黨和政府非常重視出版管理工作,把稿酬看作是作者合法權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且對稿酬的實施辦法進行了反復多次的修訂工作。早在1950年9月, 國家出版總署就召開了全國第一次出版工作會議,會上通過了《關于改進和發展出版事業的五項決議》。決議第二項第十二條規定:“稿酬辦法應在兼顧作者、讀者、出版社三個方面的利益原則下,與作者協商決定,……計算稿酬的標準原則上應根據著作物的性質、質量、字數和印數確定。”
  1958年3月,文化部向中央政府提出現行的稿酬辦法不盡合理, 許多書籍稿酬偏高,確有學術價值的著作稿酬偏低,著作稿與翻譯稿差別不大等等。為了消滅和減少不合理成分,同年7月經中央政府批準, 國家出版總署頒布了《關于文學和社會科學書籍稿酬的暫行規定》。,該規定強調出版部門的書籍稿酬一律實行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的辦法:不同的稿件,應按不同的印數稿酬遞減率,翻譯稿酬為著作稿酬的60%,并且實行版稅制。
  60年代初由于受極左思想的影響,階級斗爭成為工作的重點,平均主義嚴重,以致對待稿酬問題也提出了新的看法,認為稿酬是勞動報酬而不是版權,版權的基礎是知識私有,而私有與社會主義制度格格不入。既然是勞動報酬就應當按照勞動成果即書稿的質量付酬,稿酬過高將導致作者脫離群眾,同時也妨礙了作家、藝術家的生活方式、世界觀的無產階級化和知識分子的勞動化等等,于是稿酬標準被降低了一半,即著作稿每千字3至8元,翻譯稿每千字2至5元。
  1960年中央批轉了《文化部黨組、中國作家協會黨組關于廢除版稅制徹底改革稿酬制度的請示報告》。報告中說“稿酬問題,是關系到作家、藝術家、知識分子的生活方式和世界觀的改造的一個重要問題,……需對我國的現行稿酬制度加以改革”。改革的結果是廢除了版稅制度,認為版稅制度不利于創作和學術研究,實行一次性的稿酬制度。對于完全依賴稿酬維持生活的作家一律實行工資制,稿費只是生活的補助和鼓勵創作的一種因素。
  1966年文化部再一次地降低了稿酬,認為雖然廢除了版稅制度,但是稿酬仍然過高,決定再次降低基本稿酬標準:著作稿稿酬減為每千字2至8元,翻譯稿為每千字1至5元。“文化大革命”開始后,則完全取消了稿酬制度。
  “文革”結束后稿酬制度逐漸向正常軌道恢復。1977年國家出版局恢復了1966年的稿酬標準,即:著稿每千字2至8元,翻譯稿每千字1 至5元。
  粉碎“四人幫”以后,黨和政府又重新恢復了對這個與知識分子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問題的重視,制定了一系列有關稿酬的法令和法規。1980年,國家有關部門對知識界和文化界就有關稿酬問題作了調查,調查的結果普遍認為稿酬偏低,稿酬的計算方法存在著一些不合理之處。于是國家出版事業管理局基于上述情況研究制定了《關于書籍稿酬的暫行規定》。《規定》提高了基本稿酬(由每千字2至7元提高到3 至10元),而且重新實行了版稅制,廢除了一次性稿酬制,并且還增加了對古籍整理稿酬的詳細規定。
  隨著改革開放的進行,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原有的稿酬制度顯露出基本稿酬偏低,體現優質優酬的精神不夠等缺陷,因此已不能完全適應當時形勢的要求。1984年文化部出版局對1980年的稿酬規定又進行了調整,重新制定了《書籍稿酬試行規定》,提高了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
  隨著經濟的發展,國內同國外的貿易合作越來越多,特別是關系中外著作版權問題的矛盾更加突出。這一切又引起了人們對精神產品的重新認識:精神產品也是商品,稿酬也不僅僅是勞動的報酬,它是作者合法權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作者不僅對自己的作品擁有精神權利,而且擁有索取報酬的經濟權利,兩者都應受法律的保護。1990年9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其中第二十七條規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合同另有約定的,也可以按照合同支付報酬”。從而使我國的稿酬制度有了法律可依。同年,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版權局又頒布《書籍稿酬暫行規定》,規定再一次提高稿酬,著作稿由原先的每千字6至20元,提高到10至30元,翻譯稿由4至14元提高到8至24元;印數稿酬由原來的印1至2萬冊,每萬冊按基本稿酬的5%付酬, 提高到每萬冊按基本稿酬的8%付酬。稿酬收入不超過2萬元的減征個人收入調節稅30%。《規定》還對古籍稿、詞書稿等稿酬作了非常詳細的規定。
  1992年國家版權局又制定了《關于當前報刊轉載摘編已發表作品付酬標準的通知》。該通知規定了轉載摘編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發表作品,向著作權人付酬的標準為著作稿基本稿酬標準幅度的平均額。
  1993年8月, 國家版權局又頒布了《報紙轉載摘編法定許可付酬標準暫行規定》。該規定對轉載摘編類稿酬作了更加詳細的說明,其中規定:使用者使用著作權人未作不許使用聲明的已發表的作品,應按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如著作權人的地址不明的,應在使用作品后一個月內將應付報酬寄送“中國著作權使用報酬收轉中心”,由中心轉遞著作權人。
  建國50年來,我國政府頒發的有關稿酬的法律、法規:
時間   制定部門   法律、法規1950   全國第一次  《關于改進和發展出版工作     出版會議   的決議》1952   國家出版總  《關于國營出版社編輯機構     署      及工作制度的規定》1958   文化部    《關于文學和社會科學書籍            稿酬暫行規定(草案)》            《文化部黨組、中國作家協1960   中央批轉   會黨組關于廢除版稅制、中            央批轉徹底改革稿酬制度的            請示報告》1961    文化部    《廢除版稅制,實行新稿酬            辦法的通知》1977   國家出版事  《關于試行新聞出版稿酬及     業管理局    補貼辦法的通知》1980   國家出版局 《關于書籍稿酬的暫行規定》1984   文化部出版   《書籍稿酬試行規定》     局1990   國家出版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           法》、《關于適當提高書籍稿           酬的通知》、《書籍稿酬暫行           規定》1991   國家版權局 《關于當前報刊轉載摘編已發            表作品付酬標準的通知》1992   國家版權局 《關于頒發著作權許可使用           合同標準式樣的通知》1993   國家版權局 《報刊轉載摘編法定許可付酬            標準暫行規定》
      四、今后的稿酬制度
  目前各出版社采用的稿酬辦法仍然是國家出版局1990年制定的標準,即:著作稿每千字10至30元,翻譯稿每千字8至24元, 印數稿酬每萬冊按基本稿酬的8%付酬。 這個稿酬標準確實比以往任何時期的稿酬標準都高。但是1995年全國的書價比1990年上漲幅度高達35.4%,同樣一本20萬字的書,1982年定價在1元以下,1992年漲到9元,1995年已漲到20元;工價、紙價也都翻了一倍多。因此與物價上漲的幅度相比,稿酬提高的幅度仍然太小。
  最近據《中華讀書報》報道:沿用了七年之久的《書籍稿酬暫行規定》即將成為歷史,旨在提高作者稿酬標準的新稿酬規定將于年底出臺。著作稿的稿酬有可能提高到30至100元/千字,翻譯稿稿酬提高到20至80元/千字,著作版稅率將定為3%至10%,翻譯稿版稅率將定為1%至7%。
  稿酬其實是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產物。稿酬體現的是作者權利的使用費,而不是簡單的勞動報酬。我國目前實行的稿酬辦法仍然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其弊端非常明顯:作者為創作花費了巨大精力,得到的報酬卻很少,這不利于鼓勵作者的創作熱情,會慫恿作者短話長說而不注重作品的質量,不關心讀者對象。國外普遍采用的是版稅制,也就是說作者得到稿酬的高低與作品的銷售緊密聯系起來,因此作者必須重視創作作品的質量,使其適合市場和讀者的需求,促使作者寫出好的作品,從而得到社會的優厚回報。我國新的稿酬制度將在參考國外稿酬辦法的同時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實行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的付酬方式之外,增加版稅制和一次性付酬等方式。
  稿酬就其實質而言,是知識產權的一個組成部分。知識產權制度的健全與否,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與法制化程度的一個重要標準。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國著作權制度的建設同歷史上任何一個時期相比,可以說是最詳細、最完備的了。它不僅包括文字稿酬,而且還對表演、錄音、錄像、計算機軟件、機械制圖等等方面的稿酬都作了詳細的規定,從而保證了我國知識產權法的完整性和權威性,使著作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編輯學刊滬71~74Z1出版工作、圖書評介仲崇山/倪波19981998 作者:編輯學刊滬71~74Z1出版工作、圖書評介仲崇山/倪波19981998

網載 2013-09-10 21: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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