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共有利益與國際秩序的穩定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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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圖分類號〕D81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452 8832(2006)6期0041-06
  〔完稿日期〕2006年8月
  一、理解要素
  國際秩序既包括力量對比(權力),也包括國際關系或體系的應然理想(制度建設)和可以通過各自的互動或相處而建構的含義(身份)。但是,現實主義、自由制度主義和建構主義三大國際關系理論范式,在解釋當前國際秩序或東亞秩序形成或重構的和平性時,都存在這樣或那樣的缺陷,顯得蒼白無力,更是難以回答國際秩序如何在轉型期間保持穩定這樣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
  從歷史和現實的因素看,國際秩序的穩定性取決于“共有利益”或“分享利益”。“共有利益”在國際體系中猶如一只“看不見的手”,是一個無時不在、無處不有的關鍵要素,它的價值在于能夠調節或平衡權力、制度與身份這三者之間的關系,它與這三者既相輔相成,又相互制約。
  具體要求而言,即權力雖然在很大程度上體現在秩序安排的結構之中,但是追求權力的本質是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制度建設的出發點包含規范行為的成分和抑強扶弱的道義感,它所強調的合作或行為規范同樣是為了增進自身的利益,可以說是主觀上拓展自身的利益,客觀上也增進別人的利益。身份認同的驅動力在于組成一個相同身份、話語相同的團體或集合體,即在同一身份團體中,成員均可以獲得更大的利益或者其利益能夠得到更有力的保護,不必担心其利益受到損害。但上述三者都只強調一面,而忽視其他因素,“共有利益”則有助于克服現實主義對國際權力的壟斷,約束自由主義對制度的張揚,彌補建構主義對共同身份認定的缺失,而重視對公共利益的關注。
  那么,如何界定“共有利益”呢?它與利益或共同利益又有何區別?“共有利益”對國家行為會產生什么影響?“共有利益”與通常所說的“利益”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兩者具有本質的區別。“利益”即“好處”。②它只是一個較中性的描述性概念,不涉及利益本身的屬性、偏向或價值取向。但在現實生活中,在談論利益時往往暗示“自我利益”或私有利益的含意。因此,它在本質上又是一種“消極利益”或“自私利益”。這在國際關系中更是如此。通常在言及國家利益時,暗含“我的國家利益”、“你的國家利益”或“他的國家利益”,其排斥性不言而喻。那么如何看待國家利益呢?國家利益的來源是什么?在國際關系中,以國家作為基本行為主體的國家利益是一基本考量,包括國家安全、生存的邏輯需求,也包括國家對外部發展環境的需求。不同國家對利益的理解是不同的,這種不同往往體現為國家之間的沖突或者排斥。目前占主導的國際關系理論,如新現實主義和新自由主義對國家需要什么提出了簡略的假設。國家被假定為需要權力、安全和財富。③對國家利益的不同認知、界定甚至獲取其利益的方式的差異,可能導致國際體系中的沖突或矛盾。與沖突利益不同, “共有利益”強調的是兩者或兩者以上利益相重疊的部分或交叉部分,即它們之間的關聯性或關聯程度。它所體現的是一種非“零和”性,非排他性和多邊性,而是共贏或多贏理念,因此它是一種與“自私利益”或“消極利益”相對的“積極利益”。
  “共有利益”(shared interests)與“共同利益”(common interests)也不相同。后者是指靜態的利益匯合;前者既包括靜態利益的匯合,又包括動態利益的匯合,而動態利益的匯合在這里更加重要,它是指行為主體自愿、有意識地增進與對象的利益交匯。
  這種“共有利益”可以塑造或培育國家行為偏好,這種偏好可以為國家帶來更多的好處,這種好處可以增進國家利益、使國家行為獲得更大認可,提高國家在國際體系中的受承認或被接受的程度。實際上,國家利益是根據國際上公認的規范和理解——什么是善的和合適的——來定義的。“國家‘嵌入’在稠密的跨國組織和國際社會關系網中,它們塑造了國家對世界的認識及其在世界中的地位。國家被國際社會社會化后,去獲得某種東西,國家和國家中的人生活在這個國際社會中。”④這樣的預期可以使國家行為體更多地選擇相互合作與協調。因此“共有利益”不是排他的,它具有相當寬廣的包容性:不是人的沖突,而是更大程度的兼容與合作。它要求樹立一種新的思維模式:把一國的利益與他國的利益緊密相連,而不是把自身的利益凌駕于其他國家的利益之上,或在追求自身利益時犧牲或損害他國的利益。
  成功追求“共有利益”的奧妙在于摒棄利益私有化思維,盡量拓展利益的公共部分,使之越大越好。即使就“利益”而言,也并非完全是與生俱來的,或一成不變的,其實越來越多的“利益”是后來生成的或建構的,但這一點往往被忽視。換言之,利益有物質性和社會性,既有客觀存在的成分,也有社會建構的成分。從建構主義視角來看,“利益并不是‘放在那兒’,等著去發現,而是通過社會互動建構的。盡管國家要避免侵略、毀滅和經濟崩潰,但對大多數國家而言,這些消極利益大部分時間沒有縮小可能需要的范圍,仍有很多目標和價值需要國家在廣泛的外交政策領域中維護。”⑤
  同時還要注意到利益的可變性。由于國家處于不停的變動之中,國家的利益也在發生變化。導致這種變化的因素很多,如國家自身情況的變化,或實力消長,或國內政治的變動,或學習或偏好的演變以及國家所處的時代、國際環境等,這些都將對國家利益的形成與塑造發生極其重要的影響。建構主義就認為,“國際體系能夠改變國家所需要的東西。國際體系是構成的、生成的,為行為體建立新的利益和價值。它不是通過約束具有既定偏好的國家的行為,而是通過改變偏好來改變國家行為。”⑥正因為如此,尋求“共有利益”不僅是完全可能的,而且是必須的。
  “共有利益”并不能完全以“平等”或“均等”的量化標準來測定或衡量,也就是說,A和B所享有的“共有利益”不一定是完全等量的。關鍵在于它是否得到雙方的自愿認可,如果A認為某種安排或某種關系只對B有利,而對自己無惠時,反過來,如果B認為這種關系只對A有好處,而對自己無益時,這時候“共有利益”就不存在。正如市場決定價格一樣,“共有利益”也在一定意義上由國與國之間界定,盡管各國的國力、地位千差萬別、所處環境也不盡相似。什么是最公平的劃分呢?很難有一個量化的標桿,最公平的界定只能是談判雙方均能接受的尺度。因此只要雙方或多方均能自愿達成一個契約,認為雙方或多方都能夠享有“共有利益”,那么“共有利益”就是存在的,并能發揮其效用。從這個意義上講,“共有利益”的物質部分是重要的,它的社會認同同樣重要。“共有利益”的建構同時基于物質形態和社會形態,更重要的是又要超越這兩種形態,獲得相關行為者的一致的認同,并為其生成與培育發揮自己的能動性,從而維護國際秩序或地區秩序的和平與安全。
  “共有利益”是決定秩序是否穩定的關鍵,這一結論基于以下幾個基本判斷。
  首先,“共有利益”范式在秩序轉型過程中居于中心位置。它是國際關系理論三大范式中最容易找到的匯合點和重疊點,它可以平衡或調節權力范式、制度范式或身份范式。雖然對于利益的追求或描述早已有之,從無政府狀態的前提出發,新現實主義和新自由主義對利益的強調也很普遍,但是它們所強調的利益是“私有化利益”。而在本研究中,所說的利益是“共有利益”,或共享利益,是非零和式的,而是雙贏或多贏的好處。如果說私有化利益意味著相互排斥,那么共享利益就意味著相互合作協調和吸引。“共有利益”是新型國際秩序建構的主線。
  “共有利益”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如經濟利益、政治利益、安全利益、文化利益、社會利益、制度利益等,也可從時段上分為長遠利益、中期利益與近期利益。從生成次序看,它既包括原生的,又包括相互建構的。一方面,“共有利益”是客觀存在的,如地緣關系、社會制度、文化、宗教等方面的接近性或相似性;另一方面,在全球化迅猛發展的背景下,相互建構的重要性和關聯性越來越突出。“共有利益”分配體系將決定國家在秩序建構中的行為規范。
  其次,“共有利益”的多寡決定秩序的穩定與否。秩序轉型或轉型期的秩序穩定與否,或是否有助于國際秩序的和平轉型,不在于權力的大小或者增減,不在于制度是否健全,也不在于是否有身份的認同,而取決于“共有利益”或共享利益是否能有效地拓展或最大化。
  第三,“共有利益”還有拓展和平締造者的作用,它可以牽制國家使用武力的偏好。“共有利益”越多,意味著各方之間所重疊的利益面越大,國家之間的合作面越大,合作的愿望更強烈,維護和平的動力就越大。因此,東亞秩序的轉型是否會和平地實現或保持穩定,這與該地區各國力量的增減無關,而取決于各種力量之間能否有效地增進與擴大“共有利益”,尋求利益的重疊與交叉。對于一個崛起的大國而言,除了更多地尋求與區域內其他力量的“重疊利益”之外,還要考慮利益的擴散,即把自身的利益與區域內的大多數國家的利益聯在一起,尋求它們之間的利益切合點,并與區域內國家一道成長、互利、共贏。“共有利益”的擴散和福利化將確保轉型期秩序的和平與穩定。
  第四,增進“共有利益”的前提條件與有效途徑,是建構相互依賴與國家偏好。國家利益的偏好來源于國內,是國家內生和固有的,是國家行為的原動力。然而,國際間的互動也能塑造和建構國家偏好,國家偏好不是自變量,而是一個因變量。國家往往在經過長時間的相處與培養、經過多次博弈之后,逐漸認識到合作實際上是自身能力的延伸,因為它能幫助國家獲得更多、更大的好處,意味著“共有利益”得到擴展,可以分享更大的利益。這由于相互依賴向國家提供了互相學習的過程。這種利益獲得預期又反過來增強國家之間的相互依賴關系,減少國家行為的不確定性,有助于消除因制度變遷或力量對比變化引起的担心和恐懼。
  這對于構建一個穩定的國際秩序是必不可少的因素。特別是當國際秩序處于轉型期,更應當考慮這種對國家偏好的塑造。從建構主義的觀點看,國家偏好來自于國家之外,并不植根于國內需求和國內條件。國家偏好具有“伸展性”。國家可能并不總是知道自己需要什么,也不容易被告知采取什么行動是合適的和有益的。⑦特別是在充滿了不確定性的國際體系中,國家像大多數行為體一樣,受到有限制性的約束。不確定環境中的有限制性行為體經常到其他的明顯成功的行為體所嘗試的解決辦法中,去尋找解決問題的辦法。在一個不確定的環境里,模仿常常是一個理性的選擇戰略。⑧因此,敏于偏好的學習意味著國家的社會特性比國際關系理論所公認的要多。它意味著國際環境不是一個限制國家行為的“臺球”。它意味著國家“鑲嵌”在社會結構之中,被“社會化”到這樣的程度:比較傳統的國家概念不能說明它。國際組織的“教師”角色同樣意味著它們更積極和更具有因果關系。大多數國際關系理論具有強烈的國家中心色彩。國際組織可以通過提供游戲規則、提供信息、監督行為或創造透明度來促成國家互動。⑨
  作為國際體系中一只“看不見的手”,“共有利益”隨時隨地都承担起調節國際關系的重任。當“共有利益”得到遵守或限制在某種可以接受的邊界內,國際秩序就大體上保持穩定;反之如果“共有利益”萎縮或得不到遵守,國際秩序就出現波動甚至演化為沖突或戰爭。戰爭之后,又開始新一輪的“共有利益”的塑造與追求。
  “共有利益”是合作的最好基礎與愿望,合作則可以生成更大的“共有利益”預期。地區合作也正是建立在地區“共有利益”預期的基礎之上。當然,承認地區“共有利益”,并開展卓有成效的合作并不簡單,往往要經過艱苦的努力,有時可能出現反復。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歐洲雖有許多精英人物認識到歐洲只有走聯合自強之路才能獲得和平與繁榮,然而,還是經歷了漫長而艱辛的尋覓、付出巨大的努力,運用極高的智慧,才達成共識,形成受到各成員認可的“共有利益”。歐洲聯盟的成長、發展、擴大的過程,就是一個尋覓、界定、培育、拓展“共有利益”的過程。這一過程至今仍在繼續。因此一開始時并不需要每一個成員都認識到“共有利益”,可以從部分成員的合作開始,隨后推而廣之。只要讓區域內其他成員看到“共有利益”的確在發揮作用,有利可圖,它們就會毫不猶豫地登上這列承載“共有利益”的快車。歐盟的一體化過程也是從一開始時幾個國家參與的“歐洲煤鋼共同體”,發展到“歐洲經濟共同體”,再到“歐洲聯盟”,成員國也一再增加,到 2004年5月1日擴展為25個國家。其合作的三大支柱也不斷加強,即在實現三大“共有利益”基礎上的聯合——經濟聯合、共同安全、法律和社會事務的聯合。地區聯合、合作和一體化的過程,就是不斷追尋“共有利益”的過程,也是生成、塑造、合成“共有利益”的過程。
  二、關鍵變量
  在現實國際政治中,“共有利益”可以制約或調節制度、身份或權力,從而起到一個十分重要的規范作用。這四者的關系宛如交疊的三個圓型:制度、身份、權力是三個圓,“共有利益”是三個圓交疊之處。交疊處“共有利益”越大,秩序越穩定;反之,則越不穩定。
  為了便于分析,在本單元的研究中,并不考慮非交叉部分的變化,只是把它設定為一個靜止的常量,而非變量。當然在現實生活中,非交叉的部分也是可變的,它們有可能變得更大,也可能變得更小,而且與交叉部分變化的速度與方向也可能是不確定的。這種變化帶來的可能性是:交叉部分,即“共有利益”的變化可能與非交叉部分,即非“共有利益”部分的變化同時、同速成正比發生,也可能是逆向轉化。但這些變化并非本文討論的重點。
  在圖中,用P表示權力,用I表示制度,用C表示身份,以N表示利益。當P、I、C三者相交時,獲得一個交匯面,即N,這個N就是“共有利益”。N越大,秩序越穩定,如圖2所示;反之,如果N越小,秩序越不穩定,如圖1所示。還有一種情況是三個圓根本就沒有交叉,這時候國際秩序就根本談不上穩定,如圖3所示。
  圖1
  D7R401.JPG
  圖2
  D7R402.JPG
  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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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可以設定,N因素將是某一個國際秩序是否穩定的決定性因素。一個國際秩序要穩定,就要擴大或拓展N,只有讓N得到充實與豐富,才能保持該秩序的穩定。與之相比,無論是權力對比的變化,還是制度建設的變化以及身份的變化都是次要的。按照這種假定的邏輯,無論是什么國家,在這個體系范圍內,只要注意增進“共有利益”N,便可獲更大的合作空間,抵消成長或發展的阻力。因為“共有利益”有抑制沖突的作用,有張揚合作的功能。所以,是否能構建一個穩定的秩序,關鍵問題是如何增進“共有利益”,如何使“共有利益”生成、增殖、擴散或福利化。
  那么,從圖1至圖2的變化動力是什么呢?這就是“共有利益”的擴展,國家在交往中如果認為合作可以帶來更大的利益,更有利于實現其利益,那么它就將致力于合作,而不是選擇沖突甚至戰爭手段來追求自身利益。換言之,如果是采取沖突或對抗的方式,它所受到的損害或要付出的成本將遠遠大于采取合作所能獲得的利益。正是由于這一原因,國家才可能尋求更多的合作與協調,當越來越多的國家生成這樣的共有意志,并采取實際行動時,“共有利益”就有了基礎和條件,就有了進一步擴展和積累的空間和訴求。
  國家的行為是基于理性的分析和判斷的,它必然要求國家尋求主觀的效用最大化。對自身效用的期待值還將涉及對他國能力和意圖的預測和分析。尤其是在大國之間,信任是稀缺物。因此未來穩定的國際秩序將建立在各方“共有利益”最大化,特別是大國“共有利益”最大化的基礎之上。這包括通過某些國際機制的建立或利用,對相互的核心利益保持敏感性,以及對各個政治實體的利益的關照,并從中尋找到一個利益的平衡點。
  “共有利益”如何保持秩序的和平與穩定?首先,提供“公共物品”。“共有利益”雖然自身也是另一種形式的“集體產品”,但同時,它又有提供公共物品的功能。也就是說,它是國際關系行為體共同享用并有助于提高其國際交往能力的資源、組織、模式和途徑。其次,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使良好信息的數量與質量都得到提高,有助于緩解“囚徒困境”。第三,可以發揮某種“緩沖帶”的作用。“共有利益”為各行為者提供了一定的“公共空間”,這在危機發生時顯得更重要,它可以起到減壓、減震或舒緩矛盾的作用。第四,增加承諾和安全預期。由于“共有利益”的生成與獲得是建立在多邊機制或網絡之中,它有利于規范行為者的行為,塑造承諾的遵守,強化結果預期,并保持國際關系的延續性、穩定性與和平性。
  三、塑造與擴展
  從“共有利益”的組成上看,主要包括兩部分:即物質的和社會的;從其生成方式看,它包括原生的和建構的兩大部分。在全球化時代,后者的重要性大于前者,即相互建構“共有利益”越來越重要。尋求“共有利益”的擴大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能的。問題是如何塑造,又如何擴展呢?
  其一,更主動地、更有意識地認識和評判“共有利益”,尋求最大的利益匯合面。“共有利益”是客觀存在的。如同處一個地區的國家由于地緣政治因素而在安全、穩定、經濟發展等方面“自動”享受共有利益。這種“共有利益”是與生俱來的、固有的、非選擇性的。在此情況下,這種共有利益就是一個超越領土的跨國的“認知區域”,這使身處其中的國家具有多種身份:處于這個關系網中,實際上被組織或被網絡在區域里,成為“認知區域”的一部分;同時,它又是一個更廣泛的安全共同體或利益共同體的一部分。這時,已經很難想像它們的關系能夠與無政府體系中的國家關系類似。在追求自身利益時,它不可能單方面掠取自己的最大利益,而是必須同時承認或看到別人的利益,在顧及別人利益的情況下或在對別人無害的情況下,獲取自己的利益,這種雙贏的結果就是對“共有利益”的合成。這種合成產生的結果將是1+1大于2,它使更多的行為體看到“共有利益”可能產生的利益增值放大效應。
  其二,通過制度建設來促進“共有利益”。利益的分配及其磨合必須建立在規則和秩序之上,沒有秩序、不講規則,就會損害各方利益,也會失去自身利益。因此,遵守規則、建立秩序是實現各方共同利益的最佳選擇。由于制度的建立是基于某種共同需求和共識,因此制度建設的過程也是一個積累或培育“共有利益”的過程。“國際制度不僅提供了監督能力,幫助國家發現新的共同利益領域。通過促進建立、形成和傳播可接受的合法行為規范,國際制度一般也鼓勵精英和民眾將自身看作是區域的一部分,并由此建立一種共同體意識并塑造國家的行為。”⑩關于國際機制對于國家行為的影響,江憶恩有一個較全面的論述。(11)他歸納說,當前關于國際機制如何影響國家行為的理論流派主要有三個:唯物的現實主義、契約的制度主義和建構主義。第一種理論認為在國際無政府狀態下,國家通過動員內部力量或結盟來尋求安全與自治權的最大化。結盟這種機制可以團結起來共同對敵,又可以被強國用來制約弱小的盟國。國際間可以通過提高透明度與建立互信來避免安全困境。第二種理論認為除了安全與自治權外,國家還關心民眾的經濟生活水平。國家通過向機制讓渡部分權力來制約國內政客的行為。最后一種理論認為機制能夠通過倡導標準與規則來影響國家的行為,國際機制通過說服、社會影響和模仿,使參與國接受這些標準與規則。因此不論從哪一種理論的視角看,它們各自在通過建立國際機制來追求其目標時,也在塑造“共有利益”。
  其三,發展是增進“共有利益”的有效路徑之一。發展意味著帶來一國內部的繁榮,對外部世界的信賴與需要隨之增加。無論是原料還是市場都越來越離不開外部地區或世界的支持。同時,國家的發展促使其更多地向世界開放市場,為其他國家的新產品提供更大空間。當然國家由于發展對外部世界的依存度增大,這將使它比以往任何時候都關注穩定。只有一個穩定的國際環境才能更有利于它的發展。因此該國的行為也將受到這種預期的規范和引導,使之更有意識地維護國際環境的穩定。
  其四、重視與各種不同的主體交往。與傳統的國際關系不同,現在一方的利益不再局限于一國的領土之內,而是越來越多地越出邊界,體現在不同主體的相互關系與交往之中。無論是國家層面、非國家層面、或非國家行為體,都在生成與培育“共有利益”方面肩負著責任。正是各種各樣的行為體在爭取自身的利益、并以不同的方式進行博弈的同時,在特定的范圍內對國際政治和社會歷史產生影響。它們左右著國際政治的運動軌跡,影響著未來國際秩序的建構與發展方向。一定意義上,正是許多單個意志的相互沖突與碰撞,產生出特定的“歷史”。擴大和加強與不同行為體的交往,有助于動員更多的社會力量資源為塑造“共有利益”服務。
  四、小結
  本文提出了“共有利益”分析范式,認為它在維護國際秩序轉型的和平與穩定方面可以填補權力、制度和身份三大國際關系理論范式中的不足。“共有利益”主要包括兩部分:即原生的和建構的。在全球化、信息化時代,后者的重要性大于前者,即相互建構“共有利益”越來越重要。一個秩序的穩定與否或穩定程度取決于“共有利益”的廣度與深度。因此,如何增進“共有利益”至關重要。在這里有兩點很重要:一是共同發展:一是制度建設。發展意味著可以相互提供更多的資源,促進“共有利益”,使“共有利益”的匯合面和空間越來越大。制度建設的過程就是建構或培育“共有利益”的過程。因此發展與制度建設均可塑造和規范國家行為,使之更加注重追求“共有利益”,國家從中可以獲得獎勵,有助于國家形象塑造,可以獲得國際社會對該國家形象的認可。這樣最終將可以通過塑造更為穩定的國際秩序來回報國際社會,使之享有一個和平、穩定、繁榮的國際環境。
  注釋:
  ①本文選自《國際秩序的轉型與東亞和平——共有利益的塑造與拓展》一書(阮宗澤著),該書即將由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
  ②參見《辭海》,1999年版,普及本,上海辭書出版社,第4929頁。
  ③〔美〕瑪莎·費麗莫:《國際社會中的國家利益》(袁正清譯),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頁。
  ④同注③,第2頁。
  ⑤同注④,第2頁。
  ⑥同注③,第7頁。
  ⑦〔美〕瑪莎·費麗莫:《國際社會中的國家利益》,第13頁。
  ⑧同注⑦,第13-14頁。
  ⑨同注⑦,第16頁。
  ⑩〔英〕提莫·鄧恩、密切爾·考克斯、肯·布斯主編:《80年危機——1919-1999年的國際關系》,北京·新華出版社,2003年版,第281頁。
  (11)〔美〕江憶恩:《簡論國際機制對國家行為的影響》,載《世界經濟與政治》,2002年第12期。

國際問題研究京41~46,58D7國際政治阮宗澤20072007
共有利益/國際秩序
從歷史和現實的因素看,國際秩序的穩定性取決于“共有利益”。它在國際體系中猶如一只“看不見的手”,其價值在于能夠調節或平衡權力、制度與身份這三者之間的關系。“共有利益”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使良好信息的數量與質量都得到提高,有助于緩解“囚徒困境”。“共有利益”為各行為者提供了一定的“公共空間”,可以起到減壓、減震或舒緩矛盾的作用。它還能增加承諾和安全預期。由于“共有利益”的生成與獲得是建立在多邊機制或網絡之中,它有利于規范行為者的行為,塑造承諾的遵守,強化結果預期,并保持國際秩序轉換的穩定。
作者:國際問題研究京41~46,58D7國際政治阮宗澤20072007
共有利益/國際秩序

網載 2013-09-10 21: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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